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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動爭議處理實務及案例分析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吳亞平一、勞動爭議處理概述1、勞動爭議的概念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義務發生分歧引起的爭議。主體:勞動關系當事人內容:勞動權利義務2023/2/422、勞動爭議處理相關法律法規程序法2007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9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11年《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實體法1994年《勞動法》2007年《勞動合同法》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12年《勞動合同法(修訂)》2014年《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2023/2/433、勞動爭議處理程序1)一般程序《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協商——調解——仲裁——訴訟2023/2/442)特殊程序一裁終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協商——調解——仲裁投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2023/2/454、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合法原則2023/2/462)公正原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條仲裁公開進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仲裁員回避2023/2/473)及時原則及時調解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第二十九條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及時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及時終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2023/2/484)著重調解原則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民事訴訟法》: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2023/2/49二、勞動爭議協商1、協商的概念勞動爭議協商是指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事項進行溝通、對話和商談,以便達成和解協議的行為。1)協商主體2)怎樣協商3)協商的目的2023/2/4102、勞動爭議協商的途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主協商;2)勞動者請工會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3)勞動者請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第九條工會也可以主動參與勞動爭議的協商處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2023/2/4113、勞動爭議協商的方式《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第八條發生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與另一方當事人約見、面談等方式協商解決。2023/2/4124、協商的程序《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第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后,另一方當事人應當積極做出口頭或者書面回應。5日內不做出回應的,視為不愿協商。2023/2/4135、勞動爭議和解協議的效力和解協議有無法律效力?1)法律效力的概念合法有效——
只要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又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均是合法有效的強制執行——
不能反悔,必須執行不能就同一事由提出仲裁訴訟一方不執行,對方可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2)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3/2/414三、勞動爭議調解1、勞動爭議調解的概念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對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查明事實、明辨是非、分清責任、依據法律和合同,推動雙方解決爭議的形式。誰來調解調解什么怎樣調解調解目的2023/2/4152、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2023/2/416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第十三條大中型企業應當依法設立調解委員會,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第十四條小微型企業可以設立調解委員會,也可以由勞動者和企業共同推舉人員,開展調解工作。2023/2/417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構成《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第十五條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2023/2/418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也可以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2023/2/419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鄉鎮、街道調解中心鄉鎮、街道社會矛盾調處中心2023/2/4202023/2/4213、調解原則1)自愿原則調不調自愿怎么調自愿簽協議自愿2)民主說服原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3)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權利原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2023/2/4224、調解組織的調解程序1)申請2)受理3)調解準備4)實施調解簡易調解會議調解5)結案2023/2/423(5)結案調解結果達成一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未達成一致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第三十條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調解委員會應當做好記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23/2/4245、調解協議效力1)合法有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2)沒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3)支付令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2023/2/425支付令支付令的概念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支付命令。支付令的范圍僅限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貨幣,且事實清楚。支付令申請條件欠的是錢債務到期且數額確定無其他債務支付令能送達債務人申請支付令的具體程序申請、受理、發出、異議、執行2023/2/426四、勞動爭議仲裁1、勞動爭議仲裁的概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本地區的勞動爭議作出評價和裁斷,從而使勞動爭議得到解決的一種形式。仲裁主體仲裁方式仲裁對象仲裁目的2023/2/427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2、勞動爭議仲裁機構2023/2/4281)仲裁機構的設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七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023/2/4292)仲裁機構的構成:《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企業方面代表2023/2/4303)勞動爭議仲裁員的條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條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2023/2/4314)仲裁管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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