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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生態文明視角下的民族醫藥法律保護研究通過對民族醫藥發展經過中的本能機能定位、民族醫藥的知識產權和人才貯備的法律保衛、民族醫藥資源環境保衛,以及民族醫藥文化等問題進行分析,討論民族醫藥在現行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和發展的阻礙,在生態文明視角下,關注民族醫藥的可連續發展,提出了民族醫藥法學法律制度的設計設想。我們國家擁有56個民族,上下五千年的文化,在我們國家歷史發展進程中,每一個民族都構成了自己獨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其中極具代表性的就是傳統醫藥文化,我們國家各民族的醫藥文化對民族發展、保障人民健康起到了主要作用,同時作為一種文化被世代相傳并繼承和發揚。但如今我們面臨民族醫藥無有效法律制度全面保衛的為難境地,社會上屢屢發生民族醫藥知識技能被損害的案例,沒有有效的制度保障,無法實現對違法行為的有力打擊,無法對合法權益予以切實保衛。因而,建立起完善、切實可行的民族醫藥保衛法,從制度上保障民族醫藥知識理論整理和完善,保證民族醫藥健康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一、民族醫藥立法現在狀況1.國際社會關于民族醫藥的法律制度聯合國〔保衛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要求各締約國應該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衛的主體,并應制訂相應的保衛辦法,采用適當的手段進行保衛。〔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天然遺產、文化遺產和傳統知識應當予以保衛,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在享受和利用天然資源與財富的權利。民族醫藥文化作為我們國家一項主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切實需要國家制訂保衛辦法和手段予以保衛,確立民族醫藥的法律地位,使得所有的人民有自在享受和利用的權利。在〔聯合國土著人權利宣言草案〕中對確立土著人對傳統知識及醫療保健等享有權利的制度,應當能夠適用于我們國家的少數民族群體,我們國家的少數民族從概念上與土著人一致,都是屬于在外來民族進入,那些世世代代繁衍生息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人民[1]。1991年12月12日,42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北京召開國際傳統醫藥大會,參會各國家和地區代表一致決定將大會的開幕日定為每年的傳統醫藥日,并發布了“人類健康需要傳統醫藥〞為主題的〔北京宣言〕。在國際社會中,對傳統醫藥的法學地位達成共鳴[2]79。2.國內關于民族醫藥的法律規定〔中國憲法〕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示代醫藥和我們國家傳統醫藥〞“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發展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國家保衛名勝古跡,名貴文物和其他主要歷史文化遺產。〞①〔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984年)第40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立地決定當地方的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發展示代醫藥和民族傳統醫藥〞。頒布的〔施行〈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2005年)第26條規定“各級人民加大對民族醫藥事業的投入,保衛、扶持和發展民族醫藥學,提升各民族的健康水平〞。另外,〔中國藥品管理法〕〔中國執業醫師法〕〔野生藥材資源保衛管理條例〕〔中藥品種保衛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藥條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眾多法律中,都有牽涉民族醫藥方面的規定。二、生態文明視角下民族醫藥發展存在的問題1.民族醫藥發展遭到民族文化的制約醫藥科學源于生產理論,各民族的眾多民俗都與醫藥親密相關。對疾病的認識、預防、保健、治療方法和藥物資源都具有民族特色。民族醫藥源于大眾,效勞于大眾,在民族區域內具有良好的基礎,知足民族地區醫療效勞的需要。但是,就當前的技術水平而言,在理論上,民族醫藥學無法與西醫學理論實現互通。在臨床理論中整體觀念、辨證論治、個體化治療等特點與現代醫學重視標準、標準化建設存在很大的差別。同時由于各民族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不平衡,導致了民族醫藥之間的發展也存在不平衡的情況。有文字、有醫學典籍和理論體系的民族醫藥保衛較好,為人民所承受,而缺少自己民族文字,卻有著豐富醫藥資源的民族醫藥的建設和發展就會遭到很大制約。2.民族醫藥發展遭到人才匱乏的制約對民族語言文字和民族醫藥知識精通的人才嚴重不足,造成民族醫藥文化體系的釋義整理工作進展特別緩慢,民族醫藥文化知識體系建設嚴重滯后,導致民族醫藥的發展和推廣遭到了嚴重制約。民族醫藥人才隊伍嚴重萎縮和流失,從業人員老化,后備人才貯備嚴重不足,傳承斷裂,整個民族醫藥處于后繼無人的為難境地,民族醫藥人才貯備的不足,民族醫藥知識文化繼承斷層的問題特別突出,人才匱乏阻礙了民族醫藥文化的發展和傳承。3.民族醫藥發展遭到環境資源保衛不力的制約民族醫與民族藥的發展,密不可分,息息相關。我們國家民族藥的生產原料絕大部分來自野生動植物,存在大量使用珍稀動植物入藥的做法,然而,隨著社會環境保衛意識的不斷提升,民族藥陷入“無材可取〞的窘迫境地。在資源保衛上,缺乏有效完善的制度體系,沒有規劃統籌,個別部門將民族醫藥資源開發作為重點經濟發展內容,重使用,輕保衛的政策辦法使得許多民族藥材接近滅絕,某些地區還存在過度采伐名貴瀕危藥材,毀壞民族藥材資源的現象,某些企業為追逐利益,掉臂環境資源保衛,過度捕殺挖采野生動植物,使得我們國家民族藥材嚴重貧乏,嚴重影響民族醫藥的可連續發展。三、從制度層面解讀民族醫藥可連續發展問題當前,國內外對民族醫藥均有制訂法律制度提供保衛,但仍然存在許多不足,詳細表現有下面幾點。1.尚未建立起系統完善的法律體系,沒有針對民族醫藥的綜合性立法當前,我們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對民族醫藥有保衛性的規定,但各項規定以條文形式,散在于各個法律當中,僅有〔中藥品種保衛條例〕〔中醫藥條例〕是專門針對傳統醫藥而制訂的,而專門針對民族醫藥的法律,尚屬立法空白,即便法律制度中有關于民族醫藥的規定,也多以規范管理為重要目的,而在保衛和發展等方面的制度設計遠遠不夠。例如在我們國家〔執業醫師法〕中規定,我們國家執業醫師執業需經國家統一考試,注冊執業的準入制度,但我們國家當前確認的民族醫師資格,僅有蒙醫、藏醫、維醫、傣醫、壯醫和朝醫幾類。更多的民族醫不具有國家認可的醫師資格,無法實現民族醫藥治病救人的作用,同時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內容以現代醫學為基礎,與傳統民族醫藥知識存在理論和辨證方法上的宏大差距,使得許多民族醫學從業人員無法通過國家認可,獲得合法的執業資格。許多民族醫師因沒有獲得合法行醫資格,一邊在為邊遠貧困山區提供醫療效勞,彌補醫療資源的嚴重不足,一邊卻面臨著“非法行醫〞的法律風險。2.民族醫藥的知識產權立法存在漏洞和不足我們國家關于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衛的法律制度重要包含〔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但這些法律規定對民族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衛都存在漏洞和不足。第一,現有的專利制度從實質上難以對民族醫藥技術予以保衛。我們國家專利制度保衛的專利技術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必需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但民族醫藥經由歷代傳承,很難成立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要求。第二,我們國家商標法保衛注冊商標,〔商標法〕規定:僅僅直接表示藥品的質量、重要原料、功能、用處、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記不得注冊,但是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除外。而我們國家千百年來對民族醫藥的命名習慣是在名稱中對藥品成分和療效有一定描繪敘述,這樣的規定使得民族醫藥的特點無法在名稱上得以具體表現出,醫生患者難以認識民族藥的特性,對民族藥的發展構成阻礙。第三,我們國家著作權法要求具有獨創性,有一定的保衛期限。但民族醫藥知識是通過世世代代經歷體驗總結積累完成的,往往不是由某位作者單獨創作完成,同時我們國家民族醫藥知識體系還遭到民族語言文字的影響,現有的民族醫藥的論著多以翻譯整理為主,我們國家著作權法對民族醫藥傳承人的法律地位,收集復制中草藥方劑者的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等方面沒有做出詳細規定[3]。第四,我們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對商業機密保衛,民族醫藥技術內容在特征上符合商業機密的要求,本可獲得保衛,但更多的民族醫藥知識已為人熟知或使用,喪失了作為商業機密遭到保衛的可能[4]。四、保衛民族醫藥的需要性我們國家民族醫藥文化既是人類文明歷史的文化遺產,又是主要的醫療衛生資源。民族醫藥是我們國家醫藥衛生事業的主要構成部分,在我們國家少數民族地區,民族醫藥為少數民族大眾的生命健康提供了主要保障,幫助人們祛除疾病、恢復健康、延長命命。民族醫藥和現代醫學具有不同的哲學思辨基礎,卻也為人類提供了一個全新的窗口去探尋求索生命的奧妙。但面對現代醫學西醫學的宏大沖擊,傳統民族醫藥遭到很大挑戰,市場出現萎縮。現代醫學與傳統民族醫藥應該是揚長避短、相輔相成的關系[5],我們國家衛生工作方針強調中西醫并重,兩者需協調發展。面對民族醫藥市場萎縮的窘境,更應鼎力扶持力度,切實保衛民族醫藥的健康發展。發展民族醫藥,有利于促進我們國家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對民族醫藥資源進行合理開發利用,有利于改善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態和生態環境,調整醫藥產業和產品構造,有助于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的安寧和諧。五、民族醫藥法律制度設計設想1.職責定位及制度設計思路在發展和保衛民族醫藥文化的經過中,需明確國家和的責任,建立保衛和發展民族醫藥的法律制度,落實本能機能部門的權柄與職責。各級要切實加強領導,加大投入,為民族醫藥事業發展提供需要的物質條件,保衛民族醫藥文化不被毀壞、民族醫藥權利不受進犯,促進民族醫藥的繁榮和發展。在民族醫藥的法律制度設計思路上,需兼顧民族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衛、專業技術人才貯備、環境資源保衛、醫藥文化傳承等各個方面。對民族醫藥進行統一立法和管理,將民族醫藥的發展納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宏觀規劃,將民族醫藥納入國家的醫療衛生體系,明確民族醫藥的定位,保衛人民健康,促進國家經濟發展。2.民族醫藥的法律保衛就民族醫藥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衛方面而言,民族醫藥可通過在配方、劑型、用處和養殖技術、藥材栽培等方面的創新研究,申請專利獲得保衛,專利申請人需與民族醫藥知識傳承人或管理機構部門間有關于民族醫藥技術的知情同意和利益分配協議[6],保衛民族利益資源,構建和諧社會。民族醫藥企業在商標名稱、圖案設計以及文字選擇等方面強調民族文化底蘊,對民族藥材和民族成藥實行原產地保衛和標識保衛,加強對傳統地道藥材采取原產地標記或證明商標的方式保衛,防止民族醫藥中的傳統商號、標識被惡意搶先注冊。對編纂出版以民族醫藥為內容的書籍、影像資料,建立民族醫藥管理數據庫,予以版權保衛,以防被侵權濫用。為保證民族醫藥市場不被淘汰,確保民族醫的就醫環境的安全和規范,需建立健全民族醫的執業準入制度,積極開展民族醫藥標準化、規范化建設,確立民族醫執業規則,醫療術語標準、臨床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范及療效評價標準。積極推進符合民族醫藥特點的執業醫師、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建設。完善民族醫藥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針對民族本身特色,有針對性地制訂特殊的民間醫師的認定制度。對有較高造詣的民間土醫,相關管理部門可通過考核授予其民間醫師資格,給予相應的執業權利,納入監管,確保民間的民族醫藥知識能夠得到傳承和發揚。3.民族醫藥的環境保衛只要以保衛生態環境為前提,能力實現民族藥產業的可連續發展。在保衛珍稀、瀕危藥用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前提下,建立生態藥業的形式,避免對生態平衡的毀壞,實現民族藥業與民族藥資源的協同發展。通過法律嚴厲打擊非法收集捕殺和買賣珍稀少數民族藥材資源的行為。國家需成立專門的本能機能管理部門,針對民族藥資源特點制訂相關資源保衛法律,將野生中藥資源十分是珍稀瀕危藥用動植物作為一種國有資產進行保衛和利用。另外,通過宣傳民族藥資源合理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衛的關系,強化生態環境保衛意識,結實樹立可連續發展的觀念。在控制出口上,對民族藥材資源采取〔生物多樣性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和〔野生藥材資源保衛條例〕保衛,以遏制我們國家傳統藥材的掠奪性采挖,控制向外出口,有效保證國內傳統藥材資源的合理使用和可連續發展。4.民族醫藥的文化傳承民族醫藥屬于〔保衛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保衛范疇,可通過申報為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方式加以保衛。對民族醫藥文化知識給予重點保衛,建立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衛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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