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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之各國比較

陪審制(狹義)指在刑事審判中,陪審員和職業法官存在明確的職責分工,陪審員決定事實問題,職業法官決定法律問題的平民參與制度。作為傳統形態的平民參與制度,陪審制(狹義)主要適用于英美法系國家,如英國、美國等。但1993年及1995年,作為傳統大陸法系國家的俄羅斯和西班牙分別引入了陪審制(狹義),引起了學界的極大關注:一方面,在此之前,許多學者認為傳統的陪審制己夕陽末日、日趨衰微,但俄羅斯和西班牙的做法再次引發了學者對陪審制生命力的重新思考;另一方面,俄羅斯和西班牙的陪審制是否會象19世紀法國大革命時期的陪審制一樣,成為歐洲大陸刑事訴訟改革的催化劑。這也是極其重要的觀察點。英國陪審制研究(一)陪審制的適用范圍在早期,英國適用陪審團審判的法院主要有巡回法院和季審法院。但1971年的《法院法》廢除了該兩種法院,并以刑事法院取而代之。因此,刑事法院系英國刑事法院系統的陪審法院。在英國刑事訴訟中,犯罪共分三類:即公訴罪、兩可罪及即決罪。依英國審判管轄的慣例,刑事法院所受理的一審刑事案件為公訴罪案件(約占刑事法院所審理之一審刑事案件的20%)和部分的兩可罪案件·(約占刑事法院所審理之一審刑事案件的80%)。后者主要包括盜竊罪、入室盜竊罪、毀壞財物罪以及一些針對人身的嚴重犯罪。(二)陪審員的遴選1、陪審員的資格英國1974年的《陪審團法》對陪審員的資格及陪審員的遴選程序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規定。2、職責不兼容依《陪審團法》之規定,不得同時兼任陪審員的職業主要有司法審判人員、相關司法工作人員以及神職人員。3、不適格根據法律規定一定的人員不能擔任陪審員。4、陪審員的職責豁免履行陪審員職責是一項法定義務,但法律規定一定的人員可豁免該義務。5、法律責任依《陪審團法》之規定,公民在陪審員資格認定時具有一定行為的,將構成犯罪并受到即決裁定的懲罰

(三)庭審程序與陪審員的和職業法官的職責分工1、提審程序庭審程序的第一個階段為提審。法庭書記官在法庭上宣讀公訴書后會詢問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辯或無罪答辯。答辯依每一罪狀逐一進行。2、陪審員的召集在提審程序后,如果被告人作出無罪答辯,則法庭應立即召集陪審團。3、庭審的展開英國在刑事庭審中嚴格奉行對抗制的審判方式。法官和陪審團處于相對消極的地位,一般不會主動調查證據、傳喚證人及對證人進行詢問。4、庭審程序中陪審員和法官的職責分工在庭審中,原則上陪審團負責“事實問題”,而法官則負責“法律問題”。

(四)合議、表決和判決程序合議秘密進行。陪審員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泄露合議的具體情況。當事人、新聞媒體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了解或探察合議的相關情況。依1974年《陪審團法》的規定,陪審團必須在2個小時的合議時間內作出意見一致的裁決。如果未達成一致裁決,則法官可再延長2個小時。如果在延長時間后,陪審團仍未達成一致意見,則法官可要求陪審團作出10票及以上的多數裁決。如果陪審團仍未能作出不低于10票的多數裁決,則法官應解散該陪審團,并另組陪審團進行重新審判陪審團在作出裁決后,法庭即重新開庭。法官向陪審團團長詢問是否達成一致或多數裁決。如果陪審團作出否定性裁決,則被告人無罪釋放。但如果陪審團團長作出肯定裁決,則法官應依該有罪裁決,在聽取有關被告人前科及品格證據的情況下作出量刑判決。判決可立即宣告,也可延期宣告,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五)上訴程序在2003年之前,英國嚴格奉行“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控方不得對無罪裁決提起上訴。但被告人不服刑事法院判決的,則可向上訴法院刑事上訴庭提起上訴,但應區分“法律上訴”、“事實上訴”和“量刑上訴”三種情況。美國陪審制的研究從十七世紀起,英國便通過殖民擴張的方式在北美殖民地推行適用陪審制。但誠如何家宏教授所言,“英國是西方陪審制度的苗圃,而美國則是西方陪審制度的沃土。美國將陪審制發揚光大,甚至比英國現行的陪審制有過之而無不及。美國不僅在刑事領域里適用陪審制,也在民事領域里適用陪審制,不僅保留了審判陪審團(小陪審團),也保留了控訴陪審團(大陪審團)。在現今美國幾乎所有的憲法性文件中(不管是聯邦憲法,還是州憲法),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往往都被排在首位。這是立法所普遍授予的一項重要政治權利,也是控制政府權力的一種重要方式。(一)陪審制的適用范圍

《聯邦憲法》第3條第2款規定,“對一切罪行的審判,除了彈勃案之外,均應由陪審團作出”。而《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則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應享受下列權利,由發生罪案的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因此,從法條的措詞上看,不管是重罪(除彈劫罪之外)、輕罪或者是情節顯著輕微的犯罪,被告人都有權要求陪審團進行審判。但在1968年鄧肯訴路易斯安娜州案(DunCanv.Louisiana)及1970年鮑德溫訴紐約州案((Baldwinv.NewYork)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在情節輕微的案件中(最高監禁刑期為6個月甚至更短),“迅速且廉價的非陪審團審判所帶來的益碗超過其因拒絕對被告人適用陪審團審判而對被告人所帶來不利益”。因此,各州有權對情節顯著輕微的刑事案件采用非陪審團審判。當然,在美國,接近九成的刑事案件都是通過辯訴交易得以解決,因此,采用陪審團審判的刑事案件其實并不太多,這主要是基于訴訟成本和司法耗費的考量(二)陪審員的資格及遴選聯邦法院與各州法院對陪審員的資格都有一定的要求,但聯邦與州、州與州之間的要求均有所不同。但總體而言,這些要求主要涉及國籍、年齡、住所、語言能力、身體精神狀況、有無重罪前科等。例如,聯邦法律便規定,18周歲以上、可用英語交流的美國公民可擔任聯邦法院的陪審員,但身體極度衰弱、精神不健全、被控刑事犯罪或被宣判重罪且未恢復民事權利的個人無權擔任陪審員。此外,各州也普遍確立了一些職務不兼容的規定。例如消防人員、警官、牙醫等從業者可免除陪審員職責。至于陪審員的遴選方式,各州的做法更是五花八門。例如,新英格蘭及南方諸州實行一種所謂的“重要人物推選制度”,即由本地政要推薦當地公民擔任陪審員。但在大多數州,陪審員大抵隨機選出,例如從選民登記薄、報稅單、電話薄、車牌號等隨機抽出若干公民擔任陪審員。而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電腦隨機遴選的方式也逐漸普及,并成為當前最常見的抽選方式。(三)庭審程序與陪審員的和職業法官的職責分工1.選定具體案件的陪審員在美國,首先從陪審員總名單中隨機抽選12名候選陪審員,再通過“說明真相”程序(voirdire)篩選替換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陪審員控辯雙方均有權要求陪審員回避,包括有因回避和無因回避。2.開場陳述正式的庭審程序始于開場陳述。所謂開場陳述,指控辯雙方在開始傳喚證人前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陳述。控方(即檢察官)首先作開場陳述,辯護律師也有權作開場陳述。當然,被告人也可選擇不作任何陳述,但這種情況比較少見。3、控辯雙方舉證開場陳述后,控辯雙方即進入舉證階段。控方首先提供控訴證據,在控方結束舉證后,如果辯方認為控方并沒有提供任何有力證據可證明被告人有罪,則可要求法官作出直接裁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如果法官拒絕了直接裁決的動議,則審判將繼續進行,轉由辯方提供證據進行辯護。4、最后陳述與指示陪審團在陪審團退席合議前,庭審即進入最后兩個階段,即雙方的最后陳述和法官指示陪審團。首先是雙方當事人的最后陳述。隨后主持庭審的法官應對陪審團作出法律指示,當事人還可請求法官對陪審團作出特定的指示。(四)合議、表決和判決程序在法官對陪審團作出指示后,陪審團即退庭合議。合議由陪審團團長主持,秘密進行。如果合議持續較長時間,則陪審員可能在合議期暫時被隔離(例如安置在賓館)。(五)上訴程序與美國的法院體系相對應,上訴程序亦采用雙軌制,即聯邦刑事案件在聯邦法院的框架內提起上訴,而大多數的州案件則在本州的法院框架內上訴。俄羅斯陪審制研究十九世紀中葉,時值沙皇專制時期的俄國因國內農民革命及在克里米亞戰爭中失敗而啟動了以廢除農奴制為核心的廣泛的經濟和社會改革。正是在這一時期,俄羅斯(俄國)首次引入了陪審制,開始了司法系統現代化的進程。1864年,沙皇亞歷山大二世頒布了《法院憲章》(courtcharter),正式將平民陪審制度化。1866年,俄國的圣彼得堡及莫斯科開始設立巡回法院,適用陪審團審判。與此同時,公訴機構與律師機構也開始在俄國各地區設立②。至此,現代化的司法審判系統己開始在俄國成型并有效運作。蘇聯解體后,俄羅斯開始醞釀深層次的司法改革。1993年7月16日,俄羅斯通過立法重建了陪審制。1993年12月12日,俄羅斯聯邦憲法生效,正式將陪審團審判今制度化。1.陪審制的適用范圍

《俄羅斯刑事訴訟法典》第30條及第31條對陪審制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原則上,陪審制只適用于可能判處十年以上監禁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但在適用陪審團審判的案件中,被告人也有選擇權,既可選擇適用陪審制,也可選擇適用原先的法庭審判。

2、陪審員的遴選(1)陪審員的資格(2)陪審員的遴選(3)陪審員的回避(4)非常規的陪審團解散(5)陪審員的宣誓(6)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3、庭審程序與陪審員的和職業法官的職責分工(1)法庭調查俄羅斯刑事庭審分為兩個階段:法庭調查階段和庭審辯論階段。陪審法庭的庭審查始于控方和辯方的開場陳述。

(2)庭審辯論庭審辯論主要由控辯雙方主導。如果辯護人未到庭,則被告人可參與庭審辯論。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也可參與庭審辯論。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均有權申請參與庭審辯論。控辯雙方的辯論發言順序由法庭決定。一般而言,公訴人首先發言,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最后發言。(3)最后陳述在庭審辯論結束后,所有辯論的參與人均可作最后陳述。但最后的陳述權歸辯護-人和被告人所有。法庭不得對被告人的最后陳述進行時間限制。但如果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已與所審理的刑事案件無關,則審判長應制止之。(4)制作問題列表問題列表制度是俄羅斯陪審制區別于英美陪審制的一大重要特征,也是俄羅斯陪審制的特色所在。(5)審判長指示陪審團(又稱為審判長的致辭)

在陪審團退庭進行合議前,審判長應作指示。4、合議、表決和判決程序庭審結束后:陪審團即退庭進行合議。合議由陪審團團長主持,秘密進行。如果陪審員在3個小時內無法達成一致裁決,則判決以表決的形式做出。此時,陪審團團長應寫明表決的具體票數結果。如果陪審員多數票對被指控之行為的三個基本問題均作出肯定回答,則為有罪裁決。相反,如果有不少于6名的陪審員對其中任何一個問題持否定回答,則為無罪判決。陪審團團長應在問題列表上簽字。5、上訴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控辯雙方均可對陪審團所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或抗訴。西班牙陪審制研究1995年5月22日,西班牙頒布了《陪審法院組織法》(L.0.T.J.:LeyOrganadelTribunaldelJurad。),決定自1996年起在巴塞羅納、帕倫西亞、帕爾馬以及巴倫西亞等四個地區對某些刑事案件實行陪審團審判,從而成為繼俄羅斯之后另一個引入“盎格魯·撒克遜”陪審制的大陸法系國家。1、陪審制的適用范圍依《陪審法院組織法》第1條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采用陪審團審判的刑事案件應由本法、刑法典或其它法律予以門規定”。《西班牙憲法》第125條所明確規定的,陪審制僅適用于刑事案件,不得擴及適用于民事案件、勞動爭議案件及行政訴訟案件。

2、陪審員的遴選(1)陪審員的資格(2)不適格(3)職責不兼容(4)遴選程序(5)職責禁止及職責豁免(6)法律責任3、庭審程序與陪審員職責分工(1)陪審員的召集在庭審前至少三十天,審判長應在公開的庭審中由秘書從相應的省陪審員候選名單里隨機抽選三十六名陪審員。秘書應向這三十六名被選中的候選陪審員逐一發送正式通知以及一份專門的調查問卷。

(2)庭審程序一般而言,西班牙的刑事審判包括如下三個階段:庭審調查階段,即通過審前聽審或簡易聽審以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臨時辯論階段,即控辯雙方進行臨時性的辯論,將證據提交至法庭;以及言辭辯論階段,即控辯雙方通過展示證據及詢問話問等方式以說服陪審團相信他們所支持的論斷具有事實和法律的正當性。(3)陪審員的職責依《陪審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陪審員的職責主要有二:其一,陪審員應獨立、依法參與庭審,并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裁決;其二,陪審團還應對“有條件減刑”及罪責豁免問題等作出裁決。可見,在西班牙,“事實問題”不僅包括罪責問題,還包括量刑情節問題。(4)解散陪審團

《陪審法院組織法》還規定了三種類型的解散陪審團,即預先解散、合意解散以及免職解散。(5)制作事實列表一在言辭辯論階段結束后,審判長即制作事實列表,以為陪審團提供“裁決對象”。依《陪審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事實列表應:敘述雙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明確區分指控事實和辯護事實。4、合議、表決和判決程序庭審結束后,陪審團即退庭合議。合議應在特定的合議室里秘密進行。審判長、當事人及媒體人員等均不得進入合議室。5、上訴程序原則上,陪審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訴。但最高法院可通過復核審之訴對陪審法院的判決進行法律適用方面的審查。法國參審制研究

法國是十八世紀歐洲大陸移植英國陪審制的“中轉站”,也是當時歐洲大陸陪審制的“基本樣式”。雖然由于客觀條件與文化內因的雙重作用,法國之后逐漸走向了參審制,但誠如筆者在前文中所言,法國參審制是陪審制發展的延續,而非中止符。(一)參審制的適用范圍在法國,只有重罪(即量刑在十年以上的刑事犯罪)才適用參審制審判。因此,重罪法院是法國的“參審法院”。(二)參審員的遴選1、參審員的資格2、職責不兼容3、不適格4、參審員的職責豁免5、參審員的遴選程序(三)庭審的基本運作流程庭審由審判長主持,遵循公開原則、直接言辭原則及不間斷審理原則。整個庭審主要包括開庭審預備階段、法庭調查階段及庭審辯論階段。1、庭審預備階段庭審預備階段主要解決的是庭審的各項先決措施。其主要包括:進行參審員的抽簽選舉;解決“程序無效”的抗辯;將被告人帶至法庭以及傳喚證人。2、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階段則主要包括如下幾個進程:訊問被告人:聽取證人證言:其它證據材料的調查:審判長的自由裁量權。3、庭審辯論法庭調查結束之后,審判長隨即組織進行庭審辯論。首先由被害人的代理律師發言。其次,檢察院提出公訴詞。再次,可能負民事責任的第三人經法庭同意,可以作意見陳述;最后才是辯護人和被告人的發言。(五)合議、表決和判決程序1、提出問題從理論上講,審判長所宣讀的問題可以分成兩類:主要問題和加重情節問題。2、休庭合議合議具有連續性和機密性的特點。合議的連續性是指職業法官和參審員在進入合議室之后,在未作出決定之前,不得離開合議室

。3、判決程序職業法官和參審員在合議結束之后返回審判大廳。審判長下令傳喚被告人上庭,宣讀法庭對各項問題的回答,并且宣布包括定罪、免刑或者釋放的判決。

(六)上訴程序法國并沒有設立重罪上訴法院,而是規定了“輪轉上訴”制度,即由最高法院指定另外的重罪法院審理上訴案件。

德國參審制研究

德國是實行參審制的另一個代表性國家。作為世界上最大的“法律出口國”之一,德國的法律體系一直被許多國家奉為經典,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成為大陸法系的代名詞。參審制亦不例外。在眾多涉及陪審制的比較法文獻中,我們不難發現,許多作品以德國的參審制作為典型的大陸法系范例加以研究和分析。這足以證明德國參審制的強大影響力和生命力。(一)參審制的適用范圍在德國,適用參審制審判的刑事法院主要有三類:區法院、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不同審級、不同類型法院的法庭組成人員各不相同。(二)參審員的遴選德國的參審員遴選采用相當特殊的提名制度,即由社會團體或政黨提名并推薦遴選。在司法實踐中,各政治組織所推薦的候選人數量應為實際所需參審員數量的兩倍。(三)庭審程序庭審由審判長主持,遵循公開原則、直接言辭原則及不間斷審理原則。整個庭審主要包括開庭、法庭調查及法庭辯論三個階段。在開庭階段,審判長宣布案由,確認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之后,檢察官宣讀起訴書。被告人可進行陳述。當然,被告人也可放棄這一權利,但法庭可能據此作出不利推斷。在法庭調查階段,各訴訟參與人在審判長的指揮下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各種物證和書證曹但法庭為調查案件事實真相可依職權將證據調查延申到所有對裁判有意義的證據或事實上,帶有濃厚的職權主義色彩。在庭審辯論階段,檢察官和辯護人交替進行,原則上無時間和次數限制。但如果當事人過于糾纏于某一已明朗化的細節或脫離辯論的主題,則審判長得制止之。(四)合議、表決和判決程序合議由審判長主持,秘密進行。職業法官與參審員在合議中可查閱偵查案卷及法官的個人筆記。如果經合議后未達成一致意見,則法庭將投票以解決這一問題。對于重大程序問題,表決需達到簡單多數;而對于罪責問題及刑罰問題,表決則需達到三分之二多數。表決后,合議庭重新回到法庭。審判長口頭宣布判決,并以言辭的形式簡單說明判決理由。在判決結果公布的五周內(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職業法官應作出書面判決及判決理由并簽名。(五)上訴程序

德國設有兩種不同類型的上訴,即第二審上訴和第三審上訴。不管是有罪判決還是無罪判決,當事人都可以提起上訴。陪審制的重構與中國刑事訴訟改革

在歐陸法史中,刑事訴訟的重大變革似乎經常以陪審制的改革為主軸和主破口,如1789年的法國陪審制改革、1864年和1993年的俄羅斯陪審制改革以及1995年的西班牙陪審制改革。當前,中國刑事訴訟正面臨著新一輪的修改,中國刑事訴訟改革是一項整體的工程,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因此,改革理應圍繞某一主軸系統有序地進行。而中國或可仿效法國、西班牙及俄羅斯等傳統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將陪審制改革作為刑事訴訟改革的核心和突破口,并據此建構合乎公正理一、人民陪審制存在和重構的障礙

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諸多缺陷,那么,該制度的發展方向何在?對此,學界大抵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即“廢除論”和“重構論”,雙方意見分歧很大、莫衷一是。“重構論”則更理性,原因主要有二:其一,陪審制的價值理念具有普適性,同樣適用于中國;其二,陪審制的重構還對當前中國刑事訴訟的改革具有十有獨特的意義。但也應看到,人民陪審制的改革在中國現行法治背景下將遭遇三重障礙,應極力克服之。(一)觀念障礙制度變革與觀念變革之間是一種復雜的互動關系:制度可因觀念的變革而轉型,而觀念也可因制度的轉型而變革。在前一種情況下,觀念先于制度而行,是制度轉型的推動者;而在后一種情況下,觀念則滯后于制度的變革,可能成為制度變革的障礙。在中國,陪審制改革也將面臨著觀念的障礙,具體而言,即民主觀念不深入和刑事政策觀念未轉型。首先是主權在民的觀念尚停留于理論層面,而未得以充分踐行。一方面,執政者一統天下的傳統思維依然根深蒂固,不允許、更不能接受法院單純依據法律規范做出可能導致不良“政治效果”的判決,更不能允許由于陪審員參與審判而導致裁判效果總體上的“失控”;另一方面,普通民眾長期以來也缺乏民主習慣和民主環境,對官員包括職業法官帶有盲從性,根本不相信陪審員能夠在審判過程中發揮什么實質性的作用,因而要么盡可能拒絕擔任陪審員,要么即使擔任了陪審員,也盡可能與職業法官“配合”,甘當“裝飾品”。在筆者看來,陪審制之所以在民主國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體現出了司法民主化的思想。盡管各國的技術設計不盡相同,但陪審制所彰顯的“主權在民”理念己在國際范圍內達成共識。我國作為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也理應彰顯這一理念。(二)經濟障礙

“陪審制是一項昂貴的事業”,容易給有限的司法資源帶來極大的壓力,因此,經濟瓶頸也是中國陪審制改革所面臨的一大障礙。誠如賀衛方教授所言,“如果我們要真正地發揮陪審員的作用,那么陪審員的選任、經常參與審判將成為法院的一項常規工作,而且這任務并不輕松,它會令本來就相當拮據的法院財政雪上加霜。如果法院既要維護這個制度,又要減少相關成本,最好的辦法就是讓少數幾個人經常充任陪審員,成為半職業化法官,同時讓他們變成擺設,不起實質性作用。果如此,保留陪審制還有什么意思?”筆者贊同賀衛方教授的判斷。但應看到,“成本高昂夕不僅僅是中國陪審制改革所面臨的問題,也是所有實施陪審制國家所共同面臨的問題。因此,中國可學習其它國家在這一領域的經驗以克服經濟瓶頸,例如通過限制陪審制的適用范圍(只適用于重大刑事案件)以減少司法資源耗費,又如實行司法資源傾斜分配政策,在案情輕微的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或大量適用辯訴交易以節約司法資源,但在少量案情重大的案件中適用陪審制等等。總而言之,正義始終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我們固然不應忽視“司法資源的稀缺性”,但也不能總是以“經濟耗費過高”為借口拒絕接受陪審制。(三)配套制度障礙

陪審制的確立及良好運作還取決于各項配套制度的完善和齊備。從某種意義上講,陪審制與其配套制度系“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一方面,陪審制的確立必然要求設立各種配套制度,因此,陪審制可促成刑事訴訟結構的深刻轉型;另一方面,配套制度的缺失又會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功能,甚至使其成為一紙空文。

現行的配套制度障礙主要體現為:對抗式的訴訟機制未成型:自由心證制度未確立;諸多現代的庭審原則未確立或落實。一、重構人民陪審制

中國或可仿效法國、西班牙及俄羅斯等傳統將陪審制改革作為刑事訴訟改革的核心和突破口,并據此建構合乎公正理念的現代刑事程序。但中國應建立何種陪審制:英美傳統的陪審制,法德的參審制抑或西班牙和俄羅斯式的陪審制?對這一問題,不妨采用龍宗智教授所提出的“多元化過渡性辦法”,“即進行陪審團制度試驗,同時,參審制以及職業法官審判制并存,讓實踐來做出選擇”。依陪審制的內在構造,分三部分進行論述:陪審員(參審員)遴選程序的重構;陪審制(參審制)的技術設計以及以陪審制(參審制)為主軸的配套訴訟制度建構。一、陪審員(參審員)遴選程序的重構(一)陪審員(參審員)的資格設定1、一般資格設定“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初中以上學歷且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中國公民可擔任人民陪審員”。理由:為保障陪審制的民主性,陪審員(參審員)的資格設定不宜過高,大抵與選民資格一致。同時,陪審員(參審員)還應具備一定的中文讀寫能力和理解能力。考慮到中國目前已大力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因此,建議將初中以上學歷作為陪審員(參審員)的資格門檻以保障陪審員(參審員)對中文的基本讀寫和理解能力。2、職責不兼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陪審員(參審員)”。理由:為保障陪審員可獨立、有效行使職權,立法部門、行政部門及司法部門的常設工作人員不應成為人民陪審員。3、不適格下列人員不得擔任陪審員(參審員),“因身體健康狀況或精神狀況不能履行陪審之職責的;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正在被起訴或己被拘留或逮捕的個人;被開除公職的個人”。4、職責豁免

下列人員經申請可不擔任陪審員(參審員),“七十周歲以上的公民;在最近兩年內擔任過陪審員(參審員)的公民;存在其它重要事由(如家庭負擔過重、生病、因公出國等)經基層法院認定為有效的公民”。5、法律責任陪審員(參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免除其陪審員(參審員)職務,并科處罰金:“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被選任陪審員(參審員)的公民故意向相關官員作出虛假陳述以逃避履行該義務的;明知其不符合條件或沒有資格而參加陪審團審判的”。“陪審員(參審員)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拘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并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陪審員(參審員)的遴選程序1、陪審員(參審員)的人數設定

陪審員(參審員)人數不宜過少,以保障其民主性。陪審員(參審員)人數又不宜太多,以避免加大合議難度。因此,中國如果采用參審制,則合議庭由9名參審員和3名職業法官組成;如果采用陪審制,則合議庭由12名陪審員和1名審判長組成。2、遴選程序為避免陪審員的遴選為行政力量或司法機關所操控,建議設立分級隨機遴選制度與庭期制度。具體而言:首先,各省每年度將戶口在本省且有陪審員(參審員)資格的公民登記在案,制成陪審員(參審員)總名單,并做成數據庫存入省高級法院的計算機系統。各地級市的中級法院和縣級市的基層法院擁有記載本地區陪審員(參審員)名單的子數據庫。其次,設立庭期制度,每個庭期長達三個月。各級人民法院在每個庭期開始的前一個月通過計算機隨機抽出35名正式陪審員(參審員)和10名候補陪審員(參審員),登記在案,做成庭期陪審員(參審員)名冊。法院必須分別通知各個陪審員(參審員)。每經過一個庭期,庭期陪審員(參審員)名單都應當重新制作。最后,在每一個具體案件開庭審判前,法官應當在被告人在場的情況下,公開開庭,從庭期陪審員名單中抽簽產生12名陪審員或9名參審員以及3名候補陪審員(候補參審員)。其中,第一個被選中的陪審員(參審員)為陪審團(參審團)團長。候補陪審員(候補參審員)列席庭審辯論,但是僅在一名或者數名陪審員或參審員不能參加部分庭審的情況下,方能參加法庭評議。陪審員(參審員)的回避,參照有關法官回避的法律規定執行。控辯雙方不享有無因回避權。二、陪審制(參審制)的技術設計(一)陪審制(參審制)的適用范圍

眾所周知,陪審制(參審制)的成本較高。因此,陪審制(參審制)與司法資源之間的尖銳矛盾應引起高度重視,否則,陪審制(參審制)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在中國現有的經濟條件下,可較為嚴格地限制陪審制(參審制)的適用范圍,如仿效法國規定“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應適用陪審制”。(二)庭審程序設計藍本一:西班牙和俄羅斯式的陪審制之所以將西班牙和俄羅斯式的陪審制作為中國陪審制改革的主要借鑒藍本,原因主要有三:其一,西班牙、俄羅斯和中國等三個國家在制度背景及訴訟文化氛圍上相當接近,因此,中國應更適應西班牙和俄羅斯式的陪審制,也可更充分地借鑒或汲取西班牙或俄羅斯在陪審制改革中的成功經驗與失敗教訓;其二,西班牙和俄羅斯在英美陪審制的基礎之上加入了某些更適合大陸法傳統的元素(如問題列表制度),值得中國認真學習和借鑒;其三,從踐行效果看,西班牙和俄羅斯的陪審制相對成功且頗受好評,是當前實施較為成功的陪審制范例。

1、庭審基本構造和庭審原則刑事審判包括兩個階段,即庭審調查階段和言辭辯論階段。庭審嚴格奉行公開審理原則、集中審理原則、直接言辭原則以及對席審理原則。

2、陪審員的職責陪審員應獨立、依法參與庭審,并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裁決。

3、審判長的職責審判長的職責則主要包括指揮庭審及作出量刑判決。4、解散陪審團中國可仿效西班牙設立兩種陪審團解散制度,以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首先是預先解散。在庭審調查中,如果審判長認為控方并未提供可證明被告人罪責成立的證據,則可依辯方之請求或依職權主動解散陪審團,終止訴訟程序,并在三天內作出無罪判決,判決應說明理由。其次是免職解散。如果檢察官在審判的任何階段撤回對被告人的刑事指控,則審判長應下令解散陪審團,作出無罪判決。5、問題列表制度在言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即制作事實列表,以為陪審團提供“裁決對象”。就被告人所被指控的每一項罪名,審判長應提出如下三個基本問題:(l)犯罪事實是否發生;(2)犯罪事實是否為被告人所為;(3)被告人是否應承擔責任。6、合議、表決和判決程序庭審結束后,陪審團即退庭合議。合議應在特定的合議室里秘密進行。審判長、當事人及媒體人員等均不得進入合議室。陪審員分別以“是”或“否”逐一回答問題列表中所載明的各個問題。不利于被告人的表決需達到八票及以上。對于每個罪名,只有三個基本問題都達到八票以上才成立,否則該罪名即不成立。表決后,陪審團即返回審判庭。陪審團團長宣布陪審團的裁決。如果陪審團的裁決系無罪裁決,則法官應判定無罪釋放被告人。如果陪審團的裁決系有罪裁決,則法官可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作出量刑判決。7、判決理由制度在前文所建構的陪審制藍本中,判決無須載明理由。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職業法官未參加合議,無法撰寫判決理由,而陪審員則根本沒有能力撰寫書面判決理由;其二,問題列表制度可在某種程度上取代書面的判決理由。藍本二:法國式的參審制不管基于民主代表性的考慮,還是基于運作有效性的權衡,法國參審制都比德國參審制更為典型。1、庭審基本構造和庭審原則刑事審判包括兩個階段,即庭審調查階段和言辭辯論階段。庭審嚴格奉行公開審理原則、集中審理原則、直接言辭原則以及對席審理原則。2、確立參審員和職業法官全面合作的關系參審員和職業法官共同參與庭審、合議和表決。3、審判長的職責審判長的職責是維持法庭秩序、指導裁判和指揮庭審。4、解散陪審團同樣設立預先解散制度和免職解散制度。5、問題列表制度在言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也應制作事實列表。就被告人所被指控的每一項罪名,審判長應提出如下三個基本問題:(1)犯罪事實是否發生;(2)犯罪事實是否為被告人所為;(3)被告人是否應承擔責任。6、合議、表決和判決程序合議應當連續、秘密進行。職業法官和參審員首先以“是”或“否”逐一回答問題列表中所載明的各個問題。不利于被告人的表決需達到八票及以上。對于每個罪名,只有三個基本問題都達到八票以上才成立,否則該罪名即不成立。其次是每個加重情節,最后是各項減免刑事責任的情節。對于后兩者,不利于被告人的表決也應達到八票及以上。如果職業法官和參審員在表決后認定被告人有罪,則將進行量刑問題的表決。在表決中,法定最高量刑為死刑的案件,判處死刑必須至少達到8票。如果未達到8票,而僅僅達到簡單多數(7票),則應判處無期徒刑。如果票數未達到簡單多數,則法定最高量刑降為無期徒刑進行表決。法定最高量刑為無期徒刑的案件,判處無期徒刑必須至少達到8票。如果未達到8票而僅僅達到簡單多數(7票),則應當判處15年的有期徒刑。如果票數未達到簡單多數,則法定最高量刑降為巧年進行表決。如仍未達到簡單多數,則法定最高量刑再降一年。依次類推,直至達到法定最低量刑。一旦達到法定最低量刑,職業法官和陪審團則不再表決,直接適用最低量刑。7、書面的判決理由制度在前文所建構的參審制藍本中,應仿效德國確立書面的判決理由制度。原因也有二:一方面,職業法官也參與了法庭的合議,既了解其他裁判者的判決依據,也有能力撰寫專業性極強的書面判決理由;另一方面,雖然上述藍本也建構了問題列表制度,但與書面的判決理由相比,問題列表制度略顯單薄。因此,在表決后,合議庭重新回到法庭。審判長口頭宣布判決,并以言辭的形式簡單說明判決理由。在判決結果公布的五周內,職業法官應作出書面判決及判決理由并簽名。(三)上訴程序設計(參審制)都存在尖銳的矛盾。從比較法的角度看,各國協調陪審制(參審制)與上訴制度之間沖突的模式主要有三種:“一審終審”模式、“上訴審職業法官裁判”模式以及“上訴審平民裁判”模式。但每個模式都有其缺憾之處:例如,“一審終審”模式以犧牲上訴制度為代價捍衛“陪審團判決的至上性”;而“上訴審職業法官裁判”模式則完全無視陪審制的價值基礎;“上訴審平民裁判”模式雖完美解決了“上訴制度”和“陪審制”之間的沖突,但卻因經濟耗費巨大而嚴重損及該制度的生命力。

綜合上述利弊,宜以“上訴審職業法官裁判”模式為基礎,并構建較為嚴格的上訴過濾機制以防止因上訴案件過多而導致經濟耗費巨大。

具體而言,控辯雙方均可對陪審團(參審團)的判決提起上訴,但應獲得上一級法院的批準。上級法院在收到上訴狀后應組成合議庭(由三名職業法官組成)對案件進行書面審。合議庭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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