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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精選試題及答案一大題(共20題)一、光明軟件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光明公司)是一家由宏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公司)等7家企業聯合投資組建的,從事軟件開發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2010年,為增加效益,光明公司董事會決定投資200萬元,與李某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聯合經營恒生連鎖超市,性質為合伙型聯營。此項投資導致光明公司研發資金緊缺,因此光明公司董事會制訂了一個增加資本的方案:將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加到2,000萬元,采用按股東出資比例出資的方式增資,要求宏達公司再出資500萬元。此方案在股東會討論時,宏達公司以自己對工商銀行的700萬元貸款馬上到期,無力增資為由,反對該方案。最后光明公司股東會進行了表決,表決結果是4家企業贊同,占表決權總數的60%;3家企業反對,占表決權總數的40%。決議通過后,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執行。后來,宏達公司實在拿不出錢來,股東會便決定吸納飛訊股份有限公司為新的股東,代替宏達公司繳納出資500萬元。劉亮是光明公司由職工民主選舉出的一名監事,他聽說本公司經理王強同時是本市另一家軟件開發公司的經理,丙而多次向王強提出糾正意見,但都未被王強采納,于是劉亮向董事會報告了這一情況。而王強在公司董事會上辯稱這是劉亮濫用職權,干涉其正常經營活動,建議董事會罷免劉亮的監事資格。2011年,光明公司股東會召開,會上經理王強再次說劉亮濫用職權,股東們信以為真,作出罷免劉亮的監事職務并停發津貼的決議。問題:1.光明公司決定與李某的個人獨資企業進行聯合經營,設立合伙型聯營企業的做法中那些地方不符合法律規定?2.本案中股東會的增資決議是否有效?為什么?如果該公司的全體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否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議?3.宏達公司不按股東會決議繳納其增資份額,光明公司的相關組織機構沒有權利采取哪些行為?4.假設光明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有效,即使宏達公司不同意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宏達公司也不得采取下列哪些行為?5.光明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理的行為哪些不符合法律規定?6.光明公司監事會的其他成員知曉劉亮的監事資格被罷免后,對股東會的決議不服,要求召開股東會,光明公司董事長在王強的唆使下,拒絕召集股東會議,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誰召集并主持股東會議?【答案】二、案情:海口市陳某駕駛貨輪在我國內海航運時,被上海市海關緝私隊查獲,貨輪上載有我國禁止進口的貨物。上海市海關對該貨輪作出處罰決定:該貨輪載有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無合法證明,認定該貨物為走私貨物。依據《海關法》給予該貨輪罰款2萬元,拘留10日,并沒收上述走私貨物。陳某以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海關總署申請復議,請求海關總署撤銷該處罰決定。海關總署經復議,除沒收走私物品的決定予以維持外,將罰款改為5萬元,并決定對陳某處以15日的拘留。問題:(1)陳某仍然不服。陳某如果提起行政訴訟,應向哪個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陳某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為什么?(3)陳某可不可以不經過復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4)如果陳某不經過復議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由誰管轄?誰是被告?為什么?【答案】三、大林、劉可和孫秒是木豆公司的股東,大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劉可是戀人關系。2015年4月,木豆公司與大林、劉可、郝郝、季季設立遙遠公司,簽訂了《投資人協議》,簽署了《遙遠公司章程》,規定遙遠公司的注冊資本是5000萬元。其中,木豆公司認繳2000萬元,大林認繳1000萬元,劉可認繳500萬,郝郝認繳1000萬元,季季認繳500萬元。《章程》還規定,木豆公司和郝郝的出資應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繳足,大林、劉可、季季認繳的出資在公司設立后三年內繳足。同一天,郝郝與孫秒簽訂了《委托持股協議》,約定:郝郝在遙遠公司認繳的出資由孫秒實際繳納,股權實際為孫秒所有,孫秒與郝郝之間系委托代持股關系。孫秒與郝郝將該《委托持股協議》進行了公證。遙遠公司順利成立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上注明:注冊資本5000萬元,實繳3000萬元,認繳2000萬元。劉可是遙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木豆公司和孫秒均按章程的規定以向公司賬戶匯款的方式足額繳納了出資,匯款單用途欄內寫明“認繳股款投資款”。2016年12月,大林分兩次從其銀行卡向劉可銀行卡分別匯款100萬元、80萬元。到款當日,劉可將這兩筆款項均匯入遙遠公司賬戶,匯款單用途欄內寫明“投資款”。劉可認繳的出資,尚有320萬元未繳足。2016年12月,季季向遙遠公司賬戶匯款100萬元,尚有400萬元未實際繳足。2017年1月,季季擬轉讓股權,其他股東不主張購買,季季最終將股權轉讓給軒軒公司,并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2017年3月,大林與劉可關系破裂。在劉可的操作下,遙遠公司會計麥子與木豆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將木豆公司對遙遠公司的股權轉讓給麥子,該《股權轉讓協議》上加蓋有木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一欄大林的簽字則是劉可偽造的。遙遠公司持該《股權轉讓協議》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麥子未實際向木豆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2017年4月,麥子與七彩鋼鐵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麥子將其名下的遙遠公司股權轉讓給七彩鋼鐵公司,七彩鋼鐵公司向麥子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3000萬元,遙遠公司為七彩鋼鐵公司辦理了股權過戶變更登記。2017年8月,郝郝因拖欠小額貸款公司借款,被法院判決應償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及罰息。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查封了郝郝在遙遠公司的股權,對此,孫秒提出案外人異議。2017年9月,遙遠公司因不能償還銀行到期借款3000萬元本金及利息,被銀行起訴到法院。在該案一審審理期間,銀行以大林認繳的出資未足額繳納為由,追加大林為被告,請求大林對銀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1.如大林以劉可用于出資的180萬元是他所匯為由,主張確認劉可名下的股權實際為大林所有,該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2.季季向軒軒公司轉讓股權時,其認繳的出資尚有400萬元未繳納,如認繳期限屆滿,遙遠公司是否可以向軒軒公司催繳?為什么?3.木豆公司與麥子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并將股權過戶到麥子名下,據此是否可以認定麥子已取得遙遠公司的股權?為什么?【答案】四、案情:房地產開發企業甲將一套現房以30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乙,乙向丙銀行按揭貸款購房。2009年3月1日,甲、乙、丙簽訂了書面按揭貸款購房合同。約定甲須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房屋,但未約定甲給乙辦理過戶登記的期限。因房價上漲,2009年4月1日,甲借故未向乙交付房屋,乙當日催告甲立即交付房屋,否則訴諸法律。2009年6月1日,因甲仍未向乙交付房屋,乙當日書面通知甲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2009年6月2日,甲向乙表示希望乙不要解除合同。并表示立即交付房屋,賠償因遲延交付房屋給乙造成的損失3萬元,乙表示接受。2009年6月10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但截至2009年8月1日,因甲的原因,甲未給乙辦理過戶登記。乙因未取得房產證,不能如期將房屋出租收益。2009年8月2日,乙請求甲給自己辦理過戶登記并賠償自己因不能取得房產證遭受的損失。2009年9月1日,甲給乙辦理了過戶登記。2009年9月2日,乙將房屋出租給張三(約定:租賃期限3年,租金每月6000元,張三可以轉租。雙方未作其他約定),同日(2009年9月2日),張三將該房屋出租給李四(約定:租賃期限5年,租金每月7000元,未約定李四向張三支付租金的期限)。2009年12月1日,王五家的貓將李四放置在陽臺上的花盆撞落樓下,落下的花盆將趙六停在樓房下的汽車砸壞,給趙六造成5萬元的損失。2010年9月1日,乙因交通意外死亡,乙唯一的繼承人丁繼承了乙的遺產。2010年11月1日,丁辦理了房屋的移轉登記,將房屋登記到自己名下。2010年10月1日,丁欲收回房屋居住,丁請求李四返還房屋,被李四拒絕。問題:1.在該按揭購買房屋的事實中,乙與丙銀行之間成立了何種法律關系?2.2009年6月1日,乙的解除通知能否產生解除甲、乙間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為什么?3.2009年8月2日,乙是否有權請求甲賠償自己因不能取得房產證遭受的損失?為什么?4.張三與李四間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答案】五、案情:高某受振興服裝廠的指派在本縣范圍內收購棉花,振興服裝廠給高某提供了介紹信和營業執照副本。高某在當地收購棉花后沒有向稅務機關納稅。縣稅務局知道情況后即作出決定,要求高某繳納稅款6000余元。高某認為自己是接受振興服裝廠的指派,與該廠是委托關系,這6000余元的稅款應當由振興服裝廠繳納。縣稅務局沒有采納高某的意見,堅持要求高某納稅,并責令其限期繳納。問題:1.在這種情況下,高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2.如果高某提起復議申請,應該由哪個機關作為復議機關?3.對該案件復議機關能否進行調解?為什么?4.如果經復議后,復議機關改變原納稅決定的處理結果,但對原納稅決定所認定的主要事實沒有改變,高某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5.如果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高某對其不作為行為不服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院應當如何判決?6.在訴訟期間,超過了縣稅務局規定的繳納期限后,縣稅務局從高某的存款中強制扣繳稅款,縣稅務局的做法是否正確?哪些情形下可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答案】六、王某是大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公司)的會計。某日,王某出差將一張支票遺失。雖然大唐公司通過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損失,但是由于這次失誤,大唐公司將王某開除。王某由于被開除心情不佳,其與丈夫程某的關系驟然緊張。后雙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該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案情簡單,于是指定審判員張某獨立審理該案。在審理該案件過程中,王某認為家丑不可外揚,所以向法院申請不公開審理。但在法庭辯論階段中,王某發現本案的書記員黃某是自己的鄰居,于是其便向審判員張某要求黃某回避。后張某作出決定,駁回王某的申請。王某不服,要求復議一次,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問題:(1)對于王某與程某的離婚案件,法院派審判員張某獨立審理該案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2)法院是否可以不公開審理本案?為什么?(3)本案中王某在法庭辯論階段申請回避是否恰當?本案中由張某作出回避的決定是否恰當?駁回王某的申請是否正確?為什么?(4)在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黃某應否停止參加本案的審理?(5)本案中王某的復議是否恰當?【答案】七、材料一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摘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材料二新華網北京2018年2月24日電: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第四次集體學習。習近平強調,我們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要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工作作風,通過熱情服務,切實解決好老百姓打官司難問題,特別是要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聯系群眾,規范司法行為,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公開的關注和期待。要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問題:根據以上材料,談一談如何在個案中實現司法公正。【答案】八、梁某從某地購買了大量食用油,租用由趙某任船長的貨船,欲將油運往甲省B市。但乙省A市海關懷疑該船為走私船,將該船連同貨物扣押。因趙某無法出示購油的增值稅發票,被海關限制人身自由達3天之久。后經協商,趙某依海關要求交納了40萬元押金以后,返回梁某處取增值稅發票。待取來后海關卻說該發票是假的,拒絕退還40萬元押金。此時,船已在海上被扣一月有余。梁某和趙某對海關的扣押行為、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扣押押金的行為均不服,欲起訴。若趙某是甲省8市人,梁某是丙省C市人,且A、B、C三市均為省會市。問題:哪些法院擁有管轄權?理由何在?【答案】九、材料一、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我國正處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關鍵時期。順應時代潮流,適應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統攬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不斷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新期待,戰勝前進道路上的各種風險挑戰,必須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上下更大功夫。把我國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保證。材料二、要加大對危害疫情防控行為執法司法力度,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實施疫情防控及應急處理措施。材料三、這場抗議斗爭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集中檢驗。新征程上,要突出問題導向,從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撐、提升應急物資儲備和保障能力、提升國家生物安全防御能力、完善城市治理體系和城鄉基層治理體系等方面入手,抓緊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加快完善各方面體制機制,增強社會治理總體效能,不斷提升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夯實制度保障。問題:根據材料,結合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談談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積極作用。【答案】一十、案情:黃某、段某商議共同到某高檔小區盜竊,二人進入周某家中行竊,黃某在里屋行竊,段某在外屋行竊。適逢室主周某回家,外屋的段某為了抗拒抓捕,對周某實施暴力,將其打成輕傷。黃某聽見外屋吵鬧,出來看見這一場景但沒有參與實施暴力。(事實一)兩人決定分頭逃離小區,黃某向東門逃,段某向西門逃,約10分鐘黃某逃出小區東門,發現東門的保安尾隨而來,黃某以為保安是來抓自己的(保安以為停在大門內的轎車是黃某的,來叫黃某開走),為了抗拒抓捕,黃某將保安打成輕傷后逃離。(事實二)黃某與段某來到約定的地點碰頭,清點所盜竊財物價值40000元,由于分贓不均,二人發生激烈爭吵,黃某抄起板凳猛砸段某,將其砸傷,趁段某無力抗拒之時,黃某帶上贓物30000元慌忙逃離現場。(事實三)黃某在逃離中發現有一輛停在路邊的汽車,便將其偷開走,但由于車速過快,將行人吳某當場撞死,黃某迅速駕車逃離現場。(事實四)段某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供述了自己和黃某共同參與的入室盜竊事實,但稱自己犯罪時不滿18周歲,還隱瞞了自己的住址。(事實五)段某還揭發了他人的“犯罪行為”,但事后查明“他人”已經死亡。(事實六)問題:1.對事實一應如何定罪,為什么?2.對事實二應如何認定,為什么?3.事實三兩人的犯罪數額如何計算,黃某的行為如何定性?4.事實四黃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么?5.事實五段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么?6.對事實段某揭發他人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么?【答案】一十一、案情:甲乙共有店面一間,各有一半份額,產權證登記在甲一人名下,乙不在家,甲與丙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期四年,未辦理租賃登記,當年,在丙租賃期間中,甲未通知乙、丙就將該店面房出售給丁,并在該年的8月1日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某日,戊酒后駕車失控沖撞該店面,致丙所自行未經懸掛妥當的招牌掉落而砸中一路人庚,庚花去醫藥費1萬元,由丙支付。問題:1.甲丙之間租賃合同是否生效?為什么?2.甲丁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如該合同對丙造成不利,丙可主張何種救濟?3.丁可否取得店面所有權?為什么?4.8月1日之后,該租賃合同應該如何履行?5.庚的傷害應由誰承擔責任?為什么?6.假設甲乙的店面房原先是自住房屋,系甲擅自“住改商”,則本小區利害關系業主應如何維權?【答案】一十二、【案例三】張三涉嫌強奸一案,經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后,被某縣檢察院起訴至縣基層法院,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問題:1.本案的法庭審理是否公開?2.如果本案依法由審判員甲、助理審判員乙、陪審員丙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陪審員丙未參加庭審,當事人有哪些權利?3.合議庭成員應當如何進行評議?4.本案中哪類主體有權申請由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法院應當如何告知申請權利?5.如果陪審員丙和合議庭其他成員意見不一致,可以如何處理?【答案】一十三、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價值50萬元的彩電,合同約定甲公司先預付20萬元貨款,其余30萬元貨款在提貨后3個月內付清,并由甲公司以寶馬車一輛作為抵押,但未辦理登記;由丙公司提供連帶保證擔保,但未約定保證范圍。提貨1個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將30萬元債務轉移給尚欠其30萬元貨款的丁公司。對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債務清償期屆滿時,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償還30萬元貨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查處,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賬戶被凍結。于是,乙公司找到甲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權,甲公司已經將寶馬車賣給不知情的自然人戊。乙公司又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將其債務轉讓給丁公司,遂以此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問題:1.乙公司是否對甲公司的汽車享有抵押權?為什么?2.丙公司保證擔保的范圍應如何確定?為什么?3.甲公司轉讓債務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4.丙公司是否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為什么?5.若乙公司將其30萬元債權依法轉讓給戊公司,而未經保證人丙公司同意,則丙公司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為什么?6.乙公司能否對汽車行使抵押權?為什么?7.如果甲公司破產,乙公司能否將彩電取回?為什么?【答案】一十四、2016年4月,喬某因為嚴重腸炎到某省人民醫院進行手術,手術很順利,傷口也愈合得很快。但出院后,喬某卻時常感覺到腹內疼痛:2016年7月,經另外一家醫院診治,其腹腔內尚留有手術用的紗布。喬某認為,從2016年4月至今,自己未在任何醫院進行過手術,所以這塊手術紗布肯定是省人民醫院留下的,于是要求醫院賠償物質和精神損失。醫院拒絕賠償并堅持認為手術是正常的,且拒不提供病歷和手術器械清單。喬某于是將醫院告上法庭。請問: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分析在該案訴訟過程中,醫院和喬某的證明責任應該如何分配?【答案】一十五、案情:甲欲出賣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現已出租給張某,租賃期還剩余1年。甲將此事告知張某,張某明確表示,以目前的房價自己無力購買。甲的同事乙聽說后,提出購買。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慮細節。乙擔心甲將房屋賣與他人,提出草簽書面合同,保證甲將房屋賣與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記機關驗證房屋確實登記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權人一欄中只有甲的名字,雙方草簽了房屋預購合同。后雙方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在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將購房款的三分之二通過銀行轉賬給甲,但甲須提供保證人和他人房屋作為擔保;雙方還應就房屋買賣合同到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甲找到丙作為保證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與乙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但并沒有約定擔保范圍。甲乙雙方辦理了房屋買賣合同預告登記,但甲忘記告訴乙房屋出租情況。此外,甲的房屋實際上為夫妻共同財產,甲自信妻子李某不會反對其將舊房出賣換大房,事先未將出賣房屋的事情告訴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還是瞞著李某與乙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2年后,甲與李某離婚,李某認為當年甲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損失,要求賠償。甲抗辯說,賠償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問題: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預購合同,乙能否請求法院強制其履行?為什么?2.甲未告知乙有租賃的事實,應對乙承擔什么責任?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轉移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將對乙產生何種保護效果?4.如甲在預告登記后又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5.如甲不履行合同義務,在擔保權的實現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樣的權利?擔保權實現后,甲、丙、丁的關系如何?6.甲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妻李某能否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是否可以主張房屋過戶登記為無效或者撤銷登記?為什么?7.甲對其妻李某的請求所提出的時效抗辯是否成立?為什么?【答案】一十六、(2010年)材料:據新華社2009年12月18日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在18日下午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抓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推動政法工作全面發展進步,確保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注*三項重點工作①深人推進社會矛盾化解,抓源頭,清積案,建機制,強基層,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預防新矛盾,進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達訴求、及時有效解決問題的社會環境。②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解決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特殊人群幫教管理、社會治安重點地區綜合治理、網絡虛擬社會建設管理、社會組織管理服務等問題,進一步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管理體系。③深入推進公正廉潔執法,在提高執法能力、細化執法標準、強化執法管理監督、加強政法機關黨的建設上取得新進步,進一步提高開放、透明、信息化條件下的執法公信力,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問題:請結合當前政法領域的三項重點工作,談談你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國基本內涵的理解。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2.無觀點和論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3.不少于400字。【答案】一十七、材料一:祝某與楊某分別系國有公司北京萬業大廈的總經理與副總經理。2004年2月,祝某、楊某與陳某等人共同商定并出資,以祝某親屬的名義成立了北京恒偉佳星經貿有限公司。同年3月,北京中復電訊公司有意承租萬業大廈裙樓一層約488平方米用于經營。祝某與楊某共同利用職務之便,由楊某代表萬業大廈與中復電訊公司洽談租賃事宜,在雙方商定租賃價格后,采用由恒偉佳星公司同日先與北京萬業大廈簽訂承租合同,再與中復電訊公司簽訂轉租合同的手段,以此賺取租金差價。管理恒偉佳星公司的負責人將賺取的租金差價扣除各類稅費等費用后不定期交給祝某與楊某。至恒偉佳星公司注銷,該公司沒有任何實質性的經營業務,而祝某與楊某合計賺取房租差價100余萬元。材料二:祝某在任萬業大廈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于2007年10月私自決定以萬業大廈名義與業務交往較多的北京科達公司簽訂借款協議,將萬業大廈的400萬元公款借給科達公司用于經營。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科達公司總經理王某分六次將400萬元返還給萬業大廈。案發后,對于本節事實,祝某供述是因為科達公司與萬業大廈向來業務往來密集,其和科達公司王某的個人關系也不錯,科達公司2007年9月因某工程需要400萬元保證金,便個人決定以萬業大廈名義將400萬元公款借給科達公司,雙方約定兩年內還清,對于此事,他個人未收科達公司及王某的任何錢。王某陳述,借款是單位之間進行的,其對于祝某個人決定以萬業大廈名義將400萬元借給他并不知情。為感謝祝某,在2007年10月8日,王某在祝某的辦公室送給祝某人民幣現金10萬元;后又在2008年1月6日,再次在祝某的辦公室送給祝某人民幣現金10萬元。王某的司機譚某證實,在2007年10月8日和2008年1月6日,自己曾陪同王某去萬業大廈附近的工商銀行取款,每次取款人民幣現金10萬元,錢由王某放到其隨身攜帶的公文包中。后自己開車送王某到萬業大廈車庫后,王某讓其離開。銀行的取款流水證實在2007年10月8日和2008年1月6日,王某分別從銀行取出現金各10萬元。材料三:祝某與宋某兩人均酷愛喝茶,經常在一起品茶。宋某的好友徐某欲租賃萬業大廈的底層800余平方米商鋪,但一直因價格問題未談妥。某日,徐某在與宋某閑聊期間談及此事。宋某表示只要花8萬元,就能幫徐某以優惠價格租賃商鋪。徐某分兩次將8萬元交給宋某。宋某以幫親戚找商鋪為由請祝某幫忙,使得徐某成功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租到了營業商鋪。問題:1.分析材料一中祝某與楊某行為的刑事責任。2.結合材料二,分析能否追究祝某行為的刑事責任。3.分析材料三中宋某行為的刑事責任。【答案】一十八、被告人劉甲,男,30歲,A市甲區肉聯廠工人。劉甲原是A市乙區居民,后到A市甲區肉聯廠工作,閑暇時劉甲喜歡與工友賭博,其妻孫某因為此事經常與劉甲爭吵。2010年4月4日晚,劉甲因手氣不佳欠下巨款,回家后孫某與劉甲再度發生爭執,劉甲氣急敗壞之下將孫某掐死。劉甲殺人后非常害怕,于是偽造人室搶劫的現場,在尸體上連捅幾刀后連夜離家,于5日早晨回到甲區肉聯廠。此案偵查中,劉甲家鄰居的一個小學三年級的學生張乙(9歲,班級優秀學生)提供線索說,4日傍晚他放學回家開門時,見劉甲手提一個塑料袋從外邊回來。后來在現場查到劉甲的指紋、腳印,并在一垃圾存放處找到印有劉甲指紋的匕首一把(經鑒定為捅刺孫某的兇器)。劉甲自從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拒絕回答一切問題,但其他證據確實、充分。此案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由A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A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查明劉甲殺人一案犯罪事實清楚,除被告人口供以外其他所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證實劉甲實施了殺人行為,因此依法判處劉甲死刑緩q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法定期限內,劉甲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該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量刑不當,于是,改判劉甲死刑立即執行,然后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問題:1.小學生張乙在本案中能否作為證人作證,為什么?2.偵查人員認為張乙的證據是直接證據、傳來證據,該認定是否正確?3.犯罪嫌疑人劉甲是否有拒絕回答一切問題的權利?4.本案由A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是否合適,為什么?5.本案中死刑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答案】一十九、案情:A省B市的張三原為刑警,被辭退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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