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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講婚姻的終止
一、婚姻終止概述(一)婚姻終止的概念1、界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于消滅。2、婚姻終止的含義(二)婚姻終止的原因1、因配偶的死亡2、因離婚1)離婚的概念:是指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2)離婚的種類:雙方自愿離婚與一方要求離婚;依行政程序的離婚與依訴訟程序的離婚;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3)離婚與無效婚姻的區別第一,形成原因的時間不同;第二,請求權的享有者不同;第三,時間效力不同;第四,適用的程序與方法不同。(二)離婚制度的歷史沿革1、離婚制度的立法主義1)禁止離婚主義2)許可離婚主義2、中國離婚制度的歷史發展1)中國古代:七出、三不去;和離;義絕;呈訴離婚。2)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的離婚制度:兩愿離婚、判決離婚。3)解放前革命根據地的離婚立法4)新中國離婚制度的發展(四)我國處理離婚問題的指導思想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二、協議離婚1、協議離婚的概念:允許婚姻當事人通過行政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方式。2、協議離婚的程序:與結婚登記程序。3、登記離婚的實質要件1)男女雙方須具有合法夫妻身份;2)雙方當事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3)須有離婚的合意;4)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做出恰當、合理的安排;5)須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6)登記離婚須合法三、訴訟離婚(一)訴訟離婚的概述1、訴訟離婚的概念:訴訟離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2、訴訟離婚的特點1)法律規定了嚴格的必要條件,須審查理由。2)其結果取決于司法機關的裁量;3)司法機關對涉及離婚的后果作全面的審查,對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即使當事人意見一致也可依法變更。4)訴訟中當事人可依法行使抗辯權、上訴權。5)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司法機關有監督和強制執行的權力。3、訴訟離婚的程序1)訴訟前有關部門的調解:非法定程序2)離婚訴訟中的調解和判決:調解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結果包括:原告撤訴;雙方同意離婚、達成離婚協議;調解無效、進入判決階段。3、訴訟離婚的特殊規定1)關于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的規定
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的同意,但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所謂“重大過錯”可依據婚姻法32條第二款前三項情形及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決。2)限制男方離婚請求權的特殊規定婚姻法第34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4、判決離婚的條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條件的立法依據,其概括性標準為: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理由婚姻法第32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符合該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結合司法解釋的規定,實踐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1、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如果達到了妨害婚姻目的實現的程度。2、配偶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3、男女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4、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5、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二)離婚在當事人財產方面的后果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考慮的原則有:1)男女平等;2)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3)照顧無過錯方;4)尊重當事人的意愿;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6)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2、離婚時的經濟補償:婚姻法第40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補償。3、債務的清償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主要包括:A、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的個人債務;B、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債務;C、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D、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E、一方為滿足私欲而揮霍所欠的債務;F、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4、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婚姻法第42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所謂“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條件:1、被幫助方確有生活困難且自己無力解決;2、經濟幫助方僅限于離婚時;3、給予幫助的一方有負擔能力;4、幫助是適當的。5、離婚損害賠償1)享有請求權的只能是無過錯方2)符合法定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的3)只能與離婚訴請一起提起(三)離婚在當事人人身關系方面的后果1、解除了當事人間的夫妻關系,與之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2、離婚在父母子女關系方面:1)不消除父母子女關系:婚姻法36條1款: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不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2)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A、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B、兩歲以上10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隨何方撫養,應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法院判決;C、對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子女的意見。3)離婚后子女撫育費負擔:婚姻法第37條第1款: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第2款規定:關于離婚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數額的合理要求。4)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權:婚姻法第38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司法解釋第24條:離婚時,法院作出的生效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司法解釋第26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婚姻法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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