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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子商務法》歡迎光臨《電子商務法》歡迎光臨1第4章電子合同
歡迎光臨第4章電子合同歡迎光臨2合同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條則更明確地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3合同概念的含義合同概念有以下幾層含義:
第一,合同是一種協議。協議是兩個以上當事人對于某種過去或將來的事實或行為,在有關權利和責任的理解和認識上相一致。
第二,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的協議。第三,合同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概念的含義合同概念有以下幾層含義:4電子合同的概念
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當事人利用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訂立的合同。在當前具體表現為當事人利用網絡采用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訂立的合同。狹義的電子合同就是指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EDI)訂立的合同。
電子合同的概念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當事人利用電子手段、光學手5電子合同的特點
(1)電子合同是利用利用網絡和計算機設備發布各種信息,也即電子合同都是儲存在電腦中,并通過網絡傳輸的信息。(2)電子合同是采用數據電訊(Detamessage)的形式簽訂的合同。(3)電子合同訂立成本低廉,費用較低。(4)電子合同的交易安全需得到保證。
電子合同的特點(1)電子合同是利用利用網絡和計算機設備發布6電子合同的性質
電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特殊性表現為訂立合同的手段或形式發生了變化。在適用法律方面,由于EDI和E-mail等電子形式的廣泛應用,因此在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形式、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合同內容的確定以及簽字等方面都和傳統的合同規則有所不同,逐漸形成了一套特殊的法律規則。
電子合同仍然應當適用合同法的規定。電子合同的性質電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特殊性表現為7電子合同法律關系
電子合同法律關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規范確認的以電子手段簽訂的具有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任何一個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構成,都必須包括主體、內容、客體這三個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
電子合同法律關系電子合同法律關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規范確認的以8電子合同法律關系電子合同法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是該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它是一個電子合同法律關系存在的客觀基礎。如果沒有雙方當事人,電子合同法律關系根本無從產生。電子合同法律關系中包含的合同權利與合同義務,是該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它是一個電子合同法律關系存在的法定標志。如果不具有合同權利義務內容,該關系便不能成其為電子合同法律關系。電子合同法律關系中涉及的物質和精神利益,是該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它是一個電子合同法律關系存在的目的和意義。如果一個電子合同法律關系不涉及物質和精神利益,其就根本沒有任何存在的價值。
電子合同法律關系電子合同法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是該電子合同9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
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電子合同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人。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同樣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此外,國家在特殊情況下是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也可以是作為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是這些主體必須借助網絡進入互聯網締結合同。電子合同法律關系主體的身份認證則顯得尤為重要。
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電子合同10電子合同主體的確認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都是電子商務安全的保障機制,但二者的手段與目的卻有所不同。電子簽名是對電子合同當事人的確認,是對合同內容不容否認的認可,是一種技術手段上的保障。法律規范對之所作的調整,主要表現為對電子簽名技術能否起到簽名基本功能的判斷和認定,進而確認其法律效力,其相當于傳統合同中的簽字蓋章對合同的確認,具有較強的客觀性。電子認證則是對電子商務的一種組織上的保障,它不僅需要一定的標準,還需要有一定的社會組織機構與之配套,認證機構的設置、職責、管理均是電子認證法律制度規范的重點。從目的上看,電子簽名著重保護數據電訊的安全,不使其被仿冒、篡改或被否認;而電子認證則主要確認交易者的身份,使數據電訊的發、收相一致。電子合同主體的確認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都是電子商務安全的保障機11電子合同當事人的締約能力
在合同一般生效要件中,通常要求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我國的《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建立一個由官方管理的因特網認證機構,在用戶進入電子商務市場時,由認證機構按網上交易的要求核實該用戶的真實身份,即簽發一份“電子證書”,其中包括身份證明,網上交易種類、支付能力證明等,以此說明它作為電子商務主體的合法性。電子合同當事人的締約能力在合同一般生效要件中,通常要求當事12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
(1)經營者的權利
第一,有限的電子監控權。第二,有限的電子自助權。第三,對協議的修改權和終止權。第四,對交易規則的制定權。第五,對協議法院的選擇權等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1)經營者的權利13經營者的義務第一,提供安全的信息運行平臺。就是給被許可方提供安全的信息使用系統。第二,對客戶的注冊資料和交易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尊重個人隱私權的要求。第三,由于經營者的原因尤其是故意或重大的疏忽而導致的用戶直接和間接的損失負有限賠償責任。第四,做與用戶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改變時負有提前告知的義務。經營者在作出改變前應負有通知的義務,給許可方一個合理的準備期間。經營者的義務第一,提供安全的信息運行平臺。就是給被許可方提14終端用戶的權利
第一,系統使用權和獲取適當信息的權利。第二,修改個人資料、密碼、帳號和保護個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權利。這些既是個人隱私的一部分,也是進行電子交易所必須的最基本的安全的需要。第三,對不合格產品的退還使用權。對于不合格產品用戶既有要求修補的權利,同時在合理的期間和次數內沒能修好的,用戶也應享有退還請求權。第四,對經營者不適當的電子監控和電子自助及故意或重大疏忽導致的直接和間接損失的有限求償權。
終端用戶的權利第一,系統使用權和獲取適當信息的權利。15終端用戶的義務第一,按照協議約定遵守網絡規則的義務。第二,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對所使用系統再次轉讓許可、拷貝或轉交所使用系統的全部的部分。是用戶依靠高度自覺性所遵守的義務。第三,不得對所使用系統進行逆向工程、反匯編或解體拆卸。第四,不得將信息使用權用于非法用途。如傳播黃色、淫穢的內容,利用網絡進行詐騙等。
終端用戶的義務第一,按照協議約定遵守網絡規則的義務。16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
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電子合同的客體包括三大點:有形商品、數字化商品或信息商品、在線服務。
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電子合同法17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有形商品:從理論上來說,現實世界中的所有貨物都可以通過網絡進行交易,幾乎不存在任何障礙。數字化商品或信息產品:數字化商品是以數字形成存在的無形商品,這種無形商品的使用是以電子許可合同的方式進行的,在法律性質上為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的許可使用。在線服務是通過網絡向消費者提供某種信息或其他服務,如房屋租賃信息、法律咨詢、財經咨詢、健康咨詢、遠程教育等。
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有形商品:從理論上來說,現實世界中的所18電子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方式符合法律的規定是一個合同在法律上有效的必要條件,這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中都有相應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于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電子合同的訂立合同的訂立方式符合法律的規定是一個合同在法律19電子合同的法律承認
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合同立法以及國際公約和示范法,并沒有采納允許當事人特別約定書面形式的方式,而是擴大了書面形式的概念。2019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6條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訊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
電子合同的法律承認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合同立法以及國際公約和示20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我國《合同法》作出這一規定,正是借鑒國際上合同立法經驗的結果,將電子合同納入書面形式范疇,符合世界各國商業發展與立法的趨勢,也與國際電子商務的立法與實務相銜接的。
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21電子合同訂立的程序電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因此,電子合同的訂立仍然遵循合同訂立的基本程序——要約和承諾。《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2.2條的規定:一項訂立合同的建議構成要約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十分確定,二是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承諾時受其約束的意旨。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約的內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電子合同訂立的程序電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因此,電子合22要約的條件
(1)要約必須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3)要約必須是向受要約人發出的意思表示。(4)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即要約必須包括能夠決定合同成立的主要內容。二是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即要約所包括的合同的主要條款必須是明確的。
要約的條件(1)要約必須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23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是要約生效后所發生的法律后果。
要約只有在到達受要約人之時才能發生效力,故稱到達主義。我國《合同法》第16條第1款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對于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具有拘束力。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表現為要約人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表現為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取得承諾的資格。
要約的法律效力要約的法律效力是要約生效后所發生的法律后果。2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我國《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第18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要約的撤回和撤銷我國《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25要約的消滅
要約的消滅,是指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0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要約的消滅要約的消滅,是指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26承諾
《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約的意思表示。”可見,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約的內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訂立合同的最合一個階段。承諾以與要約結合而使合同成立為目的,并非法律行為,而屬于意思表示。承諾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承諾《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約的意思表27承諾生效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2)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作出。《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作為時生效。”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生效的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28要約與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與要約邀請是不同的:首先,二者的目的不同。要約的目的在于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其作用在于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邀請的目的在于喚起別人的注意,其作用在于希望他人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其次,二者的性質不同。如前所述,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要約發出后即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要約人違反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要約邀請是行為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性質上屬于事實行為,不具有法律意義,行為人在法律上無須承擔責任。
要約與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29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一是法律的規定。如果法律對某種行為是要約或邀請要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則應依法律的規定確定行為的性質。我國《合同法》第15條中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二是交易習慣。某種行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可以通過交易習慣加以區分。三是當事人的提議內容。當事人的提議是否包括了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是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主要標準。四是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事先聲明其提議為要約或要約邀請的,則應以其聲明的內容予以確定。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一是法律的規定。如果法律對某種行為是要約30兩種情形
(1)網絡廣告:不宜籠統地將網上廣告都作為要約或者要約邀請對待,在確定網上廣告以及發布的商業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時,仍然需要采用一般的要約和承諾規則來確定。
(2)商品標價陳列:對于商品標價陳列,大陸法以及我國合同法均認為是要約。但是在網絡上主頁上陳列的商品,只能視為要約邀請。
兩種情形(1)網絡廣告:不宜籠統地將網上廣告都作為要約或者31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電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內容表現為:(1)在當事人的之間產生合同之債。(2)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解除電子合同。(3)當事人須履行電子合同。(4)電子合同是處理當事人糾紛的依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32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1)合同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1)合同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33電子錯誤與合同效力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定義,“電子錯誤指如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消費者在使用一個信息處理系統時產生的電子信息中錯誤。”因此,電子錯誤僅指計算機信息處理系統產生的錯誤。因違反操作規程和程序而引起的損害,應由自己承擔責任。
在互聯網上購物,如果網絡經營者已經向通過互聯網交易的當事人收取了網絡使用費,因而網絡經營者沒有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標準提供服務,造成了信息傳遞失誤,網絡經營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電子錯誤與合同效力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定義,“電34電子代理人與合同效力
電子“代理人”(electronicagent),是指“不需要人的審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獨立地發出、回應電子記錄,以及部分或全部的履行合同的計算機程序、電子的、或其他自動化手段。”
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對之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該法規定了電子“代理人”作為訂約工具的合法性,其第202條專門將電子“代理人”列為一種訂約的方式。電子“代理人”行為的效力歸屬:“不得僅僅以某項記錄或認證是電子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電子代理人與合同效力電子“代理人”(electronic35電子代理人的本質電子代理人的本質,即并非具有法律人格的主體,只是一種能執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但它作為一種交易工具,被預先設置了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的模式,使之能夠代替電子被代理人發出或接受要約。因而具有輔助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的能力,因而它發送、接收、處理信息實際上就是當事人在發送、接收和處理信息。
電子代理人的本質電子代理人的本質,即并非具有法律人格的主體,36電子合同的履行原則
合同履行的原則主要包括實際履行原則、適當履行原則和協作履行原則。這些基本原則仍是適用于電子合同的履行。
實際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合同義務,即合同標的是什么,當事人就應當履行什么,不能任意用其他標的所代替。
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因此,適當履行原則又稱為正確履行或全面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僅應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且還應當協助對方履行義務。協作履行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
電子合同的履行原則合同履行的原則主要包括實際履行原則、適當37電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
基本上有三種履行方式:第一種是在線付款,在線交貨;第二種是在線付款,離線交貨;第三種是離線付款,離線交貨。
電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基本上有三種履行方式:38(1)電子信息合同履行的方式與地點
以有形媒介為載體的電子信息合同的交付方式與地點:電子信息即便附著于有形載體,在標的物所在地交付,一般不會增加接收人的負擔。如此規定,體現了電子信息的特點,具有靈活性。
以電子傳輸的方式交付信息的方式與地點: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606條第1款(2)規定:“副本的電子交付地,是許可人指定或使用的信息處理系統。”
(1)電子信息合同履行的方式與地點以有形媒介為載體的電子信39(2)電子信息交付的附隨義務電子信息交付的附隨義務是指為了使所交付的信息達到“商業適用性”,交付方所承擔的是為完成合同義務而必須履行的,不是出于合同規定的義務;接受方承擔的則是合理提供適合于接收履行的設施的義務。
(2)電子信息交付的附隨義務電子信息交付的附隨義務是指為了使40(3)電子信息合同信息使用費的支付
在電子信息復本的交付中,要求同時履行,以保護信息權利人的利益。(3)電子信息合同信息使用費的支付在電子信息復本的交付中,41(4)電子信息合同履行中的驗收
①電子信息的檢驗:一是立即履行的電子信息的檢驗。這類電子信息的交付,包括在線交易的電子信息和有形復本的交付,都屬于大眾市場許可交易。通常表現為從包裝、標識等方面檢驗是正版即可。二是特定電子信息的檢驗,這類主要是指非大眾市場的信息復本,一般為按接受方要求制作并提供的軟件。
②電子信息的接收:電子信息所接受,實際上是當事人對合同標的質量、數量的一種同意的表示。
(4)電子信息合同履行中的驗收①電子信息的檢驗:一是立即履42多個副本構成的電子信息的接收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609條規定:“如果協議要求分部分交付,而各部分結合起來才構成信息的整體,每一部分的接收,都以整體接收為條件。”換言之,只有接收人對整體的接收,才能使各部分的接收有效,而部分的接收,并不構成有效的接收。多個副本構成的電子信息的接收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643謝謝謝謝44《電子商務法》歡迎光臨《電子商務法》歡迎光臨45第4章電子合同
歡迎光臨第4章電子合同歡迎光臨46合同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條則更明確地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47合同概念的含義合同概念有以下幾層含義:
第一,合同是一種協議。協議是兩個以上當事人對于某種過去或將來的事實或行為,在有關權利和責任的理解和認識上相一致。
第二,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的協議。第三,合同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概念的含義合同概念有以下幾層含義:48電子合同的概念
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當事人利用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訂立的合同。在當前具體表現為當事人利用網絡采用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訂立的合同。狹義的電子合同就是指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EDI)訂立的合同。
電子合同的概念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當事人利用電子手段、光學手49電子合同的特點
(1)電子合同是利用利用網絡和計算機設備發布各種信息,也即電子合同都是儲存在電腦中,并通過網絡傳輸的信息。(2)電子合同是采用數據電訊(Detamessage)的形式簽訂的合同。(3)電子合同訂立成本低廉,費用較低。(4)電子合同的交易安全需得到保證。
電子合同的特點(1)電子合同是利用利用網絡和計算機設備發布50電子合同的性質
電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特殊性表現為訂立合同的手段或形式發生了變化。在適用法律方面,由于EDI和E-mail等電子形式的廣泛應用,因此在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形式、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合同內容的確定以及簽字等方面都和傳統的合同規則有所不同,逐漸形成了一套特殊的法律規則。
電子合同仍然應當適用合同法的規定。電子合同的性質電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特殊性表現為51電子合同法律關系
電子合同法律關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規范確認的以電子手段簽訂的具有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任何一個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構成,都必須包括主體、內容、客體這三個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
電子合同法律關系電子合同法律關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規范確認的以52電子合同法律關系電子合同法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是該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它是一個電子合同法律關系存在的客觀基礎。如果沒有雙方當事人,電子合同法律關系根本無從產生。電子合同法律關系中包含的合同權利與合同義務,是該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它是一個電子合同法律關系存在的法定標志。如果不具有合同權利義務內容,該關系便不能成其為電子合同法律關系。電子合同法律關系中涉及的物質和精神利益,是該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它是一個電子合同法律關系存在的目的和意義。如果一個電子合同法律關系不涉及物質和精神利益,其就根本沒有任何存在的價值。
電子合同法律關系電子合同法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是該電子合同53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
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電子合同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人。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同樣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此外,國家在特殊情況下是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也可以是作為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是這些主體必須借助網絡進入互聯網締結合同。電子合同法律關系主體的身份認證則顯得尤為重要。
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電子合同54電子合同主體的確認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都是電子商務安全的保障機制,但二者的手段與目的卻有所不同。電子簽名是對電子合同當事人的確認,是對合同內容不容否認的認可,是一種技術手段上的保障。法律規范對之所作的調整,主要表現為對電子簽名技術能否起到簽名基本功能的判斷和認定,進而確認其法律效力,其相當于傳統合同中的簽字蓋章對合同的確認,具有較強的客觀性。電子認證則是對電子商務的一種組織上的保障,它不僅需要一定的標準,還需要有一定的社會組織機構與之配套,認證機構的設置、職責、管理均是電子認證法律制度規范的重點。從目的上看,電子簽名著重保護數據電訊的安全,不使其被仿冒、篡改或被否認;而電子認證則主要確認交易者的身份,使數據電訊的發、收相一致。電子合同主體的確認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都是電子商務安全的保障機55電子合同當事人的締約能力
在合同一般生效要件中,通常要求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我國的《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建立一個由官方管理的因特網認證機構,在用戶進入電子商務市場時,由認證機構按網上交易的要求核實該用戶的真實身份,即簽發一份“電子證書”,其中包括身份證明,網上交易種類、支付能力證明等,以此說明它作為電子商務主體的合法性。電子合同當事人的締約能力在合同一般生效要件中,通常要求當事56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
(1)經營者的權利
第一,有限的電子監控權。第二,有限的電子自助權。第三,對協議的修改權和終止權。第四,對交易規則的制定權。第五,對協議法院的選擇權等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1)經營者的權利57經營者的義務第一,提供安全的信息運行平臺。就是給被許可方提供安全的信息使用系統。第二,對客戶的注冊資料和交易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尊重個人隱私權的要求。第三,由于經營者的原因尤其是故意或重大的疏忽而導致的用戶直接和間接的損失負有限賠償責任。第四,做與用戶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改變時負有提前告知的義務。經營者在作出改變前應負有通知的義務,給許可方一個合理的準備期間。經營者的義務第一,提供安全的信息運行平臺。就是給被許可方提58終端用戶的權利
第一,系統使用權和獲取適當信息的權利。第二,修改個人資料、密碼、帳號和保護個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權利。這些既是個人隱私的一部分,也是進行電子交易所必須的最基本的安全的需要。第三,對不合格產品的退還使用權。對于不合格產品用戶既有要求修補的權利,同時在合理的期間和次數內沒能修好的,用戶也應享有退還請求權。第四,對經營者不適當的電子監控和電子自助及故意或重大疏忽導致的直接和間接損失的有限求償權。
終端用戶的權利第一,系統使用權和獲取適當信息的權利。59終端用戶的義務第一,按照協議約定遵守網絡規則的義務。第二,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對所使用系統再次轉讓許可、拷貝或轉交所使用系統的全部的部分。是用戶依靠高度自覺性所遵守的義務。第三,不得對所使用系統進行逆向工程、反匯編或解體拆卸。第四,不得將信息使用權用于非法用途。如傳播黃色、淫穢的內容,利用網絡進行詐騙等。
終端用戶的義務第一,按照協議約定遵守網絡規則的義務。60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
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電子合同的客體包括三大點:有形商品、數字化商品或信息商品、在線服務。
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電子合同法61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有形商品:從理論上來說,現實世界中的所有貨物都可以通過網絡進行交易,幾乎不存在任何障礙。數字化商品或信息產品:數字化商品是以數字形成存在的無形商品,這種無形商品的使用是以電子許可合同的方式進行的,在法律性質上為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的許可使用。在線服務是通過網絡向消費者提供某種信息或其他服務,如房屋租賃信息、法律咨詢、財經咨詢、健康咨詢、遠程教育等。
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有形商品:從理論上來說,現實世界中的所62電子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方式符合法律的規定是一個合同在法律上有效的必要條件,這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中都有相應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于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電子合同的訂立合同的訂立方式符合法律的規定是一個合同在法律63電子合同的法律承認
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合同立法以及國際公約和示范法,并沒有采納允許當事人特別約定書面形式的方式,而是擴大了書面形式的概念。2019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6條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訊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
電子合同的法律承認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合同立法以及國際公約和示64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我國《合同法》作出這一規定,正是借鑒國際上合同立法經驗的結果,將電子合同納入書面形式范疇,符合世界各國商業發展與立法的趨勢,也與國際電子商務的立法與實務相銜接的。
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65電子合同訂立的程序電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因此,電子合同的訂立仍然遵循合同訂立的基本程序——要約和承諾。《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2.2條的規定:一項訂立合同的建議構成要約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十分確定,二是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承諾時受其約束的意旨。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約的內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電子合同訂立的程序電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因此,電子合66要約的條件
(1)要約必須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3)要約必須是向受要約人發出的意思表示。(4)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即要約必須包括能夠決定合同成立的主要內容。二是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即要約所包括的合同的主要條款必須是明確的。
要約的條件(1)要約必須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67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是要約生效后所發生的法律后果。
要約只有在到達受要約人之時才能發生效力,故稱到達主義。我國《合同法》第16條第1款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對于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具有拘束力。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表現為要約人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表現為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取得承諾的資格。
要約的法律效力要約的法律效力是要約生效后所發生的法律后果。68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我國《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第18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要約的撤回和撤銷我國《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69要約的消滅
要約的消滅,是指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0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要約的消滅要約的消滅,是指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70承諾
《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約的意思表示。”可見,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約的內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訂立合同的最合一個階段。承諾以與要約結合而使合同成立為目的,并非法律行為,而屬于意思表示。承諾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承諾《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約的意思表71承諾生效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2)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作出。《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作為時生效。”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生效的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72要約與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與要約邀請是不同的:首先,二者的目的不同。要約的目的在于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其作用在于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邀請的目的在于喚起別人的注意,其作用在于希望他人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其次,二者的性質不同。如前所述,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要約發出后即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要約人違反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要約邀請是行為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性質上屬于事實行為,不具有法律意義,行為人在法律上無須承擔責任。
要約與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73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一是法律的規定。如果法律對某種行為是要約或邀請要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則應依法律的規定確定行為的性質。我國《合同法》第15條中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二是交易習慣。某種行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可以通過交易習慣加以區分。三是當事人的提議內容。當事人的提議是否包括了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是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主要標準。四是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事先聲明其提議為要約或要約邀請的,則應以其聲明的內容予以確定。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一是法律的規定。如果法律對某種行為是要約74兩種情形
(1)網絡廣告:不宜籠統地將網上廣告都作為要約或者要約邀請對待,在確定網上廣告以及發布的商業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時,仍然需要采用一般的要約和承諾規則來確定。
(2)商品標價陳列:對于商品標價陳列,大陸法以及我國合同法均認為是要約。但是在網絡上主頁上陳列的商品,只能視為要約邀請。
兩種情形(1)網絡廣告:不宜籠統地將網上廣告都作為要約或者75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電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內容表現為:(1)在當事人的之間產生合同之債。(2)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解除電子合同。(3)當事人須履行電子合同。(4)電子合同是處理當事人糾紛的依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76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1)合同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1)合同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77電子錯誤與合同效力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定義,“電子錯誤指如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消費者在使用一個信息處理系統時產生的電子信息中錯誤。”因此,電子錯誤僅指計算機信息處理系統產生的錯誤。因違反操作規程和程序而引起的損害,應由自己承擔責任。
在互聯網上購物,如果網絡經營者已經向通過互聯網交易的當事人收取了網絡使用費,因而網絡經營者沒有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標準提供服務,造成了信息傳遞失誤,網絡經營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電子錯誤與合同效力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定義,“電78電子代理人與合同效力
電子“代理人”(electronicagent),是指“不需要人的審查或操作,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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