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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法

主編郭明瑞房紹坤撰稿人郭明瑞房紹坤錢明星來小鵬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節民法的概念第二節民法的調整對象第三節民法的性質與任務第四節民法的基本原則第五節民法的法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含義二、民法的歷史發展第一節民法的概念

從語源上說,民法來自羅馬市民法。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民法的含義

一、民法的含義民法有形式民法與實質民法之分。形式民法是指系統編纂的民法典,即冠以民法名稱的法律。《民法通則》)屬于形式民法。實質民法是指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實質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命名的法律,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的民事法律規范。廣義民法為私法的全部。在民商分立的國家,私法包括民法與商法,廣義民法即為商法以外的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國家,廣義民法即為私法的全部,民法與私法為同一含義。狹義民法為私法的一部分。狹義民法包括民法總則、人身權法、親屬法、物權法、債權法(合同法、債權責任法)、知識產權法、繼承法等。但本書所述民法不包括親屬法、知識產權法和繼承。

一、民法的含義二、民法的歷史發展古代民法是指簡單商品生產者社會的民法。古代民法以羅馬法為代表。近代民法是指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民法。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為代表。近代民法以權利為本位,以人格的平等為基礎,確立了“私法自治”、“私有財產神圣”和“過失責任”等原則。現代民法是指19世紀末20世紀初自資本主義進入壟斷時期以來的民法。現代民法可說始于1897年頒布、1900年施行的德國民法典。現代民法從權利本位轉向社會本位,從私權神圣轉向對私權予以一定限制,確立了誠實信用、無過失責任等原則。二、民法的歷史發展我國近代民法始于清末民初。1930年南京國民黨政府頒布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該法典已被廢除,現僅在臺灣地區繼續有效。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曾制定過一些有關的民事法規,并進行過民法典的編纂,但并未成功。1986年《民法通則》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民事法律體系的初步確定。之后,《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民事法律體系基本確定。一、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二、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第二節民法的調整對象第二節民法的調整對象【實例】(一)張甲因外出打工,在人代會換屆選舉中未被登記為選民,張甲回村后提出要求進行選民資格登記。同時張甲發現同村的張乙冒其名在外騙吃騙喝,要求張乙賠償。(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租賃乙公司的庫房,月租金1萬元。后因乙公司收回庫房,雙方發生糾紛。同時,甲公司因不同意稅務局所確定的應繳納的稅款額,與稅務局發生爭執。上引實例中,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否屬于民事關系?這涉及民法的調整對象。一、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人身關系是指具有人身屬性,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不具有經濟內容而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的特點:(1)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2)不具有經濟內容;(3)主體的地位平等。一、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人格關系是指基于主體的人格而發生的社會關系。主體正是在人格關系中體現出其為獨立的“人”,因此,人格關系是隨主體的產生而當然發生的關系。民法調整人格關系,保護主體的人格利益,從而使其成為獨立的法律主體。人格關系經法律調整體現為人格權關系,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關系等。人格權是主體固有的權利。一、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身份關系是指基于主體的一定身份而發生的社會關系。這里的身份是指主體在特定的關系中所處的一種與主體不可分離的地位或資格,具有不可讓與性。身份關系經民法調整則表現為身份權關系,如榮譽權關系等。二、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財產關系是指人們在社會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又稱為經濟關系。有的財產關系的主體雙方之間并不是平等的關系,而是一種命令與服從關系。這是一種縱向財產關系;有的財產關系的主體雙方之間是一種平等的關系。這是一種橫向財產關系。只有橫向財產關系才是民法調整的對象,而縱向財產關系則不為民法所調整。二、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具有以下特點:(1)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間沒有隸屬關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命令另一方;(2)當事人的意思自由;(3)價值規律起作用。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主要是商品經濟關系,包括財產所有關系、利用關系和流轉關系。第三節民法的性質與任務

一、民法的性質二、民法的任務一、民法的性質【實例】某建筑公司與某水泥廠簽訂合同,由水泥廠按月供應水泥100噸,每噸價格280元,水泥廠送貨,貨到付款,期限為1年。合同履行半年后,因市場水泥緊張,水泥廠提出每月只能按原定價供應50噸,另外50噸需加價。雙方發生爭議,建筑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確認雙方之間的合同有效,判決水泥廠按原合同履行。上引實例中,法院依據民法規范對當事人之間糾紛的處理,涉及民法的性質、地位和任務。一、民法的性質民法以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為調整對象,為調整平等的社會成員之間關系的私法。此外,民法還具有以下主要性質。(一)民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二)民法是行為規范兼裁判規范所謂行為規范,是指人的行為準則;所謂裁判規范,是指法院裁判案件的準則。(三)民法是實體法民法是規定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因而屬于實體法。二、民法的任務(一)保護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民法規范著市場主體,保證合格的市場主體進入市場,不合格的主體則不能進入市場。民法規范市場活動的規則。(二)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社會秩序民法不僅確認和保護主體的各項財產權,而且確認和保護主體的各項人身權。民法為人權保障法。第四節民法的基本原則一、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二、平等原則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四、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的原則五、公序良俗原則一、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實例】

張某與孫某協議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全部家產歸孫某,孫某不再結婚。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兩年后,孫某與王某相戀并登記結婚。張某得知該消息后,即以孫某違反約定為由,要求孫某將離婚時所得財產返還。

上引實例中,張某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滿足,取決于張某與孫某雙方的協議是否有效。這涉及民法的基本原則問題。一、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其效力貫穿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規則,是民法立法的指導方針和解釋民法規范、適用民法規范以及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這表現在:(1)它是民事立法必須遵循的準則;(2)它是任何人進行民事活動都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若違反基本原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3)它是解釋民法的基準,有解釋權的機關在解釋民事法律規范時必須以民法基本原則為準繩;(4)它是在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時,裁決民事案件的依據。一、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民法的基本原則具有評價功能和補充功能。評價功能表現在,民法基本原則可以幫助我們準確地理解民法的精神實質,正確地評價民事關系當事人的行為,以便正確地適用民法。補充功能表現在,民法基本原則可以補充法律漏洞。對于法律沒有規定的民事關系,當事人發生糾紛時就需要依民法的基本原則來解決。二、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民法的最基本的首要原則。民事關系本身就要求當事人地位平等,沒有平等也就沒有民法。平等原則是民法與其他法的根本區別。二、平等原則平等原則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平等;(2)民事關系的當事人各自獨立,相互間不是服從與被服從的關系;(3)民事關系當事人平等依法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4)當事人平等地自愿協商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不是依命令的方式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5)當事人間的民事責任是平等的,不存在相互懲罰的關系;(6)法律平等地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利。(一)自愿原則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思,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愿確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自愿原則是平等原則的表現和延伸。自愿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當事人自主自愿地決定民事事項。(2)當事人對于自己真實意思的行為負責。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二)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以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觀念指導自己的民事活動,平衡當事人的利益,處理當事人間的糾紛。公平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1)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機會平等;(2)在當事人的關系上利益應均衡,應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合理分配權利義務;(3)責任面前應合理負擔,公平合理地處理民事糾紛,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三)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要求在民事活動中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要誠實,講信用。誠實信用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1)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童叟無欺,正當競爭;(2)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應以善意為之,不以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方式來獲取私利;(3)在履行義務時,要信守諾言,不擅自毀約,并兼顧各方利益;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4)在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或者訂約后客觀情形發生重大改變時,依誠實信用的要求來確定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當事人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準則,也是法院解釋行為當事人的意思,調整當事人間以及當事人與社會間利益關系的基準。四、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的原則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權利法,以確認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為己任。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原則,一方面是確認了民事主體享有廣泛的民事權利和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是規定了權利受到侵害時的各項救濟措施,任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請求國家給予法律保護。五、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公序良俗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1)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2)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權利。一、民法的法源二、民法的效力第五節民法的法源與效力第五節民法的法源和效力【實例】

張甲與張乙同為北京市人,2003年5月1日兩人同乘中國民航的班機到日本旅游。飛機抵達東京機場后,張甲與張乙因一小事在機上發生爭吵,張甲用拳打了張乙頭部,經他人相勸,兩人不再爭吵,各取行李下了飛機。5月7日回國后,張乙經常頭痛,經醫院檢查,腦中有淤血。張乙即向法院起訴,以張甲在飛機上將其打傷為由,要求張甲賠償。上引實例中,法院應以何國法律裁判該案?這涉及民法的法源及效力問題。民法的法源亦即民事法律規范的來源或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所制定的各種有關民事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一)憲法憲法中關于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財產制度的規定,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等等,是民事立法的基本依據。一、民法的法源一、民法的法源(二)民事法律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僅次于憲法。國家權力機構制定的有關民事方面的法律是民法主要的和基本的法源。民事法律包括民法典和單行民事法律。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擔保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一、民法的法源(三)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中有關民事的部分是民法的重要來源。(四)行政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為貫徹法律、法規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統稱為規章。規章雖一般不能直接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但在沒有法律、法規具體規定時,可作為處理糾紛的重要參照規范。(五)有權解釋法律的機關作出的法律解釋法律的有權解釋是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有權解釋法律的機關作出的關于民事法律的有權解釋也是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包括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法律的意見、適用法律的解答、就具體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解釋等。一、民法的法源(六)習慣和國家政策習慣是一定范圍、一定地域的人們長期形成的為多數人認可并遵從的行為規則。習慣作為法源須具備以下條件:(1)須經國家法律認可的;(2)所規范的事項須為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3)其適用須不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一、民法的法源一、民法的法源民事活動中,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審理民事案件中適用政策須具備以下條件:(1)須為國家政策,而不能是地方政策;(2)其規范的事項須為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3)其適用須不違反法律、法規關于民事基本權利的規定。二、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又稱民法的適用范圍,指的是應在何時、何地、何人間的關系適用有關的民事法律規范(一)時間上的效力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即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指民事法律規范在何期間內有效,也就是在何時間內可適用該法律規范。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有兩條規則:第一,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第二,新法改廢舊法的原則。二、民法的效力(二)空間上的效力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即民法在地域上的適用范圍,指的是民事法律規范適用于何地域內發生的關系。我國民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依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視為我國領域的一切領域內發生的民事關系。(1)全國性的法規適用于全國。(2)地方性的法規僅適用于該地區,而不能適用于其他地區。(3)香港、澳門、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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