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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心懷陽光廉潔相伴警示教育知多少一是十八大以來的反腐形勢需要警示教育知多少二是為了正確履行職責的需要。警示教育知多少三是常給大家掏掏耳朵,警鐘長鳴職務犯罪概念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職務犯罪概念國家工作人員,那么哪些人屬于職務犯罪的主體,即哪些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我國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職務犯罪概念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對公共事務所進行的管理、組織、領導、監督等活動。這種活動是國家權力的一種體現或是國家權力的派生權力的一種體現。從事公務具有兩個方面的特點: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這里的公共事務比較廣泛,既可以是國家事務,也可以是社會事務和集體事務;職務犯罪概念二是具有國家代表性,即這種活動是代表國家而進行的,它是一種國家管理性質的行為,而不是代表某個人、某個集體、團體的行為。檢察機關管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種類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檢察機關管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種類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檢察機關管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種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一、貪污罪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一、貪污罪量刑標準: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一、貪污罪“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2009年1—2月,被告人宋小亮利用其擔任焦作市解放區地方稅務局焦西中心所稅款征收員的職務便利,采取私自作廢稅款票據和工會經費票據的手段,將其征收的價格基金、工會經費等公款23097.25元,據為己有。案發后,該款已追回。宋小亮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23097.25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檢察機關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小亮當庭認罪態度悔罪,又系初犯、偶犯,其家屬在案發前已將贓款全額退還被害單位,未給國家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二、受賄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系。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二、受賄罪量刑標準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3、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二、受賄罪4、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惡劣;行為人既貪贓又枉法;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賄后又參與、支持其他犯罪活動:訂立攻守同盟,銷毀罪證,拒不坦白退贓;在對外活動中,向外商索賄受賄等。情節較輕,一般是指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沒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沒有給國家或集體造成嚴重損失;案發后坦白交待事實經過,并退了贓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現等。5、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陳綏繼從部隊復員后一直從事稅務工作,因工作勤奮,業績突出,1984年被任命為魯山稅務局副局長,2000年4月擔任許昌市地方稅務局副局長,2007年4月任該市地稅局正處級調研員。自擔任許昌市地稅局副局長以來,大權在握的陳綏繼貪欲之心日益膨脹。2001年至今,陳綏繼在收受好處后,為有關企業降低所得稅稅收,使國家稅收蒙受了巨大損失。陳綏繼還大量收取下屬“進貢”,為其下屬謀取職務和崗位上的不正當利益。經查,陳綏繼共收受企業及其下屬賄賂34.7萬元。2007年7月他因涉嫌受賄罪被逮捕。鑒于陳綏繼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出全部贓款,且有自首情節和揭發他人的立功表現,遂依法作出了有期徒刑5年的判決。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三、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三、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l.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三、挪用公款罪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枝江市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員嚴海蓉、熊小杰從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10月間,合謀在征收社會養老保險費業務中,利用職務便利,采用套開稅收通用繳款單的手段,挪用收取的社會養老保險費,作案63起,涉案金額達178萬余元,其中,挪用的最大一筆有48萬元。而挪用的保費絕大多數都被二人用于“賭碼”,被輸的血本無歸。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閆有期徒刑十二年,熊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閆當年32歲,熊當年29歲,二人的小孩都還不到兩歲,在法院宣讀判決后,二人都淚流滿面,她們不得不為自己的貪欲買單。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犯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不正確行使職權,二。是超越職權。不正確履行職責,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定職責處理公務,或者利用手中的權力隨意處理公務,具體表現為應該這樣做而那樣做,應該那樣做而這樣做,不應該做而做,應該做而不做等。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濫用職權犯罪,應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財產或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5、雖末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的;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反、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案例:高春才,原系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國稅局葛漁城分局局長。2005年9月至2007年7月,高春才多次違反規定,越權收稅并擅自截留稅費。經查明: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高春才擅自決定截留本分局代征的教育費附加共104818.94元;2006年2月至2007年7月又擅自征收按照規定已改由地稅部門征收的教育費附加68174.01元,并且全部截留;2006年2月至2007年7月高又將分局代地稅部門征收的城建稅95022.16元截留了92989.91元。以上費用征收和截留后被高春才用于本單位開支。2007年7月25日,高春才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安次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9月22日被提起公訴,10月18日,法院認定高春才濫用職權罪名成立。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玩忽職守犯罪玩忽職守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立案標準規定: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4、造成公共財產或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5、雖末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的;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來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張健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案犯罪嫌疑人張健,男,41歲,1998年5月至2002年1月任白城市地方稅務局洮北分局局長,2002年1月后,任白城市地方稅務局副局長。2001年12月19日至2001年12月22日,在白城市地方稅務局洮北分局查封白城市陽光廣場門市房以后,犯罪嫌疑人張健在明知開發“陽光廣場”工程的長春興達房地產開發公司第一項目部已經發生應稅行為,沒有繳納稅款的情況下,故意違背法律及白城市地方稅務局“以票控稅”的規定,擅自將三本發票交給白城市陽光廣場有限公司,該公司以長春興達房地產開發公司第一項目部的名義開據15,371,872.61元發票后,沒有繳納應繳稅款845,452.99元。致使該筆稅款至今未能征繳入庫,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45,452.99元。2000年,由于犯罪嫌疑人張健的疏忽及對工作的極端不負責任,違背管理規程,致使長春興達房地產開發公司第一項目部長達一年沒有納入正常管理。當年該戶企業應繳納稅款為570,836.18元,由于張健的玩忽職守行為,至今無法征繳,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70,836.18元。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我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明確規定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立案標準: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征收的稅款擅自決定停征、減征、或者免征,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3、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是指稅務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指使一般是指采取明示或者暗示的手段,命令、強迫或者授意具體負責稅收征管的工作人員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許國遠,原系諸暨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檢查股股長。2004年6月18日,方松巨與諸暨華越房地產開發公司(簡稱華越公司)簽訂協議,約定方松巨掛靠華越公司,以華越公司的名義開發諸暨市區東昌路住宅樓項目,該項目發包給以方松巨自己為項目經理的八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2005年8月正式竣工。2007年9月,諸暨市地稅局根據省局統一安排,對全市房地產企業開展稅收秩序專項整治,11月至12月間,時任諸暨市地稅局稽查局檢查股股長的許國遠和工作人員夏林雙對華越公司方松巨開發的東昌路住宅項目進行檢查,在檢查過程中,許國遠發現有鋼材、水泥等“三材發票”列支成本,并懷疑建筑成本過高。方松巨獲悉后,多次向許國遠求情,并在2007年12月送給許國遠人民幣5萬元和中華香煙2條,許予以收受。事后,許國遠即對東昌路住宅樓項目賬面記載的內容予以確認,并根據賬面情況計算出應交的企業所得稅,未將本應因重復列支而須剔除的“三材發票”予以剔除,導致少收企業所得稅576858.2元。2008年,許國遠因犯受賄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被判刑,其中因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我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明確規定,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稅務系統常見的相關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及典型案例立案標準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發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其他發票合計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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