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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會對財政支農惠農工作的調研報告省人大常委會對財政支農惠農工作的調研報告

200年11月,省人大農委邀請局部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和省人大代表,對全省財政支農情況進行了調研。總的印象是:全省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支農惠農政策,按照“兩個高于〞〔財政支農資金增量要高于上年;財政預算內資金用于農村建設的比重要高于上年

〕的要求,切實把支農惠農擺在財政工作的突出位置,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為開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了堅實的物質撐持。

財政支農工作的主要功效

第一,財政支農資金總量持續增長。省級財政扶持“三農〞開展的投入較好地保持了“兩個高于〞的要求,全省13個省轄市和多數縣〔市、區〕在財政支農資金安頓上也到達了“兩個高于〞的要求。

第二,財政支農資金支出結構有所優化。支持農村根底建設的投入明顯增多,促進現代農業建設的投入不斷增長,尤其是農民轉移性收入顯著提高。據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反映,200年、200年全省各級財政發放給農民的各項補貼資金分別達19.12億元和27.19億元,同比增長126.85%和42.2%。

第三,財政支農管理體制不斷創新。全面實行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繼續推進財政支農資金整合“打包〞試點,著力減輕縣級財政的工程資金配套壓力。

第四,財政支農監督機制進一步健全。公開財政支農工程信息,強化社會監督;健全財政支農工程管理制度,強化自我監督;發展財政支農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強化事后監督。

第五,土地出讓金支農政策的執行有所改善。土地出讓收支財政監管制度初步建立,規定將土地出讓的收入全額納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頓。各地政府進一步健全了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根本生活保障方法,設立了被征地農民根本生活保障基金,建立了“被征地農民根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有條件的地區逐步將被征地農民根本生活保障與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相接軌。特別是土地出讓純收益支農力度加大:標準了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等別和規范,建立健全了土地出讓金支農的財政專項管理方法;完善了土地出讓金支農的支出結構,各地在繼續加大農村土地整理復墾、耕地質量愛護投入的同時,更加注重了支持現代農業根底設施建設、農業結構調整和綜合開發等方面的投入;此外,還加大了經濟欠興旺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和農村環境整治的扶持力度。

財政支農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是財政支農資金規模與“兩個高于〞的規定仍有差距。根據有關資料顯示,全省尚有12個縣〔區〕的財政支農投入沒有到達“兩個高于〞的規定。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的財政支農投入在賬面上雖已到達“兩個高于〞的要求,但有的將上級財政支農資金作為本級財政的投入,有的那么把骨干防洪項目、城市綠化等方面的投入列入財政支農工程。

二是農業科技進步方面的財政投入仍偏低。200年,我省農業gdp達1544.9億元,而省級財政用于農業科技研發和推廣的合計支出為5.04億元,200年的預算安頓數為5.09億元,占當年省級財政支農支出的比重分別為2.8%和2.4%。省下列地方財政用于農業科技進步的投入更少,有的地方甚至難以保障農業科技推廣的正常開支。

三是農業和農村根底設施建設投入結構不均衡。200年,我省將農村危橋改造、農村二次改水、機電泵站改造列入了建設方案,但投入規模與實際需要的差距較大。同時,對解決秸稈燃燒問題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支持力度仍顯缺乏。

四是財政支農管理體制創新有待進一步完善。在原有的財政體制下,經濟相對興旺的省轄市著眼于區域共同開展的需要,對轄區內經濟欠興旺縣〔市〕能夠給予財政轉移支付的扶持,有的投入力度還很大,但實行省直管縣財政體制后,市和縣變成了相對獨立的預算實體,它們之間進行轉移支付的渠道受阻,導致一些欠興旺的縣〔市〕失去了重要的財政支農資金來源。此外,財政支農資金“打包〞的做法,雖然減少了中間環節,但尚需進一步完善財政部門與專業職能部門的銜接機制。調研發現,有的專業職能部門擔憂失去工程申報主體資格和工程資金分配權,因而對這項改革持消極態度,有的甚至抱抵觸情緒。

此外,在土地出讓金“征、管、用〞方面,有的地方不但未能認真解決業已存在的老問題,而且隨著實踐的開展又產生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一是土地出讓金監管仍存在不少漏洞。調研發現,一些地方土地出讓金存在著游離于財政預算管理之外的問題。有的地方在出讓土地時,要求開發商無償建設與工程無關的、本應由政府承當的公共根底設施,使得賬面上的土地出讓收入銳減,導致應計提的土地出讓純收益支農資金流失較多。

二是土地出讓金收入繳庫進度不快。據有關部門統計,200年上半

年全省土地出讓合同總價款為596.80億元,但截至10月份,全省土地出讓金收入繳庫的只有355.69億元,兩者相差240多億元。調研發現,造成這種局面,除全省在執行標準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有關規定的時間因素外,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購置者被允許分期付款,其后果是直接阻滯了土地出讓金支農的及時足額到位。

三是土地

出讓金支農政策仍未真正落實到位。全省每年幾百億土地出讓純收益用于支農的提取規范明顯偏低。尤其值得關注的問題是,一些地方既沒有按照政策規定確保土地出讓支農資金應收盡收,也沒有將這筆有限的資金全部用于支農。示例,某市將土地出讓支農資金用于補助高速公路綠化和城市綠化。

四是被征地農民根本生活保障工作進展不平衡。調研發現,一些地方雖已建立被征地農民根本生活保障制度,但由于相當局部的農民選擇貨幣補償,因而進入根本生活社會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比例還不高;有的那么因財力缺乏,難以按照省政府的規定及時足額落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資金。由此引發的農民群體性上訪問題,在一些地方比擬突出。

進一步加強財政支農工作的倡議

1、進一步強化中央和省委財政支農政策執行的硬約束。200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了“四個高于〞〔縣級以上地方財政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財政支農投入的增量要繼續高于上年;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用于農村的增量要繼續高于上年;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村建設的增量要繼續高于上年〕的新規定,各級財政都應本著對“三農〞工作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把“四個高于〞的規定落到實處。同時,倡議對認真落實政策規定的,應給予獎勵;對貫徹不力的,應采取有效措施向當地政府問責。

2、調整優化財政支農資金的支出結構。按照開展現代農業和建設新農村的需要,各級財政應當切實加大對農業科技、秸稈還田、機電泵站改造、農村危橋改造、農村二次改水、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加快改善農業和農村根底條件。

3、高度重視全省農業區域布局規劃的編制。按照推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培育優勢主導產業的需要,倡議省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抓緊編制農業區域布局規劃,并注重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本農田愛護規劃相銜接,以防止財政支農資金使用的盲目性。

4、著力提升土地出讓金支農工作的水平。一是要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金收支范圍、規范和審批程序,加強政府統籌協調,明確部門職責,確保收支管理到位。同時,要切實降低土地征收和出讓的純管理費用,不斷提高土地出讓純收益支農比重;要嚴格資金的專款專用,切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二是要進一步嚴格執行土地出讓金收支全額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制度,切實加大土地出讓金收支預決算審計和人大督查的工作力度,堅定制止和糾正各種變相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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