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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六條【破壞生產經營罪】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第三十四條[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司法認定【案情】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曹同兵。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曹同兵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2月,被告人曹同兵因失去向上海朗富快餐盒飯有限公司收購泔腳的機會,而遷怒于得到該收購泔腳生意的陳正金。被告人曹同兵為泄憤報復,于2011年3月20日16時許攜帶50千克亞硝酸鹽至朗富公司,將上述亞硝酸鹽投放于被害人陳正金放置在該公司的三個泔腳桶內。后被害人陳正金將上述泔腳運至其位于本市奉賢區奉城鎮塘外社區衛季村1247號的養豬場用于喂豬。3月23日,上述養豬場內的豬出現嘔吐、抽搐等癥狀,其中173頭豬死亡,直接經濟損失價值人民幣250875元。庭審中,被告人曹同兵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曹同兵的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審判】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同兵為泄憤報復,在飼料中投放有害物質致使他人飼養的豬死亡,故意破壞他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價值人民幣25萬余元的經濟損失,犯罪情節嚴重,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曹同兵的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而非公訴機關指控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奉賢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曹同兵的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對象既是被害人的財產,更是被害人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生產資料;被告人曹同兵主觀上具有泄憤報復的目的,客觀上采用故意毀壞被害人生產資料的手段破壞生產經營活動,其行為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因此,被告人曹同兵的行為應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曹同兵能自愿認罪,在親屬的幫助下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奉賢區人民法院在量刑時對被告人曹同兵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一并予以考慮。為嚴肅國家法制,保護公民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曹同兵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評析】本案中,爭議焦點主要是被告人曹同兵毒死被害人飼養中的豬構成何種犯罪,是屬于破壞生產經營罪,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抑或投放危險物質罪。在破壞生產經營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進行區分時,具體如何認定生產經營是解決此類案件的關鍵內容。當然,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對情節嚴重作出明確規定時,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是本案準確定罪量刑的基本要求。一、被告人曹同兵毒死生豬的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本案中存在爭議的是定性問題,即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罪名選擇。首先,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比較容易區分。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險物質,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以投毒的方式毒死生豬,是否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關鍵在于該投毒行為能否危害不特定的公私財產的安全。所謂危害不特定的公私財產的安全,是指行為人在事先往往無法確定其侵害的公私財產的范圍,也不能控制其危害后果的大小。如果只侵犯了特定的公私財產,而不直接危及其他重大財產安全的,就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毒罪論處。本案被告人曹同兵雖然是以投毒的方式,毒死了173頭豬,給農戶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但從犯罪對象來看,被告人曹同兵毒死的是事先確定的對象;從犯罪手段來看,被告人曹同兵是將亞硝酸鈉投入特定的三個泔腳桶,這種行為在客觀上不可能危害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不涉及公共安全。因此,被告人曹同兵的行為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其次,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作為刑法侵犯財產罪一章中的最后一個罪名,在實踐中往往和其前一罪名故意毀壞財物罪難以區分。因為,行為人通過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同時,必然毀壞公私財物。而且從述明罪狀的本身來看,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看似是區分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要素,即有觀點認為,兩罪的區分就在于有無泄憤報復目的。實際上,這是對刑法規定的誤解,而且根據這一標準也無法區分這兩罪。一方面,刑法雖然沒有對故意毀壞財物罪規定泄憤報復目的,但是實務中行為人完全有可能出于泄憤報復目的實施故意毀壞財物罪,此時兩罪該如何區分?另一方面,行為人在破壞生產經營時,沒有出于泄憤報復目的,但具有其他個人目的,破壞了生產經營,但又沒有毀壞財物,又該如何定罪?例如,行為人出于惡作劇心理,利用技術在公司網絡上做手腳,導致公司業務長時間癱瘓。該行為人雖然沒有毀壞財物,但是卻破壞了生產經營。由此可見,根據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無法區分這兩罪。那么如何區分故意毀壞財物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實際上,兩罪的區分在于侵害的法益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對象是財物,保護的法益是財物的效用價值,而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對象是生產經營,保護的法益是生產經營的經濟價值,準確地說就是生產經營所蘊含的經濟利益。結合本案來看,筆者認為被害人陳正金養豬場飼養的豬即為生產經營的特定對象。具體如何認定生產經營,下面予以詳細論述。二、正確評價生產經營是認定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關鍵因素(一)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對象是生產經營理解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對象不能僅限于述明罪狀的內容,將機器設備及耕畜視為本罪的行為對象,否則行為人沒有毀壞機器設備,但是又破壞了生產經營并造成經濟損失,該如何處理?實際上,破壞生產經營的手段多種多樣,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只是其中之一而已。可能會有人質疑:行為對象一般是指人或物,將生產經營作為行為對象,是否超出了行為對象的范疇?生產經營貌似抽象,實際上仍是由各類人和物組成的,生產經營實際上就是一種不斷發展變化的狀態。如本案中,養豬廠飼養的豬,其實就是處于不斷成長增加價值的過程。(二)生產經營必須蘊含經濟利益既然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法益是生產經營的經濟利益,那么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蘊含經濟利益,也即該活動的價值能夠用經濟價值來衡量。如果該活動不蘊含經濟價值,那么破壞這種活動,就無法計算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侵害后果不能表現為經濟損失,侵害行為就無法構成財產犯罪。當然,在解釋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生產經營時,不應抱守主觀解釋,而應堅持對刑法進行當代的、合時宜的解釋。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今天,經濟活動不僅僅是指工農業生產,也包括許許多多的經營活動。述明罪狀中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只是作出提示性的規定,實踐中的生產經營遠不局限于此,而應涵蓋在農業(第一產業)、工業(第二產業)服務業(第三產業)中,所以本案中,養殖場里的豬雖不屬于機器設備,亦不屬于耕畜,但完全符合本罪的行為對象。(三)生產經營一定要具備合法性本罪保護的生產經營,是否包括非法的生產經營?本案合議庭認為一般情況下是不包括的,因為根據法律財產說,非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由于不具有民法上的合法權利,破壞這些經營活動,即使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也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例如,非法制造毒品的地下工廠、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的地下工廠、強迫兒童勞動的黑煤窯等,由于嚴重違背法秩序,難以為社會所容忍,均屬于嚴重犯罪活動,不應受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保護。但是,一些處于平穩營業狀態下一般違法的生產經營,也應該區別對待,例如手續不齊全的生產企業、沒有營業執照的營業機構等,并不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前去破壞,否則法秩序將無從談起。這個時候如果認定不屬于生產經營的話,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或其他情況還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三、準確量刑必須恰當認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情節嚴重的情形情節嚴重的認定是長期以來困擾刑事法官的棘手問題。在沒有相應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應如何認定情節嚴重呢?筆者認為,上海市高級法院對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情節嚴重明確規定為故意毀壞財物價值5萬元以上,但破壞生產經營罪中對如何認定情節嚴重沒有規定,而且在全國范圍內大多數高院都沒有這樣的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之所以如此,與前文分析生產經營的特征有關,很難準確地界定實際損失的價值,因為生產經營中的財物往往還處于經濟利益起伏不定的狀態中。這個時候需要法官充分發揮自由裁量權,作出恰當的認定。一是參考已公布司法解釋對同一罪名的解釋。這主要是針對犯罪構成要件的開放性很強,能將很多犯罪行為涵攝進來認定為同一罪名,而司法解釋又未對新出現的犯罪行為的情節嚴重作出解釋的情形。對此可參考已公布司法解釋對其他行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認定。而本案中并無相關司法解釋。二是參考近似罪名的司法解釋或地方規范性意見。受制于立法技術等原因,不同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常常出現部分重疊,形成近似罪名。近似罪名之間具有一些共同特征,在遇到某一須判定情節嚴重而又沒有司法解釋或規范性意見作為依據的罪名時,可以參考近似罪名的司法解釋或地方規范性意見來認定。尤其在法定刑也相同的情況下,可以參考該罪名的具體標準。三是反復檢驗結論的合理性。雖然按照上述思路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一些問題,但其結論個別時候會不具有足夠的說服力。為使這種參考適用的結論盡可能合理,有利于案件的審判效果,合議庭認為一定要反復檢驗解釋結論的合理性。要從實質角度考慮處罰的必要性,既要考慮將被告人的行為認定情節嚴重是否符合情理,是否能為公眾的一般觀念所接受,也要考慮案件處理的實際效果。將認定和不認定兩種結論進行對比,選擇其中理由更充分、更有利于取得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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