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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特殊責任主體的侵權責任第十三章

監護人責任重點問題監護人責任的概念與歸責原則監護人責任的構成監護人責任的承擔第一節

監護人責任概述一、監護人責任的概念和特征(一)監護人責任的概念(二)監護人責任的特征1、原則上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承擔責任。2、原則上為無過錯責任。3、原則上為補充責任。二、監護人責任的歸責原則(一)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歷史考察(二)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比較法觀察(三)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的理由(四)對無過錯責任適用的一些不同意見第二節

監護人責任的構成要件一、監護人責任構成要件概述二、被監護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責任(一)損害(二)被監護人實施了不法行為1、被監護人2、不法行為(三)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三節

監護人責任的承擔一、監護人責任承擔的概念監護人責任承擔,即監護人責任最終歸誰承擔以及如何承擔的問題,需要確定責任承擔的主體、范圍和程序。二、有財產的被監護人:責任承擔規則三、無財產的被監護人:責任承擔規則(一)監護人的確定1、監護人的事先確定2、監護人不明時的責任承擔3、父母離婚后的監護人責任承擔(二)委托監護四、監護人責任的減輕復習與思考關鍵術語:監護人監護人責任被監護人的“行為”被監護人有財產思考題1、為什么對監護人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2、在被監護人有財產的情況下,監護人承擔何種責任?第十四章

用人者責任重點問題用人者責任的概念與特征用人者責任的構成要件用人者責任的承擔第一節

用人者責任概述一、用人者責任的概念和特征(一)用人者責任的概念用人者責任,又稱使用人責任、雇用人責任,即傳統上所說的雇主責任,是指用人者(用人單位、個人勞務使用人)對被使用人(工作人員、個人勞務提供人)在從事職務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二)用人者責任的特征1、用人者責任原則上是一種替代責任。2、原則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3、用人者責任以用人者與直接加害人存在特定關系為前提,即用人者與被使用人的關系。替代責任人處于特定的地位。

4、用人者責任是用人者對被使用人在執行職務活動中的致害行為承擔責任,要求致害人處于特定的狀態,包括從事雇傭活動、執行職務等。二、用人者責任的歸責原則(一)主流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二)少數的過錯推定原則(三)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及其適用三、用人者人責任與相關責任的比較(一)與法人自己責任的關系(二)與國家賠償責任的關系(三)與義務幫工情形之侵權責任的關系(四)與定作人責任的關系四、用人者責任制度在我國的建立與發展(一)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二)法釋(2003)20號(三)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第二節

用人者責任的構成要件一、用人者責任構成要件概述(1)用人者與被使用人之間存在雇傭關(2)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必須是被使用人為完成工作任務而進行的行為。(3)被使用人的行為必須是侵權行為。只有在被使用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時,用人者才承擔雇主責任。二、被使用人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三、被使用人實施侵權行為屬于“完成工作任務”(一)“完成工作任務”的概念和特征1、以存在用人者與被使用人之間使用關系為前提。2、用人者支配被使用人活動的可能性。3、被使用人活動與用人者利益的相關性。(二)完成工作任務的判斷1、

概述2、時間要素3、地點因素4、控制力要素5、利益因素第三節

用人者責任的承擔一、用人者責任承擔概述二、被使用人故意或者過失情況下的責任承擔(一)連帶責任(二)追償權(三)我國法律的規定及其理解三、勞務派遣相關的責任承擔(一)勞務派遣概述(二)勞務派遣情形的侵權責任承擔

1、接受方的責任

2、派遣方的責任3、關于被派遣人個人的責任關鍵詞:用人者責任

被使用人

替代責任

完成工作任務

勞務派遣思考題:1、用人者責任的法理依據何在?2、如何認識法人自己責任與用人者責任的區別?3、如何判定被使用人的侵權行為是否是在“完成工作任務”時發生的?4、如何理解被使用人自己的責任?復習與思考第十五章互聯網上的侵權責任重點問題互聯網上侵權的含義和類型互聯網上侵權的特征中間服務商的注意義務中間服務商侵權責任的類型和性質中間服務商責任的限制第一節互聯網上的侵權責任概述一、與互聯網上侵權責任相關的一組概念(一)互聯網及其特征1、概念:互聯網也稱為因特網2、特征:(1)全球性或無國界性(2)非集中管理性(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概念與分類1、概念2、分類(1)網絡信息傳輸基礎服務提供者(2)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3)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4)網絡空間服務提供者(5)網絡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6)網絡鏈接服務提供者(7)綜合服務提供者(三)網絡用戶二、互聯網上的侵權責任:概念、種類、特征(一)互聯網上侵權的概念互聯網上侵權,是指發生在互聯網上的各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二)互聯網上侵權的種類1、直接侵權:自己責任2、間接侵權:對第三人侵權的責任(三)互聯網上侵權的特征1、互聯網上侵權的場所:互聯網空間2、互聯網上侵權的責任承擔者: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3、互聯網上侵權的侵害對象:非物質形態的民事權益4、互聯網上侵權的損害后果:傳播范圍的不確定性及損害后果的無限擴展性5、互聯網上侵權的訴訟難題:對加害行為的舉證以及管轄權的確定第二節互聯網上的侵權責任:自己責任一、互聯網上自己侵權責任的概念互聯網上自己侵權責任,是指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因為自己的行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而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二、互聯網上自己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1、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實施了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2、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了損害3、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加害行為與被侵權人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具有過錯三、互聯網上自己侵權責任的承擔(一)責任方式互聯網上自己侵權責任的責任方式主要有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根據所侵害的權利種類的不同,可能承擔其中的一種或幾種責任方式。(二)抗辯事由第三節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侵害他人權益的責任:通知規則一、通知規則下的侵權責任概述二、通知規則下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一)網絡用戶的行為構成侵權(二)合格的通知1、提供被侵權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等個人信息,以便網絡服務提供者確認權利人身份及與其聯系。2、告知要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侵權信絡地址,以便網絡服務提供者及時采取措施。3、告知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己的哪些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以便網絡服務提供者判斷是否需要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4、向網絡服務提供者表明自己有哪些權利主張。(三)未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四)法院認定侵權成立1、認定侵權的權力在于法院2、法院對侵權責任構成的認定三、通知規則下的責任承擔(一)通知前的損害(二)通知后的損害(三)責任方式第四節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侵害他人權益的責任:知道規則一、知道規則下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一)網絡用戶的行為構成侵權1、網絡用戶實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2、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了損害3、網絡用戶的加害行為與被侵權人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網絡用戶具有過錯(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侵權事實(三)未采取必要措施二、知道規則下的責任承擔三、通知條款與知道條款在適用上的關系復習與思考關鍵詞互聯網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直接侵權間接侵權通知知道思考題1、簡述互聯網上自己侵權責任的概念和構成要件。2、簡述通知規則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與承擔。3、簡述知道規則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與承擔。第十六章違反安全保障

義務的責任重點問題安全保障義務的概念和內容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和范圍安全保障義務中因果關系的認定沒有第三人介入情形下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有第三人介入情形下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第一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概述一、安全保障義務概述(一)安全保障義務的概念(二)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1、作為義務2、法定義務3、與相關義務的關系(三)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1、從司法解釋到侵權責任法關于主體規定的變化2、公共場所的管理者3、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四)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法理依據1、過失2、控制說3、利益說4、經濟分析說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種類和特征(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種類1、安全保障義務人對自己過失的責任2、安全保障義務人對第三人致害的補充責任(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特征1、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2、自己責任與對第三人致害的責任3、完全賠償責任與補充責任第二節安全保障義務人

對自己過失的責任一、安全保障義務人對自己過失的責任概述二、安全保障義務人對自己過失承擔責任的構成要件(一)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過失(二)安全保障義務人的不作為行為(三)被侵權人的損害(四)安全保障義務人不作為行為與被侵權人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三、安全保障義務人對自己過失的責任之承擔(一)完全賠償責任(二)受害人過錯等因素的考慮第三節安全保障義務人

對第三人致害的責任一、第三人致害概述(一)第三人致害的概念

所謂第三人致害,是指被侵權人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由該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二)第三人致害與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關系二、安全保障義務人對第三人致害承擔責任的要件(一)損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二)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失(三)被侵權人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失(四)因果關系1、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足以導致損害的發生2、安全保障義務人的不作為在因果關系上的意義三、第三人致害情況下的責任承擔(一)第三人的全部賠償責任(二)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相應的補充責任”1、補充責任2、“相應的補充責任”3、關于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追償權復習與思考關鍵詞安全保障義務第三人致害補充責任思考題1.如何認識安全保證義務的性質與種類2.如何理解安全保障義務人“相應的補償責任”第十七章

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內容提要: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是指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對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的賠償責任。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并無統一的規則,而是以教育機構為責任主體、以學生所受的人身損害為賠償對象的一組侵權責任。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既包括因為教育機構自身原因致使學生遭受人身損害的完全責任,也包括因為第三人原因致使學生遭受人身損害的補充責任。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樣態是復雜的,歸責原則是多元的,但其實質仍然屬于自己責任與過錯責任的范疇。第一節

教育機構責任概述一、教育機構責任的概念(一)教育機構責任的概念教育機構責任是指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對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承擔的侵權責任。1、教育機構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2、教育機構責任是對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3、教育機構責任是對在校學生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而不包括在校學生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二)相關概念1、

教育機構2、教育、管理職責二、教育機構責任的類型(一)對自己不作為過錯的責任與對第三人致害的責任

(二)對受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的責任與對受害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責任三、教育機構責任的特征(一)自己責任與對第三人致害的責任(二)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三)完全賠償責任與補充賠償責任四、教育機構責任的歸責原則(一)過錯責任(二)過錯推定責任五、我國有關教育機構責任的法律制度發展(一)《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二)其他法律規定(三)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四)《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第二節

教育機構對自己

不作為過錯的責任一、教育機構對自己不作為過錯責任概述二、教育機構對自己不作為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1、學生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2、教育機構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3、學校的不作為過錯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教育機構的責任承擔(一)完全賠償規則(二)受害人或者其監護人的過失對責任承擔的影響

第三節

教育機構對第三人致害的責任一、教育機構對第三人致害責任概述二、教育機構對第三人致害責任的構成要件1、第三人不法加害在校學生造成學生的人身損害。2、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3、教育機構的過錯與學生受到損害存在因果關系。三、教育機構的責任承擔復習與思考關鍵詞:教育機構責任對自己不作為過錯的責任

對第三人致害的責任思考題:1、如何認識教育機構責任的類型?2、如何理解教育機構責任的歸責原則?3、如何認定教育機構的過錯?案例分析1張俊是某大型連鎖超市的司機,其主要工作就是為各連鎖店提供配貨運輸。2009年3月25日,當張俊駕車行到麗山路和錦繡路交叉路口時,由于疲勞駕駛反應過慢將前面駕駛電動車的李某撞倒,造成其多處骨折。后經醫院診治,共花去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123653.23元。李某就損害賠償事宜多次與連鎖超市協商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連鎖超市及張俊對侵權行為負賠償責任。問:本案中該由誰承擔侵權責任?案例分析2張某的人事檔案歸H市人事局下屬的勞動力市場保管,勞動力市場將張某派遣至H市某大型超市提供服務。超市和勞動力市場、張某之間的三方約定:張某的工作是負責駕駛超市的各類大型車輛給各連鎖店送貨。2009年7月某日,當張某駕駛超市所有的大型廂式貨車行至某交叉路口時,由于不熟悉車輛性能,將前面的行人何某撞倒造成多處骨折。何某后經醫院診治,共花去醫療費、護理費共計16萬元。經查明,按照張某登記在勞動力市場的駕駛執照種類,其不能駕駛大型廂式貨車。問;本案中應有誰承擔侵權責任?案例分析3死者嚴某生前經周某的同事陳女士介紹到葉某、周某夫婦家中做保姆,雙方口頭約定嚴某的主要工作是帶小孩和做日常家務,月薪為500元,由雇主葉某、周某夫婦免費提供食宿。嚴某居住的房間外邊有一陽臺,該陽臺沒有安裝防盜網,而是安裝了推拉折疊玻璃窗。某日,嚴某在該陽臺(21樓)墜下在3樓處,葉某發現后即報120急救中心,醫生到場確認嚴某已死亡。問:本案中該由誰承擔責任?案例分析42008年3月至四月期間,原告林某在被告搜球互聯網公司的網站首頁上點擊“數碼”一次進行信息搜索時,在被告的競價廣告欄目中,同時彈出若干條信息。其中一條為鴻發電子公司的廣告。廣告內容說,其銷售的手機低于市場價40%,例如三星牌E708型的市場價為5500元,而該公司售價為2300元。原告根據廣告上的聯系電話與鴻發電子公司取得了聯系,并按該公司提供的銀行賬號于3月14日匯去13800元購買手機和數碼相機。第二天該公司業務員稱已發貨,要求原告匯51000元,于是原告又匯去51000元。原告兩次共向鴻發電子公司匯款64800元。原告將錢匯出去后一直未收到相關貨物。此后原告曾多次與鴻發電子公司進行聯系,但經過幾次交涉后鴻發電子公司突然消失,所有的聯系電話均不能接通。期間,原告也曾向搜球互聯網公司投訴過鴻發電子公司的服務不到位,但一直未能得到回復。經調查鴻發電子公司根本就不存在。原告隨后與搜球互聯網公司交涉,稱其網站發布不實廣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搜球互聯網公司辯稱,其只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的行為他們不承擔任何責任。問:本案中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案例分析5某日,原告王某、張某之女王翰為參加藥品交流會來滬,入住被告某賓館。下午2點40分左右,王翰經賓館服務總臺登記,由服務員領入1911客房,下午4點40分左右該客房被犯罪分子張某(已被判死刑并執行)殺害,隨身攜帶的人民幣2.3萬元現金和價值人民幣7140元的歐米茄牌手表一塊被劫走。事后查明,張某于當日下午2點零2分進入賓館伺機作案,在按1911客房門鈴待王翰開門后即強行入室將其殺害并搶劫財物,下午4點52分離開賓館。期間,賓館未對其做訪客登記,且對其行蹤也未能引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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