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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中國古代的婚姻與婚姻制度通過本章學習,了解中國古代各民族婚姻形態及其發展史,掌握各民族婚俗的基本內容,認識中國古代婚姻的特點。學習目的中國古代的婚姻形態及其演變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蒙古族、滿族的婚姻習俗主要內容人類自身發展的最基本形式就是婚姻。婚姻是構成家庭、形成社會的基礎。婚姻又稱為嫁娶。古人解釋說:“論其男女之身,謂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際,謂之婚姻。”(《詩經·鄭風·豐》孔穎達疏)婚姻是以男女的性關系為基礎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性關系都稱為婚姻。只有那種受習俗和法律的某種約束和限制并為其所承認和保護的性關系才能稱為婚姻。婚姻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不同的時代、不同的民族有著不同的婚姻形態和婚姻制度,反映出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特點。第一節中國古代的婚姻形態及其演變
在原始社會的原始群時代,人類剛從動物中分化出來,群體中實行性的共有,在兩性關系上沒有任何的限制。《呂氏春秋·恃君》追述這個時期的狀況時說:“昔太古嘗無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在神話傳說中也可以找到這種雜亂男女關系的蛛絲馬跡。海南島黎族的一則神話說,古時天地變遷,災難陡降,人群滅絕,只剩下母子兩人。天帝降旨,要他們結成夫妻,母子覺得難堪,但又不能違背天命,便改頭換面,在臉上刺滿花紋,然后結成夫妻。這是“性共有”以神話的形式流傳下來的最古老的痕跡。距今一百七十多萬年至二三十萬年間的我國元謀人、藍田人、北京人,他們的性關系就屬于這類雜亂的“性共有”。有人把它稱為“亂婚制”或“交輩婚制”,都不是確切的表述。它只是一種雜亂的性行為,而非“婚”。血族婚族外婚對偶婚一夫一妻婚與一夫多妻婚一、血族婚(同輩婚)
什么是血族婚?
在原始群的中后期,隨著漁獵經濟的發展,相同年齡段的男女接觸更多一些,加上年齡上的差異,造成不同的性需求,使智識稍開的原始人開始逐漸排斥父母輩與子女輩的性關系,只允許同輩男女之間的性行為。歷史上稱這種婚姻形態為“血族婚”。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婚姻形態,它是被群體習俗所約束的性行為。血族婚的來源及遺跡
古史傳說中的伏羲與女媧原來就是一對親兄妹,后來結為夫婦。在許多古代墓道壁畫中,都有伏羲與女媧交媾圖,皆為人首蛇身,兩尾交纏。云南納西族東巴文《崇報圖》說:“從忍利恩五兄弟找不到其他女子相配,只好與自己的五個姐妹結為伴偶。”這種兄妹結為夫妻的故事,在其他的一些民族中都有類似的傳說。這種婚俗的遺跡在一些民族的稱謂中皆有保留。如云南景頗族的男子稱自己的妹妹為“占”,稱自己的妻子也為“占”。這說明在上古時期,妹妹也是可以成為妻子的。這是同輩血族婚留下來的跡象。在距今約二十萬年至十萬年時期的我國馬壩人、長陽人、丁村人,他們的性關系就屬于這類同輩間的血族婚。二、族外婚
什么是族外婚?
族外婚又稱為群婚、走訪婚,西方學者稱其為“普那路亞”婚。在原始群時代末期,由于人口的繁衍,一些不同的原始群往往會分支出許多更小的群體。這些血緣關系疏遠或原本就沒有血緣關系的群體,錯落地雜居在一塊彼此相鄰的地域內。在漁獵生產的過程中,人們的接觸越來越多,由此也就會自然地發生性關系。同時,人們逐漸認識到相近血緣的性關系生出的孩子不健康,因此就有意識地排除了親兄弟姊妹之間的性關系,繼而又排除了同群體中兄弟姊妹之間的性關系。各群體之間同輩男女之間的性關系日益普遍。在這種群體外的性關系下,一個群體的男人可以與另一個群體的所有同輩女人發生性關系,反之亦然。所以,史家把這種婚姻形態稱為“群婚”。在這種性關系下,女人所生的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都要留在母親的群體中,世世代代就形成了一個以母系計世系的群體。史家把這樣的群體稱為“氏族”,把這種群體外的性關系又稱為“族外婚”。族外婚是男人到女人的氏族中去,往往是暮去晨歸,男人還屬于自己母親的氏族,所以這種婚姻又稱為“走訪婚”,這種走訪稱為“嫁”。“嫁”字的最初含義是指男人到女人之家。
族外婚的遺風古老的族外婚,在現今的一些少數民族中還可以看到它的遺風。如云南的拉祜族,每到農閑季節,甲寨的男青年便到乙寨中邀請女青年,白天唱歌,晚上便點燃篝火,在一起過夜。云南的阿細人,年輕的男女都住在各自的公房中,晚上,甲寨的男人便來到乙寨女人的公房中過夜。這種行為不僅不會受到譴責,還會得到家人和社會的支持。三、對偶婚
什么是對偶婚?
在母系氏族公社的后期出現了對偶婚,即一雙男女在一個時期內比較固定地偶居,但同時也不排除與其他異性發生性關系。對一個男人來說,只是在許多女友中有一個“主要”的而已。這種古老的婚姻習俗,在我國現今的一些少數民族中尚有保留。典型的代表就是云南寧蒗縣永寧區納西族的“阿注婚”,又稱為“阿肖婚”。青年男女在各種集會場合遇見后,如果情有所鐘,雙方都同意做“阿肖”,男青年即可到女方家中過夜,暮去朝歸。雙方可以為長期的“阿肖”,也可以為短期的“阿肖”。“阿肖”雙方仍然有權與第三者發生性關系,但長期的“阿肖”有性的優先權。對偶婚是介于群婚與一夫一妻婚之間的過渡形態。四、一夫一妻婚與一夫多妻婚
什么是一夫一妻婚?一對有固定性關系的男女,長期共居組成個體家庭的婚姻形態稱為一夫一妻婚。一夫一妻婚是父系氏族公社時期主要的婚姻形態。一夫一妻婚主要是對女子而言,為了確保血統的純粹,男子要求女子必須保持貞操,必須斷絕與其他男子的性關系。但由于男子是財富的創造者、所有者和支配者,所以他是可以多妻的。因為他是從外氏族將女子取來為妻,因此稱為“娶”。這種娶來的妻子,實際上就是男子的財產。妻又稱為“婦”。《說文解字》云:“婦,服也,從女持帚,灑掃也。”婦就是用來服侍丈夫的。其字繁體為“婦”,從“女”從“帚”,就是為丈夫持帚灑掃的女人。
一夫一妻婚的遺跡父系氏族公社時期的一夫一妻及一夫多妻的婚姻形態,在父系氏族文化遺址的龍山文化和齊家文化的墓葬中,都有真切的反映。有的墓葬是一男子仰身直肢葬,女子側身屈肢葬;有的是一男子仰身直肢葬,兩女子都面向男子側身屈肢葬。它真實地揭示出當時已存在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的個體家庭,在這個家庭中,女子是屈從的侍者。階級社會,無論是奴隸社會還是封建社會,都是以財產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因此,作為財產私有制產物的一夫一妻以及一夫多妻的婚姻形態自然地被保留下來,只是在不同歷史發展階段中有所變化而已。第二節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中國古代婚姻制度二三四嫡庶有等的妻妾制一五士庶不婚的門第制同姓不婚制“七出”之條的離婚制度婚齡制度一、嫡庶有等的妻妾制中國古代,無論是奴隸社會還是封建社會,庶民由于受經濟條件的限制,多是一夫一妻制,有的因家貧甚至無妻。但貴族從天子到士,按禮的規定皆是一夫多妻制。夏、商時期,貴族多妻,但基本上沒有嚴格的等級之分。如商王武丁有64個妻子,都統稱為“婦”。周代由于實行宗法制度,多妻且等級分明,嫡庶有別。嫡妻為主妻,只一人,位尊。庶妻位卑,可多人。據《周禮·天官·內宰》鄭司農注云:“王之妃百二十人:后一人,夫人三人,嬪九人,世婦二十七人,女御八十一人。”后在王的群妻中即為“嫡”,是最尊者,統管六宮。其他諸妻為“庶”,各有職事、等級。王后對其他眾妻有生殺之權。又據《公羊傳》載,天子之妻十二,諸侯九,大夫三,士二。天子之妃曰后,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后、夫人、孺人、婦人皆為嫡妻之名,其余皆為庶妻。盡管各文獻記載不同,但諸妻等級森嚴是無疑的。西周和春秋時期,盛行媵妾制度。媵即陪嫁之女,她們的地位對嫡妻而言相當于妾。天子、諸侯以及后來的卿大夫,在娶嫡妻時,還可以同時一次性地娶其娣、姪(侄),即妹妹和侄女為媵。《公羊傳》說,諸侯一娶九女,天子一娶十二女。一人為嫡妻,其余陪嫁之媵皆為庶妻。嫡庶皆出于同一家族,可以避免群妻間的妒嫉和爭斗,以保持家族的穩定。周代嫡庶有等的一妻多妾制,被以后的歷代王朝所承襲。秦始皇嫡妻稱“皇后”,妾皆稱“夫人”。漢武帝之妃分為八等:一為皇后,二為夫人,三為美人,四為良人,五為八子,六為七子,七為長使,八為少使;宮女數千。從漢元帝起,皇帝的后宮嬪妃增至三千人,分為十四個等級。西漢制度規定,諸侯、百官在嫡妻之外皆可納妾。諸侯可納妾二百,列侯一百,關內侯、吏、民(一般地主和商賈)三十。二、士庶不婚的門第制在中國古代,婚姻并不是以愛情為基礎的,而是由雙方的家族或宗族的經濟利益、政治利益決定的。女人是變相的商品,婚姻則是各種利益的交易。特別是在上層社會,婚姻是一種政治行為,是一種借新的聯姻來擴大自己勢力的機會。締結婚姻關系的基本原則就是“門當戶對”。這種婚姻原則發展到魏、晉、南北朝時達到頂點。魏、晉、南北朝時期,盛行士族門閥制度。世世代代為高官,在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長期居于統治地位的貴族稱“士族”或“世族”;卑庶之門則稱為“庶族”或“寒門”。士族與庶族之間有嚴格的界限,士庶不得通婚。士族以與庶族通婚為恥,庶族以與士族通婚為榮。南朝梁國的高官侯景,出身庶族,欲攀親于王、謝兩家大族,梁武帝說:“王、謝門高非偶,可于朱、張以下訪之。”(《南吏·賊臣傳》)北朝的門第觀念更甚。北魏和平四年(公元463年)高宗下詔曰:“今制皇族師傅王公侯伯及士庶之家,不得與百工伎巧卑姓為婚,犯者加罪。”(《北史·魏本紀第二》)婚姻只能在同類級之間締結,否則視為犯法。唐代以后,雖然隨著門閥等級制度的消亡,士庶不婚的婚姻制度逐漸失去了它的約束力,但良賤不婚、官民不婚仍然是不可動搖的制度。《唐律·戶婚律》規定,良民與賤民(奴婢、官戶、雜戶、工樂戶、部曲等)通婚,要判徒刑一年半或流放三千里。三、同姓不婚制“同姓不婚”始于原始社會母系氏族時代,進入階級社會以后,歷代因襲。《左傳·僖公二十二年》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國語·晉語四》亦載:“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亂災也。”漢代把同姓締婚視為“禽獸”。《白虎通·嫁娶》說:“不娶同姓者,重人倫,防淫佚,恥與禽獸同也。”唐代把“同姓不婚”作為法律條文。《唐律·戶婚律》載:“同宗共姓,皆不得為婚,違者各徒三年。”四、“七出”之條的離婚制度在男權制的中國古代,離婚是男子的專有權,女子只能甘當離婚犧牲品。早在周代就有男子離婚的七項條件,稱為“七去”。《大戴禮記·本命》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盜竊,為其反義也。”“七去”又稱為“七出”,婦人只要違犯其中的一項,丈夫就可以與她離婚。秦、漢以后,“七出”還僅屬于倫理規范,尚未成為國家的法律。唐、宋、元、明、清諸朝,將它列為紀令正本。七條之中,除了“多言”“盜竊”屬于個人品德外,其余都與違反古代的婚姻根本目的有關。《唐律》規定,丈夫如果不趕走犯“七出”之條的妻子,就要服刑三年。離婚除了“七出”之外,還有“義絕”。“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奸非罪(包括妻子與丈夫五服以內的親屬通奸,以及丈夫與岳母通奸)以及妻子對丈夫的謀害罪等。按禮制,夫妻以“義”合。出現以上情況,是恩義斷絕,不能再相處下去,必須離婚。犯“七出”之條,離不離婚,權利在丈夫。如果是“義絕”,則必須離婚,權利不在丈夫而在國家。如不離婚,按法律予以懲罰。唐、宋法律規定判一年徒刑,明、清法律規定杖八十。若夫婦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即使不符合“七出”和“義絕”,法律也予以承認,這種離婚稱為“協離”。五、婚齡制度古代婚齡,不同的朝代不盡一致。據文獻所載,周代:男30歲,女20歲;春秋齊桓公時期:男30歲,女15歲;越王勾踐時期:男20歲,女17歲;西漢惠帝時期:男不詳,女15歲;晉武帝時期:男不詳,女17歲;北周武帝時期:男15歲,女13歲;唐貞觀令:男20歲,女15歲;唐開元令:男15歲,女13歲;宋天圣令:男15歲,女13歲;宋嘉定令:男16歲,女14歲;明洪武令:男16歲,女14歲;大清通禮:男16歲,女14歲。《吉林通志》:“滿人唯結婚多在十歲內,過期則以為晚。”從以上資料看,古代婚齡有以下特點:
第一,早婚。由于社會急需勞動人手,需要增加國家稅收,特別是戰爭急需兵源等原因,國家大力提倡早婚。此外,就每個家庭而言,受傳統的“多子多孫多福”“早得兒子早得濟”等觀念的影響,也希望子女早婚。如越王勾踐為了復國滅吳,曾下令:“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國語·越語上》)漢初,國家經濟遭到破壞,國庫空虛,急需發展生產,所以漢惠帝下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歲不嫁,五算。”(《漢書·惠帝紀》)算為人頭稅,每人一算為120錢,五算即五倍,以此推動人口的增長。第二,夫妻年齡相差懸殊。在正常情況下,多是夫大妻2~5歲,但由于上層社會盛行多妻制,老夫納少妾是普遍的現象,年齡相差在10~40歲上下。諺云:“坐著花轎進了門,一天到晚弄泥神。”又有小夫娶大妻之俗。清代滿族人一般是十三四歲的男子必娶十七八歲的女子。更有民諺云:“十八歲大姐周歲郎,每天晚上抱上床。睡到半夜要吃奶,劈頭蓋腦幾巴掌,我是你的妻,不是你的娘。”少夫娶大妻,主要是為了使媳婦進門便成為勞動的人手。同時,也是為了丈夫在當兵之前留下子嗣,免得因戰死沙場而斷后。第三節中國古代的婚禮中國古代非常重視“和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的婚禮。由原始社會的父系氏族時代,經夏、商而至西周,形成了一套具有概括性的婚姻禮俗,史稱“六禮”。“六禮”是由求親至迎親的過程。此外,還有正婚禮,即結婚的儀式。后世因之,各有損益。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拜堂、坐帳、同牢合巹正婚禮一、六禮據《儀禮·士昏禮》和《禮記·昏義》載,六禮的程序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一)納采
納采即男方之父先遣媒人去女方家求婚,問明是否愿意與男方結親。因為這屬于采選的性質,故稱為“納采”。在行納采之禮時,媒人要把男方的情況向女家之父予以說明,并以雁作為求婚的禮物。因為雁是候鳥,順陰陽往來,含有守時有信的寓意;而且雁失其偶不再成雙,表示忠貞。秦、漢以后,所執禮物有用羔羊、合歡、嘉禾、膠漆等物者,都是象征夫妻美滿、和睦。(二)問名
在女方答應可以議婚后,男方再請媒人去女方家,執雁行問名禮。即問女子姓名、排行、出生年月日等,即后世所問的生辰八字。問清之后,回男方之家進行卜婚,看男女雙方是否適合婚配。(三)納吉
納吉禮即定婚禮。根據問名所得女方的情況,男方在家廟中進行占卜。如卜得吉兆,男方遣媒人返回,通知女方。如果女方再無意見,則婚事議定,俗稱“小定”,即現今所說的“訂婚”。在家廟中進行占卜,表示男女婚姻大事,不僅要由父母決定,還要征得祖先的同意,因為這是事關男方傳宗接代的大事。男方遣媒人行納吉禮時,所執禮物還是雁。納吉之禮,后世變為小聘,即男方向女方送少量的禮物,如衣服、首飾之類。一、六禮(四)納征
納征又稱“納幣”,即正式下聘禮,聘禮多是金銀布帛之類。征者,成也。行完納征禮,意味著男女雙方締婚最后完成,可以互相走訪相見,所謂“非受幣不交不親”。納征是男女成婚的關鍵。(五)請期
請期即確定舉行婚禮的日期。納征之后,男方派人去女方家選定成婚的日期。其實,男方早已卜得吉期,并已做出決定。“請期”只是謙辭,表示“不敢自專”,所以后世又稱為“告期”。(六)親迎
親迎即新郎親往女家迎娶的禮儀。中國古代的婚禮是在黃昏舉行,故“婚”字作“昏”,“以昏為期”。古人認為夫為陽,妻為陰;晝為陽,夜為陰;赤為陽,黑為陰。所以,婚禮是在晝夜相交的黃昏之時舉行的。西周、春秋時期,新郎去迎親時,戴爵弁(赤黑色的帽子),身著裳(淺紅色的圍裙)、緇衣(黑色上衣)。隨從者皆穿黑衣,乘墨車,從車兩乘。從者提燈照路引車而行。古人娶親不賀,“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嫁之家三日不熄燭”,都顯示不出大歡喜的氣氛。學者認為,這實際上是上古搶婚的遺風。父系氏族公社時期,有剽掠婦女為妻之俗,其剽掠必在昏夜,以乘女家不備。后世迎親新郎多穿大紅吉服,用彩轎。新郎車至新婦家,把新娘迎入車中,自己還要親自御車,授綏(上車的引繩)作仆人之禮。陪同新娘的“姆”謝絕不受,新郎再退回乘自己的車,在前引導,新婦之車隨其后。新郎之車先至家門,迎接新娘下車。二、正婚禮(一)拜堂
拜堂又稱為“拜天地”。男人認為男女結婚交媾,恰如天地陰陽結合,所以必須先拜天地,以求陽剛陰柔、夫妻和諧、天長地久、白頭偕老。從結婚開始,女子就成為男方家庭中的一員,所以拜列祖列宗,拜公婆尊長。從結婚那天起,男女合成一體,所以新婚夫婦要交拜,以示鄭重其事。其程序大體如下:撒谷豆即喜轎(或車)進門以后,撒谷、豆、草節等,用以避邪。這是一項比較古老的習俗,宋以后比較流行。射煞又叫叩轎門。新娘進門,一定要由新郎叩轎門才能下轎。新郎持握弓箭,象征性地向轎底射三箭,三箭過后,新娘方可下轎入門。這喻示著驅走或射殺隨轎而來的邪神惡鬼,驅煞避邪。跨馬鞍、火盆即在新娘進屋的路上事先擺放馬鞍或火盆,讓新娘從上面跨過去。“跨馬鞍”意味著夫妻揚鞭躍馬,春風得意;“跨火盆”意在燒去一切不吉利的東西,日后夫妻好合,日子越過越紅火。傳席唐代以后有此俗。即以紅氈鋪地,新婦下車以后,腳踩紅氈,紅氈交替傳遞。意為永走紅運,子孫綿延,代代相傳。拜堂新郎與新娘在相禮的引導下“拜天地”。通常是三拜:拜天地,拜高堂,夫妻對拜。(二)坐帳
新郎、新娘拜完天地之后進入洞房。新郎新娘男左女右并肩坐帳幃內的床上,稱為“坐帳”“坐福”。親朋將同心花果、棗子、花生、桂圓、栗子之類撒向新郎、新娘懷中,意為夫妻同心,早(棗)生(花生)貴(桂圓)子,或早(棗)立(栗)子。據說,此俗始于漢武帝娶李夫人。
(三)同牢合巹古代用于祭祀的牲畜稱為“牢”,同牢即新郎新娘共食同一牲之肉;合巹是指新郎新娘共飲合歡酒,后也稱為“交杯酒”。同牢合巹喻示新婚夫婦同食共寢,永結同心之好。巹是將一個葫蘆分為兩半的瓢,用以盛酒。合巹即將兩個巹合在一起,象征夫婦合為一體。以上各個程序完畢,大婚告成。正婚禮是指新郎將新娘接到男家以后,所舉行的正式結為夫妻的禮儀。正婚禮分為拜堂、坐帳、同牢合巹。第四節中國古代少數民族的婚俗蒙古族婚俗滿族婚俗搶婚收繼婚從妻居婚俗重民族高下包辦婚廢止收繼婚婚娶禮儀通媒、小定、拜女家、開剪、送嫁妝、迎娶、坐賬、分大小元代蒙古族婚俗改進議婚、納采、納幣、親迎、婦見姑舅、廟見、婿見婦之父母一、蒙古族婚俗1.搶婚
蒙古族在建國之前,處于奴隸制的發展階段,保留了由母系社會向父系社會轉變時期搶婚的習俗。鐵木真的母親訶額倫就是他的父親也速該把阿禿兒搶來的,而鐵木真的妻子孛兒臺也曾被蔑兒乞惕部搶去,后來又被鐵木真搶回來。鐵木真在征服了塔塔爾部落后,又搶了這個部落也速干的姊妹為妃。以后,鐵木真征服王罕部落,又搶了王罕之弟扎哈赦不的兩個女兒,把其大女兒亦巴哈留給自己,把其小女兒莎爾哈塔尼送給自己的四子托雷為妻。這些被搶來的妻子照樣得寵,他們也非常忠于自己的丈夫。這說明搶婚對于處于野蠻階段的游牧民族來說,是一種司空見慣的遺風。2.收繼婚
收繼婚即兄弟之妻或父祖之妾在兄弟父祖死后可以收繼為自己的妻子。據《蒙古秘史》載,成吉思汗的五世從祖察剌孩領忽就是“收嫂為妻,又生一子,名別速臺”。又如《蒙古源流》一書載,成吉思汗九世孫滿都古勒汗第二個妃子是滿都海·徹辰夫人,在滿都古勒汗去世后,其子巴圖蒙克年方7歲,按傳統習俗收繼33歲的滿都海·徹辰夫人為妃,后來又生了七個兒子與一個女兒。再如明代中后期,蒙古部俺答汗之妃克兔哈屯(漢譯“三娘子”)是一個力主與明朝友好,能夠影響俺答汗決策的杰出女性。在俺答汗死后,為俺答汗之子乞慶哈收繼,乞慶哈死后又被其子扯力克收繼,為三代蒙古汗之妃,當政40年。古代蒙古婦女保留了更多的母系氏族時期女人的權力。她們不僅有財產繼承權,甚至可以代替已故丈夫的位置統領部眾,故被收繼者渴望收繼。而已寡婦女再嫁本族子弟,還可以得到新夫的一部分財產和權力,所以這種古老的婚俗老而不衰。(一)古老婚姻形態的遺風
古代蒙古族普遍實行族外婚。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并行。其特點是婚俗中保留了許多原始的婚姻形態。
一、蒙古族婚俗3.從妻居婚俗
《夷俗記·匹配》記載蒙古婚俗:其成親則婿住婦家,自帶酒肉,設宴,先祭天地,后宴請諸親友。婦家在帳房之外為其另外準備一座帳房。宴會結束后,諸親友散去,時近黃昏,這時藏匿在鄰家的新婦乘馬向外跑去,婿則乘騎追趕。獲則挾歸婦家,不然即追之數百里,一二日不止,新婦必欲婿在曠野上將其追獲。回到婦家后,眾婦女將新婦擁抱送入帳幕中。婿與婦互送羊骨,然后交拜天地。新婦的內衣以馬尾層層圍系牢固,婿以小刀割斷,乃始婚配。婿在婦家居住一個時期后,再攜婦歸自己家。女方之家要出資陪送。還有一種從妻居的形式,即男子不經任何儀式,到女家與情人同居,短則三五年,長則十余年,然后回男家再舉行婚禮。在女方家居住期間,參加勞動所得收入歸女方之家。這種先居女家后歸男家的婚俗,真切、生動地反映了由對偶婚向一夫一妻制過渡的古老遺風。(二)元代蒙古族婚俗的改進蒙古族在中原地區建立大元王朝后,改變了游牧生活的環境,逐漸接受了漢族文化,崇尚禮法。婚姻習俗也隨之發生了變化,漸從漢俗。《新元史·禮志·婚禮》記載元代婚禮,其議婚、納采、納幣、親迎、婦見姑舅、廟見、婿見婦之父母等七個程序,幾乎皆與漢俗無異。唯有第七條,即“婿見婦之父母,受婿禮拜,次見婦黨諸父。親家禮婿,婿如常儀。若召贅之家(夫居妻家)仍依時俗現行之禮”還保留了一些蒙古古俗。二、滿族婚俗——婚姻制度重民族高下滿族入主中原以前,受民族矛盾和民族戰爭影響,滿洲婚姻重視區分民族高下,禁止滿漢通婚。昭梿《嘯亭雜錄》載:“滿洲舊俗,凡所婚娶,必視其氏族之高下,初不計其一時之貧富。”法律規定,如果滿人娶漢女為妻,就要取消他所享有的滿人的特權,還要受到輿論的譴責。支持并鼓勵滿蒙互相通婚,其用意是通過滿蒙聯姻組成滿蒙的政治聯盟。但入關之后,滿漢雜居所造成的民族融合是不可阻擋的趨勢,滿漢不婚的禁忌逐漸被打破。統治者只好承認既成的事實。順治年間即下諭:“方今天下一家,滿漢官民皆朕赤子,欲其各相親睦,莫若使之締結婚姻。自后,滿漢官民有欲聯姻者,聽之。”至清代末年,無論是上層社會還是下層平民,各民族間的通婚已無任何限制。包辦婚滿族人的男女婚嫁完全是被包辦的。清初,八旗子女的婚姻完全由各旗諸首領決定。天聰九年(公元1635年),皇太極諭:凡是八旗官員的婚姻皆由所管貝勒決定。一般平民的婚姻要由牛錄章京決定,違者要受罰。其后,在滿洲貴族中又盛行太后“指婚”制。《清稗類鈔》載:“近支王、貝勒、貝子、公及外戚之子女既及歲者,開具姓氏年齡進呈,即由太后指配與滿洲、蒙古、漢軍之貴族聯姻,指定后,明發懿旨,以某女婚某王,或某某,名曰指婚,滿語又謂之拴婚。”八旗子女的婚姻,“聽上選配”,其實也是“拴婚”。拴婚制度是滿族前期家長制奴隸制的體現。滿族入關以后,隨著家長制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化,拴婚制度逐漸僅有形式,婚姻主要由“父母之命”決定。但在結婚時,必須報所管牛錄章京,在結婚的“通書”(即結婚證書)上要注明屬于哪一個佐領。這一制度一直延續到清末。廢止收繼婚
滿族的基本婚姻形態是一夫一妻制,不過一夫多妻制也為法律所允許,為時俗所崇尚,但禁止同姓通婚和收繼婚。努爾哈赤統治前后,女真人(滿族前身)還保留著不論輩份的收繼婚。《建州見聞錄》載:女真“婚嫁不擇族類,父死而子妻其母”。“不擇族類”即不分輩份。如皇太極既娶蒙古科爾沁貝勒莽古斯的女兒為孝端后,又娶了他的孫女為孝莊后。但對收繼婚的陋俗,皇太極則開始認識并加以禁止:“既生為人,若娶族中婦女,于禽獸何異!”“自今(公元1636年)以后,凡人不許娶庶母及族中伯母、嬸母、嫂子、媳婦。”滿族入關之后,同姓不婚,講求倫常,成為通行的風俗。二、滿族婚俗——婚娶禮儀1.通媒
男家擇門第相當人家,求媒通聘,媒人先后去三次,每次帶一瓶酒為禮物。故俗語云:“成不成,酒三瓶。”2.小定
女家如答應議婚,男家主婦則去問名、看相貌。姑娘出來給裝一袋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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