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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國際貨物海上運輸保險慣例規則保險慣例規則1第一節保險原則
海上保險活動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活動類型,基于自身的特點和適用范圍,逐步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慣例,這些基本原則可歸納為: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和損失補償原則。其中,最大誠信原則和保險利益原則是海上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2第一節保險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是指簽訂保險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必須最大限度地按照誠實與信用精神協商簽約。主要內容:告知保證棄權和禁止反言3第一節保險原則告知:通常指的是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該將其知道的或推定應該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進行說明。告知義務的主體:被保險人。告知義務的存續時間:保險合同成立之前、合同變更或續保時。包括詢問告知與無限告知。告知的內容: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4第一節保險原則保證: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所做的保證要做或者不做的事情。保證的特征:保證是保險合同存在的基礎被保險人對保證義務的遵守具有絕對性保證的目的在于控制風險違反的后果:終止合同;增加保費。5第一節保險原則棄權: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通常指保險人放棄合同解除權和抗辯權。6第一節保險原則投保利益原則: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上,因具有某種利害關系而享有的為法律所承認,可以投保的經濟利益。換句話說: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的海上保險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7第一節保險原則保險利益的主體:被保險人,而不是投保人。保險利益的構成要件保險利益應是合法的利益保險利益應是一種可以用金錢估價的經濟利益保險利益應是可以確定的客觀利益案例4-28第一節保險原則近因原則:指保險人對于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而對于承保范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近因的判斷:時間上最近對損失最具影響力一般認同第二種觀點9第一節保險原則補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之后,保險人對其遭受的實際損失應當進行充分的補償。但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上的保險金額或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一方面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防止被保險人以此牟利。案例4-610第一節保險原則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代為追償原則:保險人按照合同預先對被保險人進行賠付,同時取得被保險人在標的物上的相關權利,代被保險人向第三人進行索賠。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復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計算方法)11第二節國際海運貨物保險保障的范圍海上貨物保險承保的范圍,大體上說包括兩方面:一、海上風險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二、外來風險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一般外來風險、特殊外來風險)12第二節國際海運貨物保險保障的范圍海上風險:又稱為海難,指船舶或貨物在海上航行中發生的或隨附海上運輸發生的風險。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不以人們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自然現象所引起的災害。意外事故:由于外來的、偶然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導致的事故。13第二節國際海運貨物保險保障的范圍外來風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意外的外來因素導致的事故。一般外來風險特殊外來風險14第二節國際海運貨物保險保障的范圍按照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失的大小,分為全部損失與部分損失全部損失(total
loss):是指貨物全部滅失、或全部變質、或不可能歸還被保險人。全損又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部分損失(PartialLoss):指不屬于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按照造成損失的性質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15第二節國際海運貨物保險保障的范圍全損:實際全損(ActualTotalLoss):貨物的價值已經發生實際的毀滅性的損失。推定全損(ConstructiveTotalLoss):貨物發生保險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與繼續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損失。16第二節國際海運貨物保險保障的范圍部分損失:共同海損(GeneralAverage):在海運途中,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構成共同海損的條件:第一,其危險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第二,其危險必須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臆測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發生的。第三,其犧牲必須是自動的和有意采取的行為,其費用必須是額外的。第四,必須是屬于非常情況下的損失。17第二節國際海運貨物保險保障的范圍2.單獨海損(ParticularAverage):指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利益的損失。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的費用承擔:共同海損費用由獲救后各方利益大小安比例分攤;單獨海損的費用由受損方自己(或保險公司)承擔。18第二節國際海運貨物保險保障的范圍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的區別:1、造成海損的原因不同。單獨海損是由所承保的風險直接導致的船、貨的損失,而共同海損是為解除或減輕風險,人為地有意識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損失。2、損失的承擔者不同。單獨海損的損失,由受損者自己承擔,而共同海損的損失則由受益各方根據獲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攤。3、損失的內容不同。單獨海損僅指損失本身,而共同海損則包括損失及由此產生的費用。4.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樣。單獨海損只涉及到損失方個人的利益,而共同海損是為船貨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損失。19第三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上貨物保險條款》(CIC)中國海運貨物保險險別種類:基本險(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附加險(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特殊附加險)專門險(海洋運輸冷藏貨物險、海洋運輸散裝桐油險)20第三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上貨物保險條款》基本險的除外責任: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發貨人責任。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問題。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導致的損失。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除外責任。21第三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上貨物保險條款》“倉至倉”(W/W):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22第四節《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主險:協會貨物(A)險條款,ICC(A)協會貨物(B)險條款,ICC(B)協會貨物(C)險條款,ICC(C)附加險:協會戰爭險條款協會罷工險條款惡意損害險條款23CIC和ICC的比較共同點:CIC的一切險、水漬險和平安險分別與ICC的A、B、C險基本一一對應。除外責任的認定也十分類似。區別:名稱和分類方式不同投保方式不同結構不同條款內容不同保險責任起訖期間不同24第五節《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和《北京理算規則》共同海損: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單獨海損: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貨物的損害,應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擔或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處理。25共同海損的構成要件: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財產遭遇了共同危險。(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屬于兩個以上不同主體所有;處于同一航程中;遭遇共同危險;危險是真實存在的、不可避免、不可預測)措施必須是有意的和合理的。作出的犧牲和支付的費用必須是特殊的,措施必須是有效的。第五節《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和《北京理算規則》26第五節《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和《北京理算規則》共同海損的界定:兩大派別共同安全派——船、貨共同安全時為止共同利益派——船舶適航為止27第五節《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和《北京理算規則》共同海損的理算:共同海損理算(AdjustmentofGeneralAverage)指共同海損事故發生后,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共同海損犧牲和支付的共同海損費用,由全體受益方共同分攤。為此,需要確定作為共同海損受到補償的犧牲和費用的項目及金額,應參加分攤的受益方及其分攤價值,各受益方的分攤額以及最后應付的金額和結算辦法,編制理算書等。這一系列調查研究和審計核算工作,稱為共同海損理算。28第五節《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和《北京理算規則》共同海損的理算人:我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下設海損理算處。理算的法律依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北京理算規則》29第五節《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和《北京理算規則》共同海損理算的步驟:宣告擔保理算30第五節《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和《北京理算規則》共同海損的理算方法:確定共同海損損失金額;確定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確定各方應分攤的金額和結算辦法;編制共同海損理算書。31第五節《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和《北京理算規則》確定共同海損的金額:船舶損失金額貨物損失金額運費損失金額32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的計算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分為2大部分:(1)獲救財產的價值;(2)有些財產雖因共同海損措施而暫時犧牲了,但卻可以從受益方那里得到一定的補償,則補償部分也列入分攤價值。船舶分攤價值貨物分攤價值運費分攤價值免除分攤義務的財產33第五節《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和《北京理算規則》共同海損分攤金額的確定指由于共同海損措施而受益的船舶、貨物和運費等應予分攤的共同海損數額。計算步驟:以共同海損損失總額除以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總額,得出共同海損百分率以船舶、貨物、運費等分攤價值分別乘以共同海損百分率,即可算出各自的分攤金額。(舉例)34第五節《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和《北京理算規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7種版本的規則:《1877年規則》《1890年規則》《1924年規則》《1950年規則》《1974年規則》《1994年規則》《2004年規則》等。《北京理算規則》
1975年1月1日公布實施,包括前言和8條規定,是中國貿促會海損理算處進行海損理算的主要依據。用詞簡潔,通俗易懂第五節《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和《北京理算規則》35363738394041《1994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數字規則被拋棄的貨物為了共同安全做出犧牲所造成的損失撲滅船上火災切除殘留部分有意擱淺救助報酬機器和鍋爐的損壞42《約克-安特衛普規則》8.
減載擱淺船舶所引起的費用和損壞9.用作燃料的貨物、船用材料和物料10.在避難港等地的費用11.駛入和停留在避難港等地的船員工資、給養和其他費用12.貨物在卸載等過程中遭受的損壞13.修理費用的扣減14.臨時修理15.運費損失43《約克-安特衛普規則》16.
貨物因犧牲所受損失的補償數額分攤價值船舶損壞未經申報或申報不實的貨物提供的款項共同海損利息保證金的處理44《200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的修改內容規則六將大部分救助報酬排除在共同海損之外規則十一規定船舶在避難港停留期間的船員工資和給養不得確認為共同海損規則十四將臨時修理費用確認為共同海損,應減除船方的節省規則二十規定共同海損費用不給予手續費規則二十一規定采用浮動年利率計算利息規則二十三增加了索賠共同海損分攤請求權的時效規定45《北京理算規則》共同海損的范圍共同海損理算的原則共同海損損失金額的計算共同海損的分攤利息和手續費共同海損擔保共同海損時限共同海損理算的簡化46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某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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