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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篇商品的價格和貿易術語第四章貿易術語貿易術語的含義和作用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貿易術語

將貨物從一國運往另一國的期間將產生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1、手續的辦理2、費用的支付(costsorcharges)3、風險的承擔(risks)4、交貨地點(pointofdelivery)

貿易術語概念貿易術語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是一些簡短的概念或由三個字母組成的縮寫,用來說明價格構成,明確買賣雙方有關費用、風險和責任劃分的專門用語。貿易術語是一個簡短的概念或三個英文字母縮寫,用以說明:1價格的構成--從屬費用 2買賣雙方在交貨和接貨過程中應盡的義務及有關費用、風險和責任的劃分。

貿易術語包含兩層意思1、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貨物交付)過程中有關手續、費用和風險的責任劃分(貿易術語明確了交貨點)2、商品價格的構成 不同的貿易術語,其價格構成是不同的

貿易術語的作用節省交易磋商的時間和費用;簡化交易磋商的內容和合同的內容;避免爭議的發生;有助于國際貿易的開展第二節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①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②美國一些商業團體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③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Rules1932_CIF《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主要說明了CIF買賣合同的性質和特點,具體規定了采用該術語時有關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劃分以及所有權的轉移方式,解釋內容比較詳細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修定義訂本》Definitions1941Ex(pointoforigin) FOBFAS(Freealongside)C&F(namedpointofdestination)CIF(namedpointofdestination) ExDock(namedportofimportation)1、美國對FOB的理解是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2、要求后面寫上“Vessel**港口”,這樣才表示海洋運輸和船上交貨;3、鬼子對FOB的風險理解是以船底為分界點,而《2000通則》是以船舷為分界點;4、認為FOB項下,出口方沒有義務幫助進口辦理出口報關,從美國進口尤其注意這點。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商會(ICC)重新編寫的《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10,2010通則),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通則的修訂,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開始全球實施,2010通則較2000通則更準確標明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有助于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糾紛。此外,新通則亦增加大量指導性貿易解釋和圖示,以及電子交易程序的適用方式。Incoterms2010,旨在反映近年來自由貿易區數量增加、集裝箱運輸技術及電子通信技術在國際貿易中廣泛應用等貿易實踐的發展。《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是國際商會為統一各種貿易術語的不同解釋于1936年制訂的,命名為《1936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1936》)。隨后,為適應國際貿易實踐發展的需要,國際商會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2010年進行過多次修訂和補充。2010年9月27日,國際商會在巴黎召開全球發布會,正式推出《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簡稱為《INCOTERMS2010》。2011年1月1日,全面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規則正式生效。INCOTERMS2010的修訂背景

自從INCOTERMS2000年版發布以來,全球貿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目前的版本主要考慮以下議題。

(一)“9.11”恐怖事件發生后貨物的安全條例

“9.11”恐怖襲擊發生后,各國海關加強了對貨物的安全檢驗和核準工作,這給進出口雙方增加了難度和工作量。而這些工作的順利進行需要在INCOTERMS2010中各方的義務中加以明確。如C-TPAT是美國國土安全部海關邊境保護局(CBP)在“9.11”事件發生后所倡議成立的自愿性計劃,并于2002年4月16日正式實行。透過C-TPAT,CBP希望能與相關業界合作建立供應鏈安全管理系統,以確保供應鏈從起點到終點的運輸安全、安全信息及貨況的流通,從而阻止恐布分子的滲入。

(二)美國于2004年修訂了統一商法典

2004年美國統一商法典的修訂刪除了與現行INCOTEMS不一致的條款,更多的采用了INCOTERMS的條款。而且,很多專家和商人都認為INCOTERMS是美國統一商法典的一個很好的替代品。INCOTERMS既可以用于國際貿易,也可以用于國內貿易。這一點有助于INCOTERMS向國內貿易領域滲透。

(三)新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頒布

最近,在國際貿易中普遍采用的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所制定的協會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即ICC保險條款)做出了值得關注的修改,新版本擴展了保險責任起訖期,對保險公司引用免責條款做出了一些條件限制,而這些新的條款也需要在INCOTERMS2010中加以體現。

(四)電子版代替紙質文件

目前電子化正成為國際貿易的主要手段和重要途徑,成為二十一世際國際貿易發展的大趨勢。買賣雙方的交易磋商、買賣雙方的結算、買賣雙方的交單都逐漸向電子化邁進。EDI(電子數據交換系統)的使用,使國際貿易傳統的制單方式變得極為簡化和標準化,傳輸速度大大提高,減少了重復勞動和出錯率,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電子單據的使用需要在INCOTERMS2010中加以明確,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除此之外,各國專家也提出了諸如農產品在運輸中的轉售、船舷作為風險轉移點的爭議、統一無關稅區內的貿易以及碼頭操作費用的重復收取和糾紛等問題,這些也進入了國際商會的討論和修訂范圍。

雖然2010通則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并非2000通則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通則實施之后并非2000通則就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00通則甚至1990通則。相對2000通則,2010通則主要有以下變化。(1)13種貿易術語變為11種;(2)貿易術語分類由四級變為兩類;(3)使用范圍的擴大至國內貿易合同;(4)電子通信方式被2010通則賦予完全等同的功效。1.貿易術語的數量由原來的13種變為11種。2.刪除INCOTERMS2000中四個D組貿易術語,即DDU(DeliveredDutyUnpaid)、DAF(DeliveredAtFrontier)、DES(DeliveredExShip)、DEQ(DeliveredEx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組中的DDP(DeliveredDutyPaid)。

3.新增加兩種D組貿易術語,即DAT(DeliveredAtTerminal)與DAP(DeliveredAtPlace)。4.E組、F組、C組的貿易術語不變。《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共有11種貿易術語,按照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劃分為兩大類:第一組: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術語七種: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works)工廠交貨FCA(freecarrier)貨交承運人CPT(carriagepaidto)運費付至目的地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DAT(deliveredat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貨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稅后交貨第二組: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術語四種:FAS、FOB、CFR、CIF。FAS(freealongsideship)裝運港船邊交貨FOB(freeonboard)裝運港船上交貨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運費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險費加運費主要變化及說明1.兩種新的術語——DAT和DAP通則已經將13種不同的術語減為11種。DAT和DAP(指定目的地和指定地點交貨),取代了DAF,DES,DEQ和DDU而實現的。所謂DAT和DAP術語,是“實質性交貨”術語,在將貨物運至目的地過程中涉及的到所有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此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因此也適用于各種DAF,DES,DEQ以及DDU以前被使用過的情形。所謂DAT和DAP術語,是“實質性交貨”術語,在將貨物運至目的地過程中涉及的到所有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此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因此也適用于各種DAF,DES,DEQ以及DDU以前被使用過的情形。DAT(deliveredat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類似于取代了的DEQ術語,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貨后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或多式聯運。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貨類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個術語,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貨,只需做好卸貨準備無需卸貨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的到達車輛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多式聯運方式及海運。2.11種貿易術語的分類2000通則中的13種術語按術語縮寫首字母分成四組,即,E組(EXW),F組,C組以及F組。這種分類反映了賣方對于買方的責任程度。FCA,或者適用國內貿易的EXW,利用交貨的完成以及在盡可能早的時間把風險轉移給買方從而賦予賣方最少的責任。相反地,D組術語,或者說“實質性交貨”術語,利用交貨的完成以及在盡可能晚的時間把風險轉移給買方從而賦予賣方最多的責任。這種分類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當事人對2010通則中的中11種貿易術語作出選擇時。2010通則將這11種術語分成了截然不同的兩類。第一類包括那些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包括多式運輸的七種術語。EXW,FCA,CPT,CIP,DAT,DAP和DDP術語這類。這些術語可以用于沒有海上運輸的情形。但這些術語能夠用于船只作為運輸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在賣方交貨點,或者貨物運至買方的地點,或者兩者兼備,風險轉移。第二類,實際上包含了比較傳統的只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的4種術語。這類術語條件下,賣方交貨點和貨物運至買方的地點均是港口,所以“唯海運不可”就是這類術語標簽。FAS,FOB,CFR,CIF屬于本類術語。

3.國內和國際貿易術語貿易術語在傳統上被運用于表明貨物跨越國界傳遞的國際銷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區的大型貿易集團,像東盟和歐洲單一市場的存在,使得原本實際存在的邊界通關手續變得不再那么有意義。因此,2010通則的編撰委員會認識到這些術語對國內和國際銷售合同都是適用的;所以,2010通則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確說明,只有在適用的地方,才有義務遵守出口/進口所需的手續。兩方面的發展使國際商會確信在這個方向上作一個改動是適時的。首先,一個強有力的證據就是事實上很多交易者將通則普遍運用于純粹的內貿合同。另一個原因就是在美國人們更愿意選擇通則而不是統一商法典裝運和交貨條款運用于國內貿易。

修訂后的《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取消了“船舷”的概念,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后的一切風險。在FAS,FOB,CFR和CIF等術語中加入了貨物在運輸期間被多次買賣(連環貿易)的責任義務的劃分。4.使用指南每一種2010通則中的術語在其條款前面都有一個使用指南。指南解釋了每種術語的基本原理:何種情況應使用次術語;風險轉移點是什么;費用在買賣是如何分配的。這些指南并不是術語正式規則的一部分:它們是用來幫助和引導使用者準確有效地為特定交易選擇合適的術語。5.電子通訊通則的早期版本已經對需要的單據作出了規定,這些單據可被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替代。不過現在2010通則賦予電子通訊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慣例。在2010的生命期里,這一規定有利于新的電子程序的演變發展。6.保險2010通則是自全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修改以來的第一個版本,這個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內容中充分考慮了這些保險同款的變動。2010通則在涉及運輸和保險合同的A3/A4條款中羅列了有關保險責任的內容,原本它們屬于內容比較泛化而且有著比較泛化標題“其他義務”的A10/B10款。在這方面,為了闡明當事人的義務,對A3/A4款中涉及保險的內容作出修改。7.有關安全的核準書及這種核準書要求的信息如今對貨物在轉移過程中的安全關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檢定貨物不會因除其自身屬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對生命財產的威脅。因此,在各種術語的A2/B2和A10/B10條款內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幫助取得安全核準的義務,比如貨物保管鏈。8.碼頭裝卸費按照“C”組術語,賣方必須負責將貨物運輸至約定目的地:表面上是賣方自負運輸費用,但實際上是由買方負擔,因為賣方早已把這部分費用包含在最初的貨物價格中。運輸成本有時包括貨物在港口內的裝卸和移動費用,或者集裝箱碼頭設施費用,而且承運人或者碼頭的運營方也可能向接受貨物的買方收取這些費用。譬如,在這些情況下,買方就要注意避免為一次服務付兩次費,一次包含在貨物價格中付給賣方,一次單獨付給承運人或碼頭的運營方。2010通則在相關術語的A6/B6條款中對這種費用的分配作出了詳細規定,旨在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9.連串銷售(stringsales)在商品的銷售中,有一種和直接銷售相對的銷售方式,貨物在沿著銷售鏈運轉的過程中頻繁地被銷售好幾次。在這種情況下,在一連串銷售中間的銷售商并不將貨物“裝船”,因為它們已經由處于這一銷售串中的起點銷售商裝船。因此,連串銷售的中間銷售商對其買方應承擔的義務不是將貨物裝船,而是“設法獲取”已裝船貨物。著眼于貿易術語在這種銷售中的應用,2010通則的相關術語中同時規定了“設法獲取已裝船貨物”和將貨物裝船的義務。國際商會(The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CC)國際商會是為世界商業服務的非政府間組織,是聯合國等政府間組織的咨詢機構.國際商會于1919年在美國發起,1920年正式成立.其總部設在法國巴黎。國際商會的基本目的是為開放的世界經濟服務,堅信國際商業交流將導致更大的繁榮和國家之間的和平。目前,國際商會的會員已擴展到100多個國家之中,由數萬個具有國際影響的商業組織和企業組成,已在59個國家中成立了國家委員會或理事會,組織和協調國家范圍內的商業活動。國際商會的職能國際商會主要職能有四個:(1)在國際范圍內代表商業界,特別是對聯合國和政府專門機構充當商業發言人;(2)促進建立在自由和公正競爭基礎上的世界貿易和投資(3)協調統一貿易慣例,并為進出口商制定貿易術語和各種指南(4)為商業提供實際服務.服務包括:設立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仲裁院、協調和管理貨物臨時免稅進口的ATA單證冊制度的國際局、商業法律和實務學會、反海事詐騙的國際海事局、反假冒商標和假冒產品的反假冒情報局、為世界航運創造市場條件的海事合作中心和經常組織舉辦各種專業討論會和出版發行種類廣泛的出版物。國際商會的組織機構國際商會的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執行局、財政委員會、會長、副會長及前任會長和秘書長、所屬各專業委員會和會員、會員大會,此外還沒有國家特派員。國際商會現下屬24個專業委員會及工作機構。這24個專業委員會是:國際商會一聯合國、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經濟咨詢委員會。國際貿易政策委員會。多國企業和國際投資委員會,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計算機、電報和信息政策委員會,銀行技術和慣例委員會,知識和工業產權委員會,環境委員會,能源委員會,海運委員會,空運委員會,稅務委員會,有關競爭法律和實務委員會,保險委員會,銷售、廣告和批售委員會,國際仲裁委員會,國際商會國際局,國際商會仲裁院,國際商合國際商業法律和實務學會,東西方委員會,國際商會/中國國際商會合作委員會,國際商會國際海事局,國際商會海事合作中心,國際商會反假冒情報局.(1)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能是:就目現代化的運輸技術的使用、自動信息處理的增長以及市場不穩定諸因素造成的商業慣例變化提供建議;對影響國際貿易的各種法律的差異提出解決意見;積極參加其他有關國際團體。特別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工作。目前主要工作有:1)通過《擔保統一規則》草案2)支持和推動國際商會的INCOTERMS(國際貿易術語)的普及和推廣;3)出版所有權保留的第二個指南。4)出版代理合同示范本5)討論電子數據交換(EDI)系統方面的法律和商業方面的問題等;6)討論國際租賃貿易方面的問題。(2)銀行技術和慣例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能是:在國際銀行實務中推動使用自動信息處理技術,并起草新的統一規則。在必要時修訂有關托收、跟單信用證等的現行統一規則;與商業管理委員會及其他有關國際團體一起工作,發起旨在獲得更為廣泛的銀行法和技術知識的活動。目前主要工作有:1)修訂《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400號》2)就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解釋發表意見,并對案例進行研究等;3)準備保證書的標準格式。(3)國際仲裁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宗旨是發展并促進利用仲裁的方式解決國際商業爭議。目前主要的工作有:1)審查有關多方當事人仲裁的問題;2)審曾國際商會仲裁示范條款和與仲裁條款有關的管轄權問題3)修改國際商會關于技術鑒定規則等4)出版國際商會裁決書的摘要;(4)國際商會仲裁院該機構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重要組織。每年都有來自經濟、政治和社會制度不同的國家的當事人、仲裁員和律師參與國際商會的仲裁。截止1991年底,仲裁院正在審理的案件達750件,其中333件為1991年新受理的案件。每一個國家委員會都可以向仲裁院推薦一名委員。截止1991年12月31日,仲裁院已經擁有48個不同國籍的委員。《國際商會調解與仲裁規則》刊登在國際商會第447一2號出版物(6)國際商會/中國國際商會合作委員會該委員會創立于1991年6月,旨在加強作為世界范圍內的業主代表的國際商會和作為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商業國際化民間組織的中國國際商會之間的合作。目前主要工作有:1)修訂《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400號》2)就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解釋發表意見,并對案例進行研究等;3)準備保證書的標準格式。目前主要工作有:1)修訂《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400號》2)就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解釋發表意見,并對案例進行研究等;3)準備保證書的標準格式。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第一組: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術語七種:EXW、FCA、CPT、CIP、DAT、DAP、DDP。EXW(exworks)

工廠交貨FCA(freecarrier)

貨交承運CPT(carriagepaidto)

運費付至目的地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運費/保險費付至DAT(deliveredat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DAP(deliveredatplace)

目的地交貨DDP(delivereddutypaid)

完稅后交貨

第二組: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術語四種:FAS、FOB、CFR、CIF。

FAS(freealongsideship)

裝運港船邊交貨

FOB(freeon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

CFR(costandfreight)

成本加運費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險費加運費EXWEXW:EXworks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工廠或倉庫)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該術語是賣方承當責任最小的術語。買方必須承當在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F組:主運費未付FCAFCA:FreeCarrier(…namedplace)”貨物交承運人(……指定地點)”。它指賣方應負責將其移交的貨物,辦理出關后,在指定的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照管。根據商業慣例,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采用這一交貨條件時,買方要自費訂立從指定地點啟運的運輸契約,并及時通知賣方。FASFAS: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另外買方須辦理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2010通則》規定,辦理貨物出口報關的風險、責任、費用由買方承擔。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制定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擔貨物裝船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貨物裝船后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FOB變形主要是針對大宗散裝貨項下的租船運輸情形1、FOBLinerTerms(班輪條件):賣方不負責裝船,因為買方租船時已經支付;裝船費用按照班輪條件辦理,賣方只負責將貨物交到碼頭港口,裝卸及平艙理艙費均由支付運費的一方----買方負擔。(賣方不必承擔裝貨費用)2、FOBUnderTackle(釣鉤下交貨):類班輪條件,(駁船至)釣鉤下交貨,船方裝船(買方已付費);賣方承擔的費用截止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一概由買方負擔。賣方不必承擔裝貨費用。3、FOBStowed/FOBS(船上交貨并理艙):賣方負責裝船及理艙費用。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多用于雜貨船。(賣方必須承擔裝貨費用和理艙費用)4、FOBTrimmed/FOBT(船上交貨并平艙):裝船負責裝船及平艙費用。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多用于散裝船。若買方租用自動平艙船是,賣方應退回平艙費用。(賣方必須承擔裝貨費用和平艙費用)5、FOBST/FOBStowed&trimmed:賣方負責裝船并負責平、理艙費用。賣方必須承擔裝貨、平艙和理艙費用。特征:1、風險轉移以貨船為界,此前風險歸出口方,之后歸進口方。2、租船訂艙由進口方負責;出口方負責及時碼頭交貨并發出裝船通知通知買方,由買方及時投保。3、出口方負責出口清關、交單;進口方負責進口清關和付款贖單。4、這里出口方的租船訂艙屬于幫忙性質,運費也可以理解為墊付性質。賣方也僅負責正常運費。案例一中國A公司(買方)與澳大利亞B公司(賣方)于某年3月20日訂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買賣合同,單價為314美元/KG,CFR張家港,規格為型號T56FNF,信用證付款,裝運期為當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開出信用證。7月9日賣方傳真我方稱,貨已裝船,但要在香港轉船,香港的船名為Safety,預計到達張家港的時間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輪才到港,我方去辦理提貨手續時發現船上根本沒有合同項下的貨物,后經多方查找,才發現合同項下的貨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條船運抵張家港。但此時已造成我方遲報關和遲提貨,被海關征收滯報金人民幣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賠。案例分析在船名船期通知錯誤這一問題上,責任在賣方是不容置疑的。因為根據CFRA7的規定,賣方有義務將轉船的變化情況及時通知買方,以便買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來提取貨物。可是本案的賣方沒有這樣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設法打聽貨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滯報金之類的額外費用。故仲裁庭裁決出口方賠償滯報金給我方。C組:主運費已付1、風險轉移以貨物裝船為界,此前風險歸出口方,之后歸進口方。2、保險和租船訂艙均由出口方負責;同時在裝船后還要及時發出裝船通知。3、出口方負責出口清關、交單;進口方負責進口清關和付款贖單。4、賣方也僅付正常運費和最低保費率的基本險別的保費。CFR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后造成的額外開支,在貨物裝船后,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CFR術語變形(1)CFRLinerTerms(CFR班輪條件)即卸貨費按照班輪的辦法處理,即買方不予承擔(2)CFRLanded(CFR卸到岸上)指由賣方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位置的卸貨費,包括從輪船到碼頭轉運時可能發生的駁船費和碼頭捐稅。(3)CFRextackle(CFR吊鉤下交貨)賣方承擔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4)CFRexship'shold(CFR艙底交接)買方負責將貨物從目的港船艙艙底吊卸到碼頭的費用。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除負有與“成本加運費”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CIF術語變形(1)CIFLinerTerms(CIF班輪條件):賣方必須承擔卸貨費用;(2)CIFLanded(CIF):賣方必須承擔卸貨費用包括駁運費;(3)CIFUnderExTackle(CIF):賣方必須承擔卸貨費用;(4)CIFExShip'sHold(CIF):賣方不必承擔卸貨費用。CIF以及CFR的區別CIF術語要由賣方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并向買方轉讓保險單;CFR術語則由買方自行辦理投保并支付保險費,保險也容易引起爭議問題。因為按照CIF術語,賣方雖然負責投保并支付保險費,但貨物在裝運后,風險就由賣方轉移到買方承擔,賣方對運輸中的貨物已經不再擁有可保權益,賣方實際上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而投保。因此投保什么險別如何確定保險金額,應事先在合同中約定,否則容易在貨物遭受損失時而得不到應有得賠償而引起糾紛。CPT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本術語系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關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至承運人后發生事件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貨物已交付給承運人照管之時起,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另外,賣方須辦理貨物出口的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CPT以及CFR的區別:(1)CPT是賣方負責安排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并付運費,但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后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均由買方承擔。但在CFR術語下,賣方完成交貨時在約定的裝運港裝船,不是將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2)CPT術語可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而CFR術語僅適用于海洋和內河運輸。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運費及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除負有與“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D組到達組DATDAT(deliveredat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類似于取代了的DEQ術語,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貨后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或多式聯運。DAP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貨DAP類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個術語,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貨,只需做好卸貨準備無需卸貨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的到達車輛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多式聯運方式及海運。該兩術語可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也可適用于多種運輸方式聯運。“運輸終端交貨”是指當賣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運輸終端將貨物從抵達的載貨運輸工具上卸下,交給買方處置時,即為交貨。“運輸終端”意味著任何地點,不論室內室外,例如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公路、鐵路、空運貨站。賣方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運輸終端并將其卸下期間的一切風險。“目的地交貨”是指當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將還在運抵運輸工具上可供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即為交貨。賣方承擔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的一切風險。由于賣方承擔在特定地點交貨前的風險,特別建議采用DAT術語的雙方盡可能確切地約定運輸終端,或如果可能的話,在約定港口或目的地的運輸終端內的特定地點;特別建議采用DAP術語的雙方盡可能清楚地訂明指定的目的地內的交貨點。建議賣方取得的運輸合同應能與所作選擇確切吻合。DAP術語下,買方承擔在指定目的地從到達的運輸工具上卸貨必須收取的一切費用,但是如果賣方按照運輸合同在目的地產生了卸貨費用,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賣方無權向買方要求償付。在DAT和DAP這兩個新增術語中,交貨都在指定目的地發生。使用DAT時,貨物已從到達的運輸工具卸下,由買方處置(與以前的DEQ相同使用DAP時,貨物同樣由買方處置,但需由其準備卸貨(與以前的DAF、DES和DDU術語相同)。如適用時,DAT和DAP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但賣方無義務辦理進口清關,支付任何進口稅或辦理任何進口海關手續。如果雙方希望賣方辦理進口清關、支付任何進口關稅,并辦理所有進口海關手續,則應當使用DDP術語。DDP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稅后交貨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在辦理進出口海關手續時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EXW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小責任,而DDP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大責任,價格最高。若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證,則不應使用此術語。,但是,如當事方希望將任何進口時所要支付的一切費用(如增值稅)從賣方的義務中排除,則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幾種主要貿易術語FOB...namedportofshipmentCIF....namedportofdestinationCFR...namedportofdestinationFCA...namedplaceCIP...NamedplaceofdestinationCPT...namedplaceofdestinationFOB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又稱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按FOB成交的價格,通常稱為FOB價,船上交貨價,或離岸價。FOB的英文全稱――FREEONBOARDFOBindetailsCNT.賣方義務:1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合同規定的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發已裝運通知2承擔貨物裝船以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3自擔費用和風險,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文件,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4向買方提交商業發票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或其他約定的憑證。買方義務:1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通知賣方船名、裝貨點和時間等。2承擔貨物裝船以后的一切風險和費用3自擔費用和風險,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文件,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進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4支付合同規定的價款、受領貨物、收取交貨憑證。1)租船、訂艙,支付運費――買方2)交貨地點――裝運港船上3)風險劃分點――裝運港船上4)費用劃分點――裝運港船上5)出口清關手續――賣方6)進口清關手續――買方7)提交的單據――商業發票及證明已交貨的通常單據使用FOB貿易術語時應當注意的問題FOB是最常使用的貿易術語之一使用FOB術語時應注意船貨銜接問題FOB91·46%CIF88·32%CFR63·11%EXW69·65%FCA39·16%遲派船――

根據《INCOTERMS2000》買方責任B5、B6:如果買方未能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通知,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較他所通知的交貨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有關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以及由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早派船――程租船運輸下:空艙費(deadfreight)滯期費(demurrage)FOB術語的變形班輪運輸與租船運輸FOB的變形——裝貨費用由誰負擔FOBlinerterms(買方)、FOBundertackle(買方)、FOBstowed(賣方)、FOBtrimmed(賣方)裝貨費用的負擔問題: 裝貨費用?

班輪運輸的特點及裝貨費用承擔方程租船運輸時裝貨費用的承擔方裝船費(loadingcharges)、理艙費(stowingcharges)、平艙費(trimmingcharges)貿易術語變形—FOBLinerTerms—FOBUnderTackle—FOBStowed-FOBS—FOBTrimmed-FOBTFOB術語中買賣雙方承擔的費用結構比較賣方——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費用清關費用已裝船通知、交單費用包裝費用、法定檢驗費用Productprice,inlandtransportandinsurancechargespackingchargeschargesofcustomsclearanceoverheadsinterestsonloancommissionprofit為何進口應多作FOB貿易術語?

FOB價格結構---離岸價=進貨成本+國內費用+利潤產品加工整理費用包裝費用保管費用國內運輸、保險費用證件費用(商檢、公證、領事簽證、產地證、許可證、報關單等費用)裝船費用(裝船、起吊和駁船費用)銀行費用(貼現利息、手續費用)郵電、招待費用預計耗損(耗損、短損、漏損、破損、變質等)傭金、利潤等案例二北京某進出口公司看到近年來北京與內地市場泰國大米銷售紅火,準備進口泰國大米。經多方聯絡與泰國商業機構簽訂了進口大米8000噸的合同。合同規定:規格為水分最高15%,雜質最高為2%,以泰國商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證明為最后依據,單價為每公噸1000美元,FOB泰國主要港口,新麻袋裝,每袋凈重55公斤,我方須于2000年3月派船只接運貨物。但是北京進出口公司是一家新注冊的外貿企業,缺乏實際操作經驗,于合同規定的船期沒有聯系到合適的貨運船舶前往泰國港口接運貨物,泰國方面只好將貨物置于港口碼頭等待,并不斷致電我外貿公司,希望盡早裝運。2000年4月,北京外貿公司終于聯系上貨船前往泰國裝貨,當大米運至目的地天津新港后,發現大米生蟲。于是委托中國商檢天津檢驗機構進行了檢驗,并簽發了蟲害證明,據此向賣方泰國公司提出索賠20%的貨款。泰國方面接到我方的索賠后,不僅拒賠,而且要求我方支付延誤裝運的大米倉儲保管費及其它費用。另外,泰國方面提供了保存在其檢驗機構的檢驗貨樣,該貨樣至爭議發坐時仍然完好,未生蟲害。問題:1.泰國要求支付延誤裝運的大米倉儲保管費及其他費用能否成立?2.北京外貿的索賠要求能否成立?案情分析1、泰國要求支付延誤裝運的大米倉儲保管費及其他費用是能夠成立的。按FOB條件成交的合同,運輸是由買方指定船只并負責訂立運輸合同支付運費的,如果買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規定日期到達,則應由買方負擔一切由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在本案中,北京外貿公司并沒有按約定的日期派船前往泰國接運大米,造成逾期提貨,違反了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由于延誤裝運產生的大米倉儲保管費及其他費用。2、北京外貿的索賠要求則不能成立。FOB術語,買賣雙方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劃分點在裝運港的船上。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船以后的一切風險。賣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船以前的一切風險,只能保證大米在交貨時的品質,對運輸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質變化不屬賣方責任,而且本案合同規定:以泰國商檢局的檢驗證明為最后依據,而保存在泰國商品檢驗局的檢驗貨樣至爭議發生后仍然完好,未發生蟲害,因此可以肯定賣方在交貨時大米的品質是完好的。本案啟示1、在使用FOB貿易術語時,要特別注意船貨的銜接。國際貿易雙方地處不同國家,貨物必須經長途運輸,買方在租船訂倉后必須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日期的確切通知,以保證按時裝運。2、本案中我北京外貿公司選用FOB術語是有一定的優勢的,在大宗和價值較高的進口貿易中,買方為了自身的利益,避免出現賣方與船公司勾結出具虛假提單的狀況,往往堅持選用FOB術語。盡管如此,本案中我外貿公司由于缺乏實際經驗和一些操作的技巧,致使不能按時租船訂倉,仍然導致合同履行不善,因此,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外貿公司的自身情況選擇使用術語CIFCIFInDetails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

又稱裝運港交貨,保險費、運費在內按CIF成交的價格,通常稱為CIF價,或保險費、運費在內價,也有稱為到岸價,但將CIF價稱為到岸價是不正確的。CIF的英文全稱為“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CIFInDetails

CIF是指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運費,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限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裝船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CIF買賣雙方主要義務賣方(seller)1、提供合同規定的貨物2、租船/訂艙,支付運費3、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4、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限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5、承擔貨物裝船以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6、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和/或其他證件,支付出口關稅和/或其他費用7、提供有關單據買方(buyer)1、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船以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2、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和/或其他證件,支付進口關稅和/或其他費用3、接受單據,支付價款,收取貨物單據--商業發票、保險單和通常的運輸單據通常的運輸單據----可轉讓的提單、不可轉讓的海運單和內河運單-在實踐中,通常被要求提交的是可轉讓的、已裝船、清潔提單。此單據必須:1、載明合同貨物,其日期是在約定的裝運期內2、使買方可以在目的港向承運人提取貨物;3、除非另有約定,應使買方或以通過轉讓單據(可轉讓提單)或通過通知承運人,向其后手出售在途貨物。1)租船/訂艙,支付運費――賣方2)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賣方3)交貨地點――裝運港船上4)風險劃分點――裝運港船上5)費用劃分點――裝運港船上(除運費,包括裝船費和保險費外)6)出口清關手續――賣方7)進口清關手續――買方8)提交的單據――商業發票、保險單和提單C組術語為主運費已付術語(MainCarriagePaid)按C組術語成交,賣方負責訂立運輸合同,支付運費,其中CIF、CIP的賣方須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賣方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地將貨物交付至船上或承運人,即履行了交貨義務。按C組術語成交的合同,也屬裝運合同

費用點(pointofcosts)關鍵點{風險點(pointofrisks)=交貨點(pointof delivery)E、F、D組術語下,費用點和風險點是一致的,而C組術語的費用點和風險點是不一致的,其費用(運費和保險費)將延伸至目的港/地,但風險點是在裝運港/地。CIF不是到岸價賣方對貨物裝上船后的情況不可能、也無必要承擔責任關于賣方阻船/定艙合同約定時合同未約定時,按照通常條件租船/定艙,經習慣航線運送貨物

按“通常的條件”(onusualterms) 經“慣駛的航線”(bytheusualroute) --用“通常用來運輸該項合同貨物那種類型的海輪”(inaseagoingvesselorinlandwaterwayvesselappropriateofthetypenormallyusedforthetransportofthegoodsofthecontractdescription)關于賣方阻船/定艙責任

《華沙-牛津規則》第8條――特定的船只-船只的種類:“如果合同未規定裝運船只的種類,或合同中使用“船只”這樣籠統的名詞,除依照特定行業慣例外,賣方有權使用通常在這條航線上裝運類似貨物所使用的船舶來裝運貨物。”關于賣方保險責任合同約定時,合同未約定時,最小險別。最低 保險金額為合同規定價款加一成保險險別:《INCOTERMS2000》:如無相反的明示協議,賣方應“按《協會貨物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限度的保險險別投保(theminimumcover)”即倫敦保險業協會的《協會貨物條款》(ICC)的C險或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CIC)的F.P.A.關于賣方保險責任:

如果買方要求,賣方須在可能情況下投保戰爭險、罷工、暴動和民變險。(戰爭險和罷工險)

《美國定義修正本》 對于保險險別,雙方應共同明確是投保水漬險或平安險,以及其他屬于特定行業應保的其他險別,或是買方需要獲得單獨保障的險別。如投保戰爭險,賣方應代為投保,但費用和風險由買方負擔。關于賣方保險責任:《華沙-牛津規則》第12條:按特定行業慣例和在規定航線上應投保的險別投保。除非合同有規定和買方支付費用,賣方一般不負責投保戰爭險。保險金額――是保險公司在被保險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情況下賠償的最高限額。《INCOTERMS2010》:如無相反的明示協議,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價款加10%,即110%,并應采用合同貨幣。即CIF價的110%程阻船運輸時卸貨貿易術語變形費用的承擔問題CIF條件下,裝船費用由賣方負責。貨到目的港后,卸貨費用應由誰負擔?CIF術語的變形:

CIFLinerTerms(CIF班輪條件)

CIFExShip’sHold(CIF艙底交貨)

CIFExTackle(CIF吊鉤交貨)

CIFLanded(CIF卸到岸上)使用CIF貿易術語應當注意的問題:CIF的費用結構COSTINSURANCEFREIGHTFOB+I+F=CIFFOB+F=CFRCFR+I=CIF案例二1998年9月香港大福貿易公司,與加拿大魁北克某進口商簽定出口5000只玩具洋娃娃合同,合同規定:洋娃娃,象皮臉,2000只為粉色公主裙,2000只白色裙,1000只蘭色牛仔外套,價格:每只50加元,CIF魁北克,裝運期不得晚于10月30日,不得分批和轉運。支付方式為90天遠期信用證。規定貨物必須于12月1日前到達目的地魁北克,以適宜客戶投放圣誕節市場,“如貨運船只不能如期到達,買方將有權拒收貨物和拒付貨款”。加拿大進口商于9月25日開來信用證。香港公司于10月5日裝船完畢,但船到加拿大東岸時已是11月25日,此時魁北克港口已經結冰。此批貨物的承運人新加坡某航運公司,擔心船舶駛往魁北克后不能進入港口,便根據自由轉船條款指示船長將貨物全部卸在加拿大南部港口哈利法克斯,然后從該港改裝火車運往魁北克。待這批玩具洋娃娃運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此時由于加拿大市場上,在圣誕節前有大批墨西哥生產的玩具洋娃娃涌入,其價格和質量皆香港產品更具競爭力,加拿大進口商發現此批從香港訂購的貨物已經完全不能賺錢甚至有可能賠本,而且已經有零售商取消定單要求退貨,于是以貨物晚到,運輸途中轉運為由拒絕提貨和付款,提出除非降價50%以彌補其損失。雙方經過艱苦磋商,最終以賣方降價20%結案,香港大福公司共損失50萬加元。試分析此案例。案情分析1、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它已經歪曲了CIF貿易術語的本來含義。按照CIF術語簽訂的合同仍然是裝運合同,在這一合同項下,賣方只負責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一切風險、責任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對于貨物裝上船之后的情況,賣方沒有理由也沒有必要關心和承擔責任。這才是CIF是“象征性交貨”的本來含義。只要賣方提供齊全、正確的貨運單據,買方就不能夠拒收單據,拒付貸款。本案中合同規定“如貨運船只不能如期到達,買方將有權拒收貨物和拒付貨款”。這樣的規定事實上將合同變成了貨到付款。而我們知道,《2000通則》中從E組到D組術語賣方的責任逐漸擴大,而商品的賣價也是逐漸提高的,本案中商品售價是以CIF計的,賣方的責任和義務卻是按照D組來的2,買方認為貨物運輸途中從哈利法克斯卸貨改用火車運往魁北克是轉運,理由是不成立的。根據《漢堡規則》,承運人有將貨物卸下轉運的權利,而此種為買賣雙方利益的善意和必須的行為,不屬于轉運本案啟示1、不應該在使用貿易術語時,在術語之上再添加與其有矛盾和抵觸的條款,本案例中的一些主要條款已與CIF價格術語的本意相抵觸。這樣會將改變合同性質,使買賣某一方遭受損失且沒有保障。2、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明確知道該批貨物的目的是供應圣誕節市場,對于這種季節性和時效性要求高的貿易,賣方應該把交貨和運輸的時間留的寬松一些,而不是象此案中這樣對貨輪在途時間估算不足;對魁北克冰凍期的情況不了解。3、國際貿易地理是重要的和實踐相聯系的問題,許多港口有冬季結冰期,要在簽訂合同時有所準備。如果賣方對對魁北克冰凍期的情況有所了解和掌握,此案中也不會如此被動FCA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FCA與FOB基本原則相同不同:*FCA適合于各種運輸方式,FOB適合海運與內河運輸*FCA買賣雙方風險責任費用分割點為貨交承運人FOB為船舷*FCA賣方交貨點多樣、提交給買方的貨運單據多樣EXW與DDP比較主要相同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主要不同點:進/出口清關:EXW-買方 DDP-賣方買賣雙方風險、費用劃分點及交貨點:EXW-賣方處所 DDP-買方處所CFRCFR=FOB+F。成本加運費,是指賣方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時即完成了交貨,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然而賣方還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其他相關費用。CFR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二)買賣雙方的責任

賣方的基本責任:

1、負責提供貨物。按時交貨,并發已裝船通知。

2、負責提供貨物憑證、商業發票。

3、負責辦理出口手續(許可證、其他批準手續、海關

手續)

4、負責貨物到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

5、負責租船訂艙,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買方的基本責任:

1、負責接受貨物及有關單證。

2、負責支付價款及保險費。

3、負責辦理進口手續(許可證、其他批準手續、海關

手續)

C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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