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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1節約用水管理問題分類序號問題描述問題等級問題依據一般較重嚴重一、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1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未按要求制定和落實本級年度節約用水監督檢查計劃√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推進南水北調后續工程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

全力推進全社會節水工作的實施意見》(冀發〔2021〕23號)要求,有關部門要檢查誰主管誰負責、誰牽頭誰協調,按照職責分工加大工作推動和監督檢查力度。2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未按照水量核算要求全部按時下達年度用水計劃√《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和公共供水范圍內達到國家規定取水量的用水單位(以下統稱計劃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由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用水計劃。公共供水范圍內達到國家規定取水量的用水單位,由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下達用水計劃。《計劃用水管理辦法》(水資源〔2014〕360號)第九條規定,管理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用水定額和用水單位的用水記錄,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核定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3未將核定后的用水計劃及時抄送同級稅務部門√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下達2021年度計劃用水指標的通知》(冀水節〔2021〕5號)明確要求,市、縣水利(水務)局完成用水戶用水計劃核定工作后,要及時以正式文件與同級稅務部門對接。4存在無取水許可證或超取水許可量下達用水計劃情況√《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和公共供水范圍內達到國家規定取水量的用水單位(以下統稱計劃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5未建立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單位臺賬并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單位進行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水應當計量,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水單位超過用水定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其實施節水改造,并實行超定額用水價格差異化制度和懲處措施。第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工業、農業、服務業等用水單位超過用水定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核減其用水計劃。《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冀政發〔2016〕34號)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水力發電、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取用水除外)當年累計取用水量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年度取用水計劃的部分,主管稅務機關應按下列規定征收水資源稅:(一)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征收;(二)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5倍征收;(三)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征收。《關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實施意見》(冀價水〔2018〕71號)規定,各地要根據用水定額,充分考慮水資源稀缺程度、節水需要、用水戶承受能力和近年來經營用水實際等因素,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原則上水量分檔不少于三檔,二檔水價加價標準不低于0.5倍,三檔水價加價標準不低于1倍,具體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用水定額,按照省水利廳、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分行業用水定額標準執行。6存在按規定應納入而未納入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中的情況。√《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加強對重點監控用水單位的監督管理。7水資源論證、節水評價未按照規定使用用水定額√《水利部關于嚴格用水定額管理的通知》(水資源〔2013〕268號)規定,先進用水定額主要用于新、改、擴建企業的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審批以及已建企業的節水水平評價。8未對本行政區計劃用水單位開展水平衡測試情況建立臺賬√《河北省水平衡測試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平衡測試臺賬,下達年度水平衡測試計劃,用于指導水平衡測試和節水統計工作。9未制定并落實本行政區年度水平衡測試計劃√《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用水量超出下達年度用水計劃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計劃用水單位進行水平衡測試,查找超量原因,制定節約用水方案和措施。《河北省水平衡測試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平衡測試臺賬,下達年度水平衡測試計劃,用于指導水平衡測試和節水統計工作。10未對經水平衡測試后存在不符合節約用水要求的用水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河北省水平衡測試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水單位應當對水平衡測試中發現問題進行整改。其中,對超用水定額用水、未按規定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未按規定建設和使用節水設施等不合符節約用水要求的,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送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11未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本行政區水平衡測試誠信檔案并定期公布√《河北省企業節約用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規定,本省實行節約用水信用信息聯合監管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社會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節水信用管理對象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管理。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誰監管、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按照管理權限,對所轄區域內節水信用管理對象的節水公共信用信息進行認定,并及時在本單位官網公示,同時報送至社會信用信息平臺。第十一條規定,節水信用管理對象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的信息作為失信信息記入其名下。(四)水平衡測試方面。計劃用水單位未按要求開展水平衡的。12通過審查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水利水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書,未按要求編制節水評價章節√《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開展水資源論證,并將節水評價作為重要內容。《河北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應當按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和節水評價有關技術要求等進行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四)節水評價;13未按要求在核發取水許可證前,將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作為取水工程或設施驗收的重要內容予以落實√《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開展咨詢、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活動時,應當落實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要求。已建成的節水設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水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14未建立本行政區節水評價管理臺賬√《河北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河北省規劃和建設項目節水評價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冀水節〔2020〕21號)中“六、強化管理”中要求,建立節水評價信息報告和統計臺賬報送備案制度,縣級節水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季度末25日前,以電子郵件方式將本季度本行政區域的節水評價工作情況及臺賬報市級節水管理機構備案,市級節水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季度末將本行政區域的節水評價工作情況及統計臺賬報省節約用水辦公室備案。二、用水單位檢查1未按規定申報年度用水計劃√《計劃用水管理辦法》(水資源〔2014〕360號)第七條規定,用水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機關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建議;新增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前30日內提出本年度用水計劃建議。第十三條規定,用水單位調整年計劃用水總量的,應當向管理機關提出用水計劃調整建議,并提交計劃用水總量增減原因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2未取得用水計劃擅自取用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水應當計量,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計劃用水管理辦法》(水資源〔2014〕360號)第七條規定,用水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機關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建議;新增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前30日內提出本年度用水計劃建議。3超定額用水√《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水單位超過用水定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其實施節水改造,并實行超定額用水價格差異化制度和懲處措施。第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工業、農業、服務業等用水單位超過用水定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核減其用水計劃。《關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實施意見》(冀價水〔2018〕71號)規定,各地要根據用水定額,充分考慮水資源稀缺程度、節水需要、用水戶承受能力和近年來經營用水實際等因素,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原則上水量分檔不少于三檔,二檔水價加價標準不低于0.5倍,三檔水價加價標準不低于1倍,具體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用水定額,按照省水利廳、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分行業用水定額標準執行。4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并按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情況√《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計劃用水單位應當保證用水、節水設施正常運行,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情況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及時發現并整改存在的問題。5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平衡測試年度計劃安排或有關要求開展水平衡測試√《河北省水平衡測試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平衡測試登記臺賬,下達年度水平衡測試計劃,用于指導水平衡測試和節水統計工作。第五條用水單位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水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開展水平衡測試:(一)改建、擴建或者產品結構、生產工藝、水處理及循環水設施發生較大變化的;(二)年實際用水量超用水計劃30%以上,經下達用水單位用水計劃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需開展水平衡測試的;(三)其他依法依規需要開展的。6未按照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根據水平衡測試結果制定節約用水方案,限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河北省水平衡測試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水單位應當對水平衡測試中發現問題進行整改。其中,對超用水定額用水、未按規定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未按規定建設和使用節水設施等不符合節約用水要求的,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送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7未按照分水源、分用途,分別安裝經計量主管部門檢定合格的用水計量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技術標準安裝用水計量設施,加強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查,保障計量設施正常運行。有兩類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安裝用水計量設施,實施分類分級計量。8未建立完善節約用水管理制度,使用節水產品,設置節約用水宣傳標語、標志牌等√《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學校、社區、賓館、商場、醫院、公園、文化場館、車站、機場等公共機構和場所,應當設置節約用水宣傳標語、標志牌等,宣傳節約用水知識。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學校、醫院、賓館、文化場館、高速公路服務區、車站、機場等公共機構和場所應當建立完善節約用水管理制度,使用節水產品,配備完善的取用水計量設施,加強日常用水管理。9年用水總量10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企業未設立水務經理√《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鼓勵工業企業設立水務經理,加強用水管理。《國家節水行動方案》中明確提出,嚴格實行計劃用水監督管理。對重點地區、領域、行業、產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實行用水報告制度,鼓勵年用水總量超過10萬立方米的企業或園區設立水務經理。10高耗水服務業未配備完善的節水和循環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洗浴、洗車、人工滑雪場、洗滌等高耗水服務業應當采取節水措施,配備完善的節水和循環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備注:分類標準未列的節約用水管理問題可參照類似問題進行認定。

附件2節約用水管理問題確認單(式樣)監督檢查單位(組):檢查時間:檢查人員:序號問題嚴重程度佐證材料編號及頁碼整改建議現場整改情況備注123456……備注:被檢查單位如對以上問題有異議的,應在5日內提供相關材料被檢查單位聯系人: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確認時間:

附件3責任單位責任追究分類標準(直接責任單位)問題等級問題項數(N)責任追究方式責令整改約談通報批評一般問題N<15√15≤N<30√N≥30√較重問題N<8√8≤N<15√N≥15√嚴重問題N<4√4≤N<8√N≥8√備注:1.問題項數是指在同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數目,可累加計算;2.“√”為根據問題等級及問題項數(N)所對應采取的責任追究方式;3.對在同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為單個問題等級,責任追究方式以單個問題等級的數量確定;對在同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為多個問題等級,責任追究方式以多個問題等級數量折算為一般問題等級數量確定,折算公式為:1個嚴重問題=2個較重問題=4個一般問題;4.通報批評的范圍根據發現問題的數量、問題等級和責任單位的性質確定。責任單位責任追究分類標準(上級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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