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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驪罪上訴狀詐騙罪上訴狀范文詐騙罪上訴狀怎么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詐騙罪上訴狀范文,供大家閱讀與參考。詐騙罪上訴狀范文1上訴人:任xx,男,xxx年9月20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廣東省越秀區福今路21號601號。上訴人因一審判決詐騙罪一案,不服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xxxx)岳刑初字第312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請求撤銷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xxxx)岳刑初字第312號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無罪。上訴理由:一、一審判決理由完全是有罪推定,認定上訴人構成詐騙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從岳塘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來看,該院是以上訴人涉嫌票據詐騙罪提起公訴,在本案的一審過程中,上訴人的辯護人已經提出上訴人并不明知涉案的票據系變造票。這一觀點也獲得了一審法院認可,即上訴人主觀上并不明知在逃犯于吉路提供的450萬元的承兌匯票系變造,故不構成票據詐騙罪。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沒有認定上訴人構成票據詐騙罪的情況下,卻認定為普通詐騙罪,一審法院的判決結論與其自身觀點存在明顯自相矛盾,屬于典型的有罪推定。1、上訴人沒有構成詐騙犯罪的主觀故意。根據刑法規定,詐騙罪必須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認為,上訴人隱瞞了廣西國正源水務有限公司無任何經營往來的事實,系空殼公司,但是對于吉路提供的商業承兌匯票還是提供了公司的印章給文鐵進行背書,故屬于一種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眾所周知,市場上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的公司比比皆是,廣西國正源水務有限公司并沒有注銷,公司與株洲福爾程化工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對承兌匯票的背書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僅僅屬于不符合票據法的行為,如果要追究責任,相互進行背書的公司都涉嫌犯罪了。很明顯,這是根本不成立的。2、如果上訴人不構成票據詐騙罪,同樣就不可能構成詐騙罪。在上訴人涉嫌的犯罪中以及其他詐騙犯罪中,如果要騙取他人財物,必須通過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采取一定的詐騙手段,在本案中,如果認定上訴人構成詐騙罪,不是以廣西國正源水務有限公司有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為大前提,因為被害人湘潭大興公司并非上述原因支付給株洲福爾程化工有限公司440萬元資金,而是以購買承兌匯票為前提。那么,對于涉案承兌匯票是不是真實的,有沒有隱瞞該票系變造的這一情節,才是認定上訴人有沒有詐騙犯罪的主觀故意的前提條件。一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上訴人沒有隱瞞承兌匯票系變造的主觀故意情節,卻認定屬于詐騙,這根本不能自圓其說。3、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口供存在明顯的斷章取義的取舍,沒有對全部口供進行綜合審核認定。首先,偵查機關于xxxx年2月10日對上訴人進行了第一次提審,從口供第4頁的內容來看,上訴人與于吉路于xxxx年3、4月份認識,于吉路稱其在北京有一家醫藥公司,當時,上訴人問于吉路他的公司能否出具銀行承兌匯票,于吉路說可以由其公司擔保銀行開具承兌匯票…,于是上訴人提出要他開一份銀行承兌匯票,由上訴人出13%的手續費…,根據上訴人的供述,不難發現,上訴人與于吉路事前從來沒有有關商量變造銀行承兌匯票的預謀。其次,從xxxx年3月6日,偵查機關對上訴人的第五次提審口供第2頁來看:"問:你知道于吉路買過來的承兌匯票的來歷嗎?知道承兌匯票的真偽嗎?答:我沒有考慮承兌匯票的真偽,于吉路只告訴我這份銀行承兌匯票的信息可以到全國各個銀行去查詢,信息是真實的。”由此可見,上訴人主觀上并不明知涉案的票據屬于變造的承兌匯票。關于于吉路為什么能夠以60萬元的價格獲得一張450萬元的承兌匯票?這是本案上訴人涉嫌犯罪的關鍵處。上訴人認為,一審不能以需要支付60萬元成本獲得了450萬元的承兌匯票這種理解推測該票據明知是變造的。60萬元換來450萬元承兌匯票的可能性有很多。上訴人一直以為是于吉路支付辦理貸款的成本從銀行貸出來,從來沒有想過經過銀行驗證的票據是假的。4、從本案被詢問人顏建興、宋兵武、朱冬明、彭永強、齊雄開等人陳述的內容來看,上訴人根本不可能知道涉案票據系變造的匯票。顏建興在第一次詢問筆錄第二頁陳述稱:我們的財務人員專門到銀行對這張承兌匯票進行了查驗,證實匯票是真實的;宋兵武在第一次詢問筆錄第二頁陳述稱:朱冬明當時承諾他已經在銀行查詢了匯票的真假,保證是真票。朱冬明在第一次詢問筆錄第二頁陳述稱:我以前一個叫文鐵的朋友帶著任廣山拿著一張承兌匯票找到我…通過銀行查詢這張承兌匯票的票面等情況,確認蓋章承兌匯票確實存在…;彭永強在第一次詢問筆錄第二頁陳述稱:飯后,齊雄開、張友良及另夕卜三人到銀行嚴正承兌匯票的真偽…后來,聽張友良告訴我,這張承兌匯票銀行驗票是真實的。齊雄開在第二次詢問筆錄第二頁陳述稱:興業人員的工作人員告訴我們這份承兌匯票是真實的。如此多的證人證言均證實承兌匯票的真實性,那么,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對票據的真假情況存在隱瞞是不客觀的'。5、上訴人再次向二審法院強調,對于于吉路提供的450萬元承兌匯票有關貼現過程,上訴人全程沒有參與,全部是文鐵一手操辦,文鐵僅僅向上訴人告知可以從銀行借到錢,上訴人一直認為自己與于吉路應該各歸還各自拿到的錢,從來沒有想過據為己有,不用歸還。5、上訴人的二位證人伏志中和胡建波的證言可以得知,直到xxxx年1月18日(xxxx年臘月二十五),上訴人在福建省建甌市委托了伏志中前往湖南長沙與宋兵武、朱冬明協商歸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欠款的事情。此期間,上訴人從來沒有躲藏起來,公安機關的補充材料中宋兵武、朱冬明已經證實伏志中代表上訴人協商還款的事情。上訴人在整個案發過程中,沒有任何不接電話或故意逃避追捕的行為,電話也沒用更換過,上訴人也不可能于xxxx年2月10日用實名制的車票乘火車去福建。二懇請二審法院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無罪推定”刑法原則。1、如今,真正犯罪嫌疑人于吉路、文鐵負案在逃,上訴人被關押后,深感冤屈和無奈,因為,只要此二人一天不到案,上訴人將無法真正進行辯白,上訴人已經年歲已高,身患嚴重高血壓,曾一次次想了結余生,可是一想到自己不能身負著不白之冤,就只能在看守所茍延殘喘的忍辱活下去。上訴人始終堅持認為,即使犯罪嫌疑人于吉路、文鐵沒有到案,但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疑罪從無的原則,既然本案無法形成完整的鏈條。那么,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綜上所述,為了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懇請二審法院拋棄顧忌各個部門的利益,顧忌錯案的影響后果的思維模式,堅決撥亂返正,該盤上訴人無罪。此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xxxx年1月日詐騙罪上訴狀范文2上訴人:周x(曾用名周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住xx市市中區xx街xx號。xxxx年3月2日因涉嫌詐騙罪被xx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xx市xx區看守所。上訴人不服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xxxx)市中刑初字第15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提起上訴。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認定上訴人無罪。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判決審理查明的事實是錯誤和歪曲的。原審認定錯誤一:xxxx年至xxxx年,被告人以辦理黨X、楊X、李乂到山東師范大學上學,通過黨xx,以交學費、贊助費、花錢請客送禮等接口詐騙黨xx及黨x、楊x、李xx家現金65400元。該查明歪曲事實真相。上訴人在與黨xx等人交往過程中,并沒有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來騙取他們的財務。主觀上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訴人在辦理上述幾名學生的事宜時,均是他們主動找到上訴人,要求上訴人為其提供幫助。上訴人并沒有虛構事實、夸大自己的能力,誘騙他們找上訴人幫忙。而且上訴人在接受他們的委托后反復、多次往返xx-濟南兩地,積極主動為他們所托事宜奔波操勞。而且隨時將所托事情的進展情況告知他們,并未隱瞞任何真相。在此過程中,上訴人不僅僅耗費了許多時間和精力,而且還動用了自己大量的社會關系,支出了較大數額的費用。上訴人的行為完全是一種受人所托的委托代理行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據此,上訴人在為其辦理受托事務時要其墊付相關費用不僅僅合乎情理,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況且,在接受他們委托之初,上訴人就一再向他們承諾:如果辦不成事,就把所收費用退還給他們。在xxxx年9月,上訴人還專門為此出具了一份保證書,鄭重承諾:如果辦不成事就把錢退還給他們。因此,上訴人主觀上既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亦未實施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來騙取他人財物。原審的此項認定是錯誤的。原審認定錯誤二:xxxx年至xxxx年,被告人以辦理于x、孟xx到山東省公安專科學校上學為由,以辦理高中畢業證、請客吃飯、花錢送禮等借口,詐騙于xx、于x現金52600元。該查明歪曲事實真相。上訴人在辦理上述事宜時,同樣沒有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來騙取他們的財物,主觀上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訴人不僅想方設法安排于x、孟xx到棗莊市體校上學、到山東省體校參加暑期訓練、為其辦理了高中畢業證書,而且在他們二人未參加高考、不是應屆畢業生的情況下,想方設法使二人成為山東大學法學院網絡班學生。現在二人均已畢業,取得了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如前所述,上訴人為二人辦理上學事宜在法律上應認定為委托代理行為,所支出的相關費用理應由二人及其家長承擔;并且在上訴人成功完成受委托事務的情況下,亦有權獲得一定的勞務報酬。Xx市體校老師孫xx承認:"我的朋友劉xx,原是山師大的老師,后來自己辦了個武術院,他和山師大有協議..????可以報考山師大的單招生因為劉xx與山師大有合作關系,可以優先錄取......他想擴大生源......我就把這個情況給周xx說了”。該證言證明,在辦理于x、孟xx上學的事情上上訴人即使有部分信息不完全符合實際,也不是上訴人故意編造或者虛構出來的。而是相關教育機構及其負責人員不真實的陳述所造成的。山東大學法學院xxxx年公開發布的招生簡章明確表明:"錄取方式,參加xxxx年國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總分400分以上;學制4年。成績合格,學校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山東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規定的,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而于x、孟xx二人既不是應屆畢業生,其考試成績更不可能達到400分(二人高中畢業證均不是正常途徑所取得),之所以能夠順利入學并最終畢業,完全是靠上訴人多方努力的結果。原審法院置上述事實真相于不顧,錯誤的認定:"只要交費就可以上學,學校也沒有他們的正規檔案”。并據此認定上訴人構成詐騙罪顯然是錯誤的。原審認定錯誤三:xxxx年8月,被告人以幫助辦理對馮xx傷情進行重新鑒定,減輕崔x、李xx等人罪責為由,以繳納鑒定費的名義,騙取許xx現金5000元。該查明歪曲事實真相。上訴人收取許xx5000元現金時,曾明確向其表示:如果重新鑒定的事辦不成就把錢退給她。并且為了表明自己并未占有此款的誠意,上訴人還將一張5000元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收款憑證交給了許xx。上述事實充分表明,上訴人從一開始就告知許xx:事情能否辦成功只是個未知數。上訴人客觀上毫無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并且,上訴人主觀上也沒有非法占有許xx財物的故意。5000元取保候審保證金收款憑證,是上訴人為上訴人之子文X辦理取保候審時公安機關收取保證金的收款證明。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文X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該筆款項將被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如果文X遵紀守法未違反相關規定,則該筆保證經將退還上訴人。從物權法上來說,該保證金在未被沒收之前其所有權人仍為上訴人。從這個意義上看,該憑證可以視為是一種預期可以得到返還的利益。因此,上訴人將該保證金憑證作為抵押交由許XX持有,毫無欺詐意圖可言。而且,在上訴人無此收款收據證明的情況下,即便取保候審期滿,上訴人也很難索要回該筆保證金。上訴人自身都將損失5000元,更談不上騙取非法利益了。因此,許xx與上訴人之間的5000元糾紛,其法律性質理應視作普通債權債務。原審法院認定構成詐騙扭曲了事實真相。原審認定錯誤四:xxxx年6月至11月被告人以幫助鄭xx給鄭xx重新進行傷情鑒定為由,以鑒定費、借款、跑腿好處費等名義,騙取鄭xx現金25900元上訴人曾經幫助鄭xx給鄭x辦過傷情重新鑒定一事是事實,但上訴人從未收取過原審判決所認定的25900元現金。xxxx年3月份,上訴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時,還隨身攜帶著鄭x的體檢報告、健康證明等。上訴人從未懈怠自己受托事務,一直積極尋求解決方法。如果上訴人意圖詐騙,又怎么會在9個多月之后還在為他的事情奔忙操勞呢。原審判決僅僅根據鄭xx一家人所謂的指控,在沒有任何書證或其他旁證證明的情況下,認定上訴人構成犯罪,完全是一種主觀歸罪方式,違背了我國刑事審判: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基本原則二、原審判決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足。原審判決的四項錯誤認定,有一個共同特征:既案件所謂的受害人都曾經試圖通過上訴人獲取這樣那樣的"非法利益”。他們或者是在子女沒有完成高中學業的情況下,妄圖取得大學畢業證書;或者想通過重新鑒定、減輕罪責等手段試圖妨礙司法公正。他們這一共同違法需求促使他們必然為了推卸自身責任、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而隱瞞事實真相。甚至借歪曲、捏造事實來達到打擊報復上訴人。而原審法院僅僅依靠這些所謂的被害人的陳述似及他們那些同樣因為曾經追求過非法目的而害怕承擔法律責任,進而必然為了掩蓋自身違法行為而扭曲事實真相的近親屬們,所做的所謂證言作為認定上訴人構成詐騙罪的依據。對于案件所涉及的四項指控(除5000元保證金收據外)均沒有書面材料予以佐證。(并且,原審審理過程中還有意回避了對上訴人有利的書面證據材料的質證)。原審認定上訴人詐騙金額高達148900元。但在判決書中卻僅對5000元(保證金收據)書面證據予以采信。剩余143900元沒有任何書面證據予以證實!三、原審判決所認定的涉案數額是不準確的。如上所述,原審判決所涉及的143900元沒有任何書面證據予以證實。必然造成原審認定數額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如:(原審認定錯誤三認定上訴人詐騙于xx、于X52600元)于xx陳述,證實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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