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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薪資、獎金及獎懲制度獎金管理制度一、員工出勤獎金辦法(一)本公司為獎勵員工出勤,減少請假,恪遵公司規章,特訂定本辦法。(二)出勤獎金按點計算,每點20元,每月計分30點(600元)凡本廠員工(包括契約工)在廠工作每出勤1天給予1點。(三)凡員工于當月份內請假者,不論事病假均按下列標準扣減獎金。1.請假一天扣7點(140元)。2.請假二天扣14點(280元)。3.請假三天扣21點(420元)。4.請假四天扣30~31點(600~620元)(四)全月份不請假,且輪休不超過2日者另加給全勤獎金8點(160元)凡請假曠工(包括1小時)或輪休超過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員均不加給。(五)兵役公假、婚、喪、生育假:1.身家調查、點閱召集、后備軍人召集等出勤獎金照給。2.動員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訓20天以上者不予給點。3.婚、喪、生育假所請假日不予給點(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給的8點只扣1次)。(六)公傷與國內公差出勤獎金照給。(七)曠工:每曠工1天扣10點(4小時以內扣5點,超過4小時按1天扣點)。(八)當月份請事病假累計4小時以內獎金不扣,超過4小時按1天扣點。(九)為顧念員工確患重病必須住院(限公立或勞保醫院治療,情節特殊,其住院期間經取得醫院證明者得予從輕扣點,即每住院1天扣發獎金5點,其余門診仍按本辦法第3條、的規定計扣獎金。)(十)星期例假及輪休、特休:1.常白班員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輪休日獎金照給,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獎金10點。2.已排輪休的人員除輪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應一律請假否則視作曠工。3.特別休假必須于前一天下午5點鐘前提出申請經核準者,出勤獎金照給,事后(包括當天)申請者不準,視作事假論。4.應休未休的特別休假在年限屆滿后均按現支日資的1.6倍發給獎金,但中途離職者不予發給。(十一)本辦法經核準后公布實施,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二、全勤獎金給付辦法(一)本公司為使員工勤于職務,提高生產效率起見,特訂定本辦法以資獎勵。(二)凡本公司生產線作業人員(領班除外),守衛人員及長期臨時性生產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三)本獎金每季頒給一次,其給付日期為次月20日。(四)凡當季內未請假(包括年休假),遲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標準給予全勤獎金:1.月薪:按當季最后一個月的月薪÷30天×6天。2.日薪:按當季最后一個月的日薪×6天。(五)頒發獎金前,人事部將名單送廠長核閱后公布。(六)新進人員如到職日恰為當季第1日者,獎金自該月份起計算,否則于次季第1日起計算。(七)當季服務未滿3個月而離職者,不予計算獎金。(八)停薪留職期間不適用本辦法。(九)本辦法經呈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三、終獎金發給辦法第一條、依據本辦法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39條、訂定。第二條、適用范圍(一)本公司從業年終獎金的發給,悉依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二)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以本公司編制內的人員為限。顧問、聘約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均不適用。第三條、獎金數額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數額視公司當年度的業務狀況及個人成績而訂。第四條、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算的范圍從業人員在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獎金按其該年度內實際工作月數的比例計算(服務未滿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半個月以上以一個月計)。(一)準給特別病假或公傷假者。但因執行職務奮勇負責而致傷害,經專案簽準其請假間得予發給的公傷假除外。(二)非受處分的停薪留職者。(三)中途到職者。第五條、發給前離職從業人員于當年度年終獎金發給前離職或受停薪留職處分中者,不予發給。但退休、資遣人員服務已滿該年度者,不在此限。第六條、發放日期每年度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于翌年1月20日發給。第七條、獎懲的加扣標準從業人員在當年度曾受獎懲者,年終時依下列標準加減其年終獎金。(一)嘉獎1次:加發1日份薪額的獎金。(二)記小功1次:加發3日份薪額的獎金。(三)記大功1次:加發10日份薪額的獎金。(四)申誡1次: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五)記小過1次:扣減3日份薪額的獎金。(六)記大過1次:扣減10日份薪額的獎金。第八條、請假曠職的扣減標準從業人員于年度中曾經請假或曠職者,其當年度的年終獎金依下列標準計扣的(以元為單位)。(一)病假1日扣減半日份薪額的獎金。(二)事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三)婚假1日扣減1/4日份薪額的獎金。(四)喪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喪亡請假在5天以內者,每日扣減1/4日份薪的獎金。(五)產假1日扣減半日份薪額的獎金。(六)曠職1日扣3日份薪額的獎金,曠職半日扣1.5日份薪額的獎金。第九條、獎金提撥凡符合本辦法第4條、規定,工作不滿1年者,其獎金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提撥。第十條、扣款處理依本辦法規定扣除的款額應繳回公司。第十一條、實施及修訂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下表為各公司年終獎金核發標準達成率獎勵標準100%以上3個月(同特別休假在14天以內者加發1個月份獎金)。95%~100%未滿2.5個月(同上)90%~95%未滿2個月(同上)85%~90%未滿1.5個月(同上)85%以下1個月(同上)獎懲制度第一條、員工獎勵分下列四種:(一)嘉獎:每次加發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二)記功:每次加發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三)大功:每次加發1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四)獎金: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第二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獎:(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二)拾物不昧(價值300元以上)者。(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工廠榮譽者。(五)忍受勉為困難,骯臟難受的工作足為楷模者。第三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功:(一)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著有成效者。(二)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著有成效者。(三)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四)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五)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第四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二)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三)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四)有其他重大功績者。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一)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二)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三)一年內記大功2次者。(四)服務每滿5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第六條、員工懲罰分為五種:(一)警告:每次減發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二)記過:每次減發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三)大過:每次減發一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四)降級:除級使用,相應核減薪資。(五)開除:予以解雇。第七條、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一)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二)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四)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六)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第八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過:(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三)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四)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五)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六)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七)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第九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一)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二)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三)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四)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六)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七)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下棋、閱讀、炊煮……等(干部連帶處分)。(八)一個月內曠工達5日者。(九)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工具,非經常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損害并負賠償責任)。(十)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情節重大者……)。第十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開除(不發資遣費):(一)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二)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三)在公司廠區、宿舍內賭博者。(四)偷竊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五)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六)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七)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八)一年中記大過滿2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九)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或1年曠工達12日者。(十)煽動怠工或罷工者。(十一)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十三)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十四)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公司)者。(十五)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喚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十七)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十八)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十九)參加非法組織者。(二十)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二十一)其他違反法令或勞基法或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第十一條、員工功過抵銷規定(一)嘉獎與警告抵銷。(二)記功1次或嘉獎3次,抵銷記過1次或警告3次。(三)記大功1次或記功3次,抵銷大過1次或記過3次,員工功過抵銷以發生于同一年度內者為限。薪資制度第一條、職員之薪資分為本薪、加給、津貼、獎金。第二條、職員之本薪按下列職位及職等標準核定,共分六職等。第三條、本薪以薪點計算。按職等定最高、最低薪點如下表,每職等并分為100級。第四條、當本薪已達該職等之最高薪點時,本薪之薪點不再調整。第五條、營業部門及廣告人員之本薪、津貼、獎金辦法另訂之。第六條、職務加給如下,必要時得調整之。總經理5000副總經理4000經理3000副理2500襄理2000主任1000副主任500第七條、功俸津貼:當本薪已達該職等之最高薪點后,本薪之薪點不再調整,而考績列為優等者發放年功俸津貼如下:一職等,每年增加2000元二職等,每年增加1200元三職等,每年增加1000元四職等,每年增加800元五職等,每年增加600元六職等,每年增加400元第八條、年終獎金:年終獎金于每年新年前發放,其金額之核定,視前一年之盈余,并由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參照考績核定。第九條、年資未滿一年之職員,其年終獎金酌量發給。第十條、薪資每月發放一次,于次月5日發給。第十一條、薪資之計算自到職之日起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服務日數比例計算。離職者給付至離職日,因故停職者,即日停止薪資,該薪資均于下次發薪之日發給。第十二條、加班費:加班費以每小時60元計算。第十三條、代扣項目:應繳勞保費依勞保條、例的規定進行。代扣所得稅按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第十四條、職員在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資,復職時不得要求補發。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薪資、獎金及獎懲制度獎金管理制度一、員工出勤獎金辦法(一)本公司為獎勵員工出勤,減少請假,恪遵公司規章,特訂定本辦法。(二)出勤獎金按點計算,每點20元,每月計分30點(600元)凡本廠員工(包括契約工)在廠工作每出勤1天給予1點。(三)凡員工于當月份內請假者,不論事病假均按下列標準扣減獎金。1.請假一天扣7點(140元)。2.請假二天扣14點(280元)。3.請假三天扣21點(420元)。4.請假四天扣30~31點(600~620元)(四)全月份不請假,且輪休不超過2日者另加給全勤獎金8點(160元)凡請假曠工(包括1小時)或輪休超過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員均不加給。(五)兵役公假、婚、喪、生育假:1.身家調查、點閱召集、后備軍人召集等出勤獎金照給。2.動員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訓20天以上者不予給點。3.婚、喪、生育假所請假日不予給點(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給的8點只扣1次)。(六)公傷與國內公差出勤獎金照給。(七)曠工:每曠工1天扣10點(4小時以內扣5點,超過4小時按1天扣點)。(八)當月份請事病假累計4小時以內獎金不扣,超過4小時按1天扣點。(九)為顧念員工確患重病必須住院(限公立或勞保醫院治療,情節特殊,其住院期間經取得醫院證明者得予從輕扣點,即每住院1天扣發獎金5點,其余門診仍按本辦法第3條、的規定計扣獎金。)(十)星期例假及輪休、特休:1.常白班員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輪休日獎金照給,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獎金10點。2.已排輪休的人員除輪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應一律請假否則視作曠工。3.特別休假必須于前一天下午5點鐘前提出申請經核準者,出勤獎金照給,事后(包括當天)申請者不準,視作事假論。4.應休未休的特別休假在年限屆滿后均按現支日資的1.6倍發給獎金,但中途離職者不予發給。(十一)本辦法經核準后公布實施,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二、全勤獎金給付辦法(一)本公司為使員工勤于職務,提高生產效率起見,特訂定本辦法以資獎勵。(二)凡本公司生產線作業人員(領班除外),守衛人員及長期臨時性生產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三)本獎金每季頒給一次,其給付日期為次月20日。(四)凡當季內未請假(包括年休假),遲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標準給予全勤獎金:1.月薪:按當季最后一個月的月薪÷30天×6天。2.日薪:按當季最后一個月的日薪×6天。(五)頒發獎金前,人事部將名單送廠長核閱后公布。(六)新進人員如到職日恰為當季第1日者,獎金自該月份起計算,否則于次季第1日起計算。(七)當季服務未滿3個月而離職者,不予計算獎金。(八)停薪留職期間不適用本辦法。(九)本辦法經呈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三、終獎金發給辦法第一條、依據本辦法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39條、訂定。第二條、適用范圍(一)本公司從業年終獎金的發給,悉依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二)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以本公司編制內的人員為限。顧問、聘約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均不適用。第三條、獎金數額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數額視公司當年度的業務狀況及個人成績而訂。第四條、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算的范圍從業人員在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獎金按其該年度內實際工作月數的比例計算(服務未滿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半個月以上以一個月計)。(一)準給特別病假或公傷假者。但因執行職務奮勇負責而致傷害,經專案簽準其請假間得予發給的公傷假除外。(二)非受處分的停薪留職者。(三)中途到職者。第五條、發給前離職從業人員于當年度年終獎金發給前離職或受停薪留職處分中者,不予發給。但退休、資遣人員服務已滿該年度者,不在此限。第六條、發放日期每年度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于翌年1月20日發給。第七條、獎懲的加扣標準從業人員在當年度曾受獎懲者,年終時依下列標準加減其年終獎金。(一)嘉獎1次:加發1日份薪額的獎金。(二)記小功1次:加發3日份薪額的獎金。(三)記大功1次:加發10日份薪額的獎金。(四)申誡1次: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五)記小過1次:扣減3日份薪額的獎金。(六)記大過1次:扣減10日份薪額的獎金。第八條、請假曠職的扣減標準從業人員于年度中曾經請假或曠職者,其當年度的年終獎金依下列標準計扣的(以元為單位)。(一)病假1日扣減半日份薪額的獎金。(二)事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三)婚假1日扣減1/4日份薪額的獎金。(四)喪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喪亡請假在5天以內者,每日扣減1/4日份薪的獎金。(五)產假1日扣減半日份薪額的獎金。(六)曠職1日扣3日份薪額的獎金,曠職半日扣1.5日份薪額的獎金。第九條、獎金提撥凡符合本辦法第4條、規定,工作不滿1年者,其獎金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提撥。第十條、扣款處理依本辦法規定扣除的款額應繳回公司。第十一條、實施及修訂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下表為各公司年終獎金核發標準達成率獎勵標準100%以上3個月(同特別休假在14天以內者加發1個月份獎金)。95%~100%未滿2.5個月(同上)90%~95%未滿2個月(同上)85%~90%未滿1.5個月(同上)85%以下1個月(同上)獎懲制度第一條、員工獎勵分下列四種:(一)嘉獎:每次加發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二)記功:每次加發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三)大功:每次加發1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四)獎金: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第二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獎:(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二)拾物不昧(價值300元以上)者。(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工廠榮譽者。(五)忍受勉為困難,骯臟難受的工作足為楷模者。第三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功:(一)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著有成效者。(二)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著有成效者。(三)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四)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五)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第四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二)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三)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四)有其他重大功績者。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一)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二)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三)一年內記大功2次者。(四)服務每滿5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第六條、員工懲罰分為五種:(一)警告:每次減發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二)記過:每次減發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三)大過:每次減發一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四)降級:除級使用,相應核減薪資。(五)開除:予以解雇。第七條、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一)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二)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四)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六)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第八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過:(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三)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四)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五)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六)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七)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第九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一)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二)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三)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四)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六)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七)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下棋、閱讀、炊煮……等(干部連帶處分)。(八)一個月內曠工達5日者。(九)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工具,非經常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損害并負賠償責任)。(十)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情節重大者……)。第十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開除(不發資遣費):(一)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二)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三)在公司廠區、宿舍內賭博者。(四)偷竊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五)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六)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七)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八)一年中記大過滿2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九)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或1年曠工達12日者。(十)煽動怠工或罷工者。(十一)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十三)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十四)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公司)者。(十五)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喚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十七)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十八)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十九)參加非法組織者。(二十)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二十一)其他違反法令或勞基法或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第十一條、員工功過抵銷規定(一)嘉獎與警告抵銷。(二)記功1次或嘉獎3次,抵銷記過1次或警告3次。(三)記大功1次或記功3次,抵銷大過1次或記過3次,員工功過抵銷以發生于同一年度內者為限。薪資制度第一條、職員之薪資分為本薪、加給、津貼、獎金。第二條、職員之本薪按下列職位及職等標準核定,共分六職等。第三條、本薪以薪點計算。按職等定最高、最低薪點如下表,每職等并分為100級。第四條、當本薪已達該職等之最高薪點時,本薪之薪點不再調整。第五條、營業部門及廣告人員之本薪、津貼、獎金辦法另訂之。第六條、職務加給如下,必要時得調整之。總經理5000副總經理4000經理3000副理2500襄理2000主任1000副主任500第七條、功俸津貼:當本薪已達該職等之最高薪點后,本薪之薪點不再調整,而考績列為優等者發放年功俸津貼如下:一職等,每年增加2000元二職等,每年增加1200元三職等,每年增加1000元四職等,每年增加800元五職等,每年增加600元六職等,每年增加400元第八條、年終獎金:年終獎金于每年新年前發放,其金額之核定,視前一年之盈余,并由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參照考績核定。第九條、年資未滿一年之職員,其年終獎金酌量發給。第十條、薪資每月發放一次,于次月5日發給。第十一條、薪資之計算自到職之日起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服務日數比例計算。離職者給付至離職日,因故停職者,即日停止薪資,該薪資均于下次發薪之日發給。第十二條、加班費:加班費以每小時60元計算。第十三條、代扣項目:應繳勞保費依勞保條、例的規定進行。代扣所得稅按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第十四條、職員在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資,復職時不得要求補發。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薪資、獎金及獎懲制度一、員工出勤獎金辦法

(一)本公司為獎勵員工出勤,減少請假,恪遵公司規章,特訂定本辦法。

(二)出勤獎金按點計算,每點20元,每月計分30點(600元)凡本廠員工(包括契約工)在廠工作每出勤1天給予1點。

(三)凡員工于當月份內請假者,不論事病假均按下列標準扣減獎金。

1.請假一天扣7點(140元)。2.請假二天扣14點(280元)。3.請假三天扣21點(420元)。4.請假四天扣30~31點(600~620元)

(四)全月份不請假,且輪休不超過2日者另加給全勤獎金8點(160元)凡請假曠工(包括1小時)或輪休超過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員均不加給。

(五)兵役公假、婚、喪、生育假:1.身家調查、點閱召集、后備軍人召集等出勤獎金照給。2.動員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訓20天以上者不予給點。3.婚、喪、生育假所請假日不予給點(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給的8點只扣1次)。

(六)公傷與國內公差出勤獎金照給。

(七)曠工:每曠工1天扣10點(4小時以內扣5點,超過4小時按1天扣點)。

(八)當月份請事病假累計4小時以內獎金不扣,超過4小時按1天扣點。

(九)為顧念員工確患重病必須住院(限公立或勞保醫院治療,情節特殊,其住院期間經取得醫院證明者得予從輕扣點,即每住院1天扣發獎金5點,其余門診仍按本辦法第3條、的規定計扣獎金。)

(十)星期例假及輪休、特休:1.常白班員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輪休日獎金照給,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獎金10點。2.已排輪休的人員除輪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應一律請假否則視作曠工。3.特別休假必須于前一天下午5點鐘前提出申請經核準者,出勤獎金照給,事后(包括當天)申請者不準,視作事假論。4.應休未休的特別休假在年限屆滿后均按現支日資的1.6倍發給獎金,但中途離職者不予發給。

(十一)本辦法經核準后公布實施,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二、全勤獎金給付辦法

(一)本公司為使員工勤于職務,提高生產效率起見,特訂定本辦法以資獎勵。(二)凡本公司生產線作業人員(領班除外),守衛人員及長期臨時性生產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三)本獎金每季頒給一次,其給付日期為次月20日。

(四)凡當季內未請假(包括年休假),遲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標準給予全勤獎金:1.月薪:按當季最后一個月的月薪÷30天×6天。2.日薪:按當季最后一個月的日薪×6天。

(五)頒發獎金前,人事部將名單送廠長核閱后公布。(六)新進人員如到職日恰為當季第1日者,獎金自該月份起計算,否則于次季第1日起計算。(七)當季服務未滿3個月而離職者,不予計算獎金。(八)停薪留職期間不適用本辦法。(九)本辦法經呈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三、終獎金發給辦法

第一條、依據本辦法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39條、訂定。第二條、適用范圍(一)本公司從業年終獎金的發給,悉依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二)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以本公司編制內的人員為限。顧問、聘約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均不適用。第三條、獎金數額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數額視公司當年度的業務狀況及個人成績而訂。第四條、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算的范圍從業人員在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獎金按其該年度內實際工作月數的比例計算(服務未滿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半個月以上以一個月計)。(一)準給特別病假或公傷假者。但因執行職務奮勇負責而致傷害,經專案簽準其請假間得予發給的公傷假除外。(二)非受處分的停薪留職者。(三)中途到職者。第五條、發給前離職從業人員于當年度年終獎金發給前離職或受停薪留職處分中者,不予發給。但退休、資遣人員服務已滿該年度者,不在此限。第六條、發放日期每年度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于翌年1月20日發給。第七條、獎懲的加扣標準從業人員在當年度曾受獎懲者,年終時依下列標準加減其年終獎金。(一)嘉獎1次:加發1日份薪額的獎金。(二)記小功1次:加發3日份薪額的獎金。(三)記大功1次:加發10日份薪額的獎金。(四)申誡1次: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五)記小過1次:扣減3日份薪額的獎金。(六)記大過1次:扣減10日份薪額的獎金。第八條、請假曠職的扣減標準從業人員于年度中曾經請假或曠職者,其當年度的年終獎金依下列標準計扣的(以元為單位)。(一)病假1日扣減半日份薪額的獎金。(二)事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三)婚假1日扣減1/4日份薪額的獎金。(四)喪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喪亡請假在5天以內者,每日扣減1/4日份薪的獎金。(五)產假1日扣減半日份薪額的獎金。(六)曠職1日扣3日份薪額的獎金,曠職半日扣1.5日份薪額的獎金。第九條、獎金提撥凡符合本辦法第4條、規定,工作不滿1年者,其獎金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提撥。第十條、扣款處理依本辦法規定扣除的款額應繳回公司。第十一條、實施及修訂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下表為各公司年終獎金核發標準

達成率獎勵標準100%以上3個月(同特別休假在14天以內者加發1個月份獎金)。95%~100%未滿2.5個月(同上)90%~95%未滿2個月(同上)85%~90%未滿1.5個月(同上)85%以下1個月(同上)

獎懲制度

第一條、員工獎勵分下列四種:

(一)嘉獎:每次加發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二)記功:每次加發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三)大功:每次加發1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四)獎金: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

第二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獎:(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二)拾物不昧(價值300元以上)者。(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工廠榮譽者。(五)忍受勉為困難,骯臟難受的工作足為楷模者。

第三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功:(一)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著有成效者。(二)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著有成效者。(三)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四)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五)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

第四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二)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三)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四)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一)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二)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三)一年內記大功2次者。(四)服務每滿5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六條、員工懲罰分為五種:(一)警告:每次減發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二)記過:每次減發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三)大過:每次減發一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四)降級:除級使用,相應核減薪資。(五)開除:予以解雇。

第七條、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一)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二)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四)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六)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第八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過:(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三)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四)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五)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六)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七)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第九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一)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二)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三)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四)怠忽工作或擅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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