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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廠房廠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大全7篇

廠房廠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篇1

1、保持營業、辦公現場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暢通無阻。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度,綜合辦為防火責任人。

3、堅持三個月和不定期檢修用電設備及線路、開關,切實杜絕和避開電氣設備和線路故障引起火災。q

4、加強教育和培訓,逐步建立起定期對各班組進行消防防火教育。

5、各班組發覺火災隱患準時處理或上報,對違反消防條例,玩忽職守造成火災的或發覺火災隱患不準時消退和通知的班組和個人賜予懲罰。

6、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消防管理原則。

7、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監督班組消退火災隱患,設立具有消防專業學問消防監督安全員。

8、任何班組和個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9、任何班組和個人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

10、在宿舍區內,嚴禁燃燒簡單引起火災的東西。

11、不準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公司。

廠房廠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愛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章。

其次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規章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本規章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次章組織管理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揚、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養,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退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依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急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看法。

第十二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識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學問和防火安全制度,把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學問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仔細檢查,督促落實。第三章儲存管理第十五條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根據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急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需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需露天存放時,在酷熱季節必需實行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簡單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需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其次十條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需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掌握濕度與溫度。

其次十一條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其次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堅固、密封,發覺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狀況時,應當準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其次十三條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其次十四條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需采暖時,應當采納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其次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詳細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其次十六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轉變。如確需轉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第四章裝卸管理其次十七條進入庫區的全部機動車輛,必需安裝防火罩。

其次十八條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其次十九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需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需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需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馬上拆除。

第三十三條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驚、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實行消退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修理時,應當實行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第五章電器管理第三十六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需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需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急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實行隔熱、散熱等防火愛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愛護。

第四十一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需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四周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倉庫必需根據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需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修理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第六章火源管理第四十六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需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需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實行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需依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根據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庫區以及四周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第七章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第五十一條倉庫內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四周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修理、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四周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常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實行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第八章獎懲第五十七條倉庫消防工作成果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賜予表彰、嘉獎。

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本規章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根據國家法視予以懲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懲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附則第五十九條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章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狀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根據本規章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方法。

第六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依據本規章制訂的詳細管理方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本規章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章》即行廢止。

廠房廠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篇3

1、未經許可,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倉庫。

2、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要做到“五不準”、“五留距”、“一整齊”,即在倉庫內不準設火爐、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吸煙、不準點蠟燭、不準易燃物品或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混存;貨場堆放要留墻距、柱距、頂距、垛距、燈距,堆放要整齊劃一。

3、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需輕拿輕放,嚴防震驚,撞擊,高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容器,不準穿帶釘的鞋進入庫內,在要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牢靠的接地裝置。

4、進入易燃可燃物品庫區的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必需裝置防火罩。蒸汽機車要關閉風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停留和清爐。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需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裝置。

5、受陽光照耀簡單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遇水簡單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簡單積水的地點。

6、閃點在45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在露天存放。假如需要露天存放時,在夏天必需實行降溫措施。

廠房廠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篇4

1、各類物資倉庫屬廠區重點防火部位,必需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執行出入登記制度。

2、庫房內要保持潔凈干凈,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棉絲、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當準時消退。

3、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需經車間、科室負責人批準,報安環科備案,并在限期內準時拆除。

4、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防火作業時,需廠安環科審批后,辦理“動火證”并實行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明火作業。

5、庫房內只準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下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6、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需按消防部門規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濕、防曬。

7、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需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8、工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器材必需妥當保管,嚴格執行《二鋼廠消防器材管理暫行規定》。

廠房廠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篇5

倉庫由貯存物品的庫房、運輸傳送設施(如吊車、電梯、滑梯等)、出入庫房的輸送管道和設備以及消防設施、管理用房等組成。

倉庫按所貯存物品的形態可分為貯存固體物品的、液體物品的、氣體物品的和粉狀物品的倉庫;按貯存物品的性質可分為貯存原材料的、半成品的和成品的倉庫;按建筑形式可分為單層倉庫、多層倉庫、圓筒形倉庫。倉庫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一旦發生火災往往損失大、影響廣,因此對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肯定要重視,千萬不能疏忽大意。

一、倉庫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組織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中確定一名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揚、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養;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退火災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急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時,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進行消防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專職消防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看法。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識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學問和消防安全制度,把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學問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倉庫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仔細檢查,督促落實。

二、倉庫儲存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

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需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需露天存放時,在酷熱季節必需實行降溫措施。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堅固、密封,發覺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狀況時,應當準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簡單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需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

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轉變,如確需轉變的,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需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掌握濕度與溫度。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需采暖時,應當采納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0.3m。

三、倉庫裝卸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進入庫區的.全部機動車輛,必需安裝防火罩。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

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需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需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修理。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需經單位的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馬上拆除。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驚、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

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實行防靜電的措施。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修理時,應當實行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四、倉庫電氣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需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需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火災、爆炸危急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實行隔熱、散熱等防火愛護措施,確保安全。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m。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難燃硬塑料管愛護。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電閘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需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倉庫電器設備的四周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倉庫的電氣設備,必需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修理保養。

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氣操作規程。

倉庫必需根據國家有關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五、倉庫火源管理措施

庫區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需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需辦理動火證,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并實行嚴格的安全措施。

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需依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根據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庫區以及四周50m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六、倉庫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四周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修理、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應當常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處寒冷地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實行防凍措施。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四周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處嚴禁堆放物品。

廠房廠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篇6

一、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常常性的消防安全宣揚與培訓。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依據不同季節、節假日的特點,結合各種火災事故案例,宣揚防火、滅火和應急逃命等常識,使員工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力量。

二、各門店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從業人員的集中消防培訓,應對新上崗員工或重點崗位人員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未經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職工不得上崗。

三、消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2、本門店、本崗位的火災危急性和防火措施;

3、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命的學問、技能;

4、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5、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消防設施、器材管理制度

一、消防設施、器材管理應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

二、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2、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4、展品、商品、貨柜,廣告箱牌,生產設備等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5、應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需要修理時,應實行相應的措施,修理完成后,應馬上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6、根據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電防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用電防火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選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三、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修理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四、不得隨便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五、電器設備四周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六、對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超負荷運行;

七、門店營業結束時,應切斷場所內全部非必要電源。

廠房廠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詳細狀況制定。

其次條本制度旨在加強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愛護通信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當進行。

第三條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其次章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門、車間、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當,分公司防火責任人按有關要求由各單位行政主要領導擔當,車間、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各車間主任、班組長擔當。

第五條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各級均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便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掌握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公司全體職工都應增加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分公司、車間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方案、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訂正違章;

4.幫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緣由,提出處理看法。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

4.組織溝通閱歷,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施工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應能召之即來,仔細履行消防職責。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為方針的原則,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條各單位在生產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防火條例,并依據自己的實際狀況,定出詳細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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