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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教學時間】6課時【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內容;明確各基本原則的法律依據及基本涵義;掌握重點原則的涵義、內容及其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意義?!窘虒W重點】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在整個原則體系中的地位、內涵和作用及其在刑事訴訟中的意義?!窘虒W方法】教師課堂講授。2009/1/2

第一節概述一、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與特點概念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是指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貫穿于刑事訴訟法的全過程或主要訴訟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2009/1/2第一節概述1.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往往包含著豐富的訴訟原理,體現了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2.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由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法律原則。3.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一般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4.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具有法律約束力。特點2009/1/2第一節概述二、國際通行的刑事訴訟原則

(一)國家追訴原則根據國家追訴原則,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公訴,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檢察官是否提起公訴,不以被害人的意志為轉移。

2009/1/22010年司考卷二真題(單選題):70.關于我國刑事起訴制度,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實行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犯罪追訴機制

B.公訴為主表明公訴機關可主動干預自訴

C.實行的起訴原則為起訴法定主義為主,兼采起訴便宜主義

D.起訴法定為主要求凡構成犯罪的必須起訴2009/1/2第一節概述(二)控審分離原則

1.刑事追訴權和裁判權分別由警察、檢察機關和法院各自獨立行使。

2.法院的審判必須在檢察機關提出合法起訴的前提下才能啟動。

3.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對象和范圍必須僅限于檢察官的起訴書所明確記載的對象和范圍,而不得審理任何未經起訴的被告人和行為。2009/1/2第一節概述(三)無罪推定原則現代意義上的無罪推定思想最早由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提出: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她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2009/1/2第一節概述

(三)無罪推定原則在審判階段,無罪推定原則有四項要求:(1)法律已經推定被告人無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也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享有沉默權,而無如實陳述的義務。(2)檢察官負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并且這一證明責任是不可轉移的。(3)未經法院以正當程序定罪之前,對任何人不得認定有罪。(4)疑罪從無。該原則對于使被告人在審判中受到公正的對待及依法行使辯護權具有重大的意義,是現代刑事訴訟司法公正的基石之一。2009/1/2第一節概述因而,我國并未完全確立無罪推定原則,而是包含了無罪推定的合理內核,該原則仍重在強調法院審判權的獨立性與程序性。我國確立作為刑事訴訟中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仍有一定的距離。畢竟,我國在是否確立沉默權以及違反告知義務所獲口供的可采性方面仍面臨著巨大的現實壓力。2009/1/2第一節概述顯然,無罪推定原則與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原則下的沉默權有相輔相成的關系。而對于被告人享有沉默權以及相應知悉權利的規定,就涉及米蘭達規則的適用。補充:米蘭達規則.doc2009/1/2第一節概述(四)公正審判原則公正審判原則要求刑事審判程序本身應具備一些內在的“善”的品質,并體現并滿足人們最基本的公正要求,包括:對等原則參與原則中立原則理性原則及時原則終結原則公正審判原則2009/1/2第一節概述補充:英國的自然正義理論:其一,任何人不得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它包括四個要素:(1)任何法官與案件、案件的當事人沒有任何利益牽連,此為最基本的要求。(2)法官無偏見的原則。法官不僅不能與任何案件、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還必須不能對案件當事人產生偏見或者偏袒。(3)不能對案件產生先入為主的預斷。偏見可能來自于人的社會生活,來自于宗教信仰,來自于利害得失,來自于性別等等各種各樣的原因。(4)表面的或者外觀的中立。即法官的不偏袒,不能讓人產生合理的懷疑,如果讓人產生合理的懷疑,司法判決的公正性就無法讓人信服。

2009/1/2第一節概述其二,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辯。法官不應該單方面接觸。單方面接觸被認為是自羅馬法以來的一種不公平的裁判行為。單方面接觸,既包括單方面接觸一方當事人,還包括單方面接觸一方的證人。單方面接觸之所以危險,就在于:在一方不在場的情況下接觸另一方,就是剝奪了另一方陳述的機會,進而會導致采納證據的基礎陷于片面和不公平,影響到實質的正義。

2009/1/2第一節概述自然正義的第二個原則就是雙方聽證原則。它要求司法機關公正聽取雙方意見。賦予被告人充分的辯護的權利。這與美國的“正當程序”條款完全相同。2009/1/2第一節概述補充:《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前十條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準,被稱為“權利法案”)。

無論何人,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書,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審判,但發生在陸、海軍中或發生在戰時或出現公共危險時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2009/1/2第一節概述第十四條修正案

[1866年6月13日提出,1868年7月9日批準]

第一款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并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實施限制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任何法律;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州管轄范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

2009/1/2第一節概述(五)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國于1998年10月5日加入)第14條第3款規定:在就對于公民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作出決定時,每個人都平等地享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或者供認罪行”的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

2009/1/2(五)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1、對于任何提供言詞證據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證人,對于那些使本人陷于不利境地的問題,都有權拒絕回答。

2、這一原則禁止的是強迫自證其罪,而不是自證其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放棄這一特權,而如實提供自己有罪的證言,則該陳述仍可采納為證據。

3、為徹底貫徹這一原則,應當在立法上明確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律師幫助權及權利告知程序,并對非法證據確立排除規則等。2009/1/2(六)禁止雙重危險原則該原則屬于英美法系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其要求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為而受到兩次以上的刑事起訴、審判和科刑。一事不再理則指法院的判決一旦生效,就產生“既判力”,無論正確與否,任何法院或法官都不能將其推翻。第一節概述2009/1/2第一節概述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區別:二者在基本立場、旨趣和功能上仍有明顯的差別。具體區別為:1、從適用范圍上,是既決的案件還是同一行為;2、對于檢控方提起上訴的限制存在明顯的差異——美國,控方原則上禁止對無罪裁斷提出上訴,除非一審法院存在法律適用錯誤(包括中間上訴),且該改判不影響一審的無罪認定;3、對已決案件的重新審判方面,既判力理論與免受雙重危險原則有不同的法律要求。2009/1/2第一節概述三、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體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至第17條規定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14項基本原則,它們依次是:(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的原則;(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三)依靠群眾的原則;2009/1/2第一節概述(四)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五)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七)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的原則;(八)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九)審判公開原則;2009/1/2第一節概述(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十一)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十二)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十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十四)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原則。2009/1/2第一節概述四、本章重點原則(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的原則;(二)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三)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原則;(四)審判公開原則;(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六)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2009/1/2第二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

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的原則一、法律依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刑事訴訟法第3條2009/1/2第二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

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的原則二、基本內容(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并依法行使各自的職權,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混淆。(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職權,必須遵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制度和程序,不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2009/1/2第二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

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的原則(三)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三、意義2009/1/2第三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一、法律依據二、基本內容(一)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二)不同于資產階級的司法獨立;整體名義行使(三)須依法行使三、意義刑事訴訟法第5條2009/1/2第四節依靠群眾原則一、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條二、基本內容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要堅持群眾觀點和群眾路線,相信群眾、依靠群眾、深入群眾,傾聽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的監督。采取向群眾進行調查研究等工作方法,完成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任務。2009/1/2第五節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一、法律依據

二、基本內容

以事實為根據就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以法律為準繩是指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以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作為定罪量刑和處理案件的標準與衡量的尺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二者互相聯系,密不可分。刑事訴訟法第6條2009/1/2第六節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

一律平等的原則一、法律依據二、基本內容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不受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響,對一切公民的合法權益都應依法給予保護,對一切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應依法予以追究,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人擁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刑事訴訟法第6條2009/1/2第七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

互相制約的原則一、法律依據

二、基本內容(一)基本含義(二)三者的關系: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三者密切配合、不可分割。三、意義刑事訴訟法第7條2009/1/2第七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

互相制約的原則1、所謂分工負責,就是公、檢、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各負其責,各盡其職,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分工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2、所謂互相配合,就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檢、法三機關在分工負責的前提下,應當通力合作,協調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訴訟的任務。2009/1/2第七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

互相制約的原則3、所謂互相制約,就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的基礎上,不僅應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而且應對其他機關發生的錯誤和偏差予以糾正,對重要的刑事訴訟活動或措施,有其他機關予以把關,以達到互相牽制、互相約束的目的,防止權力的濫用導致司法腐敗。2009/1/2第七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

互相制約的原則補充:檢警關系檢警一體還是檢警分立模式檢警一體模式以大陸法系德國、法國、臺灣地區為主,基于二者訴訟目標的一致性以及訴訟地位的共同性,強調作為國家公訴機關的檢察官同時為法定的偵查主體,享有偵查權或偵查指揮權,有權指揮和利用警察的力量,警察機關只是檢察官的輔助機關。2009/1/2第七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

互相制約的原則這種模式又稱為檢察官指揮偵查型(——參見王以真《比較刑事訴訟法》),是指刑事案件的偵查權雖然原則上由警察機關行使,但是檢察官有權領導和指揮偵查,警察機關的偵查和檢察官的起訴不是一種接力式關系,而是一種合作關系。這種模式的好處是有利于保證偵查工作的質量,方便檢察官控訴職能的行使,缺點是不利于實行檢察官對警察機關偵查工作的監督——以預審法官制度彌補。

2009/1/2第七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

互相制約的原則預審法官“調查權力和審判權力之間的混淆”“再也不能接受”,而且預審法官在查案期間權力過大,無法保證接受調查者的個人權利不受侵犯,目前大陸法系正在進行預審法官制度的改革,乃至有取消的呼聲。2009/1/2第七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

互相制約的原則檢警分立模式,主要以英美法系為主,基于對國家公權力行使的擔憂與限權理念,更加強調權力的界域以及制衡,因而,偵查權由警察機關行使,而檢察官僅行使公訴權(英國例外,自1985年始,才有正式的檢察官)。2009/1/2第七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

互相制約的原則這種檢警分立型模式,將刑事案件的偵查權和起訴權分別由警察機關和檢察機關行使,警察機關有獨立的偵查權,警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的關系是接力式關系,警察機關獨立對案件進行偵查后交由檢察機關審查決定起訴。在偵查階段,警察不需要接受偵查工作的監督,缺點是警察的偵查工作有時同檢察官的起訴工作脫節——以警察出庭作證制度彌補。2009/1/2第七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

互相制約的原則我國屬于警主檢輔的檢警分立模式。體現為:以偵查為中心,公訴職能一定程度上從屬于、依附于偵查職能,公訴的效果與質量直接依附于偵查機關的辦案,檢察監督不力,導致偵查權的濫用。2009/1/2第七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

互相制約的原則改革思路:在維持現行偵查體制的基礎上,建立檢察指導警察進行偵查取證的“檢察引導偵查”模式,在偵查階段根據公訴的證據要求以及對偵查的期待和要求出發,引導公安機關的偵查取證方向與措施,由過去的“后滯型”轉化為“前置型”引導與監督,并通過賦予檢察機關機動偵查權、主動介入權、撤案、解除逮捕監督權、強制性偵查措施審查權以及救濟權等——參見宋英輝《刑事訴訟中檢警關系模式》。2009/1/2第七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

互相制約的原則三者的關系: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三者密切配合、不可分割。分工負責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前提和基礎;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分工負責的落實和保障。而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則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辯證統一關系。2009/1/2第八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原則(法律監督原則)一、法律依據

二、含義與內容(一)含義:法律監督原則指檢察院對法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施某種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監督。

(二)內容

1.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進行監督;

2.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3.對刑罰的執行進行法律監督(三)監督原則與互相制約的區別三、意義刑事訴訟法第8條2009/1/2第九節各民族公民

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一、法律依據

二、基本內容

(一)不管訴訟參與人是什么民族,都享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二)在少數民族聚居區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訴訟,并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文字制作法律文書;(三)公安、司法機關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刑事訴訟,如果訴訟參與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司法機關有義務為其提供翻譯。

三、意義刑事訴訟法第9條2009/1/2第十節審判公開原則一、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條二、基本內容(一)含義:審判公開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都必須公開進行,既允許公民旁聽,也應允許新聞界依法公開采訪、公開報道。除了評議程序外,其他審判程序如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和判決宣告,不僅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而且向其他公民公開,向社會公開。2009/1/2第十節審判公開原則(二)審判公開的例外情形一是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二是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案件;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對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2009/1/2第十節審判公開原則注意:刑訴法修正案單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在其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時也應公開宣判。2009/1/2第十節審判公開原則補充:集中審理原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2日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第3條關于合議庭成員不得更換的規定、第9條關于合議庭評議案件時限的規定以及第14條關于裁判文書制作期限的規定,均體現了集中審判原則的精神。2009/1/2第十節審判公開原則補充:《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參加案件審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更換。更換合議庭成員,應當報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合議庭成員的更換情況應當及時通知訴訟當事人。第九條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在庭審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進行。2009/1/2第十節審判公開原則第十二條合議庭應當依照規定的權限,及時對評議意見一致或者形成多數意見的案件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但是對于下列案件,合議庭應當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一)擬判處死刑的;(二)疑難、復雜、重大或者新類型的案件,合議庭認為有必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三)合議庭在適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見分歧的;(四)合議庭認為需要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審判委員會確定的應當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第十三條合議庭對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有異議,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復議一次。2009/1/2第十節審判公開原則補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開庭審理時,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共同參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合議庭成員未參加庭審、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糾正。合議庭仍不糾正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將有關情況記入庭審筆錄。第六條合議庭全體成員均應當參加案件評議。評議案件時,合議庭成員應當針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結果以及訴訟程序等問題充分發表意見。必要時,合議庭成員還可提交書面評議意見。合議庭成員評議時發表意見不受追究。2009/1/2第十節審判公開原則第七條除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外,合議庭對評議意見一致或者形成多數意見的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審判長提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合議庭成員應當參加:(一)重大、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案件;(二)合議庭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三)合議庭意見與本院或上級法院以往同類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四)當事人反映強烈的群體性糾紛案件;(五)經審判長提請且院長或者庭長認為確有必要討論的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參考,不影響合議庭依法作出裁判。2009/1/2第十節審判公開原則第十條合議庭組成人員存在違法審判行為的,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合議庭審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議庭成員不承擔責任:(一)因對法律理解和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二)因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三)因新的證據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四)因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五)因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六)其他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2009/1/22010年司考卷二真題(多選題)7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關于合議庭,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合議庭是法院的基本審判組織,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隨機組成

B.合議庭成員因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不承擔責任

C.合議庭成員因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不承擔責任

D.開庭審理時,合議庭成員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當事人提出異議合議庭不糾正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延期審理,并將有關情況記入庭審筆錄2009/1/2第十節審判公開原則2007年司考卷二真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規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參加案件審理外,不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更換。這一規定體現的是下列哪一項審判原則?A.公開審判原則B.言詞審理原則C.集中審理原則

D.辯論原則2009/1/2第十節審判公開原則三、意義

1.審判公開原則是我國審判制度的核心,是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

2.有利于增強公安、司法人員的責任感,加強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監督,以保障訴訟的民主性、公正性。

3.帶動回避、辯護、合議等各項審判制度的正確貫徹執行,體現訴訟的科學性,保證案件質量和司法公正。

4.是法制宣傳和教育的有效途徑。2009/1/2第十一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

一、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條2009/1/2第十一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二、基本內容(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為自己辯解、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及依法得到辯護人為自己進行辯護的權利。(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責任和義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該項權利。三、意義2009/1/2第十二節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二、基本內容(一)確認公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并給予刑罰處罰的權力,只能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一權力。(二)在人民法院做出的有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在法律上確定任何人有罪,或者說不能在法律上將任何人作為有罪的人或罪犯對待。(三)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是依法做出的,不管是有罪判決,還是無罪判決,都必須遵守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三、意義——體現了無罪推定的基本精神一、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條2009/1/2無罪推定原則一、基本含義: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被推定或者假定為無罪。二、無罪推定的理解:1、它首先是一種假定,是在追訴犯罪人過程中的一種態度或視角;2009/1/2無罪推定原則2、它是一種可以被推翻的假定——即它是一種有別于實體認定的具有獨立程序意義的法律推定,其僅僅是一種暫時性的法律狀態,而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實上是否有罪無關,因而,無罪推定不等于無罪認定。2009/1/2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的權利體系與規則體系:(一)權利體系:1、沉默權2、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相應的就要求這種權利的實現建基于偵查階段警察的告知與保障義務——米蘭達規則應運而生。2009/1/2無罪推定原則米蘭達規則的由來與內容: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Mirandav.Arizona,384U.S.467(1966))

1963年3月初的一天,亞利桑那州鳳凰城的一名白人姑娘被一個帶有西班牙語系口音的年輕人綁架并強奸。通過一段時間的調查,警察發現了一名嫌疑人,此人名叫厄尼斯多?米蘭達。

米蘭達出生于一個墨西哥移民家庭,父親是一個油漆工。他自幼就不喜歡上學,屬于“經常在街頭混的男孩”,而且多次被送進少年管教機構。九年級的時候,他終于輟學,后來當過兵,干過雜活。他的工作記錄也不太好,他曾經因為在工作時間擅離職守而被解雇。另外,他還曾因為盜竊汽車而被判刑,在聯邦監獄關了一年。本案發生的時候,米蘭達23歲。2009/1/2無罪推定原則

1963年3月13日,警察逮捕米蘭達后將其帶到警察局,受害人指認了米蘭達。然后,警察將米蘭達帶到審訊室,由兩名警察進行訊問。警察沒有告知米蘭達依法享有的權利。在兩個多小時的審訊時間內,兩名警察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迫使米蘭達供認自己的罪行,包括“一人唱紅臉一人唱白臉”的審訊策略,并最終獲得了有米蘭達簽名的書面供詞。在那份供詞的上方有一段事先統一打印好的文字:“本口供是我自愿作出的,沒有威脅也沒有豁免的承諾,我完全知曉我的法律權利,明白我所做的任何陳述都可能用來反對我?!迸銓張F采納了該口供并做出了有罪判決。米蘭達對判決不服,在政府為其指定的律師的幫助下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2009/1/2無罪推定原則米蘭達對判決不服,在政府為其指定的律師的幫助下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1966年初,最高法院決定受理該案,并于6月13日以5:4的表決結果作出推翻原判的裁決,裁決確立了如下米蘭達規則:該判決是由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起草的,米蘭達判例也是沃倫大法官做出的最受爭議的判決之一。但是,其實米蘭達規則的產生是有其歷史必然性的,米蘭達一案亦成為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Warren)領導的最高法院在保護被告權利方面所獲成就的頂峰。在他的主持下,法庭不斷削弱警察的權力,為了糾正司法制度中它所認為的不公正。

2009/1/2無罪推定原則米蘭達告知要求警察在對拘押嫌疑人訊問前應告之其可享受的權利——即憲法要求我告訴你以下權利:

1、你有權保持沉默,你對任何一個警察所說的一切都將可能被作為法庭對你不利的證據。

2、你有權利在接受警察詢問之前委托律師,律師可以陪伴你接受詢問的全過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只要你同意,在所有詢問之前將免費為你提供一名律師。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問題,你在任何時間都可以終止談話。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師談話,你可以在任何時候停止回答問題,并且你可以讓律師一直伴隨你詢問的全過程。

如果警察沒有提出米蘭達忠告,那由此而收集到證據將不被法院接受——即派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2009/1/2無罪推定原則(三)在審判階段,無罪推定原則有三項要求1、法律已經推定被告人無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也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2、檢察官負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并且這一證明責任是不可轉移的。3、疑罪從無??梢?,無罪推定原則可具體化為:禁止強迫自證其罪特權、沉默權、律師幫助權及權利告知程序,及自白任意性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及追訴機關的訴訟規則要求。2009/1/2無罪推定原則(四)無罪推定原則的意義1、它是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2、它對于確保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具有重要意義;3、實現對國家強大追訴權的制約與平衡;4、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有效行使,并與控方平等對抗。2009/1/2第十三節保障訴訟參與人

訴訟權利的原則

第十四條(新修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第二款移至新條文第二百七十條并將可以改為應當。)一、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條2009/1/2第十三節保障訴訟參與人

訴訟權利的原則二、基本內容(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所有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都應當給予保障;(二)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應當給予特殊保護;(三)訴訟參與人有權對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三、意義2009/1/2第十四節依照法定情形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一、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據刑法告訴才處理,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2009/1/2第十四節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

刑事責任的原則二、基本內容(一)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二)對不追究刑事責任案件的處理。

在立案前發現的,應不予立案;在立案后的偵查階段發現的,應當撤銷案件,終止偵查程序;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的,人民檢查院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終止訴訟;在審判階段發現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對于自訴案件,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三、意義2009/1/2第十四節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

刑事責任的原則補充: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第二百六十二條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第二百六十三條審查起訴部門對于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2009/1/2第十四節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

刑事責任的原則補充——對于自訴案件的處理:在自訴案件中,人民法院應根據情形分別作出不立案的決定或者準予撤訴(包括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駁回起訴、終止審理的裁定,或作出判決宣告無罪。參見《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案件(公訴案件開庭前的審查)經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五)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至(六)項規定的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決定不予受理;2009/1/2第十四節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

刑事責任的原則參見《解釋》第188條的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一)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的;(二)證據不充分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2009/1/2司考真題2006年卷二真題(多選題):下列那些選項屬于法院應當終止審理的情形:A.張某涉嫌銷售贓物一案,經審理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B.趙某涉嫌搶劫一案,趙某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發病猝死的C.李某以遭受遺棄為由提起自訴,法院審查后不予立案的D.王某以遭受虐待為由提起自訴,后又撤回的2009/1/2司考真題2007年卷二真題(單選題):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對某甲提起公訴。經法庭審理,法院認定,某甲的行為屬于刑法規定的“將代為保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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