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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職業技術判斷所(站)規章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圓滿職業技術判斷制度,實現職業技術判斷的社會化管理,促使職業技術開發,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加速國家通用工種和石油化工行業特有工種及國家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職業技術判斷規范化管理,依據國函[1990]52號宣告的《工人核查條例》、勞動部宣告的《職業技術判斷規定》和《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圓滿職業技術判斷社會化管理系統實行方案》,制定本實行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職業技術判斷含從事通用工種和石化行業特有工種及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操作的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術等級判斷,高級技師和技師資格的考評。第三條本判斷所(站)是在執行國家勞動部門有關職業技術判斷規定的基礎上,受湖南省職業技術判斷中心與中國石化公司公司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術判斷中心直接領導的實行職業技術判斷的場所,擔當《職業技術判斷規定》確立的各項業務工作,并負責職業技術判斷的咨詢服務和信息統計等工作。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是國家對申請人專業(工種)學問、技術能力的認同,是求職、任職、獨立開業和單位錄取的主要依據,是國內外技術勞務合作與勞務輸出的擁有法律效應的證件。第二章判斷組織機構和職責第五條本職業技術判斷所(站)是詳盡擔當對待業人員、從業人員、各級各種職業技術院校和其余職業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進行職業技術判斷的事業性機構。在管理上實行所(站)長負責制,下設考務、質檢、證書管理及檔案管理等崗位。第六條判斷所(站)職責(一)受理職業技術判斷的申請,對申報者進行資格審察,經判斷中心贊同后,簽發準考據;(二)組織申報人員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核查或考評;(三)協調判斷過程中的有關事務;(四)匯總判斷成績,并報送判斷中心;(五)向判斷中心供給判斷報告,對考評小組的工作提出討論建議;(六)輔助判斷中心辦理證書手續,并負責向判斷合格者發放職業資格證書;1(七)負責判斷的咨詢服務和信息統計等工作;(八)不停圓滿自己條件,自覺接受勞動行政部門和職業技術判斷中心的監察檢查。第三章報考條件和手續第七條職業技術判斷對象包含以下范圍:(一)各種技工學校和職業學校畢(結)業生及各種技術等級培訓班畢(結)業生。(二)學徒期滿轉正定級的學徒工。(三)改變工種、調動新崗位、走開生產崗位一年以上從頭回到原崗位工作的人員。(四)需要進行職業技術判斷的員工。(五)其余必然經過職業技術判斷方能上崗的人員。(六)經就業前培訓后的社會待業人員或需判斷實質技術水平的自學人員。(七)其余需要認定技術等級或技師任職資格的人員。第八條學徒期滿的徒工、各職業技術培訓單位的畢(結)業生,或在本工種工作滿三年,或自學達到初級技術水平的勞動者,可申報初級資格的判斷。第九條獲得初級《技術等級證》后并在本工種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以上的勞動者,或中級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可申報中級資格的判斷。第十條獲得中級《技術等級證書》后并在本工種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以上的勞動者,或經培訓部門組織的高級工培訓的勞動者,可申報高級資格的判斷。第十一條獲得高級《技術等級證書》且具備技師考評條件的,可申報技師資格的判斷。第十二條獲得《技師合格證書》三年以上,且具備高級技師考評條件的,可申報高級技師資格的判斷。第十三條有特別技術或貢獻者,經勞動部門確認,可越級申報判斷。第十四條參加職業技術判斷的人員,填寫《湖南省職業技術判斷(核查)審批登記表》或《石化行業工人技術呈報表》,憑身份證、學歷證書、原技術等級證書和工作經歷的證明報考,由職業技術判斷所(站)進行資格審察,發給準考據。第十五條職業技術判斷收費。(一)申報職業技術判斷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判斷開銷。判斷開銷原則上由個人負擔,或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二)職業技術判斷收費由命題、制卷、組考、檢測、原資料、能源、設備耗資、審察證書等開銷構成,包含考試、測試、直至等級評定,發放證書的全過程。2(三)通用工種判斷收費標準按湖南省物價局、財政廳[1995]湘價費字第216號文件執行。判斷收費A類標準為:初級工260元/人,中級工320元/人,高級工380元人;B類標準為:初級工200元/人,中級工260元/人,高級工320元/人;C類標準為:初級工150元/人,中級工200元/人,高級工260元/人。技師500元/人,高級技師590元/人。(四)行業工種收費參照通用工種C類標準執行。(五)判斷開銷取之于判斷,用之于判斷,不得挪作它用。第四章職業技術判斷內容和方法第十六條國家通用工種和石化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術判斷,均按國家主管部門和總公司《職業技術判斷標準》、《職業技術判斷規范》的要求進行,必然從國家通用工種和石化行業特有工種題庫中提取判斷試題;對于試題庫中臨時沒有試題的工種判斷,由職業技術判斷所(站)組織考評員進行封閉式命題,試題經省職業技術判斷中心和中國石化公司公司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術判斷中心判斷后方可用于判斷。第十七條職業技術判斷分知識考試和技術核查兩大多數。知識考試采納閉卷筆試形式;技術核查經過實質操作形式進行,部分工種(如煉油化工操作工等)的技術判斷如受生產限制,技術核查可經過計算機模擬仿真操作和現場爭論的形式進行。技術核查設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人。知識考試、技術核查均采納百分制,60分為合格。考試、核查兩門成績均合格,判斷才能經過。單項成績合格者,其合格成績保存兩年,參加下一次判斷可免收取證費。技師考評內容包含論文或技術報告討論、爭論和工作業績核查等。第十八條經技術判斷合格者,由職業技術判斷所(站)報省職業技術判斷中心和中國石化公司公司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術判斷中心審察,填發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等級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技師合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第五章附則第十九條本方法未盡事宜,按國家《職業技術判斷規定》、中央主管部頒發的《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術判斷實行方法》執行。第二十條本方法自宣告之日起實行。3職業技術判斷工作規程一、職業技術判斷考評小組構成原則(一)職業技術判斷所(站)每次鑒準時要依據本次判斷的工種、級別,從獲得勞動行政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的考評員中邀請考評員構成本次判斷考評小組。(二)職業技術判斷考評小組人數視考生人數確立。知識考試按每場2-3人配置監考員,技術核查的考評員視監考工種級別、人數確立,但每組考評員不得少于3人。(三)每場次考評小組選舉組長一名,考場出現的特別狀況,由考評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并由組長記錄并實時報告。(四)職業技術判斷所(站)每次判斷構成考評小組時要采納輪換制,每次輪換的考評員好多于前一次人數的三分之二。(五)職業技術判斷考評員嚴格實行回避制,有自己的家屬、徒弟或學生參加本次判斷的考評員不可以擔當本次考評工作。職業技術判斷所(站)構成考評小組時,本所(站)的專職考評員不可以超出小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六)職業技術判斷所(站)對每次判斷的考評小組人員構成名單,須在開考前二天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存案。但在開考前不得向考生和社會宣告該場次考評小組名單。(七)必需時,省地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指定考評員構成考評小組。二、職業技術判斷考場準備規則(一)職業技術判斷所(站)在每次判斷前一天,應按本規則達成考場準備工作。(二)知識考試的考場應符合標準教室的面積、采光和通風要求,具備必需的防暑和保暖條件。場內應保持衛生整齊。門窗桌椅圓滿堅固。室內備有墨水等用品。室內設備按每場不超出30名考生,單人單座單列的要求擺放和編號。(三)技術核查的考場環境應符合勞動保護要求。設備調試運行正常,物料及工卡量具應與本次判斷的“資料準備通知單”符合,工位的擺放和編號應符合判斷工種(專業)考試的特色和安全文明操作的要求。(四)判準時期,職業技術判斷所(站)應設有保密屋、考評員歇息室、醫務室及搶救設備、公共飲水及洗手間等其余服務設備。(五)考場醒目處應張貼考生守則、考試時間控制信號說明及各試場、公共設備的平面地點圖示。(六)各考場進口處應貼有醍目的試場編號,座位和工位的起止序號。技術核查試場內,應張貼或懸掛有關安全文明操作規程及警示或禁止標記。4(七)在各考場四周5米處,劃定醒目戒備線。(八)考場各項準備工作達成后,應由考場負責人組織全面檢查查收,確認無誤后署名負責。三、職業技術判斷考場守則(一)考生須在開考前十五分鐘憑《準考據》、《身份證》進入指定考場,對號入坐(進入操作工位),并將《準考據》、《身份證》置于桌面或工位上,以便核對。(二)考生遲到三十分鐘不得入場,開考三十分鐘后才能交卷(件)出場。(三)考生知識考試時,只好帶必需的文具,技術核查時只好帶考試通知要求的工具物件,而不得攜帶其余書本、筆錄本、物件進入考場。(四)考生應用藍色或黑色鋼筆、圓珠筆答題,并在指定地點填寫姓名或考號。不得在試卷和考件上做任何標記。違者不記分。(五)考生如遇試卷印刷模糊,發散錯誤,或考前檢查考場準備的工具物料缺件,或考件有嚴重缺點,設備損壞,可舉手向考評員咨詢,但不得波及試題內容、工藝或檢測方法。(六)技術核查時,考生必然按勞動保護要求著裝,嚴格恪守安全操作規程,注意安全文明生產,防備人身設備事故的發生。(七)考試時間,考生禁止低聲密語,不得傳達、夾帶、換卷(考件)。禁止提示或指導他人加工考件,不得互換工、夾、刀、量具,禁止抽煙、吃食品、不得隨意串位走動。需去洗手間,要先經考評員同意。(八)考生散場后不得在考場四周停留、圍觀喧華,技術核查達成后,考生應將考件、試卷、圖紙一并交考評員,并在考件上打好考號,登記查收后,方可散場。(九)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刻停止作答或操作,交卷交件散場。(十)考生應嚴格恪守考場守則,若有違犯,由就地次考評員視情節作出扣分,試卷(考件)作廢,撤消參照資格等辦理。四、職業技術判斷考評員工作規程(一)考評員是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同其職業技術判斷考評資格的專業人員,主要負責對某工種、級其余職業技術判斷的核查、監考、評定工作。(二)考評員在執行考評工作時,必然攜帶由勞動行政部門核發的帶有自己照片的考評員資格證書和佩戴考評員資格胸卡。(三)考評員進行技術核查工作前,要依據技術查贊同備通知單的要求,輔助判斷所(站)作好有關設備工具的調試檢查工作。5(四)考評員要仔細保護考場次序,作好考場監察、檢查、答疑、現場評定、收發試卷等工作。(五)考評員在開考前應向考生宣告本場核查時間,重申考場規則和注意事項并當眾拆封發卷。(六)考評員應審察考生《準考據》能否與參照人、參照工種符合。(七)嚴格執行考場紀律,對考生夾帶、偷看、傳達、代考、換卷(件)等違犯《考場守則》行為,要實時遏止并予以責備、警示,對嚴重作弊者要視情節予以扣分,試卷作廢辦理。(八)考評員應詳盡正確填寫《考場狀況記錄表》并署名負責。(九)考試結束鈴響,考評員應指令考生停止考試,考生散場后,要整理、裝訂、密封好試卷或在考件上打好號交回考場保密屋。(十)考評員要指導或擔當本場次判斷的閱卷(檢測)評分工作。嚴格按標準評定成績,考評小構成員應在本場次判斷成績登記冊上署名負責。(十一)考評員應秉公做事,不得故弄玄虛,徇私作弊,違者,視情節賞賜責備教育,撤消考評員資格致使行政處罰。五、職業技術判斷閱卷(檢測)評分守則(一)閱卷(檢測)評分人員必然嚴守紀律,守舊神秘。閱卷(檢測)評分時禁止會客,禁止查問考生編號和姓名、禁止私自進入保密屋和登分處,禁止帶試卷或考件進出閱卷(檢測)室。(二)閱卷(檢測)人員須仔細理解和掌握標準答案、檢測方法和評分標準,謹言慎行,客觀公正地閱卷(檢測)評分。(三)考評小組指導閱卷(檢測)評分工作。考評組長應招集閱卷(檢測)評分人員研究確立一致的評分標準和程序,并合理分工。(四)一致使用紅色筆批閱試卷、記錄數據、計分,文字數據應清楚工整,涂改之處要附帶署名說明。閱卷(檢測)評分后要署名負責。(五)發現有倒裝、密封不嚴、卷面(考件)有顯然標記,考件編號不清等異樣狀況,要實時向考評小組負責人請示報告。(六)要確立復查人員做好試卷復檢或考件復查工作。六、技術判斷質檢工作規則(一)每次進行技術判斷前,判斷站質檢員負責對判斷所用量具進行質量檢測與校驗,對所用設備進行圓滿檢查,對資料進行材質分析,并保證應會考試過程中量具、設6備狀況圓滿。(二)負責考后試件的質量保護,保證被檢測的試件無銹蝕、無損壞,金屬材質試件要涂油防銹。(三)負責對考場狀況和判斷狀況進行全過程質量監察。(四)按期進行職業技術判斷核查質量分析,并將分析結果報有關主管部門。七、職業技術判斷資料檔案保存規則(一)職業技術判斷所(站)應成立考生判斷檔案,成立專門檔案資料室。(二)職業技術判斷檔案資料包含:《職業技術判斷申報表》、試卷考件、成績登記冊、發證存案表。(三)考生試卷(考件)須保存一年備查。(四)判斷申報表、成績登記冊、發證存案表應裝訂成冊,存檔保存。7職業技術判斷檔案管理制度一、職業技術判斷所(站)應成立考生判斷檔案,成立專門檔案資料室。二、職業技術判斷檔案資料包含:《職業技術判斷申報表》、試卷考件、成績登記冊、發證存案表。三、考生試卷(考件)須保存一年備查。四、判斷申報表、成績登記冊、發證存案表應裝訂成冊,存檔保存。職業技術判斷質檢室設備管理制度一、質檢室設備、工量具由專人負責管理,臺賬清楚,按期檢查。二、質檢室設備、工量具主要用于職業技術判斷考評檢測,不得外借。三、對設備、工量具進行按期校驗,以保證使用圓滿。四、準時填寫設備、工量具使用狀況記錄。8職業技術判斷考評員守則一、職業技術判斷考評員必然擁有高級工或技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資格;判斷技師資格的考評員必然擁有高級技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二、通用工種技術判斷考評員由湖南省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進行培訓和資格考核,由勞動行政部門贊同并頒發考評員資格證書和帶有自己照片的職業技術判斷資格胸卡。三、行業工種技術判斷考評員資格認定和合格證書的核發權限,由中國石油化工公司公司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詳盡規定;判斷技師資格的考評員認定和合格證書的宣告,由中國石油化工公司公司勞動部門贊同。四、職業技術判斷站在獲得考評員資格證書的人員中聘用相應工種、等級或種類的考評員,聘期三年,并應采納不按期輪換、調整考評員的方式構成專業考評小組。五、考評員要嚴格恪守考評員工作規程和執行考場規則。9職業技術判斷考務規則一、依據公司、學校和社會的需要制定判斷計劃,并下發有關單位。二、依據判斷計劃的有關內容及本單位職責,宣告職業技術判斷通知。三、組織和接受職業技術判斷報名,按要求執行報名手續,仔細進行資格審察。編制考生報名登記表。四、依據贊同后的考生登記,在判斷核查前1至2周內向考生簽發準考據,準考據加蓋職業技術判斷所(站)印章。五、準時向省、市職業技術判斷中心遞交試卷申請,試卷由專人負責接送和保存。六、應知考場所在的教室要求沉靜、整齊、光明,每考室不超出35名考生;應會考場要求整齊、衛生、光明,設備儀器圓滿,工卡量具、原資料齊備,且有安全防備、設備檢修、資料供給人員。距考場10米設戒備線,禁止沒關人員進出。開考前一天,在現場顯然地點張貼考場散布表示圖、考場規則、考生須知等七、召開由判斷站負責人、考評員、考務人員、工作人員參加的考前會,對判斷考評工作詳盡安排,提出要求以保證判斷的公正性。八、開考前30分鐘,主考、考評員、考務人員進入考點辦公室,做好開考前的準備工作;考生于考前15分鐘持準考據和有效證件攜帶要求或同意攜帶的工、卡、量具進入考場對號入坐,或許進入指定工位。九、考試預備鈴響后,考評員開始拆封和發散試卷,并指導考生第一將其姓名、考號、工作單位等基本狀況填寫在試卷中指定地點。考試鈴響后考生方可答題,考評員按要求巡視考場,檢查有無代考,有無夾帶、作弊、違犯操作規程或其余違犯考試規則的行為,防備安全事故的發生。考試結束后,考評員仔細填寫考場狀況記錄,裝訂、密封、回收試卷;現場考評的工種,考評員則依據規定職責,對考生的現場核查判斷結果作出判斷,給定成績。十、選擇熟習判斷工作,可以仔細理解和掌握本次判斷的標準答案、檢測方法和評分標準的考評員進行閱卷評分工作,開始閱卷評分前,一致認識,一致工作程序和方法,閱卷評分過程要嚴格依據閱卷評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發現問題,實時向考評小組負責人報告并請有關人員解決,不得私自辦理。10職業技術判斷考場規則一、考生開考前三十分鐘憑《準考據》和《身份證》(或《上崗證》)進入指定考場對號入坐(工位),并將《準考據》和《身份證》(或《上崗證》)置于桌面或工位上,以便核對。遲到三十分鐘不得入場,開考三十分鐘后才能交卷(考件)出場。二、考生理論考試時,只好帶必需的文具,操作考試時只好帶考試通知要求的工具物件,而不得攜帶其余書本、筆錄本、物件進入考場。三、考試時攜帶的通訊工具(手機、BP機)必然封閉。四、生應用藍色或黑色鋼筆、圓珠筆答題,并在指定地點填寫姓名、考號。不得在試卷或考件上作任何標記。違者不記分。五、考生如遇試卷印刷模糊、發散錯誤,或考場準備的工具物料缺件、考件有嚴重缺點,設備損壞時,可舉手向監考人員咨詢,但不得波及試題內容、工藝或檢測方法。六、操作技術核查時,考生必然按勞動保護要求著裝,嚴格恪守安全操作規程,注意安全文明生產,防備人身設備事故。七、考試時間內,考生禁止交頭結耳,不得傳達、夾帶、換卷(考件),禁止提示或指導他人加工考件,不得互換工、夾、刀、量具,禁止抽煙、吃食品、不得隨意串位走動。需去洗手間,要先經考評員同意。如發現利用去洗手間進行作弊,試卷計零分。八、考生散場后不得在考場四周停留、圍觀喧華,操作核查達成后,考生應將考件、試卷、圖紙一并交考評員,并在考件上打好考號,登記查收后,方可散場。九、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刻停止作答或操作,交卷交件散場。十、考生應嚴格恪守考場守則,若有違犯,由就地次考評員視情節作出扣分、試卷(考件)作廢、撤消參照資格等辦理。附件:職業技術判斷考評人員管理工作規程(試行)1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增強職業技術判斷考評人員隊伍建設和管理,規范職業技術判斷工作,保證職業技術判斷質量,依據《勞動法》、《職業技術判斷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第二條【定義】職業技術判斷考評人員是指獲得考評人員資格證卡,在規定的職業(工種)及其資格等級范圍內,依據國家職業技術判斷有關規定,對職業技術判斷對象的知識、技術水平進行核查和評審的人員。第三條【職責范圍】職業技術判斷考評人員分為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考評員擔當初級技術(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技術(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技術(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的核查和評審;高級考評員負責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及其余各級其余核查和評審。第四條【工作規則】職業技術判斷考評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培訓、核查、認證制度,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據國家職業技術標準,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的張開判斷考評工作。第二章考評人員的權益義務第五條【獨立實行考評權】考評人員應在考評規定的范圍內實行考評活動的權益,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更正判斷結果的非正當要求。第六條【獨立辦理權】考評人員對考評現場發生的違紀行為,應視情節輕重賞賜警示或停止核查,考評人員對可能發生人員損害和設備毀損的行為有采納緊迫辦理的權益。第七條【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各級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應保護考12評人員的合法權益。考評人員自己權益遇到損害時,應向上司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述。第八條【核查考場義務】考評人員應嚴格執行考評人員工作守則和考場規則。依據職業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對核查場所、設備、資料、工具和檢測儀器等進行核查和檢驗。對不符合職業標準或不可以知足判斷要求的,應通知職業技術判斷所(站)予以調整或改換場所。職業技術判斷所(站)不予采納的,考評人員有權拒絕執行考評任務,并在考評報告中予以記錄。第九條【評分義務】考評人員應嚴格依據規定的核查方式、方法和評分標準,達成評分任務,填寫考評記錄。考評組長負責考評工作的組織、協調解最后判決。每次考評工作達成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提交考評報告。第十條【回避義務】考評人員在執行考評任務時,實行回避制度。考評人員與職業技術判斷對象存在近家屬關系1或其余利害關系2的,考評人員應主動向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申請回避或由職業技術判斷對象及其他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第十一條【接受監察義務】考評人員執行考評任務,必然配戴考評人員資格證卡,并接受職業技術判斷對象、職業技術判斷質量督導人員、職業技術判斷所(站)和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的監察。第十二條【業務提高義務】考評人員應增強考評技術、職業(工種)的理論知識和技術實質操作業務并踴躍參加考評技術方法的學習和研究,第十三條【自律義務】考評人員應增強職業道德涵養,清廉自律、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則〉若干問題的建議(試行)》第十二條規定:近家屬包括配偶、父親母親、兒女、兄弟姐妹、祖父親母親、外祖父親母親、孫兒女、外孫兒女。②包含師生、師徒等可能影響考評人員公正執考的關系。13公正公正,自覺保護職業技術判斷的公正性、嚴肅性和聲威性。第十四條【接受培訓核查義務】考評人員應參加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組織的培訓和核查,接受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的派遺執行考評任務,不得無故缺席。第三章考評人員資格申報第十五條【申報條件】申報考評人員資格證后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掌握職業技術判斷理論和相應職業(工種)國家職業標準和鑒定考評的技術方法,熟習國家職業技術判斷有關政策法例和規章。(二)熱愛職業技術判斷工作,擁有優異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清廉奉公,做事公正,作風正派。(三)考評員須擁有本職業(專業)或有關職業(專業)3高級技術(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資格或擁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嫻熟掌握本職業(工種)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術。高級考評員須擁有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資格4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精熟本職業(工種)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術,具備本職業(工種)考評員資格并執行考評任務兩年以上。第十六條【地方考評人員申報程序】申報通用職業(工種)考評人員資格的,由自己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介紹,填寫《職業技術判斷考評人員資格申報表》,并附自己有關資歷證明,向所在地職業技術判斷主管單位(所、站)申報。由省級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審察。第十七條【行業考評人員申報程序】申報行業特有工種考評人員資3有關職業(專業)范圍由職業標準規定。4本職業(專業)或有關職業(專業)未成立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資格的,獲得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資格即可。14格的,由自己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介紹,填寫《職業技術判斷考評人員資格申報表》,并附自己有關資歷證明,向相應的行業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申報。由行業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審察后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術判斷中心贊同。第四章考評人員的培訓核查第十七條【培訓要求】考評人員的培訓和核查工作分職業(工種)進行,由省級和行業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的講課綱領和教材組織實行。第十八條【培訓內容】考評人員培訓核查的內容包含公共知識要求和職業素質兩個部分,公共知識要求以國家法律法例、政策、考評人員道德規范、工作守則等為主要內容。專業知識培訓以有關的職業標準、新工藝、新技術、新的考試方法為主要內容。第十九條【核查方式】考評人員培訓結束后,應進行資格考試。考試按公共知識和專業知識兩部分分別進行,均實行百分制,兩部分紅績均達到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公共知識考試采納開卷筆試方式,專業知識考試采納現場操作、模擬現場、筆試等方式進行。第二十條【核查試題】公共知識考試一試題應從考評人員試題庫中抽取,試題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術判斷中心負責組織開發。專業知識考試一試題(卷庫),由省級或行業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組織有關專家編制開發,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術判斷中心審察存案。第二十一條【核查管理】省級和行業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負責將經過資格考試的考評人員名單,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術判斷中心15申請核發資格證卡,各判斷機構應將考評人員個人信息輸入考務管理系統。第二十二條【資格證卡】考評人員證卡是證明考評人員身份的有效證件,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相同式和編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術判斷中心一致印制《國家職業技術判斷考評員》和《國家職業技術判斷高級考評員》證卡。省級和行業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依據規定核發考評人員證卡。第二十三條【任職限時】考評人員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按證卡注明之日期起計算。第二十四條【資格培訓】已獲得考評員資格證卡的人員,在下述狀況必然參加業務提高培訓:①相應職業(工種)的核心技術發生變化;②職業標準進行校訂;③復核合格,從頭賞賜考評人員資格的;第二十五條【資格審察】考評人員資格到期,由原證卡核發機構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術判斷中心提出申請,從頭辦理考評人員證卡。考評人員資格復核合格者,可免原考評職業(工種)的任職資格培訓及任職資格考試。第五章考評人員的使用第二十七條【派遺】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必然從已經簽署聘約的考評人員中派遺考評人員,構成考評小組執行考評任務。考評小構成員每次輪換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評人員不可以連續三次在同一職業技術判斷所(站)或其余擔當判斷考評工作的組織實行機構從事考評。16第二十八條【輪換】依據工作職責和管理權限,各級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采納輪換方式派遺考評人員,構成考評小組,并指定考評組長。考評組長由擁有較高評判水平易組織能力,并有豐富經驗的考評人員擔當。第二十九條【回避】未申請回避的考評人員,經查實需要回避的,判斷中心不可以安排其參加相應的考評工作;已經張開考評的,應立刻停止并組織其余考評小構成員進行復評。第六章考評人員的管理第三十條【判斷主管部門管理權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術判斷中心負責全國職業技術判斷考評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制定考評人員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開發考評人員資格核查題庫,組織示范性考評人員培訓核查。第三十一條【地方判斷機構管理權限】省級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負責當地域職業技術判斷考評人員的培訓、核查、使用和管理工作,其工作經費歸入本單位項目經費。第三十二條【行業判斷機構管理權限】行業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術判斷中心的兼顧指導下,負責本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術判斷考評人員的培訓、核查、使用和管理工作,其工作經費在員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第三十三條【聘用】考評人員實行聘用制。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應在本行政地域內獲得考評人員資格的人員中,聘用考評員或高級考評員,聘期為一到三年。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應與聘用的考評人員簽署聘約,明確兩方的職責、權益、義務和聘用限時等。聘用期滿,聘用單位可以依據需要續聘和解聘。17考評人員不可以連續擔當考評工作任務或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因工作調整不再組織相應職業判斷的,兩方可磋商提早消除聘約。考評人員缺席業務提高培訓或年度核查不合格,聘用單位有權消除聘約,并報省或行業判斷中心撤消考評人員資格,回收考評人員證卡。第三十四條【年度核查】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對聘用的考評人員實行年度核查制度,核查等級分為優異,優異和不合格。對核查優異的考評人員賞賜表彰獎賞,對核查不合格的人員,應消除聘約,并報經省中心撤消考評人員資格,回收考評人員證卡。第三十五條【津補助貼】考評人員實行考評時可賞賜津補助貼。詳盡補助標準由省級和行業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確立和核發。第三十六條【檔案管理】省級和行業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對考評人員實行資格管理,負責成立和保護考評人員數據庫。考評人員數據庫信息包含:考評人員基本信息、培訓和核查狀況記錄、執行考評活動和反應結果記錄、誠信記錄等。第三十七條【實行細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公司公司)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可依據本規程制定實行細則。附件:1.職業技術判斷考評人員工作守則職業技術判斷考評人員資格申報審察表職業技術判斷考評人員年度核查記錄表聘約文本(范本)職業技術判斷考評人員討論表18附件1職業技術判斷考評人員工作守則第一條努力學習職業技術判斷有關法律、法例和政策,勤苦研究判斷理論和考評技術,不停提高政策水平易考評業務水平。第二條在贊同的職業、等級和種類范圍內,對職業技術判斷對象進行核查和評審,不得超范圍考評。第三條獨立達成考評任務,仔細執行考評職責,嚴格執行判斷規程和考場規則。第四條考評人員在執行考評任務時應佩戴考評人員證卡,嚴肅考風考紀。第五條嚴格依據評分標準及要求評定成績。第六條保持高度的職業道德水平涵養,忠于職責,公正正派,清正清廉,果斷抵制要求改變正常考評結果的不正當要求,自覺執行回避制度。第七條嚴格恪守職業技術判斷工作的各項保密規定。第八條自覺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監察檢查,接受質量督導人員和考評對象的監察。19附件2職業技術判斷考評人員資格申報審察表姓名性別出生年代身份證號文化程度畢業院校所學專業貼照片處工作單位挪動電話單位/家庭辦公電話地點郵編住所電話從事職業職業年限職業資格/專業職稱申請職業申請級別從事本職業(工種)工作簡歷任職資格任職資格培訓記錄核查記錄資格申報所在單位介紹建議審察機成立議審察機成立議20與審察公章: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考評人員有效期年月至年月證書編號注:本表一式四份,考評人員及其所在單位、負責審察和審察的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各保存一份。21附件3職業技術判斷考評人員年度核查記錄表(年度)姓名考評人員證卡編號考評職業考評人員資格等級考生根源今年度考評人數序討論指標考生討論質量督導職業技術判斷號人員討論指導中心討論獨立達成考評任務,執行考評職責執行職業技術判斷規程和考場規則佩戴考評人員證卡,考場作風謹慎嚴格執行評分標準,評分正確公正正派,清正清廉自覺執行回避制度恪守保密規定政策水平易專業水平符合職業技術8判斷工作要求擁有較高的職業道德水平易優異的9服務意識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監察職業技術判斷中心綜合討論建議:考評人員署名:注:1.綜合討論建議由職業技術判斷中心匯總各方反應建議填寫,填寫內容包含:優異、合格、不合格。本表由考評人員署名確認后,由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保存。22附件4聘約文本(范本)甲方:XXX職業技術判斷(指導)中心乙方:(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考評人員證卡編號)依據職業技術判斷有關工作規則,甲乙兩方本著相同自覺的原則,經磋商同意,簽署本協議。一、協議內容甲方聘用乙方為XXX職業(工種)考評員/高級考評員。二、協議有效期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三、甲方權益和義務(一)對乙方張開考評工作供給指導,進行監察。(二)依據職業技術判斷工作需要,派遺乙方執行考評任務,并有權決定乙方的輪換和回避。(三)為乙方張開考評工作供給必需的條件。(四)對乙方進行必需的培訓,保證其具備相應的政策水平易專業水平。(五)對乙方進行年度核查,并在聘用期滿進行綜合討論。(六)依據乙方的工作量,支付相應的津貼。(七)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四、乙方權益義務(一)乙方的合法權益受甲方保護。(二)在甲方商定的職業、等級范圍內獨立實行考評,依據評分標準23評定成績,有權拒絕包含甲方在內的機構和人員對于更更正常考評結果的不正當要求。(三)恪守考評人員工作規則、判斷程序和考場規則,保護考場紀律和考評工作次序,對違紀人員,有權依據有關規定或報請甲方同意后,賞賜警示、停止核查和宣成偉績無效等辦理。(四)參加職業技術判斷政策理論和業務提高學習培訓。(五)對供給的考評工作獲得相應的津貼酬勞。(六)對甲方的工作提出責備、建講和合理化建議。(七)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導、核查和監察。五、乙方待遇甲方依據標準,支付乙方考務津貼。六、協議的中斷、續訂和消除(一)在協議有效期內,因客觀狀況發生變化,沒法執行本合同規定的內容,經兩方磋商一致,可以中斷合同。(二)有效期滿,本協議自動停止。兩方經磋商同意續簽合同的,應從頭辦理聘用手續。(三)乙方有以下狀況之一的,甲方可以消除合同:1.連續三次不可以達成交辦的考評任務;2.不恪守考評人員工作守則,存在嚴重瀆職、徇私作弊行為的;3.年度核查不合格;4.其余違犯考評人員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七、其余(一)本合同未盡事宜,國家有相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甲乙兩方可以磋商商定和增補。24(二)國家和甲方對于職業技術判斷和考評人員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都應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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