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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四章物權總論導語人類是消費性動物,不利用財產就不能生存。但財產是有限的,資源是稀缺的,為此,社會必須有定分止爭的規范,以確定財產的歸屬與利用,保證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穩定。物權規范就屬于這種規范。物權規范不僅要規范財產的歸屬,而且也規范財產如何利用。本章重點說明物權的概念、特性、種類、效力、變動等基本問題。第一節物權概述第二節物權的種類第三節物權的效力第四節物權的變動第一節物權概述一、物權的概念根據《物權法》第2條第3款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我國通說為折衷說,認為物權關系是以對物的占有、支配為媒介而發生的人與人的關系。《物權法》也采折衷說,在物權的概念中強調了對物支配與效力排他兩個基本要素,并點明了物權的基本類別。第一節物權概述二、物權的特點(一)物權是以特定的物為客體的權利首先,物權是民事主體對物質資料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物權的客體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為。其次,由于物權系對物直接支配的權利,標的物如不特定、不獨立則無以進行支配,且在發生物權變動時也無法進行登記或交付,因此,物權的客體還應是特定、獨立、既存的物。第一節物權概述——二、物權的特點(一)物權是以特定的物為客體的權利再次,為使法律體系和權利類別清晰明確,物權客體一般還限于有體的動產或不動產。在例外情況下,于法律有特別規定時,《物權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節物權概述——二、物權的特點(二)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權利物權以直接支配標的物為內容,權利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為對標的物為管領處分,實現其利益,而無須他人的意思或行為之介入。物權人對標的物為支配的方式,可以是事實上的管領處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管領處分;可以是有形的實體支配,也可以是無形的價值支配。第一節物權概述——二、物權的特點(三)物權是具有排他性的權利物權為直接支配標的物的權利,對外當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由權利人獨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質與效力。當特定物上依法成立某人的某項物權后,他人即不得再于該物之上成立與之性質相抵觸或內容不相容的另一物權;當物權的客體與債權的給付標的物同一時,物權優先于債權;物權為對世權,其效力及于任何人,物權人之外的一切人均對物權人負有不為妨害的消極義務;當物權人行使及實現其權利遇到任何他人的不法妨害時,物權人得主張物權請求權,并憑借其強大的效力排除妨害。第一節物權概述三、一物一權主義自羅馬法以來的物權法理論抽象出了關于物權性質的“一物一權主義”,并將其奉為物權制度的一項基本規則。在現代生活中及法律觀念與法律實踐上,“一物”的衡量標準發生了重大變化,是指在“法律觀念上”具有特定性與獨立性的一物,而不限于客觀的獨立一物;“一權”也不再局限于所有權,而應包括所有權與其他物權在內的各種物權,其意義是強調一物之上不得并存兩個以上內容、性質相抵觸的物權。第一節物權概述——三、一物一權主義因此,一物一權原則包含以下內容:(1)一項物權的客體應為特定的、獨立的一物;(2)尚未與物之整體分離的物之組成部分之上,不能單獨設立物權;(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得并存兩個以上所有權;(4)一物之上不得同時存在兩個以上性質、內容相抵觸的物權,但不相抵觸的數個物權可以同時存在于一物之上。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一、物權法定原則(一)物權法定原則的意義物權法定原則又稱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的種類及其內容等均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新物權或變更物權的法定內容。我國《物權法》第5條明確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钡诙澪餀嗟姆N類——一、物權法定原則(一)物權法定原則的意義物權法上采行物權法定原則的理由及原因,概而言之,系由于物權乃絕對權,得對抗任何人,具有極強的效力,對他人的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都有直接關系,只有以強行性規范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才能使物權的存在明朗化、物權的變動公開化,才能既保障物權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發生當事人任意創設新的物權種類或濫用權利而損害第三人利益、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現象。同時,實行物權法定主義,對物權的類型進行系統的整理,還有利于維護一國的基本經濟制度,促進物之經濟效用的充分發揮。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一、物權法定原則(二)物權法定的內容根據《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法定包括以下兩項內容:
1.物權的種類法定。即物權的種類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得以協議的方式創設法律所不認可的新類型的物權。
2.物權的內容法定。即物權的內容由法律明定,當事人不得創設與法定物權內容不符的物權。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一、物權法定原則(三)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后果
1.物權的設立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應屬無效,不能發生物權法上的效果。但其他法律上如有特別規定,不屬于違反物權法定原則,而應從其規定。
2.部分違反物權法定原則,但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一、物權法定原則(三)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后果
3.物權法上無明確規定的物權事項,應推定為禁止。
4.物權的設立雖然無效,但當事人的行為若符合其他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時,仍可產生該民事行為的效力。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一、物權法定原則(四)物權法定原則的緩和依我國學者的一般認識,物權法定主義并不意味著物權法是一成不變的封閉性立法,而應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而有所發展、變化,因此,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對物權法定主義進行目的性擴張的解釋。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二、物權的法定種類
我國《物權法》及其他法律上規定的物權種類主要有:所有權(含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以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殖權、捕撈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及優先權等。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三、物權的學理分類(一)自物權與他物權根據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物權分為自物權與他物權。自物權是指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權,自物權亦即所有權;他物權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設立或成立的物權。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均屬于他物權。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三、物權的學理分類(二)完全物權與定限物權根據權利人對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物權分為完全物權與定限物權。完全物權是指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為全面支配的物權,完全物權即是所有權。定限物權又稱不完全物權,是指僅得于一定限度內對物為某些方面支配的物權。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三、物權的學理分類(二)完全物權與定限物權區分完全物權與定限物權的意義,除可明晰二者在權利主體、權利內容及權利存續的條件與期限不同外,更主要的在于明確定限物權具有限制所有權的作用,其效力強于所有權。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三、物權的學理分類(三)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與權利物權根據標的物的種類,物權可分為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與權利物權。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不動產物權主要有不動產所有權、不動產用益物權以及不動產抵押權等;以動產為標的物的動產物權包括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動產抵押權與留置權;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三、物權的學理分類(三)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與權利物權以可流通的財產性權利為標的的權利物權主要包括權利抵押權與權利質權兩種。區分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與權利物權的意義在于:這三類物權的成立與變動之要件、公示方法及法律上的限制程度不同。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三、物權的學理分類(四)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在定限物權中,根據權利人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可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以支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用益物權的實現常以對標的物的實體加以支配為基礎,故又稱為實體物權。擔保物權是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保障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的物權。擔保物權著重在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并通過對標的物的變價而實現,故又稱為價值物權。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三、物權的學理分類(四)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區分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意義在于:通過揭示這兩類物權對物支配的方面及設立目的上的不同,對他物權的類型進行系統化整理,并根據其不同特點確立相應的法律規則。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三、物權的學理分類(五)獨立物權與從屬物權根據物權的存在是否以物權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權利為前提,物權可分為獨立物權與從屬物權。獨立物權是指不以權利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權利為前提,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所有權與多數用益物權均屬獨立物權。從屬物權又稱從物權,系指依附、從屬于權利人所享有的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三、物權的學理分類(五)獨立物權與從屬物權區分獨立物權與從屬物權的意義在于:獨立物權得單獨存在,且在變動、消滅上有獨立的命運;而從屬物權的命運一般附隨于主權利。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三、物權的學理分類(六)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根據物權成立原因的不同,物權可分為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意定物權是指依據當事人的合意而設立的物權。法定物權是指非依當事人的意思而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成立的物權。區分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的意義在于:二者的成立要件及適用條件不同。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三、物權的學理分類(七)登記物權與非登記物權根據物權的成立及變動是否須登記,物權可分為登記物權與非登記物權。登記物權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及終止須經登記機關登記方能產生相應效力的物權。非登記物權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及終止無須登記即可發生相應法律效力的物權。區分登記物權與非登記物權的意義在于:二者的成立、變更及終止的法律要件不同。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三、物權的學理分類(八)有期物權與無期物權根據物權的存續有無期間的限制,物權可分為有期物權與無期物權。有期物權是指有存續期限且僅能于約定或法定期限內存在的物權,他物權多屬有期物權。無期物權是指無存續期限,得永久存在的物權。所有權為客觀上無存續期限限制的物權。區分有期物權與無期物權的意義在于:有期物權因存續期間的屆滿而歸于消滅;無期物權則只可因標的物滅失、拋棄或其他原因而消滅。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三、物權的學理分類(九)普通法上的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根據物權所依據的法律不同,物權可分為普通法上的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普通法上所規定的物權為普通物權;特別法所規定的具有物權性質的財產權為特別法上的物權。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三、物權的學理分類(九)普通法上的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區分普通法上物權與特別法上物權的意義在于:二者在法律適用上有所差別。特別法上物權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特別法上物權的取得通常有特別程序,其行使也有較多行政干預),只有在特別法沒有特別規定時,才適用普通法的規定。第二節物權的種類——三、物權的學理分類(十)本權與占有根據是否有物權之實質內容,可分為本權與占有。占有是指對標的物有管領力的一種事實狀態。本權是相對于占有而言的,指當事人不僅對標的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而且有產生該管領力所依據的權利。區分本權與占有的意義主要在于:確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占有是否有權利基礎,以便采用不同的保護方法。第三節物權的效力一、物權的效力問題概說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性作用力與保障力。物權的效力反映著物權的權能和特性,界定著法律保障物權人對標的物進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圍,集中體現著物權依法成立后所發生的法律效果。物權的效力,有各種物權所共有的效力與每種物權特有的效力之分。前者為物權的基本效力,后者為物權的特別效力。這里所說的物權效力僅指物權的基本效力。第三節物權的效力——一、物權的效力問題概說物權的效力可以概括為對物的支配效力、對其他物權的排他效力、對債權的優先效力和對妨害的排除效力。至于物權的追及效力(即物權成立后,其標的物不論輾轉于何人之手,物權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其權利)及其具體表現,可由物權實現上的排他效力、對債權的優先效力及物的返還請求權所解決,故無須單列。第三節物權的效力二、物權的支配效力(一)物權支配效力的含義物權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權所具有的保障物權人對標的物直接為一定行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物權的支配性與支配力所表明的,是物權在對物關系中的特性與效力。作為一種支配權,物權的首要或基本的效力就是對標的物的支配力,以保障物權人支配標的物并享受物的利益。第三節物權的效力——二、物權的支配效力(二)物權支配力的范圍與程度物權具有支配效力,意味著物權人得依自己的意志直接對客體為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支配行為,并實現其權利之內容,而無須他人的意思或行為的介入。所有權是完全物權,有完全的支配力。他物權是不完全物權,有不完全的支配力。所有權乃對于物之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全面支配。用益物權乃對于使用價值部分的支配。擔保物權則是對交換價值全部或一部分支配。第三節物權的效力——二、物權的支配效力(二)物權支配力的范圍與程度對物的“支配力”與對物的“支配”的區別:首先,支配是指直接對標的物為一定的行為(如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及對標的物為管領、控制的事實狀態;而支配力則是能夠支配標的物的法律保障,是法律強制力在物權效力上的具體表現,它所表現的是一種法律狀態。其次,支配通常是指對物的現實、有形的控制和管領;而支配力則是無形的法律作用力,如在抵押權中抵押權人并不占有抵押物,但其仍可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第三節物權的效力三、物權的排他效力(一)物權排他效力的含義物權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權相互之間的對抗效力,即一項物權排斥內容和性質與其相抵觸的另一物權并存于同一標的物之上,或者得壓制同一標的物上的其他物權而先行實現的效力。物權的排他效力源于物權的對物支配權性質,為保障權利人的支配權的實現,法律必賦予其排他效力。第三節物權的效力——三、物權的排他效力(二)物權排他效力的表現
1.所有權之間的排他效力。由于所有權是對物的全面支配權,同一標的物之上不可能存在兩個相同的全面支配權,故所有權之間具有成立上的絕對排他效力。
2.用益物權之間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權是對他人之物為占有、使用、收益的實體支配權。而同一物之上勢難同時成立兩個現實占有,因此,用益物權之間當然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第三節物權的效力——三、物權的排他效力(二)物權排他效力的表現
3.擔保物權之間的排他效力。由于擔保物權是以獲得標的物之交換價值為目的的價值權,因此,除動產質權及以權利憑證的交付為成立要件的權利質權之間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擔保物權及其相互之間僅有實現上的排他效力,其效力的強弱,依擔保物權的順序來確定。第三節物權的效力——三、物權的排他效力(二)物權排他效力的表現4.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之間的排他效力。以不動產為標的的用益物權與不動產抵押權之間,不發生設立上的排他效力,而僅發生行使與實現上的排他效力,其效力的強弱,原則上以設立的先后而定。5.所有權與定限物權之間的排他效力。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之間,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同一標的物之上的定限物權雖成立于所有權之后,但其效力卻當然地優先于所有權。第三節物權的效力四、物權的優先效力(一)物權優先效力的含義物權的優先效力是指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效力,即當特定的物既是物權的支配物又是債權中的給付標的物時,無論物權與債權成立的先后,物權均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第三節物權的效力——四、物權的優先效力(二)物權優先于債權的表現
1.所有權優先于債權。因交付或登記而先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人,其權利優先于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債權人的權利;財產共有人的以物權為基礎的優先購買權優先于共有物承租人的以債權為基礎的優先購買權。第三節物權的效力——四、物權的優先效力(二)物權優先于債權的表現
2.用益物權優先于債權。物上如有用益物權存在,無論其成立時間之先后,該物權有優先于以給付該物為內容的債權的效力,債權人不得對物權人請求轉移其物,也不得請求除去該物上之物權。
3.擔保物權優先于債權。有擔保物權擔保之債權,就擔保物之變價得優先于一般債權人之債權而受償。第三節物權的效力——四、物權的優先效力(三)物權優先于債權之例外
1.“買賣不破租賃”。買賣不破租賃是指先設立的承租人的租賃權優先于租賃物受讓人的所有權。這是由于租賃權被法律賦予了物權的對抗效力(即所謂的“租賃權的物權化”)。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钡谌澪餀嗟男ЯΑ摹⑽餀嗟膬炏刃ЯΓㄈ┪餀鄡炏扔趥鶛嘀?/p>
2.進行了預告登記的債權。例如,不動產買賣協議(尤其是期房預售合同)如果在登記機構進行了預告登記,買受人的債權就具有了物權性的排他效力(《物權法》第20條)。也正因如此,此類權利可以作為“準物權”對待。第三節物權的效力五、物權的妨害排除效力(一)物權妨害排除效力的含義物權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權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復權利人對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妨害排除力是物權在法律上的救濟力或保護力,從權利的角度觀之,可稱為排除妨害請求權、物權請求權或物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時,物權人得請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以回復其物權的圓滿狀態的權利。第三節物權的效力——五、物權的妨害排除效力(二)物權請求權的內容物權請求權系以排除妨害及回復物權的圓滿狀態為目的。一般認為,物權請求權分為三類:
1.物之返還請求權。占有人無權占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發生物權人的原物返還請求權。
《物權法》第34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钡谌澪餀嗟男ЯΑ?、物權的妨害排除效力(二)物權請求權的內容
2.妨害排除請求權。物權受到侵害或物權的行使受到妨礙時,發生物權人的妨害排除請求權。
《物權法》第35條規定: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3.妨害預防請求權。物權雖未受到現實妨害,但有受到妨害的可能時,發生物權人的妨害預防請求權。
《物權法》第35條規定: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第三節物權的效力——五、物權的妨害排除效力(三)物權請求權的性質物權請求權系以物權為基礎的獨立請求權??梢詮娜缦聨讉€方面說明:第一,物權請求權是請求權,而非物權之本體。物權請求權在物權受到妨害時發生,是物權人請求妨害人為特定行為(除去妨害)的權利,為請求權的一種。第三節物權的效力——五、物權的妨害排除效力(三)物權請求權的性質第二,物權請求權為物權所派生,與物權同命運。物權請求權是物權的救濟權,是物權的效用,因此,物權請求權以物權及其客體的存在為前提,為物權所派生,在物權受到侵害時作為保護手段而發生作用。第三,物權請求權不同于債權請求權。作為請求權的一種,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典型形態)有一些類似的屬性,在其性質許可的范圍內,可以適用債權的有關規定。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一、物權變動的概念與形態物權的變動是指物權的發生、轉移、變更和消滅。物權的變動,就物權自身而言,是物權的運動狀態;就物權主體而言,則為物權的得喪變更;就法律關系而言,是指人與人之間對于物之支配和歸屬關系的變化。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一、物權變動的概念與形態(一)物權的發生物權的發生是指物權與特定主體相結合,即某一主體取得對某物的物權。從獲得物權的主體角度而言,物權的發生又稱物權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情況。
1.物權的原始取得物權的原始取得又稱物權的固有取得或權利的絕對發生,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物權。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一、物權變動的概念與形態(一)物權的發生——1.物權的原始取得物權的原始取得包括三種情況:一是一物之上原不存在任何人的所有權,主體第一次或最初取得該物的所有權。二是物上原存在他人的所有權,但法律上不予承認,而是依法律或國家權力而強制取得。三是法律上承認原物上的權利,但新物權人不依據原權利人的意志而依法取得新的物權。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一、物權變動的概念與形態(一)物權的發生
2.物權的繼受取得物權的繼受取得又稱物權的傳來取得或物權的相對發生,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及權利人的意志而取得物權。轉移的繼受取得簡稱轉移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權依其原狀轉移而取得。創設的繼受取得簡稱設立取得或創設取得,是指在自己所有的物上為他人設立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一、物權變動的概念與形態(二)物權的轉移物權的轉移是指已經存在的物權在民事主體之間的流轉,即一物上的物權從一個權利人手中轉移至另一個權利人手中。物權的轉移,從前手的角度來觀察,意味著其物權的喪失,是物權消滅的原因;而從后手的角度來看,就是物權的繼受取得或傳來取得。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一、物權變動的概念與形態(三)物權的變更廣義的物權的變更包括物權的主體、客體與內容等要素中的一項或數項的變更;通常所稱的物權變更僅就狹義而言,是指物權客體與內容的變更,而不包括物權主體的變更。物權客體的變更稱量的變更,是指物權標的物在量上有所增減。物權內容的變更稱為質的變更,是指物權發生內容上的擴張或縮減、期限上延長或縮短等變化。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一、物權變動的概念與形態(四)物權的消滅物權的消滅分為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絕對消滅是指權利人的物權消滅,且他人也不能取得該物權(如因標的物滅失)。相對消滅是指物權雖與原主體分離,但又與另一新主體相結合。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二、物權變動的原因物權變動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物權變動的原因從性質上可以分為三類:(一)民事行為引起物權變動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單方民事行為與雙方民事行為。前者如物權的拋棄、遺贈等;后者如設立、變更及轉讓物權的合同行為,這是物權變動的最常見、最主要的原因。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二、物權變動的原因物權變動的原因從性質上可以分為三類:(二)事實行為與事件事實行為,如商品的生產與制造、先占、添附、混同等;事件,如法定期間的屆滿、物權人的死亡等。(三)行政行為或法院判決公法上的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也可以引起物權的變動。例如,因公益征收或沒收、法院的判決等而致物權發生變動。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三、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一)公示原則
1.公示原則的意義物權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開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權存在和變動的情況。物權公示原則是指當事人必須以法定的公示方式展現物權變動的事實,否則,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三、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一)公示原則
2.物權公示的方法自物權變動的角度而言,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交付從物權的享有與變動兩方面完整地來看,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與登記的變更,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占有與占有的移轉
《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钡谒墓澪餀嗟淖儎印?、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一)公示原則
3.公示的效力物權公示的效力,主要是指決定物權的變動是否發生或能否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所謂物權公示的形成力或對抗力。另外,物權公示還具有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和善意保護效力,此為物權公示的公信力,理論上一般認為其屬于公信原則的內容。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三、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一)公示原則——3.公示的效力關于物權公示的效力及其與物權變動的關系,立法上有不同的態度,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一是公示要件主義;二是公示對抗主義;三是折衷主義。我國《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钡?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蔽覈捎玫氖且怨疽髁x為原則、以公示對抗主義為例外的折衷主義。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三、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二)公信原則所謂公信原則,是指依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權,具有使社會一般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況與真實的權利狀態不符,法律對信賴公示的善意第三人從公示的物權人處所取得的權利仍予以保護。依此原則,只要物權的變動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示方式,對善意當事人及第三人就具有完全的效力。實際上,公信原則就是賦予物權公示以公信力。
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三、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二)公信原則物權公示的公信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1.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是指以法定方法公示出來的物權,具有使社會一般人信賴其為真實、正確的物權的效力。依此效力,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某人享有某項物權時,應推定該人享有該項權利,在登記簿上涂銷某項物權時,應推定該項權利消滅;動產的占有人對其占有物實施某項行為時,應推定該人依法有為此種行為的權利。即便公示出來的權利與真實的物權出現不一致的情況,對善意第三人而言也都應當被認為是正確的。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三、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二)公信原則——物權公示的公信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2.善意保護效力善意保護效力是指法律對因信賴物權公示而從公示的物權人處善意取得物權的第三人,予以強制保護,使其免受任何人追奪的效力。在公示的物權人與真實的物權人不一致的情況下,對于信賴公示而與公示的物權人進行的交易行為,法律承認其產生與真實的物權人進行交易的相同效果。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三、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公信原則與公示原則相輔相成,以不同的功能確保物權變動快捷、順暢、安全地完成。公示原則的功能主要在于使人“知”,而公信原則的功能則在于使人“信”。第四節物權的變動四、物權變動的規范模式(一)基于民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在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中,最重要的是民事行為。在物權基于民事行為發生變動上,主要有債權意思主義、物權形式主義及債權形式主義三種不同的立法主張。第四節物權的變動四、物權變動的規范模式——(一)基于民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債權意思主義又稱債權合意主義或意思主義:物權因民事行為而變動時,僅須由當事人訂立債權合同即為已足,不須以登記或交付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其要旨為:(1)物權變動是債權行為的當然結果,發生債權的意思表示與發生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2)物權變動的結果當然受其原因關系即債權行為效力的影響,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物權變動的結果隨之失效;(3)物權公示原則所要求的登記或交付,并非物權變動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只是發生對抗力的要件。第四節物權的變動四、物權變動的規范模式——(一)基于民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物權形式主義又稱形式主義:物權因民事行為而發生變動時,除有債權契約(原因行為)外,還須另有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權合意或物權契約)以及登記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其要旨為:(1)引起債權發生的債權契約與引起物權變動的物權行為,是兩個不同的民事行為,一個民事行為不能發生債權和物權變動的二重效果,故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而獨立存在;(2)物權行為不僅獨立存在,而且物權行為的效果不受債權行為效力的當然影響,具有無因性。債權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物權變動的結果并不當然隨之無效或撤銷;(3)物權公示原則所要求的登記或交付為物權行為的法定形式,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和物權的成立要件,非經登記或交付的,物權變動根本不能發生。第四節物權的變動四、物權變動的規范模式——(一)基于民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債權形式主義又稱折衷主義、意思主義與登記或交付之結合:物權因民事行為發生變動時,除當事人間須有債權合意外,僅須另外踐行登記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即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其要旨為:(1)發生債權的意思表示即為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2)欲使物權變動實際發生,僅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尚有不足,還須履行登記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公示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3)物權的變動僅須在債權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記或交付即為已足,不需另有物權變動的合意,故無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4)物權變動之效力自然受其原因關系即債權行為之影響,因而也無所謂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可言,至于交易安全的保護,則委諸于公示公信原則。第四節物權的變動四、物權變動的規范模式——(一)基于民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從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和《物權法》第9條、23條等規定來看,我國立法上采行的是債權意思主義與登記或交付相結合的模式,既不要求物權變動須另有物權合意,也未承認物權變動的無因構成。第四節物權的變動四、物權變動的規范模式(二)非基于民事行為的物權變動非因民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不經登記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故此類物權變動又稱為不必公示的物權變動。
《物權法》在第28—30條中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變動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第四節物權的變動四、物權變動的規范模式(二)非基于民事行為的物權變動
《物權法》第31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五、不動產的登記(一)不動產登記的意義不動產登記是指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并經審查,對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等事項登錄記載于特定簿冊的事實。不動產登記不僅是國家對不動產進行行政管理、課征稅賦等的依據,也是公示物權的狀況、警示交易風險、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的有效措施,是不動產物權獲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基本依據。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五、不動產的登記(二)登記機構及其職責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前,地方性法規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造成登記錯誤的當事人追償。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五、不動產的登記(三)不動產登記簿與權屬證書
《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登記簿時發生效力?!辈粍赢a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五、不動產的登記(四)不動產登記的類別
1.初始登記與變更登記初始登記又稱原始登記,是指對原無權屬證書的不動產首次辦理不動產登記。變更登記是指登記的權利人轉讓其不動產權利或在不動產之上為他人設立他物權而辦理的登記。在我國,轉讓不動產物權的登記又稱移轉登記、過戶登記,設立他物權的登記通常稱為他項權利登記。第四節物權的變動——五、不動產的登記(四)不動產登記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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