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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程安全監理法律培訓目錄HYPERLINK\l"_Toc228617116"第一章法律基本知識1HYPERLINK\l"_Toc228617117"第一節法律基本知識1HYPERLINK\l"_Toc228617118"第二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基本框架4HYPERLINK\l"_Toc228617119"第二章建筑工程監理安全工作基本法律6HYPERLINK\l"_Toc228617120"第一節安全生產法6HYPERLINK\l"_Toc228617121"第二節建筑法11HYPERLINK\l"_Toc228617122"第三章建筑工程監理安全工作行政法規15HYPERLINK\l"_Toc228617123"第一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15HYPERLINK\l"_Toc228617124"第二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17HYPERLINK\l"_Toc228617125"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安全工作規章19HYPERLINK\l"_Toc228617126"第一節國務院部門規章19HYPERLINK\l"_Toc228617127"第二節地方政府規章23HYPERLINK\l"_Toc228617128"第五章建筑工程監理安全法律責任24HYPERLINK\l"_Toc228617129"第一節法律責任形式24HYPERLINK\l"_Toc228617130"第二節監理安全法律責任26HYPERLINK\l"_Toc228617131"第六章案例警示30第一章法律基本知識第一節法律基本知識一、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綜合,就我國來說包括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規(國務院或省會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規章(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二、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具體來說,奴隸制國家的法律是奴隸主階級意志的體現,封建制國家的法律是地主階級意志的體現,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是資產階級意志的體現,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工人階級及其領導下的廣大人民意志的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是工人階級領導下廣大人民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形式的體現。2、法律是由國家特定機關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制定”或“認可”,這是國家創制法律的兩種形式。所謂國家特定機關制定法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創制法律。所謂國家認可法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對社會上原來已經存在的某些風俗習慣、道德規則、宗教教規等加以確認,賦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為法律。依照特定程序制定在我國依照《立法法》規定具體包括:法律草案的提出、討論審議、表決通過和公布施行。法律的制定程序之所以要求“特定”,是為了體現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是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并實現立法工作的規范化、民主化、科學化。3、具有國家強制性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這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法律同其他行為規范最顯著的區別。保證法律實施的強制力主要指軍隊、法庭、警察、監獄等。4、法律具有普遍約束力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通用的社會規范,即在國家權力管轄范圍內對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約束力。這是法律的另一個顯著特征。5、法律的內容是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并且這些權利與義務是由國家確認和加以保障的。三、我國法律體系(一)法律體系概念法律體系是指全部現行的、不同的方面的法律規范所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二)法律體系分類按照法律所規范社會關系范圍進行分離可以分為憲法及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程序法等七個基本法律部門法律體系1、憲法及相關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國法律體系的核心和統帥;憲法相關法是同憲法關系最直接、最緊密、涉及國家主權、政治制度和公民政治權利方面的法律,如:立法法、選舉法、監督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地方組織法等相關組織法、港澳基本法等。2、民商法民商法是規范社會民事和商事活動的基礎性法律,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時效制度、物權制度、債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人身權制度、親屬和繼承制度等,商法是調整自然人、法人之間的商事關系的基礎性法律,主要包括公司、破產、證券、期貨、保險、票據等方面的法律,諸如: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繼承法、收養法等。3、行政法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有關行政管理主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監察與監督以及國家公務員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規范,涉及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如:檔案法、行政處罰法、賠償法等。4、經濟法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法大體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指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如: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方面的法律;二是指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如:有關財政、稅收、金融、審計、統計、物價、技術監督、工商管理、對外貿易等方面的法律,如:統計法、票據法、擔保法等。5、社會法社會法是調整有關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包括勞動用工、工資福利、職業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等。6、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調整的是因犯罪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刑法執行著保護社會和保護人民的功能,承擔懲治各種刑事犯罪,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以及公民各項合法權利的重要任務。7、程序法程序法是調整因訴訟活動或仲裁等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其目的在于通過程序公正保證實體法的公正實施,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第二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基本框架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概念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指我國全部現行的、不同的安全生產法律規范所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歸屬: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主要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經營管理、職業安全衛生等社會關系,屬于社會法當中的一個分支體系。三、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基本框架由于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尚在建立當中,對于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構成及范圍尚存分歧,目前主要有根據法律層級、普通法和特殊法、綜合性法與單行法等方法來定義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下面僅根據法律層級對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做相應分析。法律層級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依照法律層級,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主要由以下構成。1、法律這里所指法律是指以狹義所講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高于法規、規章。這部分主要包括《安生產法》、《消防法》、《礦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另外還有《刑法》、《行政處罰法》《勞動法》、《工會法》、《職業病防治法》、《建筑法》、《電力法》等相關性法律為輔助的安全法律體系。2、法規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1)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和法律地位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由國務院制定。(2)地方法規。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性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經濟特區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產法規地位和法律效力與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相同。3、規章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政府規章。(1)部門規章。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國務院的授權發布,其效力和法律地位低于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規章。(2)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是最低層的安全生產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它上位法,不得與上位法抵觸。4、關于安全技術標準技術標準主要規范技術行為,與法律規范規范社會行為有著根本的區別。目前我國尚未將技術標準納入法律體系的范疇,但國家很多安全生產立法卻將安全生產技術標準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的技術規范載入法律,安全產技術標準法律化是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趨勢。第二章建筑工程監理安全工作基本法律第一節安全生產法一、安全生產法法律適用(一)空間的適用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海域和領空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者必將受到法律制裁。(二)主體和行為的適用《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法律所謂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生產經營單元,具體包括各種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公司、企業、社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個人。(三)排除適用《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在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安全生產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第一部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法律。只有科學地認識《安全生產法》的法律性質及其法律地位,才能處理好《安全生產法》與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關系,使這部法律得以完整地、準確地貫徹實施。二、安全生產法基本規定對我國《安全生產法》基本規定,可以總體概況為一個方針、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四個責任對象、三套對策體系、四種監督方式,實行安全生產獎勵。(一)安全生產基本方針《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生產法》預防為主的規定,其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安全意識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責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隱患預防在先;監督執法在先。(二)安全生產法的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產法》確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七項,它們是: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性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規,在各自職責而范圍內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據《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方面,我國施行綜合管理和專項管理相結合管理體制,各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監督管理,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由各專業部門進行專項管理。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它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監理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保障的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生產經營安全提供保障。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專門就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做了規定。權力:訂立合同的權;批評、檢舉、控告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權;要求損害賠償權。義務: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義務;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義務;對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報告義務;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處理義務;4、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第五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體工作職責做了詳細規定:(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5、安全中介服制度《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安全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第十九條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法》第六章專門就安全責任追究作了具體規定,責任主體包括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和安全中介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責任形式涉及行政責任(撤職、降級、停止執業資格等)、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安全生產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7、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安全生產法》第五章專門規定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安全生產法》第五章第七十三條規定“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這一立法授權,目前國務院已經制訂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三)安全生產法四個責任對象《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對我國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個負有責任的方面:政府責任方,即各級政府和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責任方;從業人員責任方;中介機構責任方。(四)我國安全生產的三大對策體系:首先是事前預防對策體系,即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三同時”,保證安全機構及專業人員,落實安全投入,進行安全培訓。實行危險源管理,進行項目安全評價,推行安全設備管理,落實現場安全管理,嚴格交*作業管理,實施高危作業安全管理,保證承包租賃安全管理,落實工傷保險等。同時,加強政府監管,發動社會監督,推行中介技術支持等,都是預防策略。第二是事中應急救援體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體系,制定社區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源的預控,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第三是建立事后處理對策系統,包括推行嚴密的事故處理及嚴格的事故報告制度,實施事故后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強化事故經濟處罰,明確事故刑事責任追究等。(五)我國安全生產的四種監督方式第一是工會民主監督,即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第二是社會輿論監督,即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第三是公眾舉報監督,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第四是社區報告監督,即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六)安全生產獎勵《安全生產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三、關于安全生產法是否適用于監理公司的問題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安全生產法的適用主體為“生產經營單位”,對于監理公司是否適用《安全生產法》目前尚存爭議。從以往法院判定案例來看,在責任追究方面安全生產法不適用于監理公司。2006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廣州市某某區建設局訴人監理劉某某一案中認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規定的處罰主體主要是生產經營單位未履行該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主要負責人,該法并沒有對監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發生安全事故時應如何處罰作出規定”。盡管《安全生產法》未對監理公司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定,但《安全生產法》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的第一部綜合性法律,在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具有母法的地位,是監理公司對所監理工程施工企業開展監理工作最為重要的法律依據之一。第二節建筑法《建筑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年11月1日公布,1998年3月1日實施,是我國建筑施工管理的專項法律,與安全生產法處于同一法律層級,在安全法律體系里相對于《安全生產法》而言《建筑法》屬于特殊法,根據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在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優先使用《建筑法》。《建筑法》共分八個章節,具體對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七個方面作了具體規定,本節僅對建筑施工監理規定、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和涉及安全的質量管理方面規定做相應介紹。一、建筑工程監理《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一)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根據《建筑法》規定由國務院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根據建設部《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必須實行監理。(二)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開展根據《建筑法》規定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建筑工程監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建筑法》第五章專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管理作了詳細規定,分別對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和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作了詳細規定。(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方針《建筑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條規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管理責任1、設計單位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2、施工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建筑筑安全生產管管理責任范圍圍主要為:安安全生產責任任制、安全技技術措施與落落實、職業健健康和從業人人員的權力義義務、環境安安全等方面(1)建筑施工企業安安全生產責任任制第四十四條規定::建筑施工企企業必須依法法加強對建筑筑安全生產的的管理,執行行安全生產責責任制度,采采取有效措施施,防止傷亡亡和其他安全全生產事故的的發生。建筑筑施工企業的的法定代表人人對本企業的的安全生產負負責。第四十五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安全由建筑施施工企業負責責。實行施工工總承包的,由由總承包單位位負責。分包包單位向總承承包單位負責責,服從總承承包單位對施施工現場的安安全生產管理理。(2)安全技術措施的的編制與落實實第三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企業在編制施施工組織設計計時,應當根根據建筑工程程的特點制定定相應的安全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較強的工程項項目,應當編編制專項安全全施工組織設設計,并采取取安全技術措措施。第三十九條規定::建筑施工企企業應當在施施工現場采取取維護安全、防防范危險、預預防火災等措措施;有條件件的,應當對對施工現場實實行封閉管理理。施工現場場對毗鄰的建建筑物、構筑筑物和特殊作作業環境可能能造成損害的的,建筑施工工企業應當采采取安全防護護措施。(3)職業健康和從業人人員的權利義義務第四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企業應當建立立健全勞動安安全生產教育育培訓制度,加加強對職工安安全生產的教教育培訓;未未經安全生產產教育培訓的的人員,不得得上崗作業。第四十七條規定::建筑施工企企業和作業人人員在施工過過程中,應當當遵守有關安安全生產的法法律、法規和和建筑行業安安全規章、規規程,不得違違章指揮或者者違章作業。作作業人員有權權對影響人身身健康的作業業程序和作業業條件提出改改進意見,有有權獲得安全全生產所需的的防護用品。作作業人員對危危及生命安全全和人身健康康的行為有權權提出批評、檢檢舉和控告。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企業必須為從從事危險作業業的職工辦理理意外傷害保保險,支付保保險費。(4)環境安全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當遵守有關環環境保護和安安全生產的法法律、法規的的規定,采取取控制和處理理施工現場的的各種粉塵、廢廢氣、廢水、固固體廢物以及及噪聲、振動動對環境的污污染和危害的的措施。3、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建筑施工企業業提供與施工工現場相關的的地下管線資資料,建筑施施工企業應當當采取措施加加以保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建設單位位應當按照國國家有關規定定辦理申請批批準手續:(1)需要臨時占用規劃劃批準范圍以以外場地的;;(2)可能損壞道路、管管線、電力、郵郵電通訊等公公共設施的;;(3)需要臨時停水、停停電、中斷道道路交通的;;(4)需要進行爆破作業業的;(5)法律、法規規定需需要辦理報批批手續的其他他情形。對于涉及建筑主體體和承重結構構變動的裝修修工程,《建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位應當在施工工前委托原設設計單位或者者具有相應資資質條件的設設計單位提出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方案的,不得得施工。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門負責建筑安安全生產的管管理,并依法法接受勞動行行政主管部門門對建筑安全全生產的指導導和監督。三、涉及建筑安全全生產的質量量管理由于質量管理和安安全生產管理理具有相關性性,質量問題題往往最終導致致重大安全問問題,下面就就《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方面的規定做簡單介紹。(一)建筑工程勘勘察、設計單單位建筑工程勘察、設設計、施工的的質量必須符符合國家有關關建筑工程安安全標準的要要求,有關建筑工工程安全的國國家標準不能能適應確保建建筑安全的要要求時,應當當及時修訂。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設計單位必須須對其勘察、設設計的質量負負責。勘察、設設計文件應當當符合有關法法律、行政法法規的規定和和建筑工程質質量、安全標標準、建筑工工程勘察、設設計技術規范范以及合同的的約定。設計計文件選用的的建筑材料、建建筑構配件和和設備,應當當注明其規格格、型號、性性能等技術指指標,其質量量要求必須符符合國家規定定的標準。建建筑設計單位位對設計文件件選用的建筑筑材料、建筑筑構配件和設設備,不得指指定生產廠、供供應商(二)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任何理由,要要求建筑設計計單位或者建建筑施工企業業在工程設計計或者施工作作業中,違反反法律、行政政法規和建筑筑工程質量、安安全標準,降降低工程質量量。建筑設計單位和建建筑施工企業業對建設單位位違反前款規規定提出的降降低工程質量量的要求,應應當予以拒絕絕。(三)施工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承包的,工程程質量由工程程總承包單位位負責,總承承包單位將建建筑工程分包包給其他單位位的,應當對對分包工程的的質量與分包包單位承擔連連帶責任。分分包單位應當當接受總承包包單位的質量量管理。第三章建筑工程監理安全全工作行政法法規第一節《建設工程安全生生產管理條例例》2004年2月11日起實施的《建設工程程安全生產管管理條例》(以以下簡稱《安安全管理條例例》)其中第4條明確規定定:“建設單位、勘勘察單位、設設計單位、施施工單位、工工程監理單位及其其他與建設工工程安全生產產有關的單位位,必須遵守守安全生產法法律、法規的的規定,保證證建設工程安安全生產,依依法承擔建設設工程安全生生產責任。”,這從法律上上第一次明確確規定了監理理的安全責任任。一、監理單位安全全責任《安全管理條例》共共八章七十一一條,是對建建設工程安全全管理責任的的細化,根據據《安全管理理條例》規定定,監理單位位安全責任如如下:第四條規定:建設設單位、勘察察單位、設計計單位、施工工單位、工程程監理單位及及其他與建設設工程安全生生產有關的單單位,必須遵遵守安全生產產法律、法規規的規定,保保證建設工程程安全生產,依依法承擔建設設工程安全生生產責任。二、監理安全工作作開展第十四條規定:工工程監理單位位應當審查施施工組織設計計中的安全技技術措施或者者專項施工方方案是否符合合工程建設強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實施監理過程程中,發現存存在安全事故故隱患的,應應當要求施工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的,應當要求求施工單位暫暫時停止施工工,并及時報報告建設單位位。施工單位位拒不整改或或者不停止施施工的,工程程監理單位應應當及時向有有關主管部門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監理工程師應應當按照法律律、法規和工工程建設強制制性標準實施施監理,并對對建設工程安安全生產承擔擔監理責任。依據《安全管理條條例》第二十十六,施工單位應應當在施工組組織設計中編編制安全技術術措施和施工工現場臨時用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到一定規模的的危險性較大大的分部分項項工程編制專專項施工方案案,并附具安安全驗算結果果,經施工單單位技術負責責人、總監理理工程師簽字字后實施,由由專職安全生生產管理人員員進行現場監監督: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工程;2、土方開挖工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裝工工程;5、腳手架工程程;6、拆除、爆破破工程;7、國務院建設設行政主管部部門或者其他他有關部門規規定的其他危危險性較大的的工程。對于于危險性較大大工程中涉及及深基坑、地地下暗挖工程程、高大模板板工程的專項項施工方案,施施工單位還應應當組織專家家進行論證、審審查。2004年建設部部《危險性較較大工程安全全專項施工方方案編制及專專家論證審查查辦法》對《安全管管理條例》所所規定危險性性較大工程作作了進一步詳詳細的規定,這一部部分在第四章章第一節作詳詳細介紹。三、對《安全管理理條例》相關關規定的理解解:《安全管理條例》對對監理安全監監理工作作了了三方面的要要求,具體為為:1、審查有關安全技術術措施或者專專項施工方案案;2、是要發現和處理安安全隱患;3、是要按照法律、法法規、強制性性標準實施監監理,并對工工程的安全生生產承擔監理理責任。《安全管理條例》要要求監理發現現安全事故隱隱患時,應采采取要求施工工單位整改、暫暫停施工、向向主管部門報報告等形式進進行處理。這這與《建設工工程監理規范范》相關規定也是是相一致的,同時這也是是監理工程師師在現場監督督管理的重要要職責。如果發現安全隱患患不制止,也也不采取措施施,就是失職職;或者雖然然采取措施,但但未留下書面面記錄等有關關證據資料,不不能證明監理理在安全管理理方面已有作作為,只要出出了安全事故故,都要承擔擔相應的監理理責任。而且且責任的大小小要由事故的的性質及造成成的直接損失失大小來決定定。如果業主在監理合合同中委托監監理單位進行行現場安全的的監督管理,監監理的安全責責任就不僅僅僅限于《安全全管理條例》第第十四條的規定定,還應包括括對第《安全全管理條例》四四章施工單位位的安全工作作的監督管理理,具體包括括:1、資質、人員審查查;2、安全管理制度和和安全責任制制;3、工程概算的安全全作業環境及及安全施工措措施費使用落落實監督;3、特種設備監督管管理。第二節《建設設工程質量管管理條例》鑒于質量和安全具具有很大相關關性,嚴重的的質量問題最最終往往導致致群死群傷的的重大安全事事故,為此對對《建設工程質質量管理條例例》(以下簡簡稱《質量管管理條例》)做做簡單介紹。《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由國務院第25第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月30日發布實施。一、質量監理工程程范圍《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程;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工程;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住宅小區工程程;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者國際組織貸貸款、援助資資金的工程;;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行監進的其他他工程。二、工程監理單位位的質量責任任和義務《質量管理條例》第第五章專門對對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量責任和義務務作了詳細規規定:(一)資質要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當依法取得相相應等級的資資質證書,并并在其資質等等級許可的范范圍內承擔工工程監理業務務。禁止工程程監理單位超超越本單位資資質等級許可可的范圍或者者以其他工程程監理單位的的名義承擔工工程監理業務務。禁止工程程監進單位允允許其他單位位或者個人以以本單位的名名義承擔工程程監進業務。工工程監理單位位不得轉讓工工程監理業務務。(二)利害規避規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被監理工程的的施工取包單單位以及建筑筑材料、建筑筑構配件和設設備供應單位位有隸屬關系系或者其他利利害關系的,不不得承擔該項項建設工程的的監理業務。(三)質量監理業業務的開展工程監理單位依照照法律、法規規以及有關技技術標準、設設文件和建設設工程承包合合同,代表建建設單位對施施工質量實施施監理,并對對施工質量承承擔監理責任任。工程監理單位選派派備相應資格格的總監理工工程師和監理理工程師進駐駐施工現場。未以監理工程師簽簽字,建筑材材料、建筑構構配件和設備備不得在工程程上使用或者者安裝,施工工單位不得進進行下一道工工序的施工。未未經總監理工工程師簽字,建建設單位不撥撥付工程款,不不進行竣工驗驗收。監理工程師應當按按照工程監理理規范的要求求,采取旁站站、巡視和平平行檢驗等形形式,對建設設工程實施監監理。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理安全工作規規章第一節國務院院部門規章一、《建設工程監監理范圍和規規模標準規定定》《建筑法》對實施施監理的工程程的范圍作了了初步規定,2001年建設部《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對《建筑法》法中規定的“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又做了詳細的規定:1、項目總投資額在在3000萬元元以上關系社社會公共利益益、公眾安全全的下列基礎礎設施項目::(1)煤炭、石油、化化工、天然氣氣、電力、新新能源等項目目;(2)鐵路、公路、管管道、水運、民民航以及其他他交通運輸業業等項目;(3)郵政、電信樞紐紐、通信、信信息網絡等項項目;(4)防洪、灌溉、排排澇、發電、引引(供)水、灘灘涂治理、水水資源保護、水水土保持等水水利建設項目目;(5)道路、橋梁、地地鐵和輕軌交交通、污水排排放及處理、垃垃圾處理、地地下管道、公公共停車場等等城市基礎設設施項目;(6)生態環境保護項項目;(7)其他基礎設施項項目。2、學校、影劇院、體體育場館項目目。二、《建筑工程安安全防護、文文明施工措施施費用及使用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稱《費用規定定》)安全防護、文明施施工措施費用用的投入是安安全施工的費費用保障,針針對目前建筑筑安裝市場安安全防護、文文明施工措施施費用費用投投入普遍不足足的情況,建建設部2005年專門制定定《費用規定定》,以確保保安全防護、文文明施工措施施費用費用的的落實。《費用規定》第十十條對安全防護、文文明施工措施施費用監理提提出了以下工工作要求:程程監理單位應應當對施工單單位落實安全全防護、文明明施工措施情情況進行現場場監理。對施施工單位已經經落實的安全全防護、文明明施工措施,總總監理工程師師或者造價工工程師應當及及時審查并簽簽認所發生的的費用。監理理單位發現施施工單位未落落實施工組織織設計及專項項施工方案中中安全防護和和文明施工措措施的,有權權責令其立即即整改;對施施工單位拒不不整改或未按按期限要求完完成整改的,工工程監理單位位應當及時向向建設單位和和建設行政主主管部門報告告,必要時責責令其暫停施施工。三、《危險性較大工工程安全專項項施工方案編編制及專家論論證審查辦法法》(以下簡稱稱《辦法》)(一)危險性較大大工程范圍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工程基坑支護工程是指指開挖深度超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槽)并采用支支護結構施工工的工程;或或基坑雖未超超過5m,但地質條條件和周圍環環境復雜、地地下水位在坑坑底以上等工工程。2、土方開挖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是指指開挖深度超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槽的土方開挖挖。3、模板工程各類工具式模板工工程,包括滑滑模、爬模、大大模板等;水水平混凝土構構件模板支撐撐系統及特殊殊結構模板工工程。4、起重吊裝工程5、腳手架工程(1)高度超過24m的的落地式鋼管管腳手架;(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架,包括整體體提升與分片片式提升;(3)懸挑式腳手架;(4)門型腳手架;(5)掛腳手架;(6)吊籃腳手架;(7)卸料平臺。6、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機械拆拆除或爆破拆拆除的工程。7、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的工程(1)建筑幕墻的安裝施施工;(2)預應力結構張拉施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橋梁工程施工(含含橋梁);(5)特種設備施工;(6)網架和索模結構施施工;(7)6m以上的邊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導流流、截流施工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工程;(10)采用新技術、新工工藝、新材料料,可能影響響建設工程質質量安全,已已經行政許可可,尚無技術術標準的施工工。(二)特別危險性性工程范圍1、深基坑工程開挖深度超過5mm(含5m)或地下室室三層以上(含含三層),或或深度雖未超超過5m(含5m),單地質質條件和周圍圍環境及地下下管線極其復復雜的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溶洞、暗河、瓦瓦斯、巖爆、涌涌泥、斷層等等地質復雜的的隧道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模板支撐系統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超過18m,施工總荷荷載大于10kN/㎡,或集中中線荷載大于于15kNN/m的模板支撐撐系統。4、30m及以上高空空作業的工程程5、大江、大河中深水水作業的工程程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破和其他土石石大爆破工程程(二)專項施工方方案審核制度度和專家論證證審查制度1、危險性較大工程專專項施工方案案審核制度依據《辦法》規定定,危險性較較大工程應當當在施工前單單獨編制安全全專項施工方方案。建筑施工企企業專業工程程技術人員編編制的安全專專項施工方案案,由施工企企業技術部門門的專業技術術人員及監理理單位專業監監理工程師進進行審核,審審核合格,由由施工企業技技術負責人、監監理單位總監監理工程師簽簽字。2、特別危險性工程專專家論證審查查制度對于下列特別危險險的工程實行行專家組進行行論證審查制制度:對于特別危險的工工程《辦法》第六條規定::(一)建筑施工企企業應當組織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組,對已編制制的安全專項項施工方案進進行論證審查查。(二)安全專項施施工方案專家家組必須提出出書面論證審審查報告,施施工企業應該該根據論證審審查報告進行行完善,施工工企業技術負負責人、總監監理工程師簽簽字后,方可可實施。(三)專家組書面面論證審查報報告應作為安安全專項施工工方案的附件件,在實施過過程中,施工工企業應嚴格格按照安全專專項方案組織織施工。四、《建筑起重機械械安全監督管管理規定》起重作業傷害是建建筑工程五大大傷害之一,為為此國務院建建設部專門制制定《建筑起起重機械安全全監督管理規規定》(以下下簡稱《規定定》)(一)建筑起重機機械安全監理理范圍1、機械范圍本規定所稱建筑起起重機械,是是指納入特種種設備目錄,在在房屋建筑工工地和市政工工程工地安裝裝、拆卸、使使用的起重機機械。2、安全監理范圍及及職責根據《規定》第十十二條規定,監監理單位應當當對建筑起重重機械安裝、拆拆卸工程專項項施工方案,安安裝、拆卸人人員名單,安安裝、拆卸時時間等材料進進行審核。《規定》第二十二二條規定:監理單單位應當履行行下列安全職職責:(一)審核建筑起起重機械特種種設備制造許許可證、產品品合格證、制制造監督檢驗驗證明、備案案證明等文件件;(二)審核建筑起起重機械安裝裝單位、使用用單位的資質質證書、安全全生產許可證證和特種作業業人員的特種種作業操作資資格證書;(三)審核建筑起起重機械安裝裝、拆卸工程程專項施工方方案;(四)監督安裝單單位執行建筑筑起重機械安安裝、拆卸工工程專項施工工方案情況;;(五)監督檢查建建筑起重機械械的使用情況況;(六)發現存在生生產安全事故故隱患的,應應當要求安裝裝單位、使用用單位限期整整改,對安裝裝單位、使用用單位拒不整整改的,及時時向建設單位位報告。第二節地方政府規規章針對本項目特點,主主要對《山西省建筑筑工程質量和和建筑安全生生產管理條例例》(以下簡稱稱《山西條例例》)進行講講解。《山西西省建筑工程程質量和建筑筑安全生產管管理條例》由由山西省人大大常委會1999年制定2007年修改。一、質量管理責任任制第七條規定:建筑筑工程質量管管理實行責任任制。從事建筑活活動的單位對對其實施的建建筑行為和提提供的建筑成成果負責。從從事建筑活動動的單位的法法定代表人和和直接責任人人應對經手的的建筑工程在在其合理使用用壽命年限內內,對其地基基基礎工程和和主體結構的的質量承擔終終身責任。第十七條規定工工程監理單位位應當對其監監理的建筑工工程質量承擔擔監理責任,在在監理過程中中發現有違反反施工規范和和技術標準的的行為,必須須制止,并責責成有關責任任單位采取措措施予以糾正正。工程監理單位不得得弄虛作假,降降低工程質量量。監理業務務不得轉讓。第十八條規定建建筑工程監理理實行注冊執執業資格制度度。建筑工程程施工過程中中的質量驗收收資料必須由由取得監理工工程師資格的的人員簽字認認可,簽字人人應當對簽署署的質量驗收收資料負責。未經監理工程師簽簽字,建筑材材料、建筑構構配件和設備備不得在工程程上使用或安安裝,不得進進行下一道工工序的施工,不不得撥付款項項,不得進行行竣工驗收。二、建筑質量、安安全生產管理理責任追究第四十二條工程程監理單位與與建設單位或或者建筑施工工企業串通,弄弄虛作假,降降低建筑工程程質量的,由由縣級以上人人民政府建設設行政主管部部門責令改正正,處以監理理合同金額110%以上550%以下的的罰款,降低低資質等級或或者吊銷資質質證書,有違違法所得的予予以沒收;造造成損失的,依依法承擔連帶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究刑事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轉讓讓監理業務的的,由縣級以以上人民政府府建設行政主主管部門責令令改正,沒收收違法所得,可可以責令停業業整頓,降低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的,吊銷資質質證書。第五章建筑工程監理安全全法律責任第一節法律責責任形式法律責任方式是指指承擔或追究究法律責任的的具體形式,如如懲罰、補償償、強制等,也也稱為法律制制裁。所謂法法律制裁,是是指通過國家家強制力對責責任主體的人人身、精神以以及財產實施施懲罰的法律律責任方式。根根據法律責任任的類型劃分分,法律制裁裁可相應地分分為:民事責責任、行政責責任、刑事責責任。(一)民事責任民事制裁是指國家家司法機關對對負有民事責責任的違法者者依法實施的的強制性懲罰罰措施。具體體包括(1)停止侵害害;(2)排除妨礙礙;(3)消除危險險;(4)返還財產產;(5)恢復原狀狀;(6)修理、重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失;(8)支付違約約金;(9)消除影響響、恢復名譽譽;(10)賠禮道歉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任的方式,可可以單獨適用用,也可以合合并適用。人人民法院審理理民事案件,除除適用上述規規定外,還可可以予以迅捷捷、責令具結結悔過、收繳繳進行非法活活動的財務和和非法所得,并并可以依照法法律規定處以以罰款或拘留留。(二)行政責任行政制裁是指國家家行政機關對對違反行政法法律規范而負負有行政法律律責任的人實實施的懲罰性性措施。承擔擔行政責任的的方式包括行行政處分和行行政處罰。1、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指國家家行政機關依依照行政隸屬屬關系對有輕輕微失職行為為的國家機關關工作人員實實施的懲罰措措施。行政處處分的方式主主要有:警告告,記過,記記大過,降級級,撤職,開開除。2、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由國國家特定的行行政機關給予予犯有輕微違違法行為而尚尚不夠刑事處處罰的公民或或者法人的一一種制裁。行行政處罰必須須由有關的行行政主管機關關實施。依據據《中華人民民共和國行政政處罰法》的的規定,我國國的行政處罰罰方式有:警警告,罰款,沒沒收違法所得得,沒收非法法財物,責令令停產停業,暫暫扣或者吊銷銷許可證,暫暫扣或者吊銷銷執照,行政政拘留,以及及法律、行政政法規規定的的其他行政處處罰。(三)刑事責任刑事制裁是指依照照刑事法律規規定,對犯罪罪人所實施的的懲罰性措施施,即刑罰制制裁。刑事制制裁是各種法法律制裁中最最嚴厲的制裁裁措施。刑法規定了承擔刑刑事責任的方方式,刑罰分分為主刑和附附加刑。主刑的種類有:(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刑;(4)無期徒刑刑;(5)死刑。附加刑的種類有::(1)罰金;(2)剝奪政治治權利;(3)沒收財產產。第二節監理安全全法律責任從最近立法來看,法法律對監理工工作要求從最最初的“三統、兩管管、一協調”(三控:工工程進度控制制、工程質量量控制、工程程投資控制;;兩管:合同同管理、信息息管理;一協協調:指全面面地組織協調調)逐步擴展展到工程施工工的的全部范范圍,尤其是是安全監理工工作。2004年2月11日起實施的《建設工程程安全生產管管理條例》其其中第4條明確規定定:“建設單位、勘勘察單位、設設計單位、施施工單位、工工程監理單位位及其他與建建設工程安全全生產有關的的單位,必須須遵守安全生生產法律、法法規的規定,保保證建設工程程安全生產,依依法承擔建設設工程安全生生產責任。”從法律上第第一次明確規規定了監理的的安全責任。但但在執行過程程中,由于政政府有關部門門在處理安全全生產事故時時,一些地方把監監理單位和人人員的安全責責任無限擴大大,所有的安安全生產事故故都要處罰監監理單位和監監理人員情況況比較嚴重。為為此,2007年建設部發布《關于落落實建設工程程安全生產監監理責任的若若干意見》,對對監理安全工工作的責任范范圍及安全責責任認定作了了詳細的規定定。一、《關于落實建建設工程安全全生產監理責責任的若干意意見》(以下簡稱稱《意見》)(一)《意見》頒頒布背景(根根據2007年1月13日建設部新新聞發言人答答記者問)《建設工程安全生生產管理條例例》(以下簡簡稱《條例》)已已經把安全納納入了監理的的范圍,將工工程監理單位位在建設工程程安全生產活活動中所要承承擔的安全責責任法制化,那那么監理單位位就必須貫徹徹執行,切實實履行《條例例》規定的職職責。由于《條條例》只是對對監理企業在在安全生產中中的職責和法法律責任作了了原則上的規規定,《條例例》實施后,一一方面,工程程監理單位和和監理人員感感到缺少可操操作性的具體體規定;另一一方面,政府府有關部門在在處理安全生生產事故時,對對《條例》理理解和掌握的的尺度不盡相相同,致使有有的一些地方方把監理單位位和人員的安安全責任無限限擴大,所有有的安全生產產事故,主管管部門都要處處罰監理單位位和監理人員員。為此,建建設部組織制制定了《意見見》。如何界定監理單位位的安全生產產監理責任,《條例》第第五十七條對對監理單位在在安全生產中中的違法行為為的法律責任任做了相應的的規定。《意意見》嚴格依依據《條例》的的規定,對安安全生產監理理責任做了詳詳細闡釋。為為指導監理單單位履行好規規定的職責,《意意見》要求監監理單位該審審查的一定要要審查,該檢檢查的一定要要檢查,該停停工的一定要要停工,該報報告的一定要要報告。《意意見》也明確確,監理單位位履行了規定定的職責,施施工單位未執執行監理指令令繼續施工或或發生安全事事故的,應依依法追究監理理單位以外的的其他相關單單位和人員的的法律責任。也也就是說,監監理單位履行行了《條例》規規定的職責,若若再發生安全全生產事故,要要依法追究其其他單位的責責任,而不再再追究監理企企業的法律責責任。這樣,政政府主管部門門在處理建設設工程安全生生產事故時,對對監理單位,主主要是看其是是否履行了《條條例》規定的的職責。(二)監理安全責責任界定針對一些地方把監監理單位和人人員的安全責責任無限擴大大,所有的安安全生產事故故,主管部門門都要處罰監監理單位和監監理人員的情情況,《意見見》對監理工工作責任作了了詳細的規定定,明確規定定了監理的承承擔責任條件件和免責條件件:1、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工組織設計中中的安全技術術措施或專項項施工方案進進行審查,未未進行審查的的,監理單位位應承擔《安安全管理條例例》第五十七七條規定的法法律責任。施工組織設計中的的安全技術措措施或專項施施工方案未經經監理單位審審查簽字認可可,施工單位位擅自施工的的,監理單位位應及時下達達工程暫停令令,并將情況況及時書面報報告建設單位位。監理單位位未及時下達達工程暫停令令并報告的,應應承擔《安全全管理條例》第第五十七條規規定的法律責責任。2、監理單位在監理巡巡視檢查過程程中,發現存存在安全事故故隱患的,應應按照有關規規定及時下達達書面指令要要求施工單位位進行整改或或停止施工。監監理單位發現現安全事故隱隱患沒有及時時下達書面指指令要求施工工單位進行整整改或停止施施工的,應承承擔《安全管管理條例》第第五十七條規規定的法律責責任。3、施工單位拒絕按照照監理單位的的要求進行整整改或者停止止施工的,監監理單位應及及時將情況向向當地建設主主管部門或工工程項目的行行業主管部門門報告。監理理單位沒有及及時報告,應應承擔《安全全管理條例》第第五十七條規規定的法律責責任。(四)監理單位未未依照法律、法法規和工程建建設強制性標標準實施監理理的,應當承承擔《安全管管理條例》第第五十七條規規定的法律責責任。監理單位履行了上上述規定的職職責,施工單單位未執行監監理指令繼續續施工或發生生安全事故的的,應依法追追究監理單位位以外的其他他相關單位和和人員的法律律責任。二、監理安全責任任具體承擔形形式(一)刑事責任刑法對相關刑事責責任規定如下下:第一百三十四條(重重大責任事故故罪):工廠、礦山山、林場、建建筑企業或者者其他企業、事事業單位的職職工,由于不不服管理、違違反規章制度度,或者強令令工人違章冒冒險作業,因因而發生重大大傷亡事故或或者造成其他他嚴重后果的的,處三年以以下有期徒刑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惡劣的,處三三年以上七年年以下有期徒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大安全事故罪罪):建設單位、設設計單位、施施工單位、工工程監理單位位違反國家規規定,降低工工程質量標準準,造成重大大安全事故的的,對直接責責任人員,處處五年以下有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處處罰金;后果果特別嚴重的的,處五年以以上十年以下下有期徒刑,并并處罰金。2006年6月中中華人民共和和國刑法修正正案(六)第第四條:在刑刑法第一百三三十九條后增增加一條,作作為第一百三三十九條之一一:“在安全事故故發生后,負負有報告職責責的人員不報報或者謊報事事故情況,貽貽誤事故搶救救,情節嚴重重的,處三年年以下有期徒徒刑或者拘役役;情節特別別嚴重的,處處三年以上七七年以下有期期徒刑。”(二)行政及民事事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生產管理條例例》第五十七七條規定:違反本本條例的規定定,工程監理理單位有下列列行為之一的的,責令限期期改正;逾期期未改正的,責責令停業整頓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的罰款;情節節嚴重的,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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