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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規范稅收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6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一、制定背景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于企業支出種類多樣、形式各異,為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稅前扣除的范圍、標準等內容進行了規定。但是,在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方面,則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執行。這些規定雖可解決一些日常管理問題,但較為分散,系統性和針對性不強,容易產生認識分歧,帶來執行爭議。隨著稅收管理要求的提高,尤其是發票管理的日益信息化,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稅收執法,維護納稅人權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簡稱28號公告)。一、制定背景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二、起草理念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該放的放開”。如28號公告在非增值稅登記納稅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個人小額零星交易、境外交易、企業費用分攤等方面,不再要求納稅人必須代開發票,收款證明、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既可以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又可以減輕基層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工作負擔。“該管的管住”。為配合防范和打擊虛開騙稅工作,28號公告規定,交易對方為增值稅登記納稅人必須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未取得發票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的不得進行稅前扣除。體現了在“放”的同時,也加強了稅前扣除憑證管理、增值稅發票風險管理。通過稅種聯動、發票聯動,努力形成工作合力。“該服務的服務到位”。28號公告就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內容、不合規憑證處理、境外費用憑證要求等方面進行詳細的規定,使企業在加強自身財務管理和內控管理時,有的放矢,制定符合稅收規定的防范措施,減少納稅風險。二、起草理念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三、條款概覽28號公告共二十條,2400余字制定依據(第一條)稅前扣除憑證概念(第二條)適用范圍(第三條)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相關原則(第四條至第七條)稅前扣除憑證種類(第八條)基本情形稅務處理(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特殊情形稅務處理(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執行時間(第二十條)制定原則確立規則是首要求同存異是策略一般規定是重點特殊規定是亮點適度靈活是方法客觀理性是態度三、條款概覽28號公告共二十條,2400余字制定原則確立規則四、條款解讀第一條為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以下簡稱“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解讀】本條是關于制定《辦法》法律依據的規定。四、條款解讀第一條為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以下簡稱“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解讀】本條是關于稅前扣除憑證概念的定義。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解讀】本條是關于《辦法》適用范圍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企業的定義,包含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等等。不含合伙、個人獨資企業。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第四條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解讀】本條是關于稅前扣除憑證管理基本原則的規定。基本原則核心合法性關聯性基礎真實性第四條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本原則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稅前扣除管理實踐中遵循實質與形式并重、聚焦交易真實性的原則。本原則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第五條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解讀】本條是關于稅前扣除憑證和稅前扣除之間關系的一般性規定。真實性原則是判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包括發票在內的相關憑證則是證明支出真實發生的直接證據,因而扣除憑證在稅前扣除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是稅前扣除的必要條件,但并不是充分條件,有些情況下,雖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但仍不允許稅前扣除。第五條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第六條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解讀】本條是關于企業取得稅前扣除憑證時間的一般性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12月31日5月31日……第六條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第七條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解讀】本條是關于稅前扣除憑證與其他相關資料關系的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支出依據合同協議付款憑證第七條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第八條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解讀】本條是關于稅前扣除憑證種類的規定。外部憑證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會計原始憑證第八條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解讀】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解讀】本條是關于企業在境內發生應稅項目支出,其稅前扣除憑證的規定。【亮點】對方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可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境內支出: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對方為已辦理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以發票(包括代開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兩種情形例外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規定,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自行印制的鐵路票據。境內支出: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對方為已辦理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等政策規定,浙江省包括寧波增值稅起征點: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500元。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此標準判斷。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解讀】本條是對企業在境內發生非應稅項目支出稅務處理的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對方為單位除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對方為個人內部憑證第十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19

非應稅項目的支出,如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稅款、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土地出讓金、社會保險費、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公益事業捐贈支出等等,不屬于應稅項目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如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對個人的支出項目,凡不屬于應稅項目的(例如對個人的賠款),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但要注意相關資料的留存備查。

19非應稅項目的支出,如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稅款、政府性基金20無稅發票明確可以稅前扣除。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中規定了部分增值稅不征稅項目。20無稅發票明確可以稅前扣除。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21序號不征稅項目1預付卡銷售2房地產預收款3補開營業稅發票4代收印花稅5代收車船使用稅6融資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資產7資產重組涉及的不動產9代理進口免稅貨物貨款10有獎發票獎金11不征稅自來水12建筑服務預收款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21序號不征稅項目1預付卡銷售2房地產預收款3補開營業稅發票22境內支出應稅項目非應稅項目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22境內支出應稅項目非應稅項目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第十一條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解讀】本條是對企業在境外發生支出相應稅前扣除憑證的規定,相對境內支出來說,境外支出的規定是原則性的。條文中的“勞務”應理解為包括所有勞務、服務的寬泛概念,因為增值稅的勞務僅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第十一條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解讀】本條是對企業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稅務處理原則的規定。不合規稅前扣除憑證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企業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解讀】本條是對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可采取的一般性補救措施的規定。這里的“對方”可以不是原開票方,而是實際交易對方。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解讀】【亮點】本條是對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可采取的特殊性補救措施的規定。通過外網公眾平臺查詢通過法院、稅局的公告第十四條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第十五條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解讀】本條是對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稅務處理的規定。告知日起60日5月31日第十五條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第十六條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解讀】本條是對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外部憑證稅務處理的規定。第十六條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第十七條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解讀】本條是對企業當年度未能及時取得但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外部憑證稅務處理的規定。12月31日5月31日5年內第十七條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稅前扣除憑證管理基本邏輯(應稅項目、非應稅項目-對方為單位的)合規(直接扣除)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補開、換開合規發票、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特殊原因不能補開、換開,提供支出真實性的證明資料,符合條件的可以扣除無法提供(提供資料不足以證明)支出真實性的證明資料,不得扣除稅前扣除憑證管理基本邏輯(應稅項目、非應稅項目-對方為單位的第十八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解讀】本條是對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發生支出稅務處理的規定。【亮點】分割單第十八條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這里的“勞務”也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原則上包含了所有勞務服務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等。這里的“勞務”也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原則第十九條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解讀】本條是對企業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附屬支出稅務處理的規定。第十九條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解讀】本條是對《辦法》施行時間的規定。2018年6月6日發布2018年7月1日執行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解讀】本條是對稅務機關“兩個轉變”稅務機關應當不再簡單“唯票論”、“禁止論”。企業“兩個加強”企業應當以28號公告發布為契機,加強財務管理與內控管理,持續規范經營行為,減少稅收風險。五、結束語稅務機關“兩個轉變”五、結束語謝謝謝謝《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課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課件e7d195523061f1c062df869295d8a0a11120349891c27003D2E1C84926AC27B998C4E6DB32CFD86673C8A95AFDAA40B3D72EE1B14BA0CD5ADF6A90DFBF7FD9C4343ADB56E206D0753FACD027C6C9A50526FC4BD1306CADB56A7DBAA1512074E625C97B5E431F2D57A54ED664165DA2BB31E6597E2FE6339A12FD001F8FF7F47DE2221DE1CAD53B509893BF37E2E11D08《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寧波杭州灣新區稅務局2019年3月謝謝您的觀賞2019-6-29e7d195523061f1c062df869295d8a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規范稅收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6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一、制定背景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于企業支出種類多樣、形式各異,為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稅前扣除的范圍、標準等內容進行了規定。但是,在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方面,則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執行。這些規定雖可解決一些日常管理問題,但較為分散,系統性和針對性不強,容易產生認識分歧,帶來執行爭議。隨著稅收管理要求的提高,尤其是發票管理的日益信息化,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稅收執法,維護納稅人權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簡稱28號公告)。一、制定背景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二、起草理念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該放的放開”。如28號公告在非增值稅登記納稅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個人小額零星交易、境外交易、企業費用分攤等方面,不再要求納稅人必須代開發票,收款證明、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既可以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又可以減輕基層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工作負擔。“該管的管住”。為配合防范和打擊虛開騙稅工作,28號公告規定,交易對方為增值稅登記納稅人必須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未取得發票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的不得進行稅前扣除。體現了在“放”的同時,也加強了稅前扣除憑證管理、增值稅發票風險管理。通過稅種聯動、發票聯動,努力形成工作合力。“該服務的服務到位”。28號公告就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內容、不合規憑證處理、境外費用憑證要求等方面進行詳細的規定,使企業在加強自身財務管理和內控管理時,有的放矢,制定符合稅收規定的防范措施,減少納稅風險。二、起草理念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三、條款概覽28號公告共二十條,2400余字制定依據(第一條)稅前扣除憑證概念(第二條)適用范圍(第三條)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相關原則(第四條至第七條)稅前扣除憑證種類(第八條)基本情形稅務處理(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特殊情形稅務處理(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執行時間(第二十條)制定原則確立規則是首要求同存異是策略一般規定是重點特殊規定是亮點適度靈活是方法客觀理性是態度三、條款概覽28號公告共二十條,2400余字制定原則確立規則四、條款解讀第一條為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以下簡稱“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解讀】本條是關于制定《辦法》法律依據的規定。四、條款解讀第一條為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以下簡稱“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解讀】本條是關于稅前扣除憑證概念的定義。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解讀】本條是關于《辦法》適用范圍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企業的定義,包含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等等。不含合伙、個人獨資企業。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第四條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解讀】本條是關于稅前扣除憑證管理基本原則的規定。基本原則核心合法性關聯性基礎真實性第四條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本原則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稅前扣除管理實踐中遵循實質與形式并重、聚焦交易真實性的原則。本原則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第五條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解讀】本條是關于稅前扣除憑證和稅前扣除之間關系的一般性規定。真實性原則是判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包括發票在內的相關憑證則是證明支出真實發生的直接證據,因而扣除憑證在稅前扣除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是稅前扣除的必要條件,但并不是充分條件,有些情況下,雖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但仍不允許稅前扣除。第五條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第六條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解讀】本條是關于企業取得稅前扣除憑證時間的一般性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12月31日5月31日……第六條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第七條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解讀】本條是關于稅前扣除憑證與其他相關資料關系的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支出依據合同協議付款憑證第七條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第八條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解讀】本條是關于稅前扣除憑證種類的規定。外部憑證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會計原始憑證第八條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解讀】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解讀】本條是關于企業在境內發生應稅項目支出,其稅前扣除憑證的規定。【亮點】對方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可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境內支出: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對方為已辦理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以發票(包括代開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兩種情形例外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規定,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自行印制的鐵路票據。境內支出: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對方為已辦理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等政策規定,浙江省包括寧波增值稅起征點: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500元。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此標準判斷。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解讀】本條是對企業在境內發生非應稅項目支出稅務處理的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對方為單位除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對方為個人內部憑證第十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57

非應稅項目的支出,如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稅款、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土地出讓金、社會保險費、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公益事業捐贈支出等等,不屬于應稅項目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如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對個人的支出項目,凡不屬于應稅項目的(例如對個人的賠款),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但要注意相關資料的留存備查。

19非應稅項目的支出,如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稅款、政府性基金58無稅發票明確可以稅前扣除。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中規定了部分增值稅不征稅項目。20無稅發票明確可以稅前扣除。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59序號不征稅項目1預付卡銷售2房地產預收款3補開營業稅發票4代收印花稅5代收車船使用稅6融資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資產7資產重組涉及的不動產9代理進口免稅貨物貨款10有獎發票獎金11不征稅自來水12建筑服務預收款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21序號不征稅項目1預付卡銷售2房地產預收款3補開營業稅發票60境內支出應稅項目非應稅項目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22境內支出應稅項目非應稅項目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第十一條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解讀】本條是對企業在境外發生支出相應稅前扣除憑證的規定,相對境內支出來說,境外支出的規定是原則性的。條文中的“勞務”應理解為包括所有勞務、服務的寬泛概念,因為增值稅的勞務僅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第十一條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解讀】本條是對企業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稅務處理原則的規定。不合規稅前扣除憑證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企業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解讀】本條是對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可采取的一般性補救措施的規定。這里的“對方”可以不是原開票方,而是實際交易對方。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解讀】【亮點】本條是對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可采取的特殊性補救措施的規定。通過外網公眾平臺查詢通過法院、稅局的公告第十四條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第十五條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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