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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精品文檔契稅耕地占用稅法律法規匯編目錄:1、契稅耕地占用稅法律法規匯編2、海南省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匯編契稅耕地占用稅政策法規匯編(2009年版)QISHUIGENGDIZHANYONGSHUIZHENGCEFAGUIHUIBIAN湖南省財政廳鄉鎮財政管理處編目錄契稅類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12(國務院第224號令1997.7.7.)2?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的通知 14(財法字〔1997〕52號財政部1997.10.28.)3?關于契稅征收管理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 17(國稅發〔1997〕176號國家稅務總局1997.11.25.)4?關于契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9(國稅發〔1998〕31號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土地管理局1998.3.9.)5?關于契稅征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 20(財稅字〔1998〕9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8.5.29.)6?關于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契稅征免政策的通知 21(財稅字〔1998〕1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8.8.10.)7?關于對契稅會計處理辦法請示的復函 21(財會字〔1998〕36號財政部1998.10.14.)8?關于進一步明確契稅納稅人有關法律責任的通知 22(國稅發〔1998〕195號國家稅務總局1998.11.10.)9?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 24(國稅函〔1999〕391號國家稅務總局1999.6.3)10?關于出售或租賃房屋使用權是否征收契稅問題的批復 24(國稅函〔1999〕465號國家稅務總局1999.7.8.)11?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25(財稅字〔1999〕2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9.7.29.)12?關于明確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中免征契稅的通知 ..26(國稅函〔1999〕545號國家稅務總局1999.8.10.)13?關于對監獄管理部門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監獄建設免征契稅的批復 26(國稅函〔1999〕572號省財政廳1999.8.23.)14?關于抵押貸款購買商品房征收契稅的批復 27(國稅函〔1999〕613號國家稅務總局1999.9.16.)15?關于以補償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產征收契稅的批復 27(國稅函〔1999〕737號國家稅務總局1999.11.11.)16?關于免征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契稅的通知 28(國稅函〔2000〕56號國家稅務總局2000.1.17.)17?關于本溪金島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承受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征收契稅的批復 28(財稅字〔2000〕2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0.2.28.)18?關于免征軍建離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稅的通知 29(財稅字〔2000〕17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0.6.7.)1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所辦企業脫鉤移交過程中所涉契稅的批復 29(國稅函〔2000〕468號國家稅務總局2000.6.19.)20?關于免征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組建過程中有關契稅的通知 30(財稅〔2000〕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0.7.28.)21?對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契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30(財稅〔2000〕1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0.7.11.)22?關于公有制單位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免征契稅的通知 31(財稅〔2000〕13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0.11.29.)23?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31(財稅〔2001〕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1.2.20.)24?關于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級機構購買辦公房屋恢復征收契稅的通知 33(財稅〔2001〕6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1.4.16.)25?關于以土地、房屋權屬抵繳社會保險費免征契稅的批復 33(國稅函〔2001〕483號國家稅務總局2001.6.21.)26?關于中國聯通有限公司重組過程中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不征契稅的批復 34(國稅函〔2001〕689號國家稅務總局2001.9.7.)27?關于社會力量辦學契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34(財稅〔2001〕1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1.9.8.)28?關于承受綜合人防工程產權用于商業服務業征收契稅的批復 35(國稅函〔2001〕803號國家稅務總局2001.11.6.)29?關于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重組改制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35(國稅函〔2001〕843號國家稅務總局2001.11.16.)30?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重組過程中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不征契稅的通知 36(國稅函〔2002〕201號國家稅務總局2002.3.13.)31?關于保險公司分業經營改革中不動產轉移過戶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37(國稅函〔2002〕69號國家稅務總局2002.6.11.)32?關于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后應退還已征契稅的批復 37(國稅函〔2002〕622號國家稅務總局2002.7.10.)33?關于股權變動導致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更名不征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2〕771號國家稅務總局2002.8.16.)34?關于免征被撤銷金融機構在財產清理中取得的土地房屋權屬所涉契稅的批復 ..38(國稅函〔2002〕777號國家稅務總局2002.8.26.)35?關于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上海辦事處接收中山東二路十五號樓契稅問題的通知. 39(財稅〔2002〕14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2.9.17.)36?關于中國民族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等轉制為證券公司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39(財稅〔2002〕15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2.9.29.)37?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油品銷售企業重組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40(國稅函〔2002〕923號國家稅務總局2002.10.21.)38?關于以項目換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 40(國稅函〔2002〕1094號國家稅務總局2002.12.18.)39?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重組過程中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41(國稅函〔2003〕123號國家稅務總局2003.2.12.)40?關于4家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資本金項下的資產在辦理過戶時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42(財稅〔2003〕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3.2.21.)41?關于中國航空集團公司重組過程中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43(國稅函〔2003〕524號國家稅務總局2003.5.16.)42?關于大連證券破產及財產處置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43(財稅〔2003〕8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3.5.20.)43?關于國家電網公司組建中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44(國稅函〔2003〕627號國家稅務總局2003.6.6.) 4444?關于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45(財稅〔2003〕14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3.7.3.)45?關于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組建中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46(國稅函〔2003〕946號國家稅務總局2003.8.12.)46?關于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組建中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47(國稅函〔2003〕978號國家稅務總局2003.8.25.)47?關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和契稅問題的通知 47(國稅函〔2003〕1027號國家稅務總局2003.9.9.)48?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重組安徽等六省(區、市)電信資產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48(國稅函〔2003〕1143號國家稅務總局2003.10.9.)49?關于私立醫院承受房屋權屬征收契稅的批復 49(國稅函〔2003〕1224號國家稅務總局2003.11.10.)50?關于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資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50(財稅〔2003〕21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3.11.10.)51?關于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重組中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53(國稅函〔2003〕1253號國家稅務總局2003.11.19.)52?關于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及收購三峽發電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3.11.21.)53?關于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55(財稅〔2004〕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1.20.)54?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 55(財稅〔2004〕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2.5.)55?關于以土地、房屋作價出資及租賃使用土地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 58(國稅函〔2004〕322號國家稅務總局2004.3.2.)56?關于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重組改制后有關稅務問題的通知 59(國稅函〔2004〕852號國家稅務總局2004.6.11.)57?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湖北等省(區)電信資產重組改制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60(國稅函〔2004〕89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7.8.)58?關于航空信托投資公司轉制為航空證券公司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60(財稅〔2004〕1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7.23.)59?關于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的批復 61(財稅〔2004〕12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7.23.)60?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61(財稅〔2004〕13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8.3.)61?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 62(國稅函〔2004〕1036號國家稅務總局2004.9.2.)62?關于征收機關直接征收契稅的通知 63(國稅發〔2004〕137號國家稅務總局2004.10.18.)63?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64(財稅〔2005〕4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5.3.22.)6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土地出讓金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契稅的批復 64(國稅函〔2005〕436號國家稅務總局2005.5.11.)65?關于軍隊離退休干部購買經濟適用房征收契稅問題的批復 65(國稅函〔2005〕835號國家稅務總局2005.8.29.)66?關于城鎮房屋拆遷契稅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的批復 65(國稅函〔2005〕903號國家稅務總局2005.9.21.)67?關于改制企業承受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 66(國稅函〔2006〕1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06.2.23.)68?關于調整契稅納稅申報表式樣的通知 66(國稅函〔2006〕329號國家稅務總局2006.4.5.)69?關于明確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69(國稅函〔2006〕798號國家稅務總局2006.8.28.)70?關于國有控股公司投資組建新公司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69(財稅〔2006〕14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6.9.29.)71?關于當前契稅政策執行中若干具體問題的操作意見 70(農便函〔2006〕28號農業稅征收管理局2006.10.31.)72?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 72(國稅發〔2007〕33號國家稅務總局2007.3.21.)73?關于承受裝修房屋契稅計稅價格問題的批復 74(國稅函〔2007〕606號國家稅務總局2007.6.1.)74?關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土地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 75(國稅函〔2007〕645號國家稅務總局2007.6.14.)75?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 75(財稅〔2007〕16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7.12.11.)76?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76(財稅〔2008〕2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3.3.)77?關于應用評稅技術核定房地產交易計稅價格的意見 78(國稅函〔2008〕309號國家稅務總局2008.4.8.)78?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 81(國稅函〔2008〕438號國家稅務總局2008.5.12.)79?關于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82(國稅函〔2008〕514號國家稅務總局2008.5.26.)80?關于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征收契稅的批復 82(國稅函〔2008〕662號國家稅務總局2008.7.15.)81?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83(財稅〔2008〕1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10.22.)82?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 83(財稅〔2008〕13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10.22.)83?關于自然人與其個人獨資企業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劃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84(財稅〔2008〕14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11.25.)84?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 84(財稅〔2008〕1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12.29)85?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若干規定 86(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省政府1998.6.9.)86?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契稅征收管理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 89(湘財農稅字〔1998〕13號省財政廳1998.9.30.)87?關于對個人購買普通住宅和銷售空置商品住房減免契稅有關事項的通知 89(湘財農稅字〔1999〕23號省財政廳1999.9.17.)88?關于個人購買普通住宅有關契稅征收問題的批復 91(湘財稅函〔2001〕3號省財政廳2001.3.13.)89?關于修改有關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的通知 91(湘政辦發〔2002〕34號省政府2002.7.10.)90?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糾正地方自行制定違規契稅政策的通知 93(湘財稅〔2003〕23號省財政廳2003.5.26.)91?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通知 95(湘政辦發〔2005〕23號省政府2005.5.31.)9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 99(湘地稅發〔2005〕61號省地稅局?省財政廳?省建設廳2005.6.7.)9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 104(湘財稅〔2005〕101號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2005.12.27.)9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109(湘財稅〔2005〕103號省財政廳?省地稅局2005.12.30.)95?關于開展契稅執法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 110(湘財鄉〔2008〕3號省財政廳2008.5.21.)96?關于對湖南出版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重組改制房產劃轉不征契稅問題的批復 113(湘財鄉函〔2009〕1號省財政廳2009.2.23.)二、耕地占用稅類97?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11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1號2007.12.1)98?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1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49號令2008.2.26.)99?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稅補征稅款等問題的批復 120(財稅〔2009〕1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9.2.17.)100?關于耕地占用稅實行在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征收辦法的通知 121(湘財農稅字〔2000〕14號省財政廳2000.6.8.)101?關于進一步規范耕地占用稅征收程序的通知 123(湘財農稅〔2000〕8號省財政廳2000.12.12.)10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25(湘財鄉〔2008〕4號省財政廳2008.5.21.)10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127(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號省財政廳2008.11.12.)104?關于開展耕地占用稅宣傳月活動的通知 131(湘財鄉〔2008〕11號省財政廳2008.12.15.)105?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式樣的通知 137(湘財鄉〔2008〕12號省財政廳2008.12.31.)106?耕地占用稅征管實務操作解析 139(省財政廳2009.02.)三?綜合類107?國務院關于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權限的通知 152(國發〔1998〕4號國務院1998.3.14.)108?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稅收會計制度》的通知 154(湘財農稅字〔1999〕1號省財政廳1999.1.18.)109?關于農業稅收征收管理局(分局)等機構是否具有執法主體資格問題的批復 175(國稅函〔1999〕261號國家稅務總局1999.5.13.)110?關于加強農稅征收專用車管理的通知 176(湘財農稅字〔1999〕12號省財政廳1999.6.24.)111?關于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177(國發〔2000〕2號國務院2000.1.13.)112?關于進一步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178(財稅〔2000〕99號財政部2000.10.13.)113?關于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的通知 179(國稅發〔2001〕110號國家稅務總局2001.9.20.)114?關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通知 180(湘財預〔2002〕127號省財政廳2002.5.15)115?關于農業稅收征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通知 182(湘財農稅〔2002〕14號省財政廳2002.9.29.)116?關于免征預備役部隊營房建設所涉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批復 184(國稅函〔2002〕956號國家稅務總局2002.11.8.)11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 184(湘財農稅〔2004〕6號省財政廳2004.10.23.)118?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 187(國辦發〔2005〕26號國務院2005.5.9.)119?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 191(國稅發〔2005〕89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2005.5.27.)120?關于加強土地稅收管理的通知 194(國稅發〔2005〕111號國家稅務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2005.7.1.)121?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分析工作的通知 196(國稅發〔2005〕151號國家稅務總局2005.9.22.)122?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 199(財行〔2005〕3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2005.11.14.)123?關于明確鄉鎮財政建設經費和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經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203(湘財鄉〔2006〕5號省財政廳2006.7.19.)124?關于明確煙葉特產稅改為煙葉稅后有關事項的通知 203(湘財鄉〔2006〕6號省財政廳2006.8.2.)125?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4(國稅發〔2008〕14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2008.1.23.)126?關于印發《湖南省契稅耕地占用稅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207(湘財鄉〔2008〕10號省財政廳2008.11.19.)127?關于堅決制止越權減免稅加強依法治稅工作的通知 217(湘財稅〔2009〕7號省財政廳2009.2.27.)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20(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2001.4.28.)附錄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234(國務院令〔2002〕362號2002.10.15.)契稅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1997.7.7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五條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條例第3條規定的稅率和第4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第七條

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條例第6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第八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征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第十三條

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根據本條例制定細則。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7年10月財政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的通知財法字〔1997〕52號1997.10.28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第三條

條例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第四條

條例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條例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五條

條例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六條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七條

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條例所稱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條例所稱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

第八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九條

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二條

條例所稱用于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辦公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醫療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軍事設施的,是指:

(一)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

(三)軍用的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的通信、導航、觀測臺站;

(五)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本條所稱其他直接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條例所稱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是指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國家規定標準面積以內購買的公有住房。城鎮職工享受免征契稅,僅限于第一次購買的公有住房。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仍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第十四條

條例所稱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下列項目減征、免征契稅:

(一)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三)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規定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后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減征或者免征契稅手續。

第十七條

納稅人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八條

條例所稱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

第十九條

條例所稱有關資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有關土地、房屋權屬、土地出讓費用、成交價格以及其他權屬變更方面的資料。

第二十條

征收機關可以根據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契稅,具體代征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代征手續費的支付比例,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1997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征收管理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國稅發〔1997〕176號1997.11.25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貴州、云南、陜西、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四川、甘肅省(自治區)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就契稅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具體事項通知如下:一、征收機關。契稅征收機關是主管農業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各級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

二、征收方式。契稅征收應當以征收機關自征為主。目前自征確有困難的地區,經上一級征收機關批準,可以委托當地房屋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代征。對代征單位,征收機關應發給委托代征證書,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確保將代征稅款及時解繳入庫。

三、減稅、免稅。按《條例》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納稅人,可向當地征收機關書面提出減稅、免稅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征收機關應在嚴格審核后辦理減稅、免稅手續。代征單位不得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的審批程序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征收機關具體規定。

四、票證管理。為使征管工作逐步規范化,契稅的納稅申報表、完稅證格式全國統一,具體式樣及有關說明另行規定。征收中需要的其他有關票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征收機關統一制定格式和組織印制。

鑒于目前農村地區尚無專門的房屋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征收機關在對農村地區的房屋產權轉移征收契稅時,應當在核實有關情況并確認轉移的合法性后,給納稅人核發記載有房屋基本情況、房屋產權轉移情況以及契稅完納情況的“契稅完稅憑證”。在發放房屋所有權證的城鎮地區是否發放“契稅完稅憑證”,由各地省級征收機關自定。“契稅完稅憑證”的參考格式及有關說明另行下發。

五、會計科目設置。《農業稅收征解會計制度》中契稅收入二級科目調整為:土地出讓、土地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滯納金和罰款收入。

六、征收經費。征收經費的來源和管理仍按現行辦法執行。各地對征收經費要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保證征收管理工作的開展。

對代征單位,征收機關可以付給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的支付比例,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七、其他事項

除《條例》、《細則》已有明確規定者外,契稅的征收管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執行。凡1997年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契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31號1998.3.9為了加強契稅征收機關與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配合,做好契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契稅征收管理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契稅征收機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建立一套完善的契稅征收管理制度。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予以積極支持和配合,協助當地契稅征收機關做好契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土地管理部門和契稅征收機關要共同做好契稅征收管理與土地使用權的權屬管理的銜接工作。

土地管理部門在受理土地變更登記申請后,對土地權屬及變更事項進行審核,對符合變更登記規定的,要求當事人出示契稅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對未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的,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三、契稅征收機關可向土地管理部門查詢所需土地使用權權屬及出讓、轉讓時間、成交價格及已公布的土地基準地價等與征收契稅有關的資料。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所需的資料。契稅征收機關應對在土地管理部門查詢的資料嚴格保密,未經允許,不得轉讓或公開引用。

契稅征收機關應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供所需已辦理契稅完稅或免稅手續的房地產交易情況。

四、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證書的定期查驗時,可聯合契稅征收機關對契稅完稅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逃避納稅和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的,應責令其完稅和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于需要按評估價格計征契稅的,應當委托具備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有關的評估,以規范房地產市場交易行為,確保國家稅收不受損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征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8〕96號1998.5.29江蘇省財政廳:你廳《關于契稅征收中幾個問題的請示》(蘇財農稅〔1998〕1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一、關于計稅價格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是成交價格,即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中包含的所有價款都屬于計稅依據范圍。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于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不應從中剔除,納稅人應按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全額計算繳納契稅。二、關于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減免稅問題。條例沒有對這種情況給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的規定。因此,應對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稅。三、關于經營性事業單位的減免稅問題。目前我國對事業單位沒有按是否經營性這一標準進行分類。根據條例第六條、細則第十二條和財政部1996年發布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規定,對事業單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稅應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納稅人必須是按《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進行財務核算的事業單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須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項目。凡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稅。對按《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的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的特定項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契稅征免政策的通知財稅〔1998〕123號1998.8.1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務體系,支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機構建設,現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契稅征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級機構購買房屋用于辦公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稅;用于其他方面的,應照章征收契稅。

二、上述規定自1998年8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繳納的契稅稅款,不予退還。關于對契稅會計處理辦法請示的復函財會字〔1998〕36號1998.10.14財政部駐云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你處“關于對契稅會計處理辦法的請示”(財駐云監字[1998]26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企業和事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按規定交納的契稅,應計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成本。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按規定交納的契稅,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事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按規定交納的契稅,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規定交納的契稅,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契稅納稅人有關法律責任的通知國稅發〔1998〕195號1998.11.10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陜西、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肅省(自治區)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契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契稅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契稅納稅人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及有關法律責任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根據征管法第二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和契稅條例第九條規定,契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在主管契稅征收管理工作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征收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同一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延期繳納一次。在征收機關批準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征收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

二、根據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征收機關負責人(財政局或者地方稅務局局長)批準,征收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征收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征收機關除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三、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一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因征收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征收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征收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未繳或者少繳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10年。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因偷稅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征收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四、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根據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合同、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評估證明等憑證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以偷稅論處。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數額不足10%的,由征收機關追繳其偷稅款,處以偷稅額5倍以下的罰款。

六、根據征管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征收機關無法追繳的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的,由征收機關追繳其欠繳稅款,處以欠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七、根據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征收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處以拒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八、根據征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同征收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契稅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征收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征收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征收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征收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征收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征收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和訴訟期間,強制執行措施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對征收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處罰決定的征收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契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征收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

十、納稅人因偷稅、抗稅或欠繳稅款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進行處理。

以上請遵照執行并廣為宣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1999.6.3廣東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對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粵財字〔1999〕8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售或租賃房屋使用權是否征收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465號1999.7.8河南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出售或租賃房屋使用權征收契稅的請示》(豫財農稅字〔1999〕2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房屋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屬。根據現行契稅法規的規定,房屋使用權的轉移行為不屬于契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契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1999.7.29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啟動房地產市場,積極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經國務院批準,現對房地產市場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和契稅的政策問題

為了切實減輕個人買賣普通住宅的稅收負擔,積極啟動住房二級市場,對個人購買并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后的差額計征;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空置商品住房稅收政策問題

為了加快住房資金周轉,降低金融資產的風險,促進積壓空置商品房的銷售,對積壓空置的商品住房銷售時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稅優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

三、關于土地增值稅征免政策問題

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本通知自1999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中免征契稅的通知國稅函〔1999〕545號1999.8.10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意見》(國辦發〔1999〕66號)中規定,免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三家公司)在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的一切稅收。現就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一、全額免征三家公司在收購、承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的不良資產以及三家公司在債務追償、資產置換、債務重組、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等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應繳納的契稅。二、對三家公司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房地產產權轉移行為,應照章征收契稅。上述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監獄管理部門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監獄建設免征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572號1999.8.23福建省財政廳:你廳《關于監獄管理部門接收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閩財農稅〔1999〕53號)收悉。現批復如下:監獄管理部門是對犯罪人員執行刑罰的機關,其所承擔的公務有一定特殊性,除干警辦公用房外,監舍也是執行公務的必備條件。因此,對監獄管理部門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監獄建設,視同國家機關的辦公用房建設,免征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抵押貸款購買商品房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613號1999.9.16青島市財政局:

你局《關于抵押貸款購買商品房征收契稅的請示》(青財農稅〔1999〕1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購房人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房屋,當其從銀行取得抵押憑證時,購房人與原產權人之間的房屋產權轉移已經完成,契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必須依法繳納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補償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產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737號1999.11.11廣東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以補償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產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粵財農〔1999〕31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你省汕頭市龍眼街道辦事處征用屬下南墩管理區土地與華乾工業園有限公司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將其中一部分商品房產權以補償征地款方式轉移給南墩管理區的居民。這種房地產轉移方式實質上是一種以征地款購買房產的行為,應依法繳納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契稅的通知國稅函〔2000〕56號2000.1.17各省、自治州、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領導指示,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獨家發起設立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為貫徹國務院領導關于“不因改制增加企業(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稅賦”的指示精神,全額免征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組建過程中承受集團公司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應繳納的契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本溪金島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承受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征收契稅的批復財稅字〔2000〕26號2000.2.28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本溪金島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權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遼地稅農〔2000〕12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你省本溪金島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有償受讓桓仁縣橫道河子村林地及耕地使用權50年,用于生態農業的綜合開發,不屬于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應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征收契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軍建離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稅的通知財稅字〔2000〕176號2000.6.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指示精神,民政部、總后勤部等八部(委、局)日前發出的《關于印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2000〕后營字第70號)規定:軍隊離退休干部住房由國家投資建設,軍隊和地方共同承擔建房任務,其中軍隊承建部分完工后應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軍建離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軍隊離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調整,是軍隊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為配合國務院、中央軍委決策的順利實施,免征軍建離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屬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所辦企業脫鉤移交過程中所涉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0〕468號2000.6.19廣東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所屬企業與之脫鉤時發生的房地產權屬轉移可否免征契稅的請示》(粵財農〔2000〕77號)收悉。現批復如下: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軍隊、武警部隊不再從事經商活動的實施方案》(中辦發〔1998〕24號)和《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的實施方案》(中辦發〔1998〕25號)中明確規定: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所辦并移交地方的企業,其資產實行無償劃轉。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指示精神,對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所辦企業脫鉤移交過程中涉及的契稅予以免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組建過程中有關契稅的通知財稅[2000]55號2000.7.28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獨家發起設立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為了不因改制增加企業稅負,全額免征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組建過程中承受的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應繳納的契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契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的批復財稅〔2000〕14號2000.7.11河南省財政廳:你廳《關于契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豫財農稅字[2000]9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一、關于甲乙單位合作建房契稅納稅人和計稅依據的確定問題甲單位擁有土地,乙單位提供資金,共建住房。乙單位獲得了甲單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權,屬于土地使用權權屬轉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乙單位應征收契稅,其計稅依據為乙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上述甲乙單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發生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二、關于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再轉讓,契稅納稅人及計稅依據的問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準再轉讓,需由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者補繳土地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并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取得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承受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成交價格繳納契稅。因此,《條例》與《細則》規定的計稅價格,是對不同納稅人在不同環節繳納契稅的依據,兩者并不矛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有制單位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免征契稅的通知財稅〔2000〕130號2000.11.29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為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減輕城鎮職工購房負擔,現就契稅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對各類公有制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采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經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門批準,按照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均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規定,免征契稅。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實施,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2001.2.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組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6號)的精神,經國務院批準,現對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在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經批準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除另有規定者外,資產公司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資產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收購、承接不良資產是指資產公司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和額度,對相關國有銀行不良資產,以賬面價值進行收購,同時繼承債權、行使債權主體權利。具體包括資產公司承接、收購相關國有銀行的逾期、呆滯、呆賬貸款及其相應的抵押品;處置不良資產是指資產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為使不良資產的價值得到實現而采取的債權轉移的措施。具體包括運用出售、置換、資產重組、債轉股、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其抵押品進行處置。

三、資產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和票據等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征資產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

2.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3.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應繳納的契稅。

4.對資產公司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資產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免征購銷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應繳納的印花稅。對涉及資產公司資產管理范圍內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有人變更的事項,免征印花稅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5.對各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資產公司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6.資產公司所屬的投資咨詢類公司,為本公司承接、收購、處置不良資產而提供資產、項目評估和審計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四、資產公司除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業務外,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或發生本通知未規定免稅的應稅行為,應一律依法納稅。五、本通知自資產公司成立之日起開始執行。此前的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各地財政、稅務部門及資產公司要密切關注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順利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級機構購買辦公房屋恢復征收契稅的通知財稅〔2001〕63號2001.4.1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契稅征免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8〕123號)到期停止執行。從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土地、房屋權屬抵繳社會保險費免征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1〕483號2001.6.21湖南省財政廳:你廳《關于以房地產作價抵繳養老保險金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湘財農稅〔2001〕5號)收悉。現批復如下: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件》(國務院第259號令)中關于“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的規定,對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征收機構承受用以抵繳社會保險費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聯通有限公司重組過程中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不征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1〕689號2001.9.7浙江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中國聯通有限公司重組過程中涉及土地、房產權屬過戶契稅政策問題的請示》(浙財農稅字〔2001〕1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為促進中國電信企業的改革與發展,經國務院批準,1999年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以境內12個省(市)的移動電話資產、國信尋呼資產和全國的長途數據資產設立中國聯通有限公司。2000年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鑒于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冊的上市公司,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復同意中國聯通有限公司變更為外資企業,并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事項。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在組建過程中,承受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以無償劃轉方式轉讓的部分土地、房屋權屬,不屬于契稅征稅范圍。在該公司成為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后,其下屬各分公司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是根據工商變更登記而進行的相關變更登記,不發生權屬轉移,不涉及契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力量辦學契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6號

2001.9.8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精神,以及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中關于“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規定,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由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免征契稅。

本通知自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承受綜合人防工程產權用于商業服務業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1〕803號2001.11.6黑龍江省財政廳:你廳《關于我省人防工程產權轉給個體經營者從事商服業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黑財農稅〔2001〕1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根據現行契稅政策規定,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你省七臺河市市建二公司將開發建設的綜合人防工程部分建筑單元產權出售給個體經營者從事商業服務業,不屬于免稅范圍,應對其產權承受者照章征收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重組改制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843號2001.11.16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新疆、廣東省(自治區)財政廳,北京、山西、遼寧、上海、海南、云南省(直轄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領導指示,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糧公司)擬對下屬部分企業進行重組改制。現就該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所涉及的契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吸收合并。中糧公司擬將部分下屬企業進行吸收合并,被吸收企業不再保留法人地位。如合并各方均為中糧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則不征契稅,其余征收契稅。

二、關于股權劃轉。中糧公司擬將部分境內下屬企業的股權劃轉至該公司在香港注冊的全資子公司,根據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批復,被劃轉企業性質將變更為中外合資或外商獨資,企業名稱相應變更。由于股權劃轉不影響企業法人的存續,其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故不征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重組過程中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不征契稅的通知國稅函〔2002〕201號2002.3.13天津、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陜西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企分開、郵電分營、電信重組的要求,在剝離原中國電信移動通信網絡和業務的基礎上組建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該公司通過全資擁有的中國移動(香港)集團有限公司間接持有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約75.6%的股權。

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整體上市、分步實施”的重組方案,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采取將下屬各省(區、市)移動通信公司中與移動通信業務有直接關系的權益整體上劃至總公司,并將其注入中國移動(香港)集團有限公司,再由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收購的方式實現重組。

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冊的企業,各省(區、市)移動通信公司被其收購后即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和土地、房屋權屬人名稱變更登記,由于不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因此,不征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分業經營改革中不動產轉移過戶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2〕69號2002.6.1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綜合性保險公司必須財、壽險業務分業經營的規定和國務院關于保險公司分業改革的指示精神,綜合性保險公司及其子公司需將其所擁有的不動產劃轉到新設立的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由于上述這種不動產所有權轉移過戶過程中,并未發生有償銷售不動產行為,也不具備其他形式的交易性質,因此,對保險分業經營改革過程中,綜合性保險公司及其子公司將其所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劃轉過戶到因分業而新設立的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后應退還已征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2〕622號2002.7.1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你廳《關于對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后是否可以退契稅的請示》(新財農稅〔2002〕10號)收悉。現批復如下:按照現行契稅政策規定,購房者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之前繳納契稅。對交易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由于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購房者已按規定繳納契稅,在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后,對其已納契稅款應予以退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變動導致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更名不征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2〕771號2002.8.16寧波市財政局:你局《關于哈工大首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權結構變動變更名稱應否繳納契稅問題的請示》(甫財政農〔2002〕31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創集團受讓其26.62%的股權而于2000年更名為寧波首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哈工大八達集團受讓寧波首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2%的股權,企業再次更名為哈工大首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由于股權變動引起企業法人名稱變更,并因此進行相應土地、房屋權屬人名稱變更登記的過程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被撤銷金融機構在財產清理中取得的土地房屋權屬所涉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2〕777號2002.8.26云南省地方稅務局:你局《關于被撤銷金融機構契稅問題的請示》(云地稅農字〔2002〕47號)收悉。現批復如下:根據國務院2001年發布的《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國務院第324號令)中關于“被撤銷的金融機構財產的清理和處置,免交稅收和行政性收費”的規定,對被撤銷的金融機構在財產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權屬所涉及的契稅,應當予以免征。云南金旅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在依法被撤銷后的財產清理階段,取得你省瑞麗市三泰珠寶有限公司以抵債方式轉讓的房產,對其所涉及的契稅應按上述政策規定予以免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上海辦事處接收中山東二路十五號樓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1號2002.9.17上海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的規定,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上海辦事處承接的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分行中山東二路十五號樓,屬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分行在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和額度內剝離的以物抵貸不良資產,對此產權過戶環節的契稅應予免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民族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等轉制為證券公司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51號2002.9.29天津、江蘇、浙江、江西、重慶、湖北、青島、深圳省(市)財政廳(局),北京、遼寧、吉林、上海、海南、四川、大連省(市)地方稅務局:根據中央關于黨政機關金融類企業脫鉤工作要求,經國務院批準,中國民族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科技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分別整體轉制為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科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兩公司轉制過程中,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科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分別承受原中國民族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科技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所涉及的契稅,予以免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油品銷售企業重組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23號2002.10.21黑龍江、重慶、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直轄市、自治區)財政廳(局),北京、內蒙古、遼寧、吉林、上海、四川、陜西省(直轄市、自治區)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根據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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