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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三國兩晉南北朝
法律制度
——法律儒家化過程的深入
第一節概述
第五章三國兩晉南北朝
法律制度
1一、簡述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概況
(一)三國政權
魏(公元二二零年至二六五年)、先后經歷文帝、明帝等四代皇帝。蜀(公元二二一年至二六三年),僅傳劉備父子兩代。吳(公元二二二年至二八零年),自孫權以后傳四世。一、簡述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概況(一)三國政權2(二)兩晉政權
西晉:公元二六五年晉武帝司馬炎篡奪曹魏政權建立統一的西晉王朝,但僅傳四世即被北方胡族滅亡。中國北方自公元三一六年進入五胡十六國時期
。
東晉:公元三一七年建立的偏安江南的政權
。公元四二零年被劉裕建立的宋所取代。
(二)兩晉政權西晉:公元二六五年晉武帝司馬炎篡奪曹魏政權3(三)南北朝時期南朝:宋、齊、梁、陳北朝:
北魏:→
東魏
西魏
東魏
→
北齊
西魏
→
北周
(三)南北朝時期南朝:宋、齊、梁、陳4
民族交流融合的時代北方民族與中原民族的長期融合
五胡:匈奴、羯族、鮮卑、氐族、羌族各方面都有進步、發展的時代政治領域:中央三省制思想文化領域:儒、道、佛
三教合流
魏晉風度:玄學
與反禮教;“竹林七賢”士族豪門占統治地位的時代
實際權力多被大家族所控制,因而出現一系列維護士族權益的特殊制度。
民族交流融合的時代5第二節
三國兩晉南北朝各代
立法概況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制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時期:(1)沿用期:三國初期主要沿用漢朝的法律。(2)改革期:從曹魏明帝以后至兩晉時期,
主要是對秦漢以來的法律體系、法典結構進行技術上的改革、內容上的充實和調整。(3)分支期:南北朝時期,一般認為南北朝時期中國的法律相應分為南北兩個支系,而且是“北優于南”
第二節三國兩晉南北朝各代
立法概況6一、三國時期的立法活動
魏國---魏《新律》制定于魏明帝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共18篇。這部《魏律》是魏晉時期法典完備化的第一階段,其突出之處在于:(一)、改《具律》第六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二)、刪繁就簡,增加篇目
(三)、改革刑罰制度
一、三國時期的立法活動魏國---魏《新律》制定于魏明7《新律》與漢律比較發生的變化
《新律》
篇章:
十八篇
體例:
《刑名》具首;刪除合并了部分條款刑罰:
減少肉刑,刑制定為七種禮律結合:
結合“八議”入律《新律》與漢律比較發生的變化《新律》8漢律
篇章:
九篇
體例:
《具律》既不在始,也不在終。無法起到提綱挈領
的作用
刑罰:
刑罰殘酷,雖經改革,但仍有肉刑、宮刑的條款
禮律結合:
春秋決獄,引經注律
漢律篇章:九篇9
蜀國---《蜀科》“開誠心,布公道……邦域之內,咸畏而愛之。刑政雖峻而無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勸戒明也”吳國---科條,科令蜀國---《蜀科》10二、兩晉南朝的立法活動:《泰始律》
兩晉時期的基本法典,于晉武帝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故亦稱“泰始律”。因后經張斐、杜預兩位著名學者的注釋,所以《晉律》又稱“張杜律”。共20篇。
《晉律》是一部里程碑式的重要法典:
(一)、新增《法例》篇,擴大法典總則的內容(二)、精簡律令章句
(三)、再度改革刑制
(四)、增加律疏注釋
二、兩晉南朝的立法活動:《泰始律》兩晉時期的基本法典11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動:
《北齊律》
制定時間達14年之久,共12篇,被認為是一部系統總結了魏晉南北朝時期立法經驗的法典。《北齊律》的制定完成,為中國封建立法的發展作出了突出的貢獻。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動:
《北齊律》制定時間達14年12
(一)、北齊律基本上確立了后世法典的體例與規模。北齊律的12篇篇目,大多被隋唐律繼承。(二)、北齊律將晉律之
“刑名
”、
“法例
”,二篇合為
“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完成了《法經
》以后法典總則的完善過程。自此直至清朝《大清律例》都是以
“名例
”為首篇。(三)、北齊律突出了科條簡要的立法特點
(一)、北齊律基本上確立了后世法典的體例與規模。北13四、法律形式的發展變化
律,令,科,比(漢朝)→
律,令,格,式四、法律形式的發展變化
律,令,科,比(漢朝)14第三節
三國兩晉南北朝主要法律內容
一、魏晉北朝的律學成就(一)、法典編纂技術的成熟完善(二)、律學理論水平的空前提高(三)、刑事法律思想的發展進步
第三節三國兩晉南北朝主要法律內容一、魏晉北朝的15二、刑罰制度的重大變化
(一)、肉刑制度的逐漸廢止(二)、族刑連坐范圍的不斷縮小(三)、新五刑制度的逐步形成二、刑罰制度的重大變化(一)、肉刑制度的逐漸廢止16三、罪刑適用原則的儒家化
(一)、“準五服以制罪”產生
“準五服以治罪”為晉律首創,是禮法合流的體現,其目的在于峻禮教之防。是指親屬間的犯罪,依據五等喪服所規定的親等來定罪量刑。尊長殺傷卑幼,親等越近則定罪越輕,反之則加重;有些犯罪,如親屬相盜,則是親等越近定罪越輕。
三、罪刑適用原則的儒家化(一)、“準五服以制罪”產生17服制:
是規定死者的親屬為其服喪時應穿何種喪服的制度,主要是指五等服制:(1)斬衰,(2)齊衰,(3)大功,(4)小功,(5)緦麻。我國古代通過五等服制來區分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
服制:是規定死者的親屬為其服喪時應穿何種喪服的制度,主要18(二)、“重罪十條”罪名的確立
“重罪十條”北齊統治者將危害國家利益和封建禮教的犯罪行為,概括總結為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十種不得減免的重罪,稱為“重罪十條”。“重罪十條”進一步把禮法結合起來,強化了對君權、父權、夫權的維護。隋唐律在此基礎上發展為“十惡”定制,并為宋元明清歷代所承襲。(二)、“重罪十條”罪名的確立“重罪十條”北齊統治19四、官僚貴族特權法的強化
(一)、“八議”制度
所謂“八議”制度,是法律規定八種官貴人士犯罪不經普通司法程序審判,而應報請皇帝,由皇帝召集親貴大臣“議其罪”,多數時候減免其刑罰的制度。在西周時就有“以八辟麗邦法”的記載。但直到曹魏時,因士族豪門地位提高,
“八議”即正式成為法律。
四、官僚貴族特權法的強化(一)、“八議”制度20有資格享受“八議”的八種人是:
親:皇親國戚;故:皇帝的故舊;賢:有大德行的賢人;能:能整軍旅、蒞政法、出將入相者;功:有大功勛者;貴:地位尊貴的士族;勤:為朝廷辛勤操勞者;賓:朝廷引以為賓客者,如前朝遺民。自曹魏律以后,各朝法律均規定有此制度。這種典型特權制度說明了傳統法律的一個特性。有資格享受“八議”的八種人是:親:皇親國戚;21(二)、“官當”制度
所謂“官當”,是指法律規定一定官職的官員犯罪,可以用官職、爵位來折低刑罰的特權制度。“官當”制度是中國傳統法律特權性格的又一反映。
在晉律中,有所謂“雜抵罪”、“免官比三歲刑”等制度,北魏律進一步規定,五品官員可以用官職當徒三年。南陳亦有類似規定。
(二)、“官當”制度
所謂“官當”,是指法律規定一定官職22(三)、九品中正制
公元220年,魏文帝采納陳群的建議,實行九品中正制(又稱“九品官人法”)。由州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評選所在地區出生的士人,根據其家庭出身、才德政績分為三等九級,呈報中央,然后按等級品第高下任官。九品中正制將選官之權收歸中央,并結合門第、德才、輿論多方面考察應選者,選任標準較為全面。但是在選才用人標準上往往偏重家世門第,流弊甚大。至隋朝,該制度被較為公正的科舉制所取代。
(三)、九品中正制
公元220年,魏文帝采納陳群的建議,23(四)、品官占田蔭戶制確立
第四節
三國兩晉南北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體系
中央司法機構名稱上的變化:由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廷尉發展到北周的秋官大司寇,最后到北齊的大理寺。從魏開始,中央設律博士負責教授法律,培養司法官吏。
地方司法機構有州、郡、縣三機構成。行政長官兼理司法。
(四)、品官占田蔭戶制確立第四節24二、訴訟審判制度
(一)、皇帝參與審判錄囚(二)、改進上訴直訴制度(三)、完善死刑復奏制度(四)、盛行刑訊逼供酷法
二、訴訟審判制度(一)、皇帝參與審判錄囚25為什么說南北朝時期的法制“北優于南”?
南朝統治階層崇尚玄學與佛學,蔑棄禮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襲《晉律》。劉宋五十多年未立新制;蕭齊仿照晉律制定了《永明律》,卻因意見不一而未實行;梁武帝命蔡法度、沈約等人依照《永明律》修訂《梁律》,單實際內容與晉律基本相同,僅是名稱有所改易;陳修訂完成的《陳律》,一準《梁律》,實質上仍然是《晉律》的繼續。可以說南朝法制并無多少創制。
為什么說南北朝時期的法制“北優于南”?南朝統治階層崇尚26北魏首開北朝重視法典編纂之風。自太祖拓拔圭著手修律,至孝文帝修訂完成《北魏律》,前后經過一個多世紀的時間。《北魏律》由著名律學家崔浩、高允等人主持修訂,冶漢、魏、晉律于一爐,在篇章體例、罪名刑制方面較前朝都有發展。東魏以格代科,制定有《麟趾格》,西魏編定有《大統式》,從而把“格”和“式”發展成為比較成熟的法律形式,為隋唐時期格與式成為基本法律形式奠定了基礎。《北齊律》則完成了我國封建法典由繁至簡的改革過程,它以名例律開篇的十二篇體例、五種法定刑的設置、重罪十條的入律,這些重要的創新都被隋唐兩代的律典所借鑒。
北魏首開北朝重視法典編纂之風。自太祖拓拔圭著手修律,至孝文帝27本
章
重
點
名詞:準五服以制罪
重罪十條
八議制度
官當制度
九品中正制
魏《新律》比漢《九章律》有哪些發展?
簡述《北齊律》的特點及歷史地位
試述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律進一步儒家化的主要體現。
本章重點名詞:28第五章三國兩晉南北朝
法律制度
——法律儒家化過程的深入
第一節概述
第五章三國兩晉南北朝
法律制度
29一、簡述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概況
(一)三國政權
魏(公元二二零年至二六五年)、先后經歷文帝、明帝等四代皇帝。蜀(公元二二一年至二六三年),僅傳劉備父子兩代。吳(公元二二二年至二八零年),自孫權以后傳四世。一、簡述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概況(一)三國政權30(二)兩晉政權
西晉:公元二六五年晉武帝司馬炎篡奪曹魏政權建立統一的西晉王朝,但僅傳四世即被北方胡族滅亡。中國北方自公元三一六年進入五胡十六國時期
。
東晉:公元三一七年建立的偏安江南的政權
。公元四二零年被劉裕建立的宋所取代。
(二)兩晉政權西晉:公元二六五年晉武帝司馬炎篡奪曹魏政權31(三)南北朝時期南朝:宋、齊、梁、陳北朝:
北魏:→
東魏
西魏
東魏
→
北齊
西魏
→
北周
(三)南北朝時期南朝:宋、齊、梁、陳32
民族交流融合的時代北方民族與中原民族的長期融合
五胡:匈奴、羯族、鮮卑、氐族、羌族各方面都有進步、發展的時代政治領域:中央三省制思想文化領域:儒、道、佛
三教合流
魏晉風度:玄學
與反禮教;“竹林七賢”士族豪門占統治地位的時代
實際權力多被大家族所控制,因而出現一系列維護士族權益的特殊制度。
民族交流融合的時代33第二節
三國兩晉南北朝各代
立法概況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制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時期:(1)沿用期:三國初期主要沿用漢朝的法律。(2)改革期:從曹魏明帝以后至兩晉時期,
主要是對秦漢以來的法律體系、法典結構進行技術上的改革、內容上的充實和調整。(3)分支期:南北朝時期,一般認為南北朝時期中國的法律相應分為南北兩個支系,而且是“北優于南”
第二節三國兩晉南北朝各代
立法概況34一、三國時期的立法活動
魏國---魏《新律》制定于魏明帝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共18篇。這部《魏律》是魏晉時期法典完備化的第一階段,其突出之處在于:(一)、改《具律》第六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二)、刪繁就簡,增加篇目
(三)、改革刑罰制度
一、三國時期的立法活動魏國---魏《新律》制定于魏明35《新律》與漢律比較發生的變化
《新律》
篇章:
十八篇
體例:
《刑名》具首;刪除合并了部分條款刑罰:
減少肉刑,刑制定為七種禮律結合:
結合“八議”入律《新律》與漢律比較發生的變化《新律》36漢律
篇章:
九篇
體例:
《具律》既不在始,也不在終。無法起到提綱挈領
的作用
刑罰:
刑罰殘酷,雖經改革,但仍有肉刑、宮刑的條款
禮律結合:
春秋決獄,引經注律
漢律篇章:九篇37
蜀國---《蜀科》“開誠心,布公道……邦域之內,咸畏而愛之。刑政雖峻而無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勸戒明也”吳國---科條,科令蜀國---《蜀科》38二、兩晉南朝的立法活動:《泰始律》
兩晉時期的基本法典,于晉武帝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故亦稱“泰始律”。因后經張斐、杜預兩位著名學者的注釋,所以《晉律》又稱“張杜律”。共20篇。
《晉律》是一部里程碑式的重要法典:
(一)、新增《法例》篇,擴大法典總則的內容(二)、精簡律令章句
(三)、再度改革刑制
(四)、增加律疏注釋
二、兩晉南朝的立法活動:《泰始律》兩晉時期的基本法典39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動:
《北齊律》
制定時間達14年之久,共12篇,被認為是一部系統總結了魏晉南北朝時期立法經驗的法典。《北齊律》的制定完成,為中國封建立法的發展作出了突出的貢獻。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動:
《北齊律》制定時間達14年40
(一)、北齊律基本上確立了后世法典的體例與規模。北齊律的12篇篇目,大多被隋唐律繼承。(二)、北齊律將晉律之
“刑名
”、
“法例
”,二篇合為
“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完成了《法經
》以后法典總則的完善過程。自此直至清朝《大清律例》都是以
“名例
”為首篇。(三)、北齊律突出了科條簡要的立法特點
(一)、北齊律基本上確立了后世法典的體例與規模。北41四、法律形式的發展變化
律,令,科,比(漢朝)→
律,令,格,式四、法律形式的發展變化
律,令,科,比(漢朝)42第三節
三國兩晉南北朝主要法律內容
一、魏晉北朝的律學成就(一)、法典編纂技術的成熟完善(二)、律學理論水平的空前提高(三)、刑事法律思想的發展進步
第三節三國兩晉南北朝主要法律內容一、魏晉北朝的43二、刑罰制度的重大變化
(一)、肉刑制度的逐漸廢止(二)、族刑連坐范圍的不斷縮小(三)、新五刑制度的逐步形成二、刑罰制度的重大變化(一)、肉刑制度的逐漸廢止44三、罪刑適用原則的儒家化
(一)、“準五服以制罪”產生
“準五服以治罪”為晉律首創,是禮法合流的體現,其目的在于峻禮教之防。是指親屬間的犯罪,依據五等喪服所規定的親等來定罪量刑。尊長殺傷卑幼,親等越近則定罪越輕,反之則加重;有些犯罪,如親屬相盜,則是親等越近定罪越輕。
三、罪刑適用原則的儒家化(一)、“準五服以制罪”產生45服制:
是規定死者的親屬為其服喪時應穿何種喪服的制度,主要是指五等服制:(1)斬衰,(2)齊衰,(3)大功,(4)小功,(5)緦麻。我國古代通過五等服制來區分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
服制:是規定死者的親屬為其服喪時應穿何種喪服的制度,主要46(二)、“重罪十條”罪名的確立
“重罪十條”北齊統治者將危害國家利益和封建禮教的犯罪行為,概括總結為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十種不得減免的重罪,稱為“重罪十條”。“重罪十條”進一步把禮法結合起來,強化了對君權、父權、夫權的維護。隋唐律在此基礎上發展為“十惡”定制,并為宋元明清歷代所承襲。(二)、“重罪十條”罪名的確立“重罪十條”北齊統治47四、官僚貴族特權法的強化
(一)、“八議”制度
所謂“八議”制度,是法律規定八種官貴人士犯罪不經普通司法程序審判,而應報請皇帝,由皇帝召集親貴大臣“議其罪”,多數時候減免其刑罰的制度。在西周時就有“以八辟麗邦法”的記載。但直到曹魏時,因士族豪門地位提高,
“八議”即正式成為法律。
四、官僚貴族特權法的強化(一)、“八議”制度48有資格享受“八議”的八種人是:
親:皇親國戚;故:皇帝的故舊;賢:有大德行的賢人;能:能整軍旅、蒞政法、出將入相者;功:有大功勛者;貴:地位尊貴的士族;勤:為朝廷辛勤操勞者;賓:朝廷引以為賓客者,如前朝遺民。自曹魏律以后,各朝法律均規定有此制度。這種典型特權制度說明了傳統法律的一個特性。有資格享受“八議”的八種人是:親:皇親國戚;49(二)、“官當”制度
所謂“官當”,是指法律規定一定官職的官員犯罪,可以用官職、爵位來折低刑罰的特權制度。“官當”制度是中國傳統法律特權性格的又一反映。
在晉律中,有所謂“雜抵罪”、“免官比三歲刑”等制度,北魏律進一步規定,五品官員可以用官職當徒三年。南陳亦有類似規定。
(二)、“官當”制度
所謂“官當”,是指法律規定一定官職50(三)、九品中正制
公元220年,魏文帝采納陳群的建議,實行九品中正制(又稱“九品官人法”)。由州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評選所在地區出生的士人,根據其家庭出身、才德政績分為三等九級,呈報中央,然后按等級品第高下任官。九品中正制將選官之權收歸中央,并結合門第、德才、輿論多方面考察應選者,選任標準較為全面。但是在選才用人標準上往往偏重家世門第,流弊甚大。至隋朝,該制度被較為公正的科舉制所取代。
(三)、九品中正制
公元220年,魏文帝采納陳群的建議,51(四)、品官占田蔭戶制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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