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一)(3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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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頁共25頁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一)?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監理單?位的義務?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業主?的義務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第?十五條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監理?單位的權利?第十六條?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第十?八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業主的權利?第十九條?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第二?十條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第二十二?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第二十三?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業主?的責任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二十九條?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條?由于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第三十二條?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第?三十三條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當業主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業主發出?通知后21?天內沒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后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天內仍?未得到業主?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蚪K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第?三十六條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理酬?金第三十?七條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第三十八條?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第三十九?條支付監理?酬金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第?四十條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對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一條委托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其?所需費用隨?時向業主實?報實銷。?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范?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第?四十三條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第四十?四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五條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爭?議的解決?第四十六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時,雙?方選擇:?1.仲裁由?仲裁委員會?仲裁;2?.訴訟由人?民法院管轄?。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一條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第四?條監理業務?:第八條?外部條件包?括:第九?條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第十?條業主應在?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第十?五條在監理?期間,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名?職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并免費提?供名服務人?員。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第三十?七條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條雙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第四十三條?獎勵辦法:?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按(__?__)項解?決:1.由?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一)(?二)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額?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監理?單位的義務?第四條:?由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業主?的義務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商,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并保證該資?料的準確性?。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監理單?位的權利?第十六條:?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第?十八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____?_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_?____機?關進行調解?和____?_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業主的權?利第十九?條: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第二十條:?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第二十二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第二十三?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責____?_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____?_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業?主的責任?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二十?九條: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條:由于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第三十?二條: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業?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第三十?三條: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當?業主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業主發出通?知后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業?主在約定期?限內未行使?其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后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末內仍?未得到業主?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蚪K?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第三十六條?: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理酬金第?三十七條:?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第三?十八條: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第三十九條?:支付監理?酬金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第?四十條: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一條:委托?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后其所需費?用由業主負?擔。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范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第四?十三條: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具體獎?勵方法參見?“專用條件?”。)第?四十四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五條: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爭議?的解決第?四十六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__?___機關?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第四?條:監理業?務:第八?條:外部條?件包括:?第九條: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第十條:?業主應在_?___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___?__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____?_酬金比率?(扣除稅金?)第三十?七條: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條:?雙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_匯?率計付。?第四十三條?:獎勵辦法?: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___?__委員會?_____?(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附加協議?條款:《?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使?用說明《?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為《標準條?件》、《專?用條件》)??!稑藴?條件》適用?于各個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委托,各?個業主和監?理單位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各個工程?項目根據自?己的個性和?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由業主和?監理單位協?商一致后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F?對《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如下:?《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填寫所?適用的部門?、地方法規?、規章。?“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其“監?理工程范圍?”時,一般?要與工程項?目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范圍相?一致,或與?工程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一致。在?寫明“監理?業務”時,?首先要寫明?是承擔哪個?階段的監理?業務,或設?計階段的監?理業務,或?施工和保修?階段的監理?業務,或全?過程的監理?業務;其次?要詳細寫明?委托階段內?每項具體監?理工作,應?當避免遺漏?。其辦法可?按照《建設?監理規定》?中所列的監?理內容和《?監理大綱》?所列的監理?內容進一步?細化。如?果業主還要?求監理單位?承擔一些咨?詢業務和事?務性工作,?也應當在本?條款中詳細?列出。例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概預?算、編制標?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電設?施的技術方?案等。又例?如,辦理購?地拆遷,提?供臨時設施?的設計和監?督其施工等?。“第十?四條”,在?填寫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監理單位自?備的設備時?,一般是指?下列設施與?設備:(1?)檢測試驗?設備;(2?)測量設備?;(3)通?信設備;(?4)交通設?備;(5)?氣象設備;?(6)照相?錄像設備;?(7)電算?設備;(8?)打字復印?設備;(9?)辦公用房?;(10)?生活用房。?在寫明業?主給予監理?單位自備設?備經濟補償?時,一般應?寫明補償金?額。其計算?方法為: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上?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率___?__設施原?值+管理費??!暗谑?五條”,如?果雙方同意?,可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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