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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必考匯總看完提分從第8條開始,是絕對新增的《森林法》《礦產法》《土地法》;《軍人保險法》很少,就也放在一起了。前面《環境資源法》7條其實以前真題已經混了臉熟(其實發現《土地法》里很多新增,真題里也臉熟)…在這里蘭笙把重中之重標出來,大家再看看。希望大家,過過過!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別說反了…一定是根據環境標準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不用批準,備案即可)環境評價法律制度: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②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③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應當根據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予以簡化。(注意別記反了…其實就是,如果規劃中,只有這一個項目的話,就直接評價項目;但是如果這個大規劃,包含很多小項目,那項目\規劃都是要評價的,只不過項目相應減少一些評價,因為規劃整體已經評價過了)④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⑤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⑥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顯而易見…怎么可能會讓你隨便拆…)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①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②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報告書(重大影響)、報告表(較大影響)是批準。③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責令停業\恢復原狀”)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①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②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這里是“違規排污”的處罰權限,不要和前面那個“沒有備案的處罰”弄混…應該不會混吧,因為沒備案畢竟很輕)③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可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稅費不同繳:不會同時存在“繳納排污費”和“征收環境保護稅”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分為以下五類:(一)防護林;(二)用材林;(三)經濟林;(四)薪炭林;(五)特種用途林(包括實驗林)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概括來說:沒有防護林\特殊用途林(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植被恢復:森林植被恢復費??顚S?,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占用多少,恢復多少。(帶百分比的都不對)林地糾紛(所有權\使用權)相關:①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②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注意:是行政訴訟,不是民事訴訟)。(前置程序)《礦產資源法》相關:①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②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③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是“和”,不是“或”,這里是“稅費同繳”了,對比前面“排污費”和“環境保護費”不同繳)④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⑤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辦的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已有的集體礦山企業,應當關閉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點開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合理的補償,并妥善安置群眾生活;也可以按照該礦山企業的統籌安排,實行聯合經營。⑥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注意:鐵路都不行,公路才是重要的)(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土地法》相關:①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②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③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注意:不是“不能設立抵押權”,只是“不能單獨設立抵押權”)④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1)農戶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取得宅基地均為無償取得,沒有使用期限(2)農戶可以將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屋出賣給同屬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另一農戶;但如果另一農戶不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已轉成城鎮戶口,則不能向其出售(3)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4)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15.(這個新增…感覺其實是《民法》考點系列…)房地產開發相關:(1)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2)房地產開發公司要想進行商品房預售要向有關管理部門無須繳納一定的保證金(3)登記備案非商品房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4)房地產公司不可將經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用于投資另一塊相鄰開發的土地(專款專用)(5)該商品房的預售需要向該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這是商品房預售的必備條件之一(6)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四)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16.建設用地使用權相關:(1)建設用地以使用國有土地為原則,以使用集體土地為例外(2)出讓和劃撥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兩種方式(3)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4)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5)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6)(這個是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區別于上面的“使用國有土地建設用地用途改變”)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7)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軍人保險法》:(1)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2)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不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補助(3)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后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4)軍人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資金構成(5)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軍人傷殘保險覆蓋范圍:(將軍表示,按常識都能判斷)(1)軍人因戰、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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