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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債的分類1第一節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意定之債,指債的發生根據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為決定的債。如合同之債。法定之債,指債的發生及內容均由法律加以規定的債。如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行為之債。區分意義:法定之債一般沒有一般性規則存在。對于法定之債,必須適用調整各種具體的債務關系時才出現的特別債法。法定之債,一般多不用考慮行為人的行為能力。如侵權之債與不當得利之債。意定之債強調意思自治,在債的類型、內容等方面,均可由當事人約定。法定之債中債的發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規定。2第二節主債與從債事例甲與乙賭博,甲由于賭術不精,輸給乙5萬元錢,甲一時難以還上,就給乙寫下一張欠條,乙不放心,就要求甲的哥哥丙以保證人的名義在欠條上簽字蓋章。事后發生糾紛。主債,是指在兩個并存的債中,能夠獨立存在且居于主要地位,不以其他債的關系存在為前提的債。從債,是指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以主債的存在為存在前提,且效力居于從屬地位的債。3主債與從債之分通常見于設有擔保的債中,被擔保的債(如買賣、借貸合同之債)為主債,而擔保該債務履行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之債則為從債。例如,某一借款合同設有保證擔保,便存在兩個債:一是借款合同之債,即主債;一是保證合同之債,即從債。如借款人履行了付款義務,主債消滅,保證合同這一從債也就隨之歸于消滅。在事例中,甲與乙之間就賭債所打“欠條”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而丙與乙之間的保證合同屬于從債,因此應隨主債無效而一并歸于無效。4第三節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一、特定之債,是指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債。該種債權的目的是轉移特定物的占有。
(一)客觀特定物:物本身具有獨特的客觀特征,不能被其他的物所替代的物。其例有:名畫(如《最后的晚餐》)、蘭亭集序原稿、土地、房屋、肖邦的作曲手稿等。
(二)主觀特定物:經過當事人意思表示而特定的種類物。5
二、種類之債,是指以種類物為標的物的債。在債成立時,種類之債的標的物可以是僅以一定數量或質量確定的標的物;可以是現實存在的,也可以是還不存在但在交付時能確定的物。6三、區分特定物之債和種類物之債的法律意義1、對于特定物之債,債務人只能通過給付特定的標的物以履行義務,不能以其他的物代替;而種類物之債,債務人可以同種類的物代替履行。2、特定物之債的標的物滅失時,發生債的履行不能,不管是否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而產生的滅失,債務人都不負履行責任。如果標的物滅失是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造成的,債務人只負賠償責任。而種類物之債的標的物滅失時,一般不發生債的履行不能,債務人仍負履行責任。7
3、特定物之債的標的物的所有權,當事人可以約定在債成立時,標的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風險負擔也轉移給買者);而種類物之債的標的物所有權,只有在交付標的物時才能發生所有權轉移(物權法規定的一般規則,約定也無效)。
《合同法》133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處的另有約定,即指對特定物的約定。
思考:為何特定物可以約定?
參考:物權法23條,民通72條8第四節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一、簡單之債:標的單一,當事人僅就該標的履行債務。標的為確定的唯一,不需要選擇即可履行。二、選擇之債:標的為確定(但不特定)的多數,須當事人選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債。
1、認定:選擇之債與種類之債。選擇之債的標的多為特定物,但種類物也可成為選擇之債的標的。(存有爭議)92、特定方法:選擇權的行使。選擇權:(1)性質:形成權。以意思表示為之。(2)歸屬:原則上歸債務人(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除外)。(3)選擇權行使具有溯及力(債發生之時)《合同法》第111條:“……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116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10第五節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事例1
趙某在公共汽車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員而與之發生口角,售票員在趙某下車之后指著他大喊:‘‘抓小偷!”趙某因此被數名行人撲倒在地致傷。對此應由誰承擔責任?
事例2
某區政府工業主管部門做出決定,把所屬的A公司的兩個業務部分立出再設B公司和C公司,并在決定中明確該公司以前所負的債務由新設的B公司承擔。A公司原欠李某貨款5萬元,現李某要求償還,你認為該債務應當如何處理?11一、按份之債1.按份之債的概念按份之債是指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按照確定的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債。
2.按份之債的構成要件(1)債的一方或者雙方是多個人。(2)債之關系是基于同一原因而產生的。(同一個合同、同一個侵權關系)12設例:甲先賣給乙10斤大米,又賣給丙10斤大米,這是兩個完全獨立的債,不能按照多數人之債處理。若乙和丙共同到甲處,約定每一個人出50%的錢,共同購買甲20斤大米,此時就變成按份之債。(3)標的必須是可分的。(可分物、種類物。勞務?)性質上系屬可分之債。比較:按份共有(4)多數當事人的債權和債務在債成立之初就已經確定。133.按份之債的效力
(1)按份債權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額請求債務人履行,按份債務人也沒有義務超出自己的份額進行履行,若債權人受領,則構成不當得利。
(2)按份債權人中如果部分債權人放棄債權、債權被撤銷或者債權被宣布無效,并不影響其他債權人繼續行使其債權。
按份債務人中部分債務人遲延履行、不能履行或者拒不履行,均不影響其他債務人履行債務。14(3)由于按份之債是基于同一原因產生的,若其發生的原因為合同,則合同的解除應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全體當事人共同為之。
(4)若雙方發生爭議提起訴訟,則全體債權人和全體債務人可以作為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15二、連帶之債
1.概念連帶之債是指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的債。
2.連帶之債發生的原因連帶之債可以因法律行為而產生,也可以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意定連帶之債,法定連帶之債。《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16一般規則:在多數人之債中,原則上能按份的債權和債務盡量按份。
---制度設計的意圖是在促進共有物分割,解體為個人所有;促進權利分割,盡量減少決策人數。作為民法基礎的個人主義的體現;經濟效率和決策效率。連帶債務加重了當事人的責任。必須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約定,以及在標的為不可分的的情況下、才承擔連帶責任。17(1)意定連帶之債。連帶之債因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產生。合同,或單獨行為,如遺囑等。
并存的債務承擔:意定連帶債務。
(
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并存的債務承擔)18(2)法定連帶之債。連帶債務因法律規定產生。《民法通則》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原因有:1)個人合伙及聯營中的債務(《民法通則》35條);
第35條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對內按份,對外連帶,約定對外按份的無效)192)保證債務中的連帶責任(《擔保法》19條);(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無約定者,推定為連帶保證)3)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責任(《民法通則》130條);4)有關代理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65條,66條第3、第4款,67條)等。
66第4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20
第65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第66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第67條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21一般規則之例外----基于公平原則的意思表示解釋理論
設例1:甲乙丙三人同鄉,大學畢業后在北京合租住房一套,并沒有約定各自房租的份額。后來其中甲乙兩人離開北京,無音信,且沒有付房租,房東只能找到丙來主張全部房租債權。因為債權人并不清楚甲乙丙內部關系和份額,若此時支持丙所主張的按份之債,則對債權人十分不公平。設例2:甲在單位招待所招待乙。甲走后沒有付賬。乙被招待所要求付款。乙主張自己是被招待人,并無付款義務。二人的招待人和被招待人的身份是內部關系,讓招待所去判斷二人的關系是沒有道理的。22日本法院在類似的判例中認定存在默示的連帶之債的合意。也就是說,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法律也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如果適用按份責任有可能會產生對債權人很不公平的結果,此時,根據意思表示解釋理論,認定上述的債務人之間存在默示的、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意思。
23
3.連帶之債包括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
(1)債權人為二人以上且有連帶關系的,為連帶債權。由于任何一個債權人接受了債務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同時消滅,連帶債權對于債權人并不有利,故實際生活中較少發生。24(2)債務人為二人以上且有連帶關系的,為連帶債務。在連帶債務中,每個債務人都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只要債務沒有清償完畢,每個債務人的清償義務都不能消滅。可見,連帶債務對于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是十分有利的。連帶債務人被看作對債權人提供的一種人的擔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處于非常優越之“大佬”地位。4.連帶之債的構成(1)債的關系的一方必須是多數主體(2)債的標的同一、原因同一。性質上系屬可分還是不可分之債?有的教材認為必須是不可分物,是否正確?25
(3)數個債需要具有同一目的。所謂目的是指連帶債務對于債權的確保和滿足。
(4)債務人之間或者債權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5.連帶之債的性質——主要學說
(1)主觀共同關系說連帶債務人大都具有類似家庭共有或者合伙者這樣的一體關系(主觀的共同關系),因此,在和債權人的關系上應該把多個債務人一體看待。26
(2)相互保證說在性質上,連帶之債被認為是人的擔保。
276.連帶之債的對外效力
(1)
債權人可請求連帶債務人中的任何一個或幾個人償還全部債務,被請求人不得拒絕。
例1
甲、乙、丙三人為個人合伙關系,在經營中欠下丁900元債務。丁要求甲一人償還900元。甲能否拒絕?
丁要求甲償還870元,乙償還20元,丙償還10元。28(2)某一債務人償還了全部或部分債務后,會引起全體債務人對債權人債務的全都消滅或部分消滅,而非僅履行人個人債務的消滅。
假設例1中甲對丁償還了900元。丁還能否對丙、乙主張債權?
假設例1中甲對丁償還了800元。丁還能否再請求甲償還100元?或者還能否再請求丙或乙償還100元?
甲、乙、丙仍對100元負連帶責任。29(3)訴訟時效①時效中斷
《最高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運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規定,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例,A和B合伙經營事業,共同向x借貸50萬元。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A和B都沒有清償。x以A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A返還50萬本金及利息等。從x提起訴訟的時候開始,訴訟時效中斷,其效力及于B,即使x并沒有訴B。只對A要求返還20萬呢?30②訴訟時效完成同①,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完成的事由,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
A、B、c對x負連帶債務90萬元,內部份額均等。若x針對A的債權超出了訴訟時效期間,則其效力也及于B、c。(如,X訴A,請求履行30萬。對剩余的60萬超出訴訟時效,不能訴A,也不能再請求BC履行)31
7.連帶之債的對內效力
(1)內部份額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時,應平均分擔。連帶之債因履行而消滅的同時,又會在債務人之間產生一種新的按份之債。
(2)求償權—性質:按份之債
內部效力主要是指各債務人之間的求償權。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清償了全部債務后,有權就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32求償權行使的條件:
(1)求償權人所履行的債務額應已超出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
(2)求償份額,應以該被求償人所應承擔的份額為限。
甲、乙、丙三人為個人合伙關系,在經營中欠下丁900元債務。甲對丁償還了900元。甲追償時見乙無錢,便向丙追償600元。丙應如何應對?
(外部無限,內部求償有限)33延伸閱讀:求償權的限制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在以清償及以外的行為消滅債務的時候,其他的債務人也可能會采用清償及以外的方法消滅債務,或者也可能向債權人主張某種權利。因此,為了保護其他的債務人,民法一般都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人在進行清償之時,應當事前或者事后通知其他的債務人。通知并非求償權發生的要件,而只是對已經發生的求償權之行使所施加的限制。34實例分析:
A、B、C和D對x承擔連帶債務120萬元,假設A、B、C、D內部的承擔份額為各自30萬元。A在收到x的履行請求時,沒有和B、C及D聯系,對x償還了120萬元。之后,A針對B、C和D各自提出30萬的求償要求。
(1)B是受到x的欺詐而承擔的債務,正準備以欺詐為理由撤銷該債務合同。而A突然提出求償要求,B不滿。35
(2)A清償的時候并沒有超出訴訟時效期間;而C并沒有接到過x的履行請求,也沒有承認過債務,因此時效期間已經屆滿。C認為若x請求自己履行,可以時效進行對抗,收到A的求償要求,也十分不滿。
(3)D原本對x有30萬到期債權,還未能主張抵銷,此時接到A的求償請求。在上述情形,由于A沒有將收到x的履行請求的情況通知給B、C和D,B、C、D均能就自己得以對抗x的事由對抗A的求償請求。36三、區分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的意義
二者所發生的效力不同。按份之債只發生對外效力,一般不發生對內效力。按份之債的債權或債務都是各自獨立的,相互之間沒有連帶關系,對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連帶之債既發生對外效力,也發生對內效力。任何一個債權人接受了債務人的全部履行,或者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債的關系即歸消滅。同時,在連帶債權人之間或連帶債務人之間產生一種新的按份之債。
37四、不真正連帶之債(責任)例1:甲將彩電投保,乙不慎將之毀壞,這時保險公司由于保險合同的約定必須向甲履行全額賠償的義務,而乙因侵權行為也必須承擔全額賠償的責任。于是,兩者之間便產生了不真正連帶債務。而此債務正是基于合同約定、侵權行為這兩個不同的原因而發生的。注: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連帶責任”中,有不少情形并不屬于“真正”的連帶責任,而屬于不真正連帶責任。38例2:根據《民法通則》第122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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