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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制度執行存在問題(3篇)

執行是一個漢語詞匯,讀音為zhixing,為法律名詞,原義是指貫徹施行;實際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將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所確定的的內容付諸實現以及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執行等問題而依法舉行的活動,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三重一大制度執行存在問題3篇,供大家參考選擇。

三重一大制度執行存在問題3篇

【篇1】三重一大制度執行存在問題

局黨委“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

(議論稿)

為加強黨內民主和監視,更好地貫徹民主集中制,實現我局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安置、大額度資金安置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的科學化、模范化、制度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視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原那么

1.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抉擇”的要求,凡屬職責范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務必經領導班子集體議論后抉擇。

2.依法決策原那么。重大問題決策務必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紀律。

3.科學決策原那么。以科學進展觀為指導,運用科學方法,加強決策的前期調研論證和綜合評估,有效防范決策風險,制止決策失誤,確保決策貼近本局實際,符合林區經濟社會進展規律。

4.決策公開原那么。除涉及國家安好、公共安好、經濟安好和其他需保密的事項外,局黨委研究抉擇的“三重一大”事項,應當以適當方式實時向社會公開。

5.責任追究原那么。根據誰決策、誰負責,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那么,落實責任追究制度,防范權力失控、決策失誤、行為失范,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滋生。

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范圍

1.重大決策事項:

(1)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內規章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重大決策、重要部署、重要會議、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2)涉及林區經濟社會進展方面的中長期規劃編制,重大進展戰略、重要領域進展思路,林區經濟社會進展方面的年度籌劃及其他全局性的年度重要指標、重要工作籌劃制定落實的重大事項;

(3)涉及全局性機制、體制、制度改革、機構編制設置、調整,國有資產產權重大變更和國有企業改組改制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4)國家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的編制和調整,國有林地使用權出讓事項;

(5)黨風廉政創辦中的重大問題,各科室各單位的重要獎懲事項;

(6)涉及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的重大事項處理、重要信訪及沖突化解、重大事故處理和重大突發事情應急處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7)其它在經濟創辦、政治創辦、文化創辦、社會創辦以及生態文明創辦和黨的創辦等方面需要集體決策的重要事項。

2.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1)黨委管理干部的推舉、提名、任免、調動、交流、解聘、表彰、賞賜和處分等事項;

(2)列入本級天保、企業撫養的人員調入和新人員招錄事項;

(3)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實施;

(4)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3.重大工程安置事項:

(1)重大創辦工程安置,包括每年度列入省、局確定的重大工程創辦工程,以本級為主立項的重大工程創辦工程,本級創辦資金總額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非重點工程工程,危舊房改造及附屬工程等重大工程;

(2)重大投資工程安置,包括以財政性資金或融資投資的工程,國有資產參與投資的工程等,資金總額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

(3)民生社會事項工程安置,包括住房保障工程,用于促進就業、幫困扶殘及助老服務的社區工程等,資金總額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

(4)社會投資工程安置,包括旅游、房地產合作經營工程,代建的政府根基性公共設施工程等,資金總額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

(5)年度上級部門下達需考核的重大工程;

(6)重大活動工程安置,包括文化、旅游、體育等重大活動和節慶活動;

(7)其它應由集體決策的重大工程安置。

4.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涉及局級財政資金的調配使用。主要包括:

(1)局財政年度預(決)算方案;

(2)預算外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局財政單項支出;

(3)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向世界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業進展銀行及其他政策性銀行、金融機構專項貸款和其他政府性貸款、借款資金;

(4)其他應由集體決策的大額度資金。

三、“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

1.議題提出。黨委重大事項的決策議題,由相關局領導提出,也可以由局各科室或其他單位提出,經分管領導審核,并報黨委書記同意。

2.調查研究。由黨委確定,林業局牽頭組織調研、征求觀法,或由黨委組織特意的議題調研組,圍繞擬提交的決策議題,舉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觀法,并形成書面匯報材料或調研報告。

3.提出方案。在調查研究、科學分析的根基上,有關科室(單位)提出概括方案,一般應提出兩種以上的對比方案。

4.風險評估。有關科室(單位)提出的重大決策事項和工作方案,主辦單位應當事先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舉行必要性、可行性評估,并舉行合法性、風險性論證。

5.征求觀法。重大決策事項研究審議前,要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黨代表、職工代表、專家學者、黨外人士、社區群眾、老干部等社會各界的觀法;對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緊密相關的重大事項,應通過新聞媒介(包括互聯網)或采取公開表示、公開征集、聽證會等方式在全局范圍公開,廣泛征求群眾的觀法、建議。

6.會議議論。作出重大事項決策前應通過召開局黨委會(或黨委擴大會)的形式舉行充分議論。會議議論由黨委書記或由黨委書記囑托的副書記主持。會議一般由負責議題提出的相關單位負責人先舉行簡要說明,與會人員充分發表觀法。

7.會議表決。局黨委會(或黨委擴大會)對重大事項議題舉行充分議論后,由主持人總結議論處境,提出初步觀法,由黨委成員舉行會議表決。根據會議表決結果,由主持人宣布正式抉擇或形成決議。

在實施會議議論和會議表決階段,要專心執行重大事項決策列席旁聽制度。根據不同的議題,邀請熟諳會議議題或涉及工作的相關人員列席旁聽會議議論、會議表決全過程。

8.組織實施。對會議表決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依照法律法規和工作職責,由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的牽頭部門及責任單位應制定概括手段和措施,明確概括落實的分管領導、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按照決策的總體要求、階段性目標等組織實施,確保黨委決策落實到位。

9.監視檢查。對重大決策事項的組織實施處境由黨委辦負責督辦落實。落實處境要實時向黨委反應,并與各單位年度責任目標考核相掛鉤。負責重大決策實施的牽頭部門或責任落實單位要定期向黨委報告決策貫徹落實處境,實時反映決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處境、新問題。同時,除依法應當保密外,重大決策的組織實施處境應通過黨(政)務公開欄、政府門戶網站或新聞媒體等予以公開,自覺采納社會各界的監視。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程序舉行。

四、責任追究

1.明確責任主體。局黨委領導班子對決策和執行“三重一大”事項負總責,局黨委書記為第一責任人,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切實對“三重一大”事項作出決策并抓好組織實施。局黨委委員為直接責任人,按照職責分工實時向局黨委領導班子或黨委書記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處境。

2.嚴格責任追究。對于違反“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規定,應當經過集體議論決策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議論,也未征求其他成員觀法,由個人或少數人抉擇的,除遇緊急處境外,應當識別處境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對于不執行或擅自變更“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抉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它嚴重后果的責任主體和責任人,紀檢監察機關應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和影響,依法依紀舉行追究。責任追究應當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直接領導責任,不得以集體責任代替個人責任。

【篇2】三重一大制度執行存在問題

辦公室“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事項是指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工程安置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務必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抉擇”的要求,由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議論抉擇;務必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紀律,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務必堅持科學進展觀和民主集中制,優化決策流程,完善議事規矩,提高決策的質量和水平。

三、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主要包括:

1.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和國家重要法律法規以及縣委政府的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觀法和措施;

2.單位年度進展籌劃的編制、上報;

3.單位重要工作制度、經費管理手段等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變更及廢止;

4.黨風廉政創辦中的重大問題;

5.單位干部的人事調整、錄用、任免、獎懲和科級后備干部、縣級(含縣級)以上先進個人的推舉呈報等事項;

6.單位5000元以上公用經費使用;

7.單價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辦公設施設備、固定資產的購買和處置;

8.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四、決策議事程序和決策實施

1.“三重一大”事項須按議事范圍依程序提交領導班子會集體議論抉擇。除遇重大突發事情和緊急處境外,不得以傳閱、會簽、個別征求觀法、現場辦公會等形式代替集體決策。

2.“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舉行廣泛調查,充分聽取各方面觀法。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涉及面較廣的事項,應舉行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與群眾利益緊密相關的決策事項,應通過舉行座談會、發放征求觀法表等形式向社會廣泛征求觀法。

3.“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應在調研根基上確定事項工作目標和概括方案,并在會前告知各班子成員舉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抉擇。凡應協調而未協調或存在較大觀法分歧的議題,一般不提交會議議論。

4.審議“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務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員到會。根據議題內容,可邀請相關股室負責人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就議論的議題發表觀法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

5.議論“三重一大”事項時,先由議題提請股室負責人、分管領導通報方案并發表觀法,再由領導班子成員、列席人員充分發表觀法,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的觀法,并說明理由。然后,由主要負責人匯總處境并提出決策觀法。需表決的事項,應提請會議舉行表決。會議抉擇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議論、表決,逐項作出決策。

6.審議抉擇“三重一大”事項,應專人負責會議記錄,照實記錄概括議論事項、班子成員的表決觀法、決策形式、決策結果和負責落實的股室、責任人。必要時,對形成一致觀法的決策結果,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并實時舉行通報。

7.“三重一大”事項經領導班子會決策后,由領導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錯的,由班子會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主任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

8.領導班子成員對集體作出的決策有不同觀法的,可以留存,也可以按程序向上級黨委、政府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當堅決執行,不得公開發表同集體決策相反的觀法,不得在行動上違背集體決策。

五、監視檢查及責任追究

1.單位領導班子對落實“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工作負總責,自覺采納上級黨委、政府的監視檢查。

2.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處境,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作為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在相應范圍內公開,采納社會監視。

3.對違反“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有關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直至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篇3】三重一大制度執行存在問題

關于嚴格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手段

第一章

那么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學校重大問題決策制度,模范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序,防止決策失誤,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模范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視條例》和省委《關于嚴格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手段》,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手段。

其次條“三重一大”制度,是指中央紀委十六屆二次全會提出的關于“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工程安置、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務必經集體議論做出抉擇”的制度。“三重一大”要民主決策,按程序決策。

其次章

根本要求

第三條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正確決策的才能和水平。

第四條要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抉擇”的原那么議事決策,凡屬學校“三重一大”事項,都要集體議論抉擇,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決議抉擇得到正確貫徹執行。

第五條領導班子成員更加是主要負責人,要正確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權力正確行使,防止權力濫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主要內容

第六條重大事項決策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學校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觀法和措施;

(二)學校進展戰略、中長期進展規劃、年度籌劃;

(三)學校財務預決算;

(四)學校勞動用工、工資制度、調配方案,以及學校年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職工福利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調整、實施的重大問題;

(五)學校重要改革方案、重要管理手段和規定等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學校內部機構設置、調整,崗位設置、調整及崗位補員;

(七)學校安好穩定、工程創辦、教學改革、招生籌劃、畢業生就業方案、教師培養籌劃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學校黨的創辦、思想政治工作、學校民主管理、工會工作、紀檢監察工作和精神文明創辦規劃、年度籌劃及實施方案;

(九)重大責任事故、涉及隊伍穩定和學校形象的重大突發性事情的處理;

(十)其它涉及學校和職工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學校干部隊伍、人才隊伍創辦規劃及重要規章制度的研究審定,學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重要決策的研究制定等;

(二)學校中層干部的考核、任免、獎懲、培訓、監視管理等重要事項;

(三)后備干部的選拔、配備、培養磨練及隊伍創辦規劃等重要事項;

(四)學校對外、對上重要先進、代表及其他重要人員(集體)的選拔推舉;

(五)學校雇用錄用引進人才方案及錄用結果的審查;

(六)其它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項。

第八條重要工程安置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學校五年及以上規劃;

(二)基建工程;

(三)大型或大宗設備、物資購置;

(四)辦公、生活設施的裝修和大修工程;

(五)需要集體研究抉擇的其他重要工程安置。

第九條大額度資金使用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年度資金使用預、決算;

(二)10萬元及以上資金的使用;

(三)對外投、融資,借款、囑托理財、擔保、捐贈、擁軍、扶貧,以及出讓銀行授信等額度;

(四)國有資產的處置;

(五)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所規定的學校領導人員有權調度、使用的資金限額。

第四章

決策原那么和方式

第十條決策原那么

(一)依法決策原那么。“三重一大”決策務必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黨的方針政策和黨的紀律,遵循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依權決策原那么。“三重一大”決策務必按照職責和權限舉行,黨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校長辦公會議、職工代表大會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舉行決策。

(三)民主決策原那么。議論“三重一大”事項務必堅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統一熟悉,確保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第十一條參與決策的范圍及決策方式

集體議論抉擇“三重一大”事項,應根據概括內容、概括處境選擇議論抉擇的方式。主要方式有:黨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校長辦公會議,加入會議人數不得少于相關會議規定人數。對于涉及學校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議論,并形成決議。

集體議論抉擇“三重一大”事項,應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舉行表決,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記錄在案。

第五章

決策程序

第十二條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應按規定程序決策,除遇重大突發事情和緊急處境外,應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議論抉擇,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觀法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議題的有關材料要在領導班子會議召開前送達加入人員,并保證其有充沛時間了解相關處境。

第十三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領導班子成員要通過多種方式對有關議題舉行充分醞釀,但不得作出抉擇或影響集體決策。

第十四條重大事項決策的運作程序

(一)有關職能部門根據領導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抉擇的事項。

(二)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協商,確定需要議論決策的議題。

(三)分管領導召集有關職能部門舉行初步審核,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觀法,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舉行專家論證、技術接洽、決策評估;對與職工利益緊密相關的事項,應實行公示制度,擴大職工參與度,并提出可行性論證觀法。

(四)根據所要決策事項的內容,召開黨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校長辦公會議、職工代表大會議論表決。

(五)對所抉擇的事項,要按照規定實行校務公開,采納職工群眾的民主監視。

第十五條重要干部任免的決策程序

(一)由學校黨政主要領導提出干部任免有關意向,向公司黨組請示。

(二)待公司批復后,組織部門對擬提任(聘任)對象按有關規定舉行考察,并形成考核觀法。

(三)對擬提任(聘任)的干部人選,在提交集體議論抉擇前,應書面征求同級紀檢監察部門的觀法。

(四)將擬任免(聘任或解聘)的干部名單提交黨委會會議議論抉擇并報省公司人事董事部審查、備案。沒有經過組織部門考察的,不能提交會議議論。多數人不同意的,應暫緩抉擇任免(聘任或解聘)。

(五)黨委會會議研究通過的擬提任(聘任)干部名單在確定范圍內向職工群眾公示。

(六)由黨委按規定任免黨群干部及副處級中層干部,由校長依法聘任或解聘行政干部(科級)。

第十六條重要工程安置的決策程序

(一)由有關職能部門、分管領導或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觀法。

(二)有關職能部門組織調研,舉行可行性研究與論證。

(三)分管領導聽取職能部門調研和可行性論證處境匯報,并提出概括觀法。

(四)根據所要決策問題的內容,召開相應形式的會議議論抉擇。

第十七條大額度資金使用的決策程序

(一)由有關部門提出資金的使用意向、額度。

(二)由分管領導負責,對資金使用處境舉行審核,提出概括觀法。

(三)根據資金使用意向、額度,召開相應形式的會議研究抉擇。

第十八條集體決策

(一)在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會議上,班子成員應對決策事項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觀法,并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觀法。

(二)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觀法后,舉行歸納總結,在此根基上發表觀法。

(三)對議論中觀法分歧較大或察覺有重大問題尚不領會的,除在緊急處境下按多數人的觀法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出決策。

(四)議論重大問題時,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務必齊全,務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人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處境介紹,充分發表觀法。對議論的問題,務必有應到會半數以上班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五)“三重一大”問題一般應有籌劃性,制止臨時動議,嚴禁未經會議抉擇擅自操作。

(六)學校領導班子成員的表決觀法和理由等處境,應形成會議記錄。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職能部門、監視部門及相關人員。

第六章

執行決策

第十九條“三重一大”決策后,學校全體領導班子成員務必堅決執行,并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

其次十條“三重一大”決策后,個人無權變更集體決議,如有不同觀法,可以留存,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觀法,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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