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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土建安裝A標Ⅱ段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第二章合同合同協議書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四、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合同價款合同暫定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結算時以經總包商確認的實際發生工程量為準。單價以分包商報價為準,詳見合同協議書附件。六、結算及付款方式七、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4、本合同特殊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總包商的招標書及其附件7、分包商的投標文件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八、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九、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十、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帳號:帳號:郵政編碼:郵政編碼:通用條款1.定義1.1 在分包合同中,所有措詞及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應具有主合同分別賦予他們的相同的含義。但以下措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1.1.1 “業主”指本分包合同條件第二部分指定的當事人,以及總包商應隨時通知分包商的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或此當事人的受讓人。1.1.2 “總包商”指本分包合同條件第二部分指定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3 “總包商的代表”指第9條款“總包商的代表”中所規定的在現場執行工作的總包商的代表。1.1.4 “分包商”指本分包合同條件第二部分指定的當事人。1.1.5 “分包商的代表”指第10條款“分包商的代表及監督人員”中所規定的在現場的分包商的代表。1.1.6 “工程”指分包合同第二部分所述的工程。1.1.7 “施工分包合同”指施工分包合同協議中規定的合同文件,以下簡稱“分包合同”。1.1.8 “合同文件”指施工分包合同協議中所規定的所有文件。1.1.9 “合同價”指根據第28款“合同價”中規定的金額。 “工程竣工”指永久工程已達合同文件的具體要求。1.1.11 “缺陷責任期”指根據第26款驗收的規定,對工程或臨時工程一部分的材料或其他物件簽發驗收證書后12個月。 “施工機具”指施工中所需要的各種工器具,但不包括形成永久工程或臨時工程一部分的材料或其他物件。1.1.13 “永久工程”指根據分包合同將要提供或建筑、安裝的各種裝置、廠房、基礎、結構、機器、儀器、設備、部件以及各種物件。1.1.14 “臨時工程”指永久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種臨時工程。1.1.15 “現場”指將要在其上、下、內或穿過其中實施永久工程或臨時工程的地帶及其它地方。“移交證書”指依據第26條對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驗收后對工程進行移交所頒發的證書。“驗收證書”指依據第26條對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進行驗收所頒發的證書。2.解釋2.1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規定,分包合同應受中國法律的約束并根據中國法律予以解釋。2.2 該分包合同應體現總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完全一致。雙方不得做出合同之外的任何聲明、表示、許諾、勸誘或理解。對于分包合同文件中任何條款的任何改動、更正或修改,應由雙方共同書面同意。2.3 視上下文需要,單數應包括復數,反之亦然。2.4 通用條款的標題不應視為通用條款的一部分,也不應在理解或解釋通用條款或分包合同中予以考慮。3.合同關系3.1 在執行分包合同過程中,分包商應作為獨立的分包商而不是總包商的代理商進行工作。在任何情況下,分包商提供的任何人都不應視為總包商和/或業主的代理、雇員。4.分包商的表示4.1 分包商表示4.1.1 完全有經驗、有資格實施該等級的工程,擁有正當的執照,并具有施工所需的設備、組織以及資金。4.1.2 已經察看了現場及周圍地區,熟悉了與施工有關的條件并接受了這類施工條件。 能夠按總包商要求的工程進度實施工程。4.1.4 了解了在施工中必須遵守的所有法律規定和經營慣例。4.1.5 分包商在認可合同價之前已經獲得了所有必要的資料并且也考慮到了當地地質、氣候等可能影響合同價的情況。5. 工作態度5.1 分包商應做到如下幾點:5.1.1 按照分包合同條款的規定,努力地認真地實施并完成工程,達到總包商的滿意,無論分包合同中是否有明文規定。5.1.2 在施工過程中,保持現場無廢料、垃圾,施工現場要建臨時廁所或者移動廁所,嚴禁在施工現場大小便;車輛出入化學工業園區要整潔,現場要建有臨時洗車設施。整理臨時工程現場、施工機具及余料;在永久工程完成之后立即將這類余料送到總包商指定的地點。5.1.3 采取一切必要的預防措施以使現場附近的和現有的設施財產免受施工過程中的損壞。5.1.4 確保人員、財產及設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筑物、橋梁、電線以及電話線免受因分包商及其傭人或工人的裝卸作業所造成的傷害或損壞。5.1.5 使其辦公人員、雇員或工人之間保持和諧的工作關系,并且使他們與其它分包商、總包商及業主的人員合作共事。分包商應隨時服從總包商的指示。5.1.6 隨時采取一切可能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員進行或在其雇員之間出現任何非法的、暴亂的或無政府行為,防止因公害造成的任何潛在的損失或破壞,以保證現場附近的人員及財產安全和安寧。5.1.7 如果分包商認為其正當的實施某部分工程的工作受到阻礙,則應在開始該部分工程的施工工作之前書面通知總包商的代表。然而,此類通知并不解除分包商的任何合同義務和責任。5.1.8 對于任何圖紙、技術規范或任何其它合同文件中出現的任何缺點、錯誤或不一致之處,應首先通知總包商,在總包商澄清后再施工。6. 總包商的責任6.1 總包商應該:6.1.1 在現場提供并標出供分包商正確施工之用的控制網或基準點。6.1.2 提供總包商認為分包商施工所需的技術數據、設計參數和施工圖紙。6.1.3 如有需要,應對所提供的技術文件如:詢價書、計劃、圖紙及標準做適當的解釋。6.1.4 對于分包商根據上述數據、參數和文件等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規范、進度計劃、項目施工程序等文件進行必要的審查和/或批準。但總包商的審查或批準并不解除分包商的合同義務或責任。6.1.5 在現場監督分包商的工作。然而,這類監督不應解除分包商的合同義務或責任。6.1.6 提供分包合同文件中所規定的由總包商提供的材料和設備。7. 遵守法律7.1 在按分包合同的規定進行施工時,分包商應嚴格遵守所有可適用的法令、法律、地方法規、規章以及其它法律條文,并保證工程也符合法律規定。分包商應從政府部門那里獲得施工所需的所有許可、執照、居住證及檢驗并支付所需的費用。分包商還應提供獲準進行施工所需的一切保函、擔保或存款。7.2 分包商應保護總包商和業主免受因分包商及傭人或工人違反第7.1條款的規定而可能造成的對總包商和/或業主的罰款和賠償責任的損害。8. 轉讓及分包8.1 未經總包商事先的書面許可,分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這種許可不應解除分包商的任何責任、義務、保證、賠償責任或履約責任。分包商應對其代理商、工人的行為、過失及疏忽負全部責任,就象對待其自己的行為、過失和疏忽一樣。分包商應按總包商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提供有關其分包商的資料。任何分包合同均不得試圖使總包商和/或業主受到約束。8.2 未經總包商的書面認可,對本分包合同的任何轉讓或由此產生的任何利益或根據子分包合同應付給子分包商的或預期應付的任何款項均屬無效。8.3 總包商可以不經過分包商的同意而將該分包合同全部或部分轉讓給業主或任何總包商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或另外的分包商。8.4本工程不允許分包。9. 總包商的代表9.1 總包商應指定一名代表,該人代表總包商監督現場的工程。所有分包商的通信或任何與現場工程有關的同總包商進行的聯系應直接對總包商的代表。該總包商代表可以指派其授權代表代其執行某些公務。這種指派應向分包商書面通告。10. 分包商的代表及監督人員10.1 經總包商書面認可后,分包商應指定一名代表,全權代表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為此,分包商應在開工前將分包商代表的人選書面通知給總包商,未經總包商書面同意,不得改變人選。在施工過程中,該分包商代表應駐留在現場,駐留時間視總包商認為分包商履行合同義務所需時間長短而決定。該代表應根據總包商下達給分包商的指示監督其現場的所有施工工作。所有下達給分包商代表的指示應視為是下達給分包商的,除事假、病假或因與履行合同有關的原因暫離現場外,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分包商代表應留在現場。在該代表在正常工作時間內離開現場時,應指定一名合適的人選代其執行工作,并應報總包商批準。分包商的代表不得從事本分包合同以外的任何工作,除非總包商的代表有書面要求。10.2 分包商提供施工所需的監督人員。在永久工程開車以及進行性能試車過程中,分包商還應提供到現場足夠數量、合適、合格、有經驗的人員完成上述工作。10.3 如果總包商認為分包商的代表或分包商的任何監督人員不稱職或玩忽職守,那么總包商的代表可以向分包商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分包商自費更換這類人員。任何此類通知應是最終的、不可爭辯或提請仲裁或訴訟的。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分包商自行承擔。11. 現場工人11.1 分包商應自己負責承擔施工所需所有工人的風險和費用,分包商應支付工資、津貼并應遵守雇用條件和工時、工資和津貼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區勞資雙方達成的協議或裁決所規定的該行業的最低標準。在任何分包合同中,分包商也應要求其分包商履行這類義務。11.2 對于現場所有分包商的工人、雇員、代理及分包商的行為,分包商應負全責,并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這類人員所為的任何形式的罷工或統一行動,當這種罷工或行動出現或醞釀時,分包商應立即就此向總包商做書面通知,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避免。11.3 分包商應遵守一切由總包商和/或業主制訂的防火、安全、保衛及其它的規章規定,并負責其所有現場工人、雇員、代理商及分包商遵照執行。總包商有權從現場清除任何違反總包商或業主規定的人員以及那些總包商認為有礙施工或不利于總包商或業主工作的人員。總包商做出的任何此類決定應是最終的、不得爭辯或提請訟訴或仲裁的。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分包商自行承擔。11.4 在施工過程中,分包商應采取一切必要的預防措施,避免其所有人及總包商、業主的和其它分包商人員染上傳染病。11.5 分包商應采取預防措施以保證其職工的健康與安全。分包商應與當地衛生部門合作并按其要求,保證在住地和現場始終配有醫務人員,急救設施、病房和救護設施;保證福利與衛生方面的所有要求以及預防流行性傳染病的需要,做出適當安排。分包商應按照總包商代表提出的合理要求,做好有關人員健康、安全與福利情況以及財產受損情況的記錄,并提出報告。分包商應委派一名在現場的職員,負責現場人員的人身安全與事故預防工作。該職員應具有勝任其工作的資格,并有權下達指令和采取保護性措施,以防止事故發生。一旦發生了事故,分包商應盡快將事故詳情報告送交總包商代表。12. 工程進度計劃及進度統計12.1 分包合同簽訂之后,分包商應在本合同條件第二部分規定的時間內,以總包商規定的格式和詳細的程度,向總包商提交一份實施工程的進度計劃,以取得總包商同意。無論總包商何時需要,分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安排和擬采用方法的總體說明,供總包商參考。12.2分包商應事先向總包商提供實施每部分工作的計劃的全部資料。12.3 在施工中如總包商提出要求,分包商則應提供給總包商為證實其工程進度所需的文件。12.4 無論何時,如果總包商認為分包商的實際進度不能滿足分包合同的要求的進度計劃時,那么,總包商可以要求分包商提供實際進度與分包合同進度的差異。分包商應采取必要的步驟加快工作進度。總包商有權要求分包商自費增加人力、倒班次數、加班、工作天數和/或施工機具數量。無論總包商發出此類通知與否,都不應解除分包商達到分包合同所要求的工作質量和進度義務。若分包商沒有按規定執行總包商的指示,總包商則可據此認定分包商沒有努力地施工,無法確保竣工時間。根據這類認定,總包商可以根據第31款“因故終止”的規定終止分包合同或其中任何單獨的部分。如果現場需要晚上施工時,分包商自己的責任去辦理所有相關手續,總包商可以協助辦理。分包商應理解總包商、業主及其他分包商在施工過程中可能一直在現場工作。總包商保留指示分包商制訂施工程序的權力,以避免總包商、業主及其他分包商的施工受到不合理的干擾。分包商應將每天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權值或分項(部)價格進行工程進度統計。經總包商(業主)質檢人員簽字合格的工程,才能進入工程進度統計,作為工程進度款的付款依據。13 竣工部分的使用13.1 總包商隨時有權占有并使用任何竣工部分。但這種占有和使用不應視為對這類工程部分的驗收。即使這種占有或使用影響工程進度,分包商應調整工作計劃以使工程如期完成。14. 拖期及延期14.1 如果因以下第14.2條中所規定的原因而造成的履約拖期,分包商則應向總包商做出書面通知,并在總包商確認后方可有權合理延長竣工時間。14.2 在影響進度關鍵線路施工的情況下,分包商有權申請延長竣工時間的拖期原因如下:14.2.1 任何總包商發出并標明的對關鍵線路施工有重大影響的工程變更。14.2.2 任何由總包商發出的暫停通知,但因分包商違約所發出的除外。14.2.3 第33款“不可抗拒力”中所規定的不可抗拒力。14.2.4 總包商的重大違約。14.3 分包商應始終盡全力使履約拖期減至最小程度,無論拖期的原因如何。14.4 如果分包商未能在竣工時間內或在根據第14.1和14.2條的規定所延長的竣工時間內達到工程竣工,那么分包商應按分包合同中的規定向總包商支付賠款或認可總包商從應付給分包商或預期應付給分包商的合同款項中扣除賠款金額。15. 工程變更15.1 總包商隨時可以發出工程變更的書面指示,接到這類指示后,分包商應立即執行。如這類變動實質影響整個合同價或竣工時間,分包商可在接到指示的十個日歷日內將這類影響向總包商做出書面報告。如總包商認為這種變更實質上影響了整個合同價或竣工時間,則發出一個變更通知,做出公平的調整。未經總包商書面批準的工程變更均屬無效變更。15.2 如總包商提出要求,分包商應在七個日歷日之內準備向總包商提交一份關于總包商所要求的工程變更的詳細估算,包括這種變更可能對竣工時間產生的影響。如總包商接受這類估算,總包商可簽發一個變更通知,分包商則應執行這類工程變更的指示。15.3 因分包商違約造成的或因分包商在施工組織、方案、技術規范或工作質量上錯誤或遺漏造成的返工、額外工作、材料供應、現場工作不應屬于工程變更,也不應影響合同價或竣工時間。15.4 如果正常施工需要某種材料或進行某項工作,而這類工作或材料在技術規范、圖紙或任何其它分包合同文件中沒有給出但可從一般工程慣例中推斷或暗示出來,那么分包商應提供這類材料或從事這項工作,不得提出增加合同價或竣工時間的要求。16. 保密資料的處理16.1 分包商直接或間接從總包商獲取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有關工程的資料、工程所涉及的工藝、業主的設施、分包合同所包括的經營活動以及任何其它由總包商提供的資料或技術秘密應視為保密資料(以下稱“保密資料”),只可用于本合同項下的施工工作。16.2 分包商同意不向第三方泄漏任何保密資料,也不用于本項目施工以外的,除非有總包商事前書面批準,如果這樣的透露得到批準,那么,分包商應以總包商可以接受的格式與第三方簽訂保密協議,規定出有關保密資料的透露及用途的條款。分包商同意采取一一切合理的預預防措施來保保護總包商提提供的任何文文件。分包商只有在事先先獲得總包商商書面批準后后方可將有關關分包合同的的內容向外界界透露。16.5 在永永久工程竣工工或根據第31款“因故終止”及第32款“無故終止”的規定終止止合同之后,分分包商應立即即將總包商提提供的全部技技術文件及其其拷貝件退還還給總包商。但但保密義務并并不終止。17. 技術文文件17.1 總包包商應提供的的文件總包商應向分包商商提供永久工工程的技術文文件,本款17.2..1條分包商應應提供的文件件中所規定的的范圍除外。三套(以傳真、電電子郵件、電電子軟盤等其其它非書面傳傳遞文件除外外)技術文件件將免費提供供給分包商,由由分包商使用用。17.2 分包包商應提供的的文件分包商應自費準備備并向總包商商提供技術文文件中規定的的或總包商合合理要求的那那些圖紙、規規范、計算表表及基礎數據據、進度表、計計劃、預報、施施工組織設計計、技術措施施、方案、報報告、進度和和機具及人力力日報以及所所有其它文件件。17.3 分包包商應按業主主/總包商的要要求,編制二二份竣工文件件,提交給總總包商(其中必須有有一套竣工文文件是完整的的原件)。竣工圖編編制內容及提提供的施工文文件參照主合合同執行。18. 試驗及及檢查18.1 由分分包商提供的的和完成的所所有材料設備備和工程應符符合分包合同同所規定的種種類和質量,并并應隨時接受受總包商、業業主和/或其指定人人員在制造或或制作現場或或其它指定地地點所進行的的試驗或檢查查。分包商應應自費提供試試驗或檢查所所需的安全設設施及必需品品、所有的試試樣、文件、以以及清單。試試驗和檢查應應按合同文件件的規定進行行;分包商應應在試驗或檢檢查完成之后后立即向總包包商提交二份份報告。18.2 為了了正確地進行行試驗和檢查查,分包商在在準備完畢后后應及時向總總包商發出通通知。所有需需封蓋的已完完工程,無論論是地上的還還是地下的,在在進行回填或或封蓋之前,須須經總包商、業業主和/或其指定人人員的檢查。任任何未經這類類檢查而封蓋蓋了的工程應應由分包商自自費予以開啟啟待檢并負責責恢復,如總總包商、業主主和/或其指定人人有此要求的的話。18.3 總包包商有權隨時時拒收任何部部分的工程,包包括但不限于于劣質的或做做工不好的或或與核準的圖圖紙或技術規規范不符的材材料、設備、裝裝置、工具或或供貨。18.4 如果果總包商認為為由分包商完完成的工作質質量或提供的的材料設備不不符合分包合合同的要求或或在任何其它它方面不合格格,那么,分分包商應按照照總包商和/或業主的要要求自費對所所有被拒收的的工程部分進進行返工、修修理或更換,達達到總包商和和/或業主的滿滿意。如果分分包商沒有立立即進行必要要的修理、更更換以及試驗驗,那么總包包商可以做這這些工作或讓讓第三方以總總包商認為合合適的方式來來完成。由此此產生的費用用和支出應由由分包商償付付或從應付給給或到期應付付給分包商的的任何款項中中扣除。18.5 未進進行這類檢查查或發現了工工作質量、材材料、設備的的缺陷或對這這類工作、材材料、設備的的認可或向分分包商付款,均均不應解除分分包商的合同同義務或責任任。19.永永久工程的所所有權19.1 將將用在現場所所在國引進的的永久工程上上的所有材料料和設備的所所有權均屬總總包商。將用用于永久工程程的并由分包包商采購的所所有材料和設設備的所有權權均屬總包商商。19.2 任任何這類設備備或材料不得得移離現場,除除非:19.2.1 它它們不符合合合同的要求,經經總包商代表表的批準后送送去修理或更更換,或者::19.2.2 它它們是工程不不用的余料,并且分包商商得到總包商商關于處理它它們的指示。19.3 未未經總包商代代表的事先同同意,分包商商不得將施工工機具和臨時時工程移離現現場。然而,如如果施工不再再需要這類施施工機具和臨臨時工程,總總包商代表則則不應無理拒拒絕同意。19.4 根根據第條的規規定,當余料料移離現場后后,由分包商商負責采購的的材料、設備備等其所有權權應重新歸屬屬分包商。分分包商應優先先賦予總包商商業主購買分分包商所提供供的任何剩余余材料的權力力。20. 工程的保護護20.1 分分包商應全權權負責保護工工程直至收到到根據第26款“驗收”的規定簽發發工程驗收證證書之日為止止。對于可能能發生的任何何質量問題、損損失或損壞,分分包商應自費費修補并達到到總包商代表表的要求。20.2 分分包商應全權權負責保護由由總包商提供供給分包商的的設備、材料料,對于可能能造成的任何何損失、損壞壞或質量下降降,分包商應應自費重新購購置或修補并并達到總包商商代表的要求求。21保障21.1 分包商商應保護總包包商和/或業主的管管理人員、辦辦公人員、代代理商及雇員員免受因任何何人員,包括括但不限于分分包商的經理理、辦公人員員、代理商、雇雇員、代表或或其分包商所所造成的或因因任何第三方方所造成的任任何索賠、要要求、訴訟的的損害,并且且免受因施工工的緣故或與與施工有關的的原因對任何何財產(包括業主現現有設施)的損壞、破破壞或丟失所所造成的損害害或因人員傷傷亡所導致的的任何法律裁裁決的損害,無無論是否為分分包商或其分分包商或其各各自的經理、辦辦公人員、代代理商、雇員員或代表所為為,也無論是是否因總包商商和/或業主所提提供的任何材材料或任何設設備或現場的的條件或任何何缺陷所致。22.保保險22.1 在整個個施工過程中中,分包商應應自費按照總總包商批準的的保險條件向向保險公司投投保以下規定定的或總包商商合理要求的的保險。分包包商要求其保保險公司在這這些保單上指指定總包商和和業主(及其代理商商,如有的話話)為追加受保保險人,并要要求保險公司司放棄其取代代追加受保險險人債權的權權力。所有保保單上應背書書證明:若取取消這類保險險或修改其內內容,應提前前30天通知總包包商。分包商商向總包商提提供保單副本本并在總包商商要求時間內內提供支付保保險金的充分分證據。下列列保單如有任任何修改或撤撤消,分包商商應提前30天通知總包包商:22.1.1 在在施工過程中中由分包商或或其分包商所所雇用的所有有人員的法律律規定的工人人工資保險(或類似的法法定社會保險險)以及業主責責任保險。在在特殊條款中中應規定出業業主責任險的的限額。22.1.2 對對分包商所租租用的、擁有有的或非擁有有的機動車輛輛的機動車輛輛責任險。對對于每次事故故造成一人及及一人以上的的人身傷亡的的責任限額以以及每次事故故造成的財產產損失的責任任限額,在特特殊條款中應應有明確規定定。22.1.4 保保賠及碰到責責任保險(僅適用分包包商為了工程程而租用的或或擁有的船只只)。特殊條款款中應規定出出對每次事故故的限額。22.1.5 總總包商和分包包商一致認為為必要的其它它保險。22.1.6 一一般綜合責任任保險或第三三方責任保險險,承包或施施工有關的人人身傷亡或財財產損失而造造成的法律賠賠償責任的風風險。22.2 在在施工期間,總總包商應自費費辦理或命人人辦理以下保保險,并要求求保險公司指指定分包商為為追加受保人人:22.2.1 建建筑、安裝全全風險保險,承承保用于永久久工程的或施施工中使用的的材料和設備備(施工機具除除外)的損失或損損壞的風險。22.3 只只有分包商根根據第22.1條的規定投投保的保險單單獲得總包商商批準之后,分分包商方可開開始或允許其其分包商開始始工程任何部部分的施工。22.4 如果分分包商沒有辦辦理第22.1條所規定的的保險或分包包合同要求分分包商辦理的的任何其它保保險,那么總總包商可以辦辦理任何這類類保險,支付付必要的保險險金,并且隨隨時從應付給給分包商的款款項中扣除由由總包商支付付的金額或作作為分包商所所欠債務予以以收回。22.5 保保險不包括的的金額以及分分包合同規定定的保險無法法回收的金額額(包括保險的的減額或超額額)應由分包商商負擔。22.6 對于總總包商所提供供的保險,分分包商應自費費準備解決索索賠事宜所需需的文件。對對于分包商按按分包合同的的規定所提供供的保險,分分包商應自費費負責解決所所有索賠事宜宜。22.7 總總包商對保險險公司和保單單的認可不應應解除分包商商對總包商和和/或業主所負負的任何責任任或義務。23. 抵押及及索賠23.1 分包商商應保護總包包商和業主,使使之免受因工工程所造成的的包括根據分分包合同由分分包商或其任任何分包商或或供貨的工人人、材料或其其它服務所造造成的對總包包商和業主的的財產以及對對材料、設備備、結構和/或所在場地地的任何抵押押和索賠的損損害。如果有這種抵押和和索賠。分包包商應向總包包商支付解除除這種抵押和和索賠所需的的全部金額包包括各種費用用、律師費及及其它開支。總總包商可從應應付給分包商商的款項中扣扣留相當于這這些金額的款款項。24 侵犯專利利權24.1 分包商商應保護總包包商和/或業主免受受因使用分包包商根據分包包合同的規定定所提供的設設備、材料或或因施工中分分包商所采用用的工藝或其其自己行為以以及因對任何何專利權的侵侵犯所造成的的任何索賠或或訟訴而使總總包商和/或業主遭受受到任何索賠賠、損失包括括律師費的任任何損害。只只要分包商的的上述義務不不適用于總包包商和/或業主所提提供的或規定定的設備、材材料或工藝,分分包商就應立立即自費處理理任何這類索索賠或訟訴。為為了防止發生生這類索賠或或訟訴,分包包商有權自費費使用不侵權權的設備、材材料或工藝代代替,或自費費修改侵權的的設備、材料料和工藝使之之成為不侵權權的,但條件件是這類替代代的和修改的的設備、材料料和工藝應完完全滿足要求求并符合總包包商的所有規規定。25. 稅25.1 分包商商應支付與分分包合同有關關的所有稅款款和費用,包包括但不限于于所得稅;執執照稅或個人人財產稅;分分包商人員的的個人所得稅稅;機具、人人員、家用物物品的財政稅稅;分包商稅稅;銷售稅、營營業稅、儲蓄蓄、消耗、使使用及類似的的稅費;雇用用稅以及法律律條令規定的的攤派款包括括但不限于用用作工人社會會保險的及工工人基金的從從分包商的所所得或利潤中中扣出的預扣扣稅和攤派款款;許可證或或注冊費;文文件費等。如如果分包商違違反本條款的的規定,那么么,總包商可可從應付給分分包商的任何何款項中扣除除相當于這些些稅費款的金金額。如總包包商提出要求求,分包商應應向總包商提提供由現場所所在國有關當當局簽發的所所有稅款已付付的證明。26. 驗收26.1 當分包包商認為已經經達到工程竣竣工時,應書書面通知總包包商。在收到到分包商通知知后15天之內,總總包商應(1)簽發驗收證證書接收工程程或(2)將發現的缺缺陷通知給分分包商。如果果分包商獲悉悉任何缺陷,則則應采取措施施修改以消除除這些缺陷,并并在認為消除除缺陷工程完完成時再次通通知總包商。然然后,總包商商再用7天時間驗收收工程或將任任何其它缺陷陷通知給分包包商。26.2 總包商商和/或業主的驗驗收不應解除除分包商的任任何合同義務務或責任。27.缺缺陷責任27.1 分包商商保證按本分分包合同的要要求所提供的的或完成的全全部設備、材材料及工程在在缺陷責任期期內不出現有有缺陷工作質質量,無論原原因如何。27.2 在在缺陷責任期期內,若工程程出現任何缺缺陷,總包商商應對此向分分包商發出書書面通知。分分包商在收到到這類通知后后,應修理或或更換有缺陷陷的部分,并并進行總包商商可能要求的的試驗以驗證證這類修理及及更換是否符符合本分包合合同的要求。分分包商應負擔擔這類修理、更更換及試驗包包括設備材料料的拆除、更更換及復原工工作,并負擔擔由分包商責責任所造成的的全部費用。27.3 如果分分包商沒有立立即重新設計計、修理、更更換和試驗,那那么總包商可可以按自己認認為合適的方方法自行完成成或讓第三方方來完成;由由此產生的費費用應由分包包商償付或從從應付給分包包商的任何款款項中扣除,或或要求分包商商給與賠償。27.4 凡對對任何設備、材材料或工程的的任何缺陷進進行了修理或或更換,那么么該部分的缺缺陷責任期應應從該部分通通過驗收之日日算起。28合合同價28.1 除非特特殊條款中另另有規定,合合同價應是固固定不變的,包包括分包商的的所有工程費費用及利潤,包包括但不限于于設備、材料料、人工、管管理、服務等等費用以及任任何保險、稅稅款、及其它它費用等等。對對于該合同價價不得以任何何理由進行加加價或提價。29 付款29.1 合同價價的付款應根根據特殊條款款的規定進行行。29.2 總總包商所完成成的任何付款款不應理解為為是對工程任任何部分的驗驗收。30.工工程的暫停30.1 總包商商可以隨時書書面通知分包包商暫停工程程的任一部分分或全部。30.2 收收到這類通知知后,除非通通知另有要求求,分包商應應:30.2.1 按按通知所規定定的日期和程程度停止工程程;30.2.2 停停止訂購與暫暫停工程有關關的設備、材材料、設施或或簽訂任何工工程部分的分分包合同,通通知所要求的的程度除外;;30.2.3 立立即采取一切切合理措施,按按照總包商滿滿意的條件,中中止所有與被被暫停工程的的施工工作有有關的所有訂訂單,分包合合同以及租用用協議;30.2.4 繼繼續保護并維維修已竣工的的工程包括那那些工程已被被暫停的部分分;30.2.5 盡盡力減少與暫暫停有關的費費用。30.3總總包商對這類類暫停而造成成對分包商預預期利潤的損損失或任何費費用及賠償不不負任何責任任。30.4盡管有第30.3條的規定,在在事先得到總總包商批準的的情況下,以以下費用應由由總包商償付付給分包商,即即:30.4.1 合合理的、不可可避免的因暫暫停而直接發發生的費用。30.5 如果果這類暫停因因以下情況所所致,那么按按第30.4條款的規定定不予支付給給分包商款項項:30.5.1 分分包合同中另另有規定;30.5.2 工工程的正常施施工所必需的的;30.5.3 因因天氣條件而而必需的;30.5.4 因因分包商過失失而造成的;;30.5.5 為為了工程的安安全,或任何何工程部分或或工作人員的的安全所必需需的。30.6 在在收到總包商商恢復暫停工工程部分施工工的書面通知知后,分包商商應立即恢復復工程施工。在在收到這類通通知10天內,分包包商應向總包包商提交修改改計劃,以待待審批。31. 因因故終止31.1 如果分分包商破產;;如果分包商商分包或轉讓讓分包合同或或其中任何權權利或利益,第8款“轉讓及分包”所規定的除外;如果分包商沒能及時支付設備材料款、工人工資或任何工程部分的費用;如果分包商一貫無視法律、法規或總包商的指示;如果分包商在施工中沒能或疏忽或拒絕按總包商認為合適的速度提供充足的材料、設備、服務或施工工人以保證工程如期完成,因第33款“不可抗拒力”所規定的原因而造成的除外或者如果分包商沒有及時努力地或按照合同條款履行其義務;那么總包商可以在不損害任何其它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向分包商發出終止分包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書面通知。31.2 在在收到這類終終止通知后,如如總包商要求求的話,分包包商應無條件件地自費為受受這類終止影影響的工程任任何部分采取取如下措施::31.2.1 幫幫助總包商清清理已用于永永久工程或將將要用于永久久工程的所有有物資;31.2.2 向向總包商轉讓讓所有總包商商所指定的與與工程有關的的已簽訂的分分包合同、訂訂單以及協議議;31.2.3 分分包商應將這這類轉讓權寫寫入其所有分分包合同、訂訂單及協議,從從現場撤走上上述清理工作作中清出的總總包商書面指指定為施工所所不再需要的的所有物資;;31.2.4 將將工程(無論竣工與與否)移交給總包包商,并向總總包商移交所所有設備、材材料、設計、圖圖紙、計劃、規規范以及總包包商或業主采采用他們可能能認為方便的的方法完成工工程所需的所所有臨時工程程和施工設備備;31.2.5 向向總包商提供供所有現場雇雇員的姓名及及工種(分包商的長長期雇員除外外),以便使總總包商或業主主在需要完成成工程時雇用用這些人員。31.3 如如果根據第31.1條款終止了了分包合同或或其中任何部部分,那么在在工程竣工之之前分包商無無權再得到任任何付款。如如果分包商應應得報酬的未未付余額超過過完成工程所所需費用加管管理工作所需需開支的以及及總包商可能能蒙受的費用用及賠款的總總和,這類超超過部分則應應付給分包商商。如果這類類費用及賠償償費超過未付付余額,那么么分包商及其其它的擔保人人(如有的話)應負責向總總包商支付超超出部分。總包商未執行其合合同權力不應應解除分包商商履行分包合合同條款的義義務,也不應應損害總包商商收取賠償費費的權力。31.4 根據本本條款終止分分包合同或其其中任何部分分不應解除分分包商的合同同義務或責任任,本條款中中的任何規定定都不應限制制總包商就任任何損失包括括因更換或修修理分包商完完成的工程所所造成的損失失向分包商索索賠的任何權權力。32.無無故終止32.1 除了第第31條款中所規規定的總包商商的權力外,總總包商還可以以在任何時候候向分包商發發出終止分包包合同或其中中任何部分的的書面通知。如如果工程被總總包商這樣終終止了,分包包商則有權得得到至終止之之日止分包商商按分包合同同規定所完成成工程部分的的付款,但無無權索要預期期的利潤或間間接的損失賠賠償。分包商商應接受這類類付款,至此此總包商根據據分包合同應應付給分包商商的所有款項項及債務已全全部最終結清清。33. 不不可抗拒力33.1 因因任何一方所所無法控制的的而且通過合合理的努力仍仍無法避免或或抵御的任何何不可抗拒事事件所造成的的該方拖期履履約或未能履履約不應構成成違約,也不不應提出任何何索賠要求,不不可抗拒力事事件應包括但但不限于天災災;公敵;任任何政府部門門的命令;戰爭;敵意意行為;暴亂亂;民亂;罷罷工、封閉工工廠;工人采采取的其它一一致行動,造造反、破壞或或由此造成的的損害(分包商的雇雇員、分包商商、代理商、傭傭人或工人中中發生的同類類事件除外);不準使用用鐵路、港口口、機場、裝裝運設施或其其它公共交通通工具。僅僅僅缺少人力、材材料、設備或或公用工程不不應構成不可可抗拒力事件件。33.2 如果合合同的任何一一方因不可抗抗拒力而無法法或拖期履行行分包合同義義務,那么該該方應立即書書面通知另一一方有關的不不可抗拒力事事件的情況以以及履約義務務因此拖期或或受阻的情況況。發出通知知的一方可視視情況在拖期期或受阻情況況持續期間免免于按時履約約。34. 報告34.1 在施工工期間,分包商應及及時向總包商商的代表報送送分包合同中中所規定的報報告。35. 語言35.1 所有的的通訊包括總總包商向分包包商提供的或或分包商向總總包商提供的的文件均應使使用中文。如如果業主要求求文件用中文文以外的其它它文字書寫,分分包商則應負負責準備這類類文件并同時時準備英文譯譯文。36. 放放棄36.1 本分包包合同賦予總總包商的任何何索賠要求或或權力不能因因放棄聲明而而部分或全部部失效,除非非這種放棄聲聲明是書面形形式的并由總總包商的正式式授權代表簽簽字的。總包包商放棄對違違背本分包合合同的任何條條款或條件的的任何違約行行為的追究絕絕不是同時放放棄也不是永永久放棄,對對任何以后發發生的違背該該分包合同條條件條款或任任何其它條款款的違約行為為的追究,除除非有經總包包商正式授權權代表簽署并并生效的書面面放棄聲明。37. 索賠37.1 如果分分包商準備根根據分包合同同索要合同價價外的款項,分分包商應書面面通知總包商商。任何這類類通知中必須須寫明索要付付款的原因及及依據合同的的部分并附上上相關證據資資料。如果分分包商沒能在在有理由提出出索賠的事件件發生后28天內向總包包商發出通知知,那么總包包商對這類索索賠沒有任何何義務。分包包商應保留并并使其分包商商保存所有與與任何索賠有有關的、必要要的、支持性性紀錄文件。38. 仲裁裁38.1 合同雙雙方之間發生生的彼此無法法協商解決的的有關分包合合同或違約行行為的任何索索賠或爭執應應提交中國國國際貿易仲裁裁委員會(北北京)仲裁解解決。任何這這類仲裁應在在中國北京進進行,這類裁裁決應是最終終裁決,對雙雙方具有約束束力,不得推推翻。38.2 任何一一方都無權僅僅以爭議提交交仲裁為由而而停止履約。39. 持續續義務39.1 本分包包合同賦予分分包商的義務務包括(不限于):第7款遵守法律;第16款保密資料料的處理;第21款保障;第24款侵犯專利利權;第25款稅以及第27款缺陷責任任的要求應持持續有效,不不受本分包合合同終止的限限制。特殊條款本合同“第二部分分特殊條款”是對第一部部分通用條款款的補充和修修改。當本合同通用條款款與特殊條款款發生沖突時時,應以特殊殊條款的條款款為準。特殊條款中的詞句句的含義與本本合同第一部部分通用條款款中分別給這這些詞句下的的定義相同。“特殊條款”中所注“(修改)”、“(新增加)”、“(刪除)”、“(補充)”表示此條款款均得針對“通用條款”中相對應的的條款而言。本特殊條款從以下下條款開始為為“第二部分特特殊條款”的正文,應應依據正文內內容對通用條條款進行修訂訂和補充。1 定義1.1.1 (修修改)“業主”為黃河上游水水電開發有限限責任公司,英英文簡寫為HHDC。1.1.2 (修修改)“總包商”為中國寰球球工程公司,英英文簡寫為HHQCEC。1.1.4 (修修改)“分包商”為(修改)“工程”為中國寰球工程公公司黃河上游游水電開發有有限責任公司司1250噸/年多晶硅項目目土建安裝A標Ⅱ段工程施工項項目提供的永永久性工程、臨臨時工程、總總包商新增工工程以及分包包商根據本合合同所提供的的服務。(增加)監理單位位:北京華旭旭工程建設監監理事務所3. 合同關關系(修改)在執執行本合同過過程中,分包包商只作為獨獨立的分包商商單獨對總包包商負責。4.分分包商的表示示.(修改)分分包商在認可可合同價之前前已經理解了了必要的資料料并且充分考考慮到了當地地氣候、地質質條件、環境境、當地市場場資源等可能能影響合同價價的情況;所所報總價是完完成總包商招招標文件(編編號為HQ80228-ITBB-008)中“分部分項工工程量清單綜綜合單價分析析表”的工程內容容的最終報價價,如施工過過程中該分析析計算表工程程量有變化,則則本合同價格格根據本合同同附件中的單單價進行調整整和結算。5. 工作態度5.1.8 (修修改)分包商在施施工之前應對對圖紙、技術術規范或任何何其它合同文文件進行必要要的施工圖會會審,如發現現總包商提供供的圖紙文件件中的任何缺缺點、錯誤或或不一致之處處,應首先通通知總包商,由由總包商解決決后再施工。5.1.9 (新新增加)在安全方面面,凡進入施施工現場人員員必須配戴符符合標準要求求的安全防護護用品(安全帽、防防護眼鏡、工工作服、工作作鞋、安全帶帶等),所有現場工工作人員的服服裝必須保持持一致。保衛衛人員有權制制止違章人員員進場;安全全人員有權制制止違反安全全操作規程的的施工;在每每天工作結束束前必須進行行十五分鐘的的現場清理,做做到“工完、料凈凈、場地清”,如分包商商拒不執行,總總包商將派專專人清理,費用由分包包商承擔。5.1.10 ((新增加)在任何情況況下,分包商商必須服從總包商商和業主的管管理,尊重總總包商和業主主的派出人員員,并為他們們履行職責提提供方便。5.1.11 ((新增加)分包商必須須教育自己的的職工尊重當當地的民風民民俗,尊重當當地雇工的人人格和尊嚴,自自覺遵守當地地的法律、法法規。(新增加)分包商應應保持和總包包商關于工程程的一致觀點點和想法,時時刻從工程大大局出發,合合理處理與其其他分包商的的協作關系,并并不得給總包包商和工程全全局帶來不良良影響。7. 遵守法律律7.3 (新增加))分包商必須須規范各類分分包、租賃、采采購行為,必必須向總包商商出具各類符符合法律規范范要求的分包包、租賃、采采購合同和發發票。總包商商有權介入分分包商的各類類分包、租賃賃、采購和當當地雇工的活活動,并有最最終批準和中中止權。分包包商必須自覺覺接受監督和和檢查。轉讓及分包8.3 (修改改)在分包商重重大違約的情情況下,總包包商可以不經經過分包商的的同意而將該該分包合同全全部或部分轉轉讓給業主或任何總總包商的子公公司或分支機機構或另外的的分包商。(新增加)分包商商不得將其所所承擔的工作作內容或其中中的一部分進進行轉包,其其需進行的當當地分包工作作僅限于勞務務分包。分包包商的勞務分分包工作不解解除分包商對對總包商應負負的任何責任任。如出現未未經批準的分分包情況并給給總包商造成成實質損害,總總包商有權要要求分包商賠賠付相關損失失并視事實情情節采取諸如如:發包第三三方、經濟處處罰或終止本本合同等措施施。9. 總包商的的代表(新增加)總包商商指定項目經經理為總包商商的代表項目經理:孫復斌地址:北京朝陽區區櫻花園東街街7號電話:010-5586766674傳真:010-5586750082郵編:100022910. 分包商商的代表及監監督人員10.4((新增加)分包商必須須配備項目經經理、施工經經理、質量經經理、材料工工程師、安全全經理和計劃劃工程師,且且指定一名公公司級領導作作為項目主管管,并在班組組配備相應的的質檢員、材材料員、安全全員和計劃員員、統計員;;上述的質量量、安全和計計劃應具有相相對獨立的行行政系統,具具有實行各自自業務范圍的的否決權,上上述主要人員員在上崗前要要經過總包商商的批準。不不得隨意更換換經總包商批批準后的管理理人員。若未未經總包商的的同意,分包包商自行更換換主要的管理理和技術人員員,總包商有有權從合同額額中扣除相應應的罰金。(新增加)分包商應應采取一切適適當措施,保保護現場內外外的環境,限限制由其工作作引起的污染染、噪音和其其他后果對公公眾和財產造造成的損害和和妨害。分包商應確保因其其活動產生的的氣體排放、地地面排水及排排污等,不超超過適用法律律規定的數值值。(新增加)分包商商指定項目經經理為分包商商的代表項目經理:地址:電話:傳真:郵編:11. 現場工工人11.6 (新增增加)現場工作服(包括安全帽帽、手套、鞋鞋等配套裝備備)應統一著裝裝,工作服及及相關配套裝裝備的費用由由分包商自理理。11.7 (新增增加)分包商所使使用的工人應應具備必要的的技能,特殊殊工種如架設設工、起重工工、維修電工工、電焊工、司司機、天車操操作工、射線線探傷工、司司爐工等應經經培訓合格并并取得相應資資質證書,相相應費用由分分包商自理。12. 工程進度度計劃及進度度統計12.1 (修改改)本合同簽訂訂或收到中標標通知書之后后,分包商應應在一周時間間內,以總包包商合理規定定的格式和詳詳細的程度,向向總包商提交交一份實施工工程的進度計計劃,以取得得總包商批準準。無論總包包商何時需要要,分包商還還應以書面形形式提交一份份對其進行分分包工程的施施工安排和擬擬采用方法的的總體說明,供供總包商參考考。分包商必必須按批準的的進度計劃組組織施工,接接受總包商代表對對進度的檢查查、監督。工工程實際進展展與總包商批批準的進度計計劃不符時,分包商應按總包商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總包商代表批準后執行。12.7(新增加加)本合同規定定的機械竣工時間間為2009年5月31日,每個單位位工程的具體體竣工時間,詳見總包施工計劃“第六章附件1.土建安裝工程施工計劃”,最終以業主批準的時間為準。分包商施工計劃的中間節點必須滿足附錄中總包計劃中的控制點。12.8(新增加加)本合同條款款有效期同主主合同。14. 拖期及及延期14.1 (修修改)如果因通用用條款第144.2條中所所規定的原因因而造成的履履約拖期,分分包商則應向向總包商做出出書面通知,并并在總包商確確認后方可有有權合理延長長竣工時間。除除非分包商已已經在該拖期期開始發生的的48小時內,將將造成拖期的的情況通知總總包商,同時時提交一份證證明其要求延延期的詳情報報告,以便可可以及時對其其申述的情況況進行研究,否否則,分包商商無權獲得延延期。而且此此延期不應超超過總包商根根據主合同從從業主獲得的的延期。14.3 (修修改)分包商應始始終盡全力使使履約拖期減減至最小程度度。無論拖期期的原因如何何,不增加額外外費用,除非非業主同意此此拖期的費用用索賠由業主主承擔。工程變更(修改)總包商隨時可以發發出工程變更更的書面指示示,接到這類類指示后,分分包商應立即即執行。未經經總包商書面面批準的工程程變更均屬無無效變更。(刪除此條)15.5((新增加)此本合同的的工程量是以以總包商發布布的最新版的的詳細設計文文件、現場變變更文件、以以及相關的其其它工程技術術文件為依據據。分包商必必須無條件服服從總包商發發布的上述文文件,并及時時認真組織實實施。15.6(新新增加)分包商對原原設計進行變變更,須經總總包商代表同同意,超過原原設計標準和和規模時,須須經由總包商商取得業主批批準。15.7(新增增加)若變更更出現新增項項目,合同中中沒有的單價價按以下原則則進行計算: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于變更工程的的價格,按合同已有有的價格計算算、變更合同同價款;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于變更情況的的價格,可以作為基基礎確定變更更價格,變更更合同價款;;3)合同中沒有類似似和適用的價價格,由分包包商參照《19999版青海省建建筑工程預算算定額西寧地地區估價表》、以以及《20002版全國統一安安裝工程預算算定額西寧地地區估價表》(若以上定定額中沒有類類似價格,參參照《2000版石油建設設安裝工程預預算定額》)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業主批準執行。材料價格由分包商參照“西寧地區2008年一季度指導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業主批準執行。材料詢價廠家及生產廠家需提前報總包商及業主批準。17. 技術術文件17.2.2 ((新增加)分包商應自自費提供為正正常履行合同同隨時必需的的所有文件,其其中包括由分分包商采購的的材料的發票票復印件及費費用支出票據據等費用及財財務文件。17.2.3 ((新增加)所有總包商商報請監理批批準后的包括括但不限于質質量控制程序序、施工驗收收表格等要求求,分包商必必須無條件執執行。17.4((新增加)分包商應負負責并確保向向總包商提交交的所有資料料、圖紙和其其它文件在與與提交目的有有關的那些細細節方面準確確無誤、完整整無缺。如果果分包商未能能遵守這些條條文從而使總總包商為了工工程竣工代其其履行義務而而造成費用增增加,總包商按實實際發生費用用從本合同款款項中扣除,扣扣除總額不得得超過本合同同總額的5%。18.試試驗及檢查18.6((新增加)工程質量應應達到國家或或專業的質量量檢驗評定標標準的合格及及以上條件。達達不到約定條條件的部分,總總包商代表一一經發現,可可要求分包商商返工,分包包商應按總包包商代表要求求的時間返工工,直到符合合約定條件。因因分包商原因因達不到約定定條件,由分分包商承擔返返工費用,工工期不予順延延。返工后仍仍不能達到約約定條件,分分包商承擔違違約責任。18.7(新增加加)按合同規定定由分包商采采購的材料,要求求每件材料表表面都應有標標識,標識應應包括兩部分分,一是材料料項編碼,二二是爐批號(對對金屬材質)19.永永久工程的所所有權19.1 ((修改)按合同規定定由分包商采采購的用于永永久工程上的的所有材料和和設備的剩余余部分的所有有權均屬總包包商所有。工程的保護20.1 ((修改)分包商應全全權負責保護護工程直至收收到根據第226款“驗收”的規定簽發發工程驗收證證書之日為止止。對于發生生的任何質量量問題、損失失或損壞,分分包商應自費費修補并達到到總包商代表表的要求。20.2 (修改改)分包商應全全權負責保護護由總包商交交由分包商安安裝和保管的的設備、材料料,分包商必必須認真按照照各類設備、材材料的儲放要要求準備充分分的庫房和儲儲放設施,以以保證貨物的的安全和完好好。對于由工工程保護引起起的可能造成成的任何損失失、損壞或質質量下降,分分包商應自費費重新購置或或修補并達到到總包商代表表的要求。20.3 (新增增加)在工程的風風險已經轉給給業主之后發發生的對工程程的任何損失失或破壞,如如這類損失或或破壞是由于于分包商造成成的,分包商商則應自費進進行補救。22.保保險22.1.1 ((補充)業主責任險險的限額為::分包商所雇雇用的所有人人員的月工資資總額乘以12(月)。(刪除此條)22.1.7 ((新增加)施工機具保保險,承保現現場屬于分包包商或由分包包商租用的施施工機具的損損失/損害風險。22.2((修改)在施工期間間,總包商應應辦理或委托托他人辦理以以下保險。(新增加)上述第第22.2..1條所述保險險的保險費用用由總包商和和分包商共同同承擔(建筑筑、安裝全風風險保險由總總包商負責),分分包商承擔的的費用為保險險費率乘以本本合同總價。此此保險并不解解除分包商對對其分包活動動應承擔的風風險。22.3 (修改改)分包商應在在簽訂本合同同并得到中標標通知書后十十天內辦理第第22.1條規定的各各項保險,并并將保險單樣樣本和投保內內容提交總包包商審查批準準。只有分包包商根據第22.1條的規定投投保的保險單單獲得總包商商批準之后,分分包商方可開開始或允許其其分包商開始始工程任何部部分的施工。23 抵押及索賠賠23.2 (修改改)分包商應按按照總包商的的要求,在接到書書面通知3天內提供與與總包商的要要求有關的材材料或證據,,其格式應應符合總包商商的要求。25. 稅25.2 (新增增加)總包商還應應使業主在核核對了分包商商的帳薄和有有關單據后,通通過提留稅、預預付稅或根據據稅務報表收收稅的方式,得得以直接向國國家的主管部部門交付向分分包商征收的的與按本合同同實施工程有有關的所得稅稅。由總包商商根據當地規規定從工程進進度款中扣除除并代為上繳繳。總包商向向分包商提供供代繳的完稅稅證明。26. 驗驗收26.1 (修改改)當分包商認認為已經達到到工程全部或或部分竣工時時,應書面通通知總包商,,總包商應應在接到上述述通知5天之內向業業主提出對竣竣工工程進行行檢驗。業主主檢驗合格后后將簽發驗收收證書并接收收工程。若業業主提出被申申請檢驗的竣竣工工程有缺缺陷,則在收收到業主的書書面通知并由由總包商批準準后,分包商商應無條件采采取措施修改改以消除這些些缺陷,并在在認為消除缺缺陷工程完成成時再次書面面通知總包商商。26.3((新增加)工程具備復復蓋、掩蓋條條件,分包商商在隱蔽驗收收48小時前通知知總包商代表表參加,并保保證驗收前自自檢合格。通通知包括分包包商自檢記錄錄、隱蔽驗收收的內容、驗驗收時間和地地點。分包商商準備驗收記記錄。驗收合合格,總包商商代表在驗收收記錄上簽字字后,方可進進行隱蔽和繼繼續施工。驗驗收不合格,分分包商在限定定時間內修改改后重新驗收收。27. 缺缺陷責任27.5(新增加加)缺陷責任任期與主合同同的缺陷責任任期相同。27.6(新新增加)分包包商按國家《建建筑工程質量量管理條例》等等有關規定和和協議條款約約定的保修項項目、內容、范范圍、期限及及保修金額和和支付辦法,進進行保修。保保修期從業主主在最終驗收收記錄上簽字字之日算起。分分單項驗收的的工程,按單單項工程分別別計算保修期期。保保修期間,分分包商應在接接到修理通知知之日后十天天內派人修理理,否則,總總包商可委托托其它單位或或人員修理。因因分包商原因因造成返修的的費用,總包包商在保修金金內扣除,不不足部分,由由分包商交付付。因分包商商之外原因造造成返修的經經濟支出,由由總包商承擔擔。采采取按合同價價款一定比率率,在總包商商應付分包商商工程款內預預留缺陷處理理費和保修金金,總包商應應在工程缺陷陷處理完成后后支付缺陷處處理費,保修修期滿后15天內結算,將將剩余保修金金退還分包商商。27.7分分包商應在工工程竣工驗收收之前,與總總包商簽訂質質量保修書,作作為本合同附附件。本工程程的質保期同同主合同。合同價28.1 (修改改)合同單價價是固定不變變的,對于該該合同單價不不得以任何理理由進行加價價或提價。新新增項目導致致的費用增加加,增加的工工程量及單價價、合價須經經由總包商取取得業主批準準。其中,“分部分項工工程量清單計計價合計”和“稅金”做相應調整整,“措施項目清清單計價合計計”和“規費”不再做調整。(新增加)見本合合同中標通知知書及本合同同協議書。(新增加)分包商商或其它原因因引起的變更更致使合同價價格變化,合合同價格不做做調整。(新增加)合同價價中的10%備用金的支支付依據業主主與總包商的的有關規定執執行。29付款款29.3 (新增增加)預付款款:總包商應應在合同生效效并收到以下下文件后15天內向分包包商支付本合合同暫定總價價20%的預付款款,為此,分分包商應在合合同生效后的的7天內向總包包商提交:- 履約保函;- 請款書;- 商業發票;- 申請的預付款的使使用計劃。分包商不得以預付付款未及時收收到為理由而而影響其本應應按計劃進行行的施工、采采購等活動。29.4 (新增增加)根據分分包商所完成成的工作,在在總包商從業業主處取得進進度款后按分分包商現場完完成工程量付付給分包商進進度款。29.5(新增加加)銀行費用總包商支付給分包包商的所有款款項應匯至分分包商指定的的銀行帳戶。與與電匯或銀行行支票有關的的以及總包商商匯款所發生生的一切費用用應由總包商商承擔并支付付,此后發生生的包括分包包商指定銀行行所發生的費費用應由分包包商承擔并支支付。29.6(新增加加)期中支付證證書的申請分包商按照總包商商代表認可的的格式,在每每月15日向總包商商代表提交一一套(上月16日到本月15日)報表((一式八份,載載明分包商自自己認為有權權得到的款額額以及構成有有權得到款額額的詳細計算算書)以及包括括分包商編制制的詳細月進進度報告在內內的所有證明明文件,工程程量驗收證書書。該報表應應包括下列適適用的項目,這這些項目應以以支付分包合合同總價的各各種貨幣表示示,并按下列列順序排列::(1) 截至月未已已提交的施工工文件和已完完成的里程碑碑的估計合同同價值(不包括下下面第(2)至第(5)中所列項項目);(2)必須扣減的的保留金款額額及審計金;;(3)必須扣減的的償還款的款款額;(4)其他增加款款或扣減款;;(5)在先前的所所有期中支付付證書上的、已已經核準的扣扣減款額。29.7(新增加加)期中支付證證書的簽發總包商代表在收到到分包商的有有關報表和證證明文件后20(二十)天之內將核核準的應付款款額通知分包包商。總包商代表有權在在本期期中支支付證書上進進行本應在以以前的期中支支付證書上做做的更正或修修正。29.8(新增加加)總包商在在按月進度支支付合同款給給分包商時,,應扣除每筆筆付款總額的的5%做為質保金金。質量保證金將于總總包商簽發中中間交接證書書之日起12個月內支付付。但是,如如果按照分包合同同通用條款及及特殊條款第第18款,第26款和第27款分包商商還有一些工工作要做,那那么,總包商商代表應待這這些工作完成成時再予以核核發。總包商將從應付給給施工分包商商的工程進度度款中直接減減扣已付的預預付款,自第第2次支付工程程進度款開始始扣減,分四四次扣完,比比例為每次25%,直至至抵扣完全部部預付款。累計付款達到合同同總額的90%時,停止付付款。竣工驗驗收后,支付付合同總額的的5%,質保期滿滿后,支付剩剩余合同款項項。29.9(新增加加)解除債務務證書分包商在提交決算算表的同時,應應提交一份解解除債務證書書,以此確認認:決算表上上的總額表示示根據本本合合同規定總包包商應支付給給分包商的所所有款項的最最終結算總額額。在該證書書上可以注明明:只有在總總包商付清了了最終付款證證書上規定的的款項,本證證書才生效。但但此證書必須須得到總包商商的書面同意意。29.10(新增增加)簽發最最終支付證書書在收到分包商按照照第29.7條和第29..8條提交的決決算表與解除除債務證書后后的45(四十五)天之內,總總包商代表向向分包商簽發發最終付款證證書。在該證證書上應注明明:A:最終應支付的的金額,以及及B:在核定定了總包商以以前已支付的的所有款項和和總包商有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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