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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案例題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6、案情:某基層稅務所2001年7月15日接到群眾舉報,轄區內大明服裝廠(系個體工商戶)開業兩個月沒有納稅。2001年7月16日,稅務所對大明服裝廠依法進行了稅務檢查。經查,該服裝廠2001年5月8日辦理了營業執照,5月10日正式投產,沒有辦理稅務登記,共生產銷售服裝420套,銷售額90,690元,沒有申報納稅。根據檢查情況,稅務所于7月18日擬作出如下處理建議:1、責令服裝廠7月25日前辦理稅務登記,并處以500元罰款;2、按規定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對未繳稅款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處罰范圍內,處以6000元罰款。2001年7月19日送達《稅務處罰事項告知書》,7月21日稅務所按上述處理意見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下發《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限該服裝廠于2001年7月28日前繳納稅款和罰款,并于當天將二份文書送達給了服裝廠。服裝廠認為本廠剛開業兩個月,產品為試銷階段,回款率低,資金十分緊張,請求稅務所核減稅款和罰款,被稅務所拒絕。7月28日該服裝廠繳納了部分稅款。7月29日稅務所又下達了《催繳稅款通知書》,催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在兩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經稅務所長會議研究決定,對服裝廠采取強制執行措施。8月2日,稅務所扣押了服裝廠23套服裝,以變賣收入抵繳部分稅款和罰款。服裝廠在多次找稅務所交涉沒有結果的情況下,8月15日書面向稅務所的上級機關某縣稅務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稅務所對其作出的處理決定,并要求稅務所賠償因扣押服裝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問:1、縣稅務局是否應予受理?2、稅務所在執法方面存在哪些問題?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74條、第63條、第40條、《行政復議法》第9條及《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第4條:《稅收征管法》第88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40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倍悇諜C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薄缎姓妥h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保?、縣稅務局對補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對處罰的復議申請應予受理。(1)按照《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該服裝廠未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因此,對補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的復議申請縣稅務局不能受理。(2)按照《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于該服裝廠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復議申請,對處罰的復議申請縣稅務局應當受理。2、稅務所在執法方面存在如下問題:(1)執法主體不合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第74條的規定,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可以由稅務所決定。稅務所對服裝廠因偷稅罰款6000元超越了執法權限,是越權行為。(2)執法程序不合法。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要求聽證的當事人,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可以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稅務所7月19日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而7月21日就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聽證告知的時間只有2天,不符合法定程序。(3)扣押服裝廠的服裝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據《稅收征管法》第40條的規定,其一,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所沒有經縣稅務局局長批準對服裝廠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符合法定程序;其二,稅務機關對罰款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合法。根據《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該服裝廠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了行政復議,稅務機關就不能對罰款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52條。《稅收征管法》第52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2條的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從案情可以看出,該企業少繳稅款并非是計算失誤,而是違反稅法,采取虛假納稅申報,其行為在性質上已構成偷稅。因此,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8、案情:2001年6月23日某稅務局接到群眾電話舉報:某私營企業,已中途終止與某公司的《承包協議》,銀行帳號也已注銷,準備于近日轉移他縣。該局立即派員對該企業進行了調查,核準了上述事實,于是檢查人員對該企業當月已實現的應納稅額5,263.13元,作出責令其提前到6月25日前繳納的決定。問:該稅務局提前征收稅款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38條?!抖愂照鞴芊ā返?8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痹摱悇站痔崆罢魇斩惪畹男袨楹戏ā8鶕抖愂照鞴芊ā返?8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本案中,該私營企業已終止了承包協議,注銷了銀行帳號,并準備于近日轉移他縣,卻未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可以認定為逃避納稅義務行為。該局采取提前征收稅款的行為,是有法可依的。企業應按該稅務局作出的決定提前繳納應納稅款。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25條、第62條:《稅收征管法》第25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薄抖愂照鞴芊ā返?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倍悇諜C關的處罰決定是正確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第25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因此,該政府機關作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一樣,也應按照規定期限進行申報。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2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稅務機關作出的罰款1000元的處罰決定是正確的。10、案情:某集體工業企業,主營機器配件加工業務,由于經營不善,在停止其主營業務時,把所承租的樓房轉租給某企業經營,將收取的租金收入掛在往來科目,未結轉收入及申報繳納有關稅費。該縣地稅局在日常檢查時,發現了其偷稅行為并依法作出補稅、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的決定。對此,該企業未提出異議,卻始終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該局在多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一方面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其罰款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另一方面將此案移送公安局進一步立案偵查,追究該企業的法律責任。地稅局在與公安局配合調查期間,得知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已辦理好出國、出境證件,有出國(境)的跡象。問: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否可以出境?為什么?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44條:《稅收征管法》第44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該企業在繳清稅款、滯納金或提供納稅擔保之前,李某不可以出境。根據《稅收征管法》第44條的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在未結清稅款、又不提供擔保的情況下需要出境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北景钢卸悇諜C關有權檢查該企業的銀行存款帳戶,但對何某及其妻子王某的儲蓄存款檢查不合法。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第6項的規定,稅務機關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可以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因此,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檢查該單位的銀行存款帳戶,但對何某及其妻子王某的儲蓄存款帳戶的檢查必須經過市、自治州稅務局局長批準。12、案情:某服裝廠逾期未繳納稅款,縣國稅局征管科送達了《催繳稅款通知書》進行催繳,服裝廠依然未按期繳納稅款,于是經該征管科科長批準,扣押了服裝廠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服裝。問:該征管科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40條本案中,該征管科的做法不合法。根據《稅收征管法》第40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倍悇諜C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該征管科沒有經縣國稅局局長批準,而是經征管科科長批準就決定對服裝廠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顯然不符合法定程序。13、案情:2001年7月12日,某廠張會計在翻閱5月份帳簿時,發現多繳稅款15,000元,于是該廠向稅務機關提出給予退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請求。問:稅務機關是否應當給予退還,如果可以退還稅款,應如何計算利息?為什么?退還稅款有幾種方式?15、案情:某稅務稽查局工作人員張某,在對S軟件設計有限公司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調閱了該公司的納稅資料,發現該公司的核心技術資料,正是其朋友李某所在的H電腦網絡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術資料,于是就將S軟件設計有限公司的技術資料復印了一套給李某,張某的這一做法給S公司造成了無可挽回的經濟損失。S軟件設計有限公司發現此事后,認為稅務干部張某的行為,侵害了企業的合法權益,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企業的商業、技術保密權。問:納稅人可以請求保密權嗎?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8條、第59條納稅人可以請求保密權。所謂請求保密權就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稅收執法而知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有請求為自己保密的權利。根據《稅收征管法》第8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收征管法》第59條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庇纱丝梢?,請求保密權具有法律強制性,它既是法律賦予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納稅人具有請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自己保守秘密的權利,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果因自己的粗心大意或其他原因,泄露了納稅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給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或個人名譽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6、案情:2001年第二季度,某稅務所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決定對某行業的定額從7月起至12月適當調高,并于6月底下發了調整定額通知。某納稅戶的定額由原來的4萬元調整為5萬元。該納稅戶不服,說等到7月底將搬離此地,7月份的稅款不準備繳了。7月17日稅務所得知這一情況后,書面責令該納稅戶必須于7月25日前繳納該月份稅款。7月20日,稅務所發現該納稅戶已開始轉移貨物,于是責令該納稅戶提供納稅擔保,該納稅戶沒有提供納稅擔保,于是稅務機關書面通知該納稅戶的開戶銀行從其存款中扣繳了7月份的稅款。問:1、你認為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2、請你提出處理意見。17、案情:個體工商戶王某于2001年5月10日領取營業執照,并開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同年8月25日,該縣地稅局在漏征漏管戶清理工作中,發現王某未向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也未申報納稅(應納稅款共計5000元)。該縣地稅局于是對王某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罰款1000元的決定;對未申報納稅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同時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繳稅款及加收滯納金、并處未繳稅款3倍即15,000元罰款的決定。王某對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稅務處理和處罰決定書后的第二天向市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問:1、縣地稅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2、對王某的行政復議申請,市地稅局應該受理嗎?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60條、第64條、第88條1、該縣地稅局對王某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罰款是正確的?!墩鞴芊ā返?0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本案中對王某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的行為,稅務機關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期限,《稅收征管法》第15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2、該縣地稅局對未申報納稅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同時作出追繳稅款及加收滯納金,并處未繳稅款3倍即15,000元罰款的決定符合《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收征管法》第64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一條在實際工作中應用比較多,除偷稅外,基本上都使用這一條。3、對王某的行政復議申請,市地稅局應分別處理。對補稅、加收滯納金決定申請的復議市地稅局不能受理。因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88條的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惫蕦ν跄吃谖蠢U納稅款及滯納金又未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市地稅局不能受理。對罰款一事的復議申請應予受理,《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狈治觯罕景咐饕婕啊抖愂照鞴芊ā返?8條和《行政復議法》第17條?!抖愂照鞴芊ā返?8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薄缎姓妥h法》第17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保薄⒃摻ㄖ髽I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第88條的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補稅、加收滯納金決定有異議的,應先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的罰款決定不服可直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故該建筑企業應在繳清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擔保后才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單獨就行政處罰一事依法申請行政復議。2、市地稅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稅收征管法》第88條的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市地稅局以“未繳納罰款”作為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理由屬于適用法律錯誤。3、市地稅局超出法定期限作出不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規定,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市地稅局于收到復議申請書后的第8天才對復議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是不合規定的。4、縣地稅局申請強制執行有誤。《稅收征管法》第88第3款規定,對行政處罰稅務機關可強制執行,也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稅款及滯納金應按征管法的相關規定自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不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19、案情:某從事生產的個體工商戶楊某,2001年3月1日領取營業執照并辦理了稅務登記。但楊某一直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同年6月1日,主管稅務所對楊某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認定楊某取得應稅收入未申報納稅,共計應繳納稅款6000元。該所當即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補繳稅款6000元,加收滯納金500元,按《稅收征管法》第64條第2款規定對未申報納稅行為處以未繳稅款50%即3000元的罰款。問:請指出該稅務所執法中的違法問題,并說明原因。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74條、《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3條:《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保?、程序違法。根據《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的規定,對個人罰款超過2000元的應履行告知聽證程序。該所在作出3000元處罰決定前未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納稅人的違法事實及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利。2、該稅務所對楊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屬越權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74條的規定,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超過2000元的,稅務所不能作出決定。20、案情:某縣國稅局集貿稅務所在2001年12月4日了解到其轄區內經銷水果的個體工商業戶B(定期定額征收業戶,每月10日繳納上月稅款)打算在12月底收攤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繳納2001年12月稅款1200元的可能。該稅務所于12月5日向B下達了限12月31日繳納12月份稅款1200元的通知。12月27日,該稅務所發現B正在聯系貨車準備將其所剩余的貨物運走,于是當天以該稅務所的名義由所長簽發向B下達了扣押文書,由稅務人員李某帶兩名協稅組長共三人將B價值約1200元的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的某機械廠倉庫里。2001年12月31日11時,B到稅務所繳納了12月份應納稅款1200元,并要求稅務所返還所扣押的水果,因機械廠倉庫保管員不在未能及時返還。2002年1月2日15時,稅務所將扣押的水果返還給B。B收到水果后發現部分水果受凍,損失水果價值500元。B向該所提出賠償請求,該所以扣押時未開箱查驗是否已凍,水果受凍的原因不明為由不予理受。而后B向縣國稅局提出賠償申訴。[討論問題與要求](1)稅務所的執法行為有哪些錯誤?(2)個體工商業戶B能否獲得賠償?分析:

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38條、第37條、第39條、第43條,《實施細則》第63條、第68條,《國家賠償法》第4條。《稅收征管法》第39條規定:“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稅收征管法》第43條規定:“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薄秾嵤┘殑t》第63條:“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p>

《實施細則》第68條:“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薄秶屹r償法》第4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1)該稅務所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存在以下問題:第一,違反法定程序。《稅收征管法》第38條規定了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程序:首先是責令限期繳納,其次是納稅擔保,然后是稅收保全措施。該稅務所未要求個體工商業戶B提供納稅擔保就直接進行扣押,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違反了法定程序。第二,越權執法。該納稅人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37條規定的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不是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對其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應該按照《稅收征管法》第38條的規定執行,即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本案中由該稅務所所長向B下達扣押文書顯然沒有經過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第三,執行不當。其一,《實施細則》第63條規定,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該稅務所執行扣押行為時只有稅務人員李某一人,協稅組長雖可協助稅務人員工作,但不能代替稅務人員執法。其二,在扣押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應對被扣押的物品進行查驗,并由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共同對被扣押物品的現狀進行確認,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登記填制《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對扣押的物品進行查驗,《稅收征管法》中雖沒有明文規定,從《實施細則》第58條關于對扣押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的規定可以看出,在執行扣押時應掌握扣押物品的質量(現狀),因此有必要對所扣押的物品進行查驗,并由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對其現狀進行確認,這是稅務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應當注意的,只有這樣才能分清責任,避免糾紛。其三,未妥善保管被扣物品。

第四,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超過時限。《實施細則》第68條規定,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稅款或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后24小時內解除稅收保全。本案中,該稅務所向B返回所知押的商品是在該稅務所收到B繳納稅款后的52小時之后,違反了上述規定。(2)納稅人B可以獲得行政賠償;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9條、第43條的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秶屹r償法》第4條也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21、案情:A縣某餐飲部屬承包經營,該縣城關征管分局接群眾反映,該餐飲部利用收入不入帳的方法偷逃稅款。2001年5月25日,分局派兩名稅務干部(李某與錢某)對其實施檢查,稅務人員在出示稅務檢查證后,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但沒有線索,于是對餐飲部經理宿舍進行了搜查,發現了流水帳,經與實際申報納稅情況核對,查出該餐飲部利用收入不入帳方法,偷逃稅款50,000元的事實。5月28日,該分局依法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擬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30,000元罰款的決定。5月29日,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5月30日,該餐飲部提出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要求。6月5日由李、錢二人和其它一名干部共同主持了聽證會,經聽取意見后,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要求聽證所花費用由餐飲部承擔,并將決定書當場交給餐飲部代表。在沒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該餐飲部于7月5日就30,000元罰款一事向縣地稅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縣地稅局以納稅人未繳納稅款及已超過法定復議期限為由不予受理復議申請。7月6日,餐飲部依法向縣人民法院起訴。問:指出該分局及縣地稅局在該案處理過程中違法行為,并說明

理由。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59條、第54條、第74條、第88條,《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19條,《行政處罰法》第42條。《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19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將聽證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告稅務機關負責人?!薄缎姓幜P法》第42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1、檢查時未履行法定程序。《稅收征管法》第59條規定,稅務人員實施檢查時應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該案中稅務分局既未下達稽查通知書,也未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2、稅務人員超越權限行使檢查權?!抖愂照鞴芊ā返?4條規定,稅務機關可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及貨物存放地進行檢查。但沒有賦予稅務人員對納稅人住宅的檢查權。3、5月29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合法。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可在接到行政處罰通知后3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稅務機關不能在法定申請聽證的期限內下達處罰決定書。4、對納稅人處30,000元罰款超越職權。《稅收征管法》第74條只賦予稅務所(征管分局)2,0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權。5、李、錢二人不能主持聽證會?!缎姓幜P法》第42條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保丁⒙犠C結束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屬行政越權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19條規定: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將聽證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告稅務機關負責人。然后才可作出決定。

7、要求餐飲部負擔聽證所需費用不合法?!缎姓幜P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8、縣地稅局對復議申請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一是《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钡囟惥职础抖愂照鞴芊ā返?8條第1款規定,以未履行納稅義務作為復議前置條件是錯誤的;二是餐飲部的復議申請未超過法定期限,《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稅務行政復議應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后60日內提出。22、案情:A縣地稅局于2001年6月對某旅行社2000年度納稅情況依法實施了稅務檢查。經查,該旅行社2000年通過采取收入不入帳、偽造記帳憑證等方式少繳營業稅等共計15萬元,占其全年應納稅額的25%問:該旅行社的行為屬何種違法行為?對此種行為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63條,《刑法》第201條。《刑法》第201條:“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稅額占應納稅款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保?、該旅行社的行為屬偷稅行為?!抖愂照鞴芊ā返?3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2、對偷稅行為,稅務機關首先應追繳旅行社所偷稅款、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并依照原《稅收征管法》的處罰規定處以所偷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3、由于該旅行社的偷稅行為已構成犯罪,稅務機關應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24、案情:某酒店2001年5月實際應納營業稅50萬元,由于資金周轉困難,該單位決定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30萬元稅款。同年10月,稅務部門在檢查中發現了此問題。問:1、該酒店的行為是屬于何種性質的稅務違法行為,請簡要說明理由。2、根據相關法律對該酒店及相關當事人應作如何處理。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63條、《刑法》第201條。1、該酒店的行為屬于偷稅行為。因為該酒店采取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少繳稅款20萬元,《稅收征管法》第63條規定: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稅款,是偷稅。2、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3條規定,對該酒店的行為,稅務機關應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所偷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3、由于該酒店偷稅數額達20萬元,且占應納稅額的40%,根據《刑法》第201條規定,可對該酒店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稅務部門的罰款可抵繳相應的罰金),對直接責任人員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5、案情:縣地稅稽查局接群眾舉報稱某大酒店有采取少列收入進行偷稅的情況,縣稽查局于2001年5月25日派兩名稽查員對該酒店實施了檢查,稽查員在出示稅務檢查證后,對帳簿及記帳憑證進行核查;同時經縣地稅局局長批準,對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進行了查詢。查實了該酒店1—4月份利用收入不入帳方式偷稅9,500元的事實。在取得證據后,地稅稽查局于5月30日作出了補稅、加收滯納金的稅務處理決定和處以1倍即9,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該酒店在依法提供納稅擔保后,于6月3日向該縣地稅局提起行政復議??h地稅局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的第十天以未繳納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問:1、地稅部門在該案處理中有哪些違法行為,并說明理由。2、如該酒店對不予受理的裁決不服,可通過什么途徑尋求

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59條、第54條,《行政復議法》第19條,《行政處罰法》第31條《行政復議法》第19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薄缎姓幜P法》第31:“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保薄⒌囟惒块T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未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稅收征管法》第59條規定:稅務機關派人實施稅務檢查時,應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該案中,稽查局既未下達稽查通知書,又未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2)查詢儲蓄存款沒有合法手續。《稅收征管法》第54條第6款規定: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必須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進行查詢。縣地稅局局長無權批準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3)處罰程序違法。《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及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這一法定程序。(4)行政處罰越權?;榫譄o權對該酒店作出9,500元罰款的處罰決定(《稅收征管法》第74條)。(5)縣地稅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復議申請是否受理的裁決。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稅務機關應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5日內不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可推定為已受理。縣地稅局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的第十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屬無效決定。(6)縣地稅局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一是按《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在提供相應擔保后,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二是按《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2款規定,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繳納罰款不是前置條件。2、如該酒店對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不服,于接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6、案情:根據工作計劃,2001年5月,A縣地稅局開展了房地產行業稅收專項檢查工作。5月10日,縣稽查局按規定向興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下達了稽查通知書,并取得送達回證,定于5月14日派人對其實施檢查。5月14日,稽查員發現該單位負責人及財務人員已逃避,后經幾次聯系,該單位總以各種借口拒絕檢查。問:根據新《稅收征管法》規定,對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上行為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70條。《稅收征管法》第70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稅收征管法》第70條規定,對興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逃避、拒絕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同時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27、案情:某個體餐館老板張某欠繳2001年5月份營業稅15,000元,縣地稅局責令其6月18日前繳納。但張某在未繳納稅款的情況下,于6月16日將餐館轉讓、財產轉移,致使縣地稅局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稅款。問:稅務機關對該案應如何處理?張某的行為是否已構成犯罪,法院應如何量刑處罰?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65條,《刑法》第203條?!抖愂照鞴芊ā返?5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薄缎谭ā返?03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隱匿或轉移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到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1、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5條規定,稅務機關應追繳稅款及相應的滯納金,并對逃避追繳欠稅行為,處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張某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刑法》第203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隱匿或轉移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到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梢?,張某的行為已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法院應對其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29、案情:2001年5月起,根據《稅收征管法》的需要,A縣地稅局在飲食行業中依法強制推廣使用稅控收款機。某個體餐館在稅務機關的監督下安裝了稅控收款機。同年7月中旬,地稅局發現該餐館在6月初自行改動了稅控裝置,并虛假申報納稅,導致少繳6月份應納稅款2,000元。該縣地稅局于是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對其自行改動稅控裝置的行為處500元罰款,并依照法定程序對其偷稅行為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1,000元罰款的決定。問:1、A縣地稅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有法律依據,簡要說明理由2、A縣地稅局的決定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60條、第63條?!抖愂照鞴芊ā返?0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保薄⒂蟹梢罁?。一是《稅收征管法》第60條第1款5項規定,納稅人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二是該個體戶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并虛假申報而少繳稅款,屬于偷稅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3條規定,納稅人偷稅的,稅務機關應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A縣地稅局的決定未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因為該個體戶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又采取了虛假的納稅申報方式進行偷稅,不屬于同一違法行為。30、案情:某從事商品銷售的個體戶,自1999年起在B縣某服裝市場經營服裝,2001年4月該市場拆遷。該個體戶自2001年5月1日起搬至自已家中繼續從事經營。同年7月中旬該縣國稅局在稅務登記驗證工作中發現其未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并少繳稅款6,000元。國稅局遂責令其于7月25日前到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繳納未繳的稅款6,000元及相應的滯納金500元。該個體戶到期未申請辦理變更手續,也未繳納稅款及滯納金。7月26日該局再次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及限期納稅通知書,限7月30日前繳納稅款。該個體戶逾期仍未履行。7月31日,經縣國稅局局長批準,該局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凍結其相當于應納稅及滯納金的存款,并對該個體戶處以3,200元的罰款。銀行在接到通知后,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稅款決定。問:1、B縣國稅局對個體戶處以3,200元罰款是否有法律依據?2、指出B縣國稅局在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3、對該個體戶的開戶銀行,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分析: 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68條、第73條,《行政處罰法》第31條?!抖愂照鞴芊ā返?3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保?、對個體戶處3,200元罰款有法律依據?!抖愂照鞴芊ā返?8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40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B縣國稅局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1)7月中旬和7月26日連續兩次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和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缺乏行政執法的嚴肅性。(2)國稅局適用法律錯誤。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8條規定,對該個體戶的違法行為,應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不是稅收保全措施。(3)程序違法。B縣國稅局實施行政處罰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告知當事人的處罰的事實、依據及理由,并告知當事人的權利。(4)未履行聽證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還應告知聽證權利,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應組織聽證。3、根據《稅收征管法》第73條規定,對開戶銀行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稅款決定的,造成稅款流失的,稅務機關可依法對其處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31、案情:某縣地稅局在2001年6月份開展的稅務登記清查中,發現李某于上年初領取營業執照開了一家照相館,至今未向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也從未申報納稅。問:地稅局對李某應如何處理?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60條、第64條。對李某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0條第1款規定,責令限期辦理,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如情節嚴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的,申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對未申報納稅的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4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32、案情:2001年5月8日,接群眾舉報A縣某賓館采取發票開大頭小尾方式進行偷稅。該縣地稅局遂立案檢查,5月9日縣地稅局派人對賓館依法實施了檢查,查實其偷稅4,500元的事實。A縣地稅局遂于5月15日依法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及處以所偷稅款4倍罰款的決定。賓館不服,于5月20日依法向市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6月10日,復議機關經審理后,作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本題不考慮發票違法行為的處理)問:1、請說明稅務機關實施檢查時應遵循的相關規定。2、請說明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3、賓館對地稅局的處理決定不服,是否可無條件地向市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4、如賓館對市地稅局的復議決定不服,應以誰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分析:1、稅務機關檢查應遵循下列規定:(1)稅務機關應派兩名以上稅務干部實施檢查;(2)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9條規定,派出的稅務人員實施檢查時,應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3)應按《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的方法和手段進行檢查。2、實施行政處罰應遵循下列程序:(1)在調查結束后,應依《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制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根據《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的規定,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和法人及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應履行聽證程序,因此本案還應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聽證權。(2)如賓館在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的,稅務機關應依法舉行聽證。(3)聽證結束后,應根據調查事實和聽證情況制作《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不得因當事人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報縣局負責人審批。(4)經縣局局長簽字后下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依法送達當事人。3、如賓館對補稅、加收滯納金的決定不服,應按《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1款的規定,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如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直接向市地稅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賓館如對市地稅局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縣地稅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33、案情:2001年5月11日,某縣地稅局城關征管局征收人員小張發現某娛樂城(系有證個體工商戶)沒有按時辦理當月納稅申報,遂打電話進行口頭催報,接電話的該娛樂城工作人員稱老板和辦稅人員均出差在外,無法辦理納稅申報事宜。5月15日,該娛樂城辦稅員來到了城關征管局辦理當月納稅申報,城關征管局以逾期申報為由,依照《稅收征管法》第62條規定,當場作出罰款50元的處罰決定。該娛樂城老板不服,認為由于辦稅員出差在外而造成了逾期申報,并非主觀上故意拖延,同時,在此期間也未接到稅務部門的書面《限期改正通知書》,故以城關征管局處罰程序違法為由,向縣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問:

城關征管局對該娛樂城的處罰程序合法嗎?

分析: 本案例主要涉及《稅收征管法》第62條、《行政處罰法》第33條。

《稅收征管法》第62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薄缎姓幜P法》第33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城關征管局對該娛樂城的處罰程序合法。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2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依照這個規定,納稅人未經稅務機關批準而到期未辦理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也可以同時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并非是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而是同時適用的兩種行政行為?!缎姓幜P法》規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此案中城關征管局當場對娛樂城作出罰款50元的決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因此,從這一方面來看,城關征管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程序也是合法的。35、案情:據群眾來信反映,某房地產開發企業自1997年成立以來,采取向商品房購買者收取的居民住房調節基金不入帳的手段,偷逃國家稅收。根據這一線索,某縣地稅局于2001年5月17日對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實施稅收專案檢查。經查實,居民住房調節基金屬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銷售商品房時額外向購買者收取的商品房價外費用,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在1997年至1998年期間,共取得居民住房調節基金收入150萬元,全額計入“營業外收入”帳戶中,未作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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