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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7章工傷保險學習目標理解工傷保險的原則和特點熟悉參加工傷保險繳交的費用和待遇掌握工傷如何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了解國外工傷保險的基本情況17.1工傷保險的基本內容7.1.1.工傷保險的含義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該概念包含以下兩層含義:1.工傷發生時勞動者本人可獲得物質幫助;2.勞動者因工傷死亡時其遺屬可獲得物質幫助。27.1.2.工傷保險的作用7.1工傷保險的基本內容1.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2.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3.建立工傷保險有利于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4.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37.2.1.工傷保險的原則7.2工傷保險的原則和特點個人不繳費原則損害補償原則無過錯原則損害補償原則個人不繳費原則嚴格區別工傷和非工傷的原則預防補償康復相結合的原則47.2.2.工傷保險的特點7.2工傷保險的原則和特點1.工傷保險對象的范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2.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3.工傷保險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但因工傷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4.工傷保險作為社會福利,其保障內容比商業意外保險要豐富。除了在工作時的意外傷害,也包括職業病的報銷、急性病猝死保險金、喪葬補助(工傷身故)。57.3工傷保險的參保與待遇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決定》對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了修改。67.3工傷保險的參保與待遇7.3.1.工傷保險費征繳1.參保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2.繳費比例:(1)工傷保險基金的征集比例應根據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征集,標準為工資總額的0.3%至2.5%。77.3工傷保險的參保與待遇(2)關于行業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三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行業風險分類如表7-1所示。87.3工傷保險的參保與待遇7.3.2.工傷認定一旦發生工傷事故,首先要做的事就是工傷認定。1.認定時效:《工傷認定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工傷認定規定如下:第四條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97.3工傷保險的參保與待遇2.認定內容:《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107.3工傷保險的參保與待遇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117.3工傷保險的參保與待遇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127.3工傷保險的參保與待遇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137.3.3.勞動能力鑒定7.3工傷保險的參保與待遇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47.3.4.工傷保險待遇在賠付方面,醫療費用通常是由工傷保險先報銷后,商業保險扣除已賠付部分對剩下的金額進行賠償。身故或殘疾保險金則是分別按照約定額度給付,不存在沖突現象。《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7.3工傷保險的參保與待遇157.3工傷保險的參保與待遇第三十條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以及工傷康復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167.3工傷保險的參保與待遇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177.3工傷保險的參保與待遇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187.3工傷保險的參保與待遇(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197.3工傷保險的參保與待遇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07.3工傷保險的參保與待遇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17.3工傷保險的參保與待遇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27.3工傷保險的參保與待遇第四十二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237.3.5.工傷保險基本藥品目錄同醫療保險一樣,工傷保險藥品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09年版)》執行。7.3工傷保險的參保與待遇247.4國外工傷保險1.德國:德國在建立工傷保險模式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功。德國的同業保險協會既負責事故調查、辦理賠付,也負責企業安全生產日常性的監督檢查,提供安全生產政策、技術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早在1884年,德國政府就通過立法頒布了《德國工傷保險法》,建立了無責任保險制度。2.美國:美國的工傷保險主要依據聯邦政府制定的《社會保障法》執行。但各州.企業也可結合本州、本企業制定相應的規定。257.4國外工傷保險3.英國:英國由衛生與社會保障部的地方辦事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傷保險費用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英國沒有單獨的工傷保險基金。在工業事故中,所有在英國就業的具有勞動合同的職工或學徒工必須參加保險。甚至一些難以訂立勞動合同的自謀職業者,如出租車.汽車.輪船駕駛員等,也被工傷保險所覆蓋。4.日本:工傷保險由政府主管,平時由一個專門的審議會負責處理具體的工傷保險事務,主要是各種保險支付。審議會的委員由勞動大臣任命,其中工人代表.雇主代表和公益代表各占三分之一。保險費用則由政府依據《工傷保險費征收法》,向相關的企業主進行征收。另外,根據《工傷補償保險法》第26條,國庫也可以在預算范圍內補助一部分費用。26下班后前往非固定住所、子女學校或菜場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是否認定為工傷?答:“上下班途中”法律雖無明確的規定,一般理解為職工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上離開用人單位來到家中或離開家回到用人單位的過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辦理其他事務,而該事務與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聯系,則該過程也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刪除了舊法關于上下班途中“必經路線”的限制,上下班途中應理解為以上班為目的的途中。勞動者下班后前往非固定住所、子女學校或者菜場,可認定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在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認為工傷。擅自提前離崗回家途中被機動車撞傷,是否屬于工傷?答: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員工擅自離崗提前下班,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由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違紀處理,但不能因為職工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就拒絕認定為工傷。雖然員工不是在正常的下班時間回家的,但客觀來講,即便員工早退,其仍是下班后從工作單位返回家,仍屬于下班時間,仍屬于“上下班途中”,因此,認定為工傷。員工在帶薪休假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答:帶薪假期期間發生傷亡,并不是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而發生,不能認定為工傷。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利用帶薪假期旅游,在由公司直接前往機場、車站等出行站點的路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受到傷害的,根據相關規定該路途中應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可享受工傷保險賠償。工作應酬、企業年會上因喝酒發生傷亡,能否認定工傷?因長期應酬喝酒導致疾病能否認定為職業病?答: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因醉酒導致工傷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因此,無論是因維系業務陪客戶喝酒或是員工、領導敬酒培養感情,都不能被認定作工傷。同時,我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因此,喝酒應酬導致的疾病并非我國法律所規定的職業病,亦無法享受職業病待遇。員工在工間休息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能否認定工傷?答:工間休息時間應屬于工作時間,工作間隙休息雖與工作內容無關,但間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在工作期間休息,是為了在后面的工作時間內能夠更好地勞動,提高勞動效率,因此也應該歸于工作原因。結合《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的規定,工間休息時發生事故符合“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的條件,應認定為工傷。另需注意的是,是否是“工作原因”需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在單位組織的文娛活動中受傷害(如旅游、聯誼舞會、體育比賽等),能否認定為工傷?答:衡量工傷與否有一個最重要的標準就是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而發生的傷害事故。在單位組織的文體活動中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就要分情況看:第一、聯誼舞會、體育比賽是出于單位之間業務往來、單位文化建設等工作之利益而為的活動,是為了增加企業凝聚力、建設企業文化、實力企業形象而做出貢獻,歸根到底是有利于企業開展工作的,應屬工作必不可分的部分,因此而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第二、員工在單位組織的純福利性質的集體活動,如以休閑娛樂為目的且員工可以自愿參加的療休養、旅游活動中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因為這種活動與工作無關,是單位為職工提供的一種福利。企業為減輕受傷員工的經濟負擔,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可以事先為員工購買諸如人身意外險之類的商業保險。在司法實踐中,判斷員工在參加企業組織的集體活動時受傷是否系“工作原因”造成的一般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1.集體活動是否與工作業務有比較直接的關系;2.集體活動是否具有強制性;3.集體活動舉行的目的是否與企業利益相關。工傷認定探討小案例案例一:某企業工程師郭某因公到某市出差期間,一日晚在旅館突發腦溢血,迅速送當地醫院搶救后無效死亡。郭某能否按工傷處理?
分析:不能認定為工傷。理由:(1)腦溢血是一種突發性疾病,郭某具有這種病史,隨時有發生的可能,并非外出才會導致。(2)郭某突發腦溢血是在旅館里,并不是發生在出差途中的飛機、火車等旅途工具上。因此,郭某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案例二:某工廠鉚工皮某,正在車間自己的崗位上工作時,同車間吊車工謝某為趕進度,違章使用三角皮帶超載起吊鋼材,皮帶斷裂,鋼材下落,致使皮某左大腿粉碎性骨折。皮某能否被認定為工傷?皮某應被認定為工傷。因為皮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內,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傷害致殘,故應認定為工傷。案例三:職工孫某下班時騎自行車與另一騎車人相撞,造成手臂骨折,是否是工傷?分析: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處理是正確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由此規定可以看出,這種情況認定工傷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一是企業規定的上下班時間,二是上下班必經路線,三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事故,四是與機動車相撞發生的傷害事故。本案中前三條情況孫某全部符合,但最后一條也是關鍵的一條他不符合,缺少了構成工傷的要件之一,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新工傷保險條例)案例:職工王某,系某食品廠采購員。在執行采購任務的途中,忽遇強臺風襲擊,王某被一塊大風吹落的廣告牌砸傷,造成骨折。王某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分析:王某應當被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王某為本廠去采購物資,其受傷是因為工作原因所致,因此,應當認定為工傷。責任事故,能不認定工傷嗎【案例描述】對于28周歲的小何來說,2003年是其傷心的一年,他由一個身體健康的青年變成了殘疾人。事情是這樣的,2003年7月14日15時,小何因趕生產任務,在操作普通車床時,在未關電源,機器仍處于旋轉工作的情況下,急于測量工件的尺寸,左手被工件轉入,造成左手四個手指被截去,也造成了機器損壞。小何向單位提出工傷申請,單位認為此事是小何違反操作規程,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屬蓄意違章,不能認定為工傷。小何去區政府安全部門進行咨詢,工作人員說,小何在此次事故中沒有遵循操作規程,對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單位可以要求小何賠償有關損失。請問,公司對小何的處理合法嗎?安全委員會咨詢人員的說法正確嗎?【案例評析】(1)案例中公司的做法和咨詢人員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我國工傷保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賠償原則,即:無論職業傷害責任屬于用人單位、其他人或者勞動者自己,受害者都應得到必需的補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除非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很顯然,案例中的職工小何雖然違章操作但沒有上述三種不能認定為工傷的行為,所以應該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案例描述】廖某是廣東某機械廠電焊工。2001年3月2日上午,廖某感到身體不適,就到廠長處請假。廠長告訴廖某,因自己對電焊工作任務不太了解,不知道任務是否緊張,要他去問電焊工組長曾某,如果曾某同意廖某離開的話,廠長就準他的假。當廖某來到曾某工作處肘,恰逢曾某在燒焊。于是廖某就在一旁等候,準備等曾某燒焊完畢后再向他講請假的事。就在廖某等待曾某燒焊的過程中,曾某敲擊燒焊的鐵塊時飛起的焊渣擊中了廖某的右眼,雖經醫治,但仍導致廖某右眼失明。事后,該機械廠僅向廖某支付了很少一部分醫療費即撒手不管。認為廖某是在請假,不是在工作過程中,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1)職工在請假過程中因生產工作環境的不安全導致的工傷應認定為工傷。《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廖某是在工作的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而受到意外傷害,這是毫無疑問的。關鍵的問題是,其受傷是否屬于在工作時間內。乍看起來,廖某向單位領導請假的行為本身不屬于正在工作,但是客觀分析起來,按規定請假也是職工的義務,是廣義的職工向單位提供義務的范疇。因此,職工履行請假義務的過程也是屬于"工作的時間",廖某的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2)對類似問題的處理意見。此案反映了職工在特殊時期中受傷是否為工傷的問題。是否是工傷應從以下方面進行判斷:一是有無勞動關系,是否在履行勞動義務;二是有無《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關于不予工傷認定的幾種情形;三是判斷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14、15條應予工傷認定的情形;四是堅持工傷認定的無過錯原則。【案例描述】1998年11月25日下午下班時,商貿公司財務室會計徐芳突然接到公司調動通知,讓其第二天上午到公司下屬商場報到上班。徐芳當晚在辦公室整理賬務和個人物品,22時離開單位騎車回家,當行至地道橋下,被突如其來的摩托車撞倒在地,肇事者揚長而去,恰巧被路過的人發現將她送進醫院,并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經醫生檢查診斷,徐頭部受傷,右腿粉碎性骨折。事后,徐芳親屬向單位申請要求按照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認定工傷,單位以徐芳當晚在辦公室整理私人用品,與工作無關為由,認定徐22時離開單位回家,已超出規定的下班時間,并拒絕其工傷申請。事隔兩個月后,終經公安部門緝查破案,肇事摩托車司機供出事實真相。原由是徐芳曾向紀檢部門反映本公司經理王偉經濟違紀問題,王被紀檢部門查處,因此而懷恨在心,雇傭打手指使其所為。王偉已被司法部門收審。徐芳再次提出工傷申請,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案例評析】徐芳受傷認定為工傷符合現行政策規定。徐芳是財會人員,履行職責,堅持原則,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既是本職工作,也是我們黨和政府所一貫倡導的社會正義行為。職工敢于反映和揭露違法違紀現象,并勇于與正在進行危害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的犯罪行為作斗爭,是每個公民的社會義務,應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徐芳勇于向紀檢部門反映公司經理的經濟違紀問題,維護了企業和國家的經濟利益,遭受公司經理王偉打擊報復受傷,應按政策規定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法規參考】《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職工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外加班死亡能否認定為因工死亡【案例描述】職工史某原系湖北圣龍廂式汽車改裝總廠(以下簡稱圣龍總廠)的一名汽車駕駛員。2004年2月,圣龍總廠與棗陽市化工設備制造安裝公司(以下簡稱安裝公司),洽談了一筆加工油罐車業務。之后,圣龍總廠安排史某負責將待加工車開到安裝公司改裝地點,再把加工好的車開回。2月24日,史某將加工好的第一輛油罐車往回開,途中被交警攔扣。廠領導得知此情況后,讓史某先回總廠拿點石棉板配件再去安裝公司。史某將石棉板拿到安裝公司后,因第二輛油罐車還未加工好,又時至夜晚,史某、廠領導等人受安裝公司領導邀請,到附近一家餐館就餐。晚8時10分,幾人就餐完畢剛走了約30米,史某突發高血壓,引發腦梗塞。3月5日,史某因搶救無效死亡。3月15日,圣龍總廠向市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史某為因工死亡。3月22日,市勞動保障局經審查,簽署了"史某非因工死亡"的意見,不予工傷認定。請問,職工廠外加班死亡屬工傷嗎?職工廠外加班死亡應當認定為因工死亡。《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15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結合以上規定,史某在廠外加班,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延伸,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發生突發疾病,應當認定為工傷。且《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對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況有明確規定,職工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史某不屬此情形,因此,史某的死亡應認定為因工死亡。【案例描述】戴某于2003年6月,騎自行車外出辦理公務,不幸意外致傷(左股骨頸骨折),根據醫療數據統計,戴某骨折的部位,其治愈后的致殘率高達45%-87%。戴某向主管領導提出了關于認定工傷的申請,但得到的答復是:自己摔傷的不能認定為工傷,工傷只包括空中墜物、房屋突然倒塌、煤氣爆炸等造成的傷害。戴某對此萬般不解,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法規機構進行咨詢,工作人員答復說,單位的說法是錯誤的,同時指出,工傷就是指在工作的時間、工作范圍內因工作原因導致的人身傷害事故,戴某不在工作范圍內受傷,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請問,工作人員的答復對嗎?戴某的受傷應否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勞部發[1996]266號《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8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失蹤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戴某是在騎自行車外出辦理公務期間,不慎摔傷的,應屬于工傷。【案例描述】何師傅是某機械加工廠的老工人,患有高血壓,去年發展成為腦血栓。經過大半年的治療,病情逐漸好轉,何師傅認為自己的病情基本穩定,便決定2004年春節后正式恢復全日工作。上了幾天的全日班后,何師傅感到體力不支,并伴有血壓升高的頭暈感覺。一天早上,何師傅準備照常上班,其老伴關心地建議他先去醫院檢查一下身體,如果正常,再去上班。但性格倔強的何師傅沒有理會老伴的勸說,徑自踏上了上班的路途。上班1小時后,何師傅在工作崗位突發腦血栓,摔倒在地不省人事。同事們發現后,趕緊把何師傅送往醫院搶救,但經過10個小時后終因搶救無效離開了人世。何師傅去世后,其家屬認為:何師傅在工作時,突發疾病死在工作崗位上,屬于工傷,應該享受因工死亡的待遇。但何師傅所在單位的領導卻認為導致何師傅死亡的疾病腦血栓與工作無關,不是工傷。后經醫生確認,何師傅所患疾病確實與工作無關。面對醫院的診斷結論,家屬仍然堅持認為,何師傅的死亡至少應該看成工傷,享受因工死亡待遇。那么,請問何師傅的死亡是否屬于因工死亡,能否享受因工死亡待遇?這符合規定嗎?《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能否自己申報
【案例描述】顏某是內蒙古某縣人,顏某于2001年8月到北京打工,在一家食品廠工作。2003年10月25日她在休息時間替別人上班,操作和面機時手指被絞傷,該廠將她送到醫院治療并支付了醫療費。現在顏某已出院,但因手指傷殘無法再從事原來的工作。顏某聽說,像她這種情況應由企業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工傷,得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后可由企業重新安排崗位。但該廠卻說顏某是替他人上班不能算工傷,所以堅持不報。請問,廠里不給她報工傷,顏某自己能不能報?如能報,需要什么材料呢?申報工傷有無時間限制?(1)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工傷認定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以,顏某及其直系親屬可以提出申請。像顏某這種情況,由其本人或直系親屬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須提交下列材料:《工傷認定申請書》(勞動保障工傷部門一般都有固定格式的表格,按要求填寫即可);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即該廠送顏某去治療的醫院)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其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此外,如直系親屬代理顏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和顏某給直系親屬的委托書。(2)對類似問題的處理意見。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往往會規避責任拒不申報工傷,面對此種情況,工傷職工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注意工傷申報的時效規定;二是工傷申報的主體不僅僅是單位;三是盡量收集有關證據,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調查。【案例描述】周某(女)出生于1950年3月,以前是一個農民,沒有工作單位。2002年8月至2003年11月在一園林公司打工,每天約15元工資,每月450元左右,沒有休息日,公司也沒有與周某簽訂合同。2003年11月30日晚,在下班的路上周某發生車禍,頭上、胸部、肋骨等多處受傷,在醫院花去醫藥費近2萬元,單位沒有支付醫藥費,也沒有申報工傷。2004年1月,周某家人就此事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勞動保障局工作人員認為,周某1950年3月生,至出事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屬勞動法調整的范圍,不能認定工傷。請問:"勞動保障局的答復對嗎?這種情況是否屬于工傷?為什么?(1)排除周某的年齡因素,從周某的受傷情況來分析,周某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受傷的,周某應屬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14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由于周某已經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從勞動法律上說,周某已經喪失了勞動行為能力(我國勞動法律對勞動者的年齡界定范圍是:16周歲至法定退休年齡止)。因此,周某由于年齡的問題,不能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周某與單位的關系應屬勞務關系。為將這種勞務關系發生的事故排除在外,個別省、市、自治區出臺了地方規定。如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1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這些規定是有法律和理論依據的。????因此,勞動保障部門不予受理,是正確的。王某和陳某系某制品有限公司的職工。2007年3月25日下午3時,王某在上班時發現自己加工的的原料用完了,就去隔壁的工友陳某哪里去取原料,陳某認為自己原料也不多就沒有給王某,為此雙方發生爭執,并發展到相互謾罵。陳某就順勢拿起放在機床上的剪刀刺傷了王某的左手臂,王某也拿起了凳子砸傷了陳某的頭部。事后,雙方經過派出所調解處理,達成了賠償協議。該制品有限公司也以兩人爭吵打架,在員工中造成了不良影響為由對王某和陳某分別予以辭退。2007年4月15日,王某以自己是在工作的時間、工作的場所,因為工作上的事而被同事打傷為由,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王某能被認定為工傷嗎?分析:此案的焦點在于如何界定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與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受傷的區別。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認定為工傷,應該符合下面三個方面的要求:(1)必須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2)必須是履行工作職責或者職務,并且使用合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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