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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標后監督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后監督管理,確保工程建設各方主體按照招標文件、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和工程合同誠信履約,有效制止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應當依法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中標后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各單位利用政府預算管理資金、非稅收入資金、政府融資資金等財政性資金進行的投資項目。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標后監督管理是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對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中標后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實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前款所稱工程建設各方主體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第三方檢測單位等。第四條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后監督管理的重點內容:(一)合同審查和履約的監管。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須載明履約擔保的方式、額度、違約責任條款、解除合同、退還程序等方面的規定。中標單位應當按招標文件及有關規定在簽訂合同前交納履約保證金,拒絕交納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各項目單位與中標企業簽訂施工合同應向分管縣級領導匯報后,方可簽訂和單位派員到現場與施工、監理單位進行技術論證;工程建設過程中確需設計變更的,督促設計單位作出詳細說明,并派員到現場與建設、監理人員會商確認,必要時駐場服務。(二)檢查施工(監理)單位的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員(主要監理人員)是否與投標文件和合同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并對人員到崗履職情況進行記錄。(三) 檢查施工單位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是否按投標文件、合同規定及工程進度需要及時到位,是否制定科學、合理的月、周工程進度計劃并予以落實。(四) 督促監理單位對關鍵工序、關鍵部位、隱蔽工程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對進入現場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核查驗收,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進度計劃和完成工程量進行認真審核。(五)檢查監理日志、監理例會記錄、監理月報及其他監理資料,檢查施工單位的工程施工記錄是否簽署意見及其他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條款的履行情況。(六)對施工、監理單位人員違規更換、脫離崗位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等行為,按照招投標文件、合同有關條款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根據項目類別將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其行政監督部門。(七)做好并督促各方責任主體收集整理招標投標、合同、簽證、付款憑證、檢查、驗收等資料。第六條建設單位與施工、監理單位應在合同中約定人員違規變更、不認真履行職責的違約責任條款。建設單位對施工、監理單位違規更換、脫離崗位及不認真履行職責等行為,應按合同約定予以追責,將主要人員違規變更、不認真履行職責情況按月書面報送行政監督部門。因建設單位責任導致中標的施工、監理單位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無法進駐施工現場時,施工、監理單位可提出部分人員變更要求,具體變更程序按照第四條的第五項執行。第七條縣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國土局作為房建、市政類、水利設施類、交通設施類、土地整理類項目的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各自行業監督管理有關規定,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切實加強對各行業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標后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如下:(一)施工(監理)單位項目部人員到崗及履職情況1.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和施工(監理)單位的項目部人員是否到位、在崗,是否與投標文件和合同一致;2.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和施工(監理)單位項目部人員是否按其職務履行相應職責。(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機械設備到位情況1.建設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施工、監理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2.建設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備案是否按第四條第一項執行;3.投標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是否按時到位。(三)工程施工及質量、安全情況1.施工、監理單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標準情況;關行政職能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定標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發放中標通知書或與中標人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合同的;(二)違反規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三)發現中標人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采取措施或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四)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設計或施工變更不按規定程序報批的;(五)違反規定支付工程款或轉移、侵占、挪用、騙取建設資金的;(六)工程竣工后,未按規定報審項目決算的;(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招標文件、合同相關條款規定的行為。第十二條工程建設其他責任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項目類別由政府相關行政職能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將其不良行為在相關網站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或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攬業務的;(二)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業務的;(三) 設計單位不根據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無工程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四) 設計單位違反規定隨意變更、提高或降低設計要求,造成預算失控或重大損失的;(五) 監理單位出具不真實的監理文件資料或虛假監理報告的;(六) 監理單位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監理義務,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七)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的;(八)提供虛假證明以更換主要管理人員的;(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招標文件、合同相關條款規定的行為。第十三條縣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國土局等負責各自行業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標后監管,加大標后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監管不力、問題查處不到位或在履職過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等的,一經查實,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四條本辦法自xx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二篇:象山縣政府投資項目標后監督管理辦法象山縣政府投資項目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招投標市場秩序,加強建設工程項目標后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標后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標后監督管理是指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縣公共資源交管辦、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根據法律法規及縣政府授權,對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合同履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動。第四條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業建設工程項目標后跟蹤監督和執法檢查;縣監察局、縣公共資源交管辦應督促有關部門查處標后違法違規行為。第五條標后監督管理的重點內容是建設標準和規模控制、合同訂立和履行、工程施工和監理、資金使用和管理等。具體包括:(一) 合同履約的監管。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須載明履約擔保的方式、額度、違約處罰措施、退還程序等方面的規定。中標的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招標文件及有關規定在簽訂合同前交納履約保證金,拒絕交納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采用經評審的最低價方式招標的,除按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外,須同時提交風險擔保金。(二) 合同變更的監管。因原合同約定不明確或合同條件發生變化需要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并于7日內報縣公共資源交管辦備案,同時輸入工程項目網上監管平臺。(三)施工分包的監管。項目分包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規定,分包企業應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須報縣公共資源交管辦備案,同時輸入工程項目網上監管平臺。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四)追加項目的監管。確需追加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專業工程或其他項目的,必須按規定報原審批部門同意,并由招標方案核準部門核準招標方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招標的項目以肢解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五)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等關鍵崗位人員的監管。施工、監理等單位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總監理工程師、主導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關鍵崗位人員需與投標承諾的人員相一致,不得擅自變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傷病喪失履約能力、辭職等特殊原因確需更換的,施工或監理單位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建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縣公共資源交管辦備案并上網公告方可變更。所變更人員的資格、業績和信譽不得低于中標條件。(六)設計變更的監管。設計變更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和《象山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因設計變更等原因造成累計投資增加額超過批準概算10%或金額500萬元或重大設計變更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經發改部門審查,報縣政府審定后審批。嚴禁先變更后報批行為。(七)施工現場的監管。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應嚴格履行招標文件、合同及補充合同或協議規定的相關條款,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縣公共資源交管辦及建設單位開展監督管理工作,及時整改檢查發現的問題。(八)竣工決算的監管。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結算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由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機構、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并由財政部門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其中,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內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經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竣工決算手續。政府投資項目未經財政部門審核和審計部門按規定審計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積極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各環節綜合管理工作,負責項目投資、質量、安全、進度的管理。主要職責:(一)建立建設工程管理機構。完成工程建設前期準備工作,落實項目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項目管理班子成員,并將管理班子成員名單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報縣公共資源交管辦備案。(二)依法簽訂施工、監理等合同。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和國家有關規定與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后15日內將合同報縣公共資源交管辦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另行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的,應在7日內報縣公共資源交管辦備案,同時輸入工程項目網上監管平臺。(三)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檢查施工(監理)單位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是否與投標時承諾的人員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并建立人員到位履行職責考勤記錄制度;檢查施工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是否按招標文件、合同規定及工程進度需要及時到位,是否制定科學、合理的月、周工程進度計劃并予以落實;督促監理單位對關鍵工序、關鍵部位、隱蔽工程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對進入現場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核查驗收,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進度計劃和完成工程量進行審核;檢查監理日記、監理例會記錄、監理月報及其它監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條款的履行情況。對施工、監理單位違規更換人員、脫離崗位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等行為,按照招標文件、合同有關條款及時提出整改和處理意見,并將管理中發現的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和縣公共資源交管辦。(四)加強工程變更管理。工程變更聯系單必須及時簽證,經簽證的聯系單必須在七個工作日內在象山縣工程項目監管平臺上進行填報,未填報的財政部門不得撥付工程款。(五)負責竣工決算編制和報送工作。第七條行業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施工、監理單位項目部人員到崗及履職情況,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機械設備到位情況,工程施工進度、工程變更、工程款支付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切實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現場檢查,每季度隨機檢查所負責的項目不少于三分之一,對檢查中發現或建設單位報告的違法違規情況及時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意見抄送縣公共資源交管辦。檢查后必須填寫《建設工程項目標后監督檢查登記表》,并在三個工作日內抄送縣公共資源交管辦。第八條縣公共資源交管辦應對中標后建設項目進行跟蹤檢查,加強監管。主要職責:(一)加強投標保證金收退的監管。對招投標活動中投標人有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招標文件有關規定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二) 合同備案時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是否一致,發現不一致的,予以糾正。(三) 建立健全招投標市場管理信息系統。將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中標人、中標內容、中標價格、主要投標承諾等及時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公開,方便社會和群眾監督。(四)采取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和突擊檢查等方法,對中標后項目的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到位情況,施工總包、分包及合同履行情況,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季度檢查不少于一次,1000萬元以上重點工程項目檢查不少于兩個。(五)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進行調查核實,根據其違法違規的性質和情節,給予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公告并作出相應處理。按照規定需移送有關職能部門處理的必須及時移送。職能部門對移送的事項無正當理由不處理、不反饋或者處理結果不符合規定的,建議監察機關作出監察建議或監察決定。第九條行業主管部門、縣公共資源交管辦在標后監督管理中,發現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進行處理外,記入單位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并視情節在相關信息網站公布:一)中標人與招標人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合同的;(二)施工、監理單位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三)施工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行為的;(四)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與中標情況登記表不一致且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五) 投標文件擬定的大型機械設備沒有進入施工現場的;(六) 監理、施工等單位串通,簽認虛假工程量或工程造價的;(七)現場管理混亂,不配合檢查,不能及時出示相關現場管理資料的;(八)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九)不及時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的;(十)拖欠民工工資,引起投拆或上訪,造成不良影響的;(十一)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合同相關條款規定的。第十條建設單位、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在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監督管理中,監管不到位,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營私舞弊、玩忽職守、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經縣紀檢監察機關查實后,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黨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縣公共資源交管辦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第三篇:九江市建設工程項目標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九江市建設工程項目標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為維護我市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工程建設行為,促進建設工程主體各方加強管理、依法建設、誠信履約,有效遏制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屬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水利和交通工程項目及其配套、附屬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項目)。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中標后的監督管理是指對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履行投標承諾、工程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動。第四條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能負責本行業的建設工程項目中標后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方式分為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第五條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委托監理合同中應明確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可以解除合同,責令其限期清場,及時辦理已完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價款清算,并按合同約定追究相應責任。(一)施工、監理單位發生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的;(二)由于施工單位原因造成計劃工期進度延誤3個月的;(三)施工單位派駐現場的建造師(項目經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1員(施工員、造價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等)和監理單位派駐現場的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與投標承諾的人員不一致的(辦理了變更手續的除外);人員到崗每月少于20天的;(四)施工、監理單位拒不履行投標承諾及合約職責與義務的;(五)非建設單位原因,施工單位連續兩個月以上不按規定發放工人工資的;(六)已經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拒不返工或多次返工后仍不合格的;(七)對重大事故隱患不按規定及時消除的,或者被檢查出事故隱患須整改而不及時整改到位的。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實施管理,設立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負責工程建設各項活動和各個環節的協調管理工作。第七條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檢查施工單位建造師(項目經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施工員、造價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等)是否與中標承諾和合同中明確的人員相一致,督促施工單位建造師(項目經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并對人員到位履行職責情況建立臺帳并按日進行記錄;發現施工單位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出現非中標施工單位進場或上述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與投標承諾不一致時,建設單位不得準予開工,不得支付工程款,同時追究施工單位違約責任,并報告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二)檢查主要機械設備是否按招標文件、合同約定及工程進度需要及時到位;(三)加強對總包和分包工程的管理,對確需分包的工程應在施工合同中載明,分包企業應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并依法簽定分包合同;(四)督促施工單位按照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制定科學、合理的月、周工程進度計劃并予以落實;(五)其它工程施工合同條款的履行。第八條建設單位對監理單位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檢查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是否與投標時承諾的人員相一致,督促項目總監及監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并對人員到位履行職責情況建立臺帳并按日進行記錄;建設單位發現監理單位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出現非合同約定的監理單位進場或上述主要管理人員與投標承諾不一致時或者施工單位發現非合同約定的監理單位進場或上述主要管理人員與委托監理合同約定不一致時,建設單位可以追究監理單位違約責任,并報告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二)督促監理單位嚴格按照監理規范開展監理工作,采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方式,加強對關鍵工序、關鍵部位、隱蔽工程和薄弱環節的重點監控;(三)督促監理單位對進入現場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核查驗收;(四)檢查監理日記、監理(工地)例會記錄、監理月報及其它監理材料完整性;(五)督促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月工程進度計劃和月完成工程量進行認真仔細地審核;(六)工程監理合同其它條款的履行。第九條施工單位派駐現場的建造師(項目經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施工員、造價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等)必須與投標承諾的人員相一致,不得擅自變更。因刑事犯罪、死亡、傷病(持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喪失履約能力、辭職、被責令停止執業等特殊原因確需更換的,所變更人員的資格、業績和信譽不得低于中標條件且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并將新人員的相關資料一并報送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監理單位派駐現場的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與投標承諾的人員相一致,不得擅自變更。因刑事犯罪、死亡、傷病(持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喪失履約能力、辭職、被責令停止執業等特殊原因確需更換的,所變更人員的資格、業績和信譽不得低于中標條件且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并將新人員的相關資料一并報送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按照監理規范,同一地域內不得承擔超過三項工程監理工作;擔任重點工程項目或大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只能擔任該項工程監理工作,項目未竣工前不得再承擔下一項監理工作。第十一條因建設單位責任導致中標的施工、監理單位在三個月內無法進駐施工現場時,施工、監理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提出部分人員變更要求,并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標后管理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下列行為的,應及時督促施工、監理單位按招投標文件及合同約定進行整改糾正;整改不到位或者再次出現類似行為的,將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并在網上予以公布,暫停企業本市市場準入資格;若涉嫌違法違紀行為,必須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一)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與中標承諾不一致且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二)建造師(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現場管理不到位的;(三)轉包及違法分包的;(四)建造師(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超越資質范圍承擔建設工程項目任務的;(五)現場管理混亂,不配合檢查,不能及時出示相關現場管理資料的;(六)違反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合同相關條款規定的。第十三條實行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派駐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現場公示制度,在施工現場公示主要管理人員的姓名、證號、職責、聯系電話等。第十四條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標后管理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派駐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將其不良行為記入個人誠信檔案,在網上予以公布,情節嚴重的暫停在本市市場的執業資格。(一)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二)主要管理人員未經建設單位同意,一個月少于20天在施工現場進行管理的;(二)違反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第四篇:建設工程標后管理辦法樂清市監察局樂清市規劃建設局文件樂清市招標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樂監[xx]5號關于印發《樂清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各鄉鎮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有關建筑業企業:現將《樂清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樂清市監察局樂清市規劃建設局樂清市招標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xx年十月十日樂清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為了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建設市場秩序,確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標后,按照招標文件、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承諾和工程合同約定組織實施,有效制止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施工等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樂清市行政區域內應當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含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園林等建設工程)。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標后管理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有關管理機構對建設、施工等單位履行投標承諾、工程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活動。第四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施工許可前,應向建設工程所在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報送施工合同備案。備案時應審查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是否一致,發現不一致的,應予以糾正。并同時填報《建設工程招標中標情況登記表》(見附表一)。第五條加強對施工分包的管理。專業工程分包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方可分包,并填寫《施工分包情況登記表》(見附表二),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第六條工程建設過程中因設計變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項工程造價變更大于5%的,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監理單位應當在變更發生后15天內,填寫《建設工程量和工程造價重大變更主要原因分析報告備案表》(見附表三),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七條投標文件確定的項目經理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宜更換:(一)因重病或重傷(持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不能履行職責的;(二)主動辭職或調離原工作單位的;(三)因管理原因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施工單位認為該項目經理不稱職需要更換的;(四)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嚴重后果,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五)因違法、違規被責令停止執業的。發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換的,施工單位應向工程建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填報《建設工程管理班子變更情況報告表》(附表四),并附上有關證明文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變更。更換后的項目經理應與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所確定的項目經理的主要條件一致。第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對建設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員和施工分包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現場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和步驟包括:(一)施工管理人員到們情況1、項目經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是否與《建設工程招標中標情況登記表》一致;2、項目經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變更是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二)1、建設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有關施工分包的規定;2、建設工程組織分包后,是否及時填報《施工分包情況報告表》,填報內容是否屬實;3、施工現場是否有投標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三)填寫《建設工程標后監督檢查記錄表》(見附表五)情況1、現場施工管理人員與《建設工程招標中標情況登記表》不一致辭的;2、 項目經理未按投標文件中承諾現場到位的;3、 施工現場大型或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沒有按投標文件承諾進場的;4、 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沒有載明專業分包或專業分包內容不一致的,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擅自分包的,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5、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的。發現有述行為的,應及時查處,并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建設、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記入單位的不良行為記錄并予以公示:(一)建設單位違反規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行為的;(三)非原參加投標中標的項目經理負責組織施工或在實施過程中違反規定更換項目經理的,項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員與中標文件確定的人員不相符的;(四) 投標文件中承諾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沒有進入施工現場的;(五)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條項目經理在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記入個人不良行為記錄并公示:(一)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的;(二)本人資格證書登記所在的單位非中標單位而從事該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三) 項目經理未按投標文件中承諾現場到位的;(四)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建設工程管理班子的其他人員有上述行為的,參照上款的規定處罰。第十一條存在本辦法第九、第十條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根據其違法情節輕重,提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下列處罰:(一)限期整改;(二)經濟處罰;(三)如違法情節嚴重無能力履行合同規定的,清算退場。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樂清市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第五篇:《標后預算管理辦法》附件3工程項目標后預算管理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標后預算編制的基本原則是工程項目中標后,局(子、分公司)根據項目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對工、料、機的市場價格進行現場調研、詢價后,以市場綜合基價及中標后的施工組織設計、清單數量為依據,計算出由項目經理部組織工程項目施工時的施工總價格。第二條市場綜合基價指從每一工序在市場上被接受的價格開始,綜合計算出每一清單細目的單價,也可按實測定額或根據市場情況制定的企業內部定額確定清單細目的單價。第三條經局(子、分公司)審定批準后的標后預算是局(子、分公司)對項目實行經濟承包、成本核算和考核的依據,是局(子、分公司)與項目經理部的一種經濟契約,是對所經營管理的項目預先做出評價,也是對經營者(項目經理)的業績水平實現量化考核的一個標準。第四條正常情況下的標后預算須控制在中標價之內。遇有中標價過低的特殊項目,經請示局(子、分公司)同意后,標后預算可與中標價格脫離。第五條局(子、分公司)組成標后預算領導組,全面領導和開展各個項目的標后預算業務工作。第六條實施標后預算應具備的條件:項目已經初步編制完1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圖紙基本到位。不具備編制標后預算條件的項目,可先進行初步估算,主要確定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的單價,作為分包價格的控制指標,待符合標后預算條件后再進行標后預算工作,確定各項經濟指標。第七條所有工程項目,在局(子、分公司)與項目經理簽訂《工程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及項目部對下簽訂分包合同之前須先進行項目標后預算工作。標后預算編制應在工程項目中標之后,施工隊伍進場之前編制完畢(原則上標后預算編制工作在工程項目中標之后一個月內完成)。第八條標后預算各種指標確定后,項目經理必須與局(子、分公司)簽訂《工程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作為項目考核的依據。項目部要嚴格按照《工程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履行,局(子、分公司)嚴格按照《工程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進行考核。第九條遇到特殊工序沒有市場價格,應先參考中標相應單價的80%為核算單價指標,此部分為可調部分,經現場實測后最終確定。但在核算編制說明中要注明可調部分的工程數量和價值。第二章預算領導組機構和職責第十條局(子、分公司)成立標后預算領導組,由組長、副組長、組員組成,局(子、分公司)總經理擔任組長。第十一條預算領導組職責:一、制定、修改局(子、分公司)《工程項目標后預算管理辦法》;二、根據公司新承攬工程任務,及時提出標后預算建議和實施方案;三、組織所管工程項目的標后預算,測定工程項目承包經濟技術指標,報領導審批后,確定項目經理承包指標;四、做好標后預算資料和《工程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第十二條預算領導組工作內容:一、組長全面負責標后預算工作,審批標后預算報告,標后預算指標確定后與項目經理簽訂《工程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二、副組長編制標后預算工作計劃、組織部署和業務協調,審核審定標后預算編制原則、標后預算結果及標后預算報告;三、組員負責材料的預算價格、租賃機械價格、機械設備臺班價格、地方收費項目等施工現場調查;編制施工方案、進行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優化;確定工、料、機價格;計算直接工程費、措施費、現場管理費、稅金等匯總各項施工成本,確定工程項目目標收入和各項施工生產成本指標,編制標后預算報告。第三章預算編制依據及程序第十三條預算編制依據資料:一、 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工程項目招標文件、投(議)標書;二、 工程類別及施工技術規范、驗收標準;三、優化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優化措施;四、局(子、分公司)規定的項目部必須擔負的有關費用等;五、現場調查資料;六、其它相關資料。第十四條預算工作程序。一、待具備標后預算條件時,項目部向局(子、分公司)提出標后預算申請報告或局(子、分公司)直接組織標后預算編制;二、局(子、分公司)批準標后預算申請報告后,局(子、分公司)預算領導組立即組建“工程項目標后預算費用編制小組”,該小組由局(子、分公司)預算領導組人員和項目部人員組成;三、“工程項目標后預算費用編制小組”制定標后預算工作計劃,確定標后預算的時間安排和實施方法,明確人員的工作任務、職責范圍。四、“項目標后預算費用編制小組”進駐現場對標后預算項目進行調查研究及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照人員分工,進行準確、實事求是地調查,準備有關資料,對工程項目進行標后預算的費用核算工作;五、編制標后預算報告書,經標后預算領導組副組長審核后報組長審批;形成的標后預算報告書,項目部、公司本部各執一份;六、待標后預算領導組組長審批后,局(子、分公司)領導與項目經理簽訂《工程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作為對下簽訂合4同以及項目考核獎罰的依據;《工程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一式伍份,局(子、分公司)預算領導組、預算考核部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項目部各執一份。第四章標后預算費用組成第十五條標后預算費用組成包括預算總成本、稅金、公司收益。一、預算總成本由直接工程費、措施費、現場管理費組成。(一)直接工程費是指施工過程中消耗的構成工程實體的各項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1、人工費。系指直接從事建筑安裝的生產工人開支的各項費用。根據工程項目人工綜合價格水平計算;2、材料費:材料單價為運輸到施工現場指定位置或倉庫的價格,材料單價包括出廠原價、運雜費、材料保管費、場外運輸損耗費、檢查試驗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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