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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鐵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

1992年8月11日,鐵道部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運輸設備進行防汛抗洪(以下簡稱防洪)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鐵路工程、工業、院校及生活設施防洪活動參照所在省市防洪實施細則進行。

第3條防洪工作以“全員防洪”為指導思想,實行“預防為主,安全第一,全力搶修,當年復舊”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4條防洪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洪崗位責任制。

第5條鐵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洪的義務。必要時鐵路部門可請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支援防洪搶險。

第6條在“國家防汛總指揮部”的領導下,鐵路各單位應配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訊指揮部,協調相關的防洪工作,實行同沿線有關單位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門聯防,爭取地方群眾積極支持。

第7條鐵路運營部門要積極改善抗洪能力不足的鐵路運輸設備,對危及行車安全的設備病害,必須采取工程措施整治,提高設備抗洪能力。

第8條各有關部門汛期要加強對危及行車安全處所的檢查、監測,嚴格執行《汛期安全行車措施》(附錄略),防止發生行車事故,以保證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第9條既有鐵路改造工程,設計應滿足規范抗洪能力要求;施工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影響既有線抗洪能力。

第10條鐵路防洪工作要依靠現代化科學技術,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防洪工作和裝備水平,使鐵路防洪逐步實現現代化。

第二章防洪組織

第11條鐵道部設立防洪指揮部,由主管部長任總指揮,運輸、機務、工務、電務,建設、安監、計劃、財務、勞資、物資等有關部門領導為指揮部成員,負責組織領導全路的防洪工作。

第12條鐵路局、鐵路分局防洪指揮部,其成員比照鐵道部防洪指揮部組成,負責領導本部門的防洪工作。工程處、大修處及有關段(隊)組成防洪搶險隊。山區鐵路有關站段可組成以站長為組長的防洪領導小組。

第13條各級防洪指揮部主要任務:汛前部署防洪工作,下達防洪命令和有關文件,檢查防洪準備工作,組織復查重點區段和審定預搶工程項目;汛期組織領導防洪搶險工作;汛后研究善后處理,總結當年防洪工作。各級防洪指揮部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對上述工作做出研究安排。

第14條各級防洪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設在工務部門,其成員的配備應適應管理防洪日常工作的需要。有關段(隊)應有專人管理防洪日常工作。防洪日常工作的內容如下:

(一)掌握管內鐵路沿線江河水庫水情及運用情況;建立管內防洪圖表數據資料檔案;掌握沿線運輸設備抗洪能力薄弱環節,制訂安全渡汛措施;掌握病害看守點、巡檢情況。

(二)使用和維護用于氣象、水情信息接收與傳遞的技術設備;管理和應用各類防洪資料和數據庫;做好與有關單位的數據聯網交換工作。

(三)建立與同級行車調度、同級有關防洪組織的聯系,互通信息,協調防洪搶險工作。

(四)制訂重點區段防洪搶險方案;督促有關單位防洪料具、備用車輛的調配及搶險隊伍的組成。

(五)參加防洪檢查;主持制訂汛期危及行車安全處所的預搶工程方案,供指揮部審定;安排預搶工程的實施。

(六)汛期接收、分析各類氣象及水情預報,及時向有關單位傳達,并提出防范對策。

(七)參加防洪值班,掌握災情,隨時向領導匯報;傳達上級領導對防洪工作的指示;必要時編制防洪搶險快報、簡報等。

(八)參加水害搶險,提供搶險及水害復舊工程方案;組織復舊工程的審查、施工及驗收工作。

(九)汛后對當年水害資料進行整理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探索鐵路防洪規律,為增強設備抗洪能力,減少災害損失,提供依據。

(十)推動防洪搶險新技術、新設備的開發與應用;組織培訓防洪人員,不斷提高防洪工作人員的素質。

第15條防洪辦事機構應配備較先進的通信、數據處理、氣象信息接收等設備,以便快速、準確傳遞防洪及災害信息,提高辦公效率。

第16條防洪辦事機構要管理好防洪資料及水害檔案。鐵路防洪資料及水害檔案包括:

(一)歷年防洪命令、防洪工作總結及有關防洪文件(包括重要電報、電傳)。

(二)鐵路防洪圖,包括:鐵路線名、站名、里程;工務段以上單位所在地及管界;水系;水庫(注明病險水庫);災害報警裝置;危險處所看守點;搶險主要料具存放地等。

(三)與防洪有關的設備病害資料,包括:橋涵淺基;橋涵孔徑不足;路基抗洪能力不足;沿線滑坡;崩坍落石;泥石流等。

(四)水害檔案,包括:歷年各類水害、氣象、水文、防洪工程及預搶工程資料等。

第17條鐵路防洪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一指揮。各部門〔運輸(客、貨)、機務、工務、電務、車輛、物資、基建、計劃、財務、勞資、生活、衛保、安監、公安等〕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同心協力,共同完成防洪工作。

第18條各有關部門的職責:

(一)工務部門負責檢查和掌握線、橋設備狀態,對橋隧和路基的病害進行檢測;按期完成防洪及預搶工程,在汛期執行線橋災害地段分段檢查負責制和冒雨檢查制,對危及行車安全的地點派人看守。

(二)工程(基建)部門負責既有線施工工點的防洪安全,對施工可能影響既有線渡汛安全的工程進行防護,并隨時做好參加水害搶修的準備。

(三)運輸(客、貨)部門負責防洪搶險、復舊工程的隊伍、機具、材料物資的運輸;按指揮部的要求及時將搶險用料運到指定地點;負責水害工地的運輸組織工作;調撥搶險備用車輛;溝通運輸、災情等信息。

(四)機務部門乘務人員要根據防洪指揮部發出的“汛期重點危險地點一覽表”和調度命令,加強了望,按規定速度運行,并與工務看守人員以信號應答。救援列車和發電列車等專用車輛要隨時準備參加水害搶修。

(五)電務部門要對通信信號設備進行檢修,確保技術狀態良好;在病害看守點配備專用電話;水害發生后要盡快搶修,恢復通信,保證水害現場優先通話,及時傳遞情報;盡快修復因水害破壞的通信信號設備。

(六)供電部門對接觸網供電線路要進行整修加固,發生水害及時搶修,并為防洪提供照明。

(七)供水部門要加強對水源及供水設施的防護,要制定應急措施,保證飲水衛生。

(八)物資部門負責防洪、搶險和復舊工程的料具儲備和供應。

(九)計劃、財務部門負責落實防洪款源,按規定分別在營業外、基建、更新改造、大修及其它有關經費項下列支。

(十)勞資部門負責獎懲工作。

(十一)生活、衛生部門負責搶修現場生活物資供應、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

(十二)公安部門負責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19條鐵路各級防洪組織應加強與當地政府防洪組織的聯系,爭取地方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并與有關水利、氣象部門建立聯絡制度,協調防洪工作。

第三章防洪準備

第20條每年汛期前,各級防洪組織應發布防洪命令,除貫徹本細則的要求外,應將防洪指揮部的組成人員、值班電話號碼、重點防洪工程安排、科學防洪工作的部署、天氣趨勢預報及其對策等情況上報下達。

第21條每年汛期以前,各有關部門都要進行防洪大檢查。

工務部門應對既有線路排水設備、路基、橋涵病害處所及其防護、導流設備等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提出預搶方案;對可能發生水害的地點進行分析,同時結合上一年汛期過后的秋檢結果,提出當年“汛期重點危險地點”的可能災情和預防對策;對暫時無法整治的病害處所,應采取安裝實用可靠的報警裝置或派人監視看守等措施;病害看守處所必須配備與車站、列車同頻率的對講機,遇有險情及時與站車聯系,采取措施;對確定的“汛期重點危險地點”預防對策及預搶工程件名,要抄報鐵道部。

工程部門應檢查既有線增建第二線或改造工程施工對既有線路基穩定、橋涵排洪的影響,對查出的問題應立即處理,制定加固與渡汛措施。凡是影響路堤、路塹穩定的工程,不宜在雨季施工。如果確系急需工程,應嚴格審查施工方案,制定可靠措施,并經鐵路防洪指揮部批準后方可施工。

水電、電務部門應檢查沿線水圍電桿、路基上的電纜溝槽、電線路和供水設備,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各級防洪辦事機構與地方有關部門,應共同對沿線與鐵路有關的水庫、河道、江河堤壩、塘壩、貯木場及農田水利設施進行檢查,按照《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及時向有關各級人民政府匯報,合理解決。

第22條根據歷年經驗及預計可能發生水害的處所,應在沿線準備緊急加固和搶修的料具。

(一)防洪料具均應在雨季前備齊,并運至規定地點,未經有關防洪組織批準,不得挪用。

(二)防洪料具應本著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分別存放在便于裝卸的地點,以便發生水害時迅速進行搶運。有關站段、采石場和各級材料廠,汛期要有一定的物資儲備,各鐵路局防洪儲備料具的數量、地點要列表報部備案。

(三)汛前,有關單位要對備用的推土機、裝載機、拆裝梁、工字梁、鋼塔架等搶險設備進行狀態檢查,確保搶險使用。

(四)汛期,各鐵路局應在適當地點設置水害搶險備用車,按規定向鐵道部申請撥給,作為鐵路路用車掌握使用。遇有特別緊急雨情、水情預報,鐵路局長可按鐵路路用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臨時安排少量搶險備用車。

(五)防洪備用物資應隨使用隨補充,直至汛期結束后,方可納入分配計劃。

第23條各級搶險隊伍組成后,應加強技術演練,熟練掌握鋪設便線,架設便橋,組裝拼裝梁以及搭枕木垛、立排架等技術。

第24條防洪指揮部對各部門檢查發現的危險處所、防洪渡汛措施、防洪料具儲備情況等,要進行重點復查和處理。對山坡、塹坡、隧道仰坡、危石、危土;路基裂縫、溜坍、嚴重下沉;橋涵淤塞、錐體下沉損壞、基礎嚴重沖刷及排水設施破損等汛期可能危及行車安全必須立即加固處理的處所,由指揮部審定預搶。

第25條各鐵路局應結合實際情況,配置雨情觀測設備,探索降雨量與路基、橋涵設備抗洪能力的關系,據以制訂相應的防范及整治措施。

第26條各級防洪指揮部汛前應對管內職工進行防洪教育,使有關人員熟知防洪規章制度,并組織交流防洪搶險經驗。

第27條對防洪工程及預搶工程所需款源、材料,有關部門應優先保證供給,以確保工程汛前完成。

第四章防洪與搶險

第28條各級防洪指揮部,應根據當地的汛情規律,確定防洪值班起止日期。

汛期內,各級防洪辦事機構應日夜值班,密切同地方防汛、氣象及水利部門聯系,及時準確地向防洪指揮部提供有關天氣預報、水情預報和風暴潮預報。通信設施必須服從防洪工作需要,優先為防洪搶險服務。

第29條為了確保汛期行車安全,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汛期安全行車措施》。當遇有大風、連續降雨、大到暴雨時,運輸、機務、工務、電務等主要行車部門,應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把好安全關。各局應根據具體情況,對《汛期安全行車措施》制訂相應的具體執行辦法。

第30條汛期,工務段應嚴格執行對線、橋病害處所的檢查、監視制度。設有巡守工的橋梁,要定時觀測記錄水位和淺基墩臺沖刷的情況,在降大雨、暴雨時,工區、領工區應執行冒雨檢查制度。汛期內,各工區應有一定的人員留宿,以便夜間冒雨檢查和參加搶險。工務段應為留宿人員設置必要的備品,并應按規定支付夜餐費。在業余時間及假日出動檢查者,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汛期工務段及有關單位應有軌道車及汽車司機在單位值宿。

第31條遇有災害天氣預報時,各級防洪指揮部應有領導值班,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加強檢查、看守,保證行車安全。一旦發生水害,要由領導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全力搶修,迅速搶通。

第32條遇有水害時,有關單位應迅速將災情調查清楚,把發生的時間、地點、雨情、水情、災情、搶險情況和預計搶通時間分別逐級上報,報部時間:

(一)正線——在四小時以內;其中京廣、津浦、京山、沈山、哈大、隴海線在兩個半小時以內。

(二)站線在八小時以內。

搶險所需材料、勞力和機具設備,各有關部門要優先供應。

第33條一般小水害,短時間可以搶通者,應由水害發生單位就近組織搶修。

遇有較大水害,搶修比較困難,短時間不易搶通者,由鐵路局(分局)組織搶修。

水害嚴重或特別嚴重、搶修技術復雜、施工困難、工期較長者,由鐵道部組織指揮有關鐵路局、工程局、設計院參加聯合搶修。

在水害搶修中,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請當地軍民或廠礦企業支援。

第34條搶修方案既要考慮“先通后固”,縮短斷道時間,又要考慮確保行車安全和將來正式修復的工程條件。在搶修通車后應立即進行加固,逐步提高速度,盡快恢復正常運輸。

第35條防洪搶險期間,公安部門應按照防洪指揮部的要求,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防止搶險物資被盜和對鐵路設施的破壞活動。

第36條鐵路橋涵等排水設施是確保鐵路安全的重要設備,未經鐵路防洪指揮部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設障阻水或排放超過設計標準的流量。

第37條在非常情況下,為保護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和大局安全而要破路排洪時,必須報經鐵道部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批準。影響較大時,須報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方可實施。

第五章善后工作

第38條汛期過后,水害發生單位對搶險剩余材料應及時清理,點收入帳,沖減支出,做到工完料凈。防洪備用物資的分配,應優先用于復舊加固工程,亦可移做基建、大修、維修使用。

第39條水害復舊工程要按照徹底消除水害根源,不留后患的原則,在搶通后,立即組織復舊施工,力爭當年完成。

第40條各級統計部門應對洪水災害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壞、搶險和工程復舊費等進行統計,經財務審計部門核實,報中企處批準后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41條汛期過后,各級防洪指揮部應做好防洪工作總結,其內容為當年雨情、水情、水害概況(包括水害次數、中斷行車時間、災害直接損失等并進行分析);防汛抗洪新技術;主要災害及大事故情況;防洪工作經驗教訓;存在問題及改進工作的建議等,以書面逐級上報,報部時間最遲為當年十一月底。

第六章防洪經費

第42條鐵路財產因遭受水害發生的損失、搶修以及復舊費用,按有關文件規定,分別在營業外、成本、大修、更新改造基金和國家基本建設投資項下列支:

(一)凡屬于下列性質者,列營業外支出:

1、在汛前防洪檢查中對已出現險情,為防止災害可能對線路建筑物造成破壞而采取的緊急防護措施。

2、線路遭受水害而中斷行車后,為了迅速恢復運輸而進行的搶修工作(包括修建便橋)所需的費用。

3、水害搶修恢復通車后,必須對原建筑物(不包括橋梁、隧道、擋土墻及單獨作為固定資產的護坡,檔水壩、導流堤等)繼續進行修復或加固。

4、沿線通信信號、牽引供電、供水等設備遭受水害毀損后,為迅速恢復正常使用,進行搶修和復舊所需費用。

5、災害發生后的現場清理費用。

6、災害中屬于流動資產的非常損失。

(二)凡屬下列性質者,分別在國家基建投資、更新改造、大修理基金或維修費用中解決:

1、橋隧建筑物以及單獨作為固定資產的擋土墻、護坡、擋水壩、導流堤等,遭受水害毀損后,因工作量較大,搶修時未能同時修復,而系以便線、便橋或架設便梁排架等臨時工程搶修通車者,在通車以后,為了能正常使用,必須對破損部分進行徹底修理或部分重建工作,屬于部頒線橋設備大修規則規定的大修工作范圍的工程,其費用在大修理基金中列支。

2、上述建筑物遭受水害后,全部破壞,必須重建或修復的工作量超出部令規定的大修范圍,以及增加橋孔,接長明洞或新建其他建筑物工程,所需費用在國家基建投資內解決或更新改造基金內解決。

3、上述基建、更改或大修工程,一件工程盡可能不分作兩種款源,如工程內容主要屬于基建或更改性質,則全部費用列入基建或更改計劃;如工程內容主要屬于大修性質,則全部費用列入大修計劃。

4、除線路及沿線通信信號設備以外的其他各類固定資產遭受水害,發生損失,如確系需要修復的,其修復費用按其性質分別處理:

(1)損失較輕、稍加修理即可恢復使用的,由維修費解決。

(2)修復工程符合大修范圍的由大修理基金解決。

(3)修復工作量已超出部令規定的大修范圍或必須重建、更新的,在國家投資內解決或更新改造費用內解決。

(三)為減輕水害損失而直接用于防洪工作的氣象、水情預測預報;信息傳遞設備的購置、租用、服務等費用,可在生產發展基金、更新改造費或運輸成本中列支。

第43條列入營業外支出的復舊費用,應在當年完成。如當年確實不能完成時,其剩余工作量應列入次年有關計劃,繼續施工完成。

第44條按規定應由國家投資的基建、更新改造工程項目,無論是當年或次年施工,均必須按規定列入基本建設計劃或更新改造計劃才能施工。由大修解決的,也需按手續追加大修計劃。

第45條各類固定資產因遭受水害發生損失,不能修復或不必修復時,按報廢注銷手續處理。

第46條自然災害損失和修復費用以及預搶工程應急費用的管理,實行逐級負責審核制度。鐵路局對鐵道部負責,并對所屬單位負有領導和審批的責任。各鐵路局防洪指揮部、財務、工務等部門要有專人管理。

自然災害損失和修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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