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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制度名詞解釋1.金融法:是關于我國國內金融交易關系和金融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存款準備金制度:是指商業銀行按照中央銀行規定的比例,將其吸取的存款總額的一定比例款額,繳存中央銀行指定的賬戶。3.基準利率:中央銀行貸款給商業銀行的利率,稱為基準利率。4.信托:是指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財產或資金委托給別人代為管理或經營的一種法律行為。5.回租租賃:簡稱回租,公司將自制或外購設備賣給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賃方式將設備租入使用。6.轉租賃:簡稱轉租,它是承租者把租來的設備再轉租給第三者使用,這種方式一般合用于引進外資或設備。7.票據貼現貸款:是指貸款人用信貸資金購買未到期商業匯票,向貼現客戶貸出鈔票的一種特殊貸款形式。8.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9.權利質押:是指用代表或財產的有價證券作抵押,對債權擔保的行為。10.外匯管理:是國家對進出本國境內的外匯收付、借貸、買賣、匯進匯出、匯率、攜帶出境等活動進行的管理。11.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涉及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12.外匯擔保:是指我國境內機構對國外其他機構借入外債或發行外匯債券等向外國債權人提供的擔保。13.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期期內利息與貸出或存入金額本金的比率。14.匯率,是指一個國家的貨幣和另一個國家貨幣之間兌換的比率。15.信用卡:是銀行向用戶發行的一種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轉帳結算、存取鈔票、消費信用、儲蓄和匯兌等多種功能。16.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17.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18.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發行總額不固定,基金單位總數隨時增減,投資者可以按基金的報價在國家規定的營業場合申購或者贖回基金單位的一種基金。19.封閉是基金:是相對與開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事先擬定發行總額,在封閉期內基金單位總數不變,基金上市后投資者可以通過債券市場轉讓、買賣基金單位的一種基金。20.契約型投資資金:也稱信托型投資基金,是根據一定的信托契約原理,由基金發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訂立基金契約而組建的投資基金。21、存款準備金:商業銀行按照中央銀行規定的比例將其吸取的存款總額的一定比例的款額繳存中央銀行指定的賬戶,該款額叫存款準備金。22、封閉式基金:是指事先擬定發行總額,在封閉期內基金單位總數不變,基金上市后投資者可以通過證券市場轉讓,買賣基金單位的一種基金。23、權利質押:是指用代表金錢或財產的有價證券作抵押,對債權擔保的行為。24、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25、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1、中國人民銀行的立法目的和特點答: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和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體系2、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和職責答: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央銀行,也是國務院領導下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級政府機關,負責國家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金融市場準入的審批機構和平常管理機構。職責:一、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二、發行貨幣、管理貨幣流通;三、依法審批和監管金融機構;四、依法監管金融市場;五、發布有關金融監管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六、持有、管理和國家外匯和黃金儲備、經理國庫;七、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作;八、負責金融業的記錄、調查、分析、預測工作。3、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目的和手段答:目的為一、維護金融安全;二、保護存款人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三、提高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手段分直接手段和間接手段。直接手段涉及:金融機構許可證審批權;宣布停業或關閉的權利;貸款權和處罰權。間接手段涉及:存款準備金;再貼現;公開市場業務。貨幣政策涉及:存款準備金;基準利率;再貼現;向商業銀行貸款;公開市場業務。第二章商業銀行法律制度4、商業銀行的立法目的答:一、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二、規范商業銀行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三、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四、促進經濟發展。5、商業銀行的概念、設立的條件答:商業銀行是指依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設立的,吸取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公司法人。其設立條件如下:一、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二、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金限額;三、有具有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五、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場合和安全防范設施以及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6、商業銀行的方針和原則答:方針: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原則:效益原則、安全性原則;流動性原則。7、商業銀行財務會計原則答:權責發生制原則;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財務活動原則;按期報告財務狀況,公布審計報告的原則。8、貸款與經營的基本規則答:一、資本充足率監管。是商業銀行資本與通過風險加權后的資產之比,不低于8%;二、貸款余額限制。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超過75%;三、流動性資產余額限制。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比例不低于25%;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不超過10%五、關系人貸款的限制。9、銀行的清算程序答:支付清算費用;清償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償尚有優先權的債權人的債務;償還一般債權人的債務;股東分派剩余財產。第三章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法律制度10、外資金融機構的概念答:是指在我國境內經營的外國資本的金融機構。涉及外國銀行、外資保險公司、外國投資銀行和外國證券公司等。11、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的條件答:外資銀行或財務公司:一、申請者為金融機構;二、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三、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一年末資產不低于100億美元;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外國銀行分行:一、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二、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一年末資產不低于200億美元;三、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外資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一、雙方均為金融機構;二、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代表機構;三、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一年末資產不低于100億美元;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12、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答:外匯存款;外匯放款;外匯票據貼現;通過批準的外匯;外匯匯款;外匯擔保;進出口結算。13、外資金融監管措施答:一、利率管理;二、存款準備金;三、指定比例和形式安排生息資產:30%。四、資本充足率:5%五、貸款集中限度限制:同一貸款不超過30%六、投資總額限制:不超過實收資本30%;七、固定資產投資限制:不超過實收資本加儲備之和的40%;八、流動資產;九、吸取本地存款的限制:不超過總資產的40%;十、計提呆帳準備金;十一、補充注冊資本十二、高級管理人員規定;十三、財務報表規定;十四、其他。第四章其他金融機構管理法律制度15、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概念、設立和審批的程序及管理答:是指依法在城市市區內由城市居民、個體工商戶和中小公司法人出資設立的,重要為社員提供服務,具有獨立公司法人資格的合作金融組織。設立條件:一、社員不少于50個,其中公司法人不少于10個;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三、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章程;四、有具有任職資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場合、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設立程序:一、籌建階段,發起人不少于20人,公司法人不少于5人,發起人認購的股金額不得低于城市信用社股金總額的40%。二、開業階段社員大會是城市信用社的權利機構,理事會是城市信用社的常設執行機構,其成員為5至11人。城市信用社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16、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設立程序及管理答: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織的,實行社員民主管理,重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設立條件:一、社員不少于500個;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三、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章程;四、有具有任職資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五、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場合、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設立程序:一、籌建階段;二、開業階段17、金融租賃公司的概念答:是指由出租人提供資金購買或租賃物品,并將購買或租賃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以交付租金的方式向出租人還本付息,并最終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租賃形式。18、信托投資公司的概念答:是指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財產或資金委托給別人代為管理或者經營的一種法律行為。特點:1)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轉移到受托人手中;2)信托收益來源于信托財產的經營利潤;3)信托業務的受托人為委托人的利益進行經營,受托人得到勞務報酬。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有信托人、受托人、收益人。19、證券公司的概念、業務和分類答:是指由證券主管機關依法批準設立的在證券市場上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重要方式有兩種:第一、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所有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第二、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所有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所剩余的證券所有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第五章貸款法律制度20、貸款通則的目的答:目的是為了規范金融機構貸款行為,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利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連續發展。21、貸款的種類答:按貸款期限分類:短期貸款(1年內)、中期貸款(1-5年)、長期貸款(5年以上);按有無擔保分類:信用貸款、擔保貸款;按風險承擔主體分類:自營貸款、委托貸款;以票據貼現為基礎的貸款、信用證貸款、信用卡貸款等。22、借款人和貸款人的資格規定答:借款人的資格規定:一、不得在一個貸款人的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二、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三、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四、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業務;五、不得套取貸款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六、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七、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八、不得采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貸款人的資格規定:一、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法》第39條,第40條的規定;二、借款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①不具有貨款通則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②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嚴禁的產品、項目的;③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④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而未取得批準文獻的;⑤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⑥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貫徹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⑦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三、未得到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托貸款,除按中國人民規定計罷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五、不得為委托人墊付自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23、貸款程序及貸款管理答:程序:一、貸款申請;二、貸款申請評估;三、貸款調查;四、貸款審批;五、簽訂借款協議;六、貸款發放;七、貸后檢查;八、貸款歸還管理:一、行長負責制;二、審貸分離制與分級審批制。第六章信貸擔保法律制度24、保證的概念、方式答: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券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兩種方式: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協議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協議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協議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協議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規定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隊;公司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能作為貸款的保證人。25、質押的概念、范圍、內容答: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協議。質押的范圍:(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質押內容:(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質押擔保的范圍;(五)質物移交的時間;(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26、抵押的概念答: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隊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27、留置的概念答:是指債權人按照協議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擔保的范圍涉及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補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第七章儲蓄管理法律制度28、人民幣儲蓄的種類答:儲蓄是銀行吸取存款的一種形式,它表達銀行與存款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關系自存款人在銀行開戶時成立。法定種類為:一、活期儲蓄;二、定期儲蓄: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定活兩便儲蓄存款;三、人民幣長期保值儲蓄存款;四、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開辦的其他可以類的儲蓄存款。29、儲蓄管理條理的特點答:《儲蓄管理條例》1993年3月1日施行。其特點是:1、確認了人行管理全國儲蓄事業的職能;2、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計息的新方法;3、對逾期存款部分計息的規定,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超過本來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4、定期存款在原定存期內不再采用分段計息。第八章銀行與可戶關系的法律制度30、銀行與客戶之間關系的性質答:從法理上來看是一種契約關系。這種契約關系的本質是市場化服務。31、銀行對客戶的法定義務答:一、為存款人保密義務;二、利率公告的義務;三、交存存款準備金的義務;四、保證支付與承擔延期支付的責任。32、客戶對銀行的法定義務答:一、還本付息義務;二、誠信義務;三、謹慎義務第九章人民幣管理法律制度33、人民幣法律地位答:一、人民幣的法償性,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二、人民幣的使用范圍,人民幣限于在我國大陸市場上使用;三、法償貨幣的支持,人民幣的法償性來源于國家法律的保障。34、人民幣的發行原則和程序答:發行原則有:一、經濟發行原則;二、計劃發行原則;三、集中發行原則程序:鈔票從發行庫進入業務庫,稱為貨幣發行;鈔票從業務庫進入發行庫,稱為貨幣回籠。35、保護人民幣的嚴禁性規定答:一、嚴禁偽造、變造人民幣;二、嚴禁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三、嚴禁運送、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四、嚴禁故意毀損人民幣;五、嚴禁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第十章外匯管理法律制度36、外匯的含義和作用答:外匯是指以外幣表達的可以用作國際清算的支付手段和資產,涉及外國貨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以及其他外匯資產的形式。作用:一、價值尺度;二、支付手段;三、信用手段;四、儲蓄手段37、外匯管理的目的答:外匯管理的目的:一、維護本國貨幣的匯價;二、減少國際收支逆差,增長外匯收入;三、保持國際收支平衡;四、保證本國經濟獨立自主的發展38、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解決答:對套匯行為,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并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逃匯行為,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期限調回外匯,強制收兌,并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9、外匯擔保答:外匯擔保是指我國境內機構對國外其他機構借入外債或發行外匯債券等向外國債券人提供的擔保。重要有以下幾個種類:借款擔保;融資租賃擔保;補償貿易項下的履約擔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債務擔保;其他擔保。40、外國外匯管理體制的變遷答:一、解放初期,取消外幣的流通權,保障人民幣的唯一合法地位;二、隨著國內經濟的發展,外匯使用根據中央的統一計劃,統收統支。三、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的執行,外匯管理的重點涉及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等。第十一章利率與匯率管理法律制度41、利率管理的必要性答:利率是一定期期內利息與貸出或存入金額本金的比率,有貸款利率與存款利率兩種形式。必要性:是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一、可以引導社會資金的流動;二、調節資金的使用規模,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三、影響市場價格變化。42、人民幣匯率制度答:人民幣匯率統一由國家管理,人民幣匯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訂、調整和公布,是官方唯一合法匯率。43、取締黑市交易方法答:一方面,控制住黑市匯率,使其與官方公布的匯率的差別不大;另一方面,疏導個人直接從銀行用人民幣購買外幣的渠道;最后,國家管理個人外匯的政策適應情況的變動。第十二章信用卡法律制度44、信用卡管理的基本內容答:信用卡是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放的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轉帳結算、存取鈔票、消費信用、儲蓄和匯兌等多種功能。管理內容:一、統一管理。信用卡的制定規格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各發卡行總行負責印制;二、特許制度。信用卡必須是通過批準的商業銀行發行;三、銀行內設部門。有權發行信用卡的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專門的內部部門進行管理。45、信用卡業務規則和特約規定答:一、單位卡必須有特殊標志DWK;二、各銀行發行的磁條卡、IC卡,須執行國家技術監督局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有關標準;三、單位或個人領取信用卡,應按規定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四、發卡銀行應建立授權審批制度;五、單位卡持卡人不能憑卡提取鈔票;六、銀行允許持卡人在本辦法規定的限額和期限內進行消費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額為金卡1萬元,普通卡5千元;七、發卡銀行的透支業務必須納入其信貸規模進行管理。特約規則:1.不得拒收;2.不得支付鈔票;3.手續費限制第十三章公司股票發行與交易法律制度46、股票的概念與種類答:1.股票的概念: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其法律特性為:收益性、流通性、非返還性、風險性。2.股票的種類(1)按股東承擔風險限度和享有權利的不同,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2)按投資主體及資金來源的不同,可分為國有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3)按投資對象及定價幣種的不同可分為人民幣普通股(A股)、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47、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基本原則和發行與交易的監督管理答:基本原則:1、公開、公正、公平原則;2、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監督管理:1、政府統一管理;2、證券交易所;3、中介機構48、股票的發行條件答:一、A股發行的條件---設立股份有限發行股票的條件:(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種,同股同權;(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5)面向公眾股份不少于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本公司職工認購的不超過10%;(6)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7)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二、B股發行的條件----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2)符合國際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4)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幣1.5億;(5)面向公眾股份不少于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6)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7)發起人在近三年連續賺錢;(8)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三,境外上市外資股發行的條件(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公司應屬于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行業;(2)公司有發展潛力,急需資金。(3)公司具有一定的規模和良好的經濟效益。(4)對國務院確立的現代公司制度試點公司,試點取得明顯進展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5)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籌資額預計可達4億人民幣以上。(6)公司有一定的創匯能力,創匯水平一般要達成稅后凈利潤額的10%以上。(7)公司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經營管理水平。49、股票發行的審核程序答:預選階段的程序:一、中國證監會下達股票發行家指標;二、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產業部門推薦;三、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受理預選材料;四、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五、中國證監會預選審核。審批階段:一、地方或國務院有關產業部門初審;二、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受理申報材料;三、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審核;四、發行審核委員會審議;五、中國證監會批復。50、股票發行認購方式和股票承銷協議答:一、上網定價發行方式;二、全額預交款方式。股票承銷協議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之間簽訂的,明確股票承銷過程中互相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51、股票上市交易條件與程序答:一,股票上市交易的條件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公司成立時間在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連續賺錢;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股票發行人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外資股的上市,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二,股票交易程序名冊登記和開戶委托的辦理委托的受理執行清算交割股票保管和過戶52、內幕交易的行為答:內幕人員運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根據內幕信息建議別人買賣證券;內幕人員向別人泄露內幕信息,使別人運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非內幕人員通過不合法的手段或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并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建議別人買賣證券;其他內幕交易行為。53、虛假陳述的概念及重要表現答:發行人、證券公司在招募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獻中作出虛假陳述。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制作的其他文獻中作出虛假陳述。證券交易場合、證券業協會或者其他證券業自律性組織作出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發行人、證券公司、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自律性組織在向證券監管部門提交的各種文獻、報告和說明中作出虛假陳述。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的其他虛假陳述。第十四章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法律制度54、公司債券的概念與特點、種類答: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是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其特點重要有:(1)債券是債權憑證,債券持有人享有對公司的還本付息請求權,不參與公司的決策經營;股票是股東權憑證,股東享有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和利潤分派權;(2)債券有償還期限,股票沒有償還期限;(3)債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與公司的績效沒有直接聯系,收益比較穩定,風險比股票小。此外,在公司破產時,債券持有人享有優先與股東對公司剩余資產的索取權。種類有:(1)以是否在公司債券上記載公司債券人的姓名標準,公司債券分為記名公司債券和無記名公司債券;(2)以公司債券能否轉化為股票為標準,公司債券分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和不轉換公司債券;(3)以是否提供還本付息的擔保為標準,公司債券可分為擔保公司債券和無擔保公司債券。55、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答:(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派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56、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答: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1)經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并公開發行;(2)債券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1年);(3)債券的實際發行額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含1億元);(4)債券信用等級不低于A級;(5)累計發行的債券總面額不超過發行人凈資產額的40%;(6)籌集的獎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發行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用于本公司的生產經營;(7)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8)最近3年平均可分派利潤足以支付發行人所有債券1年的利息;(9)債券須有擔保;(10)債券持有人不得少于1萬人。第十五章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法律制度60、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點和基本要素答:一般意義上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無擔保、無追索權、信用級別較低的、兼有債務性和股權性的中長期混合型融資和投資工具。特點:(1)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點;(2)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公司債券與買入期權的組合體。基本要素:1.基準股票;2.票面利率;3.轉換價格;4.轉股溢價比率;5.贖回條款;6.回售條款;7.轉換期;8.轉股價格的調整。61、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答:(1)經證券主管部門批準并公開發行;(2)可轉換債券的實際發行額在1億元以上;(3)可轉換債券的期限在3年以上,但不超過5年;(4)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家限定的利率水平;(5)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六章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法律制度62、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和特點答:證券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特點如下:證券投資基金是由專家運作、管理并專門投資于證券市場的基金。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證券投資基金風險小、費用低。證券投資基金能組合投資、分散風險。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強。63、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答:(1)重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2)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于3億元,重要發起人有三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經驗、連續賺錢的紀錄,但基金管理公司除外;(3)發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場合、安全防范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6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概念答:基金托管人:經批準設立的基金,應當委托商業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基金托管人應具有的條件: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實收資本不少于80億元;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具有安全保管基金所有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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