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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勞工組織簡介國際勞工組織成立于1919年,1946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共有178個會員國,中國是創始會員國之一。國際勞工組織的宗旨是“通過勞工立法和開展合作,促進社會正義,維護世界持久和平”。國際勞工組織簡介國際勞工組織成立于1919年,1946年成為1公約制定的根本目標《公約》的制定包含3個根本目標:1)綜合原有的海事勞工方面的公約和建議書,規定一套確定的權利和原則;2)允許成員國在履行這些權利和原則的方式上有相當程度的靈活性;(可以采取等效措施滿足強制性規定,強制性措施的表述盡可能原則,以導則B的形式給予建議)3)以成員國立法、船籍國管轄、港口國檢查的形式確保這些權利和原則得以妥善遵守和執行。公約制定的根本目標《公約》的制定包含3個根本目標:2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生效條件
生效條件:30個國家,代表33%的總噸位數批準后12個月生效,公約生效后有望成為繼SOLAS,MARPOL,STCW公約之后海事方面的第四大公約)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生效條件生效條件:30個國家,3中國政府對該公約的態度1.國際勞工組織有177個成員國,制訂了38個公約和30份建議書,但沒有得到成員國的廣泛認可,以前我國只承認3個,還有兩個是國民黨時期承認的。2.近幾年我國逐步與ITF組織改善了關系,并積極參與了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制定,公約是三方代表(船東、海員工會、政府)協商妥協的產物,中國海員工會、中遠集團、部海事局代表中國參加了公約的制定。我國擔任政府組主席,工會的主要代表是ITF.中國海員建設工會也于2006年成為聯合海事委員會的20名正式成員之一。交通部副部長徐祖遠及駐日內瓦大使沙祖康率團參加了2006年第94屆國際勞工大會。3.2007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條例》將實施,該條例從1995年開始醞釀,幾經修改獲得通過,但條例的內容是粗線條的,還需要制定《海員法》或通過一系列的條例或實施細則,才能滿足公約要求。中國政府對該公約的態度1.國際勞工組織有177個成員國,制訂4規則按以下標題劃分為五個規則及守則海員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就業條件起居艙室、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服務健康保護、醫療、福利和社會保障遵守與執行每項規則及守則分為A部分和B部分,A部分具有強制性,B部分為非強制性,但各成員國應充分考慮B部分的規定。規則按以下標題劃分為五個規則及守則海員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5一、海員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1、最低年齡:應禁止任何16歲以下的人員到船上工作,禁止18歲以下的海員在夜間工作或從事可能損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對工作和生活進行規范時,應注意未成年人的需要,加班方面也有限制。2、體檢證書:海員在上船之前持有有效的體檢證書,證明其健康狀況適合在海上履行其職責。(存在的兩個問題)3、培訓和資格:確保海員經過培訓并具備履行其船上職責的資格。4、招募和安置:各成員國應對其領土內設立的海員招募和安置服務機構有效行使管轄和控制。1)所有海員應能夠利用不向海員收費的高效、充分和可靠的系統尋找船上就業的機會。(中介機構不能向船員收錢,可向船東收錢)2)招募和安置海員的機構應持有許可證,不應鼓勵私營海員招募和安置服務機構過度擴散。(目前我國的海員中介機構很多,多頭管理,期待政府在這方面有所作為。)3)招募機構維持其所有海員的最新登記冊,以備主管當局檢查。(我國已完成《船員注冊辦法》草案,將很快推出)4)各成員國應建立一個保護機制,通過保險或適當的等效措施,賠償由于中介機構或船東未能履行義務而給海員造成的資金損失。(目前外派已執行押金制度)一、海員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1、最低年齡:應禁止任何16歲以下6二、就業條件主要內容:海員的就業協議、工資、工作或休息時間、休假的權利、遣返、船舶滅失或沉沒時對海員的賠償、配員水平、職業和技能發展、海員就業機會等。1.海員的就業條款和條件應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規定。2.確保海員有機會對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進行審閱和征求意見并在簽字前取得海員的同意。船東和海員應各持有一份經簽字的海員就業協議原件。(目前我公司船隊船員只有勞動合同,所簽香港船員協議是假協議)3.海員的就業協議應包括了任何適用的集體談判權,集體談判協議應有英文版本以備港口國檢查。海員和船東通知對方中止就業協議的最短期限不得短于7天。4.工資:每月發放工資,應給海員提供月薪賬目和匯率。確保海員能夠根據本人意愿將其收入轉給其家人或指定人。各成員國應通過國家法律或條例管理海員的工資,并充分考慮守則B部分提供的指導。二、就業條件主要內容:海員的就業協議、工資、工作或休息時間、7二、工作條件5、船員工資導則B部分1)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8小時,加班補償率不應低于每小時基本報酬或工資的1倍和1.25倍.加班時間要進行記錄,每月由海員簽字。國家法律或集體協議可以規定,對加班或節假日工作的補償,可用相等的休息時間或追加休假來代替加班費。2)同工同酬應適用于受雇于同一船舶的所有海員。3)除國家法律、集體協議授權外,禁止對海員罰款二、工作條件5、船員工資導則B部分8二、工作條件5、船員工資導則B部分4)各成員國在不損害自由集體談判權的前提下,與船東和海員的代表組織協商,建立確定海員最低工資的程序,確定最低工資時應考慮最低工資的國際勞工標準。最低工資應隨生活費用和需求變化而予以調整。5)船員最低工資標準,公約只對一水的最低工資作出了規定,一水的工資作為一個基準,一旦確定,其他職務的工資自然水漲船高。具體規定如下:一水的工資不低于國際勞工局理事會授予權利的另一機構所定期確定的數額。理事會一旦作出決定,局長應向本組織的成員國通知任何更新的數額。據目前情況看,船員工資基本上接受了ITF標準,而ITF基本認可香港海員工會制定的CBA工資標準為亞洲標準。2006年中國外派海員協調機構制定的指導價格可視為中國將來的船員最低工資的參考標準。(附表供參考)二、工作條件5、船員工資導則B部分9附表:2006年巴拿馬型散貨船指導價格(單位:美元)職務工資總額加班費(每小時)船長3175大副、大管輪2045二副、二管輪1635三副、三管輪1520水手長、機工長10003.6一水、一機8802.6二水、二機7552.2備注:伙食費不低于每人每天6美元。普通船員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90小時,超過90小時后,按加班費率支付加班費。按24人配員初步核算了一下,一條船的船員成本將增加8萬美元左右。附表:2006年巴拿馬型散貨船指導價格(單位:美元)職務10二、就業條件6、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1)正常工時標準每天8小時,每周休息一天和公共節假日休息。最長工作時間:在任何24小時內不得超過14小時;且在任何七天內不得超過72小時。最短休息時間(不包括短暫的休息):在任何24小時內不得少于10小時;且在任何7天內不得少于77小時。休息時間最多可分為兩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時,且相連的兩段休息時間的間隔不得超過14小時。(應急除外)2)船上應在容易進入的地點張貼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該表格應至少包括每一崗位的下列內容:在海上和在港口的工作時間表和法律或集體協議要求的最長工作時間和最短休息時間。工作安排表要有英文對照,以便檢查。以標準格式對海員的日工作時間或其日休息時間進行記錄,并經船長或其授權人員以及海員本人簽字認可。7.休假的權利:帶薪年休假的權利應以每服務兩個月最低2.5天為基礎計算。(我國船員條例規定為每兩個月5天)二、就業條件6、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11二、就業條件8.遣返:海員有權利得到遣返而不向他們收費;船舶應提供財政擔保以確保海員得以合理遣返。在以下情形海員有權得到遣返:1)就業協議到期2)就業協議被船東中止;或被海員出于合理的理由中止;3)海員不再具備履行協議的能力。除非按法律、集體談判協議規定,海員出現嚴重失職,否則禁止船東從海員的工資或其他收益中扣回遣返費用。如船東未能為有權得到遣返的海員安排遣返并負擔費用,船旗國政府、所在國政府、海員為其國民的國家可安排遣返,并由船旗國負擔費用。船旗國再向船東索回費用。各成員國應為海員的遣返提供便利。導則B:船東應向船員提供旅行期間的食宿費、醫療費及30公斤行李的運輸費。(船員條例已明確接受該條款)9.船舶滅失或沉沒應向海員賠償:海員有權就由于船舶滅失或沉沒所造成的傷害、損失或失業得到賠償,對每名海員由此造成的失業賠償總額限于兩個月的工資。該賠償不妨礙按法律規定可能享有的其他權利。10、配員水平:應滿足主管當局制定的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11、海員職業發展和技能開發及就業機會:各成員國應有國家政策促進海事部門的就業并鼓勵海員的職業發展和技能開發以及更多的就業機會。
二、就業條件8.遣返:海員有權利得到遣返而不向他們收費;船舶12三、起居艙室、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服務船舶建造和設備有關的要求僅適用于公約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主要對起居艙室的尺寸、取暖和通風,噪音和震動及其他環境因素,衛生設施、照明、醫務室、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等予以規定。(客船、小船、特殊用途船有另外的規定,本節內容只針對公司現有船型)1、起居艙室:凈高不低于203厘米。應為每名船員提供單獨的臥室,臥室地板面積不小于7平方米,高級船員不少于10平方米。船長、輪機長和大副還應有與臥室相連的起居室或休息室。床的面積至少為198*80CM,衣柜容積不小于500升等,臥室內應有一張桌子和座位。應予以充分隔熱。并有冷熱淡水的洗臉池。盥洗室應與其他部分獨立,并有直接通向露天的通風。臥室不得與貨物和機器處所、廚房等區域直接相通,并具有水密和氣密性。建造材料有益于保證健康環境。應提供適當的照明和充分的排水系統。起居艙室、娛樂設施及膳食服務設施應滿足關于保護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的要求,充分考慮到防止船員被暴露在有害水平的噪音、振動和其他環境因素的風險。在駕駛臺、機器處所容易到達之處、靠近機艙控制中心處應設有衛生設施。至少每6人提供一個廁所、淋浴等。餐廳應與臥室隔開,并盡可能靠近廚房,配備適當的家具和設備。三、起居艙室、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服務船舶建造和設備有關的要13三、起居艙室、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服務臥室和餐廳應通風良好。起居艙室、獨立的報房、集控室應配備空調。臥室和餐廳應有合適的自然采光,并配備足夠的人工燈光。2、娛樂設施(導則B):船上應設有書架、小賣部、吸煙室、運動器械、TV/DVD等電子設施、酒吧等。提供船-岸電話通訊、電子郵件和互聯網設施,且收費合理。提供郵件服務、盡可能安排海員的伴侶、親屬和朋友登船探視,在可能的情況下,允許海員的伴侶偶爾陪伴其航海。防止噪音和震動(導則B):居住、娛樂和膳食服務設施的位置應盡可能遠離有噪音的機器和裝置。發出聲音處所的艙壁、天花板和甲板應使用隔音和吸音材料,并安裝自閉門。機艙和其他機器處所設立隔音的中心控制室。工作和生活處所的噪音水平應符合ILO關于暴露水平的國際導則。3、食品和膳食服務:船上應提供免費的食品和飲水,廚師應經過培訓具有相應資格。三、起居艙室、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服務臥室和餐廳應通風良好。14四.健康保護、醫療、福利和社會保護1、各成員國應確保采取措施向船員提供健康保護和醫療,包括必須的牙科治療。所有船舶均應攜帶主管機關規定的醫藥箱、醫療設備和醫療指南。并接受主管當局的檢查。并保證船舶通過預先安排的機制在每天24小時之內都能夠獲得遠程醫療指導。在停靠港不延誤地給予海員去看合格醫生或牙醫的權利。同時還應包括預防性措施,如促進健康和保健教育計劃。2、船東應對海員就業期間的疾病和受傷承擔費用;并對海員因工傷、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長期殘疾的情況提供法律或就業協議所確定的賠償。3、海員受雇期間死亡,船東應支付喪葬費用。4、船東應支付醫療和膳食費用直到該患病或受傷海員康復,或直到該疾病或技能喪失被宣布為永久性的。船東應按國內法律或條例或集體協議的規定向其支付全額或部分工資。國家法律或條例可以將船東在這方面的責任限制在16周的期限內。船東免責的情況:1)在船舶服務之外發生的受傷。2)海員的故意不當行為所致3)受雇時故意隱瞞的疾病。四.健康保護、醫療、福利和社會保護1、各成員國應確保采取15四.健康保護、醫療、福利和社會保護5、保護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各成員國應確保其海員得到職業健康保護,在一個安全和衛生的環境下在船上工作、生活和培訓。并制定關于職業安全和健康管理的國家導則。船上應有效實施并不斷完善職業安全和健康政策和計劃,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船上的職業事故及傷害和疾病,應成立船舶安全委員會負責相關事務。明確規定主管機關、船東、海員和有關人員在這方面的義務。規定船長和指定人員在這方面的職責。6、獲得使用岸上福利設施:各成員國應確保在其領土內存在的福利設施向所有海員開放,各成員國應促進發展港口福利設施。7、社會保障:各成員國應確保所有海員及法律規定的受贍養人能夠獲得社會保障的保護(不低于岸上工人的保障),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的3項以上:醫療、疾病津貼、失業津貼、老年津貼、工傷津貼、家庭津貼、生育津貼、病殘津貼和遺屬津貼。導則B規定三個分項至少包括醫療、疾病津貼和工傷津貼。可通過其他等效的措施來提供類似的福利。四.健康保護、醫療、福利和社會保護5、保護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16五、遵守與執行1.船旗國責任1)各成員國應通過法律或條例確保其管轄的船舶和海員實施和執行本公約。要求船舶攜帶一份本公約。2)各成員國應通過定期檢查、報告、監督確保懸掛其旗幟的船舶遵守本公約3)各成員國應確保懸掛其旗幟的船舶持有本公約所要求的海事勞工證書和海事勞工符合聲明。各成員國應建立一個有效的海事勞工條件檢查和發證系統,確保海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符合本公約中的標準。并應簽發海事勞工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五年,并在第二和第三個周年日之間進行中期檢查并簽注),以證明船舶已經過船旗國正規檢查,且滿足本公約關于海員工作和生活條件的要求。該證書應有英譯文,應隨船攜帶并在顯著位置張貼一份副本。海事勞工證書應附有一份海事勞工符合聲明,海事勞工符合聲明應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由主管當局編制,應明確檢查的事項清單、援引的有關國內法的規定等(國家聲明)。第二部分由船東編制,明確為確保符合國內要求而采取的措施(船舶所有人聲明)。五、遵守與執行1.船旗國責任17五、遵守與執行2、船上投訴程序船舶應具備公平、有效和迅速處理海員投訴的船上程序,向所有海員提供一份適用于該船的船上投訴程序的副本,該副本應包括船旗國主管當局的聯絡信息。各成員國應禁止和懲處對投訴海員進行迫害的行為。五、遵守與執行2、船上投訴程序18五、遵守與執行3、港口國的責任以PSC檢查的形式確保沒有批準該公約的船舶得不到更優惠的待遇。1)任何外國船舶掛靠一成員國的港口時,可能受到目的在于檢查該船符合本公約有關海員工作和生活條件要求情況的檢查。2)成員國應接受海事勞工證書和海事勞工符合聲明為符合本公約要求的表面證據。但如有明確的理由或投訴相信船上的具體工作和生活條件不符合本公約的要求,則可進行更詳細的檢查,如檢察官發現船上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不符合本公約的要求,應立即請船長注意這些缺陷并提出糾正這些缺陷的截止日期要求,如不符合情況嚴重的可以滯留船舶。五、遵守與執行3、港口國的責任19五、遵守與執行4、海員投訴的岸上處理程序海員指控違反本公約要求的投訴可向船舶掛靠港口的授權官員報告,授權官員應采取適當的措施為提出投訴的海員保密并開展初步調查,并努力促成在船舶的層次上解決投訴。如未能在船舶層次解決,授權官員應立即通知船旗國,如投訴問題仍未能得到解決,港口國應將報告的副本送交國際勞工局局長。五、遵守與執行4、海員投訴的岸上處理程序20公約對各國政府的影響公約的生效已經箭在弦上,由于港口國檢查制度的建立,各國都必須對公約的要求予以落實,否則該國的船舶航行到國外將被滯留。公約的各項規定較為原則,各成員國需要通過國內立法在充分考慮B部分建議的基礎上制定更具體的規定。隨著公約的實施,必將推動各國對海員社會保護問題的重視,目前各國都在啟動國內立法程序。公約的通過能夠有效促進高素質海員隊伍的建設,從而減少海上安全和污染事故。在我國,交通部、商務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船員的管理上的職能交叉,須理順。公約對各國政府的影響公約的生效已經箭在弦上,由于港口國檢查制21公約對船員的影響公約的立法宗旨就是“確保海員體面就業的權利”,所以有人說該公約是“海員的權力法案”,公約的實施能夠保證海員的就業和社會權力、生活工作環境、待遇、職業安全、社會保障等方面得到持續的改善,能夠促進廣大海員熱愛自己的本職工作,并且吸引優秀的青年人加入海員隊伍。公約對船員的影響公約的立法宗旨就是“確保海員體面就業的22公約對船東的影響公約的實施增加了船東的責任,提高了船東的營運成本。但也為船東提供了公平的競爭平臺。從長遠來看,吸引優秀人才投身海員隊伍,建設一支有數量和素質保證的船員隊伍,符合廣大船東的根本利益。高素質的海員隊伍是船公司安全營運的根本保證,正是認識到這一點,公約才得到廣大船東的理解和支持。公約對船東的影響公約的實施增加了船東的責任,提高了船東的營運23公約對我公司的影響(一)我公司船舶都為香港籍,因此我公司除滿足國內法的要求外,還要滿足香港海事處的相關規定,香港的各方面規定肯定會比國內要求要高,但是我公司各方面做得非常到位,公約的大部分要求我們現在已經能夠滿足,在履約方面還存在以下一些問題:1、需依修訂后的香港海事條例,簽訂船員聘用協議,并依照協議履行責任。(目前公司船隊船員只有勞動合同,簽的香港船員協議目前是假合同)。并考慮集體談判協議的制度安排。2、隨著我公司船員工資標準的快速提高,高級船員目前已經超過CBA的最低要求,但普通船員的工資標準目前低于CBA標準較多。公約的生效估計還有兩年左右的時間,我公司的船員工資,應該還會調整,更加接近CBA標準,除工資標準外,還應在分解欄目中增加“休假金”的設置。3、加班費制度已在國際上得到普遍認可,我公司的油輪及以前的外管船都執行該制度,但從實踐上看花錢不少,效果不好,我公司目前的船舶管理獎制度是一個非常好的制度,但將來只有管理獎不設加班費不符合公約、國內法、船旗國法律的要求。公約對我公司的影響(一)我公司船舶都為香港籍,因此我公司除滿24公約對我公司的影響(二)4、工作和休息時間:我公司船舶工作量大,難以滿足有關工作和休息時間的要求。5、雖然在船舶建造和設備有關的要求方面公約對“老船”不做要求,但在生活、娛樂設施、衛生方面沒有免除,我們還是應該在這方面加大工作力度。6、醫療器材和藥品,醫療器材我們目前船上缺的較多,按香港規例要求給船上配備藥品也存在很大的困難。7、公約規定海員應能夠利用免費、高效、充分和可靠的系統尋找船上就業的機會,禁止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利用各種方式來阻撓海員獲得其所稱職的工作,這必將進一步促進海員流動性的增加,船員流動性增加對一個公司往往意味著船員隊伍質量的不穩定。8、公司的相關制度需逐步修訂以符合公約規定,如:船員帶薪年休假制度、船員聘用合同及合作協議、保險賠償、加強生活和娛樂設施投入、各種身份船員同工同酬、海員法定受贍養人社會保障、船上投訴程序、促進健康和保健教育等。公約對我公司的影響(二)4、工作和休息時間:我公司船舶工作量25對公司的建議1、公約的規定比較原則,國內法的規定會更加。具體隨著公司的發展壯大,公司應逐步在海事立法方面發揮影響力,例如本次交通部海事局制定《船員注冊辦法》就征求了中遠、中海、長航、河北遠洋等八家單位的意見,我們也提了一些建議報給部海事局。去年制定《海員證管理辦法》我公司也表達了我們的意見,最終文本也符合我們的期望。目前為履行公約中國船東協會、海員工會、部海事局在北京、上海、大連都召開了有關該公約的研討會或調研會,將逐步啟動立法程序。另外部海事局正在計劃修改船員管理方面的法規,我們應該積極參與這些立法的過程,爭取發言權,對海事立法施加有利的影響,維護公司及船員的權益。鑒于公司船舶都是香港旗,應與香港海事處就香港海事條例的修訂予以溝通。2、為船員提供較好的工作環境和待遇是我公司的一貫宗旨,我們也一直在考慮如何進一步采取措施穩定船員隊伍。公約的規定和建議給我們指出了明確的方向。建議公司提前按照公約的要求和建議制定一些有利于船員福祉的政策,能夠有效增強對船員的吸引力。如可行,應組成一個小組作進一步的研究。例如:高經理受公約關于確保所有海員及法律規定的受贍養人能夠獲得社會保障保護的啟示,建議公司考慮在傳統節日對船員父母進行慰問,增進與船員家屬的感情,比單純給船員漲工資效果可能會好一些。目前國外已有公司給船員家屬發放津貼。對公司的建議1、公約的規定比較原則,國內法的規定會更加。具體26海事勞工公約課件27制定公約的背景近30年來全球經濟的迅猛發展和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加劇,海員隊伍的組成結構也發生變化,海員來源正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或相對落后地區轉移。隨著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經濟的迅猛發展,一些發展中國家海員的總體待遇與岸上人員相比也漸漸失去以往的優勢。加上一些國家以維護其所謂的“反恐”要求,剝奪海員在港口的人身自由,隨著裝卸效率的提高,船舶靠港的時間越來越短,各種因素的累加使得那些有志于遠洋事業的青年人望而生畏,航運業的未來發展受到很大影響。而安全、環境保護和保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為海員規定更多的責任和義務,對海員素質的要求越來越高。航運業對全球經濟作出重大貢獻,確保每一位海員享有正當權益成為國際勞工組織及有識之士努力追求的目標,同時吸引更多的優秀青年加入海員隊伍,能夠提高海員的整體素質,從而減少因船舶運作而可能產生的海上事故和環境污染,保證航運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海事勞工立法越來越得到發展中國家和船東的認可。在2001年船東代表和海員工會代表達成一致,推動海事勞工公約的制定。制定公約的背景近30年來全球經濟的迅猛發展和地區間經濟發展的28海事勞工公約課件29國際勞工組織簡介國際勞工組織成立于1919年,1946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共有178個會員國,中國是創始會員國之一。國際勞工組織的宗旨是“通過勞工立法和開展合作,促進社會正義,維護世界持久和平”。國際勞工組織簡介國際勞工組織成立于1919年,1946年成為30公約制定的根本目標《公約》的制定包含3個根本目標:1)綜合原有的海事勞工方面的公約和建議書,規定一套確定的權利和原則;2)允許成員國在履行這些權利和原則的方式上有相當程度的靈活性;(可以采取等效措施滿足強制性規定,強制性措施的表述盡可能原則,以導則B的形式給予建議)3)以成員國立法、船籍國管轄、港口國檢查的形式確保這些權利和原則得以妥善遵守和執行。公約制定的根本目標《公約》的制定包含3個根本目標:31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生效條件
生效條件:30個國家,代表33%的總噸位數批準后12個月生效,公約生效后有望成為繼SOLAS,MARPOL,STCW公約之后海事方面的第四大公約)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生效條件生效條件:30個國家,32中國政府對該公約的態度1.國際勞工組織有177個成員國,制訂了38個公約和30份建議書,但沒有得到成員國的廣泛認可,以前我國只承認3個,還有兩個是國民黨時期承認的。2.近幾年我國逐步與ITF組織改善了關系,并積極參與了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制定,公約是三方代表(船東、海員工會、政府)協商妥協的產物,中國海員工會、中遠集團、部海事局代表中國參加了公約的制定。我國擔任政府組主席,工會的主要代表是ITF.中國海員建設工會也于2006年成為聯合海事委員會的20名正式成員之一。交通部副部長徐祖遠及駐日內瓦大使沙祖康率團參加了2006年第94屆國際勞工大會。3.2007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條例》將實施,該條例從1995年開始醞釀,幾經修改獲得通過,但條例的內容是粗線條的,還需要制定《海員法》或通過一系列的條例或實施細則,才能滿足公約要求。中國政府對該公約的態度1.國際勞工組織有177個成員國,制訂33規則按以下標題劃分為五個規則及守則海員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就業條件起居艙室、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服務健康保護、醫療、福利和社會保障遵守與執行每項規則及守則分為A部分和B部分,A部分具有強制性,B部分為非強制性,但各成員國應充分考慮B部分的規定。規則按以下標題劃分為五個規則及守則海員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34一、海員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1、最低年齡:應禁止任何16歲以下的人員到船上工作,禁止18歲以下的海員在夜間工作或從事可能損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對工作和生活進行規范時,應注意未成年人的需要,加班方面也有限制。2、體檢證書:海員在上船之前持有有效的體檢證書,證明其健康狀況適合在海上履行其職責。(存在的兩個問題)3、培訓和資格:確保海員經過培訓并具備履行其船上職責的資格。4、招募和安置:各成員國應對其領土內設立的海員招募和安置服務機構有效行使管轄和控制。1)所有海員應能夠利用不向海員收費的高效、充分和可靠的系統尋找船上就業的機會。(中介機構不能向船員收錢,可向船東收錢)2)招募和安置海員的機構應持有許可證,不應鼓勵私營海員招募和安置服務機構過度擴散。(目前我國的海員中介機構很多,多頭管理,期待政府在這方面有所作為。)3)招募機構維持其所有海員的最新登記冊,以備主管當局檢查。(我國已完成《船員注冊辦法》草案,將很快推出)4)各成員國應建立一個保護機制,通過保險或適當的等效措施,賠償由于中介機構或船東未能履行義務而給海員造成的資金損失。(目前外派已執行押金制度)一、海員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1、最低年齡:應禁止任何16歲以下35二、就業條件主要內容:海員的就業協議、工資、工作或休息時間、休假的權利、遣返、船舶滅失或沉沒時對海員的賠償、配員水平、職業和技能發展、海員就業機會等。1.海員的就業條款和條件應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規定。2.確保海員有機會對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進行審閱和征求意見并在簽字前取得海員的同意。船東和海員應各持有一份經簽字的海員就業協議原件。(目前我公司船隊船員只有勞動合同,所簽香港船員協議是假協議)3.海員的就業協議應包括了任何適用的集體談判權,集體談判協議應有英文版本以備港口國檢查。海員和船東通知對方中止就業協議的最短期限不得短于7天。4.工資:每月發放工資,應給海員提供月薪賬目和匯率。確保海員能夠根據本人意愿將其收入轉給其家人或指定人。各成員國應通過國家法律或條例管理海員的工資,并充分考慮守則B部分提供的指導。二、就業條件主要內容:海員的就業協議、工資、工作或休息時間、36二、工作條件5、船員工資導則B部分1)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8小時,加班補償率不應低于每小時基本報酬或工資的1倍和1.25倍.加班時間要進行記錄,每月由海員簽字。國家法律或集體協議可以規定,對加班或節假日工作的補償,可用相等的休息時間或追加休假來代替加班費。2)同工同酬應適用于受雇于同一船舶的所有海員。3)除國家法律、集體協議授權外,禁止對海員罰款二、工作條件5、船員工資導則B部分37二、工作條件5、船員工資導則B部分4)各成員國在不損害自由集體談判權的前提下,與船東和海員的代表組織協商,建立確定海員最低工資的程序,確定最低工資時應考慮最低工資的國際勞工標準。最低工資應隨生活費用和需求變化而予以調整。5)船員最低工資標準,公約只對一水的最低工資作出了規定,一水的工資作為一個基準,一旦確定,其他職務的工資自然水漲船高。具體規定如下:一水的工資不低于國際勞工局理事會授予權利的另一機構所定期確定的數額。理事會一旦作出決定,局長應向本組織的成員國通知任何更新的數額。據目前情況看,船員工資基本上接受了ITF標準,而ITF基本認可香港海員工會制定的CBA工資標準為亞洲標準。2006年中國外派海員協調機構制定的指導價格可視為中國將來的船員最低工資的參考標準。(附表供參考)二、工作條件5、船員工資導則B部分38附表:2006年巴拿馬型散貨船指導價格(單位:美元)職務工資總額加班費(每小時)船長3175大副、大管輪2045二副、二管輪1635三副、三管輪1520水手長、機工長10003.6一水、一機8802.6二水、二機7552.2備注:伙食費不低于每人每天6美元。普通船員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90小時,超過90小時后,按加班費率支付加班費。按24人配員初步核算了一下,一條船的船員成本將增加8萬美元左右。附表:2006年巴拿馬型散貨船指導價格(單位:美元)職務39二、就業條件6、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1)正常工時標準每天8小時,每周休息一天和公共節假日休息。最長工作時間:在任何24小時內不得超過14小時;且在任何七天內不得超過72小時。最短休息時間(不包括短暫的休息):在任何24小時內不得少于10小時;且在任何7天內不得少于77小時。休息時間最多可分為兩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時,且相連的兩段休息時間的間隔不得超過14小時。(應急除外)2)船上應在容易進入的地點張貼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該表格應至少包括每一崗位的下列內容:在海上和在港口的工作時間表和法律或集體協議要求的最長工作時間和最短休息時間。工作安排表要有英文對照,以便檢查。以標準格式對海員的日工作時間或其日休息時間進行記錄,并經船長或其授權人員以及海員本人簽字認可。7.休假的權利:帶薪年休假的權利應以每服務兩個月最低2.5天為基礎計算。(我國船員條例規定為每兩個月5天)二、就業條件6、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40二、就業條件8.遣返:海員有權利得到遣返而不向他們收費;船舶應提供財政擔保以確保海員得以合理遣返。在以下情形海員有權得到遣返:1)就業協議到期2)就業協議被船東中止;或被海員出于合理的理由中止;3)海員不再具備履行協議的能力。除非按法律、集體談判協議規定,海員出現嚴重失職,否則禁止船東從海員的工資或其他收益中扣回遣返費用。如船東未能為有權得到遣返的海員安排遣返并負擔費用,船旗國政府、所在國政府、海員為其國民的國家可安排遣返,并由船旗國負擔費用。船旗國再向船東索回費用。各成員國應為海員的遣返提供便利。導則B:船東應向船員提供旅行期間的食宿費、醫療費及30公斤行李的運輸費。(船員條例已明確接受該條款)9.船舶滅失或沉沒應向海員賠償:海員有權就由于船舶滅失或沉沒所造成的傷害、損失或失業得到賠償,對每名海員由此造成的失業賠償總額限于兩個月的工資。該賠償不妨礙按法律規定可能享有的其他權利。10、配員水平:應滿足主管當局制定的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11、海員職業發展和技能開發及就業機會:各成員國應有國家政策促進海事部門的就業并鼓勵海員的職業發展和技能開發以及更多的就業機會。
二、就業條件8.遣返:海員有權利得到遣返而不向他們收費;船舶41三、起居艙室、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服務船舶建造和設備有關的要求僅適用于公約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主要對起居艙室的尺寸、取暖和通風,噪音和震動及其他環境因素,衛生設施、照明、醫務室、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等予以規定。(客船、小船、特殊用途船有另外的規定,本節內容只針對公司現有船型)1、起居艙室:凈高不低于203厘米。應為每名船員提供單獨的臥室,臥室地板面積不小于7平方米,高級船員不少于10平方米。船長、輪機長和大副還應有與臥室相連的起居室或休息室。床的面積至少為198*80CM,衣柜容積不小于500升等,臥室內應有一張桌子和座位。應予以充分隔熱。并有冷熱淡水的洗臉池。盥洗室應與其他部分獨立,并有直接通向露天的通風。臥室不得與貨物和機器處所、廚房等區域直接相通,并具有水密和氣密性。建造材料有益于保證健康環境。應提供適當的照明和充分的排水系統。起居艙室、娛樂設施及膳食服務設施應滿足關于保護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的要求,充分考慮到防止船員被暴露在有害水平的噪音、振動和其他環境因素的風險。在駕駛臺、機器處所容易到達之處、靠近機艙控制中心處應設有衛生設施。至少每6人提供一個廁所、淋浴等。餐廳應與臥室隔開,并盡可能靠近廚房,配備適當的家具和設備。三、起居艙室、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服務船舶建造和設備有關的要42三、起居艙室、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服務臥室和餐廳應通風良好。起居艙室、獨立的報房、集控室應配備空調。臥室和餐廳應有合適的自然采光,并配備足夠的人工燈光。2、娛樂設施(導則B):船上應設有書架、小賣部、吸煙室、運動器械、TV/DVD等電子設施、酒吧等。提供船-岸電話通訊、電子郵件和互聯網設施,且收費合理。提供郵件服務、盡可能安排海員的伴侶、親屬和朋友登船探視,在可能的情況下,允許海員的伴侶偶爾陪伴其航海。防止噪音和震動(導則B):居住、娛樂和膳食服務設施的位置應盡可能遠離有噪音的機器和裝置。發出聲音處所的艙壁、天花板和甲板應使用隔音和吸音材料,并安裝自閉門。機艙和其他機器處所設立隔音的中心控制室。工作和生活處所的噪音水平應符合ILO關于暴露水平的國際導則。3、食品和膳食服務:船上應提供免費的食品和飲水,廚師應經過培訓具有相應資格。三、起居艙室、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服務臥室和餐廳應通風良好。43四.健康保護、醫療、福利和社會保護1、各成員國應確保采取措施向船員提供健康保護和醫療,包括必須的牙科治療。所有船舶均應攜帶主管機關規定的醫藥箱、醫療設備和醫療指南。并接受主管當局的檢查。并保證船舶通過預先安排的機制在每天24小時之內都能夠獲得遠程醫療指導。在停靠港不延誤地給予海員去看合格醫生或牙醫的權利。同時還應包括預防性措施,如促進健康和保健教育計劃。2、船東應對海員就業期間的疾病和受傷承擔費用;并對海員因工傷、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長期殘疾的情況提供法律或就業協議所確定的賠償。3、海員受雇期間死亡,船東應支付喪葬費用。4、船東應支付醫療和膳食費用直到該患病或受傷海員康復,或直到該疾病或技能喪失被宣布為永久性的。船東應按國內法律或條例或集體協議的規定向其支付全額或部分工資。國家法律或條例可以將船東在這方面的責任限制在16周的期限內。船東免責的情況:1)在船舶服務之外發生的受傷。2)海員的故意不當行為所致3)受雇時故意隱瞞的疾病。四.健康保護、醫療、福利和社會保護1、各成員國應確保采取44四.健康保護、醫療、福利和社會保護5、保護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各成員國應確保其海員得到職業健康保護,在一個安全和衛生的環境下在船上工作、生活和培訓。并制定關于職業安全和健康管理的國家導則。船上應有效實施并不斷完善職業安全和健康政策和計劃,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船上的職業事故及傷害和疾病,應成立船舶安全委員會負責相關事務。明確規定主管機關、船東、海員和有關人員在這方面的義務。規定船長和指定人員在這方面的職責。6、獲得使用岸上福利設施:各成員國應確保在其領土內存在的福利設施向所有海員開放,各成員國應促進發展港口福利設施。7、社會保障:各成員國應確保所有海員及法律規定的受贍養人能夠獲得社會保障的保護(不低于岸上工人的保障),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的3項以上:醫療、疾病津貼、失業津貼、老年津貼、工傷津貼、家庭津貼、生育津貼、病殘津貼和遺屬津貼。導則B規定三個分項至少包括醫療、疾病津貼和工傷津貼。可通過其他等效的措施來提供類似的福利。四.健康保護、醫療、福利和社會保護5、保護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45五、遵守與執行1.船旗國責任1)各成員國應通過法律或條例確保其管轄的船舶和海員實施和執行本公約。要求船舶攜帶一份本公約。2)各成員國應通過定期檢查、報告、監督確保懸掛其旗幟的船舶遵守本公約3)各成員國應確保懸掛其旗幟的船舶持有本公約所要求的海事勞工證書和海事勞工符合聲明。各成員國應建立一個有效的海事勞工條件檢查和發證系統,確保海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符合本公約中的標準。并應簽發海事勞工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五年,并在第二和第三個周年日之間進行中期檢查并簽注),以證明船舶已經過船旗國正規檢查,且滿足本公約關于海員工作和生活條件的要求。該證書應有英譯文,應隨船攜帶并在顯著位置張貼一份副本。海事勞工證書應附有一份海事勞工符合聲明,海事勞工符合聲明應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由主管當局編制,應明確檢查的事項清單、援引的有關國內法的規定等(國家聲明)。第二部分由船東編制,明確為確保符合國內要求而采取的措施(船舶所有人聲明)。五、遵守與執行1.船旗國責任46五、遵守與執行2、船上投訴程序船舶應具備公平、有效和迅速處理海員投訴的船上程序,向所有海員提供一份適用于該船的船上投訴程序的副本,該副本應包括船旗國主管當局的聯絡信息。各成員國應禁止和懲處對投訴海員進行迫害的行為。五、遵守與執行2、船上投訴程序47五、遵守與執行3、港口國的責任以PSC檢查的形式確保沒有批準該公約的船舶得不到更優惠的待遇。1)任何外國船舶掛靠一成員國的港口時,可能受到目的在于檢查該船符合本公約有關海員工作和生活條件要求情況的檢查。2)成員國應接受海事勞工證書和海事勞工符合聲明為符合本公約要求的表面證據。但如有明確的理由或投訴相信船上的具體工作和生活條件不符合本公約的要求,則可進行更詳細的檢查,如檢察官發現船上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不符合本公約的要求,應立即請船長注意這些缺陷并提出糾正這些缺陷的截止日期要求,如不符合情況嚴重的可以滯留船舶。五、遵守與執行3、港口國的責任48五、遵守與執行4、海員投訴的岸上處理程序海員指控違反本公約要求的投訴可向船舶掛靠港口的授權官員報告,授權官員應采取適當的措施為提出投訴的海員保密并開展初步調查,并努力促成在船舶的層次上解決投訴。如未能在船舶層次解決,授權官員應立即通知船旗國,如投訴問題仍未能得到解決,港口國應將報告的副本送交國際勞工局局長。五、遵守與執行4、海員投訴的岸上處理程序49公約對各國政府的影響公約的生效已經箭在弦上,由于港口國檢查制度的建立,各國都必須對公約的要求予以落實,否則該國的船舶航行到國外將被滯留。公約的各項規定較為原則,各成員國需要通過國內立法在充分考慮B部分建議的基礎上制定更具體的規定。隨著公約的實施,必將推動各國對海員社會保護問題的重視,目前各國都在啟動國內立法程序。公約的通過能夠有效促進高素質海員隊伍的建設,從而減少海上安全和污染事故。在我國,交通部、商務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船員的管理上的職能交叉,須理順。公約對各國政府的影響公約的生效已經箭在弦上,由于港口國檢查制50公約對船員的影響公約的立法宗旨就是“確保海員體面就業的權利”,所以有人說該公約是“海員的權力法案”,公約的實施能夠保證海員的就業和社會權力、生活工作環境、待遇、職業安全、社會保障等方面得到持續的改善,能夠促進廣大海員熱愛自己的本職工作,并且吸引優秀的青年人加入海員隊伍。公約對船員的影響公約的立法宗旨就是“確保海員體面就業的51公約對船東的影響公約的實施增加了船東的責任,提高了船東的營運成本。但也為船東提供了公平的競爭平臺。從長遠來看,吸引優秀人才投身海員隊伍,建設一支有數量和素質保證的船員隊伍,符合廣大船東的根本利益。高素質的海員隊伍是船公司安全營運的根本保證,正是認識到這一點,公約才得到廣大船東的理解和支持。公約對船東的影響公約的實施增加了船東的責任,提高了船東的營運52公約對我公司的影響(一)我公司船舶都為香港籍,因此我公司除滿足國內法的要求外,還要滿足香港海事處的相關規定,香港的各方面規定肯定會比國內要求要高,但是我公司各方面做得非常到位,公約的大部分要求我們現在已經能夠滿足,在履約方面還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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