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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論法的精神》讀后感優秀7篇《論法的精神》讀后感篇一

從學哲學開始,就知道物質決定意識,經濟根底決定上層建筑,一個時代所產生的意識性的東西肯定有這個時代的深深的烙印,現在21世紀如此,同樣把目光轉到18世紀上半葉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質是什么,不同的時代有著不同的解釋,馬克思主義把法律總結為兩個方面: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達;法的內容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馬克思主義的解釋是經過多少代人總結、補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總結的。那么在沒有前人明確的概括與總結的條件下,我們該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質,為后來者指明方向呢,讓我們跟著孟德斯鳩的思路來一點理清。

18世紀上半葉,正值啟蒙運動開展的時期,在這之前已經有了“文藝復興〞運動,而在文藝復興之前是被稱為“黑暗的中世紀〞,封建主義與宗教相結合的勢力統治者這片大陸,人們的思想比擬僵化,欲望與人性被壓制。不可否認,在生產力較為落后的條件下,這是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社會是開展的,在生產力開展的條件下,人們的就要求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質與精神的,這時原來的社會制度與思想就不在適合?!拔乃噺团d〞只是提出了一些最根本的要求:反對禁欲,要求自由,對宗教腐敗現象的不滿,這是最根本的。就像我國在與封建主義斗爭時,也是先從最根本的開始,要求官吏清廉,賦稅減輕等等,而后才開展到制度的,思想層面的批判,這也符合生產力的開展規律與社會歷史的開展規律,這里不再贅言。

那么到了啟蒙運動就面臨著“推翻一個世界〞與“重建一個世界〞的任務。孟德斯鳩選擇了法律的這條路,因為他從古希臘、羅馬法中得到啟示,這如他自己說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他認為的法律不應是統治者一個人或一群人隨便制定出來,法律應該同政體、自然地理環境、宗教、風俗習慣等各種因素有關系,法律之間也有關系,總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類理性的必然性和規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并沒有用理論去研究理論,他的全部理論都建立在對歷史事實和世界各國古今政治、社會與法律制度實踐分析根底之上,從社會──歷史──文化以及人們生存環境中的各個因素相互聯系與影響的動態關系中把握一國政制與法律開展變化的規律。運用的歷史主義和整體主義的研究方法使政治學和法學的研究向科學前進了一大步。這是對傳統政治學、法學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會理論"前科學"時期,也正也因為這樣的創舉使得他的理論不再拘泥于傳統的那些思想,創造了一個時代,為資產階級革命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論法的精神》全書分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關于法的概述以及法與政體之間的關系;第二卷討論的是法與政治權力的關系;第三卷論述了法律與地理環境的關系。該書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對世界范圍的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很大影響,被載入法國的《人權宣言》和美國的《獨立宣言》。

讀孟德斯鳩的這本書,我最直接的感受是他反復強調的“道德〞兩個字,貴族的道德,平民的道德,君主的道德,這兩個字最直接的反映出他對人性的研究,就是啟蒙運動從人性的角度來說明法律的存在及作用。他說“君主政體具有法律的力量,專制政體有君王永遠高懸的手臂〞〔其實也就是君主個人的道德〕兩者治理或支撐著一切。但是在平民政治的國家里,卻需要一種更為強悍的原動力,這就是品德〞。品德是什么?品德即道德品質,是指個體依據一定的社會道德準那么和標準行動時,對社會、對他人、對周圍事物所表現出來的穩定的心理特征或傾向。個人的心理傾向是要滿足自身生理與心理需要。那么肯定要與啟蒙思想家一直宣稱的自由,平等的思想相一致的。也就是人性的標準,總而言之,你不管什么樣的法律是要符合人性的。

這讓我想起一個法律案例:南京一男子彭宇稱因攙扶摔倒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對彭宇案做出了一審判決,稱“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擬大〞。裁定彭宇補償原告40%的損失,即45876元,10日內給付。判決書中還稱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醫院,而可以“自行離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他的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我們不管事實怎么樣,就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而言就是違背人性的,人性是向善的,而此中案例并沒有做到真正符合法的精神的判決,當然這是在我國法律體系尚未完全成熟的條件下的特殊情況,但我相信到了最后我國的法律一定能做到符合人性的程度。

其次,他將政體分為三種類型: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并且給出了三個定義,“或者更確切地將它們稱之為三個事實:共和體制就是全體人民或局部人民擁有最高權力的體制;君主政體意味著只有一個人統治國家,只不過遵循業已建立和確定的法律;至于專制政體非但毫無法律與規章,而且由單獨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變化無常的情緒領導國家的一切。〞

看一看現在西方的主要政體。美國政體從大的方面說,沒有君主,是實行共和制的國家。美國共和制的特點是實行三權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構中,又以掌握行政和軍事大權的總統為核心。因此美國政體是“總統制共和制〞

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圣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圣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準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采取最多票中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

英美的政體形式表達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的思想對西方的影響。他主張把國家權力分為三局部:議會有立法權、國王有行政權和法院有司法權,用這種方法來限制王權,防止國王暴政。,“三權〞相互分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我很佩服他的這種開放性思想,他沒有去拼命找某條“完美〞的`標準去對政體作某種標準,而是選擇制衡的方法,互相約束到達平衡。

孟德斯鳩在本書中還強調了一個觀點:地理環境決定論。《論法的精神》第三卷第14章的內容,集中表達了孟德斯鳩的“地理環境決定論〞的思想?!掇o?!吩陉P于“地理環境決定論〞的條目中寫到:孟德斯鳩同英國的巴克爾、德國的拉國爾一樣,是“地理環境決定論〞的代表人物。其根本觀點是以自然條件作為社會開展的決定因素。孟德斯鳩引用大量的事例對于這一觀點進行闡述。從氣候因素到土壤因素,從南方到北方,從西方到東方。他指出,不同的氣候因素和不同的土壤因素產生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式又產生了不同種類的法律制度。而土壤和氣候因素同居民的性格塑造也十分密切,就土壤因素而言,“土地貧瘠使人勤奮、簡樸、勤勞和適宜于戰爭,土地肥沃那么會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懶惰和貪生怕死〞。因此,土地肥沃的國家常常是單人統治下的政體,而土地貧瘠的國家那么往往是數人統治下的政體。就氣候因素而言,“寒帶國家的人民,像青年人一樣勇敢,炎熱國家的人民,就像老頭子一樣懦弱〞。因此,在海邊平原的國家應該實行民主政治,而在山地的國家就只能實行君主專制。不可否認,他的這些認識是有一些弊端的,中國的社會政體就經歷了部落首長制、奴隸貴族制、封建君主制、民眾共和制以及現在所實行的人民民主專制。雖然,中國的地理環境的諸多因素,在長達5000年的歷史長河中發生了一定的改變,但是應該說整體上變化不大。而再看華夏民族的上層建筑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以維護少數人利益的法律體系和社會政體宣告破產,而以維護最廣闊人民利益的法律體系和社會政體已經建立。這一歷史性的變革,并不是孟德斯鳩的“地理環境決定論〞所能夠解釋的通的。因為孟德斯鳩的“地理環境決定論〞是靜態的甚至是一成不變的,而人類社會的上層建筑是動態的,處在永遠都在變化開展的過程中。

但是,他把法律的精神中參加了一些“地方特色〞。我覺得這其實也是人性的表達,說白了就是每個人生活和生存環境不一樣,自己對道德的標準也不一樣,比方“土地貧瘠使人勤奮、簡樸、勤勞和適宜于戰爭,土地肥沃那么會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懶惰和貪生怕死〞,這就防止了他所說的“法的精神〞空洞抽象的弊端,更符合人的開展,與人性是相符的。其次,他提出“地理環境決定論〞,其出發點是為瀕臨海邊平原的法國能夠實行民主政治提供理論上的依據,為其三權分立學說提供能夠實現的現實上的可能。

最后,《論法的精神》雖然理論闡述并不是很完善,但是這是后來的西方資產階級思想的源泉,孟德斯鳩是18世紀上半葉,近代資產階級政治與法理學思想體系的主要奠基人,從這本書中我們可以挖掘很多東西,因而被稱為“是亞里士多德以后的第一本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是到他的時代為止的最進步的政治理論書〞,我們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設也可以借鑒孟德斯鳩的思想,這就需要我們對他的思想不斷研究,以挖掘更深層次的東西,適合我們我們社會開展的東西。

永垂不朽!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篇二

早在學生時代,在法理老師的推薦下曾拜讀過著名法學家孟德斯鳩的大作—《論法的精神》,那時只是粗淺的看了看。參加司法工作后,重讀此書,受益匪淺,由衷的被這位法學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鳩〔1689—1755〕,法國偉大的啟蒙思想家、法學家。他不僅是18世紀法國啟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歐洲國家比擬早的系統研究古代東方社會與法律文化的學者之一,是當時進步的資產階級向腐朽的封建主義英勇進攻的堅強斗士。他的著述《論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這部影響人類社會開展進程的學術名著內容豐富,體系完整,論點嚴密。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開展的根底,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歐洲人對東方政治與法律文化的看法。細讀《論法的精神》,我們不難發現孟德斯鳩一生中的所作所為,所思所悟,并從中領悟到其理論真正的精華。

在《論法的精神》里有這樣一著名論段:“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根底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由此可以看出,孟德斯鳩所闡述的法律與國家政體性質原那么、自然狀況、自由程度、氣候、宗教等等都有關系。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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