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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九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李慧第九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李慧1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定義(P23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按照《1980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是指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貨物買賣合同是指賣方為了取得貨款而把貨物的所有權移交給買方的一種雙務合同。所謂“雙務”(Bilateral)是指合同雙方相互承擔義務,同時,雙方都享有權利,一方所承擔的義務正是另一方所享有的權利。李慧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定義(P23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按照2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特點P232(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具有國際性國際性的標準則采用第一種情況,即交易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處于不同的國家。(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具有買賣的標的物是貨物《聯合國1980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采取了排除法,將下列產品排除在該公約的適用范圍之外:(1)供私人,家屬或家庭使用而進行的購買;(2)經由拍賣方式進行的買賣;(3)根據法律執行應進行的買賣;(4)各種債務券或者貨幣的買賣;(5)船舶、汽墊船或收音機的買賣;(6)電力的買賣。(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性質為買賣(與其他合同的重大區別)所謂買賣合同,按照《英國貨物買賣法》的規定,是指由賣方將貨物的所有權轉換給買方,以換取買方的金錢作為對價(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李慧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特點P232(一)國際貨物買賣3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P232)

根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一)書面形式(合同書,合同的主要形式)(二)口頭形式(當面談判或電話方式而訂立的合同)(三)其它形式李慧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P232)

根據《國際貨物買賣合4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基本內容是買賣雙方當事人買賣特定貨物所涉及的權利與義務的具體規定,表現為合同條款,即交易條件的具體化。主要包括:對交易雙方名稱、地址的說明;對合同標的(貨物)的說明:貨物名稱、質量、數量、包裝;對貨物的價格的說明:單價、總值或定價方法;對賣方義務的說明:交貨、交單、移交貨物所有權;對買方義務的說明:支付貨款、收取貨物;對爭議的預防及處理方法:檢驗、不可抗力、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李慧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基本5中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內容(P23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它國家民商法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通常就是貨物。(三)數量(四)質量李慧中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內容(P23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6(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規定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合同履行的保障條款。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有支付違約金,實際履行,損害賠償等。(八)解決爭議的方法在履行合同中難免會發生爭議,為使產生爭議后能有一個雙方都接受的解決方法,合同中一般均對此作出規定。解決爭議的方法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李慧(五)價款或者報酬李慧7五、進出口貿易的基本業務程序(P235)交易前的準備交易磋商和合同訂立合同履行李慧五、進出口貿易的基本業務程序(P235)李慧8(一)交易前的準備階段行情調研經濟調研:經濟大環境;可能的風險和效益

市場調研:國內外市場分布及特定商品;確定銷售發展計劃以及談判目標

客戶調研:欲與之建立貿易關系的國外廠商的基本情況(經營歷史、資金規模、經營范圍、組織情況、信譽等級等)制定方案國內貨源情況、國外市場情況確定貿易地區和客戶、經營計劃安排和措施落實

李慧(一)交易前的準備階段行情調研李慧9(二)交易磋商廣告宣傳磋商方式:口頭;書面(P235)磋商內容:交易條件(P235)磋商程序主要過程:建立業務關系;詢盤;發盤;還盤、接受和簽訂合同等。發盤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環節,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基本程序:一方向另一方發盤和另一方對該發盤做出接受。李慧(二)交易磋商廣告宣傳李慧10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步驟發盤還盤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詢盤李慧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步驟發盤還盤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111、邀請發盤(P235)邀請發盤(Invitationtooffer)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項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或者就該項交易提出帶有保留條件的建議。邀請發盤在通常的交易中并非必不可少的環節,然而在一些特殊的貿易方式下,如招標投標

、拍賣等,情況則有所不同。邀請發盤可有不同形式,其中最常見的是詢盤(Inquiry)。李慧1、邀請發盤(P235)邀請發盤(Invitationto12詢盤含義準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詢該商品的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業務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詢盤的內容可涉及:價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所以,業務上常把詢盤稱作詢價。李慧詢盤含義準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詢該商品132、發盤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Offer)又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后面簡稱公約)第14條第一款對發盤的解釋為:“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李慧2、發盤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Offer)又稱報盤、發價、14一項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P236):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和語句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為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發盤的內容須十分確定。對于什么是“十分確定”,《公約》的解釋是在發盤中明確貨物,規定數量和價格。在規定數量和價格時,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還可以只規定確定數量和價格的方法。李慧一項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P236):向一個或一個15大陸法:一般不視為要約英美法:只要內容確定,在某些場合下也可以視為要約《公約》: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要約邀請。

向廣大公眾發出的廣告是否是要約李慧大陸法:一般不視為要約向廣大公眾發出的廣告是否是要約李慧16

案例:

中國甲公司向美國乙公司發盤:“購古巴白糖100噸,每噸650美元,CIF上海,十天內電復有效”假如美國乙公司電復“完全同意你方條件”,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中國公司的發函,是否是一項有效的發盤(要約)?李慧案例:李慧17發盤的有效期口頭發盤的有效時間如何?未規定有效期如何處理?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規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何規定李慧發盤的有效期口頭發盤的有效時間如何?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規定一18

案例:

一法國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訪泰國外貿企業洽購某商品。泰方口頭發盤后,對方未置可否,當日下午法商再次來訪表示無條件接受泰方上午的發盤,那時,泰方已獲知該項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有趨漲的跡象。對此,你認為泰方應如何處理為好,為什么?李慧案例:李慧19分析:

泰國與法國均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洽談過程中,雙方對《公約》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該《公約》約束。按《公約》規定:對口頭要約,須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據此,泰方鑒于市場有趨漲跡象,可以予以拒絕或提高售價繼續洽談。李慧分析:李慧20發盤生效的時間口頭方式:自對方了解時生效書面:到達主義數據電文形式:進入特定系統時間李慧發盤生效的時間口頭方式:自對方了解時生效書面:到達主義數據21(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P237)《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受盤人時生效”。那么,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和撤銷的問題。李慧(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P237)李慧22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于兩個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采取行動、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銷是指在發盤已生效后,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對其的效力。《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李慧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于兩個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發盤23

案例:日本甲公司6月5日上午通過航空郵件向中國乙公司發盤:“可供松下彩電1000臺,單價300美元,FOB長崎港,一個月內答復有效,該要約為不可撤銷要約。”6月6日上午日方又向乙公司發來電郵:“取消6月5日發盤內容”問:中國公司6月6日下午收到航空郵件后做出同意通知,合同是否成立?李慧案例:李慧24發盤撤回的規則(1)撤回通知必須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3)撤回的法律效果是發盤對發盤人喪失法律約束,受盤人即使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和發盤內容完全一致的承諾,合同也不成立(2)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是可以撤回的李慧發盤撤回的規則(1)撤回通知必須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送25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李慧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的通知26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A、發盤中寫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或

B、受盤人有理由依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收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依賴行事。李慧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李慧27

案例:新加坡甲公司于1月1日向德國乙公司電傳:“急購優質輪胎2000個,單價35美元,總計70000美元,CIF新加坡。合同成立后立即裝船,10日內答復有效。”德國公司收到該要約后,當天就向某輪胎公司訂購了2000個輪胎,1月3日甲公司電告乙公司:“已聯系到貨源,1月1日電傳失效。”乙公司1月4日電復:“貨物已經被妥,貴公司撤銷要約無效,合同應履行。”并于1月15日將全部貨物運到漢堡碼頭裝船發往新加坡。問:合同是否成立?合同何時成立?李慧案例:李慧28(3)發盤的失效(P238)在以下情況下可造成發盤的失效:受盤人作出還盤。發盤人依法撤銷發盤。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發盤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在發盤被接受前,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產等。李慧(3)發盤的失效(P238)在以下情況下可造成發盤的失效:李293、還盤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后,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來,就構成還盤(Counter-Offer)。還盤的形式:有的明確使用“還盤”字樣,有的則不使用,而在內容中表示出對發盤的修改,也構成還盤。還盤有兩個法律后果:其一是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其二是還盤等于是受盤人向原發盤人提出的一項新的發盤。

還盤做出后,還盤人由原發盤的受盤人變成新發盤的發盤人,而原發盤的發盤人則變成了新發盤的受盤人。新受盤人有權針對還盤的內容進行考慮,決定接受、拒絕或是再還盤。李慧3、還盤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后,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304、接受所謂接受(Acceptance),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后,以聲明或行動向對方表示同意的行為。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盤一樣,既屬于商業行為,也屬于法律行為。對有關接受問題,在《公約》中也作了較明確的規定。李慧4、接受李慧31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做出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2)受盤人表示接受,要采取聲明的方式即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形式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3)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就是說,接受應是無條件。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盤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不能成為有效的接受,而屬于還盤。李慧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李慧32那么,是不是說受盤人在表示接受時,不能對發盤的內容作絲毫的變更呢?也不是的。根據《公約》的關鍵問題是看這種變更是否屬于實質性的。什么叫實質性變更呢?“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實質性變更是對發盤的拒絕,構成還盤。非實質性變更的后果又是什么呢?《公約》中指出“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改變發盤的條件,除非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接受”。李慧那么,是不是說受盤人在表示接受時,不能對發盤的內容作絲毫的變33

案例:(1)我某公司向法國一客戶發盤,后者很快回復,接受,但價格降低了15美元,我方不給理睬,而是以高價賣給了其他客戶,法國商人堅持合同有效。最后訴諸法律,結果怎樣?(2)我某公司向美國一客戶發盤,后者很快回復,接受,但要求提供產地證明,我方不給理睬,而是以高價賣給了其他客戶,商人堅持合同有效。最后訴諸法律,結果怎樣?李慧案例:李慧34案例中國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農產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蘭某公司B發出實盤如下:“報C514300噸,即期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每噸CIF鹿特丹900美元,7月25日前電復有效。”受盤人B于7月22日復電如下:“你7月17日發盤,我接受C514300噸,即期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每噸CIF鹿特丹900美元,除通常的裝運單據以外,要求提供產地證、植物檢疫證明書,適合海洋運輸的良好包裝。”發盤人A于7月25日復電如下:“你22日電,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場價格變化,收到你接受電報以前,我貨已另行出售。”雙方對于合同是否成立發生激烈的爭論。問該項合同能否有效成立?為什么?從中可吸取哪些教訓?李慧案例中國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農產品C514,于7月35

按本例情況,由于B在接受通知中,附加了一些條件,應視為一個附加條件的接受(conditionalacceptance),如果發盤人A對其中的差異及時提出反對,合同是不成立的,但是他沒有這樣做,反而以貨物已售出為理由,企圖撤盤,從而使自己陷入被動的局面。最后A撤盤不成,不得不承認合同已成立,除裝運日期適當推遲和不能提供產地證外,其他各項條件均按原發盤的內容履行。這是一個很典型的案例,我們可從中吸取必要的教訓。(1)發盤人A向B發出的盤是一項有效的發盤,我國通常叫實盤。因為它具備以下三項條件:#交易條件是完整的(complete);交易條件是明確的(clear);'發盤人對發盤的條件是無保留的(final)。(2)受盤人B發出的接受通知,是有條件的接受。例如受盤人使用了“除通常的裝運單據外”的措辭,就是說他現在要求的單據是不通常的,這種單據既非發盤人在發盤中說明的單據,也不是發盤人過去曾向對方提供過的單據。事實上,A出售的C514商品是從非洲進口后轉口,他也根本不可能提供這種產地證。由此可見,B于7月22日所作的接受,毫無疑問是一項附加條件的接受。李慧按本例情況,由于B在接受通知中,附加了一些條件36(3)是不是有附加條件的接受都構成還盤呢?根據《公約》第19條的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盤并構成還盤。但是,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盤的條件,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因此,對于有附加條件的接受是否有效,一要看附加條件是不是實質性的,二要看發盤人有沒有及時反對其間的差異。如果附加的條件是非實質性的,而且發盤人又沒有及時反對其間的差異,那么,該接受仍然有效。判斷是不是實質性條件,《公約》第19條也作了明確規定:“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本例中,受盤人B7月22日接受電中附加的條件,不屬于以上所述的條件,因此不構成實質性條件。又由于出口公司A收到B7月22日的接受電后,未作認真研究,只是急于撤盤而輕率地以世界市場價格變化,我貨已另行出售為理由提出撤盤,即沒有“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反對其間的差異”,故對方7月22日的接受是有效的,合同已經成立。李慧(3)是不是有附加條件的接受都構成還盤呢?根據《公約》第37案例a國某貿易公司將從別國進口的初級產品轉賣,向b國公司發盤,b國公司復電,接受發盤,同時要求提供原產地證書。兩周后,a國公司收到b國公司開來的信用證,正準備按信用證規定發運貨物,但此時接到商檢機構通知,因該貨物不是本國產品,不能簽發原產地證書。a國公司通過函電請b國公司取消信用證中要求提供原產地證書的條款,遭到其拒絕,于是引起爭議。雙方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a國稱從未同意提供原產地證書。此案法院判定A國公司違約。李慧案例李慧38分析b國對發盤做出的接受,雖然有所修改,但并非實質性改變,接受有效,a國應具有提供原產地證書的義務。b國公司也根據其接受條件開立信用證,a國公司接受信用證后,未提出異議,并準備履行信用證的規定交貨,后因商檢機構不能出證,這與b國公司無關,a國公司構成違約。李慧分析李慧39案例我公司9月4日向美A公司發盤“中國大米1000噸,每噸220美元,CIF紐約,11月裝運,即期L/C(信用證),即9月10日復到有效”。A公司于9月8日回電,“接受你的發盤,立即裝運”,并于9月10日開來信用證電開本。這時大米價格上漲,我方立即退回信用證。我方這樣做有無道理?為什么?做法是否合理?能否有效?李慧案例李慧40我方的做法有道理。因為對方要求立即裝運,是對我方發盤中裝運期的修改,屬于實質性變更,構成還盤,使我方發盤失效。1.我方發盤中說9月10日復到有效,也就是說,我方發盤的價格在9月10日之前都是有效的(含9月10日),而且A公司在9月10日已經將信用證開出,價格條款成立。2.A公司在回盤中提出立即裝運,我公司可以此為理由,退回信用證,因為我公司在發盤中說道,裝運日期為11月。3.所以,如果我公司以大米價格上漲為條件,退回信用證就是不對的。但是我公司以對方裝運提款為由,退回信用證,則是正確的。李慧我方的做法有道理。因為對方要求立即裝運,是對我方發盤中裝運期41(4)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P240)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它約束發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銷或修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另一方面,發盤人規定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李慧(4)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P2442在國際貿易中,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受盤人的接受通知有時晚于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這在法律上稱為“遲到的接受”。對于這種遲到的接受,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公約》第21條規定過期的接受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仍具有效力: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將此種意思通知受盤人。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表明,它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那么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認為該發盤已經失效。李慧在國際貿易中,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受盤人的接受通知有時晚于發盤43

案例:

我出口企業對意大利某商人發盤限10日復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電報通知我方接受該發盤,由于電報局傳遞延誤,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對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獲悉市場價格已上漲,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李慧案例:李慧44

分析:

中國與意大利均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該案雙方洽談過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公約》約束。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電報屬因傳遞延誤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項交易,應即復電通知對方:我方原發盤已經失效。如我方鑒于其他原因,愿按原發盤達成交易,訂立合同,可回電確信,也可不予答復,予以默認。李慧分析:李慧45(三)合同訂立除另有約定外,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于對發盤的接受生效時即告訂立通常還需要雙方當事人對磋商過程中達成的交易條件進行書面確認

李慧(三)合同訂立除另有約定外,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于對發盤的接受生46案例1997年6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一份訂單,并要求乙公司在1997年7月10日之前答復,1997年7月初,該種貨物的國際市場價格大幅度下跌,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前次訂單中所列貨物價格作廢,如你公司愿意降價20%,則發盤有效期延長至7月20日。”乙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價,同時對前一訂單表示接受,正常情況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達,但由于郵局工人罷工,甲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復:“第一次的訂單已經撤銷,接受無效。”乙公司堅持第一次的訂單不能撤銷,甲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復認為乙公司的承諾(接受)已經逾期,合同沒有成立。李慧案例李慧471、甲公司6月15日的訂單是發盤

2、甲公司7月初的通知的效力是新發盤3、乙公司7月3日的回信是有效的還盤,因為正常情況下,該信本來可以在要約有效期限內到達,且甲公司并沒有及時以還盤逾期為理由表示反對;4、設乙公司在7月3日發出的信中沒有對原訂單表示接受,則乙公司仍然有權接受原訂單,只要接受的通知在7月10日以前到達甲公司;即使乙公司未在7月10日前接受原訂單,仍然可以在7月20日以前降價20%接受訂單;5、設乙公司在7月3日發出的信中表示同意降價10%,則此信構成還盤,視為同意甲公司撤銷發盤;視為拒絕甲公司的新發盤李慧1、甲公司6月15日的訂單是發盤李慧48

案例:

中國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發盤:“馬口鐵500公噸,每噸545美元CFR中國口岸,8月份裝運,即期信用證支付,限20日復到有效”。我方于17日復電:“若單價為500美元CIF中國口岸可接受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D公司復電“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此時馬口鐵價格確實趨漲。C公司于19日復電“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但法商未確認并退回信用證。問:(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無失誤李慧案例:李慧49

分析: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經過C公司17日的還盤已失效。我方失誤。具體有二:1、我C公司不應接受D公司16日發盤,而應接受其17日盤2、在作“接受”時,不應用“請確認”樣或文句。李慧分析:李慧50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P242)(一)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交易一方的發盤一經對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還要視其是否具備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合同應具備下述條件才算有效成立:1、當事人必須在自愿和真實的基礎上達成協議

2、買賣雙方當事人應具有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1)

自然人訂立合同的資格和能力。(P242)(2)

法人的行為能力。3、合同必須以雙方互惠、有償為原則4、合同的標的和內容必須合法5、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李慧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P242)(一)合同有效成立的條51合同生效的要件(公約中未有規定)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合同內容必須合法合同必須反映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方有效成立,不得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當事人必須具有簽約能力合同生效李慧合同生效的要件(公約中未有規定)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合52(二)書面合同的簽訂(P244)

1、書面合同的意義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作為履行合同的依據。可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李慧(二)書面合同的簽訂(P244)

1、書面合同的意義李慧532、書面合同的類型在國際貿易中,一般常用的有正式合同、成交確認書、協議、備忘錄、意向書等等。我國對外貿易業務中,主要采用的書面合同是銷售合同、銷售確認書兩種。正式合同(Contract)。它是帶有“合同”字樣的法律契約。包括銷售合同和購貨合同。確認書(Confirmation)。確認書較正式合同簡單,是買賣雙方在通過交易磋商,達成交易后,寄給雙方加以確認的列明達成交易條件的書面證明,經買賣雙方簽署的確認書,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

李慧2、書面合同的類型在國際貿易中,一般常用的有正式合同、成交確543、國際書面合同的基本內容和主要條款:約首基本條款約尾三個部分李慧3、國際書面合同的基本內容和主要條款:約首基本條款約尾三個部55書面合同的內容書面合同的內容一般由下列三部分組成:1.約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要求寫明全稱)。除此之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寫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愿和執行合同的保證。該序言對雙方均具約束力。因此,在規定該序言時,應慎加考慮。李慧書面合同的內容李慧562.本文。這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具體列明各項交易的條件或條款,如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單價、包裝、交貨時間與地點、運輸與保險條件、支付方式以及檢驗、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條款等。這些條款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3.約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及生效的時間。合同的訂約地點往往要涉及合同準據法(支配合同的成立、內容及效力的法律)的問題,因此要慎重對待。我國的出口合同的訂約地點一般都寫在我國。有時,有的合同將“訂約時間和地點”在約首訂明。李慧2.本文。這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具體列明各項交易的條件或條款57案例中國的某出口公司與一家埃及的客戶談妥了一筆外商指定的一工廠生產的化工品的出口業務,合同規定20天內裝運,價格條件:FOB上海,同時,外商指定了一家船公司為承運人。因為成交價格相當不錯,該出口公司的業務員毫不猶豫就和買家簽下了合同。但之后聯系供貨廠家,方得知該廠的這一產品目前在國際市場上非常暢銷,接到的定單已經排到了2個月后,所以根本不可能在20天內交貨。該出口公司遂與買家協商,希望延期交貨,或者改為其它廠家的產品,客戶無法接受,該出口企業只好高價從另外一家外貿公司手上買下一批合同所要求的貨物來履約。結果是,在簽合同時,本來預算有利可得,但后來為了履行合同反而虧損了幾千美元。以上案例中,該出口公司在磋商中如果多做一點工作就不會到后來陷入被動的境地。成交價格好當然是一個誘人的因素,但不能只為了價格而忽略其它。外商既然指定了產品必須是一家工廠生產的,那么出口公司起碼應該在答應外商的條件前,向該工廠查詢他們的供貨情況。李慧案例李慧58本章復習要點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2、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環節邀請發盤、發盤、發盤的失效、還盤、接受。3、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又稱報盤、發價、報價。一項法律上有效的發盤,須具備三個條件:向一個(或幾個)特定受盤人提出;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李慧本章復習要點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李慧594、還盤的法律后果兩個法律后果:一是還盤是對原發盤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其二是還盤等于是受盤人向原發盤人提出的一項新的發盤。5、接受的定義及構成有效接受要具備的條件是指受盤人無條件地同意發盤人在發盤中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并同意按照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表示。有效接受的條件: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做出;受盤人表示接受,要采取聲明的方式;接受的內容與發盤內容相符;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李慧4、還盤的法律后果李慧60練習:荷蘭A公司向中國B公司發盤:“供應300臺起重機,型號HVDS,每臺FOB天津15萬美元,合同訂立后1個月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請電復。”B公司還盤:“接受你方發盤,在訂立合同后立即裝船。”請問AB公司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李慧練習:荷蘭A公司向中國B公司發盤:“供應300臺起重機,型號61分析:1.答案要點:(1)荷蘭A公司與中國B公司之間未能達成買賣起重機的合同。

(2)理由在于:①荷蘭A公司給中國B公司的發盤構成還盤。②中國B公司對荷蘭A公司的回復不構成接受,因為B公司對A公司的還盤對A公司的發盤中的裝船時間作了修改,這一修改構成實質性修改。③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合同在受盤方對發盤做出承諾的情況下才能成立。本案中,雖然A公司發出了要約,但是受盤人B公司并未對該發盤做出、有效承諾,實際上B公司的還盤構成了B公司對A公司的新發盤。所以,A、B兩公司間的合同并未成立。李慧分析:1.答案要點:(1)荷蘭A公司與中國B公司之間未能達成62考題舉例1、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磋商中,可造成發盤失效的情況有(ABCDE)A.受盤人作出還盤 B.發盤人依法撤銷發盤C.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D.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發盤的失效E.發盤被接受前,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李慧考題舉例1、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磋商中,可造成發盤失效的情況632、閱讀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問題。我國A公司向國外B公司詢購一批玻璃制品,B公司于8月5日向我方發盤,發盤有效期至8月10日。我方于8月7日向對方復電:“若能降價5%,可接受。”對方未作答復。8月9日我方得知國際市場行情有變,于當日又向對方去電表示完全接受對方8月5日的發盤。問: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為什么?李慧2、閱讀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問題。李慧64答案:不能(3分)。因為我方8月7日的復電屬于還盤性質(2分),一經還盤,原來8月5日的發盤即告失效(3分),8月9日的接受是對一經失效的發盤的接受,所以無效(2分)李慧答案:不能(3分)。因為我方8月7日的復電屬于還盤性質(2分65李慧李慧66第九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李慧第九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李慧67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定義(P23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按照《1980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是指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貨物買賣合同是指賣方為了取得貨款而把貨物的所有權移交給買方的一種雙務合同。所謂“雙務”(Bilateral)是指合同雙方相互承擔義務,同時,雙方都享有權利,一方所承擔的義務正是另一方所享有的權利。李慧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定義(P23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按照68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特點P232(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具有國際性國際性的標準則采用第一種情況,即交易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處于不同的國家。(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具有買賣的標的物是貨物《聯合國1980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采取了排除法,將下列產品排除在該公約的適用范圍之外:(1)供私人,家屬或家庭使用而進行的購買;(2)經由拍賣方式進行的買賣;(3)根據法律執行應進行的買賣;(4)各種債務券或者貨幣的買賣;(5)船舶、汽墊船或收音機的買賣;(6)電力的買賣。(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性質為買賣(與其他合同的重大區別)所謂買賣合同,按照《英國貨物買賣法》的規定,是指由賣方將貨物的所有權轉換給買方,以換取買方的金錢作為對價(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李慧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特點P232(一)國際貨物買賣69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P232)

根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一)書面形式(合同書,合同的主要形式)(二)口頭形式(當面談判或電話方式而訂立的合同)(三)其它形式李慧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P232)

根據《國際貨物買賣合70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基本內容是買賣雙方當事人買賣特定貨物所涉及的權利與義務的具體規定,表現為合同條款,即交易條件的具體化。主要包括:對交易雙方名稱、地址的說明;對合同標的(貨物)的說明:貨物名稱、質量、數量、包裝;對貨物的價格的說明:單價、總值或定價方法;對賣方義務的說明:交貨、交單、移交貨物所有權;對買方義務的說明:支付貨款、收取貨物;對爭議的預防及處理方法:檢驗、不可抗力、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李慧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基本71中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內容(P23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它國家民商法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通常就是貨物。(三)數量(四)質量李慧中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內容(P23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72(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規定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合同履行的保障條款。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有支付違約金,實際履行,損害賠償等。(八)解決爭議的方法在履行合同中難免會發生爭議,為使產生爭議后能有一個雙方都接受的解決方法,合同中一般均對此作出規定。解決爭議的方法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李慧(五)價款或者報酬李慧73五、進出口貿易的基本業務程序(P235)交易前的準備交易磋商和合同訂立合同履行李慧五、進出口貿易的基本業務程序(P235)李慧74(一)交易前的準備階段行情調研經濟調研:經濟大環境;可能的風險和效益

市場調研:國內外市場分布及特定商品;確定銷售發展計劃以及談判目標

客戶調研:欲與之建立貿易關系的國外廠商的基本情況(經營歷史、資金規模、經營范圍、組織情況、信譽等級等)制定方案國內貨源情況、國外市場情況確定貿易地區和客戶、經營計劃安排和措施落實

李慧(一)交易前的準備階段行情調研李慧75(二)交易磋商廣告宣傳磋商方式:口頭;書面(P235)磋商內容:交易條件(P235)磋商程序主要過程:建立業務關系;詢盤;發盤;還盤、接受和簽訂合同等。發盤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環節,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基本程序:一方向另一方發盤和另一方對該發盤做出接受。李慧(二)交易磋商廣告宣傳李慧76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步驟發盤還盤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詢盤李慧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步驟發盤還盤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771、邀請發盤(P235)邀請發盤(Invitationtooffer)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項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或者就該項交易提出帶有保留條件的建議。邀請發盤在通常的交易中并非必不可少的環節,然而在一些特殊的貿易方式下,如招標投標

、拍賣等,情況則有所不同。邀請發盤可有不同形式,其中最常見的是詢盤(Inquiry)。李慧1、邀請發盤(P235)邀請發盤(Invitationto78詢盤含義準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詢該商品的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業務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詢盤的內容可涉及:價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所以,業務上常把詢盤稱作詢價。李慧詢盤含義準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詢該商品792、發盤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Offer)又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后面簡稱公約)第14條第一款對發盤的解釋為:“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李慧2、發盤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Offer)又稱報盤、發價、80一項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P236):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和語句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為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發盤的內容須十分確定。對于什么是“十分確定”,《公約》的解釋是在發盤中明確貨物,規定數量和價格。在規定數量和價格時,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還可以只規定確定數量和價格的方法。李慧一項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P236):向一個或一個81大陸法:一般不視為要約英美法:只要內容確定,在某些場合下也可以視為要約《公約》: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要約邀請。

向廣大公眾發出的廣告是否是要約李慧大陸法:一般不視為要約向廣大公眾發出的廣告是否是要約李慧82

案例:

中國甲公司向美國乙公司發盤:“購古巴白糖100噸,每噸650美元,CIF上海,十天內電復有效”假如美國乙公司電復“完全同意你方條件”,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中國公司的發函,是否是一項有效的發盤(要約)?李慧案例:李慧83發盤的有效期口頭發盤的有效時間如何?未規定有效期如何處理?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規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何規定李慧發盤的有效期口頭發盤的有效時間如何?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規定一84

案例:

一法國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訪泰國外貿企業洽購某商品。泰方口頭發盤后,對方未置可否,當日下午法商再次來訪表示無條件接受泰方上午的發盤,那時,泰方已獲知該項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有趨漲的跡象。對此,你認為泰方應如何處理為好,為什么?李慧案例:李慧85分析:

泰國與法國均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洽談過程中,雙方對《公約》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該《公約》約束。按《公約》規定:對口頭要約,須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據此,泰方鑒于市場有趨漲跡象,可以予以拒絕或提高售價繼續洽談。李慧分析:李慧86發盤生效的時間口頭方式:自對方了解時生效書面:到達主義數據電文形式:進入特定系統時間李慧發盤生效的時間口頭方式:自對方了解時生效書面:到達主義數據87(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P237)《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受盤人時生效”。那么,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和撤銷的問題。李慧(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P237)李慧88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于兩個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采取行動、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銷是指在發盤已生效后,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對其的效力。《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李慧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于兩個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發盤89

案例:日本甲公司6月5日上午通過航空郵件向中國乙公司發盤:“可供松下彩電1000臺,單價300美元,FOB長崎港,一個月內答復有效,該要約為不可撤銷要約。”6月6日上午日方又向乙公司發來電郵:“取消6月5日發盤內容”問:中國公司6月6日下午收到航空郵件后做出同意通知,合同是否成立?李慧案例:李慧90發盤撤回的規則(1)撤回通知必須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3)撤回的法律效果是發盤對發盤人喪失法律約束,受盤人即使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和發盤內容完全一致的承諾,合同也不成立(2)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是可以撤回的李慧發盤撤回的規則(1)撤回通知必須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送91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李慧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的通知9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A、發盤中寫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或

B、受盤人有理由依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收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依賴行事。李慧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李慧93

案例:新加坡甲公司于1月1日向德國乙公司電傳:“急購優質輪胎2000個,單價35美元,總計70000美元,CIF新加坡。合同成立后立即裝船,10日內答復有效。”德國公司收到該要約后,當天就向某輪胎公司訂購了2000個輪胎,1月3日甲公司電告乙公司:“已聯系到貨源,1月1日電傳失效。”乙公司1月4日電復:“貨物已經被妥,貴公司撤銷要約無效,合同應履行。”并于1月15日將全部貨物運到漢堡碼頭裝船發往新加坡。問:合同是否成立?合同何時成立?李慧案例:李慧94(3)發盤的失效(P238)在以下情況下可造成發盤的失效:受盤人作出還盤。發盤人依法撤銷發盤。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發盤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在發盤被接受前,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產等。李慧(3)發盤的失效(P238)在以下情況下可造成發盤的失效:李953、還盤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后,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來,就構成還盤(Counter-Offer)。還盤的形式:有的明確使用“還盤”字樣,有的則不使用,而在內容中表示出對發盤的修改,也構成還盤。還盤有兩個法律后果:其一是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其二是還盤等于是受盤人向原發盤人提出的一項新的發盤。

還盤做出后,還盤人由原發盤的受盤人變成新發盤的發盤人,而原發盤的發盤人則變成了新發盤的受盤人。新受盤人有權針對還盤的內容進行考慮,決定接受、拒絕或是再還盤。李慧3、還盤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后,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964、接受所謂接受(Acceptance),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后,以聲明或行動向對方表示同意的行為。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盤一樣,既屬于商業行為,也屬于法律行為。對有關接受問題,在《公約》中也作了較明確的規定。李慧4、接受李慧97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做出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2)受盤人表示接受,要采取聲明的方式即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形式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3)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就是說,接受應是無條件。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盤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不能成為有效的接受,而屬于還盤。李慧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李慧98那么,是不是說受盤人在表示接受時,不能對發盤的內容作絲毫的變更呢?也不是的。根據《公約》的關鍵問題是看這種變更是否屬于實質性的。什么叫實質性變更呢?“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實質性變更是對發盤的拒絕,構成還盤。非實質性變更的后果又是什么呢?《公約》中指出“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改變發盤的條件,除非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接受”。李慧那么,是不是說受盤人在表示接受時,不能對發盤的內容作絲毫的變99

案例:(1)我某公司向法國一客戶發盤,后者很快回復,接受,但價格降低了15美元,我方不給理睬,而是以高價賣給了其他客戶,法國商人堅持合同有效。最后訴諸法律,結果怎樣?(2)我某公司向美國一客戶發盤,后者很快回復,接受,但要求提供產地證明,我方不給理睬,而是以高價賣給了其他客戶,商人堅持合同有效。最后訴諸法律,結果怎樣?李慧案例:李慧100案例中國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農產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蘭某公司B發出實盤如下:“報C514300噸,即期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每噸CIF鹿特丹900美元,7月25日前電復有效。”受盤人B于7月22日復電如下:“你7月17日發盤,我接受C514300噸,即期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每噸CIF鹿特丹900美元,除通常的裝運單據以外,要求提供產地證、植物檢疫證明書,適合海洋運輸的良好包裝。”發盤人A于7月25日復電如下:“你22日電,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場價格變化,收到你接受電報以前,我貨已另行出售。”雙方對于合同是否成立發生激烈的爭論。問該項合同能否有效成立?為什么?從中可吸取哪些教訓?李慧案例中國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農產品C514,于7月101

按本例情況,由于B在接受通知中,附加了一些條件,應視為一個附加條件的接受(conditionalacceptance),如果發盤人A對其中的差異及時提出反對,合同是不成立的,但是他沒有這樣做,反而以貨物已售出為理由,企圖撤盤,從而使自己陷入被動的局面。最后A撤盤不成,不得不承認合同已成立,除裝運日期適當推遲和不能提供產地證外,其他各項條件均按原發盤的內容履行。這是一個很典型的案例,我們可從中吸取必要的教訓。(1)發盤人A向B發出的盤是一項有效的發盤,我國通常叫實盤。因為它具備以下三項條件:#交易條件是完整的(complete);交易條件是明確的(clear);'發盤人對發盤的條件是無保留的(final)。(2)受盤人B發出的接受通知,是有條件的接受。例如受盤人使用了“除通常的裝運單據外”的措辭,就是說他現在要求的單據是不通常的,這種單據既非發盤人在發盤中說明的單據,也不是發盤人過去曾向對方提供過的單據。事實上,A出售的C514商品是從非洲進口后轉口,他也根本不可能提供這種產地證。由此可見,B于7月22日所作的接受,毫無疑問是一項附加條件的接受。李慧按本例情況,由于B在接受通知中,附加了一些條件102(3)是不是有附加條件的接受都構成還盤呢?根據《公約》第19條的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盤并構成還盤。但是,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盤的條件,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因此,對于有附加條件的接受是否有效,一要看附加條件是不是實質性的,二要看發盤人有沒有及時反對其間的差異。如果附加的條件是非實質性的,而且發盤人又沒有及時反對其間的差異,那么,該接受仍然有效。判斷是不是實質性條件,《公約》第19條也作了明確規定:“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本例中,受盤人B7月22日接受電中附加的條件,不屬于以上所述的條件,因此不構成實質性條件。又由于出口公司A收到B7月22日的接受電后,未作認真研究,只是急于撤盤而輕率地以世界市場價格變化,我貨已另行出售為理由提出撤盤,即沒有“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反對其間的差異”,故對方7月22日的接受是有效的,合同已經成立。李慧(3)是不是有附加條件的接受都構成還盤呢?根據《公約》第103案例a國某貿易公司將從別國進口的初級產品轉賣,向b國公司發盤,b國公司復電,接受發盤,同時要求提供原產地證書。兩周后,a國公司收到b國公司開來的信用證,正準備按信用證規定發運貨物,但此時接到商檢機構通知,因該貨物不是本國產品,不能簽發原產地證書。a國公司通過函電請b國公司取消信用證中要求提供原產地證書的條款,遭到其拒絕,于是引起爭議。雙方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a國稱從未同意提供原產地證書。此案法院判定A國公司違約。李慧案例李慧104分析b國對發盤做出的接受,雖然有所修改,但并非實質性改變,接受有效,a國應具有提供原產地證書的義務。b國公司也根據其接受條件開立信用證,a國公司接受信用證后,未提出異議,并準備履行信用證的規定交貨,后因商檢機構不能出證,這與b國公司無關,a國公司構成違約。李慧分析李慧105案例我公司9月4日向美A公司發盤“中國大米1000噸,每噸220美元,CIF紐約,11月裝運,即期L/C(信用證),即9月10日復到有效”。A公司于9月8日回電,“接受你的發盤,立即裝運”,并于9月10日開來信用證電開本。這時大米價格上漲,我方立即退回信用證。我方這樣做有無道理?為什么?做法是否合理?能否有效?李慧案例李慧106我方的做法有道理。因為對方要求立即裝運,是對我方發盤中裝運期的修改,屬于實質性變更,構成還盤,使我方發盤失效。1.我方發盤中說9月10日復到有效,也就是說,我方發盤的價格在9月10日之前都是有效的(含9月10日),而且A公司在9月10日已經將信用證開出,價格條款成立。2.A公司在回盤中提出立即裝運,我公司可以此為理由,退回信用證,因為我公司在發盤中說道,裝運日期為11月。3.所以,如果我公司以大米價格上漲為條件,退回信用證就是不對的。但是我公司以對方裝運提款為由,退回信用證,則是正確的。李慧我方的做法有道理。因為對方要求立即裝運,是對我方發盤中裝運期107(4)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P240)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它約束發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銷或修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另一方面,發盤人規定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李慧(4)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P24108在國際貿易中,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受盤人的接受通知有時晚于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這在法律上稱為“遲到的接受”。對于這種遲到的接受,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公約》第21條規定過期的接受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仍具有效力: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將此種意思通知受盤人。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表明,它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那么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認為該發盤已經失效。李慧在國際貿易中,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受盤人的接受通知有時晚于發盤109

案例:

我出口企業對意大利某商人發盤限10日復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電報通知我方接受該發盤,由于電報局傳遞延誤,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對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獲悉市場價格已上漲,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李慧案例:李慧110

分析:

中國與意大利均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該案雙方洽談過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公約》約束。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電報屬因傳遞延誤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項交易,應即復電通知對方:我方原發盤已經失效。如我方鑒于其他原因,愿按原發盤達成交易,訂立合同,可回電確信,也可不予答復,予以默認。李慧分析:李慧111(三)合同訂立除另有約定外,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于對發盤的接受生效時即告訂立通常還需要雙方當事人對磋商過程中達成的交易條件進行書面確認

李慧(三)合同訂立除另有約定外,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于對發盤的接受生112案例1997年6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一份訂單,并要求乙公司在1997年7月10日之前答復,1997年7月初,該種貨物的國際市場價格大幅度下跌,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前次訂單中所列貨物價格作廢,如你公司愿意降價20%,則發盤有效期延長至7月20日。”乙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價,同時對前一訂單表示接受,正常情況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達,但由于郵局工人罷工,甲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復:“第一次的訂單已經撤銷,接受無效。”乙公司堅持第一次的訂單不能撤銷,甲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復認為乙公司的承諾(接受)已經逾期,合同沒有成立。李慧案例李慧1131、甲公司6月15日的訂單是發盤

2、甲公司7月初的通知的效力是新發盤3、乙公司7月3日的回信是有效的還盤,因為正常情況下,該信本來可以在要約有效期限內到達,且甲公司并沒有及時以還盤逾期為理由表示反對;4、設乙公司在7月3日發出的信中沒有對原訂單表示接受,則乙公司仍然有權接受原訂單,只要接受的通知在7月10日以前到達甲公司;即使乙公司未在7月10日前接受原訂單,仍然可以在7月20日以前降價20%接受訂單;5、設乙公司在7月3日發出的信中表示同意降價10%,則此信構成還盤,視為同意甲公司撤銷發盤;視為拒絕甲公司的新發盤李慧1、甲公司6月15日的訂單是發盤李慧114

案例:

中國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發盤:“馬口鐵500公噸,每噸545美元CFR中國口岸,8月份裝運,即期信用證支付,限20日復到有效”。我方于17日復電:“若單價為500美元CIF中國口岸可接受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D公司復電“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此時馬口鐵價格確實趨漲。C公司于19日復電“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但法商未確認并退回信用證。問:(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無失誤李慧案例:李慧115

分析: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經過C公司17日的還盤已失效。我方失誤。具體有二:1、我C公司不應接受D公司16日發盤,而應接受其17日盤2、在作“接受”時,不應用“請確認”樣或文句。李慧分析:李慧116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P242)(一)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交易一方的發盤一經對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還要視其是否具備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合同應具備下述條件才算有效成立:1、當事人必須在自愿和真實的基礎上達成協議

2、買賣雙方當事人應具有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1)

自然人訂立合同的資格和能力。(P242)(2)

法人的行為能力。3、合同必須以雙方互惠、有償為原則4、合同的標的和內容必須合法5、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李慧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P242)(一)合同有效成立的條117合同生效的要件(公約中未有規定)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合同內容必須合法合同必須反映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方有效成立,不得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當事人必須具有簽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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