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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內容概要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二節監護第三節宣告失蹤第四節宣告死亡第五節自然人的住所確定原則第六節法人基礎理論自然人: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的人。
問題:自然人與公民的有區別嗎?法人:法律擬制的人。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是作為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民事行為能力是能以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它以自己的意思能力為前提,即判斷行為后果的能力。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差異兩者之間最根本的區別體現在民事行為能力強調是以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承擔義務;民事權利能力強調的是擁有一種資格。
時間上,就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而言,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取決于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等因素。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一)始于出生出生的時間:《民通意見》第1條: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籍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戶籍證明——醫院其他證明——其他證明問題:胎兒有無權利能力?胎兒沒有權利能力。如,將胎兒作為被保險人、妻子作為受益人的保險合同無效!法條鏈接《繼承法》第28條【胎兒預留份】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按照《繼承法》20條、10條,甲的遺產應該分為4份,乙丙丁+胎兒。然而,應留份制度是以推定胎兒出生時為活體作為前提的。胎兒出生的三種情形導致三種不同的權利分配狀態:保護死者的名譽是否表明死者有人格權?3.特殊權利能力《勞動法》第15條
【勞動年齡】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分類的體系(二)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效力的關系法條鏈接《民通意見》第6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民通意見》第129條: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民通》58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法》47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二)對法人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有效思考題Ac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對象
B
BBCD第二節監護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的法律責任集中特殊情形下的監護責任分配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委托監護人其他監護人法條鏈接:《民通》第16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通意見》16條: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精神病人的監護原理與未成年人的監護相同,但有關人員與順序有所不同,參見《民法通則》第17條。《民通》第17條【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的職責《民通意見》10條: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重點掌握第十八條第一款【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民事責任】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四、監護人的法律責任五、幾種特殊責任下的監護責任分配法條鏈接《民通意見》158條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注意:這種補充性賠償責任不是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之分,不能說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承擔的是主要責任,未共同生活一方承擔次要責任!!!《民通意見》22條: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民通意見》18條: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民通意見》159條: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通》第133條
【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A
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失蹤的條件宣告失蹤的程序宣告失蹤的法律效力《民法通則》第20條【宣告失蹤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一、宣告失蹤的條件二、宣告失蹤的程序
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的受理與宣告2.人民法院的受理與宣告《民訴法》183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民訴法》185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三)宣告失蹤的法律效力
指定財產代管人!宣告死亡的具體情形宣告死亡的程序宣告死亡日期的確定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死亡宣告被撤銷的效力賠償損失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系第四節宣告死亡
《民法通則》第23條【宣告死亡的條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一)宣告死亡的具體情形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民訴法184條)
(二)宣告死亡的程序
申請——受理——公告(公告期不再是168條,應為新民訴法的185條)
《民通意見》25條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三)宣告死亡日期的確定
《民通意見》36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判決書除發給申請人外,還應當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四)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b(五)死亡宣告被撤銷的效力
D
(六)賠償損失《民通意見》39條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系
第五節自然人的住所確定原則A
第六節法人基礎理論法人的概念法人成立的條件法人的一般特征法人的分類(大陸法系與我國)法人概念下的若干主體及其關系《民法通則》36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法人成立的條件《民法通則》37條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的一般特征獨立人格、獨立財產、獨立責任(三)獨立責任——法人的獨立責任,法人成員的有限責任A
法人的分類abcd;bc
法人成員法人機關法人工作人員法定代表人分支結構與職能機構abd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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