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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局船舶安全檢查站劉樹利2010-2011年生效公約介紹1一SOLAS公約更新情況二MARPOL公約的更新情況三其他公約生效及更新情況目錄2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1、修改II-1/3-4船上應急拖帶裝置和程序的要求背景從20000DWT以上液貨船的應急拖帶裝置的理念發展,FSA建議推廣至所有商船;從強制性設備配備到程序編制與手冊配備;利用現有設備;目的是提供應急情況下快速準備拖帶的指導,減少船舶發生事故污染環境的風險。

31、修改II-1/3-4船上應急拖帶裝置和程序的要求主要內容船舶應配備具體到各船的應急拖帶程序;船上應攜有此類程序供應急情況下使用;基于船上現有的裝置和設備編制該程序。

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41、修改II-1/3-4船上應急拖帶裝置和程序的要求實施2010年1月1日前所有客船需配備;2010年1月1日或以后新建貨船需配備;2012年1月1日前,所有201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貨船需配備。

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51、修改II-1/3-4船上應急拖帶裝置和程序的要求實施程序的主要內容包括:前后甲板圖,圖中標出可能有的應急拖帶裝置;船上可用于應急拖帶的設備清單;通信方式和方法;用于準備和進行應急拖帶操作的程序舉例。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62、新增3.9條登離船設施背景沒有“登離船設施”的具體要求;澳大利亞認為現行ISO標準不夠完全,沒有操作、負荷、檢驗和維護的規定,不能保證營運安全操作;設備的保養和鋼絲繩的換新存在問題;目的是通過改善對設備的維護達到減少事故。

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72、新增3-9條登離船設施主要內容要求船舶兩舷提供用于在港和在與港口有關或引水操作的登離船措施;符合“舷梯、跳板的構造、安裝、維護和檢查/檢驗指南”的要求;所有登離船設備,應予以維護,保持其預期的可用狀態,考慮有關安全負荷限制。鋼絲繩需予以維護。

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82、新增3-9條登離船設施實施2010年1月1日及以后新建船舶所有船舶的登離船設施;除非主管機關認為不合理、不現實的情況:船舶具有較小的干舷;船舶航行于指定的港口,且該港口都有配套的登離船設施。

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92、新增3-9條登離船設施實施

“舷梯、跳板的構造、安裝、維護和檢查/檢驗指南”的要求簡介現有舷梯盡實際可能符合指南要求;明確了舷梯的安裝要求,位置、照明、救生圈設置,梯子布置長度、安全使用標識牌設置、試驗、放置角度,安全網絡設置;按規定的間隔檢查和維護,規定日常檢查;檢驗中的檢查和操作試驗要求,年度檢驗時全面檢查的項目;每5年檢驗最大工作負荷下操作試驗。

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103、修改II-1/3-5新裝含有石棉的材料主要內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對于所有船舶,應禁止新裝含有石棉的材料。實施2011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上應禁止新裝含有石棉的材料。SOLASII-1章修正案(MSC.282(86))111、第10條CO2滅火系統兩套釋放裝置背景有事故表明一套釋放裝置存在對船員生命安全的威脅。主要內容新增要求,對于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其機器處所和貨泵艙的固定式CO2滅火系統,應滿足FSS規則第5章關于設置兩套CO2滅火系統釋放控制裝置要求。

SOLASII-2章修正案(MSC.256(84))12主要內容明確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計劃中的塢檢前需滿足。該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適用于所有公約船。

SOLASII-2章修正案(MSC.256(84))13實施主要是針對現有船(2002年7月1日之前)的追溯要求。營運檢驗時應注意核查現有船的CO2滅火系統是否滿足FSS規則第5章2.2.2關于設置兩套釋放控制裝置要求。201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計劃中的塢檢前滿足。注意僅對機器處所和貨泵艙有追溯要求,不適用于滾裝處所和貨物處所。

SOLASII-2章修正案(MSC.256(84))14

2.2.2控制裝置

◆二氧化碳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1應設置兩套獨立的控制裝置,以將二氧化碳釋放至被保護處所,并確保報警裝置的啟動。一套控制裝置應用于開啟安裝在將氣體輸送至被保護處所的管路上的閥門,另一套控制裝置應用于將氣體從所儲存的容器中排出。應采取積極的措施以確保其按照此順序操作;和152.2.2控制裝置.2兩套控制裝置應布置在一個釋放箱內,在該箱的特定部位應設醒目標記。如果裝有控制裝置的釋放箱上加鎖,用語開啟箱子的鑰匙應置于設有玻璃面板的盒子里,該盒子應置放在釋放箱附近的明顯位置處。162、第20條車輛處所、特種處所和滾裝處所的保護背景2006年2月埃及客輪“薩拉姆98”號發生海難,MSC83次會議根據事故原因,就滾裝船車輛甲板消防水的排出通過了SOLAS公約的修正案。排水系統的性能標準,MSC83次會議指示FP(消防)分委會制定。SOLASII-2章修正案(MSC.256(84)17主要內容修訂了閉式車輛處所、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設有固定式壓力水霧系統的排水要求:對于2010年1月1日及之后新建船舶的排水系統,應滿足待制定的相關指南。對于排水孔的防堵布置有追溯要求:201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需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檢驗時滿足待制定的相關指南。SOLASII-2章修正案(MSC.256(84)18該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適用于所有設有車輛處所、特種處所和滾裝處所,當采用固定式壓力水霧滅火系統的公約客船和貨船。目前,FP53已完成排水系統相關指南的制定,該指南分別對客船和貨船艙壁甲板以上和以下的排水系統(容量、布置等)以及排水口的防堵設計給出了具體的規定?!斗忾]車輛和滾裝處所及特種處所排水系統指南》(MSC.1/Circ.1320)

SOLASII-2章修正案(MSC.256(84)192、第20條車輛處所、特種處所和滾裝處所的保護實施船舶審圖和建造檢驗時應注意:2010年1月1日及之后新建船舶的排水系統需滿足新要求,2002年7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期間建造的船舶仍按原公約要求(MSC.94(73)決議)執行。營運檢驗時應注意核查2010年1月1日之前建造船舶的排水孔防堵布置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檢驗時滿足。我社技術處通函[技術處(2009)通函第020號總第349號]

SOLASII-2章修正案(MSC.256(84)203、第10條“消防員裝備”背景來源于丹麥基于其客船火災事故和經驗向FP分委會提交的提案,認為即使是小火災,現行公約所要求的消防員裝備之呼吸器的備用充氣瓶數量明顯不夠,但因其配備有充裝設備,很好地解決了該問題。

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213、第10條“消防員裝備”主要內容適用于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載客超過36人的客船。應配有充裝全部氣瓶的設備,以下兩選一:

(1)由主配電板和應急配電板供電,或獨立驅動的呼吸氣瓶空壓機,其排量按每個所要求的呼吸器最小配60l/min,但最大不超過420l/min;或

(2)適當壓力的自給式高壓儲氣系統,能夠充裝船上使用的呼吸器,其容量按每個所要求的呼吸器最小配1200l/min,但最大不超過5000l/min。

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224、危險貨物運輸(涉及第1條適用于現有船舶的要求和第19條危險貨物運輸)主要內容適用于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修改了表19.3,主要根據新修訂的IMDG規則相應修改了2.3類(分易燃(具有副危險性2.1類)和非易燃)、4.3類(分液體和固體)、6.1類(液體)的適用消防要求。修改了表注:表19.1的注1(新增對裝在閉式貨物集裝箱內的第4類和第5.1類液體的通風2次的注解);表19.2的注2(修改為《國際海運固體散貨(IMSBC)規則);新增表19.3的注17~21。

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234、危險貨物運輸(涉及第1條適用于現有船舶的要求和第19條危險貨物運輸)主要內容對1984年9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間建造的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和客船,以及1992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間建造的500總噸以下的貨船,當載運危險貨物時(除第6.2類和第7類以及限量和少量危險貨物外)有追溯要求。

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244、危險貨物運輸(涉及第1條適用于現有船舶的要求和第19條危險貨物運輸)實施船舶審圖和建造檢驗時應注意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當載運危險貨物時需滿足新要求。營運檢驗時應核查上述日期建造的船舶若載運危險貨物,需在2011年1月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換證檢驗滿足新要求。

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251、搜救定位裝置背景新技術的應用,特別是AIS的應用,使采用AIS技術使搜救定位成為可能。主要內容

AIS-SART可以作為原RADAR-SART的替代。(配備要求不變)將原RADAR-SART和AIS-SART統稱為搜救定位裝置,二者具有同樣的作用。實施2010.1.1生效,如果配備AIS-SART應滿足新的性能標準的要求。以前安裝的設備仍然有效。SOLASIII和IV章修正案MSC.256(84)261、ECDIS的配備(MSC.282(86))背景:經FSA(FormalSafetyAssessment)分析,ECDIS(electronicchartdisplayandinformationsystem)可顯著地改善船舶航行安全,特別是避免船舶擱淺降低船員的工作強度。主要內容:ECDIS作強制要求配備的設備:建造日≥2012.7.1≥500GT的客船≥3000GT的液貨船SOLAS第V章修正27建造日≥2013.7.1≥10000GT貨船(除液貨船外)建造日≥2014.7.13000GT≤GT<10000GT貨船(除液貨船外)建造日<2012.7.1GT≥500GT客船,不遲于2014.7.1后的1stSEGT≥3000GT液貨船,不遲于2015.7.1后的1stSESOLAS第V章修正28建造日<2013.7.1≥50000GT貨船(非液),≤2016.7.1后的1stSE20000GT≤GT<50000GT貨船(非液),≤2017.7.1后的1stSE10000GT≤GT<20000GT貨船(非液),≤2018.7.1后的1stSESOLAS第V章修正29實施原配備的設備繼續有效海圖應用:官方ENC,如采用官方RNC,則應配備紙海圖作為后備ECDIS的軟件版本應及時更新,并顯示目前的版本及時間電子海圖顯示與信息系統(ECDIS)電子導航海圖(ENC)光柵導航海圖(RNC)

SOLAS第V章修正302、BNWAS的配備(MSC.282(86))背景人為因素是導致航行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別是值班駕駛員的疏忽,或值班時打磕睡等。實踐證明配備橋樓航行值班報警系統(BNWAS:BRIDGENAVIGATIONALWATCHALARMSYSTEM)可以顯著降低駕駛員疲勞帶來的航海事故。SOLAS第V章修正31主要內容在SOLASV/19中增加2.2.3和2.2.4,規定了BNWAS的配備要求建造日≥2011.7.1,≥150GT船舶及所有客船;建造日<2011.7.1客船不遲于2012.7.1后的1stSEGT≥3000GT,不遲于2012.7.1后的1stSE500GT≤GT<3000GT,不遲于2013.7.1后的1stSE150GT≤GT<500GT,不遲于2014.7.1后的1stSESOLAS第V章修正323、AIS年度的年度試驗背景許多AIS沒有按規定輸入相關數據,致使發射的數據不能真實反映船舶的情況,對船舶安全造成影響。主要內容文件:MSC/Circ.12522007.10.22通過規定AIS的年度檢驗應由主管機關認可的合格的無線電檢驗員進行SOLAS第V章修正331,固體散裝貨物裝運要求背景為了配合修訂后的IMSBC規則的實施,對SOLAS第VI、VII章進行修訂。主要內容對IMSBC規則和固體散裝貨物作出定義。對除谷物以外的固體散裝貨物裝運要求,明確應滿足IMSBC規則相關要求;明確貨物資料要求相應地應滿足IMSBC規則第4節的要求。SOLAS第VIVII章修正34實施適用船舶:適用所有(包括小于500GT)裝運SOLAS第VI章定義的散裝貨物的船舶。(不論何時建造)生效日期:2009年1月1日開始自愿實施;

2011年1月1日開始強制實施。1,固體散裝貨物裝運要求SOLAS第VIVII章修正35散貨船和油船檢驗期間加強檢驗程序指南(A.744(18))修正案(MSC.261(84))1、新增雙舷側散貨船檢驗期間加強檢驗程序主要內容在“特別檢驗時近觀檢驗的最低要求”檢驗表“第3次特別檢驗”中,要求為“最前面兩舷邊艙內普通橫向框架肋骨的25%”,低于IACSURZ10.5要求(“所有兩舷邊艙內普通橫向框架肋骨的25%”)。在參加會議人員中,增加船長或“公司或船長指定的具有合適資格的代表”。附錄12增加了對驗船師監控測厚的程序要求。361、新增雙舷側散貨船檢驗期間加強檢驗程序實施2010.1.1生效。散貨船和油船檢驗期間加強檢驗程序指南(A.744(18))修正案(MSC.261(84))37“散貨船”定義(MSC.277(85))1、不同散貨船適用不同SOLAS要求的規定背景由于SOLAS第XII章和第IX章對散貨船定義的不一致,造成不同的理解而執行不同的標準。主要內容散貨船定義:設計主要用于以散裝形式載運干貨的船舶,不管其結構形式,均屬于SOLAS定義的“散貨船”,應滿足SOLASII-1、III、IX、XI-1和XII章的適用要求;

381、不同散貨船適用不同SOLAS要求的規定主要內容專用船舶:載運諸如碎木、水泥、飛塵和糖等特定貨物的專用船舶,如果其使用的裝卸貨設備不會損壞貨艙結構,則可不必滿足SOLAS有關散貨船適用要求。

“散貨船”定義(MSC.277(85))391.不同散貨船適用不同SOLAS要求的規定主要內容偶爾載運散貨的船舶:對于非SOLAS定義的散貨船和非專用船舶,只有滿足下述規定條件,才能允許其偶爾以散裝形式載運干貨:1)雙殼船舶:如不減少B型干舷,且滿足II-I的涂層保護以及XII章雙殼相關要求;(2010年7月1日生效)2)船長小于100m的單殼船舶:如不減少B型干舷,且滿足XII章相關要求(2010年7月1日生效)。

“散貨船”定義(MSC.277(85))401、不同散貨船適用不同SOLAS要求的規定聲明:專用船舶和偶爾載運散貨的船舶應持有證明應用相關規定的聲明實施專用船舶的規定適用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龍骨的船舶;“散貨船”定義(MSC.277(85))411、不同散貨船適用不同SOLAS要求的規定實施“散貨船”術語及其定義的解釋,以及偶爾載運散貨的船舶的規定適用于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龍骨的船舶;由于該決議是非強制性文件,其實施預后取決于船旗國主管機關的決定。為此,CCS目前正征詢相關船旗國主管機關關于實施該決議決定情況,一旦收到船旗國主管機關的指令,將及時發布通函。

“散貨船”定義(MSC.277(85))42LSA規則修正案(MSC.272(85))1、修改乘員重量與座位要求背景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原救生/助艇的承載重量與空間不能滿足日益增大的乘員尺寸與體重。

431、修改乘員重量與座位要求主要內容貨船救生艇乘員假定重量改為82.5kg,而客船保持75kg。認可的救生艇乘員定額(用于貨船和/或客船),應清楚地標識;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承載乘員重量改為82.5kg。為避免降落過程中的人員損害,規定了座位形式(不可折疊型)、尺寸包括坐板與靠背之間的角度、永久固定、座位表面、形狀、坐墊(包括背部)及其厚度、護頭側墊、前后座位距離,以及安全帶等要求救助艇的平均乘員假定重量改為82.5kg;充氣式救助艇的浮力按82.5kg計算。LSA規則修正案(MSC.272(85))441、修改乘員重量與座位要求實施適用于2010.7.1及以后鋪放龍骨的船上救生/助艇;救生艇除常規標識外,還需標明適用于客和/或貨船;貨船救生艇與救助艇需重做各種承載試驗(按82.5kg);自由降落救生艇需重新按新要求進行設計與布置,圖紙送審,并進行型式試驗與認可。

LSA規則修正案(MSC.272(85))451、ISM修改及證書有效期規定主要內容1.2目標,明確評估所有涉及船舶、人員和環境的危害,并建立適當的防范措施;5.1.5,明確船長應定期進行船上SMS評審;7,明確公司建立涉及人員和船舶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的船上關鍵操作的程序、計劃和須知,包括檢查清單,并規定執行任務的人員以及適任資格;8.1明確公司應識別船上潛在的緊急情況,并建立響應程序;

國際船舶安全管理規則(ISM)修正案(MSC.273(85))461、ISM修改及證書有效期規定主要內容9.2明確公司應建立實施糾正措施的程序,包括防止再發生的措施;10.3明確船上關鍵系統和設備應予以標識,不必建立識別關鍵系統和設備的程序;12.1規定船岸內審周期不超過12個月,但例外情況可延長不超過3個月;

國際船舶安全管理規則(ISM)修正案(MSC.273(85))471、ISM修改及證書有效期規定

主要內容新增13.12-14條如下:

1)SMC證書到期之后進行換證審核,新證書有效期自換證審核完成之日起到自原證書到期日起不超過5年的日期有效(小于5年);

2)完成換證審核,新證書不能簽發或簽發后不能送上船的情況下,可以在原證書上簽注不超過5個月有效期;

3)船舶在SMC到期時所在的港口無條件進行換證審核,可簽署單航次航行的展期,并不能超過3個月。國際船舶安全管理規則(ISM)修正案(MSC.273(85))48國際船舶安全管理規則(ISM)修正案(MSC.273(85))1、ISM修改及證書有效期規定主要內容14.4.3明確計劃的內審;增加證書的簽署欄,以協調新增13.12-14條。實施

2010.7.1生效。49MARPOL公約的生效情況MARPOL公約中各附則生效時間附則一防止油類污染1983-10.02附則二防止散裝化學品污染1987-04-06附則三防止有害包裝材料污染1992-07-01附則四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2003-09-27 (五年寬限期)附則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1988-12-31附則六防止船舶大氣污染2005-05-19 (三年寬限期)501、2009年修正案-新增第8章及IOPP證書格式B(2011.1.1生效)新增MARPOL附則I第8章-防止油船在海上過駁貨油造成污染:主要內容:適用于2012年3月1日或以后的進行海上油類貨物過駁作業(STS)的150GT及以上的油船,但不適用于固定或移動式平臺包括FPSO或FSU對生產的油過駁或儲存作業;MARPOL公約附則I51要求任何擬進行STS作業的油船,應不遲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的船舶首次年度、中間或換證檢驗之日,備有一份需經主管機關批準的STS操作計劃;要求不遲于STS作業的48小時前通知相關沿岸國;在油船IOPP證書格式B中補充“8A款-海上STS作業計劃條款。MARPOL公約附則I522、IOPP證書及油類記錄薄修正(2011.1.1生效)背景:MARPOL附則I中關于機艙艙底水處理、排放和留存船上的相關管路、布置特別是殘油艙及艙底水儲存艙的概念,存在模糊不清問題;MARPOL公約附則I53主要修改內容:◆增加“油渣、油渣艙、含油艙底水、含油艙底水儲存艙”的定義,并修改sludge術語,由oilresidue(sludge)替代;◆補充油渣艙的相關要求;◆IOPP證書及油類記錄薄相關內容。MARPOL公約附則I54MARPOL公約的生效情況MARPOL公約附則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regulation11.1.1ofMARPOL73/78AnnexIVwhichincorporatedtheprovisionthattheeffluentgeneratedbyanimalsonboardlivestockcarriersneededtobedisposedofinapractical,effectiveandenvironmentallyfriendlymannerwereapproved.55MARPOL公約的生效情況MARPOL公約附則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自2011年5月1日起,泛加勒比海區域實施特殊區域排放標準(MEPC191(60)所有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化纖繩、化纖漁網、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含有毒物質或重金屬殘留物質的塑料制品的焚燒灰與所有其他垃圾,包括紙制品、破布、玻璃、金屬、瓶子、瓦器、襯板、內襯及包裝材料。食物殘留可以在離最近陸地盡可能遠的地方處置,且不得在近于12海里的海域處置。56MARPOL附則VIMEPC.176(58))背景現行的MARPOL附則VI在1997年3月通過,2005年5月生效實施,寬限期3年;IMO在2005年7月的MEPC53會議上,啟動MARPOL附則VI及NOx技術規則的修訂工作,以制定IMO在空氣污染問題上的長期目標;在2008年10月的MEPC58會議上,分別以MEPC.176(58)

和MEPC.177(58)

決議通過經修訂的MARPOL附則VI及NOx技術規則;于2010年7月1日生效。57現行MARPOL附則VI要求簡介柴油機NOx排放;SOx排放;消耗臭氧物質(ODS:OzoneDepletingSubstances)-消防系統、制冷系統;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VolatileOrganicCompounds)-液貨船;船上焚燒;燃油質量;MARPOL附則VIMEPC.176(58))58經修訂的MARPOL附則VI要點柴油機NOx排放控制三級NOx排放標準:

◆TierI:全球標準,適用于安裝在2000.1.1至2010.12.31日之間建造的船舶上的柴油機;以及1990.1.1至1999.12.31間建造的船舶上的大型柴油機(輸出功率>5000kW且單缸排量90l);

◆TierII:全球標準,適用于安裝在2011.1.1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的柴油機;該標準在TierI基礎上降低15%-22%;

◆TierIII:區域性標準,適用于安裝在2016.1.1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的柴油機;該標準在TierI基礎上降低80%;MARPOL附則VIMEPC.176(58))59MARPOL公約的生效情況MARPOL公約附則六防止船舶大氣污染的修正MARPOL公約附則VI的修正案將于2010年7月1日開始生效,其中將降低在波羅的海、北海和英吉利海峽等排放控制區(ECAs)的硫氧化物排放限制:從2010年7月1日起,現行的1.5%m/m將降低到1.00%m/m;從2015年1月1日起,將降低到0.10%m/m。在排放控制區外的區域,硫氧化物的限制將從2012年1月1日起從現行的4.5%降低到3.5%。0.50%的燃油硫含量限制將會在2020年1月1日實行。60MARPOL公約的生效情況

附則VINOxTechnicalCode的修正修改后的NOxTechnicalCode將于2010年7月1日生效。規則的主要修改包括:現有發動機(1990年和2000年之間建造的船舶,裝有大型柴油機的,如果有達到所需降低限制的“認可方式”,那么船舶同樣也需要滿足當前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制。)的認可;直接測量和監控方式的認可;修改后的氮氧化物排放計算步驟。6162經重大改裝的柴油機應符合的NOx排放標準對于用另一臺柴油機替代或另外安裝一臺柴油機的改裝:應適用在替代或加裝柴油機時生效的標準;如果柴油機的替代是在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如果替代的柴油機無法滿足TierIII,則應符合TierII;

對實質性改裝的柴油機或MCR增加超過10%的改裝:對2000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TierI,對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船舶建造時生效的標準MARPOL附則VIMEPC.176(58))63重大改裝的定義重大改裝(majorconversion)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對柴油機進行的如下改裝:用另一臺柴油機完全替代,或另外安裝一臺柴油機;對柴油機的實質性改變;柴油機的最大持續功率相對初始發證時增加超過10%;柴油機的實質性改變(substantialmodification):對2000.1.1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改裝后可能會超過適用的排放標準;對2000.1.1前建造的船舶:由簡化測量方法所確定的現有排放特性超過其容許偏差(10%)。對安裝了認可方法以滿足TierI標準的Pre-2000的柴油機,不視為重大改裝。64經修訂的MARPOL附則VI要點SOx及PM(顆粒物質)排放控制以控制船用燃油的硫含量為主要措施;也可使用SOx廢氣清潔系統(后處理裝置)降低SOx排放量;燃油硫含量標準全球標準;-4.50%,在2012.1.1前;-3.50%,在2012.1.1后;-0.50%,在2020.1.1或以后;

區域性標準(ECA)MARPOL附則VIMEPC.176(58))65燃油可行性及質量燃油可獲得性當締約國發現船舶不符合規定的燃油標準時,該締約國主管當局有權要求船舶:提交為達到符合標準而采取行動的記錄;和提供其為按航程計劃購買合格燃油的證據;不應要求船舶為符合燃油標準而偏離其擬定的航程或不當航期延誤;如船舶提供為符合燃油標準所做努力的證據,締約國應視情況確定將采取的相應行動;當船舶未能購得合格燃油,應通知其主管機關和相關目的港的主管當局;2.5如船舶已提供未能購得合格燃油的證據,締約國應通知本組織。MARPOL附則VIMEPC.176(58))66燃油質量燃油供應單及代表性樣本保存:不適用于氣體燃料(LNG、LPG、CNG等)氣體燃料的硫含量由燃油供應商記錄保存:代表性燃油樣本的分析按照IMO制定的燃油驗證程序;對于頻繁規則的定期航線,主管機關可與相關國家商定采用其他的方式,確定燃油硫含量及燃油質量的符合性。MARPOL附則VIMEPC.176(58))67VOC管理計劃(MEPC.185(59)-VOC管理計劃制定導則)◆原油油船應在船上備有一份經主管機關批準的VOC管理計劃,并實施該計劃:為裝載、海上航行和卸貨時的VOC排放減至最低限度提供書面程序;注意由原油洗艙產生的額外VOC;指定負責實施該計劃的人員;對于國際航行船舶,用船長和高級船員的工作語言編寫,應包括英語、法語或西班牙語之一的譯文?!魵怏w運輸船不要求備有和實施VOC管理計劃;MARPOL附則VIMEPC.176(58))68其他公約的生效情況防污底公約(AFSCONVENTION)已于2008年9月17日正式生效,公約將于2011年6月7日對我生效,同時適用于澳門特區,不適用于香港特區適用于400總噸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小于400總噸但是長度大于24米及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應當持有船東或船東代理簽發的符合證明。(同時應附有適當的憑證(如油漆收據或合同發票)或適當的簽字)69其他公約的生效情況防污底公約(AFSCONVENTION)主要要求是從2003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不得施涂或重新施涂含有有機錫化合物(TBT)的防污底系統到2008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1.在船殼或外部結構的表面上不得有有機錫化合物(TBT)的防污底系統;2.對于已經施涂的含有TBT的防污底漆,應將其全部清除;或在已經施涂的含有TBT的防污底漆上涂上封閉漆形成一個隔離層來阻擋含有有機錫化合物(TBT)的防污底漆的滲出,然后再在其表面上施涂無TBT的防污底系統。

70其他公約的生效情況IMOshiprecyclingconvention拆船公約國際海事組織船舶再循環公約的擬稿國際海事組織一直在努力制定拆船和廢船回收的要求,其中涉及到:嚴禁物品;船上有害物質的管理;檢驗與審核的計劃,包括廢船回收計劃的審核。新公約的內容于2009年5月召開的外交會議上被通過。在最終的公約內容及生效標準確定之前,仍有些重要內容需要在外交會議中再作深入的討論。71其他公約的生效情況Greenhousegas(GHG)emissions溫室效應氣體排放國際海事組織在過去10年里一直致力于控制溫室效應氣體排放的措施,主要是針對從船上排放的二氧化碳,并取得了一些進展,歸納了技術與操作指南。這其中包括對新造船的能源效益營運指數(EnergyEfficiencyOperationalIndex,EEOI)和能源效益設計指數(E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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