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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私募股權基金設立、募集與運作湖北遠達財富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私募股權基金設立、募集與運作湖北遠達財富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1Contents私募股權基金的概述1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模式與設立2私募股權基金的內部治理結構3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流程4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5Contents私募股權基金的概述1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模式與2第一章:什么是私募股權基金
第一節:私募股權基金的概念
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Equity,PE),是指以非公開的方式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資金,主要向未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最終通過被投資企業上市、并購或者管理層回購等方式退出而獲利的一類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主要區別于向公開證券市場的投資,其放棄了資本的流動性來追求長期投資資本的更高的收益。私人股權投資在后期的發展中尤其在中國更多的體現除其募集方式的非公開性,即向特定的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資金,不通過廣告或變現的方式進行募集。目前國內稱呼為:創業投資。第一部分:私募股權基金概述第一章:什么是私募股權基金第一部分:私募股權基金概述3第二節:私募股權基金的起源私募股權基金起源于美國,最早的雛形是1976年華爾街著名投資銀行貝爾斯登的三家投資銀行家成立了一家投資機構KKR,專門從事并購業務,這就是最早的私募股權投資公司。據英國調查機構PEI統計,截至2007年2月,世界共有950支私募股權基金,直接控制了440億美元。私募基金的興起徹底改變融資企業融資版圖,也就是說當企業有難或事業正起步需要資金時,銀行或IPO已不是首選,引進私募股權基金共同治理,防守讓私募股權基金共同經營正逐步變成主流之一。第二節:私募股權基金的起源私募股權基金起源于美國,最早的雛41、在資金募集上,向特定機構和個人募集,通常包括銀行、養老基金、保險公司、上市公司以及未上市大型集團公司等。2、在投資上,多采用權益型投資方式。可通過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并提供增值服務。3、在投資期限上,一般可達5-7年,甚至更長,屬于中長期投資。且多為封閉性投資,在投資期內不能退出,或只能通過IPO、并購、回購等方式退出,流動性差。4、在退出機制上,私募股權基金運作的基本特點是“以退為進,為賣而買”,在投資的初期一般就會設置退出機制。第三節:私募股權基金的特征1、在資金募集上,向特定機構和個人募集,通常包括銀行、養老基5第四節:私募股權基金與其他基金的比較投資基金名稱英文簡寫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私募證券基金PSF風險投資基金VC天使投資基金AI政府引導基金FOF信托投資基金Its產業投資基金IIF戰略投資基金SIF第四節: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基金名稱英文簡寫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6第二章: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概況
第一節:外資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發展早在1991年,就有外資基金包括黑石到中國探路,但大部分都處于觀望狀態。1992年IDG在波士頓組建太平洋中國基金,成為外資VC進駐中國的第一梯隊,隨后華登國際、漢鼎亞太、中國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和美商中經等也進入了中國。1995年中國通過了《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鼓勵國外風險投資公司來華投資。從1995年到2004年很多風投機構進入中國,如凱雷、KKR、紅杉等或直接進入,或在中國設立辦公室。2006年9也8日國務院六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即10號文),中國企業通過紅籌模式在海外上市的渠道收到限制,故此外資基金募集人民幣基金同時選擇在中國資本市場進行退出成為趨勢。第四節:私募股權基金與其他基金的比較第二章: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概況第四節:私募股權基金7第二節:本土PE在中國的發展(及法制建設)本土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與國家法律體制的健全是密不可分的。起步階段1986-1996年1985年《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1991年《國務院關于批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1995年《關于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1996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當時在風險投資業作為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副產品的情形下,我國出臺的一系列文件僅僅是鼓勵性的政策,并沒有相應的操作性和執行性。第二節:本土PE在中國的發展(及法制建設)起步階段19868發展階段1997-2000年1999年12月《關于建立我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2000年10約《深圳市創業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暫定規定》《意見》為我國風險投資主體,風險投資推出機制等指明了發展的方向。《規定》雖是地方性法規,但對創業投資機構的設立,業務范圍等作了操作性較強的規定。在這一階段,北京高新技術企業擔保風險基金、北京科技風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公司、清華紫光科技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北京中關村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深圳多地成立投資機構。發展階段1997-2000年1999年12月《關于建立我國9低估階段2001-2005年2001年2月《有限合伙制管理辦法》2003年2月《深圳經濟特區創業投資條例》2003年3月《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及配套政策2005年11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進入新世紀,由于互聯網泡沫的破滅,我國的風險投資業進入低谷。但在一時期,完善了有關創業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設立、審批、經營管理、監督、稅收政策等的機制。為PE的高速發展打好了基礎。低估階段2001-2005年2001年2月《有限合伙制管10高潮階段2006年后重要事件:2005年啟動股權分配改革后,中國證券市場形勢好轉,中小板市場在2006年開啟。2007年6月1日《合伙企業法》修訂并實施。私募股權基金得到了全面共同發展的階段。高潮階段2006年后重要事件:2005年啟動股權分配改革后,11第三節: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立法現狀到目前為止,從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和設立形式上,我國初步形成了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也即:一是以《公司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為主形成的對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規范;二是以《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為主形成的對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規范;三是以《合伙企業法》為主形成的對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規范。此外,在上市退出上,還包括《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等法律體系。第三節: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立法現狀到目前為止,從私募股權基12第二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模式與設立設立與募集到目前為止,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有三種: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契約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第二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模式與設立設立與募集到目前為止,13第一章: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第一節:設立規定
1、主要法律依據: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2、公司形式:《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兩種公司形式。《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受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設立與募集第一章: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設立與募集143、設立條件《公司法》第23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人數符合法定人數;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東指定共同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設立與募集有限責任公司3、設立條件設立與募集有限責任公司15《公司法》第77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第7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164、創業投資企業設立要求設立與募集內資(公司型)外資(公司型)設立方式備案制審批制審批(管理)部門國家級:發改委省級(含副省級):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送: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5年內補足不低于3000萬元實收資本。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者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出資期限根據公司法執行,即首次出資不低于20%,其余部分在成立后2年內繳足。投資門檻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需要必備投資者:不低于投資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30%其他投資者: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于100萬美元。出資形式人民幣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中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出資投資人數有限責任公司:不超過50人股份有限公司:不超過200人投資者人數在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擁有一個必備投資者管理人員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應有3名以上具備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4、創業投資企業設立要求設立與募集內資(公司型)外資(公司型17內資(公司型)外資(公司型)管理方無特別要求至少有1名必備投資者,主要門檻為:1、在申請前3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2、擁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3、在申請前3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若必備投資者為中國投資者,本款業績要求為人民幣,數值不變。投資方向向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包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管理部門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管理部門提交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并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5個月內,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每年3月份將上一年度的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報審批機構備案,審批機構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將作為創業投資企業參加聯合年檢的必備材料之一。18內資(公司型)外資(公司型)管理方無特別要求至少有1名必備投4、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參考法律:《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和2007年2月15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聯合發布的《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根據《通知》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的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可享受如下優惠政策:1、應納稅所得額抵扣制度2、應納稅所得額可逐年延續抵扣制度3、所得稅不重復征收制度4、股息和紅利無須納稅制度設立與募集194、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設立與募集19第二章: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第一節: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概念私募股權基金信托,也就是私募股權投資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將信托計劃項下資金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準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托業務。主要法律依據:2008年6月25日銀監會印發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設立與募集備注:信托公司的設立參照《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但目前已基本不予受理,目前大多采用與現有信托公司合作的模式。第二章: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設立與募集備注:信托公20第二節: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模式設立與募集1、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根據信托合同通過信托平臺募集資金和設立基金,發行基金憑證;2、投資人作為委托人,購買基金憑證,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管理,信托合同一經簽訂后,基金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隨即全部轉移給受托人;3、基金保管人(往往是第三方監管銀行)對基金財產行使保管權和監督權,并辦理投資運作的具體清算交收業務;4、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基金財產,在發掘投資目標后,向受資公司進行投資,通過受資公司上市或資產并購受益,投資成果的分配依信托合同的約定進行;5、受托人聘請投資顧問就篩選項目、項目投資決策提供專業咨詢意見;6、項目退出后,信托受益人(委托人)根據信托合同享受信托收益或承擔風險。第二節: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模式設立與募集1、信托公司21委托人(投資人)基金募集平臺受托人(基金募集人+投資管理人)受托人基金信托財產權基金信托財產經營權基金保管人基金信托財產保管權投資顧問信托合同、交付信托財產基金信托財產投資指令投資指令提供顧問服務私募股權基金運作模式流程圖委托人(投資人)基金募集平臺受托人基金信托財產權基金保管人22第三節: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各法律主體信托基金的委托人信托基金的受托人投資顧問基金保管人第三節: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各法律主體信托基金的委托人信托231、信托基金的委托人投資人既是信托委托人,又是信托受益人。設立與募集委托人義務委托人權利1)知情權;2)變更信托財產管理方法權;3)撤銷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4)解任受托人權。1)保證信托財產合法性的義務;2)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義務,即委托人設立信托不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1、信托基金的委托人設立與募集委托人義務委托人權利1)知情權242、信托基金的受托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既是資金募集人,又是投資管理人,扮演不同的角色。信托公司從事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應該符合一定的條件:(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2)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3)配備一定數量與業務相關的專業人員;(4)固有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監管要求;(5)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還必須遵守一定的義務:(1)守信義務;(2)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3)信托利益給付義務。設立與募集2、信托基金的受托人設立與募集253、投資顧問(或管理人)《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托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投資顧問應滿足的條件:(1)持有不低于該信托計劃10%的信托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4)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投資立項、盡職調查及決策流程;(5)投資顧問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于3年,業績記錄良好;(6)無不良從業記錄;(6)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3、投資顧問(或管理人)264、基金保管人通常為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信托計劃的資金實行保管制。……信托計劃存續期間,信托公司應當選擇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信托財產的保管賬戶和信托財產專戶應當為同一賬戶。信托公司依信托計劃文件約定需要運用信托資金時,應當向保管人書面提供信托合同復印件及資金用途說明”。4、基金保管人27第四節: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特征1、信托財產獨立性;2、信托資金一次到位;3、投資人退出受限;4、非法人的組織形式;5、一定的治理結構;6、避免雙重征稅7、嚴格的受信制度。第四節: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特征1、信托財產獨立性;28第三章: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第一節:基本概述
1、主要法律依據:2007年6月1日《合伙企業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2、《合伙制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第三章: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29第二節:有限合伙制PE的設立設立合伙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節:有限合伙制PE的設立30第三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特征
1、財產獨立于各合伙人的個人財產;
2、各合伙人權利義務更分明;
3、僅對合伙人征稅而避免雙重征稅;
4、設立程序簡便(無驗資手續);
5、有效的激勵機制。第三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特征31第三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核心條款
1、出資條款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采取承諾出資制,不要求投資人一次性撥投資款,出資時間由有限合伙協議約定,并規定違約條款。
2、經營/投資范圍條款通常為:投資、投資咨詢及投資管理服務。不得主動投資于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不得從事擔保,未經決策機構的同意,不得對某一項目進行超過有限合伙總認繳額20%的投資,不得舉借債務,不得進行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不得投資于會損害合伙企業或合伙人商譽的產品、領域及法律禁止投資的領域。第三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核心條款323、運營成本條款認定有限合伙企業運程成本的方法主要有兩個,一個是管理費包含運營成本,另一種是管理費單獨撥付。4、利潤分配條款主要包含“回撥機制”和“優先回購投資”等類似方式。5、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財產權益份額轉讓條款。6、普通合伙人約束條款。約束條款主要對有限合伙制PE對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限制性規定,除投資方向、比例條款外,一般還包括定期的財務匯報制度,禁止、限制關聯交易,新基金募集的限制等。3、運營成本條款33第三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內部治理第一節: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內部治理結構
1、公司內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三權或三個主體的分權結構和內部制衡關系;
2、董事會和總經理的經營決策權與執行權的分權結構和內部制衡關系。主要包括:(1)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委托——代理關系:兩權分離(2)所有者和監事會的委托受托監督責任關系(3)監事會與經營者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4)董事會和經營層的經營決策與執行關系。內部治理第三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內部治理內部治理34內部治理股東股東股東股東股東董事會(經營決策層)監事會經理層(經營執行層)委托代理善管義務代理委托代理善管義務代理委托代理委托監督監督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治理架構圖內部治理股東股東股東股東股東董事會(經營決策層)監事會經理層35第二節: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內部治理結構1、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客理財”,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這一關系完美地體現了基金管理的本質,生動地詮釋了理想的基金管理結構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2、信托制基金只能通過信托公司成立,信托公司是基金的法定管理人。3、多數信托制基金實際委托第三方創投管理機構管理,第三方創投管理機構作為投資顧問是實際管理人,因此國內的信托制基金事實上是一種雙重管理的結構。根據投資顧問和信托的關系,分為“融資型信托制PE”、“合作型信托制PE”、“管理型信托制PE”。4、信托公司作為一種金融機構受到銀監會的監管,信托制方式成立的私募股權基金是陽光化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第二節: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內部治理結構內部治理36第三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內部治理結構1、有限合伙企業的管理結構建立在區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完全分離經營權和所有權的基礎上。2、有限合伙企業通過合伙協議的約定來規范雙方之間的關系,合伙協議的開放性,為有限合伙制模式進行自我完善和調整,建立更加符合私募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特質并適應其發展趨勢的治理結構創造了制度空間。3、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負責投資決策,“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法》第68條)。有限合伙人將資金交給普通合伙人后,無權干涉普通合伙人的投資決策,普通合伙人獲得全部管理權。內部治理第三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內部治理結構內部治理37第四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流程第一步:項目初步審查第二步:簽署投資意向書第三步:盡職調查第四部:簽署正式投資協議第五步:完成收購程序第六步:投資后管理第七步:投資退出獲利投資流程第四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流程投資流程38第一步:項目初步審查書面初審:主要審閱商業計劃書/融資計劃書,由分析師或投資經理進行初步篩選。根據項目所處的市場空間、發展階段、投資金額、地理位置以及組合戰略、退出戰略等方面與基金投資標準的融合性,過濾掉不感興趣的項目。剩下有希望的項目將做進一步評估。企業和企業主或管理層的核心經歷,是否有豐富的經驗與資源。項目概況:基本情況、相關批文、證件、產品定位、資金投入與融資要求、生產計劃等。重點關注產品或服務的獨創性或比較優勢。主要客戶群或潛在客戶群、營銷策略。項目面臨的主要風險:市場風險、原材料供應風險、環保風險等。現場初審:如果書面初審認為符合基金投資項目范圍,則一般會要求到企業現場調研企業現實生產經營、運作等狀況。目的是印證企業提供的書面信息,同時對被投資企業的管理、經營狀況形成感性認識。投資流程第一步:項目初步審查投資流程39第二步:投資意向書
也稱為投資條款清單,是表達投資意向和合作條件的備忘錄。包含投資涉及的核心商業條款:資金安排:投資總額、投資價格、證券類型、股權分配、分期投資條款等。投資保護:包括紅利支付政策、證券轉換約定、反稀釋條款、退出條款(優先清償權、回購權、共同賣股權)、表決權、優先購股權、股價調整等。管理控制與激勵:包括董事會安排、投票權、財務報表和報告制度、管理層的肯定性條款和否定性條款以及員工股票期權計劃等。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和排他性條款等。其中,企業估值是投資的核心部分,貫穿項目初審到簽署正式投資協議的全部談判過程。投資流程第二步:投資意向書投資流程40第三步:盡職調查是對目標企業一切與本次投資有關的事項進行現場調查、資料分析。是項目初步審查工作的深入。主要包括法律調查、財務調查、業務調查以及人事調查等。能源化工等行業企業還需要著重進行環保方面的盡職調查。1、法律調查:了解企業的法律結構和法律風險。2、財務調查:調查與投資有關的所有財務信息。3、業務調查:調查整個行業的狀況和目標企業的經營情況。4、人事調查:管理層人員及職工人員構成及工作水平。中介機構或基金內部人員完成盡職調查后,將提交盡職調查報告。決策機構將根據盡職調查結果詳細評估本次投資的主要風險和投資價值,做出相應決定。投資流程第三步:盡職調查投資流程41第四步:簽署正式的收購協議正式的收購協議以投資意向書為基礎,但正式的協議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除了商業條款外,還有復雜的法律條款,因此需要律師參與談判。收購協議必須反映基金擬采取的投資策略,包括進入策略和退出策略。進入策略通常采用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的方式。第五步:完成收購過程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程序:簽署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新公司章程、變更董事會成員名單以及公司更名等事項。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投資流程第四步:簽署正式的收購協議投資流程42第六步:投資后的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后通常作為公司小股東存在,一般不實際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享有參與公司管理的一些基本權利。定期對被投資企業的財務數據等進行審查,給予被投資企業一定的幫助和提供相關增值服務,如后期融資、選擇中介機構、推薦高管人員、參與重大戰略決策等。第七步:投資退出獲利通過上市、并購、股權回購、清算等手段退出。投資流程第六步:投資后的管理投資流程43第五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管理目前中國有四種不同的私募股權基金運營模式:一是投資人自我管理模式;二是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決策、共同管理的模式;三是借鑒歐美通行的管理模式,在管理人專業化運作的前提下,形成一種透明、有效的溝通機制,通過定期、不定期會議等形式,向投資人公開信息,滿足投資人對基金管理的好奇與關心;四是投資人作為顧問委員會成員,管理人最大限度的征詢顧問委員會意見的互補決策管理模式。不同的管理模式決定不同的管理效率和管理結果。這些不同的管理模式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都有其局限性。中國式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模式的優點在于適應了中國私募股權基金初級階段發展的現實需要和文化特點,以上第三種方式為規范操作模式。
投資管理第五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管理投資管理44第一節、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模式的優勢有限合伙制的基金管理模式是目前中國現實環境下私募股權基金管理的最佳模式。1、有限合伙制作為合伙制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最大特點是人合與資合的有機統一。有限合伙人作為真正的投資者,投入絕大部分資金,但不參與經營管理,并且只以其投資的金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作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極少部分資金,但全權負責經營管理,并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有限合伙制通過合伙契約的約定,一方面規范了普通合伙人的行為使其必須做到盡職盡責,這有利于鎖定管理費用,增加管理透明度,降低管理人的道德風險,消除投資人對項目風險、運營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顧慮,另一方面投資人的行為也得到了約束,不得隨意干預基金運作,管理人的自主權大了,可最大限度地發揮管理人知識、技能與特長,機智靈活地進行業務操作,最大限度提高管理效率、創造財富。3、有限合伙最大限度地解決了委托代理關系中的不信任問題,使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在有限合伙形式的基礎上達到了統一。投資管理第一節、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模式的優勢投資管理45第二節、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模式示意圖投資管理GP:即普通合伙人。由遠達財富基金管理公司(和本地的合伙伙伴)擔任,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擔任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LP:即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個人、企業法人均可作為有限合伙人。第二節、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模式示意圖投資管理GP:即普通合伙46第三節、基金投資管理機構設置執行機構:基金管理人由普通合伙人擔任基金管理人;負責尋找、論證項目,執行投資決策,跟蹤項目管理;設計產品方案并進行基金的持續募集等。資金機構:托管銀行由銀行擔任基金托管人,簽署《托管協議》,負責對資金進行嚴格監管,嚴格按照劃撥指令劃撥資金,并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監管機構:風險控制中心由專業的審計師、律師對投資行為進行審計監督和法務監督。負責監督基金的運營管理和資金管理,保證投資交易的公平性。投資管理第三節、基金投資管理機構設置投資管理47第六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機制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中最基礎、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它決定著整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循環運作能否實現。它涉及到退出方式、退出程度和退出時機的選擇。
退出方式第六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退出方式48第一節、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模式研究謂私募股權基金,是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權,通過控制或管理使其價值增值,最終出售股份而獲利。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盈利模式來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目的并不是要控制企業的管理權,而是參與企業的管理,以獲取長期資本增值收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盈利主要經過以下階段:首先是進行項目尋求,發現具有投資價值的優質項目并進行合作;其次基金完成對該項目的投資,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接著通過優化企業的基本面,提升企業的內在價值;最后通過成功退出實現價值增值。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實際上是一場資本的循環過程,在投資一個企業一段時期后,再將手中的股權賣出,實現價值后再投入到下一個企業。因此,作為“以退為進”的私募股權基金,首當其沖就是要保持資產的流動性,一旦無法退出,投資循環鏈條就會中斷。
退出方式第一節、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模式研究退出方式49第二節、上市退出首次公開發行(IPO)首次公開發行一般是在投資企業經營達到理想狀態時進行的,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最好也是最受歡迎的退出方式之一,它代表了資本市場對該公司業績的一種認可,能夠為PE及被投資企業帶來最大經濟效應。研究發現,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中,以IPO方式的價值最大,收益程度最高,其投資回報率往往大幅度超出預期。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的角度說,其可以投資者通過企業上市將其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公共股份,通過在市場上套現來實現投資收益;對被投資企業的管理層而言,企業上市則意味著企業既保留了獨立性,又獲得了從資本市場上持續融資的途徑。【注: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不能上市退出。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披露公司的實際股權持有人,防止關聯持股等問題,但根據《信托法》規定,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且在實踐操作中,信托缺乏有效登記等制度,信托公司作為上市公司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代持關系,因此,證監會對信托公司作為上市公司發起人的申請,暫時不予審批。】
退出方式第二節、上市退出退出方式50第三節、目標公司內部回購目標公司內部收購包括公司回購,其他股東或管理層受讓等。不管采用何種方式,其都是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回購企業股份。企業的經理和管理人員,通常對公司都非常了解,他們擁有良好的經營管理能力,當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資產達到一定規模、財務狀況良好,但尚未達到公開上市的要求時,若企業管理者充分相信企業的未來,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內部收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持有的股權而使其實現退出。目標公司內部收購能夠使目標公司買回失去的那部分股權,這種投資操作簡便,投資時間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迅速而徹底的退出,比較適合投資額比較小的投資。
退出方式第三節、目標公司內部回購退出方式51第四節、外部轉讓外部轉讓主要表現為股份出售,這也是私募股權基金常見的退出途徑之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出讓股權以謀求資本增值,其中包括將股權出售給不相關的第三方、企業的競爭對手等戰略買家,或者將其轉讓給其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出售給不相關的第三方對于企業的影響較小,通常管理層也不會抵制和反對。但如果將企業出售給其競爭對手,會導致企業被其他人收購而失去獨立性,但現代企業已經走出了單純競爭的格局,轉而尋求雙贏的合作機制,因而戰略性的兼并和收購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并購有望成為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的一個熱點。
退出方式第四節、外部轉讓退出方式52第五節、清算或破產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迫不得已選擇的一種退出路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旦發現不能達到預期的回報,就需要果斷退出而將能收回的資金用于下一個投資循環。破產清算可以保證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資,減少繼續經營的損失,根據統計,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資大概占風險投資基金的32%,該方法一般僅能收回原投資總額的64%。另外,破產清算耗時較長,要通過繁瑣的法律程序,因此退出成本較高。
退出方式第五節、清算或破產退出方式53ThankYou!湖北遠達財富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PPT設計:遠達企劃部ThankYou!湖北遠達財富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PPT54私募股權基金設立、募集與運作湖北遠達財富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私募股權基金設立、募集與運作湖北遠達財富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55Contents私募股權基金的概述1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模式與設立2私募股權基金的內部治理結構3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流程4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5Contents私募股權基金的概述1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模式與56第一章:什么是私募股權基金
第一節:私募股權基金的概念
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Equity,PE),是指以非公開的方式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資金,主要向未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最終通過被投資企業上市、并購或者管理層回購等方式退出而獲利的一類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主要區別于向公開證券市場的投資,其放棄了資本的流動性來追求長期投資資本的更高的收益。私人股權投資在后期的發展中尤其在中國更多的體現除其募集方式的非公開性,即向特定的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資金,不通過廣告或變現的方式進行募集。目前國內稱呼為:創業投資。第一部分:私募股權基金概述第一章:什么是私募股權基金第一部分:私募股權基金概述57第二節:私募股權基金的起源私募股權基金起源于美國,最早的雛形是1976年華爾街著名投資銀行貝爾斯登的三家投資銀行家成立了一家投資機構KKR,專門從事并購業務,這就是最早的私募股權投資公司。據英國調查機構PEI統計,截至2007年2月,世界共有950支私募股權基金,直接控制了440億美元。私募基金的興起徹底改變融資企業融資版圖,也就是說當企業有難或事業正起步需要資金時,銀行或IPO已不是首選,引進私募股權基金共同治理,防守讓私募股權基金共同經營正逐步變成主流之一。第二節:私募股權基金的起源私募股權基金起源于美國,最早的雛581、在資金募集上,向特定機構和個人募集,通常包括銀行、養老基金、保險公司、上市公司以及未上市大型集團公司等。2、在投資上,多采用權益型投資方式。可通過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并提供增值服務。3、在投資期限上,一般可達5-7年,甚至更長,屬于中長期投資。且多為封閉性投資,在投資期內不能退出,或只能通過IPO、并購、回購等方式退出,流動性差。4、在退出機制上,私募股權基金運作的基本特點是“以退為進,為賣而買”,在投資的初期一般就會設置退出機制。第三節:私募股權基金的特征1、在資金募集上,向特定機構和個人募集,通常包括銀行、養老基59第四節:私募股權基金與其他基金的比較投資基金名稱英文簡寫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私募證券基金PSF風險投資基金VC天使投資基金AI政府引導基金FOF信托投資基金Its產業投資基金IIF戰略投資基金SIF第四節: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基金名稱英文簡寫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60第二章: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概況
第一節:外資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發展早在1991年,就有外資基金包括黑石到中國探路,但大部分都處于觀望狀態。1992年IDG在波士頓組建太平洋中國基金,成為外資VC進駐中國的第一梯隊,隨后華登國際、漢鼎亞太、中國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和美商中經等也進入了中國。1995年中國通過了《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鼓勵國外風險投資公司來華投資。從1995年到2004年很多風投機構進入中國,如凱雷、KKR、紅杉等或直接進入,或在中國設立辦公室。2006年9也8日國務院六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即10號文),中國企業通過紅籌模式在海外上市的渠道收到限制,故此外資基金募集人民幣基金同時選擇在中國資本市場進行退出成為趨勢。第四節:私募股權基金與其他基金的比較第二章: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概況第四節:私募股權基金61第二節:本土PE在中國的發展(及法制建設)本土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與國家法律體制的健全是密不可分的。起步階段1986-1996年1985年《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1991年《國務院關于批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1995年《關于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1996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當時在風險投資業作為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副產品的情形下,我國出臺的一系列文件僅僅是鼓勵性的政策,并沒有相應的操作性和執行性。第二節:本土PE在中國的發展(及法制建設)起步階段198662發展階段1997-2000年1999年12月《關于建立我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2000年10約《深圳市創業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暫定規定》《意見》為我國風險投資主體,風險投資推出機制等指明了發展的方向。《規定》雖是地方性法規,但對創業投資機構的設立,業務范圍等作了操作性較強的規定。在這一階段,北京高新技術企業擔保風險基金、北京科技風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公司、清華紫光科技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北京中關村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深圳多地成立投資機構。發展階段1997-2000年1999年12月《關于建立我國63低估階段2001-2005年2001年2月《有限合伙制管理辦法》2003年2月《深圳經濟特區創業投資條例》2003年3月《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及配套政策2005年11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進入新世紀,由于互聯網泡沫的破滅,我國的風險投資業進入低谷。但在一時期,完善了有關創業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設立、審批、經營管理、監督、稅收政策等的機制。為PE的高速發展打好了基礎。低估階段2001-2005年2001年2月《有限合伙制管64高潮階段2006年后重要事件:2005年啟動股權分配改革后,中國證券市場形勢好轉,中小板市場在2006年開啟。2007年6月1日《合伙企業法》修訂并實施。私募股權基金得到了全面共同發展的階段。高潮階段2006年后重要事件:2005年啟動股權分配改革后,65第三節: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立法現狀到目前為止,從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和設立形式上,我國初步形成了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也即:一是以《公司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為主形成的對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規范;二是以《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為主形成的對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規范;三是以《合伙企業法》為主形成的對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規范。此外,在上市退出上,還包括《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等法律體系。第三節: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立法現狀到目前為止,從私募股權基66第二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模式與設立設立與募集到目前為止,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有三種: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契約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第二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模式與設立設立與募集到目前為止,67第一章: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第一節:設立規定
1、主要法律依據: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2、公司形式:《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兩種公司形式。《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受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設立與募集第一章: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設立與募集683、設立條件《公司法》第23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人數符合法定人數;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東指定共同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設立與募集有限責任公司3、設立條件設立與募集有限責任公司69《公司法》第77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第7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704、創業投資企業設立要求設立與募集內資(公司型)外資(公司型)設立方式備案制審批制審批(管理)部門國家級:發改委省級(含副省級):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送: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5年內補足不低于3000萬元實收資本。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者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出資期限根據公司法執行,即首次出資不低于20%,其余部分在成立后2年內繳足。投資門檻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需要必備投資者:不低于投資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30%其他投資者: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于100萬美元。出資形式人民幣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中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出資投資人數有限責任公司:不超過50人股份有限公司:不超過200人投資者人數在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擁有一個必備投資者管理人員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應有3名以上具備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4、創業投資企業設立要求設立與募集內資(公司型)外資(公司型71內資(公司型)外資(公司型)管理方無特別要求至少有1名必備投資者,主要門檻為:1、在申請前3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2、擁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3、在申請前3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若必備投資者為中國投資者,本款業績要求為人民幣,數值不變。投資方向向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包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管理部門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管理部門提交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并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5個月內,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每年3月份將上一年度的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報審批機構備案,審批機構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將作為創業投資企業參加聯合年檢的必備材料之一。72內資(公司型)外資(公司型)管理方無特別要求至少有1名必備投4、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參考法律:《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和2007年2月15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聯合發布的《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根據《通知》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的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可享受如下優惠政策:1、應納稅所得額抵扣制度2、應納稅所得額可逐年延續抵扣制度3、所得稅不重復征收制度4、股息和紅利無須納稅制度設立與募集734、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設立與募集19第二章: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第一節: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概念私募股權基金信托,也就是私募股權投資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將信托計劃項下資金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準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托業務。主要法律依據:2008年6月25日銀監會印發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設立與募集備注:信托公司的設立參照《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但目前已基本不予受理,目前大多采用與現有信托公司合作的模式。第二章: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設立與募集備注:信托公74第二節: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模式設立與募集1、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根據信托合同通過信托平臺募集資金和設立基金,發行基金憑證;2、投資人作為委托人,購買基金憑證,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管理,信托合同一經簽訂后,基金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隨即全部轉移給受托人;3、基金保管人(往往是第三方監管銀行)對基金財產行使保管權和監督權,并辦理投資運作的具體清算交收業務;4、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基金財產,在發掘投資目標后,向受資公司進行投資,通過受資公司上市或資產并購受益,投資成果的分配依信托合同的約定進行;5、受托人聘請投資顧問就篩選項目、項目投資決策提供專業咨詢意見;6、項目退出后,信托受益人(委托人)根據信托合同享受信托收益或承擔風險。第二節: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模式設立與募集1、信托公司75委托人(投資人)基金募集平臺受托人(基金募集人+投資管理人)受托人基金信托財產權基金信托財產經營權基金保管人基金信托財產保管權投資顧問信托合同、交付信托財產基金信托財產投資指令投資指令提供顧問服務私募股權基金運作模式流程圖委托人(投資人)基金募集平臺受托人基金信托財產權基金保管人76第三節: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各法律主體信托基金的委托人信托基金的受托人投資顧問基金保管人第三節: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各法律主體信托基金的委托人信托771、信托基金的委托人投資人既是信托委托人,又是信托受益人。設立與募集委托人義務委托人權利1)知情權;2)變更信托財產管理方法權;3)撤銷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4)解任受托人權。1)保證信托財產合法性的義務;2)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義務,即委托人設立信托不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1、信托基金的委托人設立與募集委托人義務委托人權利1)知情權782、信托基金的受托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既是資金募集人,又是投資管理人,扮演不同的角色。信托公司從事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應該符合一定的條件:(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2)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3)配備一定數量與業務相關的專業人員;(4)固有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監管要求;(5)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還必須遵守一定的義務:(1)守信義務;(2)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3)信托利益給付義務。設立與募集2、信托基金的受托人設立與募集793、投資顧問(或管理人)《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托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投資顧問應滿足的條件:(1)持有不低于該信托計劃10%的信托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4)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投資立項、盡職調查及決策流程;(5)投資顧問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于3年,業績記錄良好;(6)無不良從業記錄;(6)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3、投資顧問(或管理人)804、基金保管人通常為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信托計劃的資金實行保管制。……信托計劃存續期間,信托公司應當選擇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信托財產的保管賬戶和信托財產專戶應當為同一賬戶。信托公司依信托計劃文件約定需要運用信托資金時,應當向保管人書面提供信托合同復印件及資金用途說明”。4、基金保管人81第四節: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特征1、信托財產獨立性;2、信托資金一次到位;3、投資人退出受限;4、非法人的組織形式;5、一定的治理結構;6、避免雙重征稅7、嚴格的受信制度。第四節: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特征1、信托財產獨立性;82第三章: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第一節:基本概述
1、主要法律依據:2007年6月1日《合伙企業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2、《合伙制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第三章: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83第二節:有限合伙制PE的設立設立合伙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節:有限合伙制PE的設立84第三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特征
1、財產獨立于各合伙人的個人財產;
2、各合伙人權利義務更分明;
3、僅對合伙人征稅而避免雙重征稅;
4、設立程序簡便(無驗資手續);
5、有效的激勵機制。第三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特征85第三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核心條款
1、出資條款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采取承諾出資制,不要求投資人一次性撥投資款,出資時間由有限合伙協議約定,并規定違約條款。
2、經營/投資范圍條款通常為:投資、投資咨詢及投資管理服務。不得主動投資于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不得從事擔保,未經決策機構的同意,不得對某一項目進行超過有限合伙總認繳額20%的投資,不得舉借債務,不得進行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不得投資于會損害合伙企業或合伙人商譽的產品、領域及法律禁止投資的領域。第三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核心條款863、運營成本條款認定有限合伙企業運程成本的方法主要有兩個,一個是管理費包含運營成本,另一種是管理費單獨撥付。4、利潤分配條款主要包含“回撥機制”和“優先回購投資”等類似方式。5、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財產權益份額轉讓條款。6、普通合伙人約束條款。約束條款主要對有限合伙制PE對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限制性規定,除投資方向、比例條款外,一般還包括定期的財務匯報制度,禁止、限制關聯交易,新基金募集的限制等。3、運營成本條款87第三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內部治理第一節: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內部治理結構
1、公司內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三權或三個主體的分權結構和內部制衡關系;
2、董事會和總經理的經營決策權與執行權的分權結構和內部制衡關系。主要包括:(1)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委托——代理關系:兩權分離(2)所有者和監事會的委托受托監督責任關系(3)監事會與經營者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4)董事會和經營層的經營決策與執行關系。內部治理第三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內部治理內部治理88內部治理股東股東股東股東股東董事會(經營決策層)監事會經理層(經營執行層)委托代理善管義務代理委托代理善管義務代理委托代理委托監督監督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治理架構圖內部治理股東股東股東股東股東董事會(經營決策層)監事會經理層89第二節: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內部治理結構1、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客理財”,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這一關系完美地體現了基金管理的本質,生動地詮釋了理想的基金管理結構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2、信托制基金只能通過信托公司成立,信托公司是基金的法定管理人。3、多數信托制基金實際委托第三方創投管理機構管理,第三方創投管理機構作為投資顧問是實際管理人,因此國內的信托制基金事實上是一種雙重管理的結構。根據投資顧問和信托的關系,分為“融資型信托制PE”、“合作型信托制PE”、“管理型信托制PE”。4、信托公司作為一種金融機構受到銀監會的監管,信托制方式成立的私募股權基金是陽光化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第二節: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內部治理結構內部治理90第三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內部治理結構1、有限合伙企業的管理結構建立在區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完全分離經營權和所有權的基礎上。2、有限合伙企業通過合伙協議的約定來規范雙方之間的關系,合伙協議的開放性,為有限合伙制模式進行自我完善和調整,建立更加符合私募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特質并適應其發展趨勢的治理結構創造了制度空間。3、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負責投資決策,“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法》第68條)。有限合伙人將資金交給普通合伙人后,無權干涉普通合伙人的投資決策,普通合伙人獲得全部管理權。內部治理第三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內部治理結構內部治理91第四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流程第一步:項目初步審查第二步:簽署投資意向書第三步:盡職調查第四部:簽署正式投資協議第五步:完成收購程序第六步:投資后管理第七步:投資退出獲利投資流程第四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流程投資流程92第一步:項目初步審查書面初審:主要審閱商業計劃書/融資計劃書,由分析師或投資經理進行初步篩選。根據項目所處的市場空間、發展階段、投資金額、地理位置以及組合戰略、退出戰略等方面與基金投資標準的融合性,過濾掉不感興趣的項目。剩下有希望的項目將做進一步評估。企業和企業主或管理層的核心經歷,是否有豐富的經驗與資源。項目概況:基本情況、相關批文、證件、產品定位、資金投入與融資要求、生產計劃等。重點關注產品或服務的獨創性或比較優勢。主要客戶群或潛在客戶群、營銷策略。項目面臨的主要風險:市場風險、原材料供應風險、環保風險等。現場初審:如果書面初審認為符合基金投資項目范圍,則一般會要求到企業現場調研企業現實生產經營、運作等狀況。目的是印證企業提供的書面信息,同時對被投資企業的管理、經營狀況形成感性認識。投資流程第一步:項目初步審查投資流程93第二步:投資意向書
也稱為投資條款清單,是表達投資意向和合作條件的備忘錄。包含投資涉及的核心商業條款:資金安排:投資總額、投資價格、證券類型、股權分配、分期投資條款等。投資保護:包括紅利支付政策、證券轉換約定、反稀釋條款、退出條款(優先清償權、回購權、共同賣股權)、表決權、優先購股權、股價調整等。管理控制與激勵:包括董事會安排、投票權、財務報表和報告制度、管理層的肯定性條款和否定性條款以及員工股票期權計劃等。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和排他性條款等。其中,企業估值是投資的核心部分,貫穿項目初審到簽署正式投資協議的全部談判過程。投資流程第二步:投資意向書投資流程94第三步:盡職調查是對目標企業一切與本次投資有關的事項進行現場調查、資料分析。是項目初步審查工作的深入。主要包括法律調查、財務調查、業務調查以及人事調查等。能源化工等行業企業還需要著重進行環保方面的盡職調查。1、法律調查:了解企業的法律結構和法律風險。2、財務調查:調查與投資有關的所有財務信息。3、業務調查:調查整個行業的狀況和目標企業的經營情況。4、人事調查:管理層人員及職工人員構成及工作水平。中介機構或基金內部人員完成盡職調查后,將提交盡職調查報告。決策機構將根據盡職調查結果詳細評估本次投資的主要風險和投資價值,做出相應決定。投資流程第三步:盡職調查投資流程95第四步:簽署正式的收購協議正式的收購協議以投資意向書為基礎,但正式的協議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除了商業條款外,還有復雜的法律條款,因此需要律師參與談判。收購協議必須反映基金擬采取的投資策略,包括進入策略和退出策略。進入策略通常采用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的方式。第五步:完成收購過程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程序:簽署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新公司章程、變更董事會成員名單以及公司更名等事項。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投資流程第四步:簽署正式的收購協議投資流程96第六步:投資后的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后通常作為公司小股東存在,一般不實際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享有參與公司管理的一些基本權利。定期對被投資企業的財務數據等進行審查,給予被投資企業一定的幫助和提供相關增值服務,如后期融資、選擇中介機構、推薦高管人員、參與重大戰略決策等。第七步:投資退出獲利通過上市、并購、股權回購、清算等手段退出。投資流程第六步:投資后的管理投資流程97第五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管理目前中國有四種不同的私募股權基金運營模式:一是投資人自我管理模式;二是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決策、共同管理的模式;三是借鑒歐美通行的管理模式,在管理人專業化運作的前提下,形成一種透明、有效的溝通機制,通過定期、不定期會議等形式,向投資人公開信息,滿足投資人對基金管理的好奇與關心;四是投資人作為顧問委員會成員,管理人最大限度的征詢顧問委員會意見的互補決策管理模式。不同的管理模式決定不同的管理效率和管理結果。這些不同的管理模式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都有其局限性。中國式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模式的優點在于適應了中國私募股權基金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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