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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氣體安全管理強制規定一、易燃易爆氣體庫房必須陰涼、通風并設置防雷裝置,專庫專用,嚴禁臥運、混運、混存。二、接至有明火的易燃易爆氣體設備支管上必須安裝阻火器,嚴禁使用有缺陷或報廢的瓶(罐)體、壓力表或管道。三、易燃易爆氣體場所必須通風良好,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嚴禁使用產生火花和高溫的工具與熱物體。四、易燃易爆容器裝卸、搬運、使用時必須采取防傾倒措施,嚴禁拋、滾、滑、摔、碰,乙炔氣瓶嚴禁橫躺臥放。五、易燃易爆氣體場所動火作業必須執行作業票制度,嚴禁對運行中的易燃易爆氣體管道、容器外壁進行焊接、氣割等作業;嚴禁使用明火燒烤或錘子等工具敲擊容器、管道,嚴禁使用明火進行漏氣檢查。六、施工區域內的易燃易爆氣體管道等設施必須設置明顯標識,妥善防護;易燃易爆氣體管線嚴禁穿過生活、辦公建筑物和人員密集區域。七、生活用液化氣瓶必須單獨隔離存放在通風干燥位置,嚴禁曝曬雨淋。八、涉及易燃易爆氣體的從業人員必須培訓合格,嚴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九、易燃易爆氣體單位必須制定專項應急預案,配備救援裝備,嚴禁事故發生后違章指揮、冒險施救。條文說明序號正文內容條文說明引用規范或法規11.易燃易爆氣體庫房必須陰涼、通風并設置防雷裝置,專庫專用,嚴禁臥運、混運、混存。氣瓶必須儲存在不會受到物理損壞(如有墜物風險的區域)或使氣瓶內儲存物的溫度超過40℃的地方(如暴曬、固定動火作業區域)。《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條。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氣體的場所應通風良好。不得靠近火源、熱源及在太陽下暴曬。不得與強酸、強堿及氧化劑等化學品存放在同一庫內。易燃易爆氣體容器與氧氣瓶等應隔離存放。《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2008)第6.3.8條。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靠的避雷設施;有靜電積聚危險的生產裝置應采用控制流速、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添加防靜電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勞動部發〔1995〕56號第十八條。爆炸危險的建筑物,必須安裝防雷裝置。防雷裝置每年應進行兩次監測,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歐姆。《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第5.3.3條。《燃氣電站天然氣系統安全管理規定》(國能安全〔2015〕450號)第二十七條。易燃易爆氣體和助燃氣體應分專庫儲藏。易燃氣體、助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應專庫儲存。《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2013)第4.2.2.5、4.3.2條。易燃易爆氣體容器在倒運過程中應固定且保持直立狀態,并采取防傾倒措施,乙炔氣瓶嚴禁橫躺臥放。《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第6.3.3條。《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2008)第6.3.7條。裝有易燃易爆氣體的容器不應與氧氣等氧化性物質運輸及貯存。《工業燃氣切割焊接用丙烷》(HGT3661.2-2016)第6.2.4條。氣瓶應保持直立狀態,并采取防傾倒措施,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氣瓶應分類存儲。空瓶和實瓶同庫存放時,應分開放置,空瓶和實瓶的間距不應小于1.5m。不合格瓶與其它氣瓶應分別存放。氣瓶使用后應及時歸庫。《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第6.3.3條。《氣瓶搬運、裝卸、儲存和使用安全規定》(GBT34525-2017)第8.2.2條。22.接至有明火的易燃易爆氣體設備支管上必須安裝阻火器,嚴禁使用有缺陷或報廢的瓶(罐)體、壓力表或管道。在易燃易爆氣體管道與其相連的裝置、設備之間應安裝止回閥,界區間閥門宜設置有效隔離措施,防止來之裝置、設備的外部火焰回火至易燃易爆氣體系統。易燃易爆氣體作焊接、切割、燃料和保護氣等使用時,每臺(組)用氣設備的支管上應設阻火器。《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2008)第4.4.9條。《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2005)第12.0.10條。儲裝易燃易爆氣體的罐瓶及其附件應合格、完整和有效;嚴禁使用減壓器及其它附件缺損的氧氣瓶,嚴禁使用乙炔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及其它附件缺損的乙炔瓶。易燃易爆氣體儲存容器使用前,應檢查容器及附件的完好性,檢查連接氣路的嚴密性,并采取避免氣體泄漏的措施,嚴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氣管。《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第6.3.3條。33.易燃易爆氣體場所必須通風良好,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嚴禁使用產生火花和高溫的工具與熱物體。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積聚。生產裝置盡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內應有足夠的通風量;通排風設施應根據氣體比重確定位置;對局部易泄漏部位應設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械排風設施。《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勞動部發〔1995〕56號第十六條。有氫氣爆炸危險的場所自然通風換氣次數每小時不得少于3次,事故排風裝置換氣次數每小時不得少于12次,并與易燃易爆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聯鎖。《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2005)第11.0.5條。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風機。當采取機械通風時,機械通風設施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燃油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3次/h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h確定;燃氣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h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12次/h確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版)第9.3.6條。氨制冷機房應設置氨氣體濃度報警裝置,當空氣中氨氣濃度達到100ppm或150ppm時,應自動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自動開啟制冷機房內的事故排風機。氨氣濃度傳感器應安裝在氨制冷機組及貯氨容器上方的機房頂板上。制冷機房的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制冷機房日常運行時應保持通風良好,通風量應通過計算確定,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h。當自然通風無法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日常排風裝置。氨制冷機房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事故排風量應按183m3/(m2·h)進行計算確定,且最小排風量不應小于34000m3/h。氨制冷機房的事故排風機必須選用防爆型,排風口應位于側墻高處或屋頂。《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第7.2.1、9.0.2條。比重比空氣輕的易燃易爆氣體(如氫氣),排風口應設置在屋頂距離不超過0.3m內。比重比空氣重的易燃易爆氣體和易燃液體,排風口應設置在距離地面不超過0.3m內。《氣瓶裝壓縮氣體》(FMDS0750-2014)第2.3.3.1條。《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2004)第6.3.1條。《危險化學品倉庫建設及儲存安全規范》(DB11755-2010)第6.3.4條。對易燃液體可能積存蒸氣的場所,要備有足夠容量的通風設施,在有易燃液體漏出的情況下,經過通風確保蒸氣與空氣混合物保持在爆炸下限以下。通風設施、照明設施應采用防爆型產品。參考《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規定》(北京京能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5.9.2條。根據易燃易爆氣體特性和場所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藥劑。并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和專職的消防人員。《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第9.1條。易燃易爆氣體場所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勞動部發〔1995〕56號第二十七條。易燃易爆氣體場所應設置防撞圍墻或圍欄,并設置明顯的禁火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此類區域。引用《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2008)第6.4.5條。《燃煤發電廠液氨罐區安全管理規定》(國能安全〔2014〕328號)第二十四條。作業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使用電爐、電鉆、噴燈等一切產生明火、高溫的工具與熱物體。禁止在火災、爆炸危險區域內動用明火。嚴禁明火取暖。《北京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規定》(Q/BEIH-216.10-07-2010)第5.10.9條。《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第9.0.1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第6.3.1條第9項。44.易燃易爆容器裝卸、搬運、使用時必須采取防傾倒措施,嚴禁拋、滾、滑、摔、碰,乙炔氣瓶嚴禁橫躺臥放。易燃易爆氣體容器在倒運過程中應固定且保持直立狀態,并采取防傾倒措施,乙炔氣瓶嚴禁橫躺臥放。《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第6.3.3條。.易燃易爆氣體容器裝卸應輕裝輕卸,避免氣體容器相互碰撞或與其他堅硬的物體碰撞,不應用拋、滾、滑、摔、碰等方式裝卸氣體容器。《氣瓶搬運、裝卸、儲存和使用安全規定》(GBT34525-2017)第7.2.1條。近距離搬運氣瓶,凹形底氣瓶及帶圓型底座氣瓶可采用徒手傾斜滾動的方式搬運,方型底座氣瓶應使用穩妥、省力的專用小車搬運。距離較遠或路面不平時,應使用特制機械、工具搬運,并用鐵鏈等妥善加以固定。不應用肩扛、背馱、懷抱、臂挾、托舉或二人抬運的方式搬運。《氣瓶搬運、裝卸、儲存和使用安全規定》(GBT34525-2017)第7.1.1條。不應使用翻斗車或鏟車搬運氣瓶,叉車搬運時應將氣瓶裝入集裝格或集裝籃內。氣瓶搬運中如需吊裝時,不應使用電磁起重設備。用機械起重設備吊運散裝氣瓶時,應將氣瓶裝入集裝格或集裝籃中,并妥善加以固定。不應使用鏈繩、鋼絲繩捆綁或鉤吊瓶帽等方式吊運氣瓶。《氣瓶搬運、裝卸、儲存和使用安全規定》(GBT34525-2017)第7.1.3、7.1.4條。55.易燃易爆氣體場所動火作業必須執行作業票制度,嚴禁對運行中的易燃易爆氣體管道、容器外壁進行焊接、氣割等作業;嚴禁使用明火燒烤或錘子等工具敲擊容器、管道,嚴禁使用明火進行漏氣檢查。易燃易爆氣體區域動用明火或可能散發火花的作業,應辦理動火工作票,檢測可燃氣體濃度符合規定后方可動火,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對氣體濃度進行連續檢測,保證動火作業安全。嚴禁對運行中的易燃易爆氣體管道、容器外壁進行焊接、氣割等作業。《燃氣電站天然氣系統安全管理規定》(國能安全〔2015〕450號)第三十四條。《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2005)第8.2.5條。因設備檢修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焊割等明火作業時,應落實以下措施:辦理動火許可手續,動火操作人員具備動火資格,指定專人到場監護,滅火器材配置到位;動火地點區域內不得放置易燃、可燃物品;焊具、燃氣、氧氣瓶放置地點符合規定;電焊電源、接地點符合防火要求;落實動火期間的滅火應急措施。《易燃易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范》(DB37/T654-2012)第7.1條。嚴禁對運行中的易燃易爆氣體管道、容器外壁進行焊接、氣割等作業。《燃煤發電廠液氨罐區安全管理規定》(國能安全〔2014〕328號)第三十四條。《燃氣電站天然氣系統安全管理規定》(國能安全〔2015〕450號)第三十四條(五)。禁止使用任何熱源對易燃易爆氣體容器進行加熱。《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6-2014)第6.7.1條。易燃易爆氣體管道、閥門、減壓器、水封等出現凍結時,應使用熱水或蒸氣加熱進行解凍,且應帶面罩進行操作。禁止使用明火燒烤或使用錘子等工具敲擊。《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第6.3.3條。《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2008)第4.4.10條。對易燃易爆氣體設備、管道和閥門等連接點進行漏氣檢查時,應使用中性肥皂水或攜帶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禁止使用明火進行漏氣檢查。《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2008)第4.4.2條。66.施工區域內的易燃易爆氣體管道等設施必須設置明顯標識,妥善防護;易燃易爆氣體管線嚴禁穿過生活、辦公建筑物和人員密集區域。進行下列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協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準作業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主席令第30號)第三十五條。申請進行本法規定的施工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業方案;(二)已制定事故應急預案;(三)施工作業人員具備管道保護知識;(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業的設備、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主席令第30號)第三十六條。禁止易燃易爆氣體、有毒氣體管道穿過人員辦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及車間內人員辦公、休息的房間。避免發生管道泄漏給房間內人員帶來的危險。《涉氨制冷企業液氨使用專項治理技術指導書》(管四函28號)第二項第3條第(2)小條。77.生活用液化氣瓶必須單獨隔離存放在通風干燥位置,嚴禁曝曬雨淋。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氣體的場所應通風良好。不得靠近火源、熱源及在太陽下暴曬。《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2008)第6.3.8條。氣瓶必須儲存在不會受到物理損壞(如有墜物風險的區域)或使氣瓶內儲存物的溫度超過40℃的地方(如暴曬、固定動火作業區域)。《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條。液化石油氣、煤氣鋼瓶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并與灶具保持1米以上的距離。引用《液化石油氣鋼瓶》(GB5842-2006)附錄D鋼瓶使用說明。88.涉及易燃易爆氣體的從業人員必須培訓合格,嚴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易燃易爆氣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二十七條。涉及液氨的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經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持證上崗。引用《燃煤發電廠液氨罐區安全管理規定》(國能安全〔2014〕328號)第四十六條。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6號)第二十一條。氣瓶搬運、裝卸、儲存和使用作業人員應該按有關規定持證上崗。《氣瓶搬運、裝卸、儲存和使用安全規定》(GB/T34525-2017)第4.1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主席令第4號)第十四條。爆炸危險場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危險性較大的操作崗位,企業應規定操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等級。《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勞動部發〔1995〕56號第二十五條。爆炸危險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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