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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通過二級建造師考試的關鍵——多選題分析一方面介紹一下二級建造師法規考試的題型:單選題60題,每題1分;多選題20題,每題2分。多選題少選的,每選對1個得0.5分,選錯1個整道題目得0分。下面我們做全局分析:考試的目的是60分。單選題60分里得40分只要大家上過課看過書是肯定沒有問題的。只要多選題能再拿到20分以上,加起來60分就有了。因此通過考試的關鍵是多選題。那么,這20分如何拿?做多選題的最優策略是什么?1、一方面保證每道題都能拿到一點分。一般來說,任何一道多選題里總有1-2個是比較容易選出來的。0.5分總比0分強,這個道理大家都懂。所以多選題每選一項的原則都是“一定要在書上找得到答題依據”,有依據才干“保證”。絕對杜絕瞎蒙和想當然。由于丟掉的這0.5分也許就是性命攸關的。2、寧可少選3個決不多選1個。假如有一道題你心中無數,甚至主線想不起來他是在考哪個知識點。請你記住我的建議:只選1-2個,死活不選第3個。只要你選的2個都沒犯錯,那么這1分就拿到了。假如你選的2個中本來就有錯,那么再花時間去選別的也是徒然。對那些歷來沒時間上課和復習的同學,這個建議更為重要。假如按這個方法去做,20題就有20分,單選題答的稍微有點樣子就過了。所以大家在開始選第3個時一定要有絕對把握。例:可以由第三人提供的協議擔保方式是()。A.保證B.抵押C.質押D.留置E.定金答案是ABC。假如上課復習的時候你沒注意聽,講義也沒看,也許只記得保證是一定要第三人提供。而定金你憑常識也知道只能由債務人而不能由第三人提供。BCD你拿不準。那么你只選A。保證這0.5分。否則一不小心選了留置就踩到地雷了。3、無絕對把握者,絕對不選第4個。這里風險是遞增的。你要牢牢記住:你是在用已經拿到的1.5分搏沒有拿到的0.5分,賠率3:1。因此,對瞎蒙的題決不允許選第3項,更不允許選第4項。命題人把這個選項編得再動聽也不要動心。即使你清楚知道這道題在考哪一頁哪一段的哪一句話,你也要提防命題人在里邊做了手腳。例:第一中標候選人(),招標人可以擬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A.被取消投標資格的B.放棄中標的C.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的D.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協議的E.未在規定期間提交履約保證金或簽署協議的答案是BD。這個題沒看書的人只好瞎蒙。即使看過書,記得有三項,也要小心注意E做過手腳。書上的原文(P30最下面一行)只提到不提交履約保證金情況,沒有提到不簽署協議情況。而AC雖然動聽,讓人難以抵御誘惑,也要堅決不選。這就是我說的“不動心”。這也是我為什么一再規定大家熟背重要知識點的因素。慎之!慎之!4、檢查的順序。做完題目,一般人總是會先檢查自己沒把握的,后檢查有把握的。甚至不檢查,只在不會做的題目里死命折騰,直到把時間耗完。錯!對的的順序應當是先檢查選4個的那些題,然后檢查選3個的,最后檢查選1-2個的。每一道題里,也是先檢查有把握的選項,看命題人有沒有做過手腳的地方;然后再檢查沒把握的,假如有把握的題目分數加起來已經超過60分不少了,剩下的工作就是把沒把握的選項通通清除出局。保證每題有分即可。5、多選題的答案只也許在2--4個之間。假如5個全選,這個題一定是0分,所以一定要仔細回憶背過的知識點,把沒有印象的或沒記清楚的選項通通排除出局,而不是只排除一個。假如你很有把握的擬定只有一個是對的答案,這時你需要重新看一下題干,是否把規定理解反了。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責任中實行過錯責任原則的有()。A.締約過失責任B.違約責任C.無效協議責任D.可撤消協議責任E.一般侵權責任假如你一看題,就很自信的擬定實行過錯責任原則的是B項。這時就要冷靜,想想書上說的違約責任應當是無過錯責任。對的的應為ACDE四項。注意:違約責任、預期違約責任、主線違約責任,只要有“違約”二字都是違約責任,都實行嚴格責任即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上題中假如把B改成預期違約責任,估計一大半人要在這個題上花幾分鐘,其實還是同樣的。假如把E改成協議解除責任,那我估計命題人自己也不一定會做了。6、碰到拿不準的問題時,應冷靜的從更寬的思緒上進行思考和分析,只要有時間就要爭取作對答案。也許這就是你那關鍵的一分。例:(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招標投標活動的基本原則的是()。A.平等、自愿原則B.遵守法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C.誠實信用原則D.等價有償原則假如你初看此題難下結論。但冷靜思考下來發現與協議法的基本原則較相似,分析招投標階段與協議階段的本質差異后,可以擬定C項為對的答案。7、法規考試時間比較寬裕,不存在做不完的問題。希望大家一定要冷靜看清楚題目和各個選項,再慢慢做。假如看題時候就粗心,在檢查的時候是很難發現的。先易后難在每個考試中都是通用的。要保證自己會做的都拿到分。考試過但是只取決于你會做的有多少,而不取決于你不會做的蒙對了多少。以上是數年考試經驗的總結,希望大家認真體會。祝大家順利通過考試。盡管考生都是生產上的骨干力量,時間非常緊張,但是,這個重要的階段卻絕對不可以小視。那么如何精讀?精讀到什么限度?
這里的精讀,指的是要逐字逐句地閱讀教材中的文字。一般來講,精讀應當有兩遍。第一遍精讀要達成對每一個詞匯都可以對的理解。第二遍精讀要做到對教材中的文字的理解能達成一定的深度,可以找到一段文字中重要的知識點,并能讀懂語句的弦外音。
(一)對的理解?所謂對的理解就是明白了文字真正的含義,真正領略語句在這里所要表達的意思。《法規》這門課不同于其它三門課,有的語句是法律上的專有詞匯,并且會涉及很多外延的法律知識,要想對的理解這些語句還是有一定難度的。
例如,關于訴訟時效有這樣一段文字:“時效,是指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律規定期間內的連續存在,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相適應的法律效力。時效一般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對于消滅時效,后面進一步作了解釋,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時效。但是,什么是“取得時效”呢?文字中沒有作進一步的解釋,考生就有必要查閱一下相關的資料來確認一下什么是“取得時效”了。?而在教材中,這樣的類似例子尚有很多,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一方面一一攻克。
(二)弦外之音
所謂弦外之音就是文中所隱含的意思,弦外音很容易成為考題。要解答出這樣的題型需要考生可以真正理解教材,所以,考生必須要可以真正理解這些弦外之音。?例如:《建筑法》中關于分包的規定有這樣一條:“建筑工程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承包協議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這里就有隱含的意思,從”除總承包協議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這句話中,我們可以看出分包單位提成了兩種:一種是總承包協議中約定的分包商,另一種是總承包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分包商。顯然,這兩種分包上是互相排斥的,他們共同構成了分包商這個集合。對于總承包協議以外的分包商需要通過建設單位認可,這一點我們可以通過法條的原文直接得出。但是,總承包協議里面約定的分包商是否需要通過建設單位的認可呢?答案是肯定的。假如建設單位沒有認可那個分包商,他會與總承包商簽訂協議嗎?既然已經簽訂了協議,就意味著它已經認可了這個分包商。所以,我們可以從這個規定中讀出它的弦外之音——所有的分包商都要通過建設單位的認可。
由于法律相對于其他科目的特殊性,這樣隱含著的語句在書中非常多。對于重點章節中這樣的句子,需要好好體會。
(三)可以找到重要的知識點?作為考生,應當可以對知識點的重要性作出基本的判斷,這樣會提高學習的效率。書中重要的知識點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數字型考點
這種考點很容易辨認出來。由于其答案比較標準,很容易受到出題人的青睞。對于這樣的考點,雖然不必將所有的數字都記下來,但是對于重要條文中的數據必須要掌握。?例如,書中關于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法律后果中有這樣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沒有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半年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這段文字來源于《建筑法》,應當說是很重要的規定。在這段文字中,有多處數字型考點,例如“三個月內”、“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超過半年的”等都是屬于這種類型。
2.主體型考點
所謂的主體型考點就是考察考生能否擬定某些建設行為的主體是誰,也就是某些事情應當是誰去做的問題。這樣的考點答案唯一,也很容易出現在考題之中。?例如,《建筑法》中關于報建的規定:
“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立項批準后,工程發包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報建登記手續,未辦理報建登記手續的工程,不得發包,不得簽訂工程協議。”?類似的建設行為,我們都要清楚是誰去做。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還是監理單位?
考生應當注意類似的知識點,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有很多。在這眾多的知識點中,我們要特別注意重要法律法規之中這樣的知識點。?3.分類型考點?所謂分類型考點就是對某個事物如何分類的問題。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不是很多,但是這樣的考點由于答案比較固定,也很受出題人青睞。這樣的考點非常容易出現在多選題中。
例如,書中有關于物權的種類的理論。有這樣的一段話:?“物權可按如下劃分:?1)根據物權的權利主體是否為財產的所有人劃分。?●自物權,又稱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權。
●他物權,是指在別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權利。?2)依據設立目的的不同劃分。?●用益物權,是指對別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外國民法規定的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等,都是用益物權。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全民所有制公司經營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也屬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也指為了擔保債的履行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權利上所設定的權利。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都是擔保物權。?3)按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劃分。
●動產物權,是指以可以移動的財產為客體的物權。如外國民法中規定的質權和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留置權。
●不動產物權,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為客體的物權。如外國民法規定的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和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土地使用權。“?這就是非常典型的分類型考點。對于這樣的考點,考生沒有別的更好的選擇,只能是機械性地記下來。
4.程序型考點?程序型考點考察的是某項工作的程序。這種考點規定考生掌握對的的程序,即誰在先,誰在后的問題。例如,書中關于招標程序的規定是這樣的:
(1)成立招標組織,由建設單位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2)編制招標文獻和標底;
(3)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4)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告知各申請投標者;
(5)發售招標文獻;
(6)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獻答疑;
(7)擬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獻所需要的合理時間;?(8)簽收投標書;?這種知識點的出題方式很有也許會取出其中的幾個環節,將其順序打亂,請考生找出哪個程序是對的的。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不算多,最典型的就是關于招標程序的規定。因此,考生應當對這部分的程序給予關注。?5.混淆型考點?混淆型知識點考察的重要是易于混淆的兩個或多個知識點。這樣的考點是有些難度的,規定考生必須要可以很準確的掌握這兩個或多個易于混淆的知識點。
例如,關于要約的撤回和要約的撤消就是一個混淆型考點。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取消要約的行為。而要約的撤消是指在要約生效后,要約人取消要約,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
這兩個概念非常近似,他們的區別實質上就在時間點的不同,以要約發生法律效力為標志,一個在其前面,一個在其后面。掌握了這個關鍵的區別后就不容易混淆了。
為了對的解答這樣的試題,考生在學習的時候應當注意總結出要約的撤回和要約的撤消的相同點和不同點:?相同點:1)兩者都是通過后一個意思表達否認了前一個意思表達。2)兩者都是要約人所為。?不同點:后一個意思表達發生的時間不同。一個在要約生效前,一個在要約生效后。做了總結之后,就很容易區別混淆型知識點了。
6.條件型考點?條件型考點重要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了某些事物的形成條件,這樣的知識點規定考生要可以純熟掌握這些條件,避免多選、少選或者選擇了近似但不對的的條件。條件型考點自身還可以進一步細分:
(1)充要條件型
這是典型的條件型試題,即某些條件是某些失誤形成的充要條件。例如,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的規定是這樣的:“?A、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所有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B、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規模標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的上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涉及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成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1)施工單項協議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品采購,單項協議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協議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協議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通過上面規模和標準的規定,可以看到,一個工程項目必須招標的充要條件既要符合招標的范圍,也要符合招標的標準,兩者缺一不可。這樣的考點由于與重要的法律相結合,顯得特別重要。
(2)前提條件型?這種題型重要是考察考生是否掌握某件事存在的前提條件。由于,假如沒有這個前提條件,則該事物是不存在的。例如,關于協議條款空缺的規定:
《協議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協議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61條的規定仍不能擬定的,合用下列規定:?●質量規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協議特定標準履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協議時履行地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規定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助于實現協議目的方式履行;?●履行費用的承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這就是一個前提條件型知識點。在這個知識點中,考生要掌握的不僅是里面的具體相應關系,更為重要的是要掌握這是在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雙方又達不成協議后才按照這個規定來履行協議的。假如忽略了這個大的前提,就容易判斷錯誤。?7.理解型考點
《法規》這門課考試題型只是選擇題,沒有名詞解釋一類的問答題,所以,書中的概念不必死記硬背。但是,考生必須深刻體會概念的內涵。有一些考題就是考察考生對概念是否清楚。例如,關于主體,客體的概念就是很重要、需要認真體會的知識點。
“建設法律關系主體,重要是指參與或管理、監督建設活動,受建設工程法律規范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組織或公民。”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從這個概念中,考生要認真體會主體與客體之間的聯系和區別。主體是可以發出動作或行為的人或單位,其之所以發出一些動作,目的就在于客體。在一些模擬題中經常有這樣的題型出現:?【例題】下列可以作為法律關系主體是(ABC)?A、國家機關B、法人或其他組織C、自然人D、建設資金E、生產資料?8.選擇型考點
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不算多,但是有一些考點的確很容易獲得出題人的青睞。從以往其他執業資格考試試題來看,這樣的一些考點出現的頻率還是很高的。例如,書中關于執行政府定價的商品所采用價格的規定:
“《協議法》第63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協議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這是一個非常容易出現的考點,由于它后半句中有四種情形,到底采用哪一個價格,需要考生根據具體的案例做出選擇。這樣的知識點還是有一定難度的,規定考生必須可以去偽存真,準確把握這個知識點才干選出對的答案。對于這樣的知識點,考生在復習的時候,也應當做一下歸納總結。通過對上面法條的歸納總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當價格有選擇的時候,合用的價格的原則就是讓違約者吃虧。有了這個基本的指導思想,就不用在那四個情形中繞圈子了。
9.關系型考點
這種知識點在法規試題中毫無疑問會占有很大的比重。由于它考察的是考生是否真正理解了知識點,只有考生理解了并且理解到一定的深度才干做好這樣的題型。例如,《建筑法》中關于分包工程的有關規定中有這樣的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協議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協議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這句話應當如何理解?
一方面,要理解“負責”的含義。在平常生活中總能聽到“負責”這個詞,比如說,科長要處長負責等。那里的負責是一種信息的流向,是一種組織分工,具有領導與被領導的意味。但是這里的“負責”卻沒有這個意思,由于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商之間,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而是平等的協議雙方的關系。它的意思是“履約”,也就是說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都應當按照協議去履約。?另一方面,我們要理解連帶責任的概念。
什么是連帶責任?書中也作了說明,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在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兩個以上的債務人中,任一債務人都負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可以請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請求所有履行,負有連帶責任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來拒絕部分或所有履行債務。連帶債務人中一個或者多人履行了所有債務后,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義務即行解除。但是,對連帶債務人內部關系而言,根據其內部約定,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其應承當份額的,有權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對于連帶責任的含義,考生一定要好好體會。現在再來分析一下上面法條之間的關系。從協議關系上看,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商之間存在總承包協議,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存在分包協議,而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卻是什么協議關系也沒有。所以,要是依據協議關系來看,假如分包商工程質量出了問題,建設單位是不可以直接規定分包商予以補償的。但是,根據上面的法條,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就分包工程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樣一來,假如分包商的工程質量出了問題,建設單位就可以越過總承包商而直接規定分包商承擔補償責任。此時所依據的就不是協議關系了,而是法律。?10.嚴禁型考點?書中有一些嚴禁型的規定,這些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由于既然是嚴禁的,就意味著是加以強調的。違反了就是違法,所以,對于這樣的知識點考生也要予以注意。例如,書中關于保證人的嚴禁性規定:?“保證人須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公民。下列單位不可以作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進行的轉貸除外;?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隊不得作保證人;?3)公司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但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內提供保證。“
對于這樣的知識點,考生應當在理解的基礎上來記憶。為什么不允許學校作為保證人?由于作保證人是有風險的。學校一般都是公益性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具有完全市場經濟主體資格,因此不宜作為保證人。如此以來,這樣的嚴禁性知識點就很容易掌握了。
三、泛讀
精讀需要大量的時間,考生沒有時間也沒有必要看更多的遍數。兩遍精讀之后應當進行泛讀了。所謂泛讀,指的就是只看重點的內容,而不去字斟句酌去讀每一個句子了。由于有了前面精讀的基礎,并已在書上標注出了重點,考生們在泛讀的時候只要注意看重點內容就可以。只有對于尚不能理解的部分才有必要進一步去讀后面的具體文字。泛讀應當是跳躍性的、精進性的,每泛讀一次都應當減少需要泛讀的部分,以至于后面的泛讀只需要看一下提綱和目錄就可以了。這樣可以既能抓住重點又能節約大量時間。?第三節沖刺
沖刺可以分為兩個環節:聽課和做題。
一、聽課
前文中已經對聽課進行了具體的論述。但是,這里所說的聽課不同于前面所說的聽課,前面的聽課具有基礎性質的聽課,而這里聽課則具有沖刺性質。
1.聽課的必要性?(1)有助于將知識整體化?知識都是互相關聯的,熟悉一個知識點也有助于對另一個知識點的掌握。
例如,《民法通則》中談到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涉及:1)法律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行為人意思表達真實3)行為內容合法4)行為形式合法?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知識點,考生是需要掌握的,同時我們也看到,在《協議法》中也談到了協議成立的有效要件涉及:1)協議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協議當事人意思表達自愿和真實3)協議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4)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協議生效必須具有的形式要件,仔細閱讀相關解釋后會發現,這兩部分的要件其實是同一個說法。為什么會這樣呢?這是由于簽訂協議自身也是一個民事行為,自然就要符合民事行為成立的要件。這就屬于知識點相關聯的地方,復習的時候注意到這一點就很容易掌握了。
(2)有助于強化知識點?考試之前,由授課教師對整本書作一下歸納總結,將相關的知識點有機結合起來非常有助于鞏固前面學習的成果,對隨后的考試無疑會有很大的幫助。
2.如何聽課
聽課與前面談到的聽課是有差別的。此時的聽課應當是有針對性地聽課。由于考生在前面的學習的過程中,會有很多的疑問存在。聽課之前,將這些問題整理一下,帶著問題去聽課會收到很好的效果。
此時的授課的時間一般都會很短,《法規》這門應當以1天為宜,由于它的知識點比較集中,假如你選擇的輔導班將法規這門課安排了半天的時間的話,就要注意不必跟著教師的思緒在書上去尋找,那樣容易由于查找而跟不上教師的思緒。所以,此時最佳是集中精力去聽。?二、做題?做題階段也是沖刺階段的一項重要的環節。這一階段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兩個:一個是對的選擇習題集,二是積累并掌握對的、科學的解題技巧。?1.對的選擇習題集:有的考生也許認為做的題越多越好,可事實并不盡然。《法規》這門課程中幾乎所有都是法律條文,這些條文的用語都是很嚴謹的,改變了其中的一個字,其含義就也許會改變。所以,按照《法規》這本書來編制習題集,可以編出來成千上萬道。假如考生盲目做題,就會陷入題海不能自拔。而這些習題有的不僅是無意義的,甚至是具有很強的負面效應的。同時,對于法規中的話,未必各個作者的理解都是相同的,有的作者給出的答案也許就是錯誤的。?例如:選項“施工單項協議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必須招標”是否對的??很多輔導書中都認為它是對的的,由于法規中有明文規定。然而,它卻是錯誤的。為什么呢?我們在前面已經談到了這個問題,必須招標的項目需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所以,不能孤立看一個知識點。正由于上面的因素,所以,考生在做題之前一定注意選擇對的的習題集。
2.掌握解題技巧
中國有句話,叫“熟能生巧”。做題之前,必須一方面真正掌握了書中的知識,才干去做題,才干談“技巧”的問題。?(1)數字型考點:?【例1】根據《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招標人和中標應當自中標告知書發出之日起(C)內,按照招標文獻和中標人的投標文獻訂立書面協議。
A.7日?B.15日?C.30日?D.3個月?此題答案是C.對于這種數字型知識點,原則上應當是以記憶為主,但是也并不是無規律可循。對于日期的規定,中外有很大的差別,外國的數字一般都是7倍數,如14天、28天等,而中國的數字一般都是具有中國特色的10天、半個月、一個月等。但是,這也不是絕對的,我國的《施工協議范本》參照FIDIC修改后,日子也都改成了7的倍數了。
【例2】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規定,屬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項協議估算在(D)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A.50萬元?B.100萬元
C.150萬元
D.200萬元?此題的答案是D.其書中相關的知識點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的上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涉及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成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協議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品的采購,單項協議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協議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協議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這個知識點有4個數據,即200萬、100萬、50萬和3000萬。最容易混淆的是前三個數據,誰與誰相應是要注意掌握的。但是他們之間也是有規律可循的,一方面這三個數據都是倍數的關系,相對來講容易記憶。另一方面考慮到其所相應的項目的造價的大小就容易找到相應關系了。?(2)主體型考點:這類題相對比較容易解決,考生具有一些相關的知識基本就可以解決問題。
【例題】建筑工程開工前,(B)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A.施工單位?B.建設單位
C.監理單位?D.設計單位?很典型的主體型考點。并且對于某些建設行為是建設單位還是施工單位來完畢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識點對于這樣的知識點,掌握起來并不難,考生只需要就記住一點,施工單位的任務就是施工、設計單位的任務就是設計,至于其他外部的事情基本都是由建設單位去完畢的。掌握了這個主導思想就不難解決這類題目了。
(3)分類型考點:?【例1】代理的種類涉及(CDE)?A.表見代理
B.無權代理
C.委托代理?D.法定代理?E.指定代理?分類屬于非常直接的分類方式。由于這是書上的原文直接做成的題目。對于這樣的題目,考生只能依靠記憶將書上的分類記住才干對的做出選擇。這樣的分類在書上并不多,重要的只有四五個知識點。
【例2】由于業主沒有及時支付工程款,根據協議的約定,承包商提出終止協議關系。這種終止屬于(BCD)。
A.自然終止?B.協議終止?C.違約終止
D.業主和承包商之間法律關系的終止
E.業主和承包商之間法律關系的中止?例子屬于一種變形的分類。雖然重要也是考察考生對分類的知識點是否掌握,但是卻更側重考察考生是否真正理解了這個分類的本質,這就有一些難度了。在上面這個例子中。對于C、D兩個選項,相信很多考生都能選出來,但是對于B項恐怕就有一些難度了。為什么呢?由于有的考生也許會認為,這個案例既然屬于違約終止,就不能再屬于別的分類了。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比如人按照性別可以分為男女,按照年齡可以提成年和未成年人,這兩種矛盾嗎?顯然不矛盾。協議中約定的業主應當準時支付工程款,假如不支付,則承包商可以單方面解除協議。這個條件是約定好的,直接寫入協議中來的,所以也屬于“協議”終止。此外我們可以參見《考試用書》中關于約定解除協議部分。那部分知識與這里是相相應的。?(4)程序型考點:這種類型的考點在書中很少,最值得關注的部分就是關于招標投標程序的規定。?【例1】下列關于招標程序的表述,對的的是(B)?A.編制標底、成立招標組織、發售招標文獻、踏勘現場?B.成立招標組織、編制標底、發售招標文獻、踏勘現場
C.踏勘現場、發售招標文獻、編制標底、成立招標組織?D.發售招標文獻、踏勘現場、成立招標組織、編制標底
這種形式的試題大家是需要注意的,這是很容易出現的形式。這就規定考生要能記住整個招標的程序哪個在先,哪個在后。記住這個順序,就不能單純地去記憶了,考生必須可以理解整個招標的含義以及每一環節的工作,這樣就會很容易理解,誰應當在先,誰應當在后了。?【例2】關于開標程序的說法對的的是(D)?A.開標的時間應在提交投標文獻截止后3天內公開進行
B.開標時,由招標人檢查投標文獻的密封情況?C.投標文獻應當由投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D.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這是另一種關于程序的試題,這個例子與前面的例子考察的側重點是不同樣的。前面側重考察的是誰先誰后,而這個側重考察招標程序中的相關規定。?(5)混淆型考點?【例題】下面的行為中當事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是(D)。?A.承包商沒有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完畢工程
B.業主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工程款?C.承包商在投標時借用了其他公司的資質,在資格預審時沒有通過審查
D.發出中標告知書后業主改變了中標人?這是本書中一個重要的知識點,那就是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這兩個概念是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所以,考生必須要精確地掌握兩者的區別才干做出對的的選擇。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在于: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協議的訂立過程中,而違約責任發生在協議訂立以后。違約責任中的“約”指的就是協議中的約定,所以,假如沒有生效的協議約定,就談不上違約了。2)締約過失責任強調當事人一方要有過錯,而違約責任不管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只要事實上沒有按照協議的約定來做或沒做好就要承擔違約責任。3)締約過失責任強調另一方當事人要有實際損失,而違約責任則并不強調守約方是否實際有損失。
例如,某甲欺騙某乙說:“我有工程需要向外分包,你是否希望自己來承包這個分包工程?”
某乙說:“當然樂意。”某甲說:“那好,你回去購買機械、材料然后回來與我簽訂協議。”
當某乙購買了機械設備、材料然后來找某甲簽訂協議,某甲告訴某乙自己主線沒有工程要分包。
由于某甲與某乙還沒有簽訂協議,某乙不能規定某甲承擔違約責任,但是他可以規定某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法規》這本書中,這樣易于混淆的知識點并不多,但是卻很容易出現在試題之中,希望考生對此要給予高度關注。?(6)條件型考點:
【例1】下面的條件中不屬于申請施工許可證必須具有的條件是(BE)?A.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B.需要拆遷的,拆遷工作已經所有完畢?C.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D.按規定已經委托了監理
E.建設資金已經百分之百到位
這就是對申請施工許可證必須具有的條件進行考察。由于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很多,所以,不也許將那八個條件都羅列出來,肯定是選取其中的幾個來考察。并且一般來講應當是采用排除式出題比較合理,否則會有漏掉條件的嫌疑。考生必須要真正理解為什么辦理施工許可證規定有這些條件才容易記住這些條件,不可機械性記憶這幾個條件。書中符合這種類型的知識點也很少,考生可以對這有限的幾個知識點給予特別的關注。?【例2】下面說法對的的是(C)?A.協議中的質量規定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
B.給付貨幣的,應當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C.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D.給付貨品的,應當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這是一個前提條件型知識點,重要考察的就是大的前提條件,即“協議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雙方當事人又達不成協議的”這個前提條件。只有具有了這個前提條件,才可以按照后面的規則來履行。對于這一點也不難理解,假如協議中已經約定了某個事項,那么只需要按照那個約定履行就是了,沒有必要再按照別的來做。?(7)理解型考點:
【例題】關于債務的說法對的的是(BE)。?A.債只能表現為錢
B.債可以表現為行為?C.只要當事人互負債務,就可以抵消
D.只要當事人死亡,債就解除了?E.債權的實現需要相對人的積極協助
這是考察考生對債這個概念的理解。對于債,抓住其本質是“義務”就容易理解了,由于義務表現的形式就很多了。否則考生容易局限在“欠債還錢”的圈子里,認為債就是錢。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幾個選項,對于A項,明顯是不對的,它就是剛才所說的局限在欠債還錢的圈子里了。對于C項,我們知道抵消是有條件的,必須要具有三個條件才可以抵消,那就是數額對等、種類相同并且已到履行期限。目前只有一個條件,顯然是不妥的。對于D項,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條件的,只合用于“具有人身性質的協議債”才可以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對于E項,是對的的選項,這是書中的原文,由于債權能否實現不一定,假如債務人不還錢,這個債權就實現不了。所以,需要相對人的積極協助。?書中這樣的知識點很多,所以在精讀階段一定要將這些知識點弄清楚?(8)選擇型考點
【例1】協議中的標的物為執行政府定價的商品。協議中約定了由甲公司向乙交付貨品,則(AB)
A.逾期交付貨品,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B.逾期交付貨品,遇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C.逾期交付貨品,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D.逾期交付貨品,遇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E.如期交付標的物,遇價格上漲按照訂立協議時價格執行
這個知識點是最典型的選擇型考點,這道題出現的形式還是比較直白的,它也可以變換一下形式,通過具體的數據來讓考生選擇。這兩者在本質上是同樣的。關于對這類題的準備,前文已經做了講解,這里不再反復。這類型的知識點不多,除此之外,尚有一處需要考生注意的,那就是工程保險中關于保險期開始和終止的知識點。
【例2】某承包商在4月2日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協議,該承包商于開工日期(4月20日)前10天,即4月10日將用于工程的水泥卸放于工地。則該保險協議生效的日子是(B)。
A.4月2日?B.4月10日?C.4月20日?D.發生損失之日起生效
這個知識點倒也不算難,我們只要注意了書上的相關的知識,注意“以先發生者為準”就可以解決問題了。相關的知識點:“建筑工程一切險自工程開工之日工在開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開始生效,兩者以先發生者為準。保險終止日應為工程竣工驗收之日或者保險單上列出的終止日。
(9)關系型考點:這種考點有一定難度,它規定考生對知識有了深刻地理解才可以選出對的的答案。并且書中這種類型的知識點也很多。所以,考生在精讀的時候就要注意將它們之間的關系作一下解決。?【例1】某建筑公司沒有委托某甲采購水泥,某甲卻以該建筑公司代理人的身份為之訂購了一批水泥,則下面說法對的的是(CD)。
A.甲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該協議無效
B.某甲的行為屬于表見代理,該協議有效
C.只有水泥供應商有合法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權,該協議才成立
D.假如水泥供應商有合法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權,則假如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貨款就要承擔違約責任?E.假如水泥供應商有合法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權,則假如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貨款某甲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這是考察代理關系中各方關系的知識點,更確切說是在考察“表見代理”這個知識點。這個知識點是難點。要想做出對的答案,必須要對的理解“表見代理”。但是,在書中并沒有明確寫出表見代理這個概念。在書中只有相關的法條描述:“《協議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要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協議,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就需要授課教師向外延伸一下,向學員介紹一下關于表見代理的知識。?【例2】甲公司是甲級資質,乙公司是乙級資質,他們組成聯合體投標,并且約定假如遭遇業主索賠,各自承擔50%的損失,則(BCD)。?A.依據《建筑法》,這個聯合體的資質是甲級
B.依據《建筑法》,這個聯合體的資質是乙級
C.假如遭遇了業主1000元的索賠,業主可以規定甲公司自己所有支付,而甲公司不得拒絕?D.假如遭遇了業主1000元的索賠,業主可以規定乙公司自己所有支付,而乙公司不得拒絕?E.假如遭遇了業主1000元的索賠,業主可以規定甲公司支付1000元,同時規定乙公司支付1000元,兩個公司均不得拒絕?這是關于《建筑法》中聯合體中各成員單位之間的連帶責任的知識點。關于連帶責任前文已經論述,不再反復。此外有一點需要指出來,那就是《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關于聯合體資質的認定規定是有一定差別的,《招標投標法》強調假如按照較低的成員的資質來擬定聯合體的資質的話,要滿足一個條件,那就是這兩個成員單位必須是“同一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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