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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1第一節海洋權益的基本內涵一、海洋權益的概念國家對其鄰接的海域及其公海區域,依海域所處的地理位置和歷史傳統性因素,按照國際、國內法制度、國際慣例、歷史主張和國家生存與發展需要享有的不同權利和利益要求第一節海洋權益的基本內涵一、海洋權益的概念2二、海洋權益的演變
1.20世紀之前的海洋權益:海洋權益的追求,各國之間極不平衡少數海洋強國的海洋權利主張也多是圍繞殖民掠奪、航行與商業利益進行的,尚未與海洋的資源利益相結合。在某些國家提出控制海洋(整體或局部)的同時,也醞釀了相反的海洋自由主張(如格勞修斯)。總之,經過長期的探索,20世紀之前逐步形成并建立了公海自由原則和領海制度。二、海洋權益的演變3
2.20世紀初期至60年代:○海洋漁業資源利益受到關注(發現了近海的資源衰退現象提出要采取一定措施)○海底及其礦產資源開始進入權益活動之中(海洋調查研究的進展豐富了權益的內容)○國際法編纂和第一、二次海洋法會議,一些海洋主張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成為海洋法律制度2.20世紀初期至60年代:4
3.20世紀60年代后:無論海洋強國的變化,還是第三世界的覺醒和投入,都說明60年代是海洋權益發展的一個轉變期
國家管轄海域的膨脹
公海權益和人類共同遺產原則的確立
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和劃時代的貢獻3.20世紀60年代后:5三、海洋權益的內容(見教材)
1.海洋權益的主體是海洋利益的承擔者、實踐者、歸屬者或擁有者,它包括國家、區域國際組織、國際社會,但主要是指各主權國家。
2.海洋權益的客體是指海洋權益主體需要指向的對象,包括內水、領海、毗連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和公海等海域。
3.海洋權益的內容:包括沿海國的海洋利益和需求、各國之間關系、海域劃界的實踐活動等。其中沿海國的某種海上利益和需求,促進了各國之間關系的調整和適應,是海洋法產生的原動力;國家間關系是各國海洋權益的國際關系內容;海域劃界實踐或者說現代海洋法的產生是各國海洋權益實現的法律手段和客觀內容。三、海洋權益的內容(見教材)6四、海洋權益內涵的擴張
●主體不僅是指國家,還有國際組織,法人和自然人●存在著國家與其他主體之間利益關系的協調問題四、海洋權益內涵的擴張
●主體不僅是指國家,還有國際組7第二節海洋權益管理
一、海洋權益管理的意義雖然國家海洋權益是客觀存在的,但只有通過國家的力量去維護,運用國家的職能對之進行控制和管理,才能保證國家海洋權益的事實的實現。第二節海洋權益管理
一、海洋權益管理的意義8二、海洋權益管理概念運用國家專門理論和專門的管理隊伍,通過政治、軍事、外交、法律等途徑和一切技術手段與可行方式,按照本國海洋法律、法規和國際海洋法,以及國家管理,組織、協調、實施維護國家海洋主權和利益,防止外來侵略、掠奪和可能發生的一切損害,即為海洋權益管理。二、海洋權益管理概念運用國家專門理論和專門的管9三、海洋權益管理的任務
1.內海、領海和毗連區的管理。(1)內水。指“領海基線向陸一面的水域”。其范圍包括:內海、海港、海灣、海峽以及其他一切位于領海基線內的海域。我國的內水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2)領海。指“沿海國的主權及于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每一個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寬度,直至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為止”。簡言之,即是指緊靠沿海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寬度不超過12海里的一帶海域。我國采用的領海寬度12海里。領海屬于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受沿海國主權的支配,而且沿海國對其領海的主權包括領海上空、海床和底土。三、海洋權益管理的任務1.內海、領海和毗連區的管理10領海的幾個制度領海的無害通過外國船舶享有經由一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是國際法公認的規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所有的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無害通過指外國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損害沿海國的安寧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條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國同意的情況下,連續不間斷的通過其領海的航行權利。“無害”,指不損害沿海國地秩序和安全。“通過”,是指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從內水駛出,或進入內水地航行。這種航行必須是繼續不停和迅速前進,只在遇到不可抗力或遇難地場合才能停船和下錨。領海的幾個制度11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課件12潛水艇通過時必須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國旗。外國船舶通過時,必須遵守沿海國地法律和沿海國為無害通過而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關于防止海上碰撞的國際規則。對於通過為無害的斷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了具體規定。依其第19條第二款,外國船舶在領海內進行下列任何一種活動,其通過就不是無害通過:潛水艇通過時必須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國旗13
(1)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它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進行威脅使用武力);(2)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軍事操練或演習;(3)任何目的在於搜集情報使沿海國的國防或安全受損害的行為;(4)任何目的在於影響沿海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5)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機(6)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7)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或規章,上下任何商品或人員、貨品(8)任何故意和嚴重的污染行為;(9)任何捕魚活動;(10)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11)任何目的在於干擾沿海國任何通訊系統或任何其它設施或設備;(12)與通過沒有直接關系的任何其它活動。(1)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14領海內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沿海國考慮到航行安全認為必要時,可要求行使無害通過其領海權利的外國船舶使用其為管制船舶通過而指定或規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特別是沿海國可要求油輪、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或材料或其他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質或材料的船舶只在上述海道通過。領海內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15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課件16外國船舶上的刑事管轄權沿海國不應在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轄權,以逮捕與在該船舶通過期間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關的任何人或進行與該罪行有關的任何調查,但下列情形除外:(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國;(b)罪行屬于擾亂當地安寧或領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質;(c)經船長或船旗國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請求地方當局予以協助
(d)這些措施是取締違法販運麻醉藥品或精神調理物質所必要的上述規定不影響沿海國為在駛離內水后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進行逮捕或調查的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所授權的任何步驟的權利
外國船舶上的刑事管轄權17
對外國船舶的民事管轄權
1.沿海國不應為對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轄權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變其航向。
2.沿海國不得為任何民事訴訟的目的而對船舶從事執行或加以逮捕,但涉及該船舶本身在通過沿海國水域的航行中或為該航行的目的而承擔的義務或因而負擔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3.第2款不妨害沿海國按照其法律為任何民事訴訟的目的而對在領海內停泊或駛離內水后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從事執行或加以逮捕的權利(3)毗連區指毗連一國領海并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4海里的區域。沿海國在這一區域內,可對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等特定事項行使必要的管制權。對外國船舶的民事管轄權18
2.專屬經濟區的權益管理專屬經濟區是現代國際海洋法的一個概念。這一概念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發展中國家興起的爭取200海里海洋權斗爭的一個重要成果,也是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一個中心議題。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之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這個區域的范圍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并對區域行使一定的管轄權。所有國家享有在專屬經濟區內的航行自由、飛越自由和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自由。無論是沿海國或是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均受有關規定的限制和支配。2.專屬經濟區的權益管理專屬經濟區19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課件20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課件21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課件22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課件23(1)資源權:沿海國對自己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及非生物資源,享有所有權,有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的主權權利。對于特殊魚種,如哺乳動物、高度洄游、溯河或降海產卵魚種等,沿海國有權制訂更嚴格的禁止、限制和管理的各項措施和規定。(2)管轄權:這個權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享有管轄權
2)對海洋科學研究的專屬管轄權
3)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1)資源權:沿海國對自己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及非生物24
4)其他方面:
A.行政:沿海國可以對在專屬經濟區內的各種活動,包括海關、財政、衛生、安全、移民等方面進行行政管轄。
B.民事管轄和刑事管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可在專屬經濟區內對違反規章、負有債務責任等事宣行使民事管轄,使用司法程序。罪行后果侵害了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主權。
C.國際法所賦予的其他權利管轄:在由于污染或由于海損事故而引起的污染或造成嚴重和緊急危險的情況下,采取防止措施的權利;對違反專屬經濟區法規者進行緊追的權利;捕獲海盜、販私、販毒等其他幾項國際法賦予的權利和管轄權。(3)其他權利和義務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8條規定:在專屬經濟區內,所有國家,不論是沿海國或內陸國,在公約限制下,都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4)其他方面:253.大陸架的權益管理(1)自然大陸架:它的范圍自海岸線(一般取低潮線)起,向海洋方面延伸,直到海底坡度顯著增加的大陸坡折處為止。陸架坡折處的水深在20~550米間,平均為130米,也有把200米等深線作為陸架下限的。大陸架平均坡度為0~0.7,寬度不等,在數公里至1500公里間。全球大陸架總面積為2710萬平方公里,約占海洋總面積的7.5%。3.大陸架的權益管理26
(2)法律上的大陸架現代國際海洋法中的大陸架概念起源于地質地理學上的大陸架概念,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但又有著概念上的不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的距離。”按照這一規定,海洋法上的大陸架概念包含了幾個主要內容:(2)法律上的大陸架27第一,海洋法上的大陸架概念包括沿海國陸地領土在領海之外的海底的全部自然延伸。大陸架由領海的外部界限開始算起,終止于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也就是說,海洋法上的大陸架包括了領海以外的整個大陸邊。第二,海洋法上的大陸架的外部界限可擴展到離領海基線200海里的距離。與地質地理學上的大陸架概念不同,海洋法上的大陸架概念不僅考慮到大陸架的自然地理條件,而且也照顧到窄陸架國家的利益。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7條的規定,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這種主權權利是專屬性的,即;如果沿海國不勘探大陸架或開發其自然資源,任何人未經沿海國明示同意均不得從事這種活動。這種主權權利是固有的,并不取決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領或任何明文公告。第一,海洋法上的大陸架概念包括沿海國陸地領28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課件29
劃界原則和方法:最基本原則是自然延伸原則;等距離線或中間線劃界是大陸架劃界的可選方法。海洋島嶼的權益管理:島嶼是指“四面環水并在高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島嶼在劃定海域時與大陸具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可以擁有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一個小島如以12海里領海計算,可得450平方海里的領海;以200海里計算,可得到12.6萬平方海里的專屬經濟區。群島基線內的水域稱為群島水域,群島國的主權及于群島水域及其上空、海底、底土及其資源。群島水域實行無害自由通過制度,即所有船舶飛機都享有在指定海道和空中航道內的群島海域通過權,實行專為“繼續不停、迅速和無障礙地過境為目的”行使航行和飛越的權利。我國的《海島保護法》在“海洋資源管理”中介紹。劃界原則和方法:最基本原則是自然延伸原則;等距離線或30公海和“區域”的權益管理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域,即“國際海域”。國際海底區域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包括兩部分:被海水覆蓋的大陸邊和大洋底。國際海底區域約占全部海洋面積的65%。
公約根據對所有國家開放的原則,規定了公海上所有國家包括內陸國家享有六種自由,即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建造國際法允許的人工島等設施的自由(但應受大陸架規定限制),捕魚自由(應受海洋生物資源的管理和養護規定的限制),科學研究的自由(需遵守公約中有關大陸架和科學研究的規定)。
公海和“區域”的權益管理31國際海底區域具有豐富的礦藏資源。目前,在2000—6000米水深的區域內發現和研究比較多的有兩類礦藏:一是深海多金屬結核結殼。其中錳結核約有3萬億噸,被認為是取代陸上同類金屬礦藏的幾乎是取之不盡的礦藏資源。二是海底熱液礦床,包括多金屬軟泥和多金屬硫化物礦床。海底熱液礦床作為未來的礦物資源,越來越引起各國注意。國際海底區域具有豐富的礦藏資源。目前,在32公海上的管轄權:船旗國管轄、普遍性管轄權、登臨權和緊追權(具體見教材)國際海底區域。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深度一般為2000-6000米以上的深海海底。國際海底區域占海洋總面積的65%,其上覆水域為公海,但它的法律地位與公海不同。國際海底蘊藏著錳結核等極為豐富的礦物資源,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和軍事價值。公約從維護“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宗旨出發,從和平利用、資源共有、經濟收益公平分享等方面規定了國際海底管理的基本原則。公海上的管轄權:船旗國管轄、普遍性管轄權、登臨權和緊追33爭議海域的權益管理討論:世界上熱點地區的海洋、海島權益糾紛爭議海域的權益管理34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課件35釣魚島,全稱“釣魚臺群島”,倭人稱其為“尖閣列島”。釣魚島群島由釣魚島、黃尾島、赤尾島、南小島、北小島、大南小島、大北小島和飛瀨島等島嶼組成,總面積約7平方公里。地理位置:東經123°-124°34′北緯25°40′-26°
相對位置:閩之正東,臺之東北。距基隆102海里,距那霸230海里。地質特征:其海域為新三紀沉積盆地,富藏石油。據1982年估計當在737-1574億桶。地理特征:處在大陸架上,附屬于臺灣島,以海溝與琉球群島相隔。群島由七座小島組成。
釣魚島,全稱“釣魚臺群島”,倭人稱其為“尖閣列島”。36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課件37南小島南小島38北小島北小島39島上唯一登陸口島上唯一登陸口40島上唯一避風洞島上唯一避風洞41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課件42第三節海洋權益的保障一、基本原則大力發展海洋經濟,增強國家的綜合國力和海洋實力,既是保障海洋權益的基礎,又是權益得以保障的最終歸宿。二、保障措施:
1.政策調整與體制改革
2.法制的不斷健全、完善和法律的切實執行
3.整合、加強國家海上統一執法力量
4.加強海洋開發、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生態和環境討論:我國海洋開發的現狀與不足,以及對海洋權益的影響第三節海洋權益的保障一、基本原則43資料:中國主要出海口受到海洋地理環境的限制,中國海軍進入大洋的出海口主要有9條。其中北部方向1條:即圖們江出海口,由圖門江——日本海——千島群島——西北太平洋。20世紀80年代后期,中國在圖們江上的出海航行權已得到有關國家的承認,但后續工作尚待展開,目前還未達到海軍艦艇通航條件。資料:中國主要出海口受到海洋地理環境的限制,中國海44中東部出海口主要依靠穿越日本九州島與臺灣島之間的琉球群島諸海峽水道,進入太平洋。適合海軍艦艇自由穿越的出海口包括4條:
東海——大隅海峽——太平洋;
東海——橫奄水道——太平洋;
東海——宮古水道——太平洋;
東海——與那國島西水道——太平洋。以上海峽水道或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或者峽寬超過24海里、擁有公海航道,包括潛艇在內的中國海軍艦艇可以自由穿越,無須通告日方。中東部出海口主要依靠穿越日本九州島與臺灣島之間的琉球45南部通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出海口主要有4條:
臺灣海峽——巴士、巴林塘海峽出海口(即北海、東海艦隊艦艇經臺灣海峽進入南海后折向東,穿越巴士海峽或巴林塘海峽進入太平洋);
南海——新加坡海峽——馬六甲海峽——印度洋;南海——巽他海峽——印度洋;
南海——民都洛海峽——望加錫海峽——龍目海峽——印度洋。以上海峽水道或為國際航運要道,或者需要穿越印尼等群島國水域,艦艇通行將受到國際海洋法及沿岸國國內法規的一定限制。南部通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出海口主要有4條:46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課件47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48第一節海洋權益的基本內涵一、海洋權益的概念國家對其鄰接的海域及其公海區域,依海域所處的地理位置和歷史傳統性因素,按照國際、國內法制度、國際慣例、歷史主張和國家生存與發展需要享有的不同權利和利益要求第一節海洋權益的基本內涵一、海洋權益的概念49二、海洋權益的演變
1.20世紀之前的海洋權益:海洋權益的追求,各國之間極不平衡少數海洋強國的海洋權利主張也多是圍繞殖民掠奪、航行與商業利益進行的,尚未與海洋的資源利益相結合。在某些國家提出控制海洋(整體或局部)的同時,也醞釀了相反的海洋自由主張(如格勞修斯)。總之,經過長期的探索,20世紀之前逐步形成并建立了公海自由原則和領海制度。二、海洋權益的演變50
2.20世紀初期至60年代:○海洋漁業資源利益受到關注(發現了近海的資源衰退現象提出要采取一定措施)○海底及其礦產資源開始進入權益活動之中(海洋調查研究的進展豐富了權益的內容)○國際法編纂和第一、二次海洋法會議,一些海洋主張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成為海洋法律制度2.20世紀初期至60年代:51
3.20世紀60年代后:無論海洋強國的變化,還是第三世界的覺醒和投入,都說明60年代是海洋權益發展的一個轉變期
國家管轄海域的膨脹
公海權益和人類共同遺產原則的確立
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和劃時代的貢獻3.20世紀60年代后:52三、海洋權益的內容(見教材)
1.海洋權益的主體是海洋利益的承擔者、實踐者、歸屬者或擁有者,它包括國家、區域國際組織、國際社會,但主要是指各主權國家。
2.海洋權益的客體是指海洋權益主體需要指向的對象,包括內水、領海、毗連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和公海等海域。
3.海洋權益的內容:包括沿海國的海洋利益和需求、各國之間關系、海域劃界的實踐活動等。其中沿海國的某種海上利益和需求,促進了各國之間關系的調整和適應,是海洋法產生的原動力;國家間關系是各國海洋權益的國際關系內容;海域劃界實踐或者說現代海洋法的產生是各國海洋權益實現的法律手段和客觀內容。三、海洋權益的內容(見教材)53四、海洋權益內涵的擴張
●主體不僅是指國家,還有國際組織,法人和自然人●存在著國家與其他主體之間利益關系的協調問題四、海洋權益內涵的擴張
●主體不僅是指國家,還有國際組54第二節海洋權益管理
一、海洋權益管理的意義雖然國家海洋權益是客觀存在的,但只有通過國家的力量去維護,運用國家的職能對之進行控制和管理,才能保證國家海洋權益的事實的實現。第二節海洋權益管理
一、海洋權益管理的意義55二、海洋權益管理概念運用國家專門理論和專門的管理隊伍,通過政治、軍事、外交、法律等途徑和一切技術手段與可行方式,按照本國海洋法律、法規和國際海洋法,以及國家管理,組織、協調、實施維護國家海洋主權和利益,防止外來侵略、掠奪和可能發生的一切損害,即為海洋權益管理。二、海洋權益管理概念運用國家專門理論和專門的管56三、海洋權益管理的任務
1.內海、領海和毗連區的管理。(1)內水。指“領海基線向陸一面的水域”。其范圍包括:內海、海港、海灣、海峽以及其他一切位于領海基線內的海域。我國的內水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2)領海。指“沿海國的主權及于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每一個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寬度,直至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為止”。簡言之,即是指緊靠沿海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寬度不超過12海里的一帶海域。我國采用的領海寬度12海里。領海屬于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受沿海國主權的支配,而且沿海國對其領海的主權包括領海上空、海床和底土。三、海洋權益管理的任務1.內海、領海和毗連區的管理57領海的幾個制度領海的無害通過外國船舶享有經由一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是國際法公認的規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所有的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無害通過指外國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損害沿海國的安寧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條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國同意的情況下,連續不間斷的通過其領海的航行權利。“無害”,指不損害沿海國地秩序和安全。“通過”,是指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從內水駛出,或進入內水地航行。這種航行必須是繼續不停和迅速前進,只在遇到不可抗力或遇難地場合才能停船和下錨。領海的幾個制度58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課件59潛水艇通過時必須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國旗。外國船舶通過時,必須遵守沿海國地法律和沿海國為無害通過而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關于防止海上碰撞的國際規則。對於通過為無害的斷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了具體規定。依其第19條第二款,外國船舶在領海內進行下列任何一種活動,其通過就不是無害通過:潛水艇通過時必須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國旗60
(1)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它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進行威脅使用武力);(2)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軍事操練或演習;(3)任何目的在於搜集情報使沿海國的國防或安全受損害的行為;(4)任何目的在於影響沿海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5)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機(6)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7)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或規章,上下任何商品或人員、貨品(8)任何故意和嚴重的污染行為;(9)任何捕魚活動;(10)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11)任何目的在於干擾沿海國任何通訊系統或任何其它設施或設備;(12)與通過沒有直接關系的任何其它活動。(1)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61領海內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沿海國考慮到航行安全認為必要時,可要求行使無害通過其領海權利的外國船舶使用其為管制船舶通過而指定或規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特別是沿海國可要求油輪、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或材料或其他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質或材料的船舶只在上述海道通過。領海內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62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課件63外國船舶上的刑事管轄權沿海國不應在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轄權,以逮捕與在該船舶通過期間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關的任何人或進行與該罪行有關的任何調查,但下列情形除外:(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國;(b)罪行屬于擾亂當地安寧或領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質;(c)經船長或船旗國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請求地方當局予以協助
(d)這些措施是取締違法販運麻醉藥品或精神調理物質所必要的上述規定不影響沿海國為在駛離內水后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進行逮捕或調查的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所授權的任何步驟的權利
外國船舶上的刑事管轄權64
對外國船舶的民事管轄權
1.沿海國不應為對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轄權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變其航向。
2.沿海國不得為任何民事訴訟的目的而對船舶從事執行或加以逮捕,但涉及該船舶本身在通過沿海國水域的航行中或為該航行的目的而承擔的義務或因而負擔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3.第2款不妨害沿海國按照其法律為任何民事訴訟的目的而對在領海內停泊或駛離內水后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從事執行或加以逮捕的權利(3)毗連區指毗連一國領海并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4海里的區域。沿海國在這一區域內,可對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等特定事項行使必要的管制權。對外國船舶的民事管轄權65
2.專屬經濟區的權益管理專屬經濟區是現代國際海洋法的一個概念。這一概念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發展中國家興起的爭取200海里海洋權斗爭的一個重要成果,也是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一個中心議題。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之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這個區域的范圍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并對區域行使一定的管轄權。所有國家享有在專屬經濟區內的航行自由、飛越自由和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自由。無論是沿海國或是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均受有關規定的限制和支配。2.專屬經濟區的權益管理專屬經濟區66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課件67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課件68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課件69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課件70(1)資源權:沿海國對自己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及非生物資源,享有所有權,有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的主權權利。對于特殊魚種,如哺乳動物、高度洄游、溯河或降海產卵魚種等,沿海國有權制訂更嚴格的禁止、限制和管理的各項措施和規定。(2)管轄權:這個權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享有管轄權
2)對海洋科學研究的專屬管轄權
3)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1)資源權:沿海國對自己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及非生物71
4)其他方面:
A.行政:沿海國可以對在專屬經濟區內的各種活動,包括海關、財政、衛生、安全、移民等方面進行行政管轄。
B.民事管轄和刑事管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可在專屬經濟區內對違反規章、負有債務責任等事宣行使民事管轄,使用司法程序。罪行后果侵害了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主權。
C.國際法所賦予的其他權利管轄:在由于污染或由于海損事故而引起的污染或造成嚴重和緊急危險的情況下,采取防止措施的權利;對違反專屬經濟區法規者進行緊追的權利;捕獲海盜、販私、販毒等其他幾項國際法賦予的權利和管轄權。(3)其他權利和義務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8條規定:在專屬經濟區內,所有國家,不論是沿海國或內陸國,在公約限制下,都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4)其他方面:723.大陸架的權益管理(1)自然大陸架:它的范圍自海岸線(一般取低潮線)起,向海洋方面延伸,直到海底坡度顯著增加的大陸坡折處為止。陸架坡折處的水深在20~550米間,平均為130米,也有把200米等深線作為陸架下限的。大陸架平均坡度為0~0.7,寬度不等,在數公里至1500公里間。全球大陸架總面積為2710萬平方公里,約占海洋總面積的7.5%。3.大陸架的權益管理73
(2)法律上的大陸架現代國際海洋法中的大陸架概念起源于地質地理學上的大陸架概念,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但又有著概念上的不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的距離。”按照這一規定,海洋法上的大陸架概念包含了幾個主要內容:(2)法律上的大陸架74第一,海洋法上的大陸架概念包括沿海國陸地領土在領海之外的海底的全部自然延伸。大陸架由領海的外部界限開始算起,終止于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也就是說,海洋法上的大陸架包括了領海以外的整個大陸邊。第二,海洋法上的大陸架的外部界限可擴展到離領海基線200海里的距離。與地質地理學上的大陸架概念不同,海洋法上的大陸架概念不僅考慮到大陸架的自然地理條件,而且也照顧到窄陸架國家的利益。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7條的規定,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這種主權權利是專屬性的,即;如果沿海國不勘探大陸架或開發其自然資源,任何人未經沿海國明示同意均不得從事這種活動。這種主權權利是固有的,并不取決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領或任何明文公告。第一,海洋法上的大陸架概念包括沿海國陸地領75第三章-海洋權益管理課件76
劃界原則和方法:最基本原則是自然延伸原則;等距離線或中間線劃界是大陸架劃界的可選方法。海洋島嶼的權益管理:島嶼是指“四面環水并在高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島嶼在劃定海域時與大陸具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可以擁有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一個小島如以12海里領海計算,可得450平方海里的領海;以200海里計算,可得到12.6萬平方海里的專屬經濟區。群島基線內的水域稱為群島水域,群島國的主權及于群島水域及其上空、海底、底土及其資源。群島水域實行無害自由通過制度,即所有船舶飛機都享有在指定海道和空中航道內的群島海域通過權,實行專為“繼續不停、迅速和無障礙地過境為目的”行使航行和飛越的權利。我國的《海島保護法》在“海洋資源管理”中介紹。劃界原則和方法:最基本原則是自然延伸原則;等距離線或77公海和“區域”的權益管理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域,即“國際海域”。國際海底區域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包括兩部分:被海水覆蓋的大陸邊和大洋底。國際海底區域約占全部海洋面積的65%。
公約根據對所有國家開放的原則,規定了公海上所有國家包括內陸國家享有六種自由,即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建造國際法允許的人工島等設施的自由(但應受大陸架規定限制),捕魚自由(應受海洋生物資源的管理和養護規定的限制),科學研究的自由(需遵守公約中有關大陸架和科學研究的規定)。
公海和“區域”的權益管理78國際海底區域具有豐富的礦藏資源。目前,在2000—6000米水深的區域內發現和研究比較多的有兩類礦藏:一是深海多金屬結核結殼。其中錳結核約有3萬億噸,被認為是取代陸上同類金屬礦藏的幾乎是取之不盡的礦藏資源。二是海底熱液礦床,包括多金屬軟泥和多金屬硫化物礦床。海底熱液礦床作為未來的礦物資源,越來越引起各國注意。國際海底區域具有豐富的礦藏資源。目前,在79公海上的管轄權:船旗國管轄、普遍性管轄權、登臨權和緊追權(具體見教材)國際海底區域。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深度一般為2000-6000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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