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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

第四章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代位原則和分攤原則

第一節最大誠信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含義和產生的原因二、最大誠信原則的主要內容和法律規定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含義和產生的原因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含義

(二)最大誠信原則產生的原因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含義誠信: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含義:(二)最大誠信原則產生的原因歷史原因:最大誠信原則起源于海上保險。保險市場是最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1、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非控制性2、保險的專業性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主要內容和法律規定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主要內容和法律規定

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告知與說明、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告知representation與說明是對保險合同雙方的約束;保證warranty主要是對被保險人的約束;棄權與禁止反言的規定主要約束保險人。(一)投保人的告知義務1、告知的含義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簽訂和履行的過程中對保險標的有關事項向保險人所作的陳述。2、告知的形式和內容(1)無限告知,即法律或保險人對告知的內容沒有明確規定,投保方須主動地將保險標的狀況及有關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2)詢問告知,指投保方只對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如實告知,對詢問以外的問題投保方無需告知。我國采取詢問告知的方式。3、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1)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2)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與過失在性質上的不同,《保險法》在是否退還保險費的問題上作了不同的規定,其目的在于懲戒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的行為。4、及時通知

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或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盡快通知保險人,使保險人知悉有關情況。通知主要有幾方面的內容:(1)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若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2)被保險人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3)其他有關通知事項。在財產保險合同中,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

(二)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1、說明義務的含義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特別是免責條款內容的義務。

2、說明的內容和形式

保險人說明的內容,主要是影響投保人決定是否投保及如何投保的一切事項。保險人說明義務的重心,是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

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的形式:(1)明確列明。保險人把投保人決定是否投保的有關內容,以文字形式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載明。(2)明確說明。不僅要將有關保險事項以文字形式在保險合同中載明,而且還須對投保人進行明確的提示,對重要條款作出正確的解釋。客戶投訴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解析

《中國保險報2005、8、31》在很多情況下,保險公司對投保人、被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履行主要由業務員代為進行。業務人員受到獲取保險傭金利益的驅動,或為了維持公司規定的業務量,對某些保險合同內容向投保方做了不如實的說明。主要表現在:過分夸大分紅保險產品的分紅比例、投連保險產品的投資收益,而沒有將風險向客戶做出充分的說明;過分夸大了大病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沒有將免責條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進行明確說明。(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證1、保證的含義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某種事態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許諾。2、保證的形式(1)從表現形式上看,保證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2)從保證的內容上看,保證分為承諾保證與確認保證。(1)從表現形式上,分為:明示保證:以文字形式載明于保險合同中的保證事項。默示保證impliedwarranty:在保險合同中雖然沒有以文字形式加以規定,但習慣上是社會公認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該保證的事項。默示保證在海上保險中運用比較多,

(2)從保證的內容上,分為:承諾保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將來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的保證,即對未來有關事項的保證。確認保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過去或現在某一特定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證。確認保證是要求對過去或投保當時的事實作出如實的陳述,而不是對該事實以后的發展情況作保證。3、違反保證的法律后果被保險人一旦違反保證的事項,保險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險人拒絕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而且除人壽保險外,保險人一般不退還保險費。4、保證與告知的區別(1)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險人正確估計風險發生的可能與程度;保證的目的是控制風險。(2)告知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所作的陳述,并非保險合同的內容;而保證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3)保證在法律上被推定是重要的,任何違反都將導致保險合同被解除的后果;而告知須由保險人證明其確系重要,才能成為解除保險合同的依據。《保險法》第十七條: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四)棄權與禁止反言

棄權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的某種權利。禁止反言,亦稱禁止抗辯,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經放棄這種權利,將來就不得反悔,再向對方主張這種權利。此條主要用以約束保險人。棄權與禁止反言的情況主要發生在保險代理關系中。禁止反言主要用以約束保險人這個原則運用到保險合同中,如果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做了錯誤的陳述,被保險人依據它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保險公司不得在事后做不同的解釋。如:保險代理人的誤導。思考:誠信原則在保險業健康發展中的意義第二節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及其意義保險利益產生的歷史背景:道德風險的客觀存在:交納50元賠1000元禁止賭博的需要:在英國海上保險歷史上保險利益的概念與保險制度的產生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對保險利益的要求一、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及其意義(一)保險利益與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insurableinterest: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一般而言,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也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的條件。因此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合同的一個基本原則。

(二)保險利益成立的條件1.保險利益應為合法的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要為法律所承認。2.保險利益應為經濟利益,但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有一定的特殊性。3.保險利益應為確定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在客觀上已經存在或可以確定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Nextpage

3.保險利益應為確定的利益客觀上已經存在的利益(現有利益)客觀上可以確定的利益(期待利益:客觀上尚未存在,但根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的約定能在未來產生的利益。)CFR價格條件投保時,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均可作為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在受損索賠時,期待利益需轉為現實利益才賠付,以實際損失的保險利益為限。

(三)堅持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防止道德風險限制損失賠償金額二、財產保險利益和人身保險利益之比較

(一)保險利益的認定

(二)保險利益的量(三)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和歸屬主體

(一)保險利益的認定

1、財產保險利益的認定

2、人身保險利益的認定

1、財產保險利益的認定

一般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主要產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它主要包括現有利益、期待利益。基于財產保險保險標的的可估價性和保險合同的的補償性特點,保險利益的成立要求符合以下條件:(1)可以用金錢計算;(2)必須是合法利益;(3)必須是確定的利益;

(1)現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現在正享有的利益,包括所有利益等,是保險利益最為通常的形態;(2)期待利益分為兩種:積極的期待利益(又稱希望利益):1.通過現有利益而合理預期未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如盈利收入利益、租金收入利益、運費收入利益等;2.根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的約定能在未來產生的利益。)如CFR價格條件消極的期待利益(又稱責任利益):是指基于現有利益而期待某種責任不發生的利益。主要針對責任保險而言,是指民事賠償責任的不發生而享有的利益。

2、人身保險利益的認定《保險法》31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二)保險利益的量

1、財產保險保險標的具有可估價性,決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都有量的規定。

2、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不可估價,因此保險利益一般沒有客觀的評判標準。除法律或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有限制外,保險利益一般沒有嚴格的量的規定。(三)保險利益的存在的時間和歸屬主體1、財產保險要求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訂立時不一定嚴格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但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CFR條件

2、人身保險著重強調簽約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1)人身保險合同不是補償性合同,因而不必要求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一定具有保險利益。(2)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人,且壽險合同多數具有儲蓄性,被保險人受保險合同保障的權利不能因為投保人保險利益的喪失而被剝奪。第三節近因原則近因和近因原則近因的判定案例2003年12月,宏興甘鮮果品有限責任公司與哈爾濱隆興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哈爾濱隆興有限責任公司購買宏興甘鮮果品有限責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計5000簍,價值90000元。鐵路運輸,共2車皮。宏興甘鮮果品有限責任公司通過鐵路承運部門投保了貨物運輸綜合險,保費3500元。2003年12月25日,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2004年1月,到達目的地以后,收貨人發現:一節車廂門被撬開,保溫棉被被掀開2米,貨物丟失120簍,凍壞變質240簍。直接損失6480元。當時氣溫為零下20度。

宏興甘鮮果品有限責任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同意賠償丟失的貨物120簍,拒絕賠償被凍壞的240簍。認為造成該240簍損失的原因是天氣寒冷,不在貨物運輸綜合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內。起訴于法院。法院認為:凍壞的近因是盜竊,不是天氣寒冷。判保險公司全額賠償,并負擔訴訟費。本案涉及幾個問題:1、本案造成貨物損害的原因有幾種?2、如何處理多種原因?一、近因和近因原則近因(ProximateCause):是指引起保險損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時間上或空間上與保險損失最近的原因。近因原則:是指保險賠付以保險風險為損失發生的近因作為要件的原則。近因原則是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付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二、近因的判定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同時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連續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一)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單一原因致損,即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原因只有一個,那么,這個原因就是近因。如:暴雨造成倉庫被淹;地震造成廠房被毀。(二)同時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

1、多種原因均屬保險風險,保險人負責賠償全部損失。

2、多種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又有除外風險。(1)如果損失可以劃分,保險人只負責保險風險所致損失的賠償;(2)如果損失難以劃分,保險人不予賠償或按比例賠償。(三)連續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

1、連續發生的原因都是保險風險,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2、連續發生的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又有除外風險,

2、連續發生的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又有除外風險,分為兩種情況:

(1)若前因是保險風險,后果是除外風險,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保險人承擔全部賠付責任。(2)前因是除外風險,后因是保險風險,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案例敵機投彈引起房屋燃燒,房屋投保火災保險。案例騎馬摔下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總結:“鏈條原理”

原因鏈法則(LawofChainsofCauses)多種原因接連發生,且持續不斷,彼此間互為因果關系,形成因果鏈。在這些原因中,最先發生并造成一連串事故的原因,即這條因果鏈的首環就是近因。如果該近因為保險責任,保險人負責對損失的賠償。因果鏈中斷多種原因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但形成的因果鏈被新的、相對獨立的原因插入而中斷。在這些原因中,新插入的、致使因果鏈中斷的原因就是近因。總結多種原因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但形成的因果鏈被新的、相對獨立的原因插入而中斷。在這些原因中,新插入的、致使因果鏈中斷的原因就是近因。朱新才《保險近因原則初探》中國保險報2005、7、13某地發生空襲,接著燈火管制,盜賊乘黑盜竊,財產被盜走。保險單保盜竊,不保戰爭險。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如果原因單獨作用,不足以造成后一個結果,必須與外來原因共同作用,或者說在外來原因的輔助下,才造成后一個結果,那么這兩個原因共同造成的結果,就是近因。因為該結果啟動了后面的原因鏈,直到損失的發生,并且后面的原因鏈中沒有外來原因的干擾。倒推法日本:比例因果關系理論在近因理論的運用中,日本保險界的創造性做法。近因判定的重要性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損失補償原則量的規定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利益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當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標的遭受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要對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且補償的數額以恰好彌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為限,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利益。

理解該原則應注意兩點:

(一)只有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才能獲得補償,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前提。(二)保險人補償的數額以恰好彌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為限。二、損失補償原則量的規定(一)以實際損失金額為限(二)以保險金額為限(三)以保險利益為限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以三者中最小者為限。三、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利益財產保險合同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人的賠償而獲得額外利益,為了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額外利益,在法律上和保險合同中要作以下規定:(一)超額保險中超額部分無效(二)重復保險分攤:一個投保人雖然可以將其同一保險標的及其利益,同時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投保同類保險,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他從各個保險人處獲得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起其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三)代位追償: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從保險人處獲得全部或部分賠償后,應將其向第三者責任方享有的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人。(四)如果保險標的受損后仍有殘值,保險人要在賠款中作價扣除;或在保險人履行了全部賠償責任后,被保險人將損余物資轉給保險人所有。

第五節代位原則和分攤原則

代位原則和分攤原則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一、代位原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后,依法或按保險合同約定取得對財產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進行追償的權利(權利代位)或取得對受損標的的所有權(物上代位)。

(一)權利代位(代位求償權)subrogation

權利代位(代位求償權):保險事故由第三者責任方所致,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受損而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以后,應將其向第三者責任方享有的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人,由保險人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權利代位是遵循損失補償原則的必然要求的結果。1、權利代位的產生條件(1)由于第三者的行為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或按合同約定對第三者責任方有賠償請求權,(2)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賠償了保險金。2、權利代位的范圍

保險人行使權利代位的范圍,即其向第三者責任方求償的金額,以其賠償的保險金為限。3、第三者的范圍界定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雇員行使代位求償權,

4、權利代位中被保險人的義務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進行追償,以維護保險人的利益。如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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