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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思:人不可貌相第一章環境法概述一、環境保護法的概念與特征二、環境保護法的任務和目的三、環境保護法的適用范圍四、環境保護法體系五、環境保護法基本原則一、環境保護法的概念與特征1.定義:

是指調整因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理解定義需把握三點:環境保護法是調整人們在環境保護中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不能把環境保護法說成是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的法律。環境保護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有特定的范圍

只調整環境保護法律關系。環境保護法是指一切調整環境保護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環境保護法律關系由環境保護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環境保護法律主體之間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活動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案例分析11995年7月,富運漁業公司所屬的漁輪“遠龍”號在黃海某漁場作業時接到臺風警報,立即返回港口避風。在離港口3海里處,“遠龍”號遭到臺風襲擊沉沒。富運漁業公司聞訊后立即展開救援工作,“遠龍”號船員全部獲救。但是,這次事故造成該船配載的30多噸柴油泄漏,污染了鄰近的灘涂水產養殖業。受影響的個體養殖戶李某等人要求:富運漁業公司清除污染并賠償損失,富運漁業公司拒絕賠付,理由是這種損害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他們也是受害者。問:富運漁業公司與李某之間的環境法律關系是否成立?富運漁業公司的拒賠理由是否成立?

環境保護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主體:指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

a.一般角度:國家、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

b.環境管理的角度:管理主體[政府、企業、社會組織等]和受控主體[企業、個人等]。

客體:環境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指的對象,包括行為和物(環境資源和環境資源行為):

行為:破壞、污染、保護、治理、利用、開發行為等。 物:主要指具有環境功能的表現為自然物的各種環境要素;如:水、大氣、土地、森林等。內容:環境法關系主體之間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是指環境保護法賦予主體某種權能、利益和自由,表現為法律對主體可以作出一定行為或者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 義務:是指環境保護法規定主體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法律對主體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環境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 按環境保護法的管理主體和受控主體的權利義務分:a、環境管理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規范制定權、行政處理權、處罰強制權、環境司法權; 義務:管理性義務、服務性義務[比如國家環保總局在松花江污染事故后,要制定補救措施和污染恢復計劃,并提供技術支持等]。b.受控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參加環境資源管理權、環境資源使用權、保障權、受益權、申訴和控訴權; 義務:遵守環境保護法的義務、服從國家環境管理的義務、服從制裁的義務。環境法律關系內容的特征

a.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都與開發、利用、保護、治理環境有關;

b.權利義務既是把環境保護法律關系中的主體雙方聯結起來的紐帶,又是把環境保護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和客體(人與環境資源)聯結起來的紐帶。

c.各種主體的權利義務既不均衡,也不對等。案例分析11995年7月,富運漁業公司所屬的漁輪“遠龍”號在黃海某漁場作業時接到臺風警報,立即返回港口避風。在離港口3海里處,“遠龍”號遭到臺風襲擊沉沒。富運漁業公司聞訊后立即展開救援工作,“遠龍”號船員全部獲救。但是,這次事故造成該船配載的30多噸柴油泄漏,污染了鄰近的灘涂水產養殖業。受影響的個體養殖戶李某等人要求:富運漁業公司清除污染并賠償損失,富運漁業公司拒絕賠付,理由是這種損害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他們也是受害者。問:富運漁業公司與李某之間的環境法律關系是否成立?富運漁業公司的拒賠理由是否成立?

★相關法條鏈接:《環境保護法》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免予承擔責任。《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3條規定: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賠償責任。案例分析:0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樓門市房從事餐飲業,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環保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開張營業。隨著居民先后入住,油煙、噪聲等環境問題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糾紛日趨突出。從2010年初開始,該樓住戶多次向縣政府、縣環保局、縣工商局等單位投訴,強烈要求取締該飯店的違法經營活動。接到投訴后,環保局會同工商等部門數次責令該飯店進行整改,并幫助解決店群糾紛,但成效不明顯。在10年9月,縣環保局、工商局組成了聯合執法組,聯合簽發了《環境保護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未通過法院審查,同年11月,縣環保局、縣工商局又聯合簽發了《撤銷環境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在2010年12月,縣環保局以“未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和‘三同時’制度”為由,單獨簽發了《環境保護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飯店停止營業。解釋:行政處罰是指特定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問:1.案例中的法律主體、客體和內容分別是什么?2.聯合執法機構是否可作為行政執法主體?法律主體:環保局、工商局[管理主體]、王女士、居民、附近店群[受控主體];法律客體:周圍環境(空氣質量、環境衛生)、王女士的污染行為;法律內容:環保局、工商局有權利和義務對污染行為實施強制處罰以保護其他人群的利益;受害居民及附近店群有權利依據法律規定提出申訴以保護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王女士有義務停止污染環境的經營行為。相關法條鏈接:《行政處罰法》第15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實施。3.環境法的特征(1).調整對象的特殊性 既調整人與人的關系,也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既保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環境、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也保護人類共享的自然環境,更強調保護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關系和秩序。(2).科學技術性(3).綜合性和廣泛性(4).可持續發展性(5).共同性(6).公益性二、環境保護法的任務和目的1、環境保護法的任務p.6

⑴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

⑵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2、環境保護法的目的

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立法目的規定為五個方面:

a.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b.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c.合理開發、利用環境資源;

d.保障人體健康;

e.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三、環境保護法的適用范圍適用范圍指環境保護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時間對哪些人、哪些事有效力的問題環境保護法在空間的適用范圍(適地范圍)環保法面在活動及事項上的適用范圍(適事范圍)環境保護法對人的適用范圍(適人范圍)環境保護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適時范圍)1、適地范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的區域;不同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適地范圍。我國不同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有區別的,但一般都在所轄區內有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環境保護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環境保護條例、決定、命令等,一般均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但環境保護單行法律、法規,雖然在全國范圍內生效,但其效力只在特定的范圍有效。地方國機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包括少數民族地區),只在該轄區內有效。由于實行一國兩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效力也不及于香港、澳門特區我國簽訂和參加的國際環境保護條約,與國內環境保護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國際環境保護法有不同規定時,適用國際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對跨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糾紛案件,除遵循在全國生效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之外,原則上應以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法律規范為依據。2.適事范圍環境保護法適用于所有對環境有影響的活動,包括開發、利用、保護、治理和管理環境資源的各種活動或事項。3.

適人范圍根據我國《憲法》和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環境保護法對人的適用范圍如下:⑴對本國人的效力一律適用于在本國境內的我國公民和法人。對于在我國領域外的我國公民和法人,原則上仍受我國環境保護法的保護,同時也有遵守我國環境保護法的義務。

*地方環境保護法規僅適用于所轄區域的一切單位和個人。⑵對外國人的效力在我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外資企業、與外國合資、合作企業等,都必須遵守我國環境保護法。4.適時范圍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指環境保護法在什么時間生效和何時終止效力,以及在環境保護法頒布以前對破壞或污染環境的行為是否有效力的問題。⑴生效時間

一般有三種形式:立即生效即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規定生效時間,是因為這些法律的貫徹實施,需要有一定時間進行準備。例如思想準備─通過廣泛的宣傳教育;又如業務準備─包括由國家有關行政部門制訂實施條例、細則和標準,建立各種必要的監督管理手段等;再如組織準備─包括設立執法機構,組織監督管理隊伍,以適應執法、司法的要求,等等。公布之后經過試行再正式生效在試行階段該法是具有約束力的。之所以采用試行的形式公布,主要是針對技術性比較強,需要在實踐中積累經驗的立法⑵環境保護法的失效時間

一般也有以下三種形式經修訂的法律明文規定該法施行之后相應的原法律同時廢止。

例如《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同時廢止。”規定與新法相抵觸的原法律規范失效

有兩種情況:一是采用該法實施之日起與該法相抵觸的法律規范立即失效的形式;二是采用與該法相抵觸的原法律規范,必須在該法公布之日起依據該法的規定予以修訂,超過一定限期則自行失效的失效形式。

隨著新法的施行原有同類法律自動失效

上述三種失效形式中,前兩種是屬于“明示廢止”的情況,是“以法廢法”的做法,當今世界各國所普遍采用;后一種是“默示廢止”。注意:

未生效或已失效的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沒有法律約束力

不能作為解決環境保護糾紛的依據四、環境保護法體系1、環境法律體系的概念法律體系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是指由本國現行全部法律規范組合為不同的部門法所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環境法律體系環境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p.14★2、我國環境保護法體系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環境保護法律規范。

(1)《憲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規范(2)綜合性環境保護基本法(3)自然資源保護單行法律、法規中的環境保護規范(4)防治環境污染單行法律、法規中的環境保護規范(5)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環境與資源保護規章(6)環境保護標準中的環境保護規范(7)地方環境保護法規、規章中的環境保護規范(8)其他部門法中的環境保護規范(9)我國參加的國際法中的環境保護規范⑽立法和司法機關的適用環境法律規范的解釋(1)《憲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規范

《憲法》明確規定保護環境和防治污染是國家的基本政策,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責和每個公民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摘錄)(1982年12月0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公布施行)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2)綜合性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保護法體系中這一層次的法律規范,是適應環境要素的相關性、環境問題的復雜性和環境保護對策的綜合性而出現的,是國家對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原則、制度和措施所作的基本規定,特點:是原則性和綜合性的法律規范。其效力僅次于《憲法》和國家基本法中的環境保護規范,是制訂自然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單行法、環境保護法規、規章的基本依據。我國的環境保護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79.9.13;1989.12.29(3)自然資源保護單行法律、法規中的環境保護規范這一層次法律規范,在世界上出現得比較早,其特點是以保護某一環境要素為該法律文件的基本內容之一,同時包含對某自然資源管理(如對該資源的權屬、經營管理)的法律規范,甚至還含有防治污染的法律規范(這部分法律規范在該法律文件中的占極少數);其立法目的具有雙重性,既是為了保護作為環境要素的自然資源,也是為了經營管理作為財富的自然資源。所以說,這種法律文件,既屬于環境保護法中的自然資源保護法,也屬于經濟法中的資源管理法。如《土地管理法》、《漁業法》(4)防治環境污染單行法律、法規中的環境保護規范這一層次的環境保護規范,其特點是以防治某一污染源為主,同時含有一些自然資源保護的規范,體現了污染防治為主、污染防治與資源保護相結合的立法思想。如《水污染防治法》(5)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環境與資源保護規章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辦法》《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管轄范圍的案件交由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實施行政處罰。”《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它海域內直接或者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工業和建筑施工噪聲或者產生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放射性廢物、生活垃圾的申報登記不適用本規定。(6)立法和司法機關的適用環境法律規范的解釋司法解釋:就是依法有權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叫做司法解釋。廣義上是指,每一個法官審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對法律作出理解,然后才能夠具體適用。因此,必須對法律作出解釋,才能作出裁判。每一個案件都要這樣做。由最高法院對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解釋就是司法解釋。舉例:環境保護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是需要解釋的。作用:法律即使再完備,也難以避免“法律漏洞”現象。在法律存在著漏洞的情況下,司法解釋具有填補漏洞的作用。(7)地方環境保護法規、規章中的環境保護規范迄今為止,全國各地依據《憲法》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頒布的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這些地方性環境保護規范,彌補了國家環境保護法的不足,對保護和改善地方環境正在起著積極的作用。如:2000年12月7日發布施行《湖北省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經安徽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并獲得通過,這是安徽首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8)其他部門法中的環境保護規范如《民法通則》關于使用自然資源者有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的規定;《刑法》關于破壞環境罪的規定;《經濟法》中關于防止污染轉嫁的規定等。(9)我國參加的國際法中的環境保護規范包括我國參加并已對我國生效的一般性國際條約中的環境保護規范和專門性國際環境保護條約中的環境保護規范。一般性國際條約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規范;專門性國際環境保護條約如《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及其《議定書》、《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等。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之外,其效力優于國內法,任何單位和公民都必須嚴格遵守。⑽環境保護標準中的環境保護規范環境保護標準是環境保護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五、環境法基本原則P.21公眾參與原則什么是公眾參與原則?結合實際談談如何才能不讓公眾參與淪為走過場?拓展練習2結合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知識,你的角色是一名法官,請對如下大氣污染案件進行案件分析。報告的基本結構:

1.基本案情;

2.引用法律規定,并對該規定進行解釋;

3.對照法律規定對案件事實進行分析;

4.得出結論。福建省屏南縣1721人訴榕屏化工廠案基本案情

屏南縣位于福建省東北部,是福建省的重點林區縣,也是一個山清水秀的好地方。然而,自1992年縣政府招商引資,在縣城的城南路73號建起了亞洲最大的氯酸鹽生產廠——榕屏聯營化工廠以后,這里滿山的樹木和毛竹便不斷地枯死,河里的魚蝦絕跡,罹患皮膚病和呼吸系統疾病的人也不斷增多。直到2002年第二期擴建工程投產以后,滿山的樹木和莊稼幾乎全部死亡時,村民們再也坐不住了。他們先是向當地政府和上級政府部門投訴,要求解決問題,但由于該廠是當地的利稅大戶,其上交的利稅相當于該縣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村民的投訴一直未得到合理解決。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村民們決定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賴以生存的家園和權利,并在縣城設置捐款箱,為訴訟籌集資金。

然而,捐款箱卻被當地公安部門沒收。在走頭無路的情況下,村民們通過電子郵件向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尋求幫助。在該中心的幫助和支持下,1721名村民(開始是1643人)于2002年10月向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原告農作物及竹、木等損失人民幣10,331,440元,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3,203,200元,兩項合計共13,534,640元人民幣。并要求被告消除污染,停止侵害。村民們沒有訴訟費和律師費,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為村民們墊付了大部分的訴訴訟費和鑒定費,并派出3名律師為村民代理案件。該案件被新聞媒體多次報道,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強烈反響和影響。2003年4月22日,中央電視臺《新聞調查》欄目對此進行了調查并播放了調查專題節目《溪坪村旁的化工廠》。2003年8月,國家環保總局將榕屏化工廠污染案列為全國十大環保案件。2006年1月,該案被評為2005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之一,它是十大影響性訴訟中的唯一一起環境訴訟案件。

備選案例1某市電化廠(甲)是生產樹脂(聚氯乙烯)的廠家。1976年建廠以來曾多次發生氯氣泄漏事故而受到該市環保局多次批評或嚴重警告、罰款等處理。但是卻一直未能杜絕氯氣事故的發生。1992年1月1日上午該廠又一次發生氯氣泄漏,使與之相鄰的某鋼鐵廠(乙)正在上班的56名職工受到不同程度的毒害。其中有2名職工因受害嚴重而住院治療。為此,市環保局作出處罰決定:對甲處以1.5萬元罰款,并責令賠償乙直接經濟損失1.28萬元。甲不服,直接向其所在地的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乙也以請求賠償直接經濟損失13.3萬元為由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備選案例2某縣躍進鋁廠建于1969年,該廠土法上馬,生產工藝落后,在生產過程中排放出大量的含氟煙塵。氟化氫煙塵飄落到鄰近的三個鄉方圓27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對這三個鄉的14.6萬畝耕地造成了嚴重污染。據監測,三個鄉的大氣中的氟化物含量超過國家標準1.6~3.2倍,受害耕地產出的糧食中的氟含量超過國家標準5~8倍。經過普查,患有氟中毒癥狀的達7623人,部分中青年農民因此喪失了勞動能力。在北京工作的張教授去該縣旅游,聞此情況十分震驚,回京向有關部門遞交報告,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要求該縣人民政府妥善解決污染問題。該縣人民政府召開辦公會議并作出決定:盡管躍進鋁廠生產落后,目前又缺乏技術改造所需的巨額資金,但為了解決該廠6000多工人的就業問題必須維持生產;躍進鋁廠每年補償每個受害農民15元。1996年9月,忍無可忍的受害農民起訴于縣人民法院,要求鋁廠進行治理或關閉并賠償損失。縣法院于1996年12月作出判決:躍進鋁廠每年補償每個受害農民20元;考慮到縣人民政府辦公會議的決定,對原告要求鋁廠進行治理或關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備選案例3一對農民夫婦承包了220畝土地種植棗樹,誰知大部分棗樹紛紛死亡。經過調查分析,這對夫婦認為棗林旁的津南區環科油脂實驗廠排出的油煙是罪魁禍首,于是訴至法院,要求油脂廠及其經營者以及開辦單位賠償254萬余元。據介紹,這是天津市首例因空氣污染造成種植物死亡而引發的索賠案。備選案例4原告陳甲、陳乙、陳丙自一九九0年以來,在玉林市興業縣石南鎮政府等有關部門的支持下,在石南鎮北面約五公里處,石南大路嶺一帶種植芒果一萬多株,面積約170畝(11.33公頃)。果場南面約四百米有B水泥廠、西南面約200米有A水泥廠,背靠大路嶺土地眼眉山,一九九三年有1000多株收成,產值100,000萬多元。一九九四年有6000千多株掛果。一九九四年五月,原告陳甲、陳乙、陳丙發現芒果出現黑斑,經玉林市水果辦、石南鎮推廣站、廣西農學院有關技術人員及副教授到現場調查,認為不是炭疽病,且該果向上面黑斑多,靠近水泥廠較多,較嚴重,經噴各種農藥均無效,且黑斑越來越嚴重,直至嚴重落果。原告向玉林市環保局等有關單位反映,要求調查處理,玉林市環保局即委托廣西農科院植保所鑒定。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診斷結論為:(1)本病菌不是芒果瘡痂病、芒果炭疽病等芒果常見傳染性病害。(2)本病與水泥廠的煙霧和灰塵污染有關,是導致本病的直接原因。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玉林市B水泥廠、玉林市A水泥廠賠償其經濟損失51萬元,并要求該水泥廠安裝排污設備,以防今后繼續污染其果場。備選案例5家住濟南的程先生5年前花63萬余元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但入住新房不久,程先生就開始莫名其妙地患病。后經有關部門檢測,罪魁禍首竟然是開發商在房屋混凝土中加入的防凍劑釋放的氨氣嚴重超標所致。為此,程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近日,歷下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除判令開發商退還購房款外,還判令其賠償原告利息損失、醫療費、裝修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0余萬元。據悉,這是省城首例因房屋室內空氣污染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備選案例61991年8月中旬,湖北省大冶縣的株樹村、南陽村、西山村等十幾個村莊的2818戶村民的近萬畝晚稻、芝麻等農作物出現葉片卷曲、產生白色斑點和萎蔫枯死等癥狀。經專家察看現場進行鑒定,認定系二氧化硫污染所致,污染源是大冶有色金屬公司(以下簡稱“大冶公司”)。大冶公司認為其排污濃度在國家標準之內,故拒絕賠償。1992年8月,受到污染的2818戶農民推舉程某、石某等人為訴訟代表人,聯名向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判令大冶公司賠償經濟損失655160元。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經審理查明:1991年8、月中旬,事故發生的5天里,被告確有排污事實。并且經過法院委托鑒定,排除了水稻、芝麻等農作物受害系病蟲害和其他化學物質藥害所致的可能性。原告程某等2818戶農民耕種的9577.04畝晚稻和芝麻受到損害.,其中芝麻受害面積為3310.83畝,與1990年相比減產71468.6公斤,晚稻受害面積為6266.21畝,與1990年相比減產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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