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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協議法》形成性考核冊參考答案(專科)作業1:要約;承諾新要約;新要約諾成性協議;實踐性協議條件成就;條件成就法院;仲裁機構二、不定項選擇題1、C2、A3、B4、D5、C6.BC7.ABD8.A9.ABCD10.BCD三、簡答題1.協議的一般條款涉及?根據我國《協議法》第12條規定,協議的一般條款有:1)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和酬金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2.效力待定的協議有哪些?答:1)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協議;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協議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協議;4)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訂立的協議。3.簡述融資租賃協議的法律特性。1)融資租賃協議涉及兩個法律關系2)出租人須具有特定的資格3)購買的租賃物一般由承租人選定。4)融資租賃物一般是價值較高的動產5)通過“融物”來“融資”6)融資租賃協議是要式、諾成、有償協議。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李某與張某與2023年5月4日簽訂一租賃協議,張某將自家的耕牛租于李某使用兩個星期。5月6日,李某提出要買下該耕牛;張某表達批準:雙方商定價格為1000元,并約定1個月后交付款項;且買方在未所有履行付款義務之前,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5月15日該耕牛被雷劈死。問題:(1)本案中耕牛的所有權歸誰?(2)該耕牛意外的風險由誰承擔?(3)本案中買賣協議的生效時間和耕牛的交付時間分別是哪一天?(1)1)本案該耕牛的所有權歸屬張某。2)由于《協議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本案雙方約定買方在未所有履行付款義務之前,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張某。(2).該耕牛的意外風險由李某承擔。由于我國《協議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耕牛在5月6日協議訂立那天發生了擬制交付,交付完畢,風險也轉移李某。所以5月15日該耕牛被雷劈死的風險由李某承擔。(3)1)本案買賣協議的生效時間為5月6日,由于本案5月6日,李某提出要買下該耕牛;張某表達批準。雙方達成合意,協議成立生效。2)耕牛交付的時間為:5月6日,根據《協議法》第140條規定:“標的物在訂立協議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協議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案例二.甲方在1月1日寫好了要約,但卻忘發了,他在l月3日才發出。甲方寫的要約沒有日期,到了1月10日才由郵局投到乙方的信箱。乙方11日才打開郵箱,看到要約。甲方規定的承諾期是15天。請問:(1)要約何時生效,依據是什么?(2)承諾期限從何時開始計算?依據是什么?(3)承諾期限的一天最后是哪一天?(4)承諾規定在承諾期間內發出即可,還是規定承諾應在承諾期限內送達?依據是什么?【參考答案】要約1月10日生效。由于根據《協議法》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協議,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初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本案甲的要約于1月10日到達乙方的郵箱。2)承諾期限從郵戳日1月3日為承諾期限的起算日。《協議法》第24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3)甲方要約乙方在15天之內答復,最后一天是18日。(計算公式是3加15)4)承諾應當在承諾期限內送達。《協議法》第23條第1款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擬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作業2:一.填空題:1.要約邀請;要約2.非格式條款;格式條款3.要式協議;不要式協議4.法院;仲裁機構5.6個月;不定期租賃協議二.不定項選擇題1.BCD2.A3.B4.ABCD5.A6.BC7.ABD8.ABCD9.ABD10.AC三.簡答題1.導致協議變更、撤消的事由有哪些?答: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協議②乘人之危訂立協議③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協議④因顯失公平而訂立協議2.簡述協議權利義務終止的因素。答:《協議法》第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協議解除;
(三)債務互相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去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3.簡述供用電、水、氣、熱力協議的特性P158答:1)提供財產的一方主體具有社會性(公用事業)和特定性(壟斷公司),因而其提供的產品是公益性產品和壟斷產品。2)標的物不僅提供應經營者,還提供應社會的各個方面。3)這類協議,本質上是一種財產買賣協議。4)這類協議是連續性協議。5)這類協議一般采用格式條款協議發生達成協議。6)這類協議履行一般借助線路、管道進行,因而履行地點也不同一般。四.案例分析1.1.李華與劉鑫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將一幢房屋賣與劉鑫。雙方同時約定,一方違約定向對方支付購房35%的違約金。但在交房前李華又與吳軍簽訂協議,將該房賣與吳軍,并與吳軍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問題:1、李華和劉鑫、吳軍簽訂的協議效力如何?2、該房屋的所有權歸誰?3、劉鑫依據協議能采用什么措施?答:(1)李華與劉鑫只見到購房協議有效。李華和吳軍之間的購房協議有效。(2)該房屋的所有權屬于吳軍。由于房屋所有權的變更是以到房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為準。本案李華與吳軍簽訂了協議,并與吳軍辦理的過戶登記手續。(3)劉鑫可以依據與李華之間的購房協議,追究李華的違約責任。根據《商品房買賣協議解釋》規定,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補償責任。假如劉鑫沒有支付購房款,可以按照雙方協議規定規定李華支付購房35%的違約金。2.甲于2023年10月30日表達將贈與乙8000元,乙當場表達接受,且已于11月5日實際支付支付乙2023元,同年12月1日,乙在與甲之子丙的一次糾紛中,將丙打成重傷。問題:(1)贈與協議是實踐性協議還是諾成性協議?該協議何時生效?(2)甲針對乙的行為可依據《協議法》采用什么措施?時效時多長?答:(1)贈與協議是屬于諾成性協議。根據《協議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協議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達接受贈與的協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贈予協議為諾成性協議。該協議10月30日生效。(2)A.甲針對乙的行為可依據《協議法》行使法定撤消權。根據我國《協議法》第192條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消贈與: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本案乙在與甲之子丙的一次糾紛中,將丙打成重傷。符合甲行使法定撤消權的條件。B.時效為:1年。依據:《協議法》第192條第二款:“贈與人的撤消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消因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作業三填空題1.要約;承諾2.單務協議;雙務協議3.條件成就;條件不成就4.1年;5年5.舊價格;舊價格二.不定項選擇題1.ABC2.D3.C4.C5.BCD6.ABC7.D8.BC9.A10BC三.簡答題:1.簡述要約的概念和成立要件。P14答:要約,又稱發價、發盤。要約是希望和別人訂立協議的意思表達。要約的構成要件:1)要與是特定當事人以締結協議為目的的意思表達。2)要約應包含在被接受時受其約束的意旨。3)要約的必要內容應當擬定,可以在當事人之間建立起債權債務關系。2.我國《協議法》規定的協議無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P48-P49協議無效的因素: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協議,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的免責條款:《協議法》第53條規定:“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導致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對方財產損失的。3.簡述代位權與撤消權的區別。P70答:代位權:根據《協議法》第73條的規定,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新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導致損害的,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是債權人的一項實體權利,而不是債權人的代理權。撤消權:《協議法》第74條規定的撤消權,是指債務人放棄債權,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轉讓財產,對債權人導致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債務人的行為。1、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悲觀行為。通過行使代位權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撤消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妥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旨在恢復債務人的財產。2、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如代位權的行使規定債務人必須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且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到期,而撤消權的行使不需要具有這些要件。3、兩者在效果上不同。例如,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一般都是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已經到期的情況下行使該項權利的,因此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假如沒有其別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權人可以直接獲得該財產。但是,債權人行使撤消權也許是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尚未到期的情況下而行使的。所以債權人行使撤消權以后,第三人向債務人返還了財產,該財產不能直接交付給債權人,而應當由法院代為保管,待債務到期以后,再交付給債權人。四.案例分析1.李某將自有房屋一套租與張某居住,雙方約定租期限為5年,租金每年5000元,共250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租協議,張某在向李某繳納租金后搬入房間居住。后李某將該房屋賣與洪某,但張某不知情。洪某在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后,提出3個月后解除與張某之間的租協議。請運用我國《協議法》關于租協議的相關知識回答:(1)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租賃協議,該租賃應當被視為什么性質的租賃?為什么?(2)李某向洪某出售該房屋侵犯了洪某的什么權利?答:(1)視為不定期租賃協議。由于《協議法》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半年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2)李某向洪某出售該房屋侵犯了洪某的優先購買權。由于《協議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2.中學生趙某,16周歲,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歲。趙某為了買一輛摩托車,欲將家中一套閑房賣掉籌購車款。后托人結識李某,與李某簽訂了購房協議,李某支付定金5萬元,雙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趙某父親發現此事后,起訴到法院。試分析:(1)該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2)請結合所學的協議法學理論說明理由。答:1.該房屋買賣協議無效。(1分)
2.我國《民法通則》第11條第2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重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分)我國《協議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協議,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協議。”(1分)以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趙某雖年滿16周歲,但不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生活來源,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2分)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能處分重大的民事行為。(1分)房屋買賣屬于重大民事行為,趙某不具有這種民事權利能力,無權處分房屋產權。
(2分)因締約主體資格不合格,導致該協議無效,加上趙某的父親事后并未予以追認,所以該房屋買賣協議是無效協議。(2分作業4一.填空題1.到達要約人;承諾2.主協議;從協議3.成立;依照其規定。4.20;20;5.研究開發方;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二.不定項選擇題1.ABCD2.C3.AD4.ABD5.ABCD6.CD7.B8.CD9.B10.D三.簡答題:1.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應當滿足哪些要件?P72-P74答:(1)債權人對債務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導致損害.(3)債務人債權已經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2.我國《協議法》第101條規定的標的物可以提存的因素有哪些?P99答: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合法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擬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擬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
提存所得的價款。3.格式條款在哪些情形下無效?p34—p35答:1)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無效2)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無效3)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去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重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四.案例分析1.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發出要約,要約中表達以2023元一噸的價格賣給乙公司某種型號鋼材100噸,甲公司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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