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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憲法主講人:王光輝副教授公共行政者必須理解憲法,政治與管理取向的價值與憲政原則和價值必須和諧一致。這是所有公共行政者應該努力達到的目標。2第二章憲法的基本理論1、詞源的演變。
近代意義的憲法一詞源自拉丁文中的constitutio,古希臘學者亞里士多德最早使用憲法一詞,基本含義是組織、確立。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國家的各種建制和皇帝所頒布的“詔令”、“諭旨”之類的文件。英國借用constitutio,以constitution來表示規定了民主制度的法律。憲法詞義的演變開始于中世紀末英國議會制的確立,非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立法和征稅。質的飛躍產生于17、18世紀,法國學者認定唯有保障被統治者權利才算有憲法。中國古代文獻很早就使用過“憲”“、憲法”詞匯,但不是近代意義的憲法概念。19世紀80年代鄭觀應在其《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憲法”一詞。1898年,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要求清廷制定憲法,實行君主立憲。1908年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從此“憲法”一詞在中國就成為國家根本法的專用詞。2、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內容的根本性;制定修改程序的嚴格性;法律
效力的最高性;3、憲法是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體現。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法,集
中體現了憲法制定者的意志,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政治力量的對比首要的是階級力量的對比,同時包括同一階級內的各個階層、各個派別的力量。4、憲法——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權利無保障的社會就沒有憲法;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沒有任何權利都不受憲法保護的公民。5.憲法定義:憲法是集中反映一國政治力量對比關系,通過規范國家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根本法。6.憲政:孫中山:軍政、訓政、憲政(還政于民)三階段。毛澤東:憲政就是民主政治第二節憲法的特點一、憲法的產生的特點資本主義國家建立以后必然產生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這種必然性的出現取決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政治因素。經濟因素。法律因素。二、憲法規范的特點憲法規范具有原則性和概括性的特點。憲法規范具有高度適應性和相對穩定性的特點。憲法規范具有最高權威性和無具體懲罰性的特點三、憲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點憲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主體的特點———主體的一方主要是國家或國家機關。憲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客體的特點——具有廣泛性和宏觀性第三節憲法的分類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比較常見的分類有以下幾種:
1、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2、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3、欽定憲法、協定憲法與民定憲法4、聯邦憲法與州憲法5、資本主義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第四節憲法的基本原則一、人民主權原則二、基本人權原則三、法治原則四、分權原則憲法基本原則是指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于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人民主權原則含義人民主權原則,也稱主權在民原則,是指國家權力來源于人民,人民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最早提出“主權”概念的是法國的布丹。他認為,主權就是“不受法約束,統轄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權力”。主權概念提出后經歷了一系列的發展過程,又從君主主權、人民主權逐漸發展為議會主權。
在反對封建君主專制的斗爭過程中,資產階級在主權理論的基礎上又進一步提出了人民主權的思想,將主權的歸屬有君主轉向了社會全體即國民,從而在根本上動搖了支撐封建統治大廈的根基,人民主權理論在主權思想的基礎上又得到了更新的闡釋。在外國憲法中的體現
(一)明確規定人民主權原則:
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規定,“國權出自人民”。
1946年通過的法國憲法和現行的憲法都規定,“國家主權屬于人民”。意大利憲法第一條規定:“意大利民主共和國,其基礎為勞動。主權屬于人民,由人民在憲法所規定的形式和范圍內實現之。”
1946年日本憲法序言規定:“茲宣言主權屬于全國國民而確定本憲法。”
1979年頒布的現行芬蘭憲法規定:“芬蘭的主權屬于全體人民,在議會中的議員是全體人民的代表。”在我國憲法中的體現
中國近代資產階級在反對清王朝的斗爭中,也公開提出了人民主權的學說,在辛亥革命勝利后頒布的憲法性文件——《中國民國臨時約法》中明確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此后各個時期頒布的憲法對此均予以了肯定。可見至少在形式上,人民主權的觀念已是深入人心。
1.《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人民主權原則是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2.明確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保證人民主權原則的實現。它是我國實現人民主權原則的主要形式。3.明確肯定人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從而將人民主權原則貫徹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4.憲法確認了廣泛的公民權利及其保障措施,以保障和促進人民主權原則的實現。基本人權原則含義
人權是指一個人應當享有的,為生存和發展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權利。作為近現代意義的人權理論即天賦人權是資產階級首先提出來的,在反對封建主義的斗爭中,資產階級針對“君權神授”的理論,提出了“天賦人權”的理論與之抗衡。天賦人權說,也叫自然權利說,它認為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等權利。這一理論的奠基者是霍布斯、洛克等人提出的“自然權利說”、“社會契約論”和盧梭等人提出的“天賦人權說”。
我國的人權觀念經歷了一個從不談人權到忌談人權、從爭論人權到接受人權、再到全面認識人權的過程。1991年11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北京發表題為《中國人權狀況》白皮書,這是新中國成立后,中國政府第一次以白皮書的形式向世界介紹中國人權狀況的變化,闡述中國政府關于人權問題的原則立場和基本政策。并且在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提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在我國憲法中的體現
從《共同綱領》開始,我國憲法都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特別是2004年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后,基本人權原則表現為國家的基本價值觀。除規定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原則外,我國憲法還規定了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權利等公民的基本權利。特別是,根據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為基本權利的實現提供了經濟、社會與文化的保障,使基本權利的實現具有制度保障基礎。人格、人身生存、獲得幫助游行集會強拆農民房屋權力制約原則含義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在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分權制衡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則表現為監督原則。
孟德斯鳩在總結洛克分權理論的基礎上,將國家權力一分為三,既立法權、關于國際法事項行政權力和關于司法權民政法規事項的行政權力。他同時也完成了分權制衡原則。分權是指將國家權力分為幾部分,分別由幾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制衡原則是指這幾個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保持一種相互牽制和相互平衡的關系。1787年的美國憲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權制衡原則確立了國家的政權體制。
1.典型的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形式
美國是運用分權制衡原則最典型的國家。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立法權屬于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國會,行政權屬于美利堅合眾國總統,此法全屬于聯邦法院及其下級法院。同時,憲法明確規定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者之間的制衡關系。如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有權批準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有權通過彈劾審判案撤換總統;有權建議、批準總統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有權彈劾審判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銷其職務之權,參議員對彈劾案有審判權,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一定的否決權,副總統兼任參議員議長;總統有特赦權,有提名并任命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之權。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擔任總統彈劾案的審判庭主席;根據憲法慣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宣布國會通過的法律違憲或無效等。實行總統制的現代各國采取的一般都是美國式。
2.英國式的以議會為重點的分權模式
在英國,立法權勝過行政權,下議院勝過上議院,立法權是三權分立的重點,并建立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內閣制。英國責任內閣制的基本內容是:內閣由下議院多數黨的黨魁組織;內閣成員對下議院負連帶責任,如果下議院對內閣不信任,不是內閣總辭職,就是內閣解散下議院。日本的分權體制具有英國式的特點,日本憲法規定:國會是唯一立法機關,行政權屬于內閣,司法權屬于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國會有權提名內閣總理大臣,提請天皇任命,有權通過不信任案迫使內閣總辭職,內閣在國會通過不信任案時,有權在10天內提請天皇解散眾議院;最高法院有權決定一切法律、命令、規則是否符合憲法。在我國憲法中的體現
1、憲法明確規定了個國家機關的權力分工和范圍。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立法權;國家主席是國家最高代表;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行政機關;中央軍委是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機關;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這樣我國憲法實際上也遵循了現代國家關于權力分工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范式
2、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和監督其他國家機關。我國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我國憲法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方式主要有: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法規及規章;人大代表有權依法定程序提出質詢案,受質詢機關必須答復;有權以法定程序罷免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及檢察機關主要領導人。
3、依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不受其他國家機關的監督。在我國,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對人民代表大會進行制約和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只受選民的制約。這也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三權分立制度的最重要區別之一
4、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相互配合與制約。現行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法治原則含義
法治也稱法的統治或法律至上,基本上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以民主政治和良法為前提,以嚴格的依法治理為理性原則的一種治國方略。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在外國憲法中的體現
法國《人權宣言》第五條規定:“法律有權禁止有害于社會的行動。凡未經法律禁止的一切行動,都不受阻礙,并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未經法律命令的行動。”第六條規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現。全國公民都有權親自或經由其代表去參加法律的制定。法律對于所有的人,無論是實施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是平等的。”日本憲法第14條規定:“任何國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在政治上、經濟上或在社會關系上之關系,不得因人種、信仰、性別、社會的身份及門第而有所差別。”第97條規定:“本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規,與本憲法條款相違反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有關國務的一切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無效。”
意大利憲法第三條規定:“全體公民,不問其性別、種族、語言、宗教、政治信仰、個人地位及社會地位如何,均有同等的社會身份,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序言規定:“制定會議莊嚴宣布:葡萄牙人民決心保衛國家獨立,捍衛公民基本權利,確立民主制度的根本原則,確保法治在民主國家中的最高地位。”
《土耳其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土耳其共和國是一個民主的、非宗教的、社會的法治國家。”
《摩納哥公國憲法》第二條宣稱:“公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尊重自由和基本權利。”在我國憲法中的體現
(1)明確宣告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憲法序言宣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憲法第五條第一、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2)確認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權威。憲法序言規定:“本憲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第五條第三、四、五款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3)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人權。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4)規定非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權利和自由。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5)規定了國家機關的權利以及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系統規定了各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職責,以及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使得國家權力能夠依法運行。(6)憲法不僅宣布“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且規定了公民廣泛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7)憲法確立了人民民主原則。憲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國家的法律及其制度以社會主義民主為其基礎和保障,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權力,在社會主義民主的前提下不容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存在,更不容許破壞社會主義民主、侵犯公民權利的權力。(8)憲法規定了權力制約。我國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憲法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的執行法律。”(9)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五節憲法的作用一、憲法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
1、憲法必須是民主的法律化(人民立法)
2、憲法必須有一般法律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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