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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物流風險與保險第一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性質與作用保險是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從法律角度看,它是一種補償性契約行為,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一定的對價(保險費),保險人則對被保險人可能遭受的承保范圍內的損失負賠償責任。海運貨物保險保障的風險、損失及險別三者之間的關系:風險是造成損失的原因,損失和費用是風險可能造成的結果,險別是保險人對風險和損失所承保的責任范圍。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第二節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保障的范圍一、保障的風險二、保障的損失三、保障的費用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 一、保障的風險(一)海上風險(PerilsoftheSea)是指船舶、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的不確定性。一般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兩種。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1.自然災害(NaturalCalamities)是指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自然現象引起的物質損毀和人員傷亡的災害。海運保險承保的自然災害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災害,而是指運輸過程中發生諸如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流冰、洪水和火山爆發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而導致的船貨損失。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2.意外事故(FortuitousAccidents)是指由于外來的、偶然的、意外的原因所致的事故。海運保險所承保的意外事故,并非航運途中發生的所有意外事故,而是限定一定的承保范圍。中國現行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所承保的意外事故,包括航行途中發生的船舶擱淺、觸礁、沉沒、與流冰或其他物體包括船舶碰撞、失蹤、失火和爆炸等。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二)外來風險
(ExtraneousRisks)是除海上風險以外由于外來原因所造成的風險,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兩種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1.一般外來風險
(GeneralExtraneousRisks)即一般外來原因造成的風險,一般包括偷竊、提貨不著、短量、混雜、沾污、滲漏、碰損、破碎、串昧、受潮受熱、包裝破裂、淡水雨淋、鉤損、銹損等。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2.特殊外來風險
(SpecialExtraneousRisks)是指除一般外來風險以外的其他外來原因導致的風險,主要有戰爭風險、罷工風險、進口國有關當局拒絕進口或沒收貨物的風險等。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保障的風險總結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 二、保障的損失海上損失(簡稱海損)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于各類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或滅失。凡與海陸連接的陸運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失或滅失,也屬海損范圍。就貨物損失的程度而言,海損可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一)全部損失
(TotalLoss,簡稱全損)是指運輸途中的貨物全部滅失,或完全變質,或不可能歸還被保險人等。根據全損情況的不同,可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1.實際全損
(ActualTotalLoss)是指保險標的物發生保險事故后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可按保險金額向保險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發生實際全損的情形有:(1)保險標的物全部滅失。(2)保險標的物的物權完全喪失已無法挽回。(3)保險標的物已喪失原有商業價值或用途。(4)載貨船舶失蹤,無音訊已達相當一段時間。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2.推定全損
(ConstructiveTotalLoss)是指貨物發生保險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與繼續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將超過保險價值的損失。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發生推定全損的情形有:(1)保險標的物受損后,其修理費用超過貨物修復后的價值。(2)保險標的物受損后,其整理和繼續運往目的港的費用,超過貨物到達目的港的價值。(3)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全損已經無法避免,為避免全損所需的施救費用,將超過獲救后標的物的價值。(4)保險標的物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使被保險人失去標的物的所有權,而收回標的物的所有權,其費用已超過收回標的物的價值。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二)部分損失(PartialLoss)在海洋運輸途中,當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范圍內的損失,凡不屬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即屬部分損失。按其損失性質的不同可分為單獨海損和共同海損。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1.單獨海損(ParticularAverage.PA)保險標的物在運輸過程中遭遇海上風險直接造成船舶或貨物的部分損失,屬于這種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損失,即為單獨海損。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構成單獨海損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單獨海損必須是意外的、偶然的海上風險直接導致的、而不是人為有意造成的部分損失;二是單獨海損由受損的貨主或船方自行承擔,不涉及共同利益,但其可根據損失情況從保險人那里獲得賠償。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2.共同海損
(GeneralAverage.GA)在海洋運輸途中,當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稱為共同海損。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構成共同海損應具備下列條件:第一,危險必須是危及船貨共同安全的,是真實存在和不可避免的。第二,行為必須是為船貨共同安全而有意和主動采取的。第三,犧牲必須是非常性質的,費用必須是額外的。第四,措施必須是合理的,有效的,最終避免了船、貨的全損。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共同海損涉及船、貨各方的利害關系。在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后,凡屬共同海損范圍內的犧牲和費用,均可通過共同海損理算,由有關獲救受益方(即船方、貨方和運費收入方)根據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這種分攤,稱為共同海損分攤。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共同海損犧牲常見表現形式(1)拋棄貨物:①棄貨本身損失;②為棄貨帶來的其它損失。(2)撲滅船上火災:①已著火部分不得列入;②灌水鑿洞擱淺等帶來的船貨損失。(3)連續惡劣天氣導致燃料不足時,去加油港的費用。(4)割棄殘損物:①如不割棄會威脅共同安全;②指割棄帶來的其它損失。(5)有意擱淺帶來的損害。(6)在避難港卸貨中造成的損害。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共同海損費用常見表現形式
(1)救助報酬;(2)進入避難港費用;(3)臨時修理費;(4)替代費用:為節省或取代原應列入共同海損費用而支出的費用(5)理算費用。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分攤方法:首先以共同海損損失總額除以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總額,得出共損分攤百分率,再分別乘以各自分攤價值(抵達目的港的價值)。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國際上對共同海損的理算依據的是《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rpRules)。該規則于1860年制訂,因1864年和1877年分別在英國的約克城和比利時的安特衛普港予以修改而得名。此后又于1890年、1924年、1950年和1974年修改。該規則系國際慣例,使用時應注明名稱(都相同)和年份。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在我國,依據《北京理算規則》或《約克-安特衛普規則》(1974年),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損理算處進行共同海損的理算。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損理算處于1969年成立,是由原對外經濟貿易部(現商務部)批準并在國務院備案的中國唯一的海損理算機構。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的區別比較項目單獨海損損失的內容致損原因損失的承擔者共同海損受損者自己承擔除保險標的外,還包括支出的特殊費用受益各方根據獲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攤保險標的物為解除或減輕風險,人為地有意識地造成由所承保的風險直接導致船、貨受損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某貨輪從上海港駛往新加坡,途中觸礁,船底撞穿、海水涌入,部分貨物遭水浸。船長為避免船舶沉沒,令船舶強行擱淺,這樣又使船貨發生損失。由于船舶受損嚴重,無法繼續航行,于是船長決定雇用拖輪將貨船拖往附近港口修理,檢驗后重新駛往新加坡。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事后調查,這次事件造成的損失有:①1000箱貨物由于船舶觸礁而被水濕;②600箱貨物由于船舶擱淺而遭水漬;③船底因觸礁而受損;④船底因擱淺而受損;⑤拖船費用;⑥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上述各項費用從性質上看,哪些屬于單獨海損?哪些屬于共同海損?為什么?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某輪在航行途中因電線走火,第三艙內發生火災,經灌水滅火后統計,被火燒毀貨物價值5000美元,因灌水救火被水浸壞貨物損失6000美元。船方宣布該輪共同海損。試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1)該輪船長宣布共同海損是否合理?(2)被救燒毀的貨物損失5000美元船方是否應負責賠償,理由是什么?(3)被水浸的貨物損失6000美元屬于什么性質的損失?應由誰負責?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一臺精密儀器價值15000美元,貨輪在航行途中觸礁,船身劇烈震動而使儀器受損。事后經專家檢驗,修復費用為16000美元,如拆為零件銷售,可賣2000美元。問該儀器屬于何種損失?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保障的損失總結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三、保障的費用(一)施救費用(SueandLabourCharges)又稱單獨海損費用,是指貨物遭遇承保范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雇員和受讓人為避免或減少損失而采取各種搶救、保護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施救費用應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第一,施救人必須是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雇員或受讓人。第二,施救目的必須是減少標的物遭受的損失。第三,遭受的損失必須是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造成的。第四,施救費用應當是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行為不當引起的費用,保險人不予補償。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二)救助費用(SalvageCharges)載貨船舶中途遭遇海難,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給救助方的報酬,稱為救助費用。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海上救助的成立和救助費用的產生的條件:第一,被救助的船舶或貨物必須處于不能自救的危險境地,只要船舶或貨物的一方遇難,即可采取海上救助。第二,救助人必須是與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無關的第三者。第三,救助行為必須有實際效果,救助人才有權獲得救助費用,即保險人才賠付救助費。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救助是建立在人道主義和法律基礎之上的。海上航行船舶都由義務救助遇難船只。船長見危不救,按《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可被吊銷職務證書,或被判刑。救助報酬多實行“無效果,無報酬”支付原則。(Nocure-Nopay)。保險人在賠償時,必須要求救助成功。在此情況下,由保險人賠償救助費用(一般列入共同海損)。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三)其他費用船舶中途遭遇海上風險,為防止或減輕貨物的損害,在中途港或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和運送貨物所產生的費用,以及保險索賠成立時,對保險貨物進行檢驗、查勘、公證、理算和拍賣受損貨物等所支付的額外費用,保險人均負責賠償。如果保險標的損失的索賠不能成立,上述費用也不能獲賠。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第三節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國際保險市場上最為普遍采用的是英國倫敦保險業協會所制訂的《協會貨物條款》(簡稱I.C.C.)。我國影響最大的保險公司和保險條款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中國保險條款》(簡稱C.I.C.)。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最初隸屬于中國人民銀行,后劃歸財政部領導。1959年復歸中國人民銀行,全面停辦國內保險業務,專營少量國外業務。1984年1月從中國人民銀行獨立出來。1996年7月23日改制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下設三個專業子公司:其中包括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1999年1月18日,中保集團被撤消,三個專業子公司分別更名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2003年7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后更名為中國人保控股公司,同時設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為其子公司。2007年6月中國人保控股公司復名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picc),屬下有8家子公司(包括人保財險)。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在我國,進出口貨物運輸最常用的保險條款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訂的《中國保險條款》(C.I.C)。該條款根據倫敦保險協會1981年修訂前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制訂。目前使用的《中國保險條款》的基本險條款于1981年1月1日修訂,附加險于1972年4月1日修訂,與現行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1981年完成修訂、1982年1月1日起實施)在結構和內容上有很大不同。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中國保險條款》中對外貿易運輸貨物保險的種類以其保險標的的運輸工具種類相應分為四類: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陸上運輸貨物保險
、航空運輸貨物保險
、郵包運輸保險。如果一批貨物的運輸全過程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工具,那么,往往以貨運全過程中主要的運輸工具來確定投保何種保險種類。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我國海運貨物保險險別基本險別(必選其一)附加險別一切險(AR)平安險(FPA)水漬險(WPA/WA)一般附加險特殊附加險其他專門險別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一、基本險基本險也叫主險,是可以單獨投保的險別。其承保范圍限于海上風險及一般外來風險造成的損失。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一)基本險的種類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所規定的基本險別包括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1.平安險(FPA)保險責任:(1)被保險的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2)由于運輸工具遭到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有一批貨物已照發票總值110%投保了平安險。載貨的海輪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大浪的襲擊,(海水進艙)使該批貨物受到部分水漬,損失貨值為1萬美元。后順利抵達目的港。試問保險公司是否應賠付該損失?為什么?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有一批貨物已照發票總值110%投保了平安險。載貨的海輪于5月8日發生觸礁事故,使該批貨物遭到部分損失,損失貨值為1萬美元。試問保險公司是否應賠付該損失?為什么?
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有一批貨物已照發票總值110%投保了平安險。載貨的海輪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風雨的襲擊,使該批貨物受到部分水漬,損失貨值為1萬美元;該輪在繼續航行中,又于5月8日發生觸礁事故,又使該批貨物遭到部分損失,損失貨值亦為1萬美元。試問保險公司應賠付多少錢?為什么?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4)在裝卸或轉船時由于一件或數件甚至整批貨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有批貨物已投保了平安險。該批貨物在裝船過程中,有8件貨物落海,其中5件全部損失,另3件由于打撈及時,僅造成部分損失。試問保險公司應負責賠償幾件?為什么?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的危險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毀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和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殊費用。(7)共同海損的犧性、分攤和救助費用。(8)運輸契約中如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則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兩船相撞,互有責任。根據《海牙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船員航行疏忽導致本船貨損的,承運人可以免責,貨主不能向其承運人索賠。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美國法律允許本船貨主向它船索賠全部損失。所以貨主向對方船只索賠全部損失。為了維持自身的利益,承運人在提單中不僅有本船疏忽導致貨損承運人免責的規定,而且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規定貨主應向承運人退還他從對方船獲得本船承運過失比例的賠款。《1910年同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有相應規定。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貨主從它船得到全部賠償后,本船對本船貨主本該免責的賠償,被本船貨主通過向它船索賠途徑變相地從本船得到了賠償。因此,貨主向本船退還他從對方船獲得本船承運過失比例的賠款,是恢復《海牙規則》下船東的免責權。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例如,本船貨主因船舶碰撞損失10000美元,兩船碰撞責任各50%。按海牙規則,本船貨主只能從它船得到50%的賠償,即5000美元。本船應賠償的50%即5000美元因有海牙規則規定可以免責而不能從本船獲得賠償。但該貨主根據美國法律100%地向它船索賠,獲得了10000美元的賠償。它船賠償后,將此10000美元作為碰撞損失向本船索賠50%,即5000美元。本船等于變相賠償了本船貨主。根據此條款,貨主應將5000美元返還本船船東。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自1951年以來,凡是去美國的載貨船舶在運輸合同上均載有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規定貨主應向承運人退還他從對方船獲得承運人過失比例的賠款。保險單上加入這一條款,規定對于貨物所有人(被保險人)應該向承運人退回的損失,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2.水漬險(WAorWPA)投保水漬險后,保險公司除擔負上述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對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負賠償責任。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3.一切險(AR)一切險的承保范圍,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賠償責任外,還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一般外來風險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二)基本險的除外責任除外責任是保險公司對不予承保的損失和費用的免責規定。除外責任中所列的各項致損原因,一般都是非意外的、或者是比較特殊的風險。由保險公司明確作為一種免責規定,起到明確劃分各保險當事人各自應負責任的作用。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CIC的除外責任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2.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即已存在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少造成的損失。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5.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我方向海灣某國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險。由于貨輪陳舊,速度慢,加上該輪沿途到處攬載,結果航行3個月才達到目的港。卸貨后,花生糖因受熱時間過長已全部潮解軟化,無法銷售。問這種情況保險公司可否拒賠?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三)基本險的責任起訖主要采用“倉至倉”條款(W/WClause),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包括正常運輸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為止。當貨物一進入目的地收貨人倉庫,保險責任即行終止。如未進入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保險責任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到達卸載港卸離海輪后60天為限。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如果貨物被卸下后未運到收貨人倉庫(1)保險責任有效期最長為貨物被卸離海輪60天。(2)如果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保險責任在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3)貨物在目的地或以前的某一個倉庫發生分配、分派,則保險責任在貨物運抵該倉庫時終止。在上述各種情況所說的保險責任終止之前,如果達到貨物卸離海輪60天的期限,那么保險責任先行終止。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CIF:貨物一經離開發貨人倉庫,保險責任即開始。FOB/CFR:在裝運港貨物裝上船時開始。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FOB條件下裝運途中遇險受損索賠被拒案【案情】2001年8月,我某出口公司對外簽定一份以FOB為條件的農產品合同,買方已向保險公司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貨物從我公司倉庫運往裝運港碼頭時發生承保范圍內的損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險單含有倉至倉條款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被拒絕,后我公司又請買方以買方的名義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同樣遭拒絕。分析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分析提示】被保險人索賠必須具備三個條件:⑴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內的損失;⑵索賠人是保險單的合法持有者;⑶索賠人具有可保利益。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利拒絕?為什么?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保險公司拒賠賣方是因為損失發生時他雖有可保利益,但他不是保險單的合法持有者,因此無權向保險公司索賠;拒絕買方是由于損失發生時他對貨物不具有可保利益,雖然他是保單合法持有者,但保險公司仍有權拒絕賠償。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可可15噸,賣方投保的保險是從非洲內陸倉庫起,直到美國波士頓的買方倉庫為止。保險單抬頭是賣方。貨物在從賣方倉庫運至碼頭裝船以前,發生損失。當買方憑賣方轉讓的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以買方對這批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賠償。試問在上述情況下,買方能否有權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為什么?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本來買方無權要求賠付,但賣方是作為買方代理人為貨物投保的。在賣方提交單據給買方時,提單和保險單的權益已合法有效地轉讓給了買方。買方已經是保險單的合法持有人,即它承受了該保險單的全部權益。所以買方有權憑保險單、按保險單的承保責任范圍,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二、附加險別在海運保險業務中,進出口商除了投保貨物的上述基本險別外,還可根據貨物的特點和實際需要,酌情再選擇若干適當的附加險別投保。附加險是基本險的補充和擴大,它只能在投保基本險以后才可加保。附加險別包括一般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一)一般附加險承保由一般外來風險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它們不能作為一個單獨的項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險或水漬險的基礎上,根據貨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種或若干種一般附加險。如投保一切險,則不需再加保一般附加險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一般附加險的種類(主要有11種)1.偷竊提貨不著險2.淡水雨淋險3.混雜、沾污險4.碰損、破碎險5.受潮受熱險6.包裝破裂險7.滲漏險8.短量險9.串昧險10.鉤損險11.銹損險一般附加險的保險期限與海運貨物基本險相同,即以“倉至倉”條款為準。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我按CIF條件出口坯布500包,投保水漬險。貨在途中因大浪灌艙,致使坯布60包遭水漬,保險公司是否應對此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坯布60包遭水漬是因貨艙內淡水管道滴漏所致,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二)特殊附加險
(SpecialAdditionalRisks)承保由于特殊外來風險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其致損原因通常與國家行政管理與法令、政策措施以及航海貿易習慣有關。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特殊附加險的種類1.交貨不到險2.進口關稅險3.艙面險4.拒收險5.黃曲霉素險6.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7.戰爭險(WarRisk)承保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等引起保險貨物的直接損失。包括: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或海盜行為所致的損失及由此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的造成的損失;各種常規武器所致的損失;以及以上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戰爭險只承保戰爭風險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對由于戰爭險所致的附加費用不予承保。例如,因戰爭而致航程中斷,引起卸貨、存倉或轉運等額外支出的費用,并不屬于戰爭險的承保責任。對由于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武器所致的損失和費用不負責任。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戰爭險的保險責任起訖:自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港貨物裝上海輪開始,直至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卸離海輪或駁船時為止,即只負責水面風險。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若海輪到目的港后貨物未卸船,最長期限則為海輪到達目的港當天午夜起算滿15天。如果在中途轉船,則不論貨物是否卸下,保險責任以到達該港或卸貨地點的當日午夜起算滿15日為止,再裝上續運海輪時,保險責任繼續有效。到達是指海輪有一個固定的泊位,拋錨、系纜。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中國籍散貨輪“德新海”輪在印度洋被海盜武裝劫持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8.罷工險(StrikesRisk)全稱是:罷工、暴動、民變險。包括:因罷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參加工潮、暴動和民眾斗爭的人員的行動;或任何人的惡意行為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直接損失;上述行為或行為所引起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罷工險只承保罷工行為造成被保險貨物的直接損失,對由于罷工行為所致的間接損失不負責任。如因罷工造成勞動力短缺或不能運用,而使貨物遭受損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動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機停止工作造成冷藏貨物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罷工險的保險期限與海運貨物基本險相同,即以“倉至倉”條款為準,保險公司負責貨物從賣方倉庫到存入買方倉庫為止的整個運輸過程的風險。戰爭險與罷工險一般同時承保。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我某公司以CIF條件出口一批絲綢。合同簽定后,買方發來電傳,稱合同規定的目的港最近常發生暴亂,要求我方辦理保險時加保戰爭險。請問我方對此應如何處理?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我方按CIF出口冷凍食品一批,合同規定投保平安險加戰爭險與罷工險。貨到目的港后適逢碼頭工人罷工,港口無人作業,貨物無法卸載。不久貨輪因無法補充燃料以致冷凍設備停機,等到罷工結束,該批冷凍食品已變質。問這種由于罷工而引起的損失,保險公司是否負責賠償?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我方按CIF條件出口大豆1000噸,計10000包,合同規定投保一切險加戰爭險,罷工險。貨卸目的港碼頭后,當地碼頭工人便開始罷工。在工人與政府的武裝力量對抗中,該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面,有的被當作掩體,有的丟失,總共損失近半。問這種損失保險公司是否負責賠償?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黎孝先)風險、損失和險別的關系意外事故一般外來風險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一般附加險特別特殊外來風險特別附加險自然災害附加險基本險外來風險海上風險險別風險風險和險別損失√√√√√√√√√√√√√√√√√√√√√√*√√推定全損共同海損單獨海損一般其它損失特別特殊損失實際全損部分損失全部損失其它損失*自然災害導致的單獨海損在發生意外事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三、其他專門險別在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中,根據被保險貨物的特性,還專門制定了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條款和海運散裝桐油保險條款。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一)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險別凡蔬菜、水果、肉類和水產品等貨物,為保持其新鮮程度,運輸時都須置于專門的冷藏箱。為使這些冷藏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得到全面保障,就需要投保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的有關險別,其中包括冷藏險和冷藏一切險兩種險別,兩者均可單獨投保。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二)海運散裝桐油險桐油因自身特性,在運輸過程中容易受到污染、變質等損失,故需要提供不同于一般貨物保險的特殊保障。為此,保險公司設立了海運散裝桐油保險,是以油輪為運輸工具的專門貨物運輸保險,可以單獨投保。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三)賣方利益險
(Seller'sInterestClause)凡出口貨物采用FOB或CFR貿易術語并按商業信用付款條件(托收)成交,賣方如投保了賣方利益險,保險公司對買方拒絕部分負賠償責任。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被保險人要在賣方利益險下獲得賠款,必須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一是被保險貨物的損失必須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造成的;二是買方拒絕支付該受損貨物的貨款。至于因買方拒絕提貨而使賣方遭受的其他損失,則不屬于保險人承擔的責任。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 第四節倫敦保險協會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一、協會貨物條款(A)的主要內容二、協會貨物條款(B)的主要內容三、協會貨物條款(C)的主要內容四、協會貨物戰爭險條款五、協會貨物罷工險條款六、協會貨物惡意損害險條款七、協會其它貨物保險條款簡介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對國際保險市場有著廣泛的影響,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海運保險業務中普遍直接采用該條款。在我國,按CIF條件出口,雖然一般采用《中國保險條款》,但如果國外客戶要求采用《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我們也可酌情接受并訂在合同保險條款之中。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現行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主要包括:1.協會貨物條款(A)(可單獨投保)2.協會貨物條款(B)(可單獨投保)3.協會貨物條款(C)(可單獨投保)4.協會戰爭險條款(貨物)(可單獨投保)5.協會罷工險條款(貨物)(可單獨投保)6.惡意損害險條款(不可單獨投保)7.偷竊提貨不著險(不可單獨投保)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ICC)與我國(CIC)的不同點:主要的險別用字母表示險別的排列是由大到小戰爭險和罷工險可以單獨投保承保的風險范圍采用列明風險和除外責任的方式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一、協會貨物條款(A)的主要內容(一)承保風險采用“一切風險減去除外責任”的方式,對約定和法定的除外事項,在“除外責任”部分全部予以列明,對于未列入“除外責任”項下的損失,保險人均予負責。從承保范圍看,本條款主要承保海上風險和一般外來風險。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二)除外責任包括四個條款:1.一般除外責任2.不適航、不適貨除外責任3.戰爭除外責任4.罷工除外責任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三)保險期限包括三個條款:1.運輸條款2.運輸合同終止條款3.航程變更條款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四)保險索賠適用四個條款:1.保險利益條款2.續運費用條款3.推定全損條款4.增值條款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五)其他內容1.被保險人的義務2.棄權條款3.不受益條款4.法律與慣例條款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二、協會貨物條款(B)的主要內容(一)承保風險采用承保“除外責任”之外列明風險的辦法,即將其承保的風險一一列舉出來。這種規定辦法,既便于投保人選擇適當的險別,又便于保險人處理損害賠償。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責任范圍:1.火災或爆炸;2.船舶或駁船擱淺、觸礁、沉沒或傾覆;3.陸上運輸工具傾覆或出軌;4.船舶、駁船或運輸工具與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體碰撞或接觸;5.在避難港卸貨;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6.地震、火山爆發或閃電;7.共同海損犧牲;8.拋棄或浪擊落海;9.海水、湖水或河水進入船舶、駁船、運輸工具、集裝箱、吊裝車廂或儲存處所;10.貨物在裝卸時落水或墜落而造成的整件貨物的全部損失。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二)除外責任與ICC(A)條款大致相同,有兩點區別:第一,在“一般除外責任”條款中增加了“由于任何個人或數個人的錯誤行為對保險標的物或其組成部分故意損害或破壞,保險人不負責任”的規定。第二,按照本條款的規定,保險人對海盜風險不予負責。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三)其他內容關于保險期限、保險索賠、被保險人的義務以及其他內容,均與ICC(A)條款相同。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三、協會貨物條款(C)的主要內容(一)承保風險采用逐一列明的方式。1.火災或爆炸;2.船舶或駁船遭受擱淺、擦淺、沉沒或傾覆;3.陸上運輸工具傾覆或出軌;4.船舶、駁船或其他運輸工具與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體碰撞或接觸;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5.在避難港卸貨;6.共同海損犧牲;7.拋棄。此外,保險人對非除外風險所致的共同海損的分攤和救助費用負責賠償。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四、協會貨物戰爭險條款從1982年1月1日開始使用的協會貨物戰爭險條款,具有完整的結構體系,故可以單獨投保。(一)承保風險(二)除外責任(三)保險期限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五、協會貨物罷工險條款1982年1月1日開始使用的協會貨物罷工險條款,具有完整的結構,也可以單獨投保。(一)承保范圍(二)除外責任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六、協會貨物惡意損害險條款1983年8月1日開始使用的協會惡意損害險條款是新的協會貨物條款的附加險條款,它沒有完整的結構,因此,不能單獨投保,只能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加保。惡意損害險主要承保除被保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損害、故意破壞、惡意行為所致保險標的物的損失或損害。如果惡意行為是出于政治動機,則不屬于本條款的承保范圍,但可以在罷工險條款中得到保障。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ICC(A)條款承保范圍包括惡意損害險,無需另外加保;ICC(B)和ICC(C)條款不包括惡意損害險,若想得到惡意損害風險的保障,須在投保ICC(B)或ICC(C)險的基礎上另外加保。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 七、協會其它貨物保險條款簡介針對產品的不同特性和可能招致的損失,倫敦保險協會還制定了一般附加險條款,包括偷竊不能送達險、漏損險、破損險、雨水及淡水損害險、油污險等十幾種,應在投保ICC(B)和ICC(C)后加保。由于ICC(A)已包括上述一般附加險別,故在投保ICC(A)后不需要再加保一般附加險。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倫敦保險協會另行制定了特種貨物保險條款,其中包括協會冷凍食品保險條款(凍肉除外)、協會散裝油類保險條款和協會木材貿易聯合會條款,以適應特種貨物辦理運輸保險的需要。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第五節陸運、空運貨物與郵包運輸保險一、陸運貨物保險二、空運貨物保險三、郵包運輸貨物保險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一、陸運貨物保險(一)陸上運輸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規定,陸上運輸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有陸運險和陸運一切險兩種。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二)陸上運輸冷藏貨物險是陸運貨物保險中一種專門的險別,它適用于陸運冷藏貨物的專門保險,并具有基本險的性質。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三)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是陸上運輸貨物保險的一種特殊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了陸運險或陸運一切險的基礎上方可加保。我國保險公司接受加保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但目前僅限于火車運輸,不包括使用汽車運輸。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二、空運貨物保險(一)我國空運貨物保險條款根據我國現行的《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空運貨物保險的險別包括:航空運輸險(基本險)航空運輸一切險兩種基本險條款(基本險)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二)倫敦保險協會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包括三種險別條款:《協會貨物險條款(航空》《協會戰爭險條款(航空貨物》《協會罷工險條款(航空貨物》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這三種條款與適用于海運的ICC條款的規定方法頗為相似,它們都分別包括承保風險、除外責任、保險期限、保險索賠等內容。由于這三項險別條款的結構統一,體系完整,并具備了獨立性,故均可單獨投保。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三、郵包運輸貨物保險(一)我國郵包運輸保險條款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參照國際保險市場的通行做法,并結合我國郵政包裹業務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一套較為完備的郵包運輸保險條款,其中包括郵包險條款和郵包戰爭險條款。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二)倫敦保險協會戰爭險條款(郵包)倫敦保險協會并未制定郵遞貨物保險的標準條款,迄今為止,該協會只對郵包戰爭險制定了《協會戰爭險條款(郵包)》。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第六節買賣合同中的保險條款一、保險投保人的約定二、保險險別的約定三、保險金額的約定四、保險公司和保險條款的約定五、保險單的約定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一、保險投保人的約定每筆交易的貨運保險,究竟由買方抑或賣方投保,完全取決于買賣雙方約定的交貨條件和所使用的貿易術語。由于每筆交易的交貨條件和所使用的貿易術語不同,故對投保人的規定也相應有別。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按FOB或CFR條件成交時,在買賣合同的保險條款中,一般只訂明“保險由買方自理”。按DES或DEQ條件成交時,在合同保險條款中,也可訂明“保險由賣方自理”。凡按CIF或CIP條件成交時,由于貨價中包括保險費,故在合同保險條款中,需要詳細約定賣方負責辦理貨運保險的有關事項,如約定投保的險別、支付保險費和向買方提供有效的保險憑證等。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二、保險險別的約定保險險別規定了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范圍,確定了投保人的保險費支出。因此,選擇險別時,既要注意所選險別能夠提供足夠的保險保障,又要盡量節省保險費。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約定保險險別一般應考慮下列因素:第一,貨物的特性和包裝。第二,運輸方面的各種因素。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三、保險金額的約定保險金額是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是保險公司賠償的最高金額,也是計算保險費的基礎。保險金額的大小涉及買方的切身利益和賣方支付費用的多少,故雙方必須將保險金額具體訂明。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投保人可以自行選擇保險金額。如果合同中未作規定,根據保險市場的習慣做法,保險金額一般都是按CIF價或CIP價110%投保。此項保險加成率,主要是作為買方進行該筆交易所支付的費用和預期利潤。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保險金額的計算公式為:保險金額=CIF或CIP貨價×(1+投保加成率)保險費是以保險金額為基礎、按一定的保險費率計算出來的。保險費的計算公式為: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四、保險公司和保險條款的約定交易中約定由哪一方辦理保險,一般就在哪一方的保險公司辦理并選擇相應的保險條款。在按CIF或CIP條件成交時,保險公司的資信情況和保險條款的選擇,與賣方關系不大,但與買方卻有重大的利害關系。買方一般要求在合同中限定保險公司和所采用的保險條款,以利日后保險索賠工作的順利進行。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我國按CIF或CIP條件出口時,買賣雙方在合同中,通常都訂明“由賣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并按該公司的保險條款辦理。”若國外客戶要求按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協會貨物條款》辦理,賣方也可酌情接受。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五、保險單據的約定保險單據是一份法律文件。它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有關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書面證明,也是保險人的承保證明。一旦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它就是被保險人要求賠償的依據。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一)保險單俗稱大保險單或正式保險單,它是使用最多的普通保險單,用于承保一個指定航區內某一批貨物發生的損失。凡是指明航程或指明一批貨物都可出示這種保險單。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二)保險憑證俗稱小保單,它是簡化的保險合同,所以它也是保險公司表示接受承保的一種證明文件。保險憑證僅載明被保險人名稱、被保險貨物名稱、數量、標記、運輸工具種類和名稱、承保險別、起訖地點和保險金額等,而對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等方面的詳細條款則不予載明,通常按保險公司的保險單所載條件辦理。保險憑證具有與保險單同等的效力。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三)聯合憑證是指保險公司將承保險別、保險金額和保險編號加列在外貿公司開具的出口貨物商業發票上,作為已經承保的證據。至于其他項目,均以發票上所列明的為準。它是發票與保險單相結合的一種憑證,是最簡單的保險單據。這種單據目前只適用于對港澳地區部分華商和新加坡、馬來西亞地區的少數出口業務,對其他地區,除雙方有約定外,一般均不使用。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四)預約保險單是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發運的以CIF條件成交的大批量的出口貨物或以FOB和CFR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使用的保險單。這種保險單載明預約保險貨物的范圍、險別和保險費率以及每批貨物的最高保險金額、保險費結算辦法等。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凡屬于預約保險范圍內的進出口貨物,一經啟運,即自動按預約保險單所列條件承保。通常是被保險人以啟動通知書或其他書面形式將預約保險的貨物名稱、數量、保險金額、運輸工具的種類和名稱、航程起訖地點、開航日期等情況通知保險公司。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保險條款示例(1)Insurancetobecoveredbythebuyers.(由買方負責投保)
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實務》(李傳健)(2)Insurancetobecoveredbythesellersfor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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