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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1章
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一)古代國際法EarlyOrigins
古埃及:“AninternationaltreatyissignedbetweenRamesesⅡofEgyptandthekingoftheHittitesfortheestablishmentofpeaceandalliancebetweenthetwokingdoms.”
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王國皇帝訂立同盟條約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古代希臘
AncientGreek
ThosenumeroustreatiessignedbytheGreekcity-statessetsignificantprecedentsformoderninternationallawpractice.古希臘城邦間:互派使節、訂立條約Basicnotionsofgovernance,ofpoliticalrelations,andoftheinteractionofindependentunitsprovidedbyancientGreekpoliticalphilosophyandtherelationsbetweentheGreekcity-statesconstitutedimportantsourcesfortheevolutionoftheinternationallegalsystem.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古代羅馬
duringtheRomanEmpire
Thislawprovidedsimplifiedrulesforgoverningtherelationshipbetweenforeignersandbetweenforeignersandcitizens.Theprogressiverulesofthejusgentiumgraduallyoverrodethenarrowjuscivileuntilthelattersystemceasedtoexist.Thus,thejusgentiumbecamethecommonlawoftheRomanEmpireandwasdeemedtobeofuniversalapplication.古代羅馬在使節和戰爭的方面,不僅有更多的原則、規則和制度,而且使它們法律化了。設立外事大法官,處理羅馬與外國的關系;制訂了“萬民法”,調整羅馬人與外國人的關系Juscivile,jusgentium
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古代是否有國際法?這一直是一個爭論的問題。主流觀點:難以產生完整的國際法體系;但是也存在著類似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1、古代國家不是近代意義的主權國家2、古代世界畢竟有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3、雛形的國際法古代國際法特點:1.內容的不系統性。戰爭、媾和、結盟、派使、信守條約等制度。2.宗教性。3.適用范圍的地區性。屬于萌芽階段的國際法在古代國家之間,條約最初同戰后恢復和平有關,但也有為了建立同盟、劃定疆界等事項的。古代條約大都是雙邊的。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二)中世紀國際法The MiddleAgesThemiddleageswerecharacterizedbythesupremeauthorityoftheorganizedChurchandthestrictcontrolstemmingfromthisreligious-politicalmixtureofcommand.(政教合一)′主要發展:1.出現一些海事法典。2.開始實行外交上的常駐使節制度。仍屬萌芽階段Commercial&maritimelawPermanentdiplomaticenvoy歐洲的中世紀,形成了“皇帝主世俗,教皇操靈界”的局面和“統一世界”的觀念,沒有適合國際法大發展的條件。TheLawMerchant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三)近代國際法TheEmergenceofModernInternationalLaw國際法的產生和存在是需要一定條件的。這些條件至少包括:“國家的眾多”、“國家的主權”、“國際的往來”和“一致的法律原則”。眾多并立的主權國家或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不斷往來并形成一定的均勢和一致的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國際法才能產生和存在。國際法產生的條件,是在近代歐洲才具備的。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格老秀斯是近代西方啟蒙思想家中第一個比較系統地論述理性自然法理論的人。
(HugoGrotius,1583-1645)荷蘭人,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先驅,國際法學創始人。
Hewasregardedasthefatherofinternationallaw,towersoverthisgreateraofRenaissance.Hebelievedthatthelawofnatureshouldbeexclusivelybaseduponreason.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1625年,格老秀斯發表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完整體系的國際法著作——《戰爭與和平法》,系統地論述了國際法的基本問題,為近代國際法奠定了理論基礎,使國際法成了一門獨立學科;該書的傳播,對歐洲的國家關系產生了重大的積極影響,促進了近代國際法的形成和發展。因此,他被后人譽為“國際法之父”或“國際法的奠基人”。(HugoGrotius,1583-1645)Oneofhismostenduringopinionsis“Theideaofthefreedomofthesea”Heemphasizedthatthehighseasbelongedtoallratherthanbeingappropriatedtoanysinglestate.OntheLawofWarandPeace
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TheThirtyYearsWar(1618~1648)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締結,標著著獨立于國內法的近代國際法體系的形成。《和約》徹底削弱了神圣羅馬帝國,確認了原來羅馬帝國統治下的為數眾多的邦國成為獨立主權國家的事實,新型的國際關系形成了;《和約》確立了國家主權、主權平等、條約必須遵守等原則,為近代國際法奠定了基礎。ThePeaceofWestphaliaendedtheThirtyYears’Warandestablishedatreaty-basedsystemorframeworkforpeaceandcooperationinEurope,thatenduredformorethanahundredyears.ItprovidedforthecoexistenceincertainpartsofCatholicismandProtestantism,thusplantingearlyseedsofreligiousfreedominEurope.′′′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1815年維也納會議最后文件附件中規定了禁止買賣黑奴、外交使節等級制度、國際河流制度。此前,少有多邊條約,條約以雙邊條約為主,內容多為政治性的,如媾和條約、同盟條約、割讓條約等,只有少數關于商務和航行的條約。1815年維也納公會《最后文件》的簽訂,表明多邊條約制度已具雛形,到1856年《巴黎和約》簽訂時,多邊條約制度基本上發展成熟。此后,條約所涉及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包括經濟、文化、社會、科技、郵電、司法等各個領域。條約的數量也大幅度增加,條約開始成為國際法的重要淵源。
TheFinalActoftheCongressofVienna(1815)formallyendedtheNapoleonicWars.TheCongressadoptedthefirstcomprehensivesetofrulesgoverningdiplomaticprotocol,itformallycondemnedtheslavetrade,anditestablishedtheprincipleoffreeandunimpedednavigationoninternationalriverstraversingtheregion.′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提出了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不干涉內政的原則,宣布賦予“為了自由事業而被本國驅逐的外國人”以庇護權,在戰爭法中貫徹人道主義原則。TheLeagueofNationsConvenant《國際聯盟盟約》:
ItisimportanttorememberthattheLeagueconstitutedthefirstseriouseffortbystatestocreateapermanentinter-governmentalinstitutionalframeworkfortheresolutionofpoliticaldisputesandthepreservationofpeace.ItwastheLeaguethatestablishedthePermanentCourtofInternationalJustice,thefirstsuchinternationaltribunalopentoallstates.
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近代國際法的發展1.確立了一些列調整近代國際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不干涉內政、人民主權、政治犯不引渡、條約必須遵守、和平解決爭端等。2.國際法領域擴大,有了系統發展常駐外交使節、永久中立、國際會議、國際仲裁、海洋自由3.國際法適用范圍擴大歐洲→美洲→亞非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四)現代國際法1917,蘇聯蘇維埃政府提出:“不兼并和不賠款”,侵略戰爭為反人類罪行,廢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條約國際聯盟——歷史上第一個一般政治性普遍國際組織;國際常設法院——歷史上第一個世界性國際司法機構;《巴黎非戰公約》——第一個宣布廢除戰爭的條約表明傳統國際法開始發生變化,現代國際法形成了。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二戰后,國際關系得到了新發展:1.新獨立國家興起;一大批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國家或民族獲得了獨立,大量的不平等條約被廢除。“77國集團”2.國際組織大量增加;3.國際經濟關系變化-國家干預、建立新秩序4.科學技術突飛猛進FromtheendofWorldWarIIuntilthe1990s,mosteventsthatthreatenedinternationalpeaceandsecuritywereconnectedtotheColdWarbetweentheSovietUnionanditsalliesandtheU.S.-ledWesternalliance.TheUNSecurityCouncilwasunabletofunctionasintended,becauseresolutionsproposedbyonesidewerelikelytobevetoedbytheother.Thebipolarsystemofalliancespromptedthedevelopmentofregionalorganizations—e.g.,theWarsawPactorganizedbytheSovietUnionandtheNorthAtlanticTreatyOrganization(NATO)establishedbytheUnitedStates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國際關系的新變化,引起了國際法的新發展:1.確立了一系列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如聯合國憲章的原則、中國最早提出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國家主權平等、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脅、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不干涉內政等原則具有突出的地位。2.國際法內容的更新如國家訴諸戰爭權、領事裁判權等制度的廢除,外層空間、國際海底等新制度的建立。3.國際法系統化、法典化1961《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63《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1969《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82《海洋法公約》等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4.產生了國際法的許多新分支如國際組織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環境法、國際刑法、國際經濟法、航空和空間法等。5.國際法主體種類增加,客體范圍擴大引起了國際法調整范圍的擴大,給國際法增加了新內容或產生了國際法的新分支,如國際組織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環境法等。6.適應全球問題的產生和各國依賴關系的加深的趨勢,國際合作謀求和平與發展成為國際法的重要內容現代國際法揚棄了傳統國際法的陳舊內容,繼承了其合理成分,并發展出了適合現代國際關系需要的新內容。傳統的、以歐洲為中心的國際法逐漸變成了現代的、以普遍性為特色的國際法。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古代中國也有國際法的萌芽:春秋戰國時代,使節制度、訂立同盟、締結條約、召開國際會議、斡旋、調停、仲裁等制度;戰爭方面有譴責非正義戰爭(強調師出有名)、優待俘虜等原則。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在秦之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觀念。朝貢制度:貢國向中國皇帝稱“臣”,定期派使臣獻上一些貢國的特產,向中國皇帝行三跪九叩禮,受中國皇帝冊封。在政治上,中國對貢國實行保護和援助,貢國對中國奉行友好睦鄰政策。在經濟上,朝貢關系使國家之間進行了彼此有利的貿易往來,使貢國得到了經濟上的實惠。朝貢制度是古代東方國際秩序的主要表現。中國與貢國的關系不是剝削被剝削、壓迫被壓迫的關系。這種“不平等”制度的長期存在,與中國政治上強大和經濟上繁榮有關,與這種制度本身在一定程度上的互利性質有關。中國與鄰國實行朝貢制度,與遠方的國家交往很少,沒有系統國際法產生和發展的條件。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漢代以后,中外交流較少,往來若斷若續:漢張騫出使西域、鄭和七下南洋等。不可能形成系統的國際法。清朝時期,中國等許許多多亞非國家被認為是不應適用國際法的“非文明國家”,根本得不到國際法的保護,西方國家只是利用“國際法”剝削、壓迫和束縛亞非國家。帝國主義列強只對弱小國家適用那些對它們的壓迫和勒索有利的所謂的國際法制度,例如國家的訴諸戰爭權、殖民制度、承認不平等條約的效力、把弱小國家或民族的領土視為無主地予以占領、強制性割讓、勢力范圍、領事裁判權、租界、租借地以及所謂的保護關系、合法干涉、和平封鎖、“外交保護”等。帝國主義國家制定的這些與帝國主義政策相適應的所謂“國際法”上的制度,實際上破壞了國際法,使國際法難以向和平、民主的方向發展。國際法就是在這種大背景下傳入中國的。Historic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林則徐,瓦特爾《萬國法》→《各國律例》;虎門銷煙過程中,林則徐參考了有關的內容,采取了合理合法的步驟。普法戰爭,1864年普魯士政府派遣李福斯為駐華公使,4月間,李斯福乘座兵艦“羚羊號”抵達中國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麥商船。當時適逢普普丹在歐洲因領土問題交戰,于是,普魯士兵將三艘丹麥商船拿捕。清政府根據惠頓《萬國公法》第二卷第四章第六節:“各國所管海面,及澳港長磯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處,離岸十里之遙,依常例歸其轄也。蓋炮彈所及之處,國權亦及焉,凡此全屬其管轄,他國不與也”,認為普艦在中國洋面拿捕丹麥商船,“系顯奪中國之權”。清政府向普魯士公使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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